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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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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縗不杖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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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齊縗不杖... :
周制,為祖父母周,至尊也。鄭玄曰:「此言其異於杖周耳。」王肅云:「言與杖周同制,唯杖屨異。」為伯父母、叔父母周,與尊者一體也。馬融曰:「與父一體,故不降而服周。」陳銓曰:「尊者,父也。所謂昆弟一體也。」為兄弟之子亦周,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婦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夫婦判合,昆弟四體。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避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於宗,不足則資之於宗。鄭玄云:「宗者,代父為小宗典宗事者。資,取也。為姑在室亦如之。」賈公彥曰:「昆弟之義無分者,言凡昆弟如人身之手足,不可分離。」為伯母、叔母亦周,以名服也。賈公彥云「以其配父而有母名,故服之如父。」大夫之嫡子為妻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鄭玄曰:「大夫不以尊降嫡婦者,重嫡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也。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許嫁者以出降。」馬融曰:「大夫重嫡,不降大功。子從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為昆弟。鄭玄曰:「昆,兄也。為姑姊妹在室亦然。」雷次宗曰:「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於昆弟下無姊妹文,於眾子下無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則為殤,已成人則當出,故皆不見於此。」士為眾子。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也。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又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則不服。為昆弟之子周,報之也。鄭玄曰:「按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陳銓曰:「男女同耳。」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周,鄭玄曰:「兩言之者,嫡子或為兄,或為弟。」陳銓曰:「大夫為眾子大功,嫡子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大夫雖尊,不敢降其嫡。嫡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之為。為嫡孫周,不敢降其嫡。有嫡子者無嫡孫,孫婦亦如之。周之道,嫡子死則立嫡孫,是嫡孫將上為祖後者。長子在則皆為庶孫。孫婦亦如之,嫡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周也。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何以周?不貳斬也。馬融曰:「為大宗後,當為大宗斬,還為小宗周,故曰不貳斬也。」王肅曰:「凡服不報,以嫡尊降也。既出為大宗後,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故不以出降而報之。」陳銓曰:「大宗為尊者之正宗,故後之也。」雷次宗曰:「據無所厭屈則周為輕。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遠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周,馬融曰:「婦人以適人降,故服父母周,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亦為之周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為昆弟之為父後者周,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周。馬融曰:「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王肅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為父後者也。」鄭玄曰:「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持重者,不自絕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者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服之,避大宗也。」繼父同居者周,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俱適人,馬融曰:「稚,少。幼,小也。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故母與之俱行適人。」鄭玄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下也。大功之親,謂同財者。」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縗周,異居則服齊縗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也。鄭玄曰:「築宮廟於家之門外,神不歆非族也。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焉。此以恩服耳。未嘗同居則不服也。」馬融曰:「不敢與知之也。謂己自有宗廟,不隨母適人,初不同居,何異居之有也。」陳銓曰:「異居者,昔嘗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親,同財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隨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專財也。」為夫之君周,從服也。馬融曰:「夫為君服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周。」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無主者,謂其無祭主,故周也。鄭玄曰:「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也。」雷次宗曰:「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今無祭主者,是無子無夫,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既無受我之厚,則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今之不降,既緣亡者之罂獨,又因報身之無屈,二途俱伸,彼此兼遂,故父母兄弟,在室姊妹,咸得反服也。唯出適者,自以義結他族,事殺本宗,受我之厚,奪己亦深,至乃愛敬兼極者,猶抑斬以為周,況餘人乎?雖則家庭莫主,兄弟絕嗣,無後之痛,路人所悲,而深心徒結,至服無反,良由既曰外志成,事無兩降故也。降由己身之出,不計前人應降與不應也。所謂反服者,反於昆弟伯叔耳。若無主服周,昆弟大功,則是過於昆弟也,豈所謂反服哉!問者曰:『女子云出適者,不得為無主服周,斯則然矣。敢問兩無主,得交相反服不?』答曰:『經云姑姊妹報,明反服不由己身,人今哀己,不可無報,若兩俱無主,義無先服,則無服,安得交相為周。』」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周,馬融曰:「父母長子,君服斬,故臣從降服一等周也。妻則小君,服母之義,故周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也。父卒者,父為君之子孫,宜嗣位而早卒也。妾為女君周,妾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也。鄭玄曰:「女君,君嫡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雷次宗曰:「今抑妾使同婦,尊女君使同姑。女君於妾,不得同姑之降婦。不降則應報,所以不報者,欲伸聖人抑妾之旨。若復報之,則並后之誡,竟無所徵。故報之則違抑妾之義,降之則有舅姑之嫌,故使都無服,無重嫌之責。」婦為舅姑周,從服也。馬融曰:「從夫而為之服也。從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妻服周也。」劉系之問:「子婦為姑既周,綵衣邪?」荀訥答曰:「子婦為姑既周除服,時人以夫家有喪,猶白衣。」為夫之昆弟之子周,報之也。馬融曰:「伯母叔母報之。」鄭玄曰:「男女皆是也。」陳銓曰:「從於夫者宜服大功,今乃周者,報之也。」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周,雷次宗曰:「嫌二妾從於君尊以降其子,故明之。所嫌者尊,故降。不言士妾也。」馬融曰:「公,諸侯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鄭玄曰:「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也,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為妾子同矣。」雷次宗曰:「夫人與君同體,以尊降其子也。公子與君同體,以厭其親也。妾無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無公子之厭,故得遂其親也。而事鄰於體君,跡幾於不遂,故每以『不體』『得遂』為言也。」女子子為祖父母周,不敢降其祖也。鄭玄曰:「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馬融曰:「不言女孫言女子子者,婦質者親親,故繫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適人也。」陳銓曰:「言雖已嫁,猶不敢降也。」駮鄭玄曰:「『經似在室』,失其旨也。在室之女則與男同,已見章首,何為重出?言不敢降者,明其已嫁,傳義詳之。」孔倫曰:「婦人歸宗,故不敢降其祖。」大夫之子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鄭玄曰:「命者,加爵服之名也,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命其婦也。此所為者凡六大夫、六命婦。無主,無祭主者,為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主,如眾人。唯子不報,男女同耳。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王肅曰:「姑姊妹本大功,今以無主為之周,故亦報己以周。女子子亦大功,今以無主為之周,女子子今為父母周,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雷次宗曰:「以報之為言二服如一,父母為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周,女子子適人亦為父母周,與報相亂,故經別其非報也。」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也。何以言唯子不報?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周,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周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適於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夫尊於朝,與己同也。妻貴於室,從夫爵也。大夫為祖父母、嫡孫為士者周,大夫不敢降其祖與嫡也。馬融曰:「尊祖重嫡,自尊者始也,故不敢降。」鄭玄曰:「不降其祖與嫡,則可降其旁親也。」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周,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鄭玄曰:「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歟?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也。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馬融曰:「公謂諸侯也。其間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也,皆為其父母得服周也。」陳銓曰:「以妾卑賤不得體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傳明之卑賤不得體君。」雷次宗曰:「今明妾以卑賤不得體君,厭所不及,故得為其父母遂也。」

