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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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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父歿母命婚父母俱歿自命婚及支子稱宗弟稱宗兄等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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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子父歿... :

2 宗子父歿... :
周制,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歿,己躬命之。宗子,嫡長子也。命之,命使也。支子則稱其宗,支子,庶昆弟,稱其宗子命使者。弟稱其兄。弟,宗子母弟。春秋:「紀裂繻來逆女。」公羊傳云:「何以不稱使?據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稱使也。婚禮不稱主人。為養廉遠恥也。然則何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母當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宋公無母,莫使命之,辭窮,故自命之。自命之,故不得不稱使也。然則紀有母乎?曰:有。以不稱使。有則何以不稱母?據非主人可稱母通使。母不通也。」禮,婦人無外事,但得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事。母命不得達,故不得稱母通使文,所以遠別也。

舅姑俱歿婦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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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舅姑俱歿... :
周 漢 北齊

2 舅姑俱歿... :
周制,若舅姑既歿,則婦入三月乃奠菜。奠菜者,以篚祭菜也。蓋用堇。三月一時,婦道可成也。孔穎達曰:「若舅歿姑在者,則當時見姑,三月亦廟見舅。若舅在姑歿,婦人無廟可見。或更有繼姑,自然如常禮。」席於廟奧,東面,右几。席於北方,南面。廟,考妣之廟也。北方,北墉下。祝盥,婦盥於門外,婦執笲菜,祝帥婦以入。祝告,稱婦之姓,曰:「某氏來婦,敢奠嘉菜於皇舅某子。」帥,導也。入,入室也。某氏,齊女則曰姜氏,魯女則曰姬氏。來婦,言來為婦也。嘉,美也。皇,君也。某子者,若今言某官府君也。婦拜,扱地,坐,奠菜於几東席上,又拜,如初禮。扱地,手至地也。婦人扱地,猶男子稽首。賈公彥曰:「婦人肅拜為正,今云手扱地,則婦人之重拜,猶男子稽首。扱地,首不至地,但手至地也。」扱音楚甲反。婦降堂,取笲菜以入,祝曰:「某氏來婦,敢告於皇姑某氏。」奠菜於席,如初禮。降堂,階上也。室事交於戶,今降堂者,敬也。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者也。婦出,祝闔牖戶。凡廟無事,戶則閉之。老醴婦於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婦之禮。因於廟見禮之。賈公彥曰:「如始至時,使贊醴婦之禮,處所則別也。」婿饗婦送者丈夫婦人,如舅姑饗禮。

3 舅姑俱歿... :
漢平帝四年,以王莽女為皇后,見於高廟。

4 舅姑俱歿... :
北齊納后,以朝見後,又擇日謁廟。皇帝使太尉先以太牢告,而後遍見群廟。

公主出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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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主出降:
拜舅姑附○大唐

2 公主出降:
大唐貞觀五年,長樂公主出降,太宗以皇后所生,敕有司資送倍於永嘉長公主。祕書監魏徵諫曰:「不可。昔漢明帝欲封其子,云『我子豈得與先帝子等!可半楚、淮陽』。前史以為美談。天子姊妹為長公主,天子之女為公主,既加長字,即是有所尊崇。或可情有淺深,無容禮有踰越。」上然其言。長孫皇后遣使齎絹四百疋,詣徵家送之。

3 公主出降:
貞觀中,侍中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禮有婦見舅姑之儀,自王姬下降,此事多略。珪曰:「此禮之廢,由來久矣。今上欽明,動循法制,吾受公主謁見,豈為身榮哉!所以成國家之美耳。」於是夫妻西向坐,公主親執笲,行盥饋之道,禮成而退。物議善之。是後公主有舅姑者,皆備婦禮,自珪始也。

4 公主出降:
明慶二年,詔曰:「比聞公主出適,王妃作嬪,舅姑父母皆降禮答拜。此乃子道云替,婦德不循,何以式序家邦,儀刑列辟!自今以後,可明加禁斷,使一依禮法。若更有以貴加於所尊者,令所司隨事糾聞。」

