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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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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喪不可嫁女娶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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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喪不可... :
斬縗公除附○晉 大唐

2 周喪不可... :
晉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渾奏云:「前以冒喪婚娶,傷化悖禮,下十六州推舉,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喪,嫁女拜時;鎮東司馬陳湛有弟喪,嫁女拜時;上庸太守王崇有兄喪,嫁女拜時;夏侯俊有弟子喪,為息恒納婦,恒無服;國子祭酒鄒湛有弟婦喪,為息蒙娶婦拜時,蒙有周服;給事中王琛有兄喪,為息稜娶婦拜時,并州刺史羊暨有兄喪,為息明娶婦拜時;征西長史牽昌有弟喪,為息彥娶婦拜時。湛職儒官,身雖無服,據為婚主。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無齊縗嫁娶之文,虧違典憲,宜加貶黜,以肅王法。請臺免官,以正清議。」尚書符下國子學處議。國子助教吳商議:「今之拜時,事畢便歸,婚禮未成,不得與娶婦者同也。俊、琛、稜並以齊縗娶婦、娶妻,所犯者重。恒雖無服,當不義而不諍,亦禮所譏,然其所犯者猶輕於稜也。湛身既平吉,子雖齊縗,義服之末,又不親迎,吉凶別處,則所犯者輕。濬、暨為子拜時,拜時禮輕當降也。」國子祭酒裴頠議以為:「吉凶之別,禮之大端,子服在凶,而行嘉禮,非所以為訓。雖父兄為主,事由己興,此悉人倫大綱,典章所慎也。」詔曰:「下殤小功,不可嫁娶,俊等簡忽喪紀,輕違禮經,皆宜如所正。」

3 周喪不可... :
司直劉隗上言:「文學王籍有叔母服,未一月,納吉娶妻,虧俗傷化,宜加貶黜,輒下禁止。妻父周嵩知籍有喪而成婚,無王孫恥奔之義,失為父之道。王廙、王彬,於籍親則叔父,皆無君子幹父之風,應清議者,任之鄉論。」主簿江啟曰:「夫風節不振,無以蕩弊俗;禮義不備,無以正人流。籍以名門,擢登賓友,不能率身正道,公違典憲,誠是愷悌垂恕,體例宜全。又東閣祭酒顏含,居叔父喪而遣女。推尋舊事,元康二年,虞濬、陳湛各有弟喪,嫁子拜時,司徒王渾奏免。竊謂弟喪不重於叔父,成婚之禮不輕。含犯違禮典。夫崇禮謂之有方之士,不崇禮謂之無方之人。況虧淳創薄,崇俗棄禮,請免官禁止。」從事中郎謝潛議:「鄭玄以為女子成人,逆降旁親及將出者。昔陳湛以女年過二十,依鄭義不責,遷任徐州,不為坐免,久為成比。若含女未過二十,宜如隗奏;若謂鄭玄說與禮違,當先除而後禁,不宜制未下而責人也。」主簿孔夷議:「鄭玄以未嫁成人,降其旁親,以明當及時與不及時者同降,若嫁有時而遭喪,因喪而降之,非言齊縗之中可嫁女。學者多昧此旨,非獨在今。含應見原。」

4 周喪不可... :
王濛息叔仁兄十月亡,至十二月,詔其子與瑯琊王婚拜時,叔仁以喪辭。范尚書與會稽王牋,為伸其意。會稽王答曰:「既有所准,情理可通,故人主權而行之,自君作故,古之制也。古人墨絰從時,豈情所安,逼於君命之所制,奪人臣之所屈,乃至於此。以今方之,事情輕重,豈得同日而欲執違耶?又今自拜時,未為備禮,暫一致身,交拜而已,即之於情,有何不可?且今王氏情事,與國家正同,王命既定,事在必行。」太常王彪之與會稽王牋曰:「王濛女有同生之哀,計其日月,尚未絕哭,豈可成婚?凡在君子,猶愛人以禮,況崇化之主耶!以此為聖人故事,寧可執訓,當令宣流後裔。忝備禮官,情有不安,謹具白所懷。」

