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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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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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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
孙子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曲制者,部曲、幡帜、金鼓之制也。官者,百官之分用也;道者,粮路也。主用者,主军费用。卒已亲附而罚不行者,则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文仁,武法。是谓必取。文恩,武罚。令素行,以教其人者也。令素行,则人服;令素不行,则人不服。令素信著者,与众相得也。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如骄子,不可用也。言恩不可纯任,还为己害也。军政曰:‘言不相闻,故为金鼓;金,钲铎也。听其音声,以为耳候。视不相见,故为旌旗。’瞻其指麾,以为目候。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齐一耳目之视听,使知进退之度。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齐之以法教,使强弱不得相逾。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旌旗乱也。示敌若乱,以金鼓齐之。纷纷,旌旗像。纭纭,士卒貌。言旌旗翻转,一合一离;士卒进退,或往或来;视之若散,扰之若乱。然其法令素定,度帜分明,各有分数,扰而不乱者也。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车骑齐转。形圆者,出入有道,齐整也。浑浑,车轮转行。沌沌,步骤奔驰。视其行陈纵横,圆而不方,然则指趣,各有所应。故王子曰:“将欲内明而外暗,内治而外浑,所以示敌之轻己者也。”浑,胡本反。沌,徒损反。

2 法制:
周初,太公曰:“教战之法,必明告吏士,申三五之令,教其操兵,起居进止,旌旗指麾,阵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列而合之,绝而解之,无犯进止之节,无失饮食之宜,无绝人马之力。令吏士一人学战,教成十人;十人学战,教成百人;百人学战,教成千人;千人学战,教成万人;万人学战,教成三军之众;大战之法,教成令之百万之师,故能成大功也。”又覆军诫法曰:“诸军出行,将令百官士卒曰:某日出某门,吏士不得刈稼穑,伐树木,杀六畜,掠取财物,奸犯人妇女,违令者斩。”又曰:“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邑墓,此坚军全国之道也。军人被疮,即给医药,使谨视之。医不即治视,鞭之。军夜惊,吏士坚坐阵,将持兵,无欢哗动摇,有起离阵者斩。军门常交戟,谨出入者;若近敌,当讥呵出入者。”三略曰:“军中巫祝,不得与军人卜筮吉凶,为其误惑军士也。”

3 法制:
周末,吴王阖闾以孙武为将,而谓武曰:“可小试勒兵乎?”对曰:“可。”阖庐曰:“可试以妇人乎?”曰:“可。”于是出宫中美人百八十人。武分为二队,以王宠姬二人各为队长,皆令持戟。令之曰:“汝知而心与左、右手,背乎?”妇人曰:“知之。”武曰:“前,则视心;左,视左手;右,视右手;后,即视背。”妇人曰:“诺。”约束既布,乃设鈇钺,即三令五申之。于是鼓之右,妇人大笑。武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复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妇人复大笑。武又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斩左右队长。吴子从台上观,见且斩爱姬,大骇。趣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将军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人,食不甘味,勿斩也。”武曰:“臣既已受命而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遂斩队长二人以徇。用其次为队长,于是复鼓之。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者。于是武使使报吴子曰:“兵既整齐,王试下观,唯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吴子曰:“将军罢休就舍,寡人不愿下观。”武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于是阖庐知孙子能,卒以为将,西破楚,入郢,北威齐、晋。

4 法制:
晋伐齐阿、鄄,阿,今济阳郡东阿县。鄄音绢,今濮阳郡鄄城县是也。而燕侵河上,齐师败绩。晏平仲荐司马穰苴文能附众,武能威敌。景公以为将,率兵捍燕、晋之师。穰苴曰:“臣素卑贱,君擢之闾伍之中,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中所尊者,以监军。”乃使庄贾往。穰苴既辞,与庄贾约曰:“日中会于军门。”穰苴先驰至军,立表下漏待贾。暮时乃至,穰苴曰:“何后期为?”贾谢曰:“大夫、亲戚送之,故留也。”穰苴曰:“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桴鼓之急则忘其身。今敌国深侵,邦内骚动,士卒暴露于境,公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县于君,何谓相送乎!”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者云何?”对曰:“当斩。”遂斩庄贾以徇三军。士皆震栗。燕、晋之师闻之,悉引而归,皆复反所侵之地。

