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acebook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Twitter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新浪微博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豆瓣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 -> -> 禮二十九

《禮二十九》

電子圖書館

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電子圖書館
1 養兄弟子... :
東晉

2 養兄弟子... :
東晉成帝咸和五年,散騎侍郎賀喬妻于氏上表云:

3 養兄弟子... :
妾昔初奉醮歸於賀氏,胤嗣不殖,母兄群從以妾犯七出,數告賀氏求妾還。妾姑薄氏過見矜愍,無子歸之天命,婚姻之好,義無絕離,故使夫喬,多立側媵。喬仲兄群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數謂親屬曰:「于新婦不幸無子,若群陶新婦生前男,以後當以一子與之。」陶氏既產澄、馥二男,其後子輝在孕,群即白薄:「若所育是男,以乞新婦。」妾敬諾拜賜,先為衣服,以待其生。輝生之日,洗浴斷臍,妾即取還,服藥下乳以乳之。陶氏時取孩抱,群恆訶止,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群輒責之,誠欲使子一情以親妾,而絕本恩於所生。輝百餘日,無命不育,妾誠自悲傷,為之憔悴,姑長上下,益見矜憐。群續復以子率,重見鎮撫,妾所以訖心盡力,皆如養輝,故率至於有識,不自知非妾之子也。率生過周,而喬妾張始生子纂,於時群尚平存,不以為疑。原薄及群以率賜妾之意,非唯以續喬之嗣,乃以存妾之身,妾所以得終奉烝嘗於賀氏,緣守群信言也。率年六歲,纂年五歲,群始喪亡。其後言語漏洩,而率漸自嫌為非妾所生。率既長,與妾九族內外修姑姨之親而白談者,或以喬既有纂,其率不得久安為妾子,若不去,則是與為人後。去年,率即歸還陶氏。喬時寢疾,曰:「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議也,陌上遊談之士,遽能深明禮情?當與公私共論正之。」尋遂喪亡。率既年小,未究大義,動於游言,無以自處。妾亦婦人,不達典儀,唯以聞於先姑,謂妾養率以為己子,非所謂人後也。妾受命不天,嬰此煢獨,少訖心力,老而見棄,曾無蜾蠃式穀之報,婦人之情,能無怨結?謹備論其所不解六條,其所疑十事如左:

4 養兄弟子... :
夫禮所謂為人後者,非養子之謂。而世之不深按禮文,恆令此二事以相疑亂,處斷所以大謬也。凡言後者,非並時之稱,明死乃至喪,生不先去聲養。今乃以生為人子,亂於死為人後,此妾一不解也。今談者以喬自有纂,不嫌率還本也。原此失禮為後之意,傳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今喬上非大宗,率不為父後,何繫於有纂與無纂乎?此妾二不解也。夫以支子後大宗者,為親屬既訖,無以序昭穆、列親疏,故繫之以宗,使百代不遷,故有立後之制。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後大宗,此妾三不解也。凡為後者,降其本親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之命,而出身於彼,豈不異嬰孩之質,受成長於人,不識所生,惟識所養者乎?鄙諺有之曰:「黃雞生卵,烏雞伏之;但知為烏雞之子,不知為黃雞之兒。」此言雖小,可以喻大。今以義合之後,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也。禮傳曰: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義比於子而恩非子也,故曰為後者異於為子也。今乃以為後之公義,奪育養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與為人後者,自謂大宗無後,族人又既已選支子為之嗣矣。今人之中,或復重為之後,後人者不二之也,自非徇爵,則必貪財,其舉不主於仁義,故尤之也。非謂如率為嫡長先定,庶少後生,而當以為譏。此妾六不解也。

