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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ext Project Wiki
-> -> 卷一百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五》[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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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名
2
○詔
3
若不少順衝旨,降損盛制。《文選·褚淵碑》注引《晉起居注》,帝詔云云。
4
今之尚書令,皆古之百揆之任也。《文選·齊竟陵王行狀》注引王隱《晉書》,詔云云。
5
○晉令
6
常以蝗向生時,各部吏案行境界,行其所由,勒生苗之內,皆令周篇。《藝文類聚》一百
7
車駕出入,相風己前侍御史令史。《御覽》九
8
中書為詔令,記會時事,典作文書也。《初學記》十一,《御覽》二百二十。
9
博士皆取履行清潔,通明典義。若散騎中書侍郎太子中庶子以上,乃得召試。諸生有法度者,及白衣試丘高等,拜郎中。《御覽》二百三十六
10
諸縣率千餘戶置一小學,滿千戶並之。《御覽》五百三十四
11
諸葬者皆不得立祠堂石碑石表石獸。《御覽》五百八十九
12
諸度關及乘船筏上下經津者,皆有所寫一通付關吏。《御覽》五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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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屋皆當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餉饋,獄卒為溫暖傳致。去家遠無餉饋者,悉給廩。獄卒作食,寒者與衣,疾者與醫藥。《御覽》六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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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亡,加銅青若墨黥兩眼,後再亡,黥兩頰上,三亡,橫黥目下,皆長一寸五分,廣五分。《御覽》六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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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御覽》六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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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免官,錮三年。《御覽》六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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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不得私煮鹽,有犯者四歲刑,所在主吏二歲刑。《書鈔》一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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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信節,皆鳥書之。《御覽》六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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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及妃諸王朱綬,郡公主朱綬,郡侯暗朱綬。《御覽》六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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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府長史官品第六,銅印墨緩,朝服進賢兩梁,掾屬官品第七。朝服進賢一梁冠。《宋書·禮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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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品已下,不得服羅綃。《御覽》八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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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品已下,始服金釵,第三品已上蔽結爵釵。《北堂書鈔》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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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服皂緣中單衣。《御覽》六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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旄頭羽林著常腰襦。《御覽》六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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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帝時,有奏太極殿設絳帳,帝詔曰:「漢文以上書皂囊為帷,冬可青布,夏可青葛。《御覽》六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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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作漆器物賣者,各先移主吏者名,乃得作,皆當淳漆者布骨。器成,以朱題年月姓名。《御覽》七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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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傳出使,遭期喪以上,即自表聞,聽得白服乘騾車,到,副使攝事。《宋書·禮志》五,又見《御覽》七百七十二。
28
山鹿白豹遊毛狐白貂領,黃貂班白鼠軍子,渠搜國裘,皆禁服也。《御覽》六百十四
29
步搖蔽髻,皆為禁物。《御覽》七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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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成衣為禁物。《御覽》八百十六
31
士卒百工履色無過緣青,百婢履色無過經青,古儈賣者皆當著巾,帖額,題所儈賣者及姓名,一足著黑履,一足著白履。《御覽》六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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儈駔者皆當著巾,白帖額,題所儈駔者及姓名,一足著白履,一足著黑履。《御覽》八百二十八
33
士卒百工,不得著假髻。《御覽》七百十五
34
百工不得服大絳紫衣巽,假髻真珠宴恚文犀玳瑁,越疊以飾路張,乘犢車。《御覽》七百七十三
35
士卒百工不得服選#ā隊覽》七百十八)
36
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宴懟#ā妒槌》一百三十五,《御覽》八百二。)
37
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御覽》八百七
38
士卒百工不得服越疊。《御覽》八百二十
39
坐廬使者,皆不得宿肆上。《御覽》八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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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有虎,皆作檻阱,籬柵皆施箝,捕得大虎,賞絹三匹。《御覽》八百九十二
41
