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七十九兵考》 |
3 | 等謹案:《周官》大司馬統六軍之衆,掌九灋之職,詳哉其言之。當是時,永清大定之後,載戢干戈,載櫜弓矢,越裳底貢,肅慎來朝,可云無事矣,而講明武備若是其委曲繁重,何哉?誠以兵者誅暴禁邪,威不軌而昭文徳,不可一日而不備也。班固作《漢書》十志,而兵制僅附見於刑法中,雖曰刑有三等,甲兵為大,理本相通,然使一代政令闕而未全,論者惜之。自兹以還,兵事日繁,史各有志,如馬氏《通考》及五朝續通考》所載得失,燦然著矣。我 |
4 | 朝龍興東土以武功開國自 |
5 | 太祖高皇帝始以戎甲十三,肇基王迹,創立八旗,實為萬世兵制所由昉。 |
6 | 太宗文皇帝兼弱攻昩,取亂侮亡,一時大畏小懐,所向無敵。 |
7 | 世祖章皇帝一著戎衣,混一區。夏增定,中外營制,益復精詳。 |
8 | 聖祖仁皇帝翦削逆藩,戡定荒服,功烈懋昭,彪炳史冊。世宗憲皇帝宵旰勤勞,繼志述事。西北兩路用師,申嚴戎律更為明備。我 |
9 | 皇上天錫勇智覲 |
10 | 光● |
11 | 烈,比年以來。 |
12 | 命將出師。 |
13 | 親授方畧蕩平準噶爾回部,大小兩金川,豐功偉烈,亙古罕聞,而持盈保泰,猶無時不。警戒恬嬉,蒐討軍實。兵制之善,洵足垂諸億載。竊惟 |
14 | 列聖相承,決䇿於廟堂之上,而制勝於萬里之外,神機睿略,運用無方,固有非臣下所能揣測者,然即其外見之迹窺之內外相維,逺近相錯,當其無事之時,養兵不試,屹然有金湯之固,及其不得已而用之。 |
15 | 天戈所指,電舉霆發,無不立就削平。葢簡練精純,規制嚴密,自然之明效也。臣等敬稽。 |
16 | 列聖實録》 |
17 | 《五朝國史兵志》: |
18 | 皇上起居注冊。 |
19 | 欽定大清㑹典及兵科録書諸籍,凡有闗兵制者,㕘酌排纂,具載於篇,至於馬氏所列,尚有車戰舟師之目,今水師營制已詳載直省兵內,毋庸另編車戰,雖古法而不行於今,兹編並削其目,從其實也。兵制。 |
20 | 等謹案:設兵之制,歴代因革損益,雖互有不同,而其實不甚相逺,其出於特剙而無所因襲者則我。 |
21 | 朝八旗之制是也。敬溯 |
22 | 國初,先編立四旗以統人衆,尋以歸服益廣,乃增建為八旗,然猶統滿洲、蒙古、漢軍之衆而合於一也。迨其後,戶口日繁。又編䝉古八旗設官,與滿洲等繼編漢軍八旗設官,與滿洲、蒙古等合為二十四旗。其制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蓋凡隸乎旗者皆可以為兵,非如前代有僉派、召募充補之煩,而後收兵之用也。洎乎 |
23 | 寳籙攸歸,中外一統,復設緑旗營以統漢兵,蓋本朝建旗辨色,以相勝為用,於是五徳兼全,五行悉備,內而京營則有親軍、前鋒、䕶軍、驍騎、步軍之分,或用上三旗,或兼用八旗,外而直隸各省,凡駐防兵,用八旗各標及營汛兵,用緑旗,百餘年來,增損隨時,悉臻盡善。至於外藩諸部,奔走偕來,分職編旗,與內八旗相等,有大征伐並帥師以從,斯尤柔逺之,鴻圖迄於無外者也。邇者西陲底定,式廓版圖,列戍開屯,規模益逺,謹先敘各兵制建置之大綱,而以軍令附焉。 |
24 | 太祖高皇帝辛丑年,初設四旗。先是癸未年,太祖以遺甲十三副起事,征尼堪外蘭,敗之,益厲兵力,以次削平,諸部歸附日衆。初定,出兵校獵,不論人之。 |
25 | 多寡各隨族黨屯寨而行,每人各取一矢,十人,設一長領之,其長稱為牛录額真。至是始分為四旗:曰黃旗,曰白旗,曰紅旗,曰藍旗,以純色為辨。每旗下以三百人為一牛录,轄以牛录額,真一人等。謹案,是年為編牛录之始。嗣後續設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等官,至順治十七年,始定漢字,稱都統、副都統㕘領佐領等名。兹謹仍舊稱,以昭初制。 |
26 | 甲寅年,定八旗之制,以初設四旗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增設四旗為鑲黃、鑲白、鑲紅、鑲藍、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合為八旗,統率。滿洲、䝉古、漢軍之衆,每三百人設牛录額真一人,五牛录設甲喇額真一人。五,甲喇設固山額真一人,每固山設左、右梅勒額真二人。時滿洲牛彔三百有八,䝉古牛录七十六,漢軍牛录十六,行軍。時地廣則八旗並列,分八路,地狹則八旗合一路而行。 |