齊縗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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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齊縗三月:
周制,寄公失地之君也。為所寓服齊縗三月,言與眾人同也。鄭玄曰:「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也。諸侯五月而葬而服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除之。」雷次宗曰:「既來受其惠,宜敬於所託,故與眾人同。」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齊縗三月,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鄭玄曰:「婦人,女子子在室及歸宗者。宗子,繼別之後,百代不遷,所謂大宗也。」馬融曰:「丈夫婦人,謂一族男女,皆為宗子母與妻。」王肅曰:「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反為其宗子服也。」雷次宗曰:「言尊祖故敬宗,明祖已歿也,無由施於尊,當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為舊君,舊君之母、妻。舊君者,仕焉而已者也。服齊縗三月者,言與人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鄭玄曰:「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陳銓曰:「仕焉,凡仕者。而已者,致仕也。」雷次宗曰:「身既反昔,服亦同人,蓋謙遠之情,居身之道也。然恩紀內結,實異餘人,故爰及母妻也。」

2 齊縗三月:
晉虞喜議云:「或問曰:『喪服經傳為舊君謂仕焉而已者,鄭注曰:「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與廢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廢疾沉淪,罔同人伍,不淪臣道,齊縗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禮既全,恩既無替,自應三年,不得三月。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既仕而去,義同人伍耳。』」

