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喪禮雜制: |
周制,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徒從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
| 喪禮雜制: |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
| 喪禮雜制: |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皆右縫。小功以下左縫。緦冠澡纓。大功以上散帶。 |
| 喪禮雜制: |
女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布總。笄有首者,惡笄之有首也。惡笄者,櫛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終之也。妾為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布總。 |
| 喪禮雜制: |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 |
| 喪禮雜制: |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
| 喪禮雜制: |
適墓不登壟,不歌。助葬必執紼。臨喪不笑,見柩不歌。入臨不翔。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哭日不歌。送喪不由徑,送葬不避塗潦。 |
| 喪禮雜制: |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止復常,讀樂章。 |
| 喪禮雜制: |
君子已孤不更名,已孤暴貴不為父作諡。 |
| 喪禮雜制: |
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凶。 |
| 喪禮雜制: |
喪食雖惡,必充飢。飢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 |
| 喪禮雜制: |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也弗食。 |
| 喪禮雜制: |
功縗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
| 喪禮雜制: |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
| 喪禮雜制: |
孔子曰:小功以上,非虞祔練祥無沐浴。齊縗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贄。唯父母之喪,不避涕泣而見人。三年之喪,祥而從政。周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麻之喪,既殯而從政。 |
| 喪禮雜制: |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
| 喪禮雜制: |
孔子曰:「拜而後稽顙,頹乎其順也。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 |
| 喪禮雜制: |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 |
| 喪禮雜制: |
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子思之哭嫂也為位。 |
| 喪禮雜制: |
曾子曰:「居喪有疾,食肉飲酒,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桂之謂也。 |
| 喪禮雜制: |
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君子以為難。 |
| 喪禮雜制: |
孔子在衛,有送葬者,而觀之曰:「善哉為喪乎!足以為法矣。小子識之。」子貢曰:「夫子何善爾?」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子貢曰:「豈若速反而虞乎?」孔子曰:「小子識之!我未之能行也。」 |
| 喪禮雜制: |
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尚右。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學也。我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 |
| 喪禮雜制: |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則哀矣,而難為繼也。夫禮,為可傳也,為可繼也,故哭踊有節。」 |
| 喪禮雜制: |
子思之母死於衛。柳若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吾聞之,有其禮,無其財,君子弗行也。有其禮,有其財,無其時,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 |
| 喪禮雜制: |
季武子寢疾,蟜固不說齊縗而入見曰:「斯道也將亡矣!士唯公門說齊縗。」 |
| 喪禮雜制: |
國昭子之母死,問於子張曰:「葬及墓,男子婦人安位?」子張曰:「司徒敬子之喪,夫子相,男子西鄉,婦人東鄉。」曰:「噫?毋!」曰:「我喪也斯沾,爾專之,賓為賓焉,主為主焉。」婦人從男子皆西鄉。 |