27 | 等謹案:自後生齒日繁,及中外臣民歸服者益衆,隨時増編,滿洲䝉古漢軍佐領無定額。 |
28 | 天命五年,改設八旗官,設總兵官,分為三等,其副將、㕘將,遊擊亦如之。各牛录額真,俱為備禦官。每牛录下,設千總四人。 |
29 | 天聰八年,改定八旗官奉諭,凡我國官名皆當易以滿語,勿仍襲漢語舊名。今悉為釐定五備禦之總兵為一等:公、一等總兵官為一等,昻邦章京、二等總兵官為二等昻邦章京,三等總兵官為三等昻邦章京,一等副將為一等。梅勒章京、二等副將為二等。梅勒章京、三等副將為三等梅勒章京一等㕘將為一等甲喇章京,二等㕘將為二等。甲喇章京遊擊為三等,甲喇章京備禦為牛录章京。旗長為壯達。凡管理不論官職。管固山者即為固山額真,管梅勒者即為梅勒章京。管甲喇者即為甲喇章京。管牛录者即為牛录章京管。巴牙喇纛額真即為纛章京管巴牙喇甲喇額真即為巴牙喇甲喇章京,嗣後皆照我國新定者稱之。 |
30 | 又定八旗兵名奉。 |
31 | 諭滿洲、蒙古、漢人前此騎步守哨等兵,雖各有營伍,未分名色,故止以該管將領姓名,稱為某將領之兵,今宜分辨名色,永為定制。隨固山額真行營馬兵為阿禮哈超,哈巴牙喇營前哨兵為噶布什賢,超哈駐防盛京兵為守兵,預備兵為援兵,各城寨兵為守。邊兵舊䝉古左營為左翼兵,右營為右翼兵,舊漢兵為烏真超哈元帥,孔有徳兵為天祐兵總兵官尚可喜兵為天助兵。。 |
32 | 等謹案:阿禮哈超哈為驍騎營之始,巴牙喇為䕶軍營之始,噶布什賢超哈為前鋒,營之始烏真超哈,為漢軍之始。 |
33 | 九年,設䝉古八旗。先是八年,以所獲察哈爾部千餘戶分給八旗。是年正月,復以察哈爾來歸,各官並壯丁三千二百餘名,均隸各旗。至是始編審人丁及舊喀喇沁壯丁分為蒙古八旗,其旗色與滿洲八旗同。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梅勒章京、甲喇章京各二人,分轄所編牛录。 |
34 | 崇徳二年,分漢軍為二旗。先是天聰七年,令滿洲各戶有漢人十丁者,授緜甲一副,共一千五百八十戶,令舊漢兵之將領官統之,以補各旗之缺額者。至是始分為左右翼二旗,其旗皆用皂色,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轄所編牛录。 |
35 | 四年,分漢軍為四旗。時定旗色一,以皂鑲黃一,以皂鑲白,一以皂鑲,紅一,純用皂色。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梅勒章京二人,甲喇章京四人,牛录章京十八人。 |
36 | 七年,設漢軍八旗定旗色,與滿洲八旗同。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梅勒章京二人,甲喇章京五人。順治元年。 |
37 | 世祖章皇帝定鼎燕京,分置滿洲䝉古、漢軍八旗於京城內,鑲黃正黃旗居北方,正白,鑲白旗居東方正紅。 |
38 | 鑲紅旗居西方。正藍鑲藍旗,居南方左翼。自北而東,自東而南。鑲黃旗在安定門內,正白旗在東直門內,鑲白旗在朝陽門內。正藍旗在崇文門內,右翼自北而西,自西而南,正黃旗在徳勝門內。正紅旗在西直門內。鑲紅旗在阜成門內。鑲藍旗在宣武門內。 |
39 | 又定八旗驍騎、營制,滿洲、䝉古、漢軍各八旗,每旗各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所屬㕘領滿洲、漢軍每旗各五人。䝉古每旗各二人。佐領約以三百人為率,隨時編設無定額驍騎校,每佐領下一人。稽所編人戶田宅、兵籍。 |
40 | 又定八旗都統所轄甲兵。滿洲䝉古旗,每佐領下設親軍上三旗者,隸領侍衛內大臣下五旗者,隸宗室王公,設前鋒,隸前鋒統領,設䕶軍𨽻䕶軍統領,設步軍領催及步軍𨽻步軍統領。其本營領催與驍騎及弓匠或鐵匠、鞍匠等,各隸本旗都統。漢軍旗每佐領下設步軍領催及步軍,隸步軍統領。其本營領催與驍騎,各隸本旗都統。 |
41 | 又定八旗前鋒營制,滿洲、蒙古八旗分左右兩翼,每翼各設前鋒統領一人,率前鋒㕘領,前鋒、侍衛、前鋒校等其所轄為前鋒營兵備、警蹕宿衛。 |
42 | 又定八旗䕶軍營制,滿洲䝉古八旗,各設䕶軍統領一人,率䕶軍㕘領䕶軍校等其所轄為䕶軍營兵備、警蹕宿衛及門禁𫝊籌。 |
43 | 設領侍衛府滿洲䝉古鑲黄正黄正白上三旗,設領侍衛內大臣六人,內大臣六人,散秩大臣無定員,率一二、三等侍衛及藍翎侍衛親軍校親軍等,備宿衛扈從。 |
44 | 設提督九門步軍營,步軍統領一人,率左、右翼步軍總尉。八旗步軍尉等統轄滿洲、蒙古、漢軍八旗步軍掌守衛巡警。其城門尉城門校。門千總等掌城門啟閉,設巡捕營㕘將遊擊等官,統轄馬步兵,分汛巡緝,別領於兵部職方司。 |
