| 三年而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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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而後... : |
周制,喪服小記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閒不同時而除喪。」 |
| 三年而後... : |
晉杜元凱云:「自天子諸侯以下,若赴時速葬則赴虞,至於平坐,必須其哀殺也。若過時不葬,則以麻終喪而除,至葬復修服,既祔,明一月練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當再歲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則便祥除不復練也。」 |
| 三年而後... : |
束皙問步熊曰:「三年喪不葬,五年後復葬,當練否?」熊答曰:「禮云練祥之閒必異月,與此同也。」 |
| 三年而後... : |
袁準正論曰:「先儒以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喪者已祥則除,大祥不應復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喪終,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
| 三年而後... : |
虞喜釋疑曰:「若如鄭意,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此則葬至祥,合為三月,適足為一時,何得言不同時而除?練祥皆周之正數,再祭當為練祥,不得闕而用禫。又按:袁準云『有練無祥』,失之矣。鄭玄言練祥是也。余謂喪服既終,葬已踰月,然猶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蓋同日而異時,時謂日也,非三月之時。禮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
| 三年而後... : |
王薈問范甯曰:「人有父在遭母喪,十七月乃得葬,便當頓除,更復練祥邪?」答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練祥之祭也。主喪不除,未葬不變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
| 三年而後... : |
宋庾蔚之問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復有虞祔之禮。便用晦祥,於理為速,此與久喪復異。取後月祥練,於情允否?』答曰:『三年後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為絕久,祥理取後月也。』又問曰:『葬與練祥三事各月,猶未足申漸殺之情,況乃練祥三變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盧、鄭、王皆以此不同時日,良有由也。言各有當,亦不嫌同辭。春夏秋冬既各為一時,一日有十二時,然十二月何為不得各為一時之言也!』」 |
| 久喪不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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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喪不葬... : |
周制,禮記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
| 久喪不葬... : |
漢石渠禮議:「蕭太傅云:『以麻終月數者,以其未葬,除無文節,故不變其服為稍輕也。已除喪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為國君亦如之。』宣帝制曰:『會葬服喪衣是也。』或問蕭太傅:『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今則或十年不葬,主喪者除否?』答云:『所謂主喪者,獨謂子耳。雖過期不葬,子義不可以除。』」 |
| 久喪不葬... : |
鄭志:「趙商問:『主喪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者有反舊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否?明為改葬緦之例乎?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乎!』」 |
| 久喪不葬... : |
晉陳氏問劉世明曰:「其餘以麻終月數者,注云謂旁親,不指言眾子當除也。然人皆分斷之於意否耳?」劉答云:「父謂眾子為庶子,庶子不謂父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於親,體同服等,非旁親之謂也。喪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謂此旁親。而經無降父之文,明眾子及女雖不承嫡,猶非旁親也。故記云『兄弟之喪內除,親喪外除』。外除者,謂由外設飾以散其哀也。故靈柩未安則服不變,服不變則哀未衰,未衰之喪,不可卒除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者耳。」又問:「久而不葬,葬後幾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猶三月乃除,情為不輕於改葬也。若應三月乃除者,廬帳亦當三月乃毀,復有先後邪?」答曰:「記云『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注云:『謂練祥也。葬月虞,明月練,又明月祥。』計此亦得三月,不為輕於改葬也。禮,虞而柱楣翦屏,練而毀廬,居堊室,祥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練祥雖為局促,猶追償其事。若在異月,以其本異歲也。練祥之服,變除之宜,宜如其節也。」又問云:「三年而後葬,及父在為母過期乃葬,亦當復日中反虞安神位與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則包諸過葬節者也。為母既周,亦為久而不葬矣。夫虞,所以安神也。葬者動棺舉柩,新離常處,懼鬼神無所依歸,所以將窆之閒,奠於墓左,成壙而歸,虞於殯宮,不忍一日末有歸也。今久而不葬,棺槨動移,鬼神不安,無以為異。練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記云『葬日虞』,是明文也。毀除之節,在士虞禮。練而後遷廟,不復在殯。今此既葬,明月練,亦當以其月遷廟。」 |
| 久喪不葬... : |