| 喪禮雜制: |
季康子之母死,陳褻衣。敬姜曰:「婦人不飾,不敢見舅姑。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為陳於斯!」命徹之。 |
| 喪禮雜制: |
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為養,死無以為禮。」孔子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 |
| 喪禮雜制: |
子路去魯,謂顏回曰:「何以贈我?」曰:「吾聞之也,去國則哭於墓而後行,反其國不哭,展墓而入。」又謂子路曰:「何以處我?」子路曰:「吾聞之也,過墓則式,過祀則下。」 |
| 喪禮雜制: |
有焚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 |
| 喪禮雜制: |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 |
| 喪禮雜制: |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曰:「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於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
| 喪禮雜制: |
曾子問曰:「大功之喪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豈大功耳,自斬縗以下皆可,禮也。」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為乎?」孔子曰:「非此之謂也。天子諸侯之喪,斬縗者奠。大夫,齊縗者奠。士則朋友奠。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則反之。」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斬縗以下與祭,禮也。」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縗者不與祭。大夫,齊縗者與祭。士祭不足,則取諸兄弟大功以下者。」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說縗與奠,非禮也。以儐相可也。」 |
| 喪禮雜制: |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將至,避琴瑟。小功至,不絕樂。 |
| 喪禮雜制: |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祔於夫之黨。 |
| 喪禮雜制: |
初,貞觀中,呂才為太常博士,與諸陰陽學者十餘人,撰陰陽書凡五十三卷,并舊書行者三十七卷,詔頒下之。才病其有穿鑿拘忌者,故著論曰: |
| 喪禮雜制: |
易曰:「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代聖人易之以宮室,蓋取諸大壯。」逮於殷周之際,乃有卜宅之文,故詩稱「相其陰陽」,書云:「卜惟洛食」,此則卜宅吉凶,其來尚矣。至於近代師巫,更加五姓之說。言五姓者,謂宮商角徵羽,天下萬姓,悉總配之,行事吉凶,依此為法。至如張、王等為商,武、庾等為羽,欲似同韻相求;及其以柳姓為宮,以趙姓為角,又非四聲相管。其閒亦有同是一姓,分屬宮商;復有複姓數字,徵羽不別。驗於經典,本無斯說,諸陰陽書,亦無此語,直是野俗口傳,竟無所出之處。唯按堪輿經,云黃帝對於天老,乃有五姓之言。且黃帝之時,不過姬、姜數姓,暨於後代,賜族者多。至如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並是姬姓子孫;孔、殷、宋、華、向、蕭、亳、皇甫,並是子姓苗裔。自餘諸國,準例皆然。因邑因官,分枝布葉,未知此等諸姓,是誰配屬宮商?又檢春秋,以陳、衛及秦並同水族,齊、鄭及宋皆為火姓,或承所出之祖,或繫所屬之星,或取所居之地,亦非宮商角徵,共相管攝。此則事不稽古,義理乖僻者也。又敘祿命曰: |
| 喪禮雜制: |
謹按史記,宋忠、賈誼譏司馬季主云:夫卜筮高人祿命,以悅人心,矯言禍福,以盡人財。又按王充論衡云:「見骨體而知命祿,睹祿命而知骨體。」此則祿命之書,行之久矣。多言或中,人乃信之。今更研尋,本非實錄。但以積善餘慶,不假建祿之吉;積惡餘殃,豈由劫殺之災。皇天無親,常與善人,福之所應,其猶影響。故有夏多罪,天命勦絕;宋景修德,妖孛夜移。學也祿在其中,豈得生當建命,武王憂勤損壽,不關月值空亡。長平坑卒,未聞共犯三刑;南陽貴士,何必俱當六合。歷陽成湖,非獨河魁之上;蜀郡炎燎,豈由災厄之下。今時亦有同建祿,而貴賤懸殊;共命胎而夭壽更異。 |
| 喪禮雜制: |
按春秋,魯桓公六年九月,魯莊公生。今按長曆,莊公生當乙亥之歲,建申之月。以此推之,莊公乃當祿之空亡。依祿命書,法合貧賤,又犯句絞六害,背驛馬,生身剋驛馬三刑,當此生者,並無官爵。火命七月,生當病鄉,為人輯弱,身合矬陋。今按齊詩譏莊公「猗嗟昌兮,頎若長兮。美目揚兮,巧趨蹌兮」。唯有向命一條,法當長壽。依檢春秋,莊公薨時計年四十五矣。此則祿命不驗一也。 |
| 喪禮雜制: |
又按史記,秦莊襄王四十八年,始皇帝生。宋忠注云:「因正月生,為此名政。」依檢襄王四十八年,歲在壬寅。此年正月生者,命當背祿,法無官爵,假得祿合,奴婢尚少。始皇又當破驛馬,生驛馬三刑,身剋驛馬,法當望官不到。金命正月,生當絕下,絕下為人無始有終,老而彌吉。今驗史記,始皇乃是有始無終,老更彌凶。唯建命生,法合長壽,計其崩時,不過五十。祿命不驗二也。 |
| 喪禮雜制: |