5 法制:
吴起教战法:短者持矛戟,长者持弓弩,强者持旌旗,勇者持金鼓,弱者给冢养,智者为谋士。乡里相比,什伍相保。一鼓整兵,二鼓战阵,三鼓趣食,四鼓严办,五鼓就行。闻鼓声合,然后举旗。

6 法制:
孙膑曰:“用骑有十利:一曰迎敌始至;二曰乘敌虚背;三曰追散乱击;四曰迎敌击后,使敌奔走;五曰遮其粮食,绝其军道;六曰败其津关,发其桥梁;七曰掩其不备,卒击其未整旅;八曰攻其懈怠,出其不意;九曰烧其积聚,虚其市里;十曰掠其田野,系累其子弟。此十者,骑战利也。夫骑者,能离能合,能散能集,百里为期,千里而赴,出入无闲,故名离合之兵也。”

7 法制:
后汉魏武军令:吾将士无张弓弩于军中。其随大军行,其欲试调弓弩者得张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没入吏。 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令没所卖皮。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始出营,竖矛戟,舒幡旗,鸣鼓;行三里,辟矛戟,结幡旗,止鼓;将至营,舒幡旗,鸣鼓;至营讫,复结幡旗,止鼓。违令者,髡翦以徇。 军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枣。

8 法制:
舡战令曰:雷鼓一通,吏士皆严;再通,什伍皆就舡,整持橹棹,战士各持兵器就船,各当其所,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载船;鼓三通鸣,大小战船以次发,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后不得易处。违令者,斩。

9 法制:
步战令曰:严鼓一通,步骑悉装;再通,骑上马,步结屯;三通,以次出之,随幡住者,结屯住幡后。闻急鼓音,整阵,斥候者视地形广狭,从四角面立表,制战阵之宜。诸部曲者,各自安部。阵兵疏数,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 兵若欲作阵对敌,营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阵。临阵皆无欢哗,明听鼓音,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 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有不进者,什长杀之;什长有不进者,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 一部受敌,馀部不进救者,斩。 临战,兵弩不可离阵,离阵,伍长、什长不举发与同罪。 无将军令,有妄行阵闲者,斩。 临战阵骑皆当在军两头,前陷阵骑次之,游骑在后。违令,髡鞭二百。 兵进退入阵闲者,斩。 若步骑与贼对阵,临时见地势便,欲使骑独进讨贼者,闻三鼓音,骑特从两头进战,视麾所指;闻三金音,还。此但谓独进战时也。其步骑大战,进退自如法。 吏士向阵骑驰马者,斩。 吏士有妄呼大声者,斩。 追贼,不得独在前在后。犯令者罚金四两。 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犯令者斩。 进战,士各随其号,不随号者,虽有功不赏。 进战,后兵出前,前兵在后,虽有功不赏。 临阵,牙门将、骑督明受都令。诸部曲都督将吏士各战时,校督部曲督住阵后,察凡违令畏懦者。 有急,闻雷鼓音绝后,六音严毕,白辨便出。 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

10 法制:
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

11 法制:
诸军将五旗,各准方色:赤,南方,火;白,西方,金;皂,北方,水;碧,东方,木;合是青,为与皂色相乱,故改为碧。黄,中央,土。土既不动,用为四旗之主,而大将行动,持此黄旗于前立。如东西南北有贼,各随方色举旗,当方面兵急须装束。旗向前亚,方面兵急须进;旗正竖,即住;卧,即回。审细看大将军所举之旗,须依节度。

12 法制:
诸每队给一旗,行则引队,住则立于队前。其大总管及副总管,则立十旗以上,子总管则立四旗以上,行则引队,住则立于帐侧。统头亦别给异色旗,拟临阵之时,则辨其进退。驻队等旗,别样别造,令引辎重。各令本军营队识认其旗。如兵数校多,军营复众,若以异色认旗,远看难辨,即每营各别画禽兽,自为标记亦得。不然,旗身旗脚但取五方色回互为之,则更易辨。唯须营营自别,务使指麾分明。凡将出师,其旌旗切须坚牢。若或倾侧,众生异议也。