3 齊縗三月:
咸康末,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仕,服有同異。范宣答云:「夫禮制殘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國君之禮,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則為舊君齊縗三月;天子之臣,則亦然矣。天子之與國君,雖名號差異,至於臣子奉之,與王者無殊矣。何以明之?公羊傳曰:『以諸侯踰年稱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比例如此,則臣服之制同矣。」

4 齊縗三月:
穆帝崩,前尚書郎曹书等奔赴,皆服齊縗。詔書侍御史喻希表彈其失禮。博士孔恢等議云:「禮無解職厭降之文,令有去官從本官之品,典律並愆,軌訓有違。按书等並以凡才,著蒙榮飾,或濯纓清波,不能仰遵王度,自同隸人,愆義違則,虧黷王猷。請以見事免书等所覆除官。」曹书上表自理曰:「臣聞君喪之禮,貴賤不同。禮,臣為君斬縗,仕焉而已,為舊君齊縗。爵祿既絕,朝見既替,蓋以疏賤於親貴,故降其制也。又國喪儀注,居職者朝夕臨,去職者朔望臨。禮,哭泣之節,各稱其服,哭輕則服不得重。據令,去職之臣朔望哭,宜為舊君服齊縗。是以臣前率而行之,不敢有加。臣服齊縗,哭臨殿庭,踰月歷旬,外內監司,莫之或譏。及至梓宮將幸山陵,諸官來赴,服斬者多。此皆意存於重,而不原於制,遂使親疏貴賤,無有等差。曾參欲勿除父母之喪,仲尼患其過制。今去官者服在官者之服,固為過制,非聖哲所許,而不推古今正禮難臣。若難者有證,臣對無據,甘受違制。」

5 齊縗三月:
周制,庶人為國君。鄭玄曰:「不言人而言庶人者,或有自在官者,謂工匠之屬也。天子畿內人服天子亦如之。」馬融曰:「眾人為國君服齊縗三月也。」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齊縗三月。妻言與人同也,長子言未去也。鄭玄曰:「在外,待放已去者。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人也。春秋傳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6 齊縗三月:
漢石渠禮議:「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諫不從而去,君不絕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嫡妻之長子也。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遺體也。大夫在外,不得親祭,故以重者為文。』宣帝制曰:『以在故言長子。』」吳徐整問曰:「婦人為君之服周,則諸侯夫人亦為天子服此也。其聞喪之儀,衣麻之數,哭泣之位,變除之節,如周制將復有異耶?」射慈答曰:「其畿內諸侯夫人,有助祭之禮,則始喪之時,悉當到京師,復當還耳。其畿外諸侯聞喪,則當於路寢庭發喪,夫人當堂上也。變除之節,皆如周服之制也。」

7 齊縗三月:
晉賀循按:「鄭注喪服云:『凡妻從夫降一等。夫合三月,則妻宜無服,而猶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則本國之女也,雖從夫而出,婦人歸宗,往來猶人,故從人服也。長子有服,謂未去者也。』循以為以道去君,非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則服也。」

8 齊縗三月:
戴逵謂:「鄭玄注喪服不通。何者?婦人義無二尊,故出嫁則降父而服夫,何至為人去國乃兼服二君乎?若果宜兩服,夫經記應見。將謂大夫於君之母妻,本有齊斬之殊,乃仕焉而已,則俱在三月,蓋其義也。」鄭昕答曰:「按禮,妻為周而長子三月。今夫雖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猶宜周,故言與人同,則出國無服可知也。所以別言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於人耳。」

9 齊縗三月:
崇氏問曰:「齊縗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君。大夫去適他國,便為其所適國君服,於本國絕矣。妻從夫,當為後君服,舊寧以為人乎?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為舊君也。」