5 周喪不可... :
大唐永徽元年正月,衡山公主欲出降長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侍中于志寧上疏曰:「伏見衡山公主出降,欲就今秋成禮。竊按禮記云:『女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鄭玄云:『有故謂遭喪也。』固知須終三年。其有議者云『准制,公除之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制其儀,為天下百姓。至於公主,服是斬縗,縱使服隨例除,無宜情隨例改。心喪之內,方復成婚,非唯違於禮經,亦是人情不可。陛下方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此事行之若難,猶宜抑而守禮;況行之甚易,何容廢而受譏。伏願遵高宗之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於法無虧,公主情禮得畢,則天下幸甚。」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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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服降在... :
晉 東晉 宋

2 周服降在... :
晉范朗問蔡謨曰:「甲有庶兄乙為人後,甲妹景已許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鄭玄意已許嫁便降旁親者,景今應為乙服小功,本是周親,甲今於禮可得嫁景不?」蔡答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復有異也。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猶父在大功,嫁小功之女也。謂甲今嫁景,於禮無違。」范難曰:「禮『小功不稅,降而小功則稅之』。又『小功不易喪之練冠,而長殤中殤之小功則變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據此數事,則明降服正服,所施各異,今子同之,其理何居?」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禮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則當舉其一例,無為復說稅與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異,不可以一例舉,故隨事而言之也。鄭君以為下殤小功不可娶者,本齊縗之親也。按長殤大功亦齊縗親,而禮但言下殤不可以娶,而不言長殤不可以嫁,明殤降之服,雖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陽唱陰和,男行女從,和從者輕,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異也。」范又難曰:「禮舉輕以明重,下殤猶不可娶,況長殤大功何可以嫁。知禮所謂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曰:「下殤不可娶妻者,謂己身也。吾言長殤可以嫁子者,謂女父也。身自行之,於事為重;但施於子,其理差輕。然則下殤之不娶,未足以明長殤之不嫁也。」

3 周服降在... :
東晉臺符:「廬陵公主薨,瑯琊、東海二王,於禮為應得婚與不?」太學博士袁矯之等按:「公主於二王屬為姑,二王出為人後,主又出適,今應降服小功。然本是周親,雖降而為疏,本親情重,始薨方當制服,而疑可婚與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後二國,禮,為人後,降本親一等,又云『為姑姊妹適人者小功』。二王應制小功之服。禮,小功絕哭,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先儒之說,本齊縗之親,故除喪而後可婚。今二王雖以出後降服,本亦齊縗之親,情例如禮,不應成婚。」彪之與會稽王牋曰:「王者君臨萬國,以禮義聲教也。今若皇子獨違規矩,恐遐邇之談,不必許也。且自元康以來,朝臣之家犯禮婚者,不見重責。故尚書僕射裴頠,當代名士,於時以兄弟子喪末,為息拜時,其息服除也。議者謂父子並應貶責。兄弟子下流之喪,不同於姑。古者諸侯絕周,而卿大夫之喪,在殯猶不舉樂,不以本周喪未葬行嘉禮也。況廬陵長公主,於禮不應絕服,喪今未葬乎!」

4 周服降在... :
宋庾蔚之謂:「禮云『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大功末可為子娶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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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功末可... :

2 大功末可... :
晉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在服末欲為兒婚,書訪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下章云『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邪?」有舅姑曰婦。無舅姑曰妻。范答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於子已為無服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娶婦,近於歡事也。故於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之喪,於祭亦廢,婚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己既小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將不嫌邪?」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繼室於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縗絰之中,是以未敢請。』時晉侯有少姜之喪耳。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推此而言,雖輕喪之麻,猶無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義,每於婚冠見之矣。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按大功之末,猶未忍為子娶婦,小功之末,乃為子娶耳。而下章云『己雖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誠為相代,尋此旨,為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於仲春會男女,便云:『於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禮,非經常之典也。」崧又訪於江彪,彪答曰:「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正例,當不如范語。為此議者,皆於為婚之主也。娶婦則父為主,娶妻則己為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嘉禮,至於己小功之末則可行之。又禮稱娶妻,則是無父之正文。謂大功之末娶婦,於禮例猶尚不安。今所為者重,所虧者輕。又准時人由來之比,自不致嫌。」於是崧依議為兒婚。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婦嫁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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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祖無服父... :
晉 宋

