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厚齋易學卷十八 宋 馮椅。 撰易輯傳第十四 |
3 | 經下篇 |
4 | ● |
5 | 咸 |
6 | 贊曰:「咸,感也。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止而說,男下女。 又曰:「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雜卦》曰:「咸,速也」。 |
7 | 闗子明曰:「咸者,天地之交也,謂《乾》之上九下交于坤而為九,三《坤》之六三,上交于乾而為上六。 |
8 | 程正叔曰:「天地二物,故二卦分為天地之道。男女交合而成夫婦,故咸與恒皆二體,合為夫婦之義咸,感也。不曰感者,咸有皆義,男女交相感也。君臣上下以至萬物,皆有相感之道。 |
9 | 郭子和曰:「《易卦》六爻皆應者,八卦、泰、否》、《咸》、《恒》損《益》,《既濟》《未濟》,雖名義不同,而為道皆《大。咸以感為義,蓋无所不感之謂咸。 |
10 | 毛伯玉曰:「《春秋傳》曰:周公弔二叔之不咸。鄭舜舉曰:「咸,合也,交也,皆也,和也」。所以明卦之義,並行而不相悖也」。 |
11 | 毛伯玉曰:「咸者,和也,所以感也。所以感者,心也,故咸加心而為感。我以其和而待其自感則可,有意于感之則陋矣。故感去心而為咸。 |
12 | 劉長民曰:「贊以感釋其義,而卦以咸。名者,聖人之㣲旨,欲明感物之无心也。 |
13 | 李子思曰:「有心則為感,无心則為咸」。則知咸者,无心之感也。 |
14 | 李季辨曰:《易》,无思也,无為也。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有心于求感,非《易》之道。故去心而名,卦以咸、咸,皆也。无心于感者,无所不感。 |
15 | 案:「咸」者,皆有此情之謂也。故情之交孚謂之感。感生於心者也,謂咸无容。私心於感則可,謂无心則語猶未瑩以意逆之可也。 |
16 | 李子思曰:說卦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此言太極,肇分之初,八卦各得其體也。又曰:「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此言太極。既分之後,六子各致其用也。相薄者有貴于不相悖,不相射者,有貴於相逮,其體有所不同,而山澤之通氣固自若也。夫山澤通氣,其功用蓋與《乾》、《坤》等,而咸一卦乃能具山澤通氣之象,宜其列於下經之首也。故《上經》之始于乾、坤者,天地定位也。下經之始于咸者,山澤通氣也。然天地定位,則分為《乾》、《坤》二卦者,位欲其分而有辨,山澤通氣則合為《咸》一卦者,氣欲其合而相通也。 |
17 | 程可乆曰:艮兊二體,獨立則相變,並立則相應,《咸》與《損》皆《艮》、《兊》並而咸以陽下,隂有交感之道,卦之所以為咸也。 |
18 | 鮮于子駿曰:「《乾》之上九,下居于三,《坤》之六三,上居於上,故《乾》、《坤》交感而男女之象成。 |
19 | 孫明復曰:「咸以二少恒以二長、二少者,感道貴速也」。 |
20 | 張子厚曰:「感之道不一,或以同而感聖人感人之心是也。或以異而感,男女是也。二女同居,則无感也。感,即合也」。 |
21 | 右明卦義。 |
22 | 《象贊》曰:「山上有澤,咸君子。以虛受人,右明卦用。 |
23 | 《序卦》曰:「離者,麗也,麗必有感,故受之以咸。咸者,感也。張敬夫曰:有天地然後有男女」,故上篇首《乾》、《坤》而終《坎》《離》,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故下篇次之,以《咸》恒有夫婦,然後有父子、君臣,故下篇終之,以《既濟》、《未濟》焉。既濟》者,《坎》《離》之交,而物有所成之謂也。動靜相生,有无相禪,隂陽之運,萬物之生,无有窮已,故既濟之後,復歸之以未濟。 |