45 | 設內府三旗,初定三旗設滿洲佐領,旗鼓、佐領正黄旗,朝鮮佐領內管領等,統各䕶軍驍騎,隸領侍衛內大臣管轄。嗣後以次增設㕘領、副㕘領及䕶軍統領,復添設前鋒,分為䕶軍前鋒、驍騎,三營備宿衛扈從。 |
46 | 設。 |
47 | 盛京八旗駐防兵時以遷都燕京,命內大臣何洛會為。 |
48 | 盛京總管設左右翼梅勒章京各一人,統領滿洲䝉古漢軍八旗兵駐防。 |
49 | 盛京並設各城城守官,至三年,改總管為昻邦章京。十年,増設寧古塔、昻邦章京。康熙元年改。 |
50 | 盛京寧,古塔昻邦章京,並稱將軍。十五年,移寧古塔將軍駐吉林船厰城。二十三年,増設黑龍江將軍。三十八年,移黑龍江將軍駐齊齊哈爾城,與副都統、統轄、城守、尉、防、守尉、防禦各員。 |
51 | 設直省八旗駐防兵,時初設獨石口、張家口防禦,分遣甲兵駐防。至二年,復遣八旗兵駐防,直隸之順徳府,山東之濟南府、徳州、臨清州,江南之徐州府、山西之平陽府、潞安府、蒲州府,凡八城,每城設協領一人,滿洲章京四人,䝉古、漢軍章京各二人,尋復增定江南、江寧府、浙江、杭州府等處駐防兵制。嗣後隨各省形勢,設將軍、都統、副都統,或但設城守尉、防守尉駐防。 |
52 | 設直省緑旗營。凡直省漢兵,俱以緑旗為辨,總督所屬為督標,巡撫所屬為撫標,提督所屬為提標,總兵所屬為鎮標。自總兵而下則為副將、㕘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各員,而總督則節制巡撫標及提督、總兵標、提督。又節制各鎮總兵,標各鎮標統轄各協及各營,其屬於河道總督者為河標。所轄各營専司、防河䕶運屬於漕運總督者為漕標。所管各衛所専司,分帮領運。 |
53 | 設外藩扎薩克各旗。先是天命天聰年間,科爾沁等各蒙古相繼欵附,予以封爵定鼎之後以次編旗。凡內扎薩克二十五部為五十一旗,每旗扎薩克一人協理旗務者無定員,以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為之,設都統、副都統。㕘領佐領、驍騎校、驍騎,如內八旗之制。至康熙三十年,設喀爾喀各旗。三十六年,設賀蘭山厄魯特旗及哈密旗。四十三年,設額濟內土爾扈特旗。雍正三年,設青海各旗。十年,設土魯畨旗。乾隆十九年,設都爾伯特各旗各隨人衆,編佐領有差。 |
54 | 設守衞。 |
55 | 陵寢官員兵丁。先是天聰八年,永陵設散秩,官至順治初福陵。 |
56 | 昭陵各設雲騎尉。五年,增設散秩官。八年,永陵增設騎都尉、雲騎尉嗣後。 |
57 | 盛京 |
58 | 三陵各增設總管、副總管、防禦、驍騎校等員。嗣又于京師。 |
59 | 東陵 |
60 | 西陵各設總管、副總管、防禦、驍騎校等員,園寢各設防禦、驍騎校等員,所屬八旗驍騎各有差。。 |
61 | 八年,定王公府屬武職官員兵丁分別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以次設長史、散騎郎、䕶衛等職,並府屬,佐領下各設驍騎校驍騎有差。 |
62 | 十七年,定八旗漢字官名奉諭嗣後固山額真清字,仍稱固山額真,漢字稱為都統,梅勒章京清字仍稱梅勒章京,漢字稱為副都統。甲喇章京清字,仍稱甲喇章京,漢字稱為㕘領。牛录章京清字,仍稱牛录章京,漢字,稱為佐領昻邦章京」。清字仍稱昻邦章京,漢字稱為總管烏真超哈清字,仍稱「烏真超哈漢字稱為「漢軍」。尋又經大臣議定噶布什賢噶喇昻邦漢字,稱為前鋒統領。巴牙喇纛章京漢字稱為䕶軍統領噶布什賢章京漢字稱為前鋒,㕘領巴牙喇章京漢字稱為䕶軍。㕘領噶布什賢壯達漢字稱為前鋒校,巴牙喇壯達漢字稱為䕶軍校,分得撥什庫漢字,稱為驍騎校。 |
63 | 等謹案:雍正元年,以八旗都統印信所有滿文固山額真字樣額真二字,非臣下印,信所得濫用,改為固山昻邦。 |
64 | 康熙十四年,設游牧察哈爾八旗時,以遷察哈爾部衆於宣化、大同府邊外,編為八旗,設㕘領、佐領、䕶軍校、驍騎校、䕶軍驍騎等,如內八旗之制,隸八旗䝉古都統。二十三年,設三旗虎槍營總統一人,以公、侯大臣兼任。總領六人,率三旗虎槍兵専備蒐狩行田。 |
65 | 三十年,設火器營總統,無定員,以王公大臣兼任率八旗鳥槍䕶軍㕘領䕶軍校、驍騎校等統轄鳥槍、䕶軍、鳥槍、驍騎礮驍騎,掌演習火器。 |
66 | 雍正二年設。 |
67 | 圓明園八旗䕶軍營總統無定員,以王、公、大臣兼任,率營總,副䕶軍㕘領䕶軍校等統轄,䕶軍於 |
68 | 圓明園分地駐劄,以備翊衛設。 |