5 公主出降:
三年又詔曰:「古稱釐降,唯屬王姬。比聞縣主適人,皆云出降;娶王女者,亦云尚主。濫假名器,深乖禮經。其縣主出嫁宜稱適,取王女者稱娶。仍永以為式。」開元十六年,唐昌公主出降,有司進儀注,於紫宸殿行五禮。右補闕施敬本等上疏曰:「竊以紫宸殿者,漢之前殿,周之路寢,陛下所以負黼扆,正黃屋,饗萬國,朝諸侯,人臣至敬之所,猶玄極可見不可得而升也。昔周女出降於齊,而以魯侯為主,但有外館之法,而無路寢之事。今欲紫宸會禮,即當臣下攝行,馬入於庭,醴升於牖。主人授几,逡巡紫宸之間;賓使就筵,登降赤墀之地。又據主人辭稱『吾子有事,至於寡人之室』。言辭僭越,事理乖張,既黷威靈,深虧典制。其問名納采等事,並請權於別所。」從之。遂移於光順門外,設次行禮。

不親迎婿見外舅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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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親迎婿... :
反馬送女附○周

2 不親迎婿... :
周制,婚禮,婿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曰:「某以得為外婚姻,請覿。」女氏稱婚,婿氏稱姻。覿,見也。若婿不親迎,三月後,婿往見婦之父母。主人對曰:「某以得為外婚姻之數,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見。今吾子辱,請吾子之就宮,某將走見。」主人,女父也。對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非他故,彌親之辭也。命謂將走見之言。對曰:「某以得為婚姻之故,不敢固辭,敢不從。」不言外,亦彌親之辭也。主人出門左,西面。婿入門,東面,奠贄再拜,出。出門,出內門也。入門,入大門也。出內門不出大門者,異於賓客。婿見於寢。奠贄者,婿有子之道焉,不敢授之。贄,雉也。儐者以贄出,請受。欲使以賓客禮相見。婿禮辭許,受贄,入,主人再拜受,婿再拜送,出。出,已見女父。見主婦。主婦闔扉立於其內,主婦,主人之婦也。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闔扉者,婦人無外事也。扉,左扉也。爾雅曰:「母及妻黨為兄弟。」婿立於門外,東面。主婦一拜,婿答再拜,主婦又拜。婿出。必先一拜者,婦人於丈夫則俠拜。主人請醴。及揖讓入,醴以一獻之禮。主婦薦,奠酬,無幣。及,與也。無幣,異於賓客。婿出,主人送,再拜。

3 不親迎婿... :
春秋,齊大夫高固詣魯逆叔姬,又與子叔姬歸寧,反馬也。禮,送女留其送馬,謙不敢自安也。三月廟見,遣使反馬。高固遂與叔姬歸寧,故經傳具見,以示譏也。凡諸侯嫁女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尊不送卑。大夫亦遣臣送之。士則有司送之。

婚禮不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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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禮不賀... :
上禮附○周 東晉 宋 北齊

2 婚禮不賀... :
周制,記曰:「婚禮不賀,人之序也。」序猶代也。賀娶妻者曰:「某子使某,聞子有客,使某羞。」謂不在賓客之中,使人往者。羞,進也,言進於客,古者謂羞為進,其禮蓋壺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婚禮不賀故也。古者致禮於人用犬,即食犬也。

3 婚禮不賀... :
東晉成帝納后,群臣畢賀,時謂非禮。議具納后篇。穆帝永和三年,納后,議賀不?王述曰:「婚是嘉禮,應賀。」述按:「春秋傳曰『娶者大吉,非常吉』。又傳曰:『鄭子罕如晉,賀夫人。』鄰國猶相賀,況臣下邪!如此,便應賀,但不在三日內耳。今因廟見成禮而賀,亦是一節也。」王彪之議:「婚禮不賀,無應賀之禮。」彪之按:「婚禮不賀不樂。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明文,又傳不云禮也。禮,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至於不賀,無三日之斷。」撫軍答諸尚書云:「禮官所據,誠是古典。然禮亦隨時,今既已從近代而上禮,上禮即是稱慶,將是賀例。又恭后時已賀,今依舊,亦可通。」恭后,成帝后杜氏,即鎮南將軍元凱曾孫也。彪之云:「納悼后,起居注無賀文,而有上禮。武帝以長秋再建,感愴不敘,詔通斷之。納恭后,記注有賀文,時亦上禮。按禮云『婚禮不賀』,又云『賀娶妻者』,愚謂禮傳婚姻,無直相賀之禮,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今代所共行。」范汪云:「先朝所以上禮而不賀者,依傍賀娶妻也。雖名曰賀,實是酒食無慶語也;但是吉事,故曰賀耳。思親之序,故慶辭不可以達於主人;然吉禮宜有敘情,故獻酒食而已。先朝行之,近代得禮。至於恭后時賀,是王丞相導以明君臣之恩,本不以為將來之法。」彪之云:「足下不賀意同,而敘之小異。吾謂婚禮不賀者,謂不如今三節特賀也。禮記所以復言賀娶妻者,因獻酒食而有慶語也。是不明然賀之,而於會同因有獻辭。足下今云都不應有慶辭,則何得獻酒肉會同邪?亦與足下上禮辭不同,自為矛楯。又從伯丞相時賀,何必非失。足下以往賀為美事,以今不賀為得禮,亦不能兩濟斯義。」庾蔚之謂:「按禮文及鄭注,是親友聞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賀之,但婚有嗣親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賀婚,唯云為有客而已。今上禮既所為者婚,亦不得都無慶辭。彪之議為允。」於時竟不賀,但上禮。