翡鳥不得西度隴。《御覽》九百二十四
42
諸官有秩,支子守護者,置吏一人。《御覽》九百五十九
43
夷其民守護棕皮者,一身不輸之。《御覽》九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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閬中縣置守黃甘吏一人。《御覽》九百六十六
45
諸宮有梨守護者,置吏一人。《御覽》九百六十九
46
諸官有秩者,守護橙者,置吏一人。《御覽》九百六十九
47
其上黨及平陽,輸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當絹一疋課,應田者呆麻加半畝。《御覽》九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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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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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史卒,官吏皆斬衰,以喪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通典》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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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謚劉毅表
51
劉毅宜謚以申。毅忠允匪躬,贈右光祿大夫儀同三司,斯誠聖朝考績以著熏之美事也。案謚者行之跡,而號者功之表,今毅功德並立,而有號無謚,於義不體。竊以春秋之事求之,謚主于行,而不繫爵,然漢魏相承,爵非列侯,則皆沒其高行,而不加之謚。至使三事之賢臣,不如野戰之將士,臣願聖代舉春秋之遠制。改近代之舊服。《通典》一百四,大興三年,有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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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火災上書
53
漢王氏五侯,兄弟迭任。今楊氏三公,並在大位,故天變屢見,竊為陛下憂之。《晉書·五行志》下,太康十年十月,含章鞠室等火,時有上書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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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改景初歷為泰始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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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祖氣而奉其口終,晉於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於已,事於酉,終於丑,互祖以酉日,臘以丑日,改景初歷為秦始歷。《宋書·歷志》一,泰始元年,有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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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即魏宮立廟。有司奏置七廟,武帝重其役,廟群臣議奏。
57
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牛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辯宗祧。聖旨深弘,遠迹上世,敦崇唐虞,含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遠旨。昔舜承堯禪,受終手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遂陟帝位,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官,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晉書·禮志》上,《宋書·禮志》三,《通典》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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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正朔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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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于湯武,各推行數,宣尼答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輅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蓋期於從政濟治,不繫於行運也。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迹,應天從民,受禪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於義為弘。《宋書·禮志》一,太始二年九月,群公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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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並圓方二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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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郊丘不異,宜並圓方二丘,更修壇兆,二至合祀。《通典》四十二,太始二年十一月,有司奏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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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皇太后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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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代故事,倚廬巾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裡由草,軺輦板輿細犢車,皆施縑裏。《宋書·禮志》二,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云云。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己,其餘居喪之制,一如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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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請除服
65
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歷。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寮,皆就朝晡臨位,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晉書·禮志》中,《宋書·禮志》二,泰始四年四月,有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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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
67
