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代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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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大司徒職:「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藝。」詩、書、禮、樂,謂之四術。四術既脩,九年大成。凡士之有善,鄉先論士之秀者,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論進士之賢者及鄉老、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藏於祖廟,內史書其貳而行焉。在其職也,則鄉大夫、鄉老舉賢能而賓其禮,司徒教三物而興諸學,司馬辯官材以定其論,太宰詔廢置而持其柄,內史贊與奪而貳於中,司士掌其版而知其數。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蓋擇材取士如此之詳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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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自孝公訥商鞅策,富國強兵為務,仕進之途唯闢田與勝敵而已。以至始皇,遂平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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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祖初,未遑立制。至十一年,乃下詔曰:「賢士大夫既與我定有天下,而不與我共安利之,可乎?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榮之。以布告天下。其有稱明德者,御史、中執法、郡守必身勸勉,遣詣丞相府,置其行、義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又制諸侯王得自除內史以下,漢獨為置丞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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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四年,詔舉人孝悌力田者,復其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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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官二千石者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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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因晁錯言,務農貴粟,詔許人納粟得拜爵及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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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景帝後元二年,詔曰:「有市籍貲多不得官,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貲算十以上乃得官,貲少則不得官,朕甚愍之。減至四算得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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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建元初,始詔天下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其理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皆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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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光元年,舉賢良,董仲舒對曰:「今之郡守、縣令,民之師帥,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故師帥不賢,則主德不宣,恩澤不流。今吏既無教訓於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與姦為市,貧窮孤弱,冤苦失職,甚不稱陛下之意。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貲,未必賢也。且古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故小材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材雖未久,不害為輔佐。是以有司竭力盡智,務治其業而以赴功。今則不然,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混淆也。請令諸侯、列卿、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無以日月為功,實試賢能為上,量材而授官,祿德而定位,則廉恥殊路,賢不肖異處矣。」帝於是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又制:「郡國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習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決斷,材任三輔縣令。」至五年,又詔徵吏人有明當代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給食,令與計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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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朔元年,又詔曰:「夫本仁祖義,羣德祿賢,勸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繇昌也。故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厥有我師』。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也。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是時天下慎法,莫敢謬舉,而貢士蓋鮮,故有斯詔。有司奏請議曰:「古者,諸侯貢士,壹適謂之好德,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迺加九錫。不貢士,一則黜爵,再則黜地,三則黜爵削地畢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人者斥,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退。其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為不勝任也,當免。」奏可。凡郡國之官,非傅相,其他既自署置。又調屬僚及部人之賢者,舉為秀才、廉吏,而貢於王庭,多拜為郎。居三署,無常員,或至千人,屬光祿勳。故卿、校、牧、守,居閑待詔,或郡國貢送,公車徵起,悉在焉。光祿勳復於三署中銓第郎吏,歲舉秀才、廉吏,出為他官,以補闕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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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封五年,又詔曰:「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駕之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縣察吏人有茂材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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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公孫弘以儒術為丞相,天下之學,靡然嚮風。時太常孔臧等曰:「請太常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太常擇人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入不悖所聞者,二千石謹察可者,常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一歲皆輒試,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異等,輒以名聞。其不事學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藝,輒罷之;而請諸不稱者,罰。」時外事四夷,內闕用度,仍募人入羊、穀、奴婢,得授官增秩,復役除罪,大至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繇是吏道雜而多端,官職耗廢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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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昭始元初,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節行郡國,舉賢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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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宣帝時,諫大夫王吉上言,曰:「今使吏得任子弟,率多驕驁,不通古今,至於積功理人,無益於人,此伐檀所為作也。