東晉徐靈期問張憑云:「親喪未葬,出適女應除否?」答曰:「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無緣獨施男子正嫡一人,故當總謂男女眾子耳。又無明文別言已出之女猶應除也。今論者據已服周,故謂宜從除例,然緣情處意,猶有所疑。女隨外出,降從周制,至於居喪之例,同於重者,誠以天性難可盡奪,本重不得頓輕,何必既降盡與周同。禮者人情而已,疑則從重。若當釋縗絰以處殯宮,襲吉服以對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
| 久喪不葬... : |
梁劉昭難劉世明云:「喪無二孤,廟無二主,受弔之禮,唯喪主拜稽顙,餘人哭踊而已。諸言喪主,唯謂一人,不斥眾子。」世明答云:「若屍柩無所葬者,則為後者與眾子同除矣。」 |
| 招魂葬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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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魂葬議: |
東晉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書僕射曹馥歿於寇亂,嫡孫胤不得葬屍,招魂殯葬。伏惟聖人制禮,因情作教,故槨周於棺,棺周於身,然則非身無棺,非棺無槨也。胤無喪而葬,招幽魂氣,於德為愆義,於禮為不物。監軍王崇、太傅司馬劉洽皆招魂葬。請臺下禁斷。」博士阮放、傅純、張亮等議如瑰表。大興元年,詔書下太常詳處。賀循:「今啟辭宜如瑰所上,自今以後禁絕,犯者依禮法。」 |
| 招魂葬議: |
荀組非招魂葬議,據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漢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豈禮也。」又引周易載鬼以為證,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橋山有黃帝之拨,是葬神也,答曰:「時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王裳同組意。裳引墓中靈座為證,以形神本相依,而設座不謂靈可藏也。今無形可依,則當唯存於廟耳。組子奕附組意云:「夫葬既下柩,將闔戶還迎神反虞,則墓中之座無神可知。」 |
| 招魂葬議: |
干寶駁招魂葬議云:「時有招魂葬,考之經傳,則無聞焉。近太傅公既屬寇亂,屍柩不反,時奕議招魂葬,東海國學官令魯國周生以為宜爾,盛陳其議,皆多無證。寶以為人死神浮歸天,形沉歸地,故為宗廟以賓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於衣,槨周於棺。今失形於彼,穿拨於此,知亡者不可以假存,而無者獨可以偽有哉!未若之遭禍之地,備迎神之禮,宗廟以安之,哀敬以盡之。周生議云:『魂堂几筵設於窆寢,豈唯斂屍,亦以寧神也。』答者曰:『古人有言,夫禮者,其事可陳也,其義難知也。是以君子重於儀禮。夫別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為制,有以順鬼神之性,有以達生者之情。然則拨壙之閒有饋席,本施骸骨,未有為魂神也。若乃釘魂於棺,閉神於槨,居浮精於沉魄之域,匿遊氣於壅塞之室,豈順鬼神之性而合聖人之意乎!則葬魂之名,亦幾於逆矣。』周生又云:『昔黃帝體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斂其衣冠,殯而葬焉,則其證也。』答曰:『孔子論黃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黃帝亦死,言仙,謬也。就使必仙,何議於葬?』」 |
| 招魂葬議: |
孔衍禁招魂葬議云:「時有歿在寇賊,失亡屍喪,皆招魂而葬。吾以為出於鄙陋之心,委巷之禮,非聖人之制,而為愚淺所安,遂行於時,王者所宜禁也。何則?聖人制殯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離也。況乃招其魂而葬之,反於人情而失其理,虛造斯事以亂聖典,宜可禁也。」李瑋宜招魂葬論難孔衍,引「禮祖祭是送神也。既葬三日,又祭於墓中,有靈座几筵飲燕之物,非唯藏形也」。引「周武尚祭於畢,季子復命於墓,成公夢康叔相奪余饗。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離其親耳。且宗廟是烝嘗之常宇,非為先靈常止此廟也;猶圓丘是郊祀之常處,非為天神常居此丘也。詩曰『祖考來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歸』,歸其幽冥也。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火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皆其證也。宋玉先賢,光武明主,伏恭、范逡並通義理,亦主招魂葬,豈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壇,不可謂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則成周雒邑之廟,皆虛設也。又帝丘及詩『來格』『聿歸』,皆所以明魂無不從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猶飯含不忍其虛耳。恭姬之焚,以明窮而彌正,不必灰燼也。就復灰燼,骨肉雖灰,灰則其實;何緣舍埋灰之實而反當葬魂乎!此皆末代失禮之舉,非合聖人之舊也。」 |
| 招魂葬議: |
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論云:「神靈止則依形,出則依主,墓中之座,廟中之主,皆所綴意髣彿耳。若俱歸形於地,歸神於天,則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質,宮不重仞,墓不封樹,則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龍旂重旒,事存送終,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處禮,則近代之數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乎,蓋孝子竭心盡哀耳。」 |
| 招魂葬議: |
陳舒武陵王招魂葬議云:「先太保生沒虜場,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禮無招魂葬之文,時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禮裁,不應聽遂。」 |
| 招魂葬議: |
張憑新蔡王招魂葬議云:「新蔡王所繼先王,昔永嘉之難,覆歿寇虜,靈柩未返,今求招魂靈安厝。謹按禮典,無招靈之文。若藏虛棺以奉終,則非原形之實,埋靈爽於九泉,則失事神之道,懼非古人之情,禮所未安也。」 |
| 招魂葬議: |
博士江淵議:「凡葬之言藏,所以閉藏屍柩,非為魂也。今招魂而葬,無屍而殯,或無殯而窆,各任近情以長虛事,非禮所許。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 |
| 招魂葬議: |
宋庾蔚之論:「葬以藏形,廟以饗神。季子所云『魂氣無不之』,寧可得招而葬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