世有險易,道有ㄜ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于漢魏,既葬除釋,諒ウ之禮,自遠代而廢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敢固以請。《晉書·禮志》中,《宋書·禮志》二,有司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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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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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帝舊物,藏之於廟,所存舊物,麻繩為細拂,以明儉約也。《北堂書鈔》一百三十六引《晉要事》,泰始四年,有司。
70
○奏議諸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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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十五成童,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儀。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通典》五十六,奏始六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有司奏議。
72
○奏留太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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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學生七千餘人,才任四品聽留。《宋書·禮志》一,晉太始八年,有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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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劾羊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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祜所統八萬餘人,賊眾不通三萬。祜頓兵江陵,使賊備得設,乃遣楊肇偏軍入險,兵少糧懸,軍人挫劍,皆違詔命,無大臣節,可免官,以侯就第。《晉書·羊祜傳》,吳西陵督步闡舉城來降,吳將陸抗攻之甚急,詔祜迎闡。祜率兵五萬出江陵,遣荊州刺史楊肇攻抗不克,闡竟為抗所擒,有司奏祜云云,坐貶平南將軍,免楊肇為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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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侯國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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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之國,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周則更始。臨時有故,則明年來朝,明年朝後,更滿三歲乃朝,不得依恆數,朝禮皆執璧,如舊朝之制,不朝之歲,各遣卿奏聘。《宋書·禮志》一,《通典》七十四,太始中,有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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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聽華е襲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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е所坐除名削爵,一時之制。е為世子,著在名簿,不聽襲嗣,此為刑罰再加。諸侯犯法,八議平處者,褒功重爵也。嫡統非犯終身棄罪,廢之為重,依律應聽襲。《晉華е傳,大鴻臚何遵奏е免為庶人,不患襲封,請以表世孫混嗣表,有司奏。
80
○奏定王昌前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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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令有人于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養已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戚念之心殊,而為之服一也。又兩后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事,而以禮處之也。昔子思二哭出母于廟,其門人曰:庶氏之母死,何謂哭於孔氏之廟?子思懼,改哭于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母,掘其前母之尸,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為罪人,何則異族之女,不得謨諳裙茫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終亡,尚無並主輕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則昌不應復服,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輒正定為文章,草下太常,報齜鈽小#ā督書·禮志》中,泰康元年,尚書八座以為云云。案,王昌事詳前竟陵王鑫摹#
82
○奏請限田宅
83
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近郊有芻槁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處,近郊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其官第一品五十頃,每呂減五頃以為差,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代,國賓先賢之後,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倉客及佃客,量給官品,以為差降。《通典》一,平吳之後,有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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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止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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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分依舊,車駕朝日,寒溫未適,可不親出。《宋書·禮志》一,太康二年,有司奏,詔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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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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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三官及諸部掾職在鄰輦者,給白蓋小車,又給卿寺從官屬平興車六乘,重車一乘。《北堂書鈔》一百三十九引,《晉起居》注,泰康四年,有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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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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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禮納徵,大昏用玄熏,束帛加鄭馬二駟,王侯玄熏,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熏,束帛加羊。古者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穀鄭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鴈酒米玄熏如故,諸侯昏禮加納採吉期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唯璋官為具之。《宋書·禮志》一,太康八年,有司奏。