檢漢武故事,武帝以乙酉歲七月七日平明時生。亦當祿空亡下,法主無官爵,雖向驛馬,尚隔四辰。依祿命法,少無官爵,老而方盛。今驗漢書,武帝即位,年始十六,末年以後,戶口減半。祿命不驗三也。 |
| 喪禮雜制: |
又檢後魏書云,孝文帝皇興元年八月生。今按長曆,其年歲在丁未。以此推之,孝文背祿背命,并驛馬三刑,身剋驛馬。依檢祿命書,法無官爵,命當父死中生,法當生不見父。今檢魏書,孝文身受其父之禪。禮云:嗣主位定在於初喪,踰年之後,方始正號。是以天子無父,事三老也。孝文受禪,異於常禮,躬為天子,以事其親,而祿命倒云不合識父。祿命不驗四也。 |
| 喪禮雜制: |
又按沈約宋書云,宋高祖癸亥三月生。依此而推,祿之與命,並當空亡。依祿命書,法無官爵,又當子墓中生,唯宜嫡子,假有次子,法當早卒。今檢宋書,高祖長子先被篡殺,次子義崇,享國多年。高祖又當祖祿下生,法得嫡孫財祿。今檢宋書,其孫劉劭、劉濬並為篡逆,幾失宗祧。祿命不驗五也。敘葬書曰: |
| 喪禮雜制: |
易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代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禮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見之。」然孝經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復土事畢,長為感慕之所;窀穸禮終,永作魂神之宅。朝市遷變,豈得先測於將來;泉石交侵,不可先知於地下。是以謀及龜筮,庶無後艱,斯乃備於慎終之禮,曾無吉凶之義。暨於近代以來,加之陰陽葬法,或選年月便利,或量墓田遠近,一事失所,禍及生人,巫者利其貨賄,莫不擅加利害。遂令葬書一術,乃有百二十家,各說吉凶,拘而多忌。且天覆地載,乾坤之理備焉;一剛一柔,消息之義詳矣。或成於晝夜之道,感於男女之化,三光運於上,四氣通於下,斯乃陰陽之大經,不可失之於斯須也。至於喪葬之吉凶,乃附此為妖妄。 |
| 喪禮雜制: |
傳云:「王者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經時而葬;士則踰月而已。」此則貴賤不同,禮亦異數。欲使同盟同軌,赴弔有期,量事制宜,遂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違之。故先期而葬,謂之不懷;後期而不葬,譏之殆禮。此則葬有定期,不擇年月,一也。 |
| 喪禮雜制: |
春秋又云: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至於戊午襄事。禮經善之。禮記云「卜葬先遠日」,善選月終之日,所以避不懷也。今檢葬書,以己亥之日用葬最凶。謹按春秋之際,此日葬者凡有二十餘件。此則葬不擇日,二也。 |
| 喪禮雜制: |
禮記又曰:「周尚赤,大事用平旦。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時。」鄭玄注云:「大事者何?謂喪葬也。」此則直取當代所尚,不擇時之早晚。春秋又云,鄭卿子產及子太叔葬鄭簡公,於時司墓大夫室當葬路。若壞其室,即平明而堋;不壞其室,即日中而堋。子產不欲壞室,欲待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勞諸侯大夫來會葬者。」然子產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為諸侯之選,國之大事,無過喪葬,必若義有吉凶,斯等豈得不用。今乃不問時之得失,唯論人事可否。曾子問云「葬逢日蝕,舍於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備非常也。若依葬書,多用乾艮二時,並近半夜,此即反與禮違。今檢禮傳,葬不擇時,三也。 |
| 喪禮雜制: |
葬書云:富貴官祿,皆由安葬所致;壽命延促,亦由墳壟所招。然今按孝經云:「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代,以顯父母。」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是以日慎一日,則澤及於無疆,苟德不逮,而人無援,以此則非由安葬吉凶而論福祚延促。臧孫有後於魯,不關葬得吉日;若敖絕祀於荊,不由遷厝失所。此則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義四也。 |
| 喪禮雜制: |
今之喪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並在國都之北,兆域既有常所,何取姓墓之義?趙氏之葬,並在九原;漢之山陵,散在諸處。上利下利,蔑爾不論;大墓小墓,其義安在?及其子孫富貴不絕,或與三代同風,或分六國而王。此則五姓之義,大無稽古,吉凶之理,何從而生?其義五也。 |
| 喪禮雜制: |
且人臣名位,進退何常,亦有初賤而後貴,亦有始泰而終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展禽三黜士師。卜筮一定,更不迴改,拨墓既成,曾不革易,何因名位無時蹔安。故知官爵弘之在人,不由安葬所致,其義六也。 |
| 喪禮雜制: |
野俗無識,皆信葬書,巫者誑其吉凶,愚人因而僥倖。遂使擗踊之際,擇葬地而希官品;荼毒之秋,選葬時以窺財祿。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莞爾而受弔問;或云同屬忌於臨壙,乃吉服不送其親。聖人設教,豈其然也?葬書敗俗,一至於斯,其義七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