2 祖無服父... :
晉劉嗣問徐野人曰:「嗣去年十二月,有周慘,欲用六月婚,兒服早已除。大人本無服,便是一家主,想無復異?」徐答曰:「此議本據祖為孫兒婚,自平吉可得娶妻,不計兒之有慘也。」嗣弟損又重問野人曰:「諸賢唯云祖尊一家,得為婚主。若便婚,損疑速也。」徐答曰:「今歸重於王父,理無取於遲速。」損重問曰:「禮云『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獨;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得不有輕不?又『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則男不得婚。向家是嫁女,今是兄子婚,男女詎無異邪?」向家亦是祖無服,而父有周慘,得嫁女。徐答曰:「秉燭寢樂,居然輕重,故嫁娶殊品。至於今事,理本分塗,唯取歸重極尊,而不別異男女也。」

3 祖無服父... :
宋向歆問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慘,女服小功。祖尊統一家,年末可得嫁孫女不?」何答曰:「吾謂祖為婚主,女身又小功服,不嫌於婚。」鄭尚書曰:「祖為婚主,女父不與婚事,意謂可婚。」周續之曰:「禮,『己雖小功,可以冠、娶妻』,則女身雖有服,謂出門無嫌也。伯母義服,而祖為家主,於理可通。」徐野人曰:「禮許變通。記所稱父大功者,當非有祖之家。又公羊傳云:『不以父命辭王父命。』推附名例,義在尊無二上,容或可通理邪!」

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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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降服大功... :
晉 宋

2 降服大功... :
晉南陽中正張輔言司徒府云:「故涼州刺史揚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喪殯,而欣息俊因喪後二十六日,強嫁妹與南陽韓氏,而韓就揚家共成婚姻。韓氏居妻喪,不顧禮義,三旬內成婚,傷化敗俗,非冠帶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為第四。請正黃紙。」梁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喪嫁妹,犯禮傷義,貶為第五品。」

3 降服大功... :
宋江氏問裴松之曰:「從兄女先剋此六月與庾長史弟婚,其姊蔡氏去三月亡,葬送已畢。從兄無嗣,兄子簡為後。今與從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嫁子,不知無父而兄有大功服,可復嫁妹不?」答曰:「意謂父有大功,尚可嫁子;兄在大功,理無不可。今所未了者,未知女身大功,亦可得嫁不?又降而在大功,得與本服九月者同不?見宗濤答范超伯問,『娶婦之與嫁子,輕重有一等之差,己身小功可以娶妻,女身大功何為不可以嫁』。謂此言為是,但其論降在大功者,如為不盡。吾以為聘納禮重,故探其本情;適人差輕,故以見服為斷。禮無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不應於外生疑。且有下殤小功之喪,過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月者,過三月而後嫁,計其日月,亦一等之謂也。」荀伯子難裴曰:「本不謂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謂父兄及女身並不可耳。按禮,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則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以所本是周服故也。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復於降殺之內以行婚姻之禮邪?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自是論本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殤之小功,足以包之也。若謂降與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後、姊妹出適,便再降為小功矣,請問居此小功服,在始亦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獨慈於下殤而薄於出降之甚邪?」何承天通裴難荀曰:「婚禮吉而非樂,貴不失時。元康中有犯喪者,為憲司所糾,都無降服大功嫁女之彈,彼豈輕犯周制,重犯功服邪?固於禮自通,不應致議耳!足下謂下殤小功不可娶,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嫁。夫徹樂興嗣親之感,繼燭發離別之悲。唱行重於和從,受禮輕於納聘,既有一等之差,本服周者雖不得娶,何疑得嫁邪?若本降為大功不可嫁者,大功降為小功亦不可娶,豈獨下殤小功而已乎?斯不然矣。」宗炳稱何議降大功可嫁子,為人所疑,云:「要正以下殤小功不可娶,舉輕以包重,謂長殤大功亦不可嫁者,意謂非也。且子嫁降親,生離恆山之苦,禽鳥猶哀,況在人理。其哀既深,則吉實輕,故情安於大功之末。娶納吉慶為重,吉重故可於小功卒哭。夫舉重之不可,何妨輕者初自可乎!而反云舉輕明重,其義不例。夫銜孔懷之哀,從釐降之命,而與新婚者同,其不可哉。若使親表脫有其例,當斷其可乎?」

4 降服大功... :
李嵩為息邃婚張康女,未成禮而康有姊喪,已葬,二家婚皆務速,書問太常馮懷。懷曰:「降服不與正服同者,謂居處之節耳。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時成,嫁宜及時。先儒云『末者,服半之後也』。張氏所服既半,將非所疑。」嵩又以父在大功則子應小功,父服在末則子服除者可也。今降服雖末,而子未除,以疑問丁纂。纂曰:「服末情殺,可行吉事。」

