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縗三年: |
周制,父卒為母。繼母如母,言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慈母如母,謂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汝以為子」,命子曰「汝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歟?」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代,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弗忍,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 |
| 齊縗三年: |
周制,母為長子,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妾為女君之長子,與女君同。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
| 齊縗三年: |
漢戴德云:「父卒,為繼母、君母、慈母;孫為祖後者,父卒為祖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達於士;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祖父母;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繼母為長子:並與父卒為母同。」 |
| 齊縗三年: |
周制,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
| 齊縗三年: |
後漢荊州牧劉表云:「父亡在祖後,則不得為祖母三年,以為婦人之服,不可踰夫。孫為祖服周,父亡之後,為祖母不得踰祖也。」 |
| 齊縗三年: |
晉或問曰:「若祖父先卒,父自為之三年,己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後卒,當服三年不乎?」劉智答云:「嫡孫服祖三年,誠以父卒則己不敢不以子道盡孝於祖,為是服三年也。謂之受重於祖者,父卒則祖當為己服周,此則受重也。己雖不得受重於祖,然祖母今當服己周,己不得不為祖母三年也。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特為此發也。」 |
| 齊縗三年: |
侍中成粲云:「禮有嫡子則無嫡孫,然則己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不得為祖母三年。禮,舅沒則姑老,為傳家事於長婦也。亦為祖沒,則己父受重於祖父,己不受之於祖父母,故無祖父母三年之理也。」 |
| 齊縗三年: |
賀循又引小記,自釋為祖母後者,服之如母,不為祖父母後,不得為祖母三年,未見其驗,但以父在無二嫡,父沒祖存,己位則正,不得為祖父後,乃為祖母嫡也。 |
| 齊縗三年: |
宋崔凱云:「時人或有祖父亡,而後己母亡,孫奉養祖母,祖母卒則為之齊縗三年者。凱以為祖母三年,自謂己父母早亡,受重於祖,故為祖斬縗三年,祖母齊縗三年。今己父後亡,則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孫雖奉養祖母,固自當如禮齊縗周耳。」 |
| 齊縗三年: |
庾蔚之謂:「劉景升以婦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於祖,為祖母不應三年』,可謂殊途而同謬者矣。」 |
| 後妻子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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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妻子為... : |
後漢末,長沙人王毖上計至京師,值吳魏分隔,毖妻子在吳,身留中國,為魏黃門郎,更娶妻生昌及式。毖卒後,昌為東平相。至晉太康元年吳平時,毖前妻已卒,昌聞喪,求去官行服。東平王楙上臺評議。 |
| 後妻子為... : |
博士謝衡云:「毖身不幸,去父母,遠妻子。妻於其家,執義守節,奉宗祀,養舅姑,育稚子。後得歸還,則固為己妻。父既為妻,子豈不為母。昌宜追服三年。」 |
| 後妻子為... : |
博士許猛云:「絕有三道。且夫絕妻,如紀叔姬,其逼以王法,隔以殊域而更聘嫡室者,亦為絕矣。是以禮有繼母服,無前母制。是以前母非沒則絕也。以昌前母雖在猶不應服,若昌父在,則唯命矣。依禮記,昌唯宜追服其兄耳。」 |
| 後妻子為... : |
尚書都令史虞溥言:「臣以為禮不二嫡,重正也。苟正嫡不可以二,則昌父更娶之辰,即前婦義絕之日,固不待言而可知矣。議者以昌父無絕遣之言,尚為正嫡。恐犯禮虧教,難以示後。按昌父既冊名魏朝,更納後室,豈得懷舊君於江表,存外妻於讎國乎?非徒時政之所禁,乃臣道所宜絕。設使昌父尚存,今始會同,必不使兩妻專堂,二嫡執祭。以此驗之,故知後嫡立宜前嫡廢也。即父使有兩立之言,猶將以禮正之,況無遺命,可以服乎?溥以為宜如猛議。」 |
| 後妻子為... : |
博士秦秀議云:「按議者以禮無前妻之名,依名絕之不為之服,斯乃是也。今兄弟不同居,而各以路人相遇其母,恐一體之愛,從此絕矣。古人之為,未必按文,唯稱情耳。以為二母之子,宜各相事皆如所生。雖無成典,期於相睦,得禮意也。若前妻之子不勝母之哀,來言曰『我母自盡禮於事夫,為夫先祖所歆享,為父志所嘉,為人倫所欽敬』,便迎父喪,歸於舊塋,以其母祔葬;則後妻之子,寧可以據儒者之言以距之邪?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而三年之恩便同所生矣。昌父何義不令二嫡依此禮乎?然禮無明制,非末學者所敢用心;必不得已,與其意而絕之,不若意而事之。故以為昌宜追前母三年,二母之祔,以先後為敘。」 |
| 後妻子為... : |
侍中程咸言:「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約身,幸值開通,而固絕之,此禮不勝情而漸入於薄也。昌母後聘,本非庶賤,橫加抑黜,復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為報,則並尊兩嫡,禮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明不足立正后也。聖人之弘,猶權事而變,而諸儒欲聽立兩嫡,並未前聞。且趙姬而讓叔隗以為內子,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無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則自黜其親;交相為報,則固非嫡。就使未達,追為之服,猶宜刑貶,以匡失謬,況可報楙施行,正為通例,則兩嫡之禮始於今矣,開爭長亂,不可以訓。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 |