宜明選求賢,除任子弟之令。」黃龍初,制:「凡官秩六百石者,不得舉為廉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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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元帝永光元年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朴、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又詔列侯舉茂材。諫大夫張勃舉太官獻丞陳湯,湯有罪,勃坐削戶二百。會薨,故賜謚曰繆侯。其為勸勵也如是,故官得其材,位必久安。為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為姓號。三代以降,斯之為盛。建昭中,因西羌反及日蝕,京房奏:「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遂詔房作考功課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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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建始四年,初置常侍曹尚書一人,主公卿;又有二千石曹尚書一人,掌郡國二千石。蓋選曹之所起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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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諸帝凡日蝕、地震、山崩、川竭,天地大變,皆詔天下郡國舉賢良方正極言直諫之士,率以為常。又其有要任使,皆標其目而令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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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光武建武十二年詔:「三公舉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一人;左右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郎、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農二人;將兵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監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改前漢常侍曹尚書為吏曹尚書。其時,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臺屬吏曹尚書,亦曰選部,而尚書令總之。其所進用,加以歲月先後之次。凡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不得察舉孝廉、廉吏;以其未久,不周知也。所徵舉率皆特拜,不復簡試。士或矯飾,謗議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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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帝建初元年,詔曰:「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偽,茂才、孝廉歲以百數,既非能著,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每尋前代舉人貢士,或起畎畝,不繫閥閱。敷奏以言,則文章可采;明試以功,則理有異跡。文質斌斌,朕甚嘉之。」始復用前漢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凡所舉士,先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其德行尤異,不宜試職者,疏於他狀;舉非人兼不舉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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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二十萬并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和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司徒丁鴻、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雜錯,不得為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又制:「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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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帝永初二年,詔:「王國官屬墨綬下至郎、謁者,經明任博士,居鄉里有廉清孝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
| 歷代制上: |
順帝又增甲乙科員十人,除郡國耆儒,皆補郎、舍人。陽嘉元年,尚書令左雄議改察舉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如有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齒。尚書僕射胡廣、尚書郭虔等駮之曰:「選舉因才,無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著用,年乖強仕;終、賈揚聲,亦在弱冠。漢承周、秦,兼覽殷、夏,祖德師經,參雜霸軌,聖主賢臣,代以致理,貢舉之制,莫或迴革。今以一臣之言,不可滅戾舊章。」竟從雄議。於是雄上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人,宣協風教。若其面牆,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明年,有廣陵孝廉徐淑,年未及舉,臺郎疑而詰之,對曰:「詔書:『有如顏回、子奇,不拘年齒。』是故本郡以臣充選。」郎不能屈。雄詰之:「昔顏回聞一知十,孝廉聞一知幾?」淑無以對,乃遣還郡。於是濟陰太守胡廣等十餘人皆坐謬舉免黜,唯汝南陳蕃、潁川李膺、下邳陳球等三十餘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慄,莫敢輕舉。雄在尚書,迄于永埙,十餘年閒,察選清平,多得其人。雄又奏徵海內名儒為博士,使公卿子弟為諸生,有志操者,加其俸祿。及汝南謝廉、河南趙建,年始十二,各能通經,雄並奏拜童子郎。自是負書來學,雲集京師。 |
| 歷代制上: |
侍中張衡上疏曰:「自初舉孝廉,到今二百年,必先孝行,行有餘力,乃草文法耳。今詔書一以能誦章句、結奏案為限,雖有至孝,不當其科,所謂損本而求末者也。自改試以來,累有妖星震裂之災,是天意不安於此法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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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黃瓊為尚書令,以雄前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違,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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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帝建和初,詔:「諸學生年十六以上,比郡國明經,試,次第上名。高第十五人、上第十六人為中郎,中第十七人為太子舍人,下第十七人為王家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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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壽二年甲午,詔復課試諸生,補郎、舍人。其後復制:「學生滿二歲,試通二經者,補文學掌故;其不能通二經者,須後試復隨輩試,試通二經者,亦得為文學掌故。其已為文學掌故者,滿二歲,試能通三經者,擢其高第,為太子舍人;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為太子舍人。已為太子舍人,滿二歲,試能通四經者,擢其高第,為郎中;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為郎中。已為郎中,滿二歲,試能通五經者,擢其高第,補吏,隨才而用;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亦得補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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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綱紀隳紊,凡所選用,莫非情故。時議以州郡相阿,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相臨。遂復有「三互」法,禁網益密,選用彌艱。幽冀二州久闕,而公府限以三互,經時不補。議郎蔡邕上言曰:「伏見幽冀舊壤,鎧馬所出,比年兵飢,漸至空耗,闕職經時,吏人延屬。而三府選舉,逾月不定,以避三互。十二州有禁,當取二州而已。又二州之士,或復限以歲月,狐疑淹遲,以失事會。愚以為三互之禁,禁之薄者。但申以威靈,明其憲令,在任之人,豈不戒懼,而坐設三互,自生留閡邪?昔韓安國起自徒中,朱買臣出於幽賤,並以才宜,還守本邦。豈復顧循三互,繼以末制者乎?臣願蠲除近禁,其諸州刺史器用可授者,無拘日月、三互,以差厥中。」靈帝不省。是時諸博士試甲乙科,爭第高下,更相告訟,頗行賄賂,改蘭臺漆書之經,以合其私文者。帝乃詔諸儒讎定五經,而鑴石以刊其文,使蔡邕等書為古文、篆、隸三體,立於太學門,謂之「石經」。由是爭者乃息。凡學士不得有金痍、痼疾,督書其版,舉主保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