5 降服大功... :
又魏放之問孔琳之曰:「降在大功,當得嫁女不?」答曰:「吾意,降者似不得婚。記稱『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按如此文,唯云降者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駮孔議曰:「娶妻嫁子雖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小功絕哭之後可以娶妻,至於下殤之小功則不可也。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大功,豈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答曰:「娶妻事重,嫁子事輕。今若云不可納婦,容可以嫁子為難耳。既不明不可以嫁子,而獨明不可以以娶妻,事重非其類矣。」傅難曰:「今舉重以明輕,何以謂之不類?」孔答曰:「傅意謂本周而在大功小功者,則不得冠子、嫁子、納婦、娶妻四事。夫冠嫁納婦三事,皆子身之吉事,事不在己;娶妻一事,非在他人,親己身之吉事。在子則輕,在身則重。輕故可行之於服末,重必卒哭而後可。以降殺之明義,亦既差降,則事何必齊。今若欲徵其文,觀雩知旱者,則應明輕者猶不可,則重者不言自彰。而今獨言小功之殤不可以娶妻,指是言重者不可也,重者自不可,輕者自可有差,何得輕必從重邪?」傅曰:「按禮葬後卒哭,之與服末,故是一語,直辭異耳。」孔答曰:「以葬後便為末,虞畢乃卒哭。且未與卒哭若果實同而名異者,則當疊言小功之末可以納婦娶妻,如大功之末疊言可以冠子嫁子,何以別更起條云『己雖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邪?推文明矣。」

6 降服大功... :
宋庾蔚之曰:「昔為禮記略解,已通此議。大功重而嫁輕,小功輕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殤小功,本周親者,以其殤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長殤大功,鄰於成人大功,接於齊縗,猶親服之內,於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長殤大功之不嫁也。」

降服喪已除猶在本服月內可嫁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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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降服喪已... :

2 降服喪已... :
晉謝琰問車胤曰:「人有妹喪,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得嫁不?」答曰:「禮,小功不稅,音他外反。降在小功者則稅。是推本情,不計見服也。時人有以此婚嫁者,僕常疑之。」孫騰答:「人有卜日除服便以婚,況降服已除,禮有大斷,此都無疑。」

同姓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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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姓婚議:
殷 周 漢 晉

2 同姓婚議:
昔人皇之代,始有夫婦之道。

3 同姓婚議:
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

4 同姓婚議:
周制,則不娶宗族。禮記曰:「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別也。厚猶遠也。按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婚姻可以通乎。」又云:「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妾或時非媵,取於賤者,世無本繫。許慎五經異義:「諸侯娶同姓。今春秋公羊說:『魯昭公娶於吳,為同姓也,謂之吳孟子。』春秋左氏說:『孟子,非小君也,不成其喪,不當譏。』又按易曰:『同人于宗,吝。』言同姓相娶,吝道也。即犯誅絕之罪,言五屬之內禽獸行,乃當絕。」

5 同姓婚議:
漢呂后妹嫁呂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後稱曰宜春氏。

6 同姓婚議:
晉劉頌,漢廣陵王後,臨淮陳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始改姓陳。頌女適陳氏,時人譏之。若同姓得婚,論如虞陳之類,禮所不禁,同姓不殖,非此類也。難者不能屈。

7 同姓婚議:
濮陽太守劉嘏與同姓劉疇婚。司徒下太常諸博士議,非之。嘏以為:「同姓有庶姓,有正姓,有複姓,有單姓。鍾云出於鍾離之後,胡母與胡公同本。複鍾單鍾,複胡單胡,今年共婚,不以損一字為疏,增一字為親;不以共其本為悔,取其同者為吝。宜理在可通,而得明始限之別,故婚姻不疑耳。今並時比族,年齊代等,至於庶姓,禮記書其別於上,始祖正姓明其斷於下,以之通議,則人倫無闕。按太常總言博士議述敘姓變為始祖者,始此姓為祖也。此既非禮所謂始祖為正姓之義,即便棄經從意,謂義可通,如今眾庶之家,或避國諱遁仇逃罪變音易姓者,便皆可言是始祖正姓,為婚之斷,如此禮稱『附遠厚別』『百代不通』之義,復何所施乎?此惑之甚者也。論者又以為開通同姓婚,則令小人致濫。按禮自有限禁,之外,本自禮所不責。不可以不禁、禮所不應責者,而云通禮所應責也。王皆、王沈、魏晉名儒,同周室之後共婚者,二門譜第皆存。昌黎張仲娶范陽張璉妹,諮張公而後婚。今日若考經據事,足以取正。唯大府裁之。」

