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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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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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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喪禮雜制:
周制,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術,道也。親親,父母為首。尊尊,君為首。名,世母叔母之屬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也。長幼,成人及殤者也。從服,若夫為妻之父母、妻為夫之黨服。從服有六:有屬從,子為母之黨服。有徒從,臣為君之黨服。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重而輕,夫為妻之父母。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徒從者,所從亡則已;謂若為君母之父母、昆弟、從母。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謂若自為己之母黨。

2 喪禮雜制: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自猶用也。率,循也。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恩重者為之三年,義重者為之齊縗。

3 喪禮雜制: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皆右縫。別吉凶者,吉冠不條屬也。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象太古,喪事略也。吉冠則纓武異材焉。右縫者,右辟而縫之。小功以下左縫。左辟象吉,輕也。緦冠澡纓。有事其布以為纓。大功以上散帶。大功以上縗重,初而散之。小功緦輕,初而絞之。

4 喪禮雜制:
女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布總。言以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笄有首者,惡笄之有首也。惡笄者,櫛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終之也。櫛笄,以櫛木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時刻鏤擿頭矣。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而著吉笄。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折其首者,為其大飾。據在夫家,宜言婦。終之也者,終子之恩於父母也。擿音他的反。妾為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布總。

5 喪禮雜制: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祔自為之者,以其祭於祖廟。

6 喪禮雜制: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謂大祭祀時也。雖不哭,猶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

7 喪禮雜制:
適墓不登壟,不歌。為不敬也。壟,冢也。墓,塋域也。不歌,非樂所。助葬必執紼。紼,引車索。臨喪不笑,宜有哀容。見柩不歌。入臨不翔。鄰有喪,舂不相。相,送杵聲。里有殯,不巷歌。哭日不歌。哀未忘。送喪不由徑,送葬不避塗潦。所哀在此。

8 喪禮雜制: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止復常,謂已除喪。讀樂章。

9 喪禮雜制:
君子已孤不更名,重本也。已孤暴貴不為父作諡。子事父無貴賤。

10 喪禮雜制:
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凶。非其時也。

11 喪禮雜制:
喪食雖惡,必充飢。飢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病猶憂也。疑猶恐也。

12 喪禮雜制: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也弗食。黨猶親。

13 喪禮雜制:
功縗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功縗,齊斬之末。

14 喪禮雜制: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毀而死,是不重親也。

15 喪禮雜制:
孔子曰:小功以上,非虞祔練祥無沐浴。言不有飾事,則不沐浴也。齊縗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贄。唯父母之喪,不避涕泣而見人。言重喪不行求見,人來求見己,可見也。不避涕泣,言至哀無飾。三年之喪,祥而從政。周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麻之喪,既殯而從政。以王制言之,此謂庶人也。從政,從為政者教令,謂徭役也。

16 喪禮雜制: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所謂哭不偯也。

17 喪禮雜制:
孔子曰:「拜而後稽顙,頹乎其順也。此殷之喪拜也。順者,先拜賓,順於事。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此周之喪拜也。至者,先觸地無容,哀之至也。頎音懇。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重者尚哀戚也。自周以下,如殷可也。

18 喪禮雜制: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許其口習故也。

19 喪禮雜制:
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譏之也。位謂以親疏序列哭也。委巷猶街里委曲所為也。子思之哭嫂也為位。善之也。禮,嫂叔無服。

20 喪禮雜制:
曾子曰:「居喪有疾,食肉飲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為其疾不嗜食。以為薑桂之謂也。

21 喪禮雜制:
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年,言泣無聲,如出血也。未嘗見齒,言笑之微。君子以為難。

22 喪禮雜制:
孔子在衛,有送葬者,而觀之曰:「善哉為喪乎!足以為法矣。小子識之。」子貢曰:「夫子何善爾?」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謂小兒隨父母啼呼也。疑者哀親之在彼,如不欲還然。識音志。子貢曰:「豈若速反而虞乎?」孔子曰:「小子識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戚本也,祭祀末也。

23 喪禮雜制:
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尚右。倣孔子也。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學也。我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復正也。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

24 喪禮雜制: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聲無節。孔子曰:「哀則哀矣,此誠哀也。而難為繼也。失節之中。夫禮,為可傳也,為可繼也,故哭踊有節。」

25 喪禮雜制:
子思之母死於衛。子思,孔子孫,伯魚之子也。伯魚卒,其妻嫁於衛。柳若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柳若,衛人也。見子思欲為嫁母服,恐其失禮,故戒之。子思曰:「吾何慎哉!吾聞之,有其禮,無其財,君子弗行也。謂時可行,而財不足以備禮。有其禮,有其財,無其時,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謂財足以備禮,而時不得行也。喪之禮,如子贈禭之屬,不逾主人也。