4 婚禮不賀... :
升平元年,臺符問:「皇后拜訖,何官應上禮?上禮悉何用?」太常王彪之上書以為:「上禮唯酒犢而已,犢十頭,酒十二斛。王公以下,名在三節祥瑞自簡慶賀錄者,悉賀。左傳曰:『會吳於鄫,吳徵百牢。子服景伯曰:周制,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太學博士雖不在賀,而常小會者同,悉應上禮。」

5 婚禮不賀... :
宋皇太子納妃,上禮。語具本篇。

6 婚禮不賀... :
北齊納后太子納妃,群臣上禮。語見本篇

婚不舉樂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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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不舉樂... :
東晉

2 婚不舉樂... :
東晉升平元年八月,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也。臣伏重詳禮云:『婚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又云『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自王者下達。迎大駕鹵簿及至尊升太極,並闕此條,當是依三日不舉樂之禮。愚謂殿庭及大駕鹵簿鼓吹,並可備儀而已。」蘭臺太常主者按:「儀注云『皇后列人自閶闔掖門,鳴鐘鼓,填門露仗』。如儀注之條按諸門,唯有鼓無鐘。既云鳴鐘,則應施鐘,既施鐘則施建鼓。若如寺卿今意不作樂者,當復安懸而不作?」彪之又議:「魏晉舊制,晝夜漏既盡,門鳴鼓鳴鐘。吉凶鼓鐘常用,非樂也。舊儀,皇后乘輿列閶闔掖門,鳴鐘鼓,所以聲告內外耳。今自應施鐘。若他事會,黃門侍郎舉麾,舊應作宮懸金石之樂,鳴鐘鼓。中朝無宮懸,設軒懸。中興以來無此樂,故唯作鼓吹鳴鐘,以擬宮懸金石耳。婚禮三日不作樂,經典明文。愚謂宜如舊儀,至尊升殿,舉麾作樂;迎皇后大駕,不應鼓吹。」

男女婚嫁年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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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女婚嫁... :
太古 周 大唐

2 男女婚嫁... :
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逸禮本命篇云然。堯舉舜曰「有鰥在人間」,鰥,三十也。以其二女妻之,二十而行之。

3 男女婚嫁... :
周文王十五生武王。左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許慎云:「文王十五生武王,武王已有兄,知人君早娶矣。」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半也,得耦為合。言主合其半以成夫婦也。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三二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有故則二十三而嫁。故謂父母之喪。曲禮曰:「男子三十曰壯,有室。」許慎云包字,以為:「象人懷妊,巳在其中,象子未成形也。元氣起於子,子人所生也。男左行三十,女右行二十,俱立於巳,為夫婦。懷妊於巳,巳為子也。十月而生男,起巳至寅,女起巳至申。故男年始寅,女年始申。」尚書大傳:「孔子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二十而通織紝績紡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則上無以孝於舅姑,下無以事夫養子也。」春秋穀梁傳:「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白虎通云:「男三十娶、女二十嫁何?陽數奇,陰數耦也。男長女幼何?陽道舒,陰道促。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可生萬物也。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笄而字,禮之稱字。故陰繫於陽,所以專一之節也。陽尊,無所繫,二十五繫者,就陰節也。陽舒而陰促。三十數三終,奇,陽節也;二十數再終,耦,陰節也。陽小成於陰,大成於陽,故二十而冠,三十而娶。陰小成於陽,大成於陰,故十五而笄,二十而嫁也。一說,春秋穀梁傳曰:『男二十五繫心,女十五許嫁,感陰陽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齒。陽數奇,故三,三八二十四,加一,為二十五而繫心也。陰數耦,故再成十四,加一為十五,故十五許嫁也。各加一者,明其專一繫心,所以防淫佚也。」周末,越王句踐蕃育庶人,欲速報吳,使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春秋外傳云然。