90
○奏遂殷祖母服
91
禮無不及還重之制,翔自應降表,殷無緣還重。《通典》九十六,尚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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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夕牲
93
十一月一日合朔,奠,冬葡ι同日,可有司行事。《宋書·禮志》一,太康中,有司奏議詔不許。
94
○奏河間女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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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誠之至,感于天地,故死而更生,在常禮之外,非禮之所處,刑之所裁,斷以還開塚者□□□□□□武帝世,河間有男女相悅許配,男從軍,父母以女,別適,女憂死,男還悲痛,遂發塚,斷棺即活,因負還,其夫爭之,廷尉奏。
96
○奏諸王宜犯藉
97
古諸侯耕藉百畝,躬秉耒耜,以奉社稷宗廟,以勸率農功。今諸王治國,宜依犯藉之義。《晉書·禮志》上,《宋書·禮志》一,武帝末,有司奏。
98
○奏廢楊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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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后陰漸姦謀,圖危社稷,飛箭繫書,要募將士,同惡相濟,自絕于天。魯侯絕文姜,《春秋》所許,蓋以奉順祖宗,任至公於天下。陛下雖懷無己之情,臣下不敢奉詔。可宣敕王公,於朝堂會議。《晉書·武悼楊皇后傳》,韋公有司奏。
100
○又奏
101
駿藉外戚之資,居塚宰之任。陛下既居諒ウ,委以重權,至乃陰圖凶逆,布樹私黨。皇太后內為唇齒,葉同逆謀,禍畔既彰,背捍詔命,阻兵負眾,血刃宮省,而復流書募眾,以獎凶黨,上背祖宗之靈,下絕億兆之望。昔文姜與亂,《春秋》所貶,呂宗叛戾,高后降配,宜廢皇太后為峻陽庶人。《晉書·武悼楊皇后傳》,有司又奏。
102
○奏刑法宜依劉頌啟事
103
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已立法,誠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案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已下,應復出法駮案,隨事以聞也。《晉書·刑法志》,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侍中本宰汝南王亮奏。於是門下屬三公云云。
104
○奏劾王衍
105
衍與司徒梁王彤書,寫呈皇太子手與妃及衍書,陳見誣之狀,彤等伏讀,辭旨懇惻,衍備位大臣,應以義責也。太子被誣得罪,衍不能守死善道,即求離婚,得太子手書,隱蔽不出,志在苟免,無忠謇之操,宜加顯責,以厲臣節,可禁錮終身。《晉書·王衍傳》,衍女為愍懷太子妃,太子為賈後所誣衍懼,自表離婚,賈后既廢,有司奏衍云云。
106
○奏治高車
107
車府令戒嚴,上作高車用雜總求處給,請出上庫錢六十七萬六千六百。《北堂書鈔》未刪改本一百三十九引《晉起居注》,建武元年,有司奏。
108
○奏溫嶠不應辭職
109
案如眾議,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依禮文,父喪《通典》作「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于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囿從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殲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繼以遺賊未滅,亡者無收殯之實,存者又闕於奔赴之禮,而人子之情,哀痛無斷,輒依未葬之義,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則人居無限之喪,非有禮無時不得之義也。諸如此,皆如東闕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唯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嶠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設疾辭。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閣故事辛未令書之制。《晉書·禮志》中,《通典》一百二,建武元年,有司奏。
110
○奏讀夏令
111
今月十六日立夏。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門下駮,依武皇夏闕讀令,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攀鎏旌吐『罩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宋書·禮志》二,《通典》七十,咸和六年三月,有司奏。
112
○奏納皇后儀注建元元年
113
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宮御物,而儀注至尊兗冕升殿,毛頭不設,求量處。又案昔迎恭皇后,唯作青龍澹其餘皆即御物。今當臨軒遣使,而立五牛澹毛頭畢罕並出,即用舊制,故至今闕。《宋書·禮志》一,《通典》五十八,康帝建元元年,納后迨希而儀注陛者不設毛頭,殿中御史奏。
114
○奏議京兆府君遷主
115
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昔征西豫章穎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咸康中,大常馮懷表續太廟,奏還於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所歸。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晉書·禮志》上,《宋書·禮志》三,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
116
○奏劾蔡謨永和八年
117
司徒謨,頃以常疾,久逋王命,皇帝臨軒,百僚齊立,俯僂之恭,有望於謨。若志存止退,自宜致辭闕庭。安有人君卑勞終日,而人臣曾無一酬之禮?悖慢傲上,罪同不臣。臣等參議,宜明國憲,請送廷尉,以正刑書。《晉書·蔡謨傳》,永和八年,公鄉奏。
118
○奏皇后為太妃服
119
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痢0浮噸芾瘛酚嗅崆岫服重。公子為公所厭,故不得申,舅不厭婦,故得以本服。《通典》九十五,哀帝興寧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喪,尚書奏云云,綦母邃駁。
120
○奏君臣不嫌同謚
121
文武舉其一致,聖賢有時而同,故文王經緯天地,孔文之不恥下問,所以為文也。遠稽周典,嘉號通乎上下,近惟太康,改謚匪嫌同稱。自頃議者,或乖體尚之實,非所以經綸無窮,永代垂式,王欣之所表,抑實舊典,宜如所陳。《通典》一百四,太元四年,尚書奏。
122
○奏宜敕徐廣撰國史
123
臣聞左史述言,右官書事,乘志顯于晉鄭,《春秋》著乎魯史。自皇代有造,中興記者,道風帝典,煥乎史策,而太和以降,世歷三朝,玄風聖跡,倏為疇古,臣等參詳,宜敕著作郎徐廣撰成國史。《晉書·徐廣傳》,《宋書·徐廣傳》。
124
○議明堂南郊除五帝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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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帝即天也,五氣隨時異王,故殊其號耳。名雖有五,其實一神,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精之號,皆同稱昊天上帝,各設一坐而己。北郊又除先後配祀。《宋書·禮志》三,《通典》四十二,泰始二年正月,群臣議。
126
○議奏並丘郊
127
古者丘郊不異,宜並圜丘方澤於南北郊,更分翁癡祝其二至之祀,合於二郊。《宋書·禮志》三,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議奏,又見《通典》四十二。
128
○賜謚議
129
太尉荀ダ所撰定體統,通敘五等列侯以上,嘗為郡國太守,內史郡尉,牙門將騎督以上,死者皆賜謚。《通典》一百四,八座議。
130
○議奏改郭奕謚
131
大晉受命,祖宗謚號,群下未有同者,蓋因近代淺情,習于所見也。奕謚與景皇帝同,可改謚曰穆。《通典》一百四,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謚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為景侯,有司議奏以為。
132
○高示某壇石議
133
禮無高拗檬之文,未知設造所由。既已毀破,無可改造,詩說高辛氏,有簡狄吞卵之祥。今此石有吞卵之象,蓋俗說所為,而史籍無記。但可收眾,復於舊處而已。《御覽》五百二十九,永平八年,高尢成鮮破為二段,詔問置此石來幾時,出何經典,今應復不,博士議。