26 喪禮雜制:
季武子寢疾,蟜固不說齊縗而入見曰:「斯道也將亡矣!士唯公門說齊縗。」季武子,魯大夫季孫宿也。世為上卿,強且專政,國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禮,不畏之,矯其俗之失禮也。道猶禮也。說音吐活反。蟜音居沼反。魯之達禮者也。

27 喪禮雜制:
國昭子之母死,問於子張曰:「葬及墓,男子婦人安位?」國昭子,齊大夫。子張曰:「司徒敬子之喪,夫子相,男子西鄉,婦人東鄉。」夾羨道為位也。曰:「噫?毋!」噫,弗悟之聲。毋,禁止辭也。毋音無。曰:「我喪也斯沾,斯,盡也。沾讀曰覘,視也。國昭子自謂齊之大家,有事,人盡視之,欲人觀之,法其所為。斯音賜。爾專之,賓為賓焉,主為主焉。」專猶司也。時子張相。婦人從男子皆西鄉。非也。

28 喪禮雜制:
季康子之母死,陳褻衣。褻衣,非上服。陳之將以斂。敬姜曰:「婦人不飾,不敢見舅姑。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為陳於斯!」命徹之。言四方之賓嚴於舅姑也。敬姜者,康子從祖母。

29 喪禮雜制:
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為養,死無以為禮。」孔子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還,疾也。謂不及其日月也。

30 喪禮雜制:
子路去魯,謂顏回曰:「何以贈我?」贈,送也。曰:「吾聞之也,去國則哭於墓而後行,反其國不哭,展墓而入。」無君事,主於孝也。展,省視也。又謂子路曰:「何以處我?」處猶安也。子路曰:「吾聞之也,過墓則式,過祀則下。」居者主於敬也。

31 喪禮雜制:
有焚先人之室,則三日哭。謂人燒其宗廟也。哭者,哀精神之有虧傷。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火,人火也。新宮火,在魯成三年。

32 喪禮雜制: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其盡心脩備之。附於身謂衣衾也。

33 喪禮雜制: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居家者,因其哀後,崇於父母也。殷事,朔望薦新之奠也。曰:「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言反送君,則既葬而歸也。歸哭者,服君服而歸,不敢私服。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於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其哀雜,主於君。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時,則攝其事也。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謂夫之君既殯,而有舅姑之喪者。內子,大夫嫡妻也。妻為夫之君,如婦為舅姑服齊縗。

34 喪禮雜制:
曾子問曰:「大功之喪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饋奠在殯時也。孔子曰:「豈大功耳,自斬縗以下皆可,禮也。」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為乎?」怪以重服而為人執事也。孔子曰:「非此之謂也。非謂為人,謂於其所為服。天子諸侯之喪,斬縗者奠。為君服者皆斬縗。唯主人不奠。大夫,齊縗者奠。服斬縗者不奠,避正君也。齊縗者,其兄弟。士則朋友奠。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則反之。」服齊縗者不奠,避大夫也。言不足者,謂殷奠時。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祭謂虞卒哭時。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斬縗以下與祭,禮也。」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怪使重者執事。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縗者不與祭。大夫,齊縗者與祭。士祭不足,則取諸兄弟大功以下者。」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問已有喪服,可以助所識者祭否。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謂新除喪服也。孔子曰:「說縗與奠,非禮也。執事於人之神,為其忘哀疾也。以儐相可也。」

35 喪禮雜制: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宮中子,與父同宮者也。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與者,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大功將至,避琴瑟。小功至,不絕樂。

36 喪禮雜制: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此謂姑姊妹無子寡而死也。夫黨無兄弟,無緦之親也。其主喪不使妻之親而使族人,婦人外成,主必宜得夫類也。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喪無無主也。里尹,閭胥里宰之屬也。或曰主之,而祔於夫之黨。妻之黨自主之,非也。夫之黨,其祖姑也。

37 喪禮雜制:
初,貞觀中,呂才為太常博士,與諸陰陽學者十餘人,撰陰陽書凡五十三卷,并舊書行者三十七卷,詔頒下之。才病其有穿鑿拘忌者,故著論曰:

38 喪禮雜制:
易曰:「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代聖人易之以宮室,蓋取諸大壯。」逮於殷周之際,乃有卜宅之文,故詩稱「相其陰陽」,書云:「卜惟洛食」,此則卜宅吉凶,其來尚矣。至於近代師巫,更加五姓之說。言五姓者,謂宮商角徵羽,天下萬姓,悉總配之,行事吉凶,依此為法。至如張、王等為商,武、庾等為羽,欲似同韻相求;及其以柳姓為宮,以趙姓為角,又非四聲相管。其閒亦有同是一姓,分屬宮商;復有複姓數字,徵羽不別。驗於經典,本無斯說,諸陰陽書,亦無此語,直是野俗口傳,竟無所出之處。唯按堪輿經,云黃帝對於天老,乃有五姓之言。且黃帝之時,不過姬、姜數姓,暨於後代,賜族者多。至如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並是姬姓子孫;孔、殷、宋、華、向、蕭、亳、皇甫,並是子姓苗裔。自餘諸國,準例皆然。因邑因官,分枝布葉,未知此等諸姓,是誰配屬宮商?又檢春秋,以陳、衛及秦並同水族,齊、鄭及宋皆為火姓,或承所出之祖,或繫所屬之星,或取所居之地,亦非宮商角徵,共相管攝。此則事不稽古,義理乖僻者也。又敘祿命曰:

39 喪禮雜制:
謹按史記,宋忠、賈誼譏司馬季主云:夫卜筮高人祿命,以悅人心,矯言禍福,以盡人財。又按王充論衡云:「見骨體而知命祿,睹祿命而知骨體。」此則祿命之書,行之久矣。多言或中,人乃信之。今更研尋,本非實錄。但以積善餘慶,不假建祿之吉;積惡餘殃,豈由劫殺之災。皇天無親,常與善人,福之所應,其猶影響。故有夏多罪,天命勦絕;宋景修德,妖孛夜移。學也祿在其中,豈得生當建命,武王憂勤損壽,不關月值空亡。長平坑卒,未聞共犯三刑;南陽貴士,何必俱當六合。歷陽成湖,非獨河魁之上;蜀郡炎燎,豈由災厄之下。今時亦有同建祿,而貴賤懸殊;共命胎而夭壽更異。

40 喪禮雜制:
按春秋,魯桓公六年九月,魯莊公生。今按長曆,莊公生當乙亥之歲,建申之月。以此推之,莊公乃當祿之空亡。依祿命書,法合貧賤,又犯句絞六害,背驛馬,生身剋驛馬三刑,當此生者,並無官爵。火命七月,生當病鄉,為人輯弱,身合矬陋。今按齊詩譏莊公「猗嗟昌兮,頎若長兮。美目揚兮,巧趨蹌兮」。唯有向命一條,法當長壽。依檢春秋,莊公薨時計年四十五矣。此則祿命不驗一也。

41 喪禮雜制:
又按史記,秦莊襄王四十八年,始皇帝生。宋忠注云:「因正月生,為此名政。」依檢襄王四十八年,歲在壬寅。此年正月生者,命當背祿,法無官爵,假得祿合,奴婢尚少。始皇又當破驛馬,生驛馬三刑,身剋驛馬,法當望官不到。金命正月,生當絕下,絕下為人無始有終,老而彌吉。今驗史記,始皇乃是有始無終,老更彌凶。唯建命生,法合長壽,計其崩時,不過五十。祿命不驗二也。

42 喪禮雜制:
檢漢武故事,武帝以乙酉歲七月七日平明時生。亦當祿空亡下,法主無官爵,雖向驛馬,尚隔四辰。依祿命法,少無官爵,老而方盛。今驗漢書,武帝即位,年始十六,末年以後,戶口減半。祿命不驗三也。

43 喪禮雜制:
又檢後魏書云,孝文帝皇興元年八月生。今按長曆,其年歲在丁未。以此推之,孝文背祿背命,并驛馬三刑,身剋驛馬。依檢祿命書,法無官爵,命當父死中生,法當生不見父。今檢魏書,孝文身受其父之禪。禮云:嗣主位定在於初喪,踰年之後,方始正號。是以天子無父,事三老也。孝文受禪,異於常禮,躬為天子,以事其親,而祿命倒云不合識父。祿命不驗四也。

44 喪禮雜制:
又按沈約宋書云,宋高祖癸亥三月生。依此而推,祿之與命,並當空亡。依祿命書,法無官爵,又當子墓中生,唯宜嫡子,假有次子,法當早卒。今檢宋書,高祖長子先被篡殺,次子義崇,享國多年。高祖又當祖祿下生,法得嫡孫財祿。今檢宋書,其孫劉劭、劉濬並為篡逆,幾失宗祧。祿命不驗五也。敘葬書曰:

45 喪禮雜制:
易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代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禮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見之。」然孝經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復土事畢,長為感慕之所;窀穸禮終,永作魂神之宅。朝市遷變,豈得先測於將來;泉石交侵,不可先知於地下。是以謀及龜筮,庶無後艱,斯乃備於慎終之禮,曾無吉凶之義。暨於近代以來,加之陰陽葬法,或選年月便利,或量墓田遠近,一事失所,禍及生人,巫者利其貨賄,莫不擅加利害。遂令葬書一術,乃有百二十家,各說吉凶,拘而多忌。且天覆地載,乾坤之理備焉;一剛一柔,消息之義詳矣。或成於晝夜之道,感於男女之化,三光運於上,四氣通於下,斯乃陰陽之大經,不可失之於斯須也。至於喪葬之吉凶,乃附此為妖妄。