4 男女婚嫁... :
議曰:鄭玄據周禮、春秋穀梁、逸禮本命篇等,男必三十而娶,女必十五乃嫁。王肅據孔子家語、服經等,以為男十六可以娶,女十四可以嫁,三十、二十,言其極耳。又按家語:「魯哀公問於孔子曰:『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而化育,是則可生人矣。而禮必三十而室,女必二十而嫁,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耳,不是過也。男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又曰「孔子年十九,而娶於宋之幵官氏」。又曰「孔子七十三而終,伯魚年五十,先孔子而卒」。而服經有「為夫姊之長殤」。據此,王鄭之說,義並未明。今按,三十二十而娶嫁者,周官云「掌萬民之判」,即眾庶之禮也。故下云「於是時也,奔者不禁」。服經「為夫姊之長殤」,士大夫之禮也。左傳「十五而生子」,國君之禮也。且官有貴賤之異,而婚得無尊卑之殊乎!則卿士大夫之子,十五六之後,皆可嫁娶矣。

5 男女婚嫁... :
大唐貞觀元年二月詔:「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勞抑以嫁娶。」

嫁娶時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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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嫁娶時月... :
夏 周

2 嫁娶時月... :
夏小正記曰:二月娶妻之時也。

3 嫁娶時月... :
周制,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仲春陰陽交,以成婚禮,順天時也。白虎通曰:「嫁娶以春者何?春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陽交接之時也。詩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於是時也,奔者不禁。重天時,權許之。