69 | 圓明園內府三旗,每旗設䕶軍㕘領、副㕘領、䕶軍校等,統轄䕶軍屬。 |
70 | 圓明園總統王公大臣,仍隸於內務府,設八旗養育兵奉。 |
71 | 諭八旗滿洲䝉古漢軍,均係累世効力,舊人承平既久,滿洲,戶口滋盛,餘丁繁多,或有丁多之佐領,因䕶軍驍騎皆有定額,其不得充伍之閒散滿洲,至有窘廹不能養其妻子者,每思及此,惻然動念,將如何施恩,俾得生計之處,再四籌畫,並無長䇿,欲增編佐領,恐正餉不敷,若不給以錢糧,俾為養贍,何以聊生?既不能養其家口,何由造就以成其材?今將旗下滿洲、蒙古、漢軍共選四千八百人為教養兵,訓練藝業,每人各給三兩錢糧,每年共需錢糧十七萬二千八百兩,每旗滿洲䝉古、漢軍共六百名,內滿洲每旗四百六十名,䝉古六十名,漢軍八十名,其漢軍之八十名,令為步兵食二兩錢糧就此錢糧數內通融料理,可多得四十名,漢軍每旗著選百二十名,此所設教養兵,若計佐領選取,恐多寡不同,應於㕘領下計數選取。至乾隆三年,復定滿洲、蒙古各旗,原設養育兵,每二名出缺作為三名,照漢軍例各給銀二兩,滿洲䝉古旗,每佐領下増足養育兵十名,漢軍旗每佐領下,増足六名。十八年,復定養育兵每三名出缺作為四名再。 |
72 | 恩賞一名,各改給銀一兩五錢,時於原養育兵一萬五千一百二十四名,外勻出缺五千四十四再。 |
73 | 恩賞缺五千四十四,共二萬五千二百十二名,食銀四十五萬三千八百十六兩。二十九年,復定滿洲、蒙古之養育兵二萬三百十五名,每年增食米一萬六千一百石有竒。 |
74 | 乾隆十四年,設健鋭營總統,無定員,以王、公大臣兼任,率兩翼翼長、八旗前鋒㕘領、副㕘領前鋒校等,統轄前鋒兵、演習雲梯諸技,是即為雲梯兵。 |
75 | 二十六年,設西域新疆駐防兵。時以平定準噶爾回部,分派滿洲兵索倫兵,察哈爾兵及緑旗兵,視各處情形,酌量分駐卡倫兵領以侍衛屯田兵領以督屯武職,駐防馬兵隸于佐領,緑旗兵隸于營員。其回兵則令各城伯克經理,而以駐劄之將軍大臣總轄之。各兵丁或攜眷永駐,或三年更代,以次增設。無定額。 |
76 | 四十六年,奉 |
77 | 諭向來各省提鎮以下至將弁等,俱有分扣兵丁名糧,作為得項者,此例定自何年。其每員應得若干係何名目,各省是否。一例按照地方情形,品級大小,酌定數目多寡,又或各省參差不同,著交各該部將定例年月及現在欵項數目,分晰查明,分單具奏。至此事因循已久,恐又於定數之外,私自尅扣增添者,若每員任內私扣一名,後任積漸加増侵扣,無所底止,督撫姑息不加查察,久之即為虗額空糧之弊,尤不可不徹底清查。著●諭各督、撫,將各省提、鎮以下武職現在分扣名糧實數及有無私添之處,查明據實具奏。 |
78 | 又 |
79 | 諭國家設兵衛民,簡核軍實,期于營伍,整齊兵額充足,如兵丁等紅白事件,從前設有生息恵濟銀兩,以資賞卹。後因生息名色,有闗國體,特敕停止。昨陜甘添兵案內,籌及賞卹,聲請酌復恵濟銀兩,朕以國家賞兵之費,藉商生息支給,究屬非宜,已●諭令其動用正項,開銷各省兵丁紅白銀兩,原係加恵行伍,格外施恩。若因此裁扣名糧,致額不足,殊非核實行伍之道。所有各省營伍賞卹兵丁,紅白銀兩自乾隆四十七年為始,俱著於正項支給,造冊報部核銷。至各省提標以下武職員弁,俱有應得坐糧馬乾等項,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辦,照文員之例,議給養廉。其所扣兵餉,即可挑補實額,核計添給養廉,嵗支不及二百萬兩,官員既無拮据,而各省又増添兵力於行伍,大有禆益。所有辦理添補兵額,紅白賞卹銀兩及名糧裁添養廉,縁由明晰曉諭,中外知之,尋議定直隸省裁養廉名糧三千八百七十名,賞卹名糧九百名,増實兵四千七百七十名。山東省裁養廉名糧一千五百九十三名,增實兵一千五百八十一名。山西省裁養廉名糧二千一百六十名,賞卹名糧四百三十五名,増實兵二千五百九十五名。河南省裁養廉公費名糧一千一百八十三名,増實兵九百七十九名。江南省裁養亷名糧四千四百十一名,賞卹名糧六百名,増實兵五千十一名。江西省裁養亷名糧一千三百三十七名,賞卹名糧二百五十名,増實兵一千五百八十七名,福建省裁養廉名糧四千七百五十六名,公費名糧一千四百八十名,增實兵四千七百五十六名。浙江省裁養廉名糧三千七百七名公費名糧一千一百四十名,増實兵三千三十九名。湖北省裁養廉公費名糧二千九百三十三名,増實兵二千三百八十名,湖南省裁養亷公費名糧三千三百八十六名,增實兵二千五百八十八名。四川省裁養廉公費名糧四千二百七十四名,增實兵四千二百七十四名。陜西、甘肅二省,裁養廉公費名糧七千九百三十名,已増兵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名,無庸改募。廣東省裁養廉名糧五千七百七十四名,増實兵五千七百七十四名,廣西省裁養亷名糧三千三百三十四名,増實兵二千三百三十四名,雲南省裁養廉賞卹公費,名糧五千七百八名,増實兵五千四百六十名。貴州省裁養亷,賞卹公費。名糧五千二百八十二名,増實兵五千二百八十四名兵額。 |