13 法制:
诸教战阵,每五十人为队,从营缠枪幡。至教场左右厢,各依队次解幡立队,队别相去各十步,其队方十步,分布使均。其驻队塞空,去前队二十步。列布讫,诸营十将一时即向大将处受处分。每隔一队,定一战队,即出向前,各进五十步。听角声第一声绝,诸队即一时散立;第二声绝,诸队一时捺枪卷幡,张弓拔刀;第三声绝,诸队一时举枪;第四声绝,诸队一时笼枪跪膝坐,目看大总管处大黄旗,耳听鼓声。黄旗向前亚,鼓声动,齐唱“呜呼!呜呼!”并去声。齐向前,至中界,一时齐斗,唱“杀”齐入。敌退败讫,可趁行三十步,审知贼徒丧败,马军从背逐北。闻金钲动,即须息湙却行,膊上架枪,侧行回身,向本处散立。第一声绝,一时捺枪,便解幡旗;第二声绝,一时举枪;第三声绝,一时簇队。一看大总管处两旗交,即五队合一队,即是二百五十人为一队,其队法及卷幡、举枪、簇队、斗战一依前法。一看大总管处五旗交,即十队合为一队,即是五百人为一队,其队法及举幡、举枪、簇队、斗战法并依前。听第一声角绝,即散,二百五十人为一队;第二声角绝,即散,五十人为一队。如此凡三度,即教毕。诸十将一时取大将赏罚进止。第三角声绝,即从头卷引还军。一云:初出营,竖矛戟,舒旗幡,鸣鼓角。行三里,辟矛戟,结旗幡,止鼓角。未至营三里,复竖矛戟,舒旗幡,鸣鼓角。至营,复结旗幡,止鼓角。临阵皆无喧哗,明听鼓音,谨视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视麾所指。闻三金音止,三金音还。

14 法制:
又云:

15 法制:
教战练兵,中闲队须加减,审看大总管处白碧两旗交,跳荡队、战锋队、驻队每色三队,合为一队,添入中队,计会使稀稠均,即是一百五十人为队。如不须更合队,便即交战,一准前捺枪、解幡。如须加兵合队,即看大总管处赤皂两旗交,诸队各依本色,又三队合为一队,准前添入中队,使稀稠均,即是四百五十人为一队。如须教战,卷幡、举枪、簇队并依前。

16 法制:
教战了,欲散还营,看大总管处两旗卧,即分散,却为一百五十人队,各依旧立;又两旗卧,即散,五十人为一队,还依旧初立;听角第一声绝,一时捺枪,便解幡;第二声绝,一时举枪;第三声绝,一时簇队,听还营进止。如放散,更听一会角声,即依军伍次发引还营。

17 法制:
其应前进而不进,应却退而不退,应坐而不坐,应起而不起,应簇而不簇,应散而不散,应捺而不捺,应卷而不卷,应合队而不合队,应擘而错擘入他队,言语欢哗,不闻鼓声,旌旗分扰,疏密失所,并节级科罚。其教法,各令子总管以下录一本,教依兵士教旗法。以上并卫公兵法。

18 法制:
一云,凡教旗,于平原旷野登高远视处,大将居其上,南向,左右各置鼓十二面,角十二具,左右各树五色旗,六纛居前,列旗次之,左右牙官驻队如偃月形为后骑,下临平野,使士卒目见旌旗,耳闻鼓角,心存号令。乃命诸将分为左右,皆去兵刃,精新甲胄。幡帜分为左右厢,各以兵马使长班布其次。阵闲容阵,队闲容队,曲闲容曲,以长参短,以短参长,回军转阵,以后为前,以前为后,进无奔迸,退无趋走,孙子所谓“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者,奇正也。以正合,以奇胜,听音睹麾,乍合乍离。于是三令五申,白旗点,鼓音动,则左右厢齐合;朱旗点,角声动,则左右厢齐离。合之与离,皆不离中央之地。左厢阳向而旋,右厢阴向而旋,左右各复本初。白旗掉,鼓音动,左右各云蒸鸟散,弥川络野,然而不失部队之疏密;朱旗掉,角音动,左右各复本初,前后左右,无差尺寸。散则法天,聚则法地。如此则三合而三离,三聚而三散,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从军令。于是大将出五彩旗十二口,各树于左右厢阵前,每旗命壮勇士五十人守旗,选壮勇士五十人夺旗,左厢夺右厢,右厢夺左厢,鼓音动而夺,角音动而止。得旗者胜,失旗者负,胜赏而负罚。离合之势,聚散之形,胜负之理,赏罚之信,因是而教之。一士学战,教成合之十人;十人学战,教成合之百人;渐至三军之众。校猎:一人守围地三尺,量人多少,以左右两将为交头,其次左右将各主士伍为行列,皆以金、鼓、旗为节制。其初起围张翼,随山林地势,无远近部分。其合围地,虞候先择定讫。以善弧矢者为围中骑,其步卒枪幡守围,有漏兽,坐守围吏。大兽公之,小兽私之,以观进止。斯亦教战一端也。