24 | 李子思曰:「八卦者,六十四卦之祖也。聖人序卦》以《乾》、《坤》、《坎》、離列之于《上經》,以《震》、《巽》、《艮》、《兊》列之于下《經》,所以更相經緯,而示神易變化不測之用也。然上篇始《乾》、《坤》而終《坎》、《離》,則下篇亦當始《震》,《巽》而終,《艮》兊而乃始《咸》《恒》,何也?《艮》下《兊》上謂之《咸》,《巽》下《震》上謂之《恒》,二卦者乃《艮》、《兊》《震》、巽合而致用也,《震》、《巽》、艮兊在上篇,亦嘗合矣,然頥也者,陽與陽合,大過則隂與隂合也,陽自陽而隂自隂,故非咸恒相交致用之比也。《易》以用為主,隂陽以交而致用,此《咸》之所以先恒而為六十四卦之序也。 |
25 | 右明卦序。 |
26 | 亨利貞取女吉。 |
27 | 贊曰: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止,而說男下女,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
28 | 程正叔曰:物之相感,則有亨通之理。郭立之曰:「感而无不通,是以亨」。耿睎道曰:剛柔感應以相與,則其氣交,其情通,此卦之所以為《咸》,而《咸》之所以亨也。 |
29 | 閭丘逢辰曰:「感非其正,則夫婦不以禮合,君臣不以道合,朋友不以義合,終必致于《睽》《離》,故曰亨利貞」。 |
30 | 程可乆曰:「感物者无所待而亨然,必待正而後利」。朱子發曰:「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正,則失其亨,而所為皆凶也」。 |
31 | 案:咸有亨義,必利于貞,不貞,則所以感者,皆人欲私情矣。「四徳无元」者,二少之卦也。 |
32 | 右明卦象。 |
33 | 胡翼之曰:「以少男取少女,則人倫正而天地之義畢。故咸之道為取,女吉也。女守正靜,男以禮下之,則夫婦之道成。如賢者懷道義君,以禮下之,則君臣之義行」。 |
34 | 毛伯玉曰:「咸、恒皆夫婦也,柔上而剛下,所以為感也。男尊而女卑,是以為恒也。男女之相從,必以其少長相當者,為夫婦之正,故《既濟》謂之定,《未濟》謂之窮,亦以夫婦言之。 又曰:「咸者,取女之初,故女猶在外。恒者,成家之後,故女專職內。 |
35 | 林黃中曰:「男不下女而女從之,非貞女也。君不下士而士從之,非貞士也。如是者,不可取矣。親迎之禮,廢于夫婦之間,就見之儀,蔑于君臣之際,為女與士者不待禮而行,為君與夫者,惟其易與而畜之,未有不悔於其終者也」。 |
36 | 郭子和曰:「《序卦》言天地、萬物、男女、夫婦、父子、君臣上下,皆有咸之道。聖人明人道,故卦辭以取女為言,而贊併天地。萬物言之,所以盡卦之象也。右明卦占。 |
37 | 初六,咸其拇。 |
38 | 贊曰:志在外也。 |
39 | 林黃中曰:「艮為指而在下,體之下,拇之象也」。呂與叔曰:初最下而應九,四四以心感而初以足行,不曰足而曰拇者,以隂居下,靜而未行,蓋心感而迹未應也。 |
40 | 楊廷秀曰:「九四說之初初,六止之初,九四之感,初六欲行者也,而《艮》以止之,是心行而足止也」。右明象。 |
41 | 程可乆曰:九四不比于隂,本爻不比於陽,无有分其應者,故贊稱志在外,而四謂之朋從言,不失其所感也。 |
42 | 馮當可曰:「占不言吉凶,蓋未渉于動。謹則吉,不謹則凶,吉凶未定,不言者存乎人也」。 |
43 | 案四心之象,感之主也。下體自拇而腓,自腓而股,皆聴命於心焉。而初六正應九四,則尤為所感之專者,特去四尚歴三爻視股腓之近,以為行止,故未有吉凶吉凶生乎動者也。 |
44 | 右明爻義。 |
45 |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