80 | 八旗滿洲,兵五萬九千五百三十名。八旗䝉古兵一萬六千八百四十三名,八旗漢軍,兵二萬四千五十二名。京城巡捕營兵一萬名。 |
81 | 直隸省,兵三萬九千四百二名,山東省兵一萬七千五百四名。山西省兵二萬五千七百五十二名。河南省兵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四名。江南省兵四萬八千七百四十七名,江西省兵一萬三千九百二十九名,福建省兵六萬三千一百十九名,浙江省兵四萬三十七名。 |
82 | 湖北省兵一萬七千七百九十四名。湖南省兵二萬三千六百四名。四川省兵三萬二千一百十二名。陜甘省兵八萬四千四百九十六名,廣東省兵六萬八千九十四名,廣西省兵二萬三千五百八十八名。雲南省兵四萬一千三百五十三名。貴州省兵三萬七千七百六十九名軍令。 |
83 | 國初定,凡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遇敵交鋒,若七旗敗遁,一旗攻戰,有禆于七旗者,將七旗佐領下人,丁給與一旗,若一旗敗遁,七旗攻戰將敗遁人丁分與七旗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將敗遁人丁,撥與本旗攻戰之人。若一旗內,一半有事他處,未與攻戰。半旗雖敗,人丁留給本旗未戰之王、貝勒、貝子、公等,其攻戰之各旗,酌量給賞。若遇敵猝乘七旗未及准備,而一旗獨能攻戰,亦止照功給賞。其七旗免革人丁。 |
84 | 凡曠野遇敵時,如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擅自奔馳者,將所乗之馬,並本處所獲人口入官。 |
85 | 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如遷延趨避,尾附他隊。或他隊已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
86 | 凡進兵時,或有稍先稍後者,克敵後不許彼,此爭競,至敵人敗北宜追者,須選精騎當先其都統、䕶軍統領等,各領本纛,分隊隨後,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趕時,或被伏兵攔截都統、䕶軍統領等,即行迎敵。 |
87 | 凡出兵時,各認本佐領旗號,依隊而行,都統、副都統、䕶軍、統領㕘領佐領,各以次管轄,嚴行約束,不許離伍。亂行,争取遺物,不許喧嘩酗酒,如亂行者罰銀三兩,給拏獲之。人喧嘩酗酒者責治,至失火者論死,夜間行營勿得,無故吹哨,違者治罪。凡軍士盔甲及軍器馬絆等,俱釘字號,馬尾、後拴牌烙印,馬無印者,罰銀二兩。箭無字者,罰銀十兩,給拿獲之人,無銀者,鞭三十。如偷盜鞍轡、籠頭等物者,照偷盗例鞭責。 |
88 | 凡有一二人妄行搶掠,被人傷害者,即將妻子入官,該管官仍治罪。 |
89 | 凡搶奪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賠還柴草,該管官罰俸一年。 |
90 | 凡官兵出征,不許拆毀神廟,妄殺平人,已經俘獲者,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婦至不堪俘獲者,亦不得傷害。其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 |
91 | 凡發兵之時,兵丁或在家,或在外如有違約者,該管㕘領佐領等官,每兵一名,罰銀五兩,若至革職等罪,奏聞。定奪兵丁,不遵約束者,酌量所犯責治,該管官仍議處」。至康熙十一年,復定官員出征,在家規避不起身者革職,在外違約者革職。提問䕶軍及領催兵丁等,在家規避不起身者,鞭一百,仍發往軍前,在外違約者鞭一百,所獲人口入官,若係差遣之處,不遵號令違誤者,鞭一百,出兵之處,不遵號令妄行者,為首正法。餘枷號三月,鞭一百。該管官罰俸一年。 |