19 法制:
赵国公王琚教射经上篇曰:“凡射,必中席而坐,一膝正当垛,一膝横顺席。执弓必中,在把之中,且欲当其弦心也。以弓当左膝,前竖按席,稍吐下弰向前,微令上倾向右,然后取箭,覆其手,微拳,令指第二节齐平,以三指捻箭三分之一,加于弓亦三分之一,以左手头指受之,则转弓令弦稍离身就箭,即以右手寻箭羽,下至阔,以头指第二指节当阔,约弦徐徐送之,令众差池如凤翮,使当于心,又令当阔羽向上。弓弦既离身,即易见箭之高下,取其平直,然后睺弓离席,目睨其的,按手颐下,引之令满,其持弓手,与控指及右臂肘平如水准,令其肘可措杯水。故曰端身如干,直臂如枝。直臂者,非初直也,架弦毕便引之,比及满使臂直是也。引弓不得急,急则失威仪而不主皮;不得缓,缓则力难为而箭去迟。唯善者能之。箭与弓把齐为满,地平之中为盈,贯信美而术难成。要令大指知镞至,然后发箭。故曰镞不上指,必无中矢;指不知镞,同于无目。试之至也,或以目视镞,马上与暗中则乖,此为无术矣。故矢在弓右,视在弓左,箭发则靡其弰,厌其肘,仰其腕,目以注之,手以驻之,心以趣之,其不中何为也!”

20 法制:
下篇曰,“矢量其弓,弓量其力,无动容,无作色,和其支体,调其气息,一其心志,谓之楷式。知此五者为上德。故曰莫患弓软,服当自远;莫患力羸,恒当引之。但力胜其弓,则容貌和,发无不中。故始学者,先学持满,须能制其弓,定其体,后乃射之。然其的必始于一丈,百发百中,寸以加之,渐至于百步,亦百发百中,乃为之术成。或升其的于高山,或致其的于深谷,或曳之,或掷之,使其的纵横前却,所以射禽兽与敌也。凡弓恶右倾,箭恶其檽,音儒。颐恶傍引,颈恶却垂,胸恶前亚,背恶后偃,皆射之骨髓疾也。故身前竦为猛武方腾,额前临为封兕欲斗,出弓弰为怀中吐月,平箭阔为弦上县衡,此皆有威容之称也。”

21 法制:
又曰:“凡控弦有二法:无名指叠小指,中指压大指,头指当弦直竖,中国法也;屈大指,以头指压勾指,此胡法也。此外皆不入术。胡法力少,利马上;汉法力多,利步用。然其持妙在头指闲。世人皆以其指末龊弦,则致箭曲,又伤羽。但令指面随弦直竖,即脆而易中,其致远乃过常数十步。古人以为神而秘之。胡法不使大指过头指,亦为妙尔。其执弓,欲使把前入厄,把后当四指本节,平其大指承镞,却其头指使不得,则和美有声而俊快也。射之道备矣哉。”