46 | 贊曰:「雖凶居吉,順不害也」。胡翼之曰:「腓者拇之上,股之下」。朱子發曰:「互體,㢲為股,股之下腓也」。蘭惠卿曰:「腓在下體之中,隨股而動者也。上有九五之正,應隔礙于三,不能交感,隨九三之股而動則凶然。六二中正能安居,以待九五之正應則吉。 |
47 | 郭子和曰:足之力本乎此,為下體之要,二居下之中,腓為動之主,吉凶之判,特在夫動止之間耳。李季辨曰:設兩端以聴其自擇也。隂陽之情,近則相得正應,猶隔二陽,而所感之主猶隔九三,則如腓之隨股,感九三而動凶之道也。聖人以其居中得正,又有艮止之徳,故告之以居,以待正應,則可轉凶而吉矣! |
48 | 右明象占。 |
49 |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贊曰:「咸,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劉氏曰:「股在下,體之上,三之象也。雖于拇為大,於腓為剛,然感于上而動則均也」。 |
50 | 鄭舜舉曰:「初與二隂也,感于陽而動,故為咸其拇,咸其腓三,以陽為艮之主,宜其止于下體而不動,今亦說乎上之隂而應之,故為咸其股」。 |
51 | 右明象。 |
52 | 郭子和曰:「所應在上,所隨在下。以是而往,能无咎乎?」 |
53 | 李去非曰:「九三,陽也,為《艮》之主,今乃咸其股焉。股動於上,則腓隨于下也」。 |
54 | 李仲永曰:「往應上六,則窮而吝也」。蘭惠卿曰:「雖有應在上,然隔礙四五舍,近從逺往則招吝」。 |
55 | 朱子曰:「陽剛居上,宜靜而往,可吝之甚者也」。案:有應在上而隔二陽,往必吝矣。九四感之主,本爻切近之而聴命焉,猶股之動,聴命于心也。心感其股,執其隨四之志以應之。蓋心動則股動,股動則腓拇,无不動者。 |
56 | 右明占。 |
57 |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贊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朋從爾思,未光大也。胡翼之曰:「居股之上,脢之下,心之象也。以陽居隂,失其正道,本有悔也。若守之以正,則吉可獲而悔可亡。 |
58 | 楊中立曰:「此心之位不言,心心无不該,不可以位言也」。 |
59 | 朱子曰:「當三陽之中,心之象,咸之主也,心之感,物當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以陽居隂為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占以設戒」。 |
60 | 蘭惠卿曰:「《易》之言貞吉悔。亡者,三爻:咸也,大壯也,未濟也。皆以九居四,履非其位,悔也。故戒之雖有應在初,而近礙九三,未能與相交感,故戒以貞固則吉。 |
61 | 右明占。 |
62 | 王介父曰:「思者,心之動也」。案咸以感為義,五之于二,上之于三,雖隔陽爻,皆相為感應,而本爻適當其中。諸爻憧憧然往來于前,而此心本无與也。惟爾之朋,則從爾之思爾。以此見非其類,則有感不應也。 |
63 | 右明象。 |
64 | 程正叔曰:「不言咸其心,感乃心也。四在中而居上當心之位,故為感之主而言感之道」。 |
65 | 劉氏曰:「凡感之道,以心為主。 |
66 | 張知常曰:「下卦皆失,莫若靜之。為愈至四,然後悔亡。惟五為无悔」。 |
67 | 張敬夫曰:咸,六爻未嘗言心。文王于四:曰思,孔子于初,三五曰《志》。蓋志者心之所期,而思者心之用,人之所感,惟物誘于外,然後心往赴之,發而為情矣。此所以不言心歟! |