10 齊縗三月:
周制,繼父不同居者。嘗同居,今不同居也。

11 齊縗三月:
大唐聖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嘗書問太子文學徐堅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貧窶,不能守志,攜以適人,為後夫之所鞠養,及長出嫁,不復同居。今母後夫亡,欲制繼父服,不知可不?人間此例甚眾。至於服紀,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為議論?」堅答曰:「儀禮喪服經:『繼父同居齊縗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者也。』鄭玄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廟於家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嘗同居即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正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更無異文。唯傅玄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準作論,亦以為此則自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靦貌繼以他人哉!然而藐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母,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存其繼嗣。在生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之駮,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制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蓋亦何嫌?繼父之服,宜依正禮。今女子母攜重適,寄養他門,所適慈流,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儀,無不畢備,與築宮立廟無異焉,蓋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縗三月』,不分別同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縗三月,竊為折衷。」方慶深善此答。

12 齊縗三月:
周制,曾祖父母。何以齊縗三月?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鄭玄曰:「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高祖宜緦麻,曾祖小功也。據祖周,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曾祖高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重其縗麻,則尊尊之義也。減其日月,恩殺也。」王肅曰:「祖父周則曾祖大功,而傳以小功為說者,服本以周為正,父則倍之故再周,祖亦如焉故服周,曾祖恩輕,加所不及,正當小功,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據祖父而言也。從祖祖父、從祖父、從祖昆弟,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而己皆為之小功。從祖昆弟同與己為兄弟之族,而從祖父與己父為從父兄弟者也,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為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

13 齊縗三月:
晉袁準正論:「按禮喪服云『為曾祖父母齊縗三月』,自天子至於士,一也。祖周則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遠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存焉。爾雅有來孫、雲孫、仍孫、昆孫,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則不可以無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聵禱康叔,自稱曾孫,非四代之曾孫。然則高遠也無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復分別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遠祖之祖,故齊縗以見高祖以上之服。遠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殺,故減其月數。故舉三月,則知其遠祖;稱曾高,其服同也。儒者或以為高祖無服五屬之文,而云無服乎?族祖祖父緦麻而曾祖三月乎?」

14 齊縗三月: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謹按曾祖高祖父母舊服齊縗三月,請加為齊縗五月。」

15 齊縗三月:
周制,大夫為宗子,不敢降其宗也。馬融曰:「五屬孫雖為大夫,不敢降宗子者,故服齊縗三月。」大夫為舊君。大夫去,君掃其宗廟,故服齊縗三月,言與人同也。何大夫之謂也?言以道去其君而猶未絕。鄭玄曰:「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也。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人也。」馬融曰:「大夫為舊君,據不在列位,不敢自比於留臣,故自同於庶人也。」雷次宗曰:「經前已有為舊君,今復有此舊君,傳所以知前經是仕焉而已,後經是待放未去者,蓋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淺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義既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義盡矣,若君不能掃其宗廟,則但不為戎首而已。以其猶復未絕,故得同於人庶,適足以反服於君,不獲及其親也。」

16 齊縗三月:
晉崇氏問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於郊三月,君賜環則還,賜玦則去,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答曰:「其待放已三月,未得環玦,未適異國,而君掃其宗廟,故服齊縗三月。」

17 齊縗三月:
或難曰:「今去官從故官之品,則同在官之制也,故應為其君服斬。王肅、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之品可知矣。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者例,為君服齊,失之遠矣。」釋曰:「按令,諸去官者從故官之品,其除名不得從例。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王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然則去官從故官之例,敢見臣服斬,皆應服齊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從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諫去者,豈同除名者乎?又解職者嘗仕於朝,今歸家門,與老疾三諫去者豈異,而難者殊其服例哉!」

18 齊縗三月:
又難曰:「按禮及先儒說,為君服齊,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老歸者無復為臣之道,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臣之義絕,宜降而服齊縗。解職者後將復仕,無離絕之事,固應服斬。二者各異,豈得相准?」釋曰:「古者年老廢疾,乃得致仕。閔子騫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禮亦當為舊君服齊縗,不唯年老廢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墜諸淵之虐,臣雖去此仕彼,亦無絕道,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內而可絕乎?禮,臣三諫不從,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過納諫,聞命駿奔,何為終身不入君朝乎?君為人父母,人於君有子道,尊君之義,臣人一耳。而禮臣為君服斬,云為君服齊者,別親疏、明貴賤也。老疾待放之臣與人同服者,亦以疏賤故也。而難者不察疏賤厭降,乃云『絕其舊君』,悖於禮矣。解職者既已疏賤,與老疾去者無異,寧可必己後可還仕與自同於見臣為其君服斬乎?如令後可還仕,便得同見臣之制,三諫去者,一時罷退,後可還仕,方於解職,未始有殊。二臣之服,例皆應齊,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使去職者行斬,難以言通論矣。」