46 喪禮雜制:
傳云:「王者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經時而葬;士則踰月而已。」此則貴賤不同,禮亦異數。欲使同盟同軌,赴弔有期,量事制宜,遂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違之。故先期而葬,謂之不懷;後期而不葬,譏之殆禮。此則葬有定期,不擇年月,一也。

47 喪禮雜制:
春秋又云: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至於戊午襄事。禮經善之。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於欲葬。禮記云「卜葬先遠日」,善選月終之日,所以避不懷也。今檢葬書,以己亥之日用葬最凶。謹按春秋之際,此日葬者凡有二十餘件。此則葬不擇日,二也。

48 喪禮雜制:
禮記又曰:「周尚赤,大事用平旦。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時。」鄭玄注云:「大事者何?謂喪葬也。」此則直取當代所尚,不擇時之早晚。春秋又云,鄭卿子產及子太叔葬鄭簡公,於時司墓大夫室當葬路。若壞其室,即平明而堋;不壞其室,即日中而堋。子產不欲壞室,欲待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勞諸侯大夫來會葬者。」然子產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為諸侯之選,國之大事,無過喪葬,必若義有吉凶,斯等豈得不用。今乃不問時之得失,唯論人事可否。曾子問云「葬逢日蝕,舍於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備非常也。若依葬書,多用乾艮二時,並近半夜,此即反與禮違。今檢禮傳,葬不擇時,三也。

49 喪禮雜制:
葬書云:富貴官祿,皆由安葬所致;壽命延促,亦由墳壟所招。然今按孝經云:「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代,以顯父母。」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是以日慎一日,則澤及於無疆,苟德不逮,而人無援,以此則非由安葬吉凶而論福祚延促。臧孫有後於魯,不關葬得吉日;若敖絕祀於荊,不由遷厝失所。此則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義四也。

50 喪禮雜制:
今之喪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並在國都之北,兆域既有常所,何取姓墓之義?趙氏之葬,並在九原;漢之山陵,散在諸處。上利下利,蔑爾不論;大墓小墓,其義安在?及其子孫富貴不絕,或與三代同風,或分六國而王。此則五姓之義,大無稽古,吉凶之理,何從而生?其義五也。

51 喪禮雜制:
且人臣名位,進退何常,亦有初賤而後貴,亦有始泰而終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展禽三黜士師。卜筮一定,更不迴改,拨墓既成,曾不革易,何因名位無時蹔安。故知官爵弘之在人,不由安葬所致,其義六也。

52 喪禮雜制:
野俗無識,皆信葬書,巫者誑其吉凶,愚人因而僥倖。遂使擗踊之際,擇葬地而希官品;荼毒之秋,選葬時以窺財祿。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莞爾而受弔問;或云同屬忌於臨壙,乃吉服不送其親。聖人設教,豈其然也?葬書敗俗,一至於斯,其義七也。按:斯論甚精當,以之為勸戒,故附於斯。

禮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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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禮廢:

2 禮廢:
周制,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旅,眾。孔子曰:「四。太廟火,日食,后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太廟,始祖廟也。宗廟皆然,主於始祖廟也。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六。天子崩,太廟火,日食,后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夫人,君之夫人。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則廢。既陳,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天子七祀,言五者,關中言之。孔穎達曰:「關,通也。按周法,天子七祀,諸侯五,大夫三。今舉中五,則兼上下。」當祭而日食、太廟火,接祭而已矣。如牲至未殺,則廢。接祭而已,不迎尸也。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則廢。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君之太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縗、大功,皆廢。外喪自齊縗以下,行也。齊縗異門則祭。其齊縗之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已矣。室中之事,謂賓長獻。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謂若舅、舅之子、從母昆弟。

3 禮廢:
曾子問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縗、大功之喪,如之何?」冠者,賓及贊者。孔子曰:「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內喪,同門也。不醴,不醴子也。其廢者,喪成服,因喪而冠。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縗、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廢吉禮而因喪冠。俱成人之服也。及,至也。「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賜服,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酒為醮。冠禮,醴重而醮輕。此服賜服,酌用酒,尊賜也。不醴,明不為改冠。改冠當醴之。父歿而冠,則已冠,埽地而祭於禰。已祭而見伯父、叔父,而後饗冠者。」饗謂禮之。

URN: ctp:tongdian/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