68 | 按: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感之為道如此,其大而六爻乃无一吉者,自一身之象推之,四當上體而在三陽之中,此其為心之位,而所由以感者也,此而不言吉,則感之道廢矣,然而適焉,以九居四,乃不當位,聖人于是以其居中有陽剛之徳,而許之以貞吉,以其不當位之有悔而開之以悔亡,惟其時物而權其占如此也!夫感之道有我感物者,有為物所感者,我感物則我為主必當位,中正而所感无不通,四无二五之中又无當位之正,聖人恐其所思之過中而為物所感而遷也,故又謂諸爻之往來于前者,各以朋類而從其所思,己之所感者有初六焉,隔于九三而思不及爾,其餘憧憧之往來者,皆非所思也,故卦曰咸,而不曰感,爻言思而不言心,聖人之旨斷可識矣! |
69 | 右明爻義。 |
70 | 說卦子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嵗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徳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徳之盛也。 |
71 | 程正叔曰:感,動也。凡有動皆為感感,則必有應,所應復為感,一有感,復為應,所以不已也」。 |
72 | 張子厚曰:「釋氏以感為幻妄。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萬物而无心。聖人之常以其情,順萬事而无情,故君子之心,莫若廓然而大公,物來則順應。苟規規于外誘之除,將見滅于東而生于西也,非惟日之不足,顧其端無窮,不可得而除也」。 |
73 | 楊中立曰:或謂无思所以體道,有思所以應世,此為不知《易》之義也。《易》所謂「无思者,无所事乎思云爾。故其于天下之故感而遂通,今而曰「不可以有思」,又曰「不能无思」,此何理哉? |
74 | 三子者之言,雖微有異同,而可以推其端也。右推廣爻辭。 |
75 | 九五咸其《脢无悔。 |
76 | 贊曰:咸其脢志末也。 |
77 | 郭立之曰:「下之无憧,憧之思,上之无,騰口之說,可以无悔而已」。 |
78 | 李季辨曰:「悔亡,是有悔而亡也。无悔,是无復有悔也」。 |
79 | 李子思曰:「卦者天徳,論其本體之自然,而爻者人事各牽於爻位繋應之私,則與卦體遂異矣。學者知爻位、吉凶得失之殊,反而觀之,於全卦之體以造于无心,其與天參乎! |
80 | 案爻居心之上,口之下則脢也。心有所感,然後動于脢,乃形于言。言之是非,系乎所感之邪正,而爻居其間,邪正系四而是非系上,故无悔尤也。 |
81 | 右明象占。 |
82 | 上六咸其輔頰舌。 |
83 | 贊曰:滕口,說也。 |
84 | 楊中立曰:「本爻兊之主,兊為口舌,故有頰舌之象。林黃中曰:在上體之上也。 |
85 | 郭立之曰:《易》近取諸身,惟《咸》、《艮》二卦為詳,而其成終者特異,豈非咸極于說而艮終于止邪?」 |
86 | 案感道在心,感人以言者,末也。故于上言之,咸其輔者,象也。頰舌者,占也,謂咸其輔,則有滕頰舌而已。 |
87 | 右明象占。 |
88 | 王景孟曰:「六爻自初至上,皆取諸身,蓋人之四支百體,雖有上下小大之不同,而其血氣脈絡之,相為感通,固有至理行乎其間。故大而天地衆而萬物感通之理,即諸身而可見矣」。此聖人制爻取象之意。 |
89 | 朱子曰:「此卦雖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靜而不宜動者也」。 |
90 | 案: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感于物而動,故六爻之中吉凶悔吝之辭備焉。然感生于心,惟心正則所感正。所感正則所動亦正。故以貞吉屬之九四,蓋吉凶悔吝之所由生也。下三爻足之,象感于動者也。上二爻喉舌之象,感于言者也。 |
91 | 右明六爻。 |
92 | ● |
93 | 恒 |