22 法制:
弩,古有黄连、百竹、八担、双弓之号。今有绞车弩,中七百步,攻城拔垒用之;擘张弩,中三百步,步战用之;马弩,中二百步,马战用之。弩张迟,临敌不过一二发,所以战阵不便于弩。非弩不利于战,而将不明于弩也。不可杂于短兵,当别为队,攒箭注射,则前无立兵,对无横阵。复以阵中张,阵外射,番次轮回,张而复出,射而复入,则弩不绝声,敌无薄我。夫置弩必处其高,争山夺水,守隘塞口,破骁陷果,非弩不克。教法令曰:张弩丁字立,当弩八字立,高揎手,揎音宣。屈衫襟,左手承橦,右手迎上,当心看张。张有阔狭,右嚱右膊,还复当心。安箭高举肘,敌远睺弩头,敌近平身放,敌在左右回身放,敌在高上挈脚放,放箭讫唱杀。却掣拗蝎尾,覆弩还著地。

23 法制:
夫军城及野营行军在外,日出日没时,挝鼓千捶:挝,陟瓜反。三百三十三捶为一通;鼓音止,角音动,吹十二声为一叠;角音止,鼓音动。如此三角三鼓,而昏明毕之。

24 法制:
每营中两厢置土马十二疋,大小如常马,具鞍。令士卒擐甲胄,櫜音高弓矢,佩刀剑,持矛楯,左右上下,以便习其事。

杂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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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杂教令:

2 杂教令:
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

3 杂教令:
古之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三者,威振于敌国;一者,令行于三军。是知畏我者不畏敌,畏敌者不畏我。如曰尽忠益时、轻生重节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惰、败事贪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质直敦素者,虽重必舍;游辞巧饰、虚伪狡诈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斯乃励众劝功之要术。昔马谡军败,葛亮对泣而行诛;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刑;两掾辞屈,黄盖诘问而俱戮。故知威克其爱,虽少必济;如爱胜其威,虽多必败。盖赏罚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数,在必当。故尉缭子曰:“吴起与秦人战,战而未合,有一夫不胜其勇,乃怒而前,获首而返。吴起斩之。吏曰:‘此壮士也,不可斩。’吴子曰:‘虽壮士,然不从令者,必斩之。’”故须劝之以重赏,威之以严刑,随时而与之移,因机而与之化,可谓不滥矣。凡人耳目,不可以视千里之外;因人耳目而视听之,即无善不闻,无恶不见。故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三者并进,则明不可蔽。如能赏罚不欺,明于察听,则千里之外,隐微之事,莫不阴变而为忠信。若赏罚直于耳目之前,其不闻见者,谁肯用命哉?故上无疑令,则下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由是言之,则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矣。

4 杂教令:
诸每营病儿,各定一官人,令检校煮羹粥养饲及领将行。其初得病及病损人,每朝通状,报总管,令医人巡营,将药救疗。如发,仰营主共检校病儿官,量病儿气力能行者,给傔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给驴一头;如不能乘骑畜生,通前给驴二头,傔二人,缚舆将行。如弃掷病儿,不收拾者,不养饲者,检校病儿官及病儿傔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斩。

5 杂教令:
诸将士不得倚作主帅及恃己力强,欺傲火人,全无长幼,兼笞挞懦弱,减削粮食、衣资,并军器、火具恣意令擎,劳逸不等。

6 杂教令:
诸应请甲数叶行数,于甲襻上钞记;其袍,秤知斤两,于袍背上具注斤两;并枪,量长短尺丈:军司并立为文案。如事了却纳,取按勘数,长短斤两同即纳;如有欠少,随即科决徵备。其军器,常须磨砺修补,亦不得毁弃。

7 杂教令: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礼,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

8 杂教令:
诸兵士随军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数,并衣资、弓箭、鞍辔、器仗,并令具题本军营、州县府卫及己姓名,仍令营官视检押署,营司钞取一本立为文案。如有破用,队头、火长须知用处,即钞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如其勘检衣资,与簿不同,物有剩数,即是偷来。并仰当火队见有他物,即须勘当,状送营司。其衣资不上文历,纵使道失,官不为理,亦不得递相寄附。即是盗来,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9 杂教令: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三日外者,斩。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其隐物人斩。

10 杂教令: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诸军内不得扇动兵士,恐吓队伍,谬作是非,败损营垒。

11 杂教令:
诸营幕作食事,须及早,天暗以后即须灭火。如夜有文牒须读及钞写者,须先状上营主。

12 杂教令:
诸军内行伪,无首从,同罪。资财没官。官典取兵士十钱以上,绢一尺以上,重罪。盗军资杂物,并被贼偷赂一钱以上,无首从,同罪。如货易官物,计满一疋,无首从,同罪。应减截兵马粮料一升以上,无首从,同罪。弃掷军粮二升以上,无首从,行盗一疋以上,无首从,并同罪。