92 | 凡出征大臣,嚴禁兵丁,不許搶掠,如縱兵搶掠,并指良為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至康熙十八年,復定領兵諸王、將軍等,有借通賊為名,燒民房舍、擄掠子女財物,或分兵所徃之處,私自擄掠者,令該督撫題㕘治罪。如有隠匿事發之日,督撫革職。凡臨陣多寡不敵,在危急時有人救出者,照被救人陣亡卹賞,減去其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救人出,一分給能救之人。如兩軍相戰時,有能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係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銀一百兩,㕘領輕車,都尉以下給銀六十兩,平人給銀二十兩,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如將屍骸救出者,賞給官馬一匹。其樵牧軍士亂行陷敵,有人救者,亦照卹,賞減半,於帶領官名下追銀給能救之人。若不係亂行帯領官無罪,令被救人給銀救出至親者,不在此例。如攻城不克,將城下受傷之人,救回者,亦照卹賞減半,官出一分。被救人出,一分給能救之人,如將屍骸救出者,令同領戰官給銀三十兩。至康熙十九年復定,或野戰,或攻城,如有陣亡屍骸,不能救出者,同戰之㕘領散秩官、䕶軍校、驍騎校,降二級調用。領戰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領戰之大臣,罰俸一年。 |
93 | 凡攻戰失利,官兵有受傷者,免其議處。至康熙二十三年,復定官員兵丁受傷退回者,若係頭等二等傷痕,免議三等以下,傷痕仍與失利者同罪,如未經受傷冐作傷痕退回者,照規避例治罪。若係官員重傷,止許親隨人等送出,無親隨人,令甲兵一二名䕶送,兵丁重傷,亦止令甲兵一二名䕶送,多差者差撥各官治罪多送之甲兵亦同議處。康熙三十四年,議定軍令條約,凡遇出征各該都統䕶軍統領、副都統、㕘領等,查明官兵盔甲、弓箭,應需一切軍器務,令精鋭堅固,兵丁盔尾及甲背,令其拴姓名甲牌、馬駝鬃尾,令其拴冩旗分佐領姓名,並用印烙。凡起行及途,次官兵,各帯輜重,按本旗纛行走,毋得前後攙越,如有亂行酗酒者,即拿懲,責自出城,以至回兵不得喧嘩喊呌,違者懲責結營之時,各按本隊駐劄,如有攙越旗分前後亂營者,並將該管大臣官員議處,其馬無印者,罰銀二兩。箭無字者,罰銀十兩,俱給與拿獲之人。偷盗籠頭、馬絆、馬䩞者,鞭責偷盜、鞍轡等物及馬匹者,按贓之多寡治罪,失火者,從重究治。官兵及跟役人等所過地方,不得擾累百姓,搶奪馬匹踐踏田苗,妄離本營潛入村莊山谷,強取物件,違令者,嚴加懲治。該管官及本主一併議處,如兵丁及跟役逃走,在卡倫以內者,即行查拿照例治罪。已逃出卡倫者,即派官兵務窮追獲,無論兵丁及跟役,即按軍法追拿。不獲者,將追趕之官兵治罪逃人之主,並該管官,一併嚴加治罪。凱旋之日,如有私賣盔甲軍器者,從重治罪。該管官議處,再馬駝係大兵𦂳要之項,添撥官兵,加意揀擇水草牧放進兵之時,派留官兵在後,查收遺失疲乏馬駝,其遺失者,按照印烙,並所拴名姓交還原主疲乏者,開明馬駝毛皮數目,交與就近地方官或村莊百姓等牧養將數目報明,兵部,如敢隠匿乘騎及宰殺者,嚴加治罪。其遺失馬駝之主,令將馬駝毛皮開明報兵部註冊,坐卡人等不許攜纛前往,各按旗分將,小旗帶往離大營,稍逺放卡,加謹瞭望,晚間撤回,就近住宿放卡地方,不許攜帯帳房,不得舉火,止許乘一馬前往馬不離鞍,勿窵逺散放,如有敵至審實,即刻報明領軍將軍大臣,如並非敵冦誤報,及賊人將近漫無知覺,怠忽報遲者,將放卡官兵,即在軍前按法從重,治罪示衆。其坐堆官兵,夜間弓必上絃,毋得脫衣加謹防守。如駐劄地方兵丁,每日射箭修理軍器,務令精鋭,仍不時將所𫝊軍令曉諭堆卡,加意嚴肅,夤夜不許閒人行走。凡有行走之人,詳悉詢問。所穿衣㡌所備器械,可異者,即行拘拿。如坐堆卡之人,疎忽怠玩,或偷眠或空一二人者,該管大臣官員,查出將官兵嚴加治罪,至與敵相近,領兵將軍大臣酌量添撥前鋒章京兵丁前往,務令探明敵人虛實踏看地方情形。遇敵對陣時,領兵將軍大臣務必詳審地勢,或係曠野,或係排駝營陣,或係排列欓木營陣,並令某隊伍某旗擊賊之處,詳加指示,鳴螺進兵,于敗賊後亦鳴螺收兵進攻之時,如敵冦堅勁不動,即令預備兵丁前往應援。如違者將領兵、將軍大臣治罪敵人在對面進攻之時,如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有越次前進者,不准議功,仍行治罪,務須排列整齊,緩轡前進。