94 | 贊曰:「恒乆也,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皆應恒恒亨,无咎利貞乆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乆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日月得天而能乆,照四時變化而能乆成,聖人乆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觀其所恒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
95 | 《說卦》曰:「恒徳之固也」。 又曰:恒雜而不厭。 又曰:「恒以一徳」。 |
96 | 李子思曰:「昔者聖人之作,《易》以巽配,震剛上柔,下有一定不易之位,長男長女有能安乆處之理」。於是重為此卦,名之曰「恒」。 |
97 | 林黃中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恒以剛上柔下為義,不取諸《乾》、《坤》而取諸震、《巽》,何也?」曰:「天地定位,雷風相與位定而不交,故其卦為否。相與而不易,故其卦為恒。 |
98 | 右明卦義。 |
99 | 程正叔曰:「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男女交感之義也。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道也。論交感之情,則少為深切。論尊卑之敘,則長當謹正,故《兊》《艮》為《咸》,而《震》《巽》為《恒》也。孫明復曰:咸以男下女,以成其家,既成其家,不可不正也。君先下臣以成其國,既成其國,不可以不治也。故恒以二長相與,因見正家之象。 又曰:「天尊地卑,君上臣下,父坐子立,夫動婦順,恒之道也」。李去非曰:「交感一時之情,常乆萬世之道」。 |
100 | 右通咸明卦義。 |
101 | 《象贊》曰:「雷風恒,君子。以立不易方,右明卦用。 |
102 | 《序卦》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乆也,故受之以恒。 |
103 | 李子思曰:「《易》以《乾》、《坤》、《坎》、《離》為《上經之終始,以《咸》、《恒》既未濟》為《下經之終始,《乾》、《坤》、《坎》、離分而立體者也。《咸恒》既未《濟》,則《艮》、《兊》、《震》、《巽》、《坎》離合而致用者也。自太極既分,使八卦常分而不合,則造化之功何由得見?故分之以示,定體于先,而合之,以示致用於後。此序《易》者之深意也。 |
104 | 案:乾上坤下,離東。坎西,先天之《易》,天地日月之四象也。居上經之始終,以立造化之體。山澤通氣,雷風不相悖,水火相逮。此後天之易,六子之功用也。故居下經之始終,以致造化之用。既濟之後,猶有未濟者,示造化之用,終則有始也。雖然《上、下經》皆以坎離終者,在天成象則為日,月在地成形,則為水火。日月東西之相望,水、火、南北之相交也。其在四時則為二分。二至上經以二分終下經,以二至終也。 |
105 | 林黃中曰:「恒、咸之反也,自咸之恒,上下相易,二五迭居而成卦也。上下相易,則艮為巽,兊為震矣。二五迭居,則剛處隂柔處陽矣。是故柔上而剛下,以明男下女之義,柔下而剛,上以明女從男之義也。夫婦,居室長乆之道,是以謂之恒也。 |
106 | 林以九六為隂陽,六位為柔剛,此惑于立天之道曰隂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也,謂六位不動于下為地道,九六變動于上,為天道爾。然所謂三才之道者,止謂六位不及九六也。此卦《傳》云「剛上而柔下,謂九四初六則九六為剛柔明矣。凡此等處,皆改從經文。 |
107 | 右明卦序。 |