134
○理解系等議
135
系等清公正直,為奸邪所疾,無罪橫戮,冤痛已甚。如大司馬所啟,彰明枉直,顯宣當否,使冤魂無愧無恨,為恩大矣。《晉書·解系傳》,齊王四起義時,奏理張華,裴顧,解系,歐陽建等冤,八坐議。
136
○平法律議
137
昔先王議事以制,自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不宜求法外小善也。若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無法也。案啟事欲今法令斷一,事無二門,即令吏以下應復出法駁案,隨以事聞也。《通典》一百六十六,元康初三公尚書劉頌上疏平法律,於是門下屬議云云。
138
○議溫嶠不應辭職建武元年
139
昔伍員志復私讎,先假諸侯之力,東奔闔閭,位為上將。然後鞭荊王之尸,若嶠以母未葬,沒在胡虜者,乃應竭其智謀,仰憑皇靈,使逆寇冰消,反哀墓次。豈可稍以乖嫌,廢其遠圖哉。《晉書·溫嶠傳》,除散騎侍郎,嶠以母亡不獲歸葬,苦請北歸,詔三公八坐議,其事,皆曰云云,案,此即《禮志》中所載西陽王義等議,而文全異,今故分錄之。
140
○釋難淳于睿舊君服議
141
或難曰:「今去官從故官之品,則同在官之制也,故應為其君服斬。王肅、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之品可知矣。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者例,為君服齊,失之遠矣」。釋曰:「案令,諸去官者從故官之品,其除名不得從例。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王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然則去官從故官之例,敢見臣服斬,皆應服齊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從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諫去者,豈同除名者乎,又解職者嘗仕于朝,今歸家門,與老疾三諫去者豈異,而難者殊其服例哉!」
142
又難曰:「案禮先儒說,為君服齊,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老歸者無復為臣之道,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臣之義絕,宜降而服齊衰。解職者後將復仕,無離絕之事,固應服斬。二者各異,豈得相準?」釋曰:「古者年老廢疾,乃得致仕閔子騫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禮亦當為舊君服齊衰,不唯年老廢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墜諸淵之虐,臣雖去此仕彼,亦無絕道,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內而可絕乎?禮,臣三諫不從,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過納諫,聞命駿奔,何為終身不入君朝乎?君為人父母,人于君有子道,尊君之義,臣人一耳。而禮臣為君服斬,云為君服齊者,別親疏、明貴賤也。老疾待放之臣與人同服者,亦以疏賤故也。而難者不察疏賤厭降,乃云「絕其舊君」,悖于禮矣。解職者既已疏賤,與老疾去者無異,寧可必己後可還仕與自同于見臣為其君服斬乎?如令後可還仕,便得同見臣之制,三諫去者,一時罷退,後可還仕,方於解職,未始有殊。二臣之服,例皆應齊,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使去職者行斬,難以言通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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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難曰:「王者無外,天子之臣雖致仕歸家,與在朝無異,不得稱君為舊而服齊衰也。」釋曰:「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其餘以封諸侯。畿內之人服天子齊衰,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為天子有內外之差。王者以天下為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統,故曰無外之義,非所以論服也,《書》曰『臣為朕股肱耳目,宣力四方言』,君臣相與共政事,有一體之義。親而貴,故君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賤,不得復託體至尊,故謂之舊君。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齊。《通典》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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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詰博士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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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氏專權,趙王倫篡逆,皆力制朝野,彤勢不得去,而責其不能引身去朝,義何所據?《晉書·梁王彤傳》,永康二年蒙蔡充議謚曰靈,梁四常侍孫霖及彤親黨稱枉,台乃下符日云云,充重議如前,朝廷從充講彤故吏後追訴不已,改謚曰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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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聞國子博士妻已亡為妻父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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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禮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傳》曰:「君母卒,則不服其黨」。又曰:「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徒從者,所從亡則已也。若母猶然,妻可知矣」。今云不以存亡為異,何所據邪?《通典》九十五,永和中,司徒符問太常云。若妻已沒,猶應服其父母不,太常杜晉答,不以存亡為異,司徒又問國子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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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符問太常迎后應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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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儀注》云:皇后例人,自閭闔掖門,鳴鐘鼓,填門露仗,如儀注之條。案諸門唯有鼓無鐘,既云鳴鐘,則應施鐘。既施鐘,則施建鼓。若如卿今意不作樂者,當複安懸而不作。《通典》五十九,升平元年八月,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樂不博士胡訥太常王彪之議,嬌禮不作樂,萬台太常主者案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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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崇德褚太后臨朝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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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多故,禍艱仍臻,國憂始周,複喪元輔,天下惘然。若無攸濟,主上雖聖資奇茂,固天誕縱而春秋尚富,如在諒ウ,蒸蒸之思,未遑庶事。伏惟陛下德應坤厚,宣慈聖善,遭家多艱,臨朝親賢,光大之美,化洽在昔,謳歌流詠,播溢無外。雖有莘熙殷,妊姒隆周,未足以喻。是以五謀克從,人鬼同心,仰望來蘇,懸心日月。夫隨時之義。《周易》所尚,寧固社稷,大人之任。伏願陛下撫綜萬機,厘和政道,以慰祖宗,以安兆庶,不勝憂國,喁喁至誠。晉書·康獻後傳》,備文崩,孝武幼衝,桓溜又死,群臣啟云云。
URN: ctp:ws2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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