| 後妻子為... : |
著作郎陳壽等議:「春秋之義,不以得寵而忘舊,是以趙姬請逆叔隗而己下之。若昌父及二母於今並存,則前母不廢,有明徵矣。設使昌父昔持前婦所生之子來入中國而尚在者,恐不謂母已黜遣,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 |
| 後妻子為... : |
司馬李苞議:「禮重一統,所以正家,猶國不可二君。雖禮文殘缺,大事可知。昌父遇雖,與妻隔絕,夫得更娶,妻當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執節之婦,不為理不絕矣,適可嘉異其意,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絕之夫。議者以趙姬為比,愚以為不同也。重耳適齊,志在必還,五年之間,未為離絕。衰納新寵,於禮為廢嫡,於義為棄舊,姬氏固讓,得禮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並也。古無二嫡,宜如溥駮。」 |
| 後妻子為... : |
中書監荀勖議曰:「昔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知存亡,更娶蔡氏女。徐州平後,陳氏得還,遂二妃並存。蔡氏之子元疊,為陳氏服嫡母之服,族兄宗伯曾責元疊,謂抑其親,鄉里先達以元疊為合宜。」 |
| 齊縗杖周: |
周制,父在為母周,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
| 齊縗杖周: |
大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父在為母服止一周,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竊謂子之於母,慈愛特深,所以禽獸之情,猶能知母,三年在懷,理宜崇報。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詔依行焉。 |
| 齊縗杖周: |
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冰上言:「准禮,父在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太后請同父沒之服,三年然始除靈。雖則權行,有紊彝俗。今請仍舊章,庶協通禮。」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 |
| 齊縗杖周: |
刑部郎中田再恩建議云:「降殺之喪,貴賤無隔,以報免懷之德,思酬罔極之恩。稽之上古,喪期無數,暨乎中葉,方有歲年。自周公制禮之後,孔父刊經以來,方殊厭降之儀,以標服紀之節。重輕從俗,斟酌隨時。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謂合從齊縗之制。此等並四科之數,十哲之人,高步孔門,親承聖訓,及遇喪事,猶此致疑,即明自古以來,升降不一。今去聖漸遠,殘缺彌多,會禮之家,名為聚訟,寧有定哉!而父在為母三年,傳之已踰二紀,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從則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極之辰,中宮獻書之日,往時參議,將可施行,編之於格,服之已久。前主所是,疏而為律;後主所是,著而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與伯叔母、姑姊妹同焉?若以庶事朝儀,一依周制,則古臣之見君也,公卿大夫贄羔鴈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宮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侯甸男衛,朝聘有數,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井邑丘甸,以立征稅,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冠冕衣裘,乘車而戰,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三老五更,膠序養老,今何故不行乎?諸如此例,不可勝述,何獨孝思之事,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可為痛心,可為慟哭者也。詩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勞。』阮嗣宗,晉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為母重於父。據齊縗升數,麤細已降,何忍服之節制,減至於周?豈後代之士,盡慚於枯骨?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 |
| 齊縗杖周: |
履冰又上疏曰:「上元中,武太后上表,請同父沒之服,初亦未有行用。垂拱年,始編入格,錫氏之後,俗乃通行。臣開元五年,頻請仍舊。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詳議。諸司所議,同異相參。臣竊見新修之格,猶依垂拱之偽,至有祖父母安存,子孫之妻亡歿,下房几筵,亦立再周,甚無謂也。據『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則喪服四制云:『天無二日,土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所以父在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臣恐後代復有婦奪政之敗者。」疏奏未報。 |
| 齊縗杖周: |
履冰又上表曰:「臣聞夫婦之道,人倫之始。自家刑國,牝雞無晨,四德之禮不愆,三從之義斯在。故父在為母服周者,見無二尊也。准舊儀,父在為母一周立靈,再周心喪。父必三年而後娶者,達子之志焉。豈先聖無情於所生,固有意於家國者矣。原夫上元肇年,天后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垂拱之初,始編入格。臣謹尋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於後?且臣所獻者,蓋請正夫婦之綱,豈忘母子之道。復云母屬所謂『與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豈有筵杖之制、三年心喪乎?齊斬足為升降者,母齊父斬,不易之禮。故父加至再周,父在為母加三年心喪。今者同父歿之制,則尊厭之律安施?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 |