19 齊縗三月:
又難曰:「王者無外,天子之臣雖致仕歸家,與在朝無異,不得稱君為舊而服齊縗也。」釋曰:「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其餘以封諸侯。畿內之人服天子齊縗,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為天子有內外之差。王者以天下為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統,故曰無外之義,非所以論服也。書曰『臣為朕股肱耳目,宣力四方』,言君臣相與共政事,有一體之義。親而貴,故君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賤,不得復託體至尊,故謂之舊君。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齊。」

20 齊縗三月:
左丞鄭襲曰:「君非天子之稱。」博士答曰:「天生蒸人而樹之君,天子非君,君將焉在?」

21 齊縗三月:
周制,諸侯大夫之臣為舊君服。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鄭玄曰:「君、大夫,尊卑異也。違,去也。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為舊君反服。」王肅曰:「所適尊卑同,反服舊君。」

22 齊縗三月:
晉武帝泰始中,尚書令史恂本文姓闕等是故少府鮑融故吏,假詣喪所行服,散騎常侍何遵駁以為:「禮云『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則之天子亦不反服矣。恂等已登天朝,反服舊主,典禮相違。」荀顗表云:「禮,臣為君斬縗三年,與子為父同。以進登天朝,絕無舊君之心,廢反服之禮,非所以敦風崇教。今使仕者反服舊君,於義為弘。」詔曰:「可重下禮官評考。」尚書吳奮議以為皆不應服。尚書何楨議以為:「禮為貴臣貴妾緦服三月。夫貴之施賤,猶論恩紀以制服,況嘗為臣吏,禮遇恩紀,優劣不同,焉可同之一例。今以為辟舉正職之吏,宜依古為舊君服,不論違適之異,皆齊縗三月。其餘郡吏,聞喪盡哀而已。」衡陽內史曾瑰議以為:「古者失地之君,託身造次,感一時之惠,猶齊縗以為報;嘗為臣吏,禮待優備,故依禮託情而弘教訓矣。」國子祭酒孔愉議:「應從弟子服師之制。昔夫子既喪,門人若喪父而無服,弔服加麻。今縱不能爾,自宜三月,加以環絰。未聞深衣之制。白帢布衣是今之吉服。君弔其臣猶錫縗,況臨故君而可奪情服乎!」范汪議:「當今刺史郡守幕府,事任皆重,與古諸侯不異也。按漢魏名臣為州郡吏者,雖違適不同,多為舊君齊縗三月。」范甯議云:「弔服加麻,輕末之服。臣為君服斬縗,舊君齊縗三月,此古今所以得異。甯謂臣有貴賤,禮有降殺。州郡綱紀,察舉辟命之吏,聞舊君喪,應即奔赴。在官之人,亦宜棄職而去。雖不皆與禮合,稱情立文也。或曰:『州郡守牧喪,官吏為之齊縗以終葬,故服舊君緦麻,所以為輕重之殺也。』臣為君服斬,三代之達禮。秦罷侯置守,雖不繼位,皆有吏臣,不得准古諸侯也?」

23 齊縗三月:
虞道恭問曰:「舊君齊縗三月。今見為人吏,舊君喪,今同在此,未知禮猶得服不?」徐邈答曰:「若更仕一君,便絕前君,足下疑於今為人吏是也。吾謂仕者豈以後絕前邪?正使仕於此君之朝,而追前君,亦何不可,況為前君服舊君之服也。」

24 齊縗三月:
周制,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服齊縗三月,大夫不敢降其祖也。馬融曰:「尊祖故不降也。」陳銓曰:「大夫不敢降其曾祖為眾者,如眾人也。」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服齊縗三月者,不敢降其祖也。鄭玄曰:「言嫁於大夫,明雖尊猶不敢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也。」馬融曰:「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服。嫁者,嫁為大夫妻也。成人謂十五已上許嫁未行者也。以祖名曾,明婦人雖為天王后,不降其祖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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