5 養兄弟子... :
妾又聞父母之於子,生與養其恩相半,豈胞胎之氣重而長養之功輕?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三年。」詩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凡此所嘆,皆養功也。螟蛉之體,化於蜾蠃;班氏之族,乳虎紀焉。由此觀之,哺乳之義,參於造化也。今率雖受四體於陶氏,而成髮膚於妾身。推燥居濕,分肌損氣,二十餘年,已至成人,豈言在名稱之閒,而忘成育之功?此妾一疑也。夫人道之親,父子、兄弟、夫妻,皆一體也。其義,父子,首足也;兄弟,四體也;夫妻,判合也。夫惟一體之親,故曰兄弟之子猶己子,故以相字也。今更以一體之親,擬族人之疏;長養之實,比出後之名:此妾二疑也。夫子之於父母,其情一也。而有以父之尊,厭母之親;以父之故,斷母之恩;以父之命,替母之禮:其義安取?蓋取尊父命也。凡嫡庶不分,惟群所立,是君命制於臣也。慈母如母,生死弗怠,是父命之行於子也。妾之母率,尊命則由群之成言,本義則喬之猶子,計恩則妾之懷抱。三者若此,而今棄之,此妾三疑也。諸葛亮無子,取兄瑾子喬為子。喬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喬為嫡,故改字伯松,不以有瞻而遣喬也。蓋以兄弟之子猶己子也。陳壽云:「喬卒之後,諸葛恪被誅,絕嗣,亮既自有後,遣喬子攀還嗣瑾祀。」明恪不絕嗣,則攀不得還。亮近代之純賢,瑾正達之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於不義,而犯非禮於百代。此妾四疑也。春秋傳曰:「陳女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言為己子,取而字之。傳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則蜾蠃之育螟蛉;在子,子之義也,則成人之後大宗也。苟能別以為己子與為後之子不同文也,則可與求禮情矣。以義相況,則宗猶父也,父猶母也。莊姜可得子戴媯之子,繫之於夫也;兄弟之子可以為子,繫之於祖也。名例如此,而論者弗尋,此妾五疑也。董仲舒命代純儒,漢朝每有疑議,未嘗不遣使者訪問,以片言而折中焉。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夫異姓不相後,禮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學,豈闇其義哉!蓋知有後者不鞠養,鞠養者非後,而世人不別,此妾六疑也。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夫拾兒路旁,斷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於不坐之條,其為予奪,不亦明乎!今說者不達養子之義,唯亂稱為人後,此妾七疑也。漢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而養之。淑亡後,子還所生。朝廷通儒移其鄉邑,錄淑所養子,還繼秦氏之祀。異姓尚不為嫌,況兄弟之子!此妾八疑也。吳朝周逸,博達古今。逸本左氏之子,為周氏所養,周氏又自有子,時人不達者亦譏逸。逸敷陳古今,故卒不復本姓,識學者咸謂為當矣。此妾九疑也。為人後者止服所後,而為本父服周,一也;女子適人降所生,二也;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三也;諸侯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為王,不敢服其母,五也。凡此五者,非致人情,禮稱以義斷恩,節文立焉。率情立行者,戎狄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錯綜禮文,表裏仁義,亂於大倫,故漢哀以諸侯嗣天子,各還尊其私親,以為得周公嚴父之義,而不知其大悖國典。夫未名之子,死而不哭;既名之後,哭而不服;三殤之差,及至齊斬:所岙所受,其體一也,而長幼異制,等級若此。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殺而不舉者,君子不受不慈之責,有司不行殺子之刑,六親不制五服之哀,賓客不修弔問之禮,豈不以其蠢爾初載,未夷於人乎?生而殺之如此,生而棄之,受成長於他人,則追名曰「本吾子也」,乃全責以父子之恩,自同長養之功,此妾十疑也。

6 養兄弟子... :
敕下太常、廷尉、禮律博士,按舊典決處上。

7 養兄弟子... :
博士杜瑗議云:「夫所謂為人後者,有先之名也,言其既沒,於以承之耳,非並存之稱也。率為喬嗣,則猶吾子,群之平素,言又惻至,其為子道,可謂備矣,而猥欲同之與為人後,傷情棄義,良可悼也。昔趙武之生,濟由程嬰,嬰死之日,武為服喪三年。夫異姓名義,其猶若此,況骨肉之親,有顧復之恩,而無終始之報!凡于氏所據,皆有明證,議不可奪。」

8 養兄弟子... :
廷史陳序議:「令文:『無子而養人子以續亡者後,於事役復除無迴避者聽之,不得過一人。』令文:『養人子男,後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皆別為戶。』按喬自有子纂,率應別為戶。」

9 養兄弟子... :
尚書張闓議:「賀喬妻于氏表,與群妻陶辭所稱不同。陶辭:喬妻于無子,夫群命小息率為喬嗣。一年,喬妾張生纂。故驃騎將軍顧榮謂群,喬已有男,宜使率還,問與為人後者不。故司空賀循取從子紘為子,鞠養之恩,皆如率,循後有晚生子,遣紘歸本。率今欲喬,即便見遣。于表養率以為己子,非謂為人後,立六義十疑,以明為後不並存之稱,生言長嫡,死乃言後,存亡異名。又云『乞養人子而不以為後』,見於何經?名不虛立,當有所附,於古者無此事也。今人養子,皆以為後。于又云『為人後者,族人選支子為之嗣,非謂如率為嫡先定,庶幼後生,而以為譏』。此乃正率宜去,非所以明其應留也。且率以若子之輕義,奪至親之重恩,是不可之甚也。于知禮無養子之文,故欲因今世乞子之名,而博引非類之物為喻,謂養率可得自然成子,避其與後之譏乎!」