108 | 亨无咎利貞,利有攸往。 |
109 | 贊曰:恒亨无咎,利貞乆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乆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
110 | 王介父曰:亨然後无咎」。 |
111 | 耿晞道曰:「物不可以乆,居其所則恒未為无咎也,惟乆于其道,是以亨而无咎」。 |
112 | 右明前象占。 |
113 | 李仲永曰:天地之道,貞觀者也,日月之道,貞明者也,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貞乃乆也,乆者乆而不變者也。 |
114 | 李季辨曰:利乎正正則可,恒王景孟曰:天地之道,自百刻積而為晝夜,自晝夜積而為寒暑,晝夜之相為晦明寒暑之相為往來,遲速進退,機緘不停,故終始相循,如環无端者,此蓋有常而然也。惟其有常,故有往而利如此也。如使有往而不利,則有今日之晝夜而止爾,又烏有來日之晝夜乎?有今嵗之寒暑而止爾,又烏有來嵗之寒暑乎? |
115 | 袁氏曰:「道无終窮,故利有攸往,乃所以為乆也」。右,明後象占: |
116 | 郭子和曰:「其道可乆,斯无不通,通則无過,舉內利以固外,利以行,此其所以為恒也」。 |
117 | 李子思曰:《易》中諸卦,大率皆以兩兩相從,而合兩為一,隂陽相等,則其為用可以至于乆大。不爾,則隂陽偏造,化將无所寄,其作用矣。然以巽遇艮而隂老,陽少則為蠱,以兊遇震而陽老,隂少則為歸妹,不若咸之少男少女之相配,而恒之長男長女之相匹、隂陽之氣等而无差,而曰亨、曰利、曰吉、曰无咎,蓋无所往而不可也。 |
118 | 右總明象。 |
119 | 初六浚恒貞,凶无攸利。 |
120 | 贊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孔穎達曰:「最處卦底,故曰浚王」。景孟曰:「取其巽入之義」。朱子曰:「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然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體性,上而不下,且隔二三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闇不能度勢,又以隂居巽下為《巽》之主,其性務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筮者如是,雖正亦凶而无所利矣。 |
121 | 案:二性字深得其指,所謂成之者性也。林黃中曰:自《咸》以來,初六九四未之有改,《巽》入而在卦之最下,《震》亢于上,求之愈深,是以浚為恒也。朱子發曰:《泰》之六四:成《巽》九,出六入,有隂陽相求之象,初入卦底浚之象。 |
122 | 劉氏曰:「《記》言事君者量而後入,凡乞假于人,為人從事者亦然,蓋慮夫浚恒之凶也」。 |
123 | 程正叔曰:世之責望,故素而至悔咎者,皆浚恒者也。 |
124 | 案恒之成卦,在初四二爻,剛柔相易而成也。六自四來,初入伏二陽之下,成巽九,自初往四動于二隂之下,成震是初六與四,雖隔二陽而本易位而處求應之切者也。六入于二陽之下,以求達于九,四九四動而上而不下應初,故有浚井求深之象,蓋九動而上,則為井也。九上為井,則失其應矣,焉可恒乎?貞凶隂以居下為貞,又位當也。 |
125 | 右明象占。 |
126 | 「九二悔亡。 |
127 | 贊曰:能乆中也。 |
128 | 都聖與曰:「于卦為恒,而以剛居中,雖位不稱徳,而六五應之,悔亡之象也。 |
129 | 程可乆曰:「以剛應上,非常乆之道,惟中而不過,是以悔亡。《大壯》九二解初二,與本爻之辭不著其所以然,以其象意明也。 |
