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八 |
3 | 刑部十三 |
4 | 司門科 |
5 | 諸司職掌 |
6 | 律令 |
7 | 宮衛 關津 郵驛 |
8 | 軍政 廏牧 營造 |
9 | 河防 |
10 | 宫衛 |
11 | 明律 |
12 | 太廟門擅入 |
13 | 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 |
14 | 宮殿門擅入 |
15 | 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𤣥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若無門籍冐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輙入及宿次未到而輙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邉逺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
16 |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
17 |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
18 | 從駕稽違 |
19 | 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𤼵邉逺充軍百戶以上絞 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
20 | 直行御道 |
21 |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故於上直行及輙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
22 | 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
23 | 宮殿造作罷不出 |
24 | 凡在宮殿內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報門官及守衛官於所入門首逐一㸃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貎照數㸃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㸃視如名數短少便搜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
25 | 輙出入宮殿門 |
26 | 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輙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輙入宮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収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宮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關防內使出入 |
27 | 凡內使監官并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収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靣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身別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內以慿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干雜藥就令自喫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㫖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邉逺充軍入宫殿門者絞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 |
28 | 向宮殿射箭 |
29 |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人者斬 |
30 | 宿衛人兵仗 |
31 |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輙離職掌處所笞五十别䖏宿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禁經㫁人充宿衛 |
32 |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隨即遷𤼵别郡住坐其親屬人等并一應經㫁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䑃朧充當者斬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聴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 若有特㫖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
33 | 衝突儀仗 |
34 |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廻避衝入儀仗內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廻避者聴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
35 | 凡有申訴寃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聴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 |
36 |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 |
37 | 行宫營門 |
38 | 凡行宫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越城 |
39 | 凡越皇城者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
40 | 門禁鎖鑰 |
41 |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㫖開閉者勿論懸帶關防牌面 |
42 | 凡朝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鐡牌㕑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㕑子校尉罰鈔一十貫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鈔貫充賞有牌不帶無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與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重論隠蔵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詐帶朝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偽造者斬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一百貫充賞 |
43 | 關津 |
44 | 明律 |
45 | 私越冒度關津 |
46 |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邉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若有文引冐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冐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馬騾私渡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詐冒給路引 |
47 |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當該官吏聴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計𧷢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關津留難 |
48 | 凡關津徃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勢要之人乗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撑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
49 | 逓送逃軍妻女出城 |
50 | 凡在京守禦官軍逓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逓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𤼵邉逺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𧷢以枉法從重論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减一等 若逓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
51 | 盤詰姦細 |
52 | 凡縁邉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聴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鞠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隠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 |
53 |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
54 | 凡將馬牛軍需鐡貨銅錢叚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䭾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私役弓兵 |
55 |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當該官司應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
56 | 郵驛 |
57 | 明律 |
58 | 逓送公文 |
59 | 凡鋪兵逓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逓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 |
60 | 凡鋪兵逓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壊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壊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宻文書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凡各縣鋪長專一於㮣管鋪分徃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壊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壊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逓減一等邀取實封公文 |
61 |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逓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逓鋪邀截取囘者不拘逺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得實斬其鋪司鋪兵容隠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 |
62 | 鋪舍損壊 |
63 | 凡急逓鋪舍損壊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
64 | 私役鋪兵 |
65 |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違者笞四十毎名計一日追顧工錢六十文入官 |
66 | 驛使稽程 |
67 |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蔵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碍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
68 | 多乗驛馬 |
69 | 凡出使人員應乗驛船驛馬數外多乗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毎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乗驢而乗馬及應乗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乗上等馬而驛官却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若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疋還官其事非警急不曽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多支廪給 |
70 | 凡出使人員多支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
71 |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邉將若邉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𩔖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
72 | 公事應行稽程 |
73 |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
74 | 占宿驛舍上房 |
75 |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𠫊上房者笞五十 |
76 | 乗驛馬賫私物 |
77 | 凡出使人員應乗驛馬除隨身衣仗外賫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私物入官 |
78 | 私役民夫轎 |
79 |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其民間婦女若老疾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禁限病故官家屬還鄉 |
80 | 凡軍民官在任以疾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腳力隨程驗口官給行粮逓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
81 | 承差轉雇寄人 |
82 |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律各從重論受寄受雇人各減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計𧷢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㫁不在減等之限乗官畜産車船附私物 |
83 | 凡因公差應乗官馬牛駝騾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䭾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其乗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逓運家小者不在此限 |
84 | 私借驛馬 |
85 |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𧷢論加二等 |
86 |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