| 齊縗杖周: |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古之聖人,徵性識本,緣情制服,有伸有厭。天父天夫,故斬縗三年,情禮俱盡者,因心立極也。生則齊體,死則同穴,比陰陽而配合。同兩儀之化成。妻喪杖周,情禮俱殺者,蓋遠嫌疑,尊乾道也。父為嫡子三年斬縗,而不去職者,蓋尊祖重嫡,崇禮殺情也。資於事父以事君,孝莫大於嚴父。故父在為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謂之尊厭者,則情伸而禮殺也。斯制也,可以異於飛走,別於華夷,羲農堯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所同尊也。今若捨尊厭之重,虧嚴父之義,略純素之嫌,貽非聖之責,則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矣。謹詳前者之疑,並請依古為當。」自是百僚議竟不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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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年,下敕曰:「惟周公制禮,當歷代不刊;況子夏為傳,乃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縗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而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為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釋服,心喪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禫服終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齊縗三年者。議者是非紛然。元行沖謂人曰:「聖人制厭降之禮,豈不知母恩之深也?但尊祖貴禰,欲其遠別禽獸,近異夷狄故也。人情易搖,淺俗者眾。一紊其度,其可正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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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五禮,又議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縗三年為定,遂為成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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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為妻,妻至親也。出妻之子為母。出妻之子為母周,則為外祖父母無服也。絕族無施服,親者屬也。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 |
| 齊縗杖周: |
晉束皙問:「嫡子為出母無服,母為子有何服?」步熊答:「但為父後,故不得服耳。母為之服周。嫡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為服緦麻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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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準正論:「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喪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親而無服乎?釋服而祭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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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神龍元年五月,皇后表請,天下士庶出母終者,令制服三年。至天寶六載正月赦文:「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齊縗之紀,雖存出母之制,顧復之慕,何伸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終服三年。」 |
| 齊縗杖周: |
周制,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貴終也。 |
| 齊縗杖周: |
魏王肅云:「從乎繼而寄育則為服,不從則不服。」 |
| 齊縗杖周: |
晉束皙問曰:「繼母嫁從服,當立廬不?」步熊答曰:「父卒,繼母嫁,如母,應居倚廬。」 |
| 齊縗杖周: |
皇密云:「且經稱繼母如母者,蓋謂配父之義,恩與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傳云繼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無制,不同之驗也。夫一與之齊,則終身不改,故死則同穴,無再醮之義。然則禮許其嫁,謂無大功之親,己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上使祖宗無曠祀之闕,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故曰貴終也。若偏喪之日,志存爽貳,不遵恭姜靡他之節,而襲夏姬無厭之欲,輕忽先亡,棄己如遺,無顧我之恩,何貴終之有也。如禮之旨,則子無不從。且非禮而嫁,則義之所黜,何服之有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