130 | 毛伯玉曰:「恒,乆也,二中也。不言其故而遽言其報,以為其徳已具于卦爻也,是之謂象學,是故自我言之。所以悔亡者,本于乆中,自其報言之,能乆于中固,宜其悔亡也。 |
131 | 李去非曰:「五爻皆不善二,獨以乆中亡悔,蓋巽入之道,惟中為難」。 |
132 | 案恒明夫婦之道,震男處外,巽女處內,夫婦之恒也,而五柔二剛,反夫婦之恒宜有悔者也。以其體巽位隂居中,用剛為得中之義,以此為恒。能治梱內之政,家道嚴肅者也,故悔亡。 |
133 | 說者謂失位稱悔,誤矣。 |
134 | 右明占。 |
135 | 林黄中曰:「咸以剛下柔上為義,《初》六、九四反之,而以少為咸,恒以剛上、柔下為義九二六五,反之而以中為恒,是以初悔而卒亡,二爻之辭同也。右明爻義。 |
136 | 九三不恒其徳,或承之,羞貞吝。衆說支離,不足以據,茲不復辨。贊曰:不恒其徳,无所容也。《論語》: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醫善。夫不恒其徳,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 |
137 | 李子思曰:「《巽》為進退為不果。其究為躁卦,則是出居陽位,而剛柔皆不得其恒者也」。 |
138 | 都聖與曰:「以陽居三,剛過中而又巽體焉,所行无恒之象,欲應上而九四,以剛拒之,或者不一之辭,謂非人之所願承,而亦或有承之者也。羞言非所願承,而以承之為恥也。以是為固,執而不改則吝」。李氏曰:「恒則于道為正,不恒則于正為吝。 |
139 | 劉氏曰:正固如是,則為吝于改矣。 |
140 | 王景孟曰:「君子自立于天地之間,所以俯仰无愧,驗之千古,聖賢之心而皆合者,徒以此心存焉爾。此心不存,則无所執,守在己者以為不足為吾累,而不知羞辱承吾後矣。吝謂不足多之也,亦通右《明象占》。 |
141 | 案論巽之進退不果,九二九三同也,然九二以剛處隂而位得中,是以悔亡。九三,剛過而不中,其究為躁,是以不恒其徳也。六五體震而以柔處尊位而得中,故為恒其徳,象意明甚。然以夫婦之道言之,應乎上六而隔于九四,隂陽易位而進退不常,此所以進不獲應,而退求所承,則或承之者亦可羞也。所承之人,疑謂初六,蓋初六浚而深入,疑達乎三,隂陽之情相遇也。 |
142 | 說者皆謂九二二雖近而相承,然以陽承陽,恐非婦人之義。 |
143 | 右明爻義。 |
144 | 九四田无禽 |
145 | 贊曰:「乆非其位,安得禽也?」石守道曰:「禽謂初也。 |
146 | 朱子發曰:「與初相易,則巽伏而不見四,安得禽哉?」王景孟曰:「田為禽,設也,田而无禽,謂无功也。《正義曰:「田以譬夫,有事也。无禽者,有事无功也」。程可乆曰:「巽六四得位乎外,以柔巽剛,故田獲三品,今九四乆,非其位與六五,近不相得,故曰无禽,易以田,喻用武,言用武而无功也。馭世任用小人,乆處髙位,一旦事變,无不敗績,九四以之。 |
147 | 右明象。 |
148 | 李子思曰:「《震》,《巽》男女之合,在《初》四二爻。 又曰:「《咸》、《恒》二卦,其象甚善,而六爻之義鮮有安吉者,蓋以爻而配六位,則隂陽得失,乗承逆順之理又各不同故也。 |
149 | 毛伯玉曰:「九三當位則以不中發之,九四失位則以无禽言之,《易》之變也。如此,各有理焉,而不可亂也」。 |
150 | 王景孟曰:以剛居隂,與九二同,而位不得中,與九二異,以常為恒,不若以中為恒也」。 |
151 | 右明爻義。 |
152 | 六五恒其徳貞,婦人吉。夫子凶。贊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凶也。閭丘逢辰曰:以隂柔應陽剛,是以順從為恒也。程正叔曰:居中而所應又中,隂柔之正也,故恒乆,則其徳為貞。 |
153 | 王景孟曰:恒其徳與不恒,其徳反。九三之剛太過而六五,以柔居中故也。 |