如不按本隊尾隨他隊及離棄本隊由他隊前進,並他人前進佇立觀望者,應治以斬絞籍沒懲責。革職之處,各按所犯擬罪進攻之時,或有稍先稍後者,不得彼此争競,既能隨本旗敗賊,有將伊議論者,即係心術不端,置之勿論。如賊人不能抵敵敗走,即選精壯兵馬追趕隨,即分隊接踵前進,如追趕之人誤陷伏兵,或突遇他冦後隊,即接刃攻擊,嚴禁兵丁,毋許擄掠牲畜財物,如正當對陣之際,違令希圖搶奪財物者,即將官兵治罪。其有責任之大臣官員,既經給有親丁軍前,若再挑取䕶軍、披甲漢仗好者,則對敵之時,精鋭兵丁,必致缺少。嗣後大臣官員,除原有親丁外,軍前不許挑取,其無親丁官員,及委署之章京等出征,各准挑取。一名再軍糧,所闗綦重,凡出征之時,官兵口糧,務令按定日期裹帶,如不按數以致缺少者,將該管官並少帶之兵從重治罪。其有跳越排駝營陣及排列欓木營陣身故者,准從優議恤。領兵大臣有能嚴行約束官兵,不致擄掠為非者,陞賞,如縱容官兵擾害良民者,從重治罪。凡與敵相近,一切軍令既經𫝊諭,仍敢故違者,將違令之人,即按軍法,如有𫝊行不至者,亦按軍法從事。 |
94 | 雍正九年,申定軍律奉。 |
95 | 諭自古用兵之道,首以申明號令為務,周易曰師出以律周,書曰不愆於六步七步不愆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可知進退步驟之間,尺寸不可違越方為節制之師,而平日必須申明號令,使三軍之士無不熟知深曉,倘其中或有不遵者,則按軍律置之于法,是其獲罪,乃本人之自取,無所歸咎,雖領兵將帥不能以已意一毫輕重於其間,此大公之道也。我國家武備精強,超越往古,從來軍行之際,紀律嚴明,信賞必罰,是以天戈所指,迅奏膚功,此中外臣民所共知者。今承平日久,新進少壯之人,未曾親履戎行,則於從前規制,未必一一諳練,若不詳細,申明宣諭,以致官弁兵丁等,或因陷於不知,而遽罹罪譴,朕心實為不忍。今特令大臣等酌議軍令條約,經朕親加鑒定,凡大端細務,莫不備載,其中盖以軍機,闗係至重,必使事事合於紀律,人人祇奉章程,勿犯重罰而妄兾從輕,勿因事小而不遵成法,將來荷天眷佑,奏凱言旋,凡我弁兵等數十萬人,有大功而無小過,此則朕心所厚望者也。著即刋刻,交與兩路大將軍,通行頒布,咸使凜遵。 |
96 | 一戰陣之際,聽掌號擊鼓,鳴金為進止,如有聞聲不進,聞聲不止者,斬。 |
97 | 一臨陣,須奮勇前進,如有回顧畏縮,交頭接耳,私語者斬。 |
98 | 一,専司掌號擊鼓鳴金之人,聞令即掌號擊鼓,鳴金令止即止。違者八,旗兵鞭四十。緑旗兵棍責三十。如臨陣違令者,斬。 |
99 | 一、將軍、密𫝊軍令如轉𫝊之人,將其中要言,私自增減,並將疑似之言添造者斬。 |
100 | 一、將軍授𦂳密軍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宣揚,誤事者,斬。 |
101 | 一、將軍㕘贊大臣、領兵、提督、總兵等官密議軍情時,如敢私行竊聽,即係洩漏軍機之人犯者斬。一差往探,聽敵人形勢,如有畏縮不往,詭稱已到彼處,及以少報多,以多報。少探信不實、貽誤軍機者斬。 |
102 | 一,官兵沿途欺壓,民番恃強買賣,掠財物,毀房屋,滛汚婦女者俱斬。 |
103 | 一、官兵殺傷良人,冐功者斬。一、官兵將他人戰功,冐為已功,及詭稱有功以虛作實,以輕報,重者斬。 |
104 | 一指稱夢寐中見鬼神,無故造言惑衆者斬,一兵丁竊馬濳逃者,該管官即派頭目追拿,如在劄營地方犯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如係臨陣時,梟首示衆。 |
105 | 一、遇有遺失馬匹,其獲馬之人,即稟明該管官查問,給還,如有隠匿私乘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仍挿箭逰營,如私行屠宰,或偷賣與他人者,俱斬。 |
106 | 一、劄營地方兵丁,輪班守卡,務宜嚴肅訪察,夜遇警急,即密稟申報,備設以俟。如有擾動散走,驚怖喧嘩,以致亂營者斬。 |
107 | 一夜傳軍令怠慢不遵,以及巡查坐卡偷安眠睡致悞更曠班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該管紅旗管隊不行查報者,棍責四十,如臨陣時,兵丁犯者斬。 |
108 | 一、兵丁,面承該管官諭令。其辭色之間顯形傲慢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如有意抗違,致悞軍機者斬。 |