4 嫁娶時月... :
議曰:按鄭玄嫁娶必以仲春之月。玄之所據周官媒氏「仲春之月,令會男女」。王肅以為秋冬嫁娶之時也,仲春期盡之時矣。肅據詩云「三星在天」。三星謂參,十月見東方時,可以嫁娶矣。肅言三時務業,因向休息而合婚姻。孫卿云:「霜降迎女,冰泮殺止。」且霜降而婦功成,於時迎女。董仲舒書曰:「聖人以男女當天地之陰陽。天之道,向秋冬而陰氣來,向春夏而陰氣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殺止,與陰俱近,與陽俱遠。詩云:『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也。」將音七羊反。孔子家語云:「群生閉藏於陰而育之始,故聖人因時以合偶男女。窮天數,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農桑起,婚禮殺於此焉。」又云:「冬合男女,春班爵位,皆謂順也。」馬昭非肅曰:「周禮:仲春,令會男女。殷頌:天命玄鳥,降而生商。月令:仲春玄鳥至之日,祀於高媒。玄鳥孚乳之月,以為嫁娶之候。」孔晁答曰:「周官云『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此謂霜降之後,冰泮之時,正以禮婚者也。次言『仲春令會男女,奔者不禁』。此婚期盡,不待備禮。玄鳥至,祀高禖,求男之象,非嫁娶之候。」昭又難曰:「詩云『有女懷春,吉士誘之』。『春日遲遲,女心傷悲』。『嘒彼小星,三五在東』。『綢繆束芻,三星在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倉庚于飛,熠燿其羽』。凡此皆興於仲春,嫁娶之候。」晁曰:「『有女懷春』,謂女無禮,過時故思。『春日遲遲』,蠶桑始起,女心悲矣。『嘒彼小星』,喻妾侍從夫人。『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參見東方,舉正昏以刺時。『蔽芾其樗』,喻行遇惡夫。『熠燿其羽』,喻嫁娶盛飾。皆非仲春嫁娶之候。玄據期盡之教,以為正婚,則奔者不禁,過於是月。」昭又曰:「肅窮無經引,『秋以為期』,此乃淫奔之時矣。」張融曰:「易泰卦:『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舊說,六五爻辰在卯,春為陽中,萬物生育,嫁娶大吉也。春秋魯迎夫人,四時通用。家語限以冬,不符春秋,非孔子言也。三代嫁娶,以仲春為期盡之言。且婚姻而合德天地配陰陽,會通之數,合於春女樂與公子同歸之志,符於南山採薇之歌,協於我行蔽芾之歎,同於行露厭浥之節,驗於夏小正綏多士女之制,不殊咸泰之卦,暢於周禮仲春之令矣。」庾蔚之謂:「王鄭皆有證據,以人情言之,王為優矣。」嘒音乎銳反。芾音方味反。按束皙云:「春秋二百四十年,魯女出嫁,夫人來歸,大夫逆女,天王娶后,自正月至十二月,悉不以得時失時為褒貶,何限於仲春季秋以相非哉!夫春秋舉秋毫之善,貶纖芥之惡,故春狩於郎,書時,禮也;夏城中丘,書不時也。此人間小事,猶書得時失時,況婚姻人倫端始,禮之大者,不譏得時失時不善者邪!若婚姻季秋,期盡仲春,則隱二年冬十月,夏之八月,未及季秋,伯姬歸於紀;周之季春,夏之正月也,桓九年春,季姜歸於京師;莊二十五年六月,夏之四月也,已過仲春,伯姬歸於杞。或出盛時之前,或在期盡之後,而經無貶文,三傳不譏,何哉?凡詩人之興,取義繁廣,或舉譬類,或稱所見,不必皆可以定時候也。又按桃夭篇敘美婚姻以時,蓋謂盛壯之時,而非日月之時,故『灼灼其華』,喻以盛壯,非為嫁娶當用桃夭之月。其次章云『其葉蓁蓁』,『有蕡其實,之子于歸』,此豈在仲春之月乎!又摽有梅三章注曰,夏之向晚,迨冰未泮,正月以前。『草蟲喓喓』,未秋之時。或言嫁娶,或美男女及時,然詠各異矣。周禮以仲春會男女之無夫家者,蓋一切相配合之時,而非常人之節。曲禮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若萬人必在仲春,則其日月有常,不得前卻,何復日月以告君乎?夫冠婚笄嫁,男女之節,冠以二十為限,而無春秋之期,笄以嫁而設,不以日月為斷,何獨嫁娶當繫於時月乎?王肅云『婚姻始於季秋,止於仲春』,不言春不可以嫁也。而馬昭多引春秋之證,以為反詩,於難錯矣。兩家俱失,義皆不通。通年聽婚,蓋古正禮也。」今按:士婚禮請期之辭云「唯是三族之不虞」,卜得吉日,則可配合。婚姻之義,在於賢淑,四時通用,協於情禮,安可以秋冬之節,方為合好之期?先賢以時月為限,恐非至當,束氏之說,暢於禮矣。

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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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拜時而... :
晉 東晉 宋

2 已拜時而... :
晉懷帝永嘉中,太常潘尼為子娶黃門郎李循女,已拜時,後各有周喪,潘迎婦,李遣女。國子博士江統、侍中許遐同議:「已拜舅姑者,宜准女在塗之禮,齊縗大功三月既葬,可迎婦,按禮記,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則改服赴喪;女之父母死,則反而服周。今已拜舅姑,其義全於在塗也,降其親而服夫黨,非婦而何?禮,父母既歿而娶,三月廟見,成婦之義;舅姑存則盥饋特豚,以成婦道:皆明重其成婦,不繫其成妻也。然則未廟見,女死,還葬於女氏;若已見舅姑,雖無衽席之接,固當歸葬於夫家,此非可否之斷乎!禮『婿親迎,女未至,而有齊縗大功之喪,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即位哭』。又齊縗大功之喪,三月既葬,雖不可以納徵,而可正御矣。」何琦駮江、許議曰:「夫正名者,理道之本。然拜時非古,而行之歷代,遂以成俗。古者布其几筵,恭告祖禰,將納他族,以奉宗事,父親醮子而命之迎。女受父母之遣,以涉夫氏之庭。而交拜敬之禮。方之在塗,喪紀定矣,服制既正,齊功卒哭可迎。此不闕於古而通於今,議是也。然婚姻之道,公私急務,愚以為拜時及一日二日之婦,婦名既正,即宜一揆。其衾幬未接,歸葬其黨。」