154 | 李子思曰:「貞者,四徳之一也。謂之恒則要當以貞固為事,而初曰貞凶,三曰貞吝,五曰貞。夫子凶何也?易之為書,以變通為義,執而不變,亦非所以為恒」。此六五之貞,以婦人從一而終之義,論之則是為吉。以夫子制義之道責之,則是為凶。 |
155 | 案:凡居陽位者,能正固守之,不拘其徳也,吉凶則存乎人焉。 |
156 | 右明象。 |
157 | 林黃中曰:「婦无再醮之義,既嫁從夫,既寡從子雖居尊位,未嘗不以順為正也」。 |
158 | 李季辨曰:男上女下五,雖男位而以六為常。二雖女位而以九為常,以五之柔下從二之剛。夫柔而婦剛,非可恒也,貞于柔,婦人則吉,夫子則凶。楊廷秀曰:五長,男之正體也,為君則柔弱而下從九二之彊。臣為夫子,則柔弱而下從。九二之彊婦,以此為恒,宜其凶也」。 |
159 | 案:二五之應,隔三四之剛,然中正相與聖人以恒,明夫婦之道,故特以其應言也。以言其爻之徳,則柔順為正。婦人之吉也,以言其卦之體,則以男從女,夫子之凶也《易》,故兩從其義焉。 |
160 | 右明占。 |
161 | 程正叔曰:「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其義在丈夫猶凶,況君乎!」 |
162 | 程可乆曰:「以六居五而應剛,在他卦則有人君虛已任賢之象。若以為恒,則順從而无辨」。 |
163 | 蘭惠卿曰:此《洪範》三徳所以有惟辟作福作威之戒也。 |
164 | 毛伯玉曰:二五均為中也。彼悔亡而此凶,何也?九二:陽,徳也。君子,時中者也。六、五隂,徳也。執中,无權者也。知恒而不知變,故以婦人夫子訓之。 |
165 | 案:以咸九變六言之則為知變,以六居五言之則為不知變,義不相悖也,所以易兩著其辭。 |
166 | 右明爻義。 |
167 | 上六振恒凶。 |
168 | 贊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司馬君實曰:「振者,木之搖落也。上以柔弱之質,當常乆之終,體動而應風,搖落之象也。常乆之道,由茲而墜,故凶。 |
169 | 說者大率以動為義,惟此說為當。按:初上本末也,巽木在下,而爻以柔弱在上,九三應之,有風以動之,其末振而搖落之象,浚其本而振其末,失其道矣。 |
170 | 朱子曰:「居恒之極,處震之終,恒極而不恒震,終則過動以隂,柔而居上則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則凶也」。 |
171 | 右明象占。 |
172 | 耿睎道曰:「物不可以終止,故既濟終止則亂。物不可以終動,故上六振,恒則凶。 |
173 | 李子思曰:君子之體恒要須,合《震》《巽》之全體而兼動靜相須之理,然後恒亨之利可保。不然,獨取一爻之義而觀之,則動靜必至偏勝,吉少而凶多。故善明卦者必論全卦,善學《易》者必究全《易》。 |
174 | 右明爻義。 |
175 | 馮當可曰:「恒之道深不可常,動不可常,弱不可常,非其位不可常,惟中故常,故子思謂之中庸。林黃中曰:恒之諸爻,皆有正應,以剛上柔下而言恒,則初六九四,宜若恒矣。以剛柔當位而言恒,則九三上六,宜若恒矣,然而初有浚恒之凶,四有无禽之咎,三有不恒之羞,上有振恒之凶者,乆而不變也,至于九二六五,既非當位之爻,又反尊卑之正,而二為悔,亡五為恒,徳者變通而能乆也。《咸》、《恒》二卦相通,義自咸之恒,其變者中二爻耳,千變萬化而不失乎中恒乆之道,斯為得也。李季辨曰:恒之六爻,惟二五以中行而有常,初四不及三,上過之皆不可恒者也。二五雖得中,又失剛柔之正,六爻皆未善,所以見恒道之難。 |
176 | 案:惟中故常惟變,故中。《中庸》一書言中不及庸,蓋能中則常也。孟子言執中无權而賊道,盖能變則中也。 |
177 | 右明六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