13 杂教令:
诸军中有樗蒲博戏,赌一钱以上同坐,所赌之物没官。

14 杂教令:
诸营各令作异旗一放马,每队作记旗放驴。其马中央放,驴令四面援马放,其驴马子并于驴群四面围绕驴群,知更牧放。狂贼偷马,例须奔走,驴群在外,驱趁稍难,以此防闲,亦甚允便。营别即令别放,诸军不得相交。非直发引之时不难,忽有不虞,追唤亦易。 诸行军立营,驴马各于所管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便择好处放,仍与虞候计会,不使交杂。各执本营认旗,如须追唤,见旗即知驴马处所。诸军驴马牧放,不得连系,每军营令定一官,专检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专巡诸营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使参杂。 诸营除六驮外,火别遣买驴一头,有病疹,拟用搬运。如病人有偏,并其驴,先均当队驮,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比音毗。 诸每营折冲、果毅,先各请马,衙参往来,自合乘骑。队马当直,拟防机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骑。其杂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诸军马聚会,其数既众,应行六畜,并仰明为军印,仍须别为营印,防阑失,拟凭理认。 诸营兵发以后,捉得阑遗畜生,亦有兵士失却驴马、衣服,驮运不能胜举,并仰于捍后虞候处取阑遗畜生,驮至前营,其六畜却分付虞候,不得不经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斩。 诸六畜随军,如有死者,须诣所部官陈牒检验,是当营六畜,检印记同,然后许令剥皮。如印不是本营印,即是盗他六畜杀。 诸将杂畜,不得非理误死损,违徵填。诸军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诸非围猎,不得乘官马游猎。若因巡检便行即听,及回换军司六畜,并重科。 诸应乘官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脊破。以上并卫公军令具所科罪。若临敌则须重,平居则校轻,随时裁定。

15 杂教令:
诸将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 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 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16 杂教令:
漏泄军事,斩之。 背军逃走,斩之。 后期,斩之。有故,不坐。 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鸣,斩之。 与敌私交通,斩之。言语、书疏并同。或说道释,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以动众心,与其人往还言议,斩之。 无故惊军,湙呼奔走,谬言烟尘,斩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谬说事宜,兼复漏泄者,并斩之。 吏士所经历,因便侵掠,斩之。 奸人妻女,及将女妇入营,斩之。 不战而降敌,没其家。 凡有私雠,须先言状,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战阵报复者,斩之。 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 阵定,或辄进退,或辄先取敌,致乱行者,前后左右所干之行便斩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后行斩前行,不动行斩干失之行。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 遇敌攻围危急,若前后左右部队不救致陷者,全部队皆斩之。 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捷。前将先合,后将即副。进退应接乖者,并斩之。 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队斩之。 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尸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斩之。 凡战敌,失主将,随从者皆斩之。 一将御敌,裨将以下等差主率,不齐力同战、更相救助者,便任斩之。 吏士虽破敌,滥行杀戮,发冢墓,焚庐室,践稼穑,伐树木者,皆斩之。 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辄访问敌中事。若违,因而漏泄者,斩之。 破敌,先虏掠者,斩之。入敌境同。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兼违令不收恤者,斩之。 违总帅一时之令,斩之。

17 杂教令:
饮宴集聚音乐者,违律。 军中奔走车马,违律。自阵将军以下,并步入营。骑入者同更铺失候,犯夜失号,止宿他火,违律。 军行舍信,各以校部前后为次。失位及樵苏取水出表外者,违律。 凡有见奇异禽兽、虫蛇、杂类诡怪之状,或近军伍,或入营垒,当时报本将,领见总帅。辄有传说者,违律。 吏士在行营,切防为人伦诱。如有亲故赠遗书信,使人来往,即领见本将,诘辨真伪。或掷遗射书,获者不得辄开,密封送上总帅。而违者,违律。凡违律,详轻重论罚,而为等差,卫公李靖兵法悉已载之。如于庶务或未尽者,故以此具之。

URN: ctp:tongdian/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