3 已拜時而... :
東晉廢帝太和中,平北將軍郤愔上言,功曹魏騭周喪內迎拜時婦,鄉曲以違禮譏之。謝奉與郤牋曰:「魏騭後來之良,足以日新其美,近聞邑有異議。從弟異,亦當拜時,婦家遭喪,即是其例。夫拜時之禮,誠非舊典,蓋由季代多難,男女宜各及時,故為此制,以固婚姻之義也。雖未入婿門,今年吉辰拜後,歲俗無忌,便得以成婦迎之,正以策名委質有定故也。」謝安議:「拜時雖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將以三族多虞,歲有吉忌,故逆成其禮。」

4 已拜時而... :
宋庾蔚之謂:「俗既流弊,故以拜時代三日,推其始意,當是貪得從省,以赴吉歲。若周大功之喪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婦,則與始婚不異,非其旨也。」

已拜時婿遭小功喪或婦遭大功喪可迎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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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拜時婿... :
晉 東晉

2 已拜時婿... :
晉中書郎范汪問劉惔曰:「從妹與荀始文婚,已及好歲拜時,有從叔父德度喪,會叔親患危篤,欲令荀氏迎從妹,盡婦敬於夫氏,以有此喪為難,故為此議。拜時出於近代,將以宗族多虞,吉事宜速,故好歲拜,新年便可迎也。惡歲可迎,是拜時已成婦也。在塗之婦,猶服夫氏,況已交拜禮成,便當迎是長還也。」惔答云:「荀今從叔喪五月小功之服,禮云『小功之末可以納妻』,如此自可比初婚,何疑!」蔡謨曰:「古人君爵命其臣,在遠則遣使。太公既封齊,五侯九伯,實得征之,即王使召康公所命也。至今詔使拜授,亦當如此,豈有疑乎?易曰『家有嚴君,父母之謂』。今婿父命使拜其婦,女父遣女拜受此命,即是太公受命於召康公,今人拜爵於詔使也。而云未拜舅姑,未為成婦,然則太公未拜周王,亦非方伯乎?不修婦禮,是其失耳。至於是婦與非,自當以典禮為正,安得從彼所行。假令太公不行臣禮,王者便當不臣之乎?謂拜婿之宗親與拜舅姑,於禮無異。」

3 已拜時婿... :
又會稽王道子與王彪之書曰:「東海王來月欲迎妃,而女身有大功服,此於常禮,當是有疑。但先拜時,大禮已交,且拜時本意,亦欲通如此之閡耳!不得同之初婚,固當在於可通。」彪之答曰:「女有大功服,若初婚者,禮例無許;既已拜時,猶復不同。昔中朝許侍中等曾議此事,以為拜時不應以喪為疑,倚傍經禮,甚有理據,談者多謂是。殿下可視而量之。」

4 已拜時婿... :
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按禮經婚嫁無「拜時」「三日」之文,自後漢魏晉以來,或為拜時之婦,或為三日之婚。魏王肅、鍾毓、毓弟會、陳群、群子泰,咸以拜時得比於三日。晉武帝謂山濤曰:「拜於舅姑,可准廟見;三日同牢,允稱在塗。」濤曰:「愚論已拜舅姑,重於三日,所舉者但不三月耳。」張華謂:「拜時之婦,盡恭於舅姑;三日之婚,成吉於夫氏。准於古義,可為成婦,已拜舅姑,即是廟見。」常侍江應元等謂:「已拜舅姑,其義全於在塗。或曰『夫失時之女,許不備禮,蓋急嫁娶之道也』。三日之婦,亦務時之婚矣。雖同牢而食,同衾而寢,此曲室衽席之情義耳,豈合古人亡則奠菜,存則盥饋而婦道成哉!且未廟見之婦,死則反葬女氏之黨,以此推之,貴其成婦,不係成妻,明拜舅姑為重,接夫為輕。所以然者,先配而後祖,陳鍼子曰:『是不為夫婦,誣其祖矣,非禮也。』此春秋明義,拜時重於三日之徵也。」

5 已拜時婿... :
議曰: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子而後有君臣,則婚姻王化所先,人倫之本。拜時之婦,禮經不載,自東漢魏晉及於東晉,咸有此事。按其儀,或時屬艱虞,歲遇良吉,急於嫁娶,權為此制。以紗縠幪女氏之首,而夫氏發之,因拜舅姑,便成婦道。六禮悉捨,合劜復乖,隳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王肅、鍾毓、陳群、山濤、張華、蔡謨,皆當時知禮達識者,何謂不非之邪?豈時俗久行,因循且便,或彼眾我寡,議論莫從者乎?宋齊以後,斯制遂息,後之君子,無愧前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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