8 同姓婚議:
嘏又與卞壼疏云:「堯妻舜女,其代不遠。又春秋云『畢原酆郇,文之昭;邘晉應韓,武之穆』。代俗之所惑,上惑堯舜之代,下惑應韓之昭穆,欲追過堯舜邪,則經歷聖人。論者或謂巍巍蕩蕩之德,可以掩堯舜之疵;或謂代近姓異,可以通應韓之婚:豈其然哉!若代近姓異,可以通應韓之婚,則周公立百代之限,禮記云『娶於異姓,附遠而厚別』,此二義復何所施?如其不然,則明始限之外,堯舜可以婚;理終之後,應韓可以通。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應韓之通,庶姓異終於下也。絕則無繫,終則更始,斷可識矣。」

9 同姓婚議:
壼以嘏書示朝賢光祿大夫荀崧。答卞云:「如嘏所執,苟在限內,雖遠不可;苟在限外,不遠可通也。吾無以異之。王伯輿,鄭玄高雋弟子也,為子稚賓娶王處道女,當得禮意,於時清談,盡無譏議。今難者雖苦,竟不能折其理。春秋不伐有辭,謂嘏不應見責。」

10 同姓婚議:
庾蔚之謂:「嘏據王者必有始祖,始祖為正姓,共始祖之後,則百代不得通婚。故魯娶於吳,為失禮。嘏云『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者,當謂各立始祖則可通婚也。又云『應韓之通,以庶姓理終於下』者,當謂帝王遞代,始祖既謝,屬籍亦廢,則為理終於下,亦可通婚也。嘏雖明始限之外與理終之後,皆可得通婚,而未有親疏之斷。昭穆祚胤,無代不有,若周代既遷,屬籍已息,應韓之婚,以其昭穆久遠。今所疑雖在始限之外理終之後而親未遠者,當以何斷?按禮云『六代親屬竭矣』。故當宜以此為斷邪?若周室已遷,無復后稷之始祖,則當以別子及始封為判。今宗譜之始,亦可以為始祖也。古人數易姓,姓異不足明非親,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末代不復易姓,異姓則胡越,不假復尋其由出,同姓必宜本其由。是以各從首易,不為同姓之婚。且同姓之婚,易致小人情巧,又益法令滋章。嘏在邊地,無他婚處,居今行古,致斯云耳。」

內表不可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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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表不可... :

2 內表不可... :
魏袁準正論曰:「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遠別也。』曰:『今之人外內相婚,禮歟?』曰:『中外之親近於同姓,同姓且猶不可,而況中外之親乎!古人以為無疑,故不制也。今以古之不言,因謂之可婚,此不知禮者也。』或云:『國語云:「同德則同姓,同姓雖遠,男女不相及;異德則異姓,異姓雖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季子明有為而言也。文公將求秦以反國,不敢逆秦故也。季子曰:「子於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將奪之國,而況妻乎!」趙衰曰:「有求於人,必先從之。」此不既了乎!』」

外屬無服尊卑不通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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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屬無服... :
大唐

2 外屬無服... :
大唐永徽元年,御史大夫李乾祐奏言:「鄭州人鄭宣道先聘少府監主簿李玄乂妹為婦,即宣道堂姨。玄乂先雖執迷,許其姻媾,後以情禮不合,請與罷婚。宣道經省陳訴,省以法無此禁,判許成親。何則?同堂姨甥,雖則無服,既稱從母,何得為婚?又母與堂姨,本是大功之服,大功以上,禮實同財,況九月為服,親亦至矣。子而不子,辱以為妻,名教所悲,人倫是棄。且堂姑堂姨,內外之族,雖別而父黨母黨,骨肉之恩是同,愛敬本自天性。禽獸亦猶知母,豈可令母之堂妹降以為妻?從母之名,將何所寄。古人正名遠別,後代違道任情,恐寖以成俗。然外屬無服而尊卑不可為婚者,非止一條,請付群官詳議,永為後法。」左衛大將軍紀王慎等議:「父之姨及堂姨母,父母之姑舅姊妹,堂外甥,並外姻無服,請不為婚。」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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