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功殇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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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丧服:“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又曰:“齐縗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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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战于郎,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叹曰:“君子不能为谋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则既言矣。”与其邻童汪踦往,皆死焉。鲁人欲勿殇童汪踦,问于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不亦可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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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妻不殇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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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戴德云:“七岁以下至生三月,殇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于园。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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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适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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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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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甯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唯周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邪?若复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馀日哭。郑必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难逵曰:“传云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已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为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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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史姜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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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谓:“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甯难之,可谓当矣。按束皙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縗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玄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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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孙,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公为嫡子,大夫为嫡子,以上并长殇、中殇,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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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大功,以出也。为从父昆弟。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何以大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为庶孙。为嫡妇大功,不降其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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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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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侄,丈夫妇人报。谓吾姑者,吾谓之侄也。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从服也。大夫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大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妻、昆弟大功,以先君馀尊之所厌,服不过大功。大夫之庶子,则从大夫而降之矣。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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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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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孙略议以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体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贱,不敢降也。”张祖高难以为:“妻为夫之党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岂以贵贱之故而异之?纵妻之贵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则应妾服每当与君同也。君之为父母三年,妾何以无其制乎?”按孙略云妾贱,不可以恩轻从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与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过夫者,以各其义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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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同母异父昆弟相为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縗。’狄仪行齐縗。今之齐縗,狄仪之问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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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帝景初中,尚书祠部问:“同母异父昆弟服,应几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赵怡据子游郑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圣人制礼,外亲正服不过缌,殊异外内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缌服而已。外兄弟异族无属,疏于外家远矣,故于礼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从同爨服,无缘章云大功,乃重于外祖父母,此实先贤之过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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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肃圣证论云:“孔子但说宜服与不,未说服之轻重,故子游处以大功也。”所执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语曰:“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将为之服,因颜亥而问礼于孔子。曰:‘继父同居者,则异父昆弟从为之服;不同居者,继父且犹不服,况其子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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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淳于睿以:“游、夏,文学之俊也。游习于礼者,曰大功;夏广学者,曰齐縗。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共胞,岂有绝道,而欲绝之,谓其无亲。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母昆弟,盖亦宜矣。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齐縗,似近人情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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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弟之丧,以访王肃。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于礼乎。继父同居服周,则子宜大功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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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谓:“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于母,不于继父。继父,绝族者也。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从于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子游、狄仪,或言齐縗,或言大功,趋于轻重,不疑于有无也。家语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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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张融云:“与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肃云从继父而降,岂人情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