10 養兄弟子... :
丹陽尹臣謨議:「按于所陳,雖煩辭博稱,並非禮典正義,可謂欲之而必為之辭者也。臣按尚書闓議,言辭清允,折理精練,難于之說,要而合典,上足以重一代之式。愚以為宜如闓議。」

異姓為後議

電子圖書館
1 異姓為後... :
後漢 魏 晉 宋

2 異姓為後... :
後漢吳商異姓為後議曰:「或問『以異姓為後,然當還服本親。及其子,當又從其父而服耶?將以異姓而不服也?』答曰:『神不歆非族,明非異姓所應祭也。雖世人無後,並取異姓以自繼,然本親之服,骨血之恩,無絕道也。異姓之義,可同於女子出適,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至於其子應從服者,亦當同於女子之子,從於母而服其外親。今出為異姓作後,其子亦當從於父母服之也。父為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其昆弟之子,父雖服之大功,於子尤無尊可加。及其姊妹,為父小功,則子皆宜從於異姓之服,不得過緦麻也。』」

3 異姓為後... :
范甯與謝安書曰:「稱無子而養人子者,自謂同族之親,豈施於異姓?今世行之甚眾,是謂逆人倫昭穆之序,違經典紹繼之義也。」

4 異姓為後... :
魏時或為四孤論曰:「遇兵饑饉有賣子者;有棄溝壑者;有生而父母亡,無緦親,其死必也者;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舉者。有家無兒,收養教訓成人,或語汝非此家兒,禮,異姓不為後,於是便欲還本姓。為可然不?」博士田瓊議曰:「雖異姓,不相為後,禮也。家語曰:『絕嗣而後他人,於理為非。』今此四孤,非故廢其家祀。既是必死之人,他人收以養活。且褒姒長養於褒,便稱曰褒,姓無常也。其家若絕嗣,可四時祀之於門戶外;有子,可以為後,所謂『神不歆非類』也。」大理王朗議曰:「收捐拾棄,不避寒暑,且救垂絕之氣,而肉必死之骨,可謂仁過天地,恩踰父母者也。吾以為田議是矣。」徐幹曰:「祭所生父母於門外,不如左右邊特為立宮室別祭也。」王修議曰:「當須分別此兒有識未有識耳。有識以往,自知所生,雖創更生之命,受育養之慈,枯骨復肉,亡魂更存,當以生活之恩報公嫗,不得出所生而背恩情。報生以死,報施以力,古之道也。」軍謀史于達叔議曰:「此四孤者,非其父母不生,非遇公嫗不濟,既生既育,由於二家,棄本背恩,實未之可。子者父母之遺體,乳哺成人,公嫗之厚恩也。棄絕天性之道,而戴他族,不為逆乎!鄭伯惡姜氏,誓而絕之,君子以為不孝,及其復為母子,傳以為善。今宜為子竭其筋力,報於公嫗育養之澤,若終,為報父在為母之服,別立宮宇而祭之,畢己之年也。詩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今四子服報如母,不亦宜乎!愛敬哀戚,報惠備矣。」崔凱喪制駁曰:「以為宜服齊衰周,方之繼父同居者。」

5 異姓為後... :
司徒廣陵陳矯,字季弼,本劉氏養於陳氏,及其薨,劉氏弟子疑所服,以問王肅。答曰:「昔陳司徒喪母,諸儒陳其子無服,甚失理矣。為外祖父母小功,此以異姓而有服者。豈不以母之所生,反重於父之所生?不亦左乎!為人後者,其婦為舅姑大功。婦,他人也,猶為夫故,父母降一等;祖,至親也,而可以無服乎!推婦降一等,則子孫宜依本親而降一等。」

6 異姓為後... :
晉太宰魯公賈充,李、郭二夫人有男,皆夭,充無嗣。及充薨,郭表充遺意,以外孫韓謐為充子。詔曰:「太宰尊勳,不同常人,自餘不得為比。」

7 異姓為後... :
宋庾蔚之曰:「四孤之父母,是事荬五愛反不得存養其子,豈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豈不欲與人為後而苟使其子不存耶?如此則與父命後人亦何異?既為人後,何不戴其姓?『神不歆非類』,蓋舍己族,而取他族為後。若己族無所取後而養他子者,生得養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靈化,豈不嘉其功乎!唯所養之父自有後,而本絕嗣者,便當應還本其宗祀;服所養父母,依繼父齊衰周。若二家俱無後,則宜停所養家,依為人後服其本親例,降一等;有子以後,其父未有後之閒,別立室以祭祀是也。」

URN: ctp:tongdian/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