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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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聞其制。 |
| 刑制上: |
虞舜聖德聰明,建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於是流共工於幽洲,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又「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
| 刑制上: |
夏啟即位,有扈不道,誓眾曰:「不用命,戮於社。」後又作禹刑。 |
| 刑制上: |
殷作湯刑。洎紂無道,迺重刑辟,有炮烙之刑。 |
| 刑制上: |
周秋官之職之三典,「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人觀之,浹日而斂。」又「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無罪」。「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傷人見血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告而誅之」。坐為賊盜者,「其孥,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蛮者,皆不為奴」。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凡二千五百,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墨者使守門,劓者守關,宮者守內,刖者守囿,髡者守積」。 |
| 刑制上: |
穆王享國百年,耄荒,命呂侯度作刑。訓夏贖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其後,又作九刑。 |
| 刑制上: |
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代;誣鬼神者,罪及四代;逆人倫者,罪及三代;亂教化者,罪及二代;手殺人者,罪止其身。」又曰:「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者,殺;作淫聲,造異服,設怪伎奇器以盪上心者,殺;行偽而固,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人者,殺。此四誅者,不待時,不以聽。」 |
| 刑制上: |
春秋時,子產相鄭,鑄刑書。晉叔向遺書強非之,子產報曰:「吾以救世弊也。」 |
| 刑制上: |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武公三年,誅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殺出子。 |
| 刑制上: |
孝公初,衛鞅請變法令,令人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人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戮力本業,耕織玫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尊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人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人有能徙置北門者與十金。人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與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與五十金,以明不欺。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人也。」盡遷於邊城。其後人莫敢議令。甘龍、杜摯極非之。令之初作,一日臨渭,刑七百餘人,百姓皆苦之。居三年,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勇於公戰,怯於私鬥,秦人大治而大悅。 |
| 刑制上: |
始皇即位,遣將成蟜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及戮其屍。其後,嫪毐作亂,敗,其徒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輕者為鬼薪。後又體解荊軻。及平六國,制夫人藏詩書及偶語,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燕人盧生竊言「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因亡去。始皇聞之怒,諸生在咸陽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其後東郡星隕為石,或刻其石曰:「始皇死。」始皇盡誅石旁人。 |
| 刑制上: |
胡亥立,以趙高為郎中令,更變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盜起,胡亥責李斯,斯懼,上書請行督責,刑者相半。其後趙高譖斯,具五刑,腰斬,夷三族。 |
| 刑制上: |
漢高帝初入咸陽,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秦法,兆人大悅。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梟其首,葅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戮。其後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請之。」後以三章之法,不足禦姦,遂令蕭何雳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又制:「獄疑者,各讞所屬官長,皆移廷尉,廷尉不能決,具為奏,附所當比律令以聞。」 |
| 刑制上: |
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其除之。」又制:「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人年七十已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完之。」除挾書律。 |
| 刑制上: |
呂太后初,除三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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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制:「人有犯法已論,其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孥,律令宜除之。罪疑者與人。」於是刑罰大省,斷獄四百。又感齊女淳于緹縈之言,除肉刑,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已上,不用此令。」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趾者又當死。斬左趾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
| 刑制上: |
景帝制:「改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自今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理、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他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贓為盜。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贓」。其後,罷磔曰棄市。復下詔曰:「長老,人所尊敬也;鰥寡,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鞫繫者,頌繫之。罪死欲腐者,許之。」六年,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又以笞者或至死未畢,復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百。其定箠令,「笞臀,畢一罪乃得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人易犯之。 |
| 刑制上: |
孝武徵發煩數,人窮犯法,遂令張湯、趙禹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既繁,主者不能遍睹,或罪同而論異。 |
| 刑制上: |
孝宣制:「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宣帝患刑法不一,置廷平四人平之。 |
| 刑制上: |
成帝鴻嘉初,又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人者也。 |
| 刑制上: |
哀帝綏和二年,除誹謗詆欺法。 |
| 刑制上: |
平帝元始中,制曰:「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防邪僻,全貞信。及眊悼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其明敕百僚: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他皆無得繫。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 |
| 刑制上: |
後漢光武留心庶獄,然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法網弛縱,無以懲肅。梁統上疏曰:「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後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愚以為刑罰不苟務輕,務其中也。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為除殘去亂也。高帝定法,傳之後代。文帝遭代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幾平。武帝值中國全盛,征伐遠方,百姓罷弊,豪傑犯禁,姦吏弄法,故重遁匿之科,著知縱之律。宣帝履道握要,以御海內,臣下奉憲,不失繩墨,天下稱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淺,丞相王嘉等便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條奏。伏請擇其善者而從之,定不易之典。」時廷尉議,以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務,遂罷之。 |
| 刑制上: |
章帝時,郭躬條奏,請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著於令。陳寵又代躬為廷尉,帝納寵言,制除鉆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又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著於令。寵復鉤校律令,刑法溢於甫刑者,奏除之,曰:「今律令,犯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請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會寵得罪,遂罷。 |
| 刑制上: |
安帝永初中,法稍苛繁,人不堪之,陳寵子忠復為尚書,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代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 |
| 刑制上: |
獻帝初,應劭又刪定律令,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版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折獄,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議駁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於是舊事存焉。 |
| 刑制上: |
曹公秉政,欲復肉刑,陳群深陳其便,鍾繇亦贊成之,孔融、王修不同其議,遂止。於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又以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半減也。 |
| 刑制上: |
魏文帝受禪後,有大女劉朱,撾子婦酷暴,前後三婦自殺,論朱減死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 |
| 刑制上: |
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代金,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時所用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傳習,以為秦相。漢承其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又司徒鮑昱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代有增損,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採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詔,但得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衛覬又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然而律文煩廣,事比眾多,離本依末,決獄之吏如廷尉獄吏范洪受囚絹二丈,附輕法論之;獄吏劉象受屬偏考囚張茂物故,附重法論之。洪、象雖皆棄市,而輕枉者相繼。其後,天子又下詔改刑制,命陳群、劉邵等刪約舊科,旁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其序略曰: |
| 刑制上: |
舊律所以難知者,由於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漏。故集罪例以為刑名,冠於律首。 |
| 刑制上: |
盜律有劫掠、恐喝、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掠律。賊律有欺謾、詐偽、踰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為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為篇,故分為繫訊、斷獄律。盜律有受所監臨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盜律又有绗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擅興律。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辦,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乏及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之罪腰斬,不宜復為法,故復別為之留律。秦代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盜律有還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償,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為償贓律。蓋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者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科之為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諸律令中有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矣。 |
| 刑制上: |
更依古義,制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有七名,以為律首。又改賊律,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腰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跡也。賊鬥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讎,所以止殺害也。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毆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兇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
| 刑制上: |
斯皆魏代所改。其大略如是。 |
| 刑制上: |
司馬景王輔政時,犯大逆者,其法誅及已出之女。毌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繫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曰:「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節也。而父母有罪則追刑,夫黨見誅又隨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無辜受戮,傷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臣以為在室宜從父之誅,既醮可隨夫之罰。」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
| 刑制上: |
司馬文王繼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太密,於是命賈充、鄭沖、荀顗、荀勖、羊祜、王業、杜友、杜元凱、裴楷、周雄、郭頎、成公綏、柳軌、榮邵等定法令,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繫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歸於益時。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復還坐父母棄市,省禁錮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制。輕過誤老小女人當罰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姦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