109 | 一、兵丁故意,私語嗟怨長吁,短歎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責六十。責後復犯,並臨陣時,故違者斬。 |
110 | 一、兵丁不守軍,令無故聲喊,並在營內,混行走,動髙聲言語、白晝犯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如起更後,驚呼妄動,以致亂營者斬。 |
111 | 一、兵丁有夤夜夢魘者,其左右同帳房之人,即行喚醒,如有隨聲應和,以致擾亂。合營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責六十,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挿箭逰營,如臨敵營,犯者斬。 |
112 | 一、疎防失火,燒燬草厰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如在對敵要地,失火,致燒草厰者,斬一。兵丁失火燒燬衣服器械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如在存貯火藥,地方失火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及䕶軍校、驍騎校、千總把總,俱挿箭遊營,如臨陣時,營內失火致悞大事者,兵丁及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俱斬。 |
113 | 一、管守營門,無故私縱人擅入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責六十。如對敵時,犯者斬。 |
114 | 一、差往探信之人,如遇投誠敵人,先稟明領兵官有不行稟報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責六十,如將投誠之人不即解送,致復行逃散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因而洩漏。軍中虛實者,照洩漏軍機律斬。 |
115 | 一、大兵進勦敗敵後,如有遺棄馬匹財物,務須等候軍,令派撥官兵收取,如私行奪取者,挿箭逰營,因而擾亂,隊伍者斬。 |
116 | 一、兵丁中途染病,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即與䕶軍校、驍騎校、千總、把總。一、同驗確稟明,該管官令醫調治,如不行驗,看調治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鞭五十,紅旗管隊棍責四十,䕶軍校、驍騎校、千總、把總挿箭,如兵丁詐病偷安者斬。一,凡有倚強壓弱、酗酒為非,不遵該管官約束者,分別輕重鞭責挿箭。 |
117 | 一,兵丁各按隊伍,依次而前,無論道路,坦平窄狹,後隊俱不得越過前隊。違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仍挿箭逰營。 |
118 | 一、劄營之後,各帳房內派出,一人看藍旗,出營則取柴看黒旗,出營則取水,有便溺者,守營官兵驗明所帶照牌,准其出入,起更後,非係奉差,一槩不許出營。違者,八、旗兵鞭四十,緑旗兵棍責三十,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不行約束者,挿箭。一,兵丁在營,敢在該管官面前妄行,動作驕慢,無禮者挿箭逰營。 |
119 | 一、並無𦂳急事私行跑馬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仍將馬匹撤回,令其步行。 |
120 | 一,兵丁支領口糧,如有肆行拋棄狼籍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不即呈報者挿箭。 |
121 | 一,兵丁押運軍糧,沿途如敢私盜升合,或竊盜同行兵丁口糧,及損傷盛米布袋、致多虧折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 |
122 | 一,各營馬步兵所帶槍礮火藥,不加謹收貯,以致潮濕不能過火,及攜帶行走時任意糜費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該管紅旗、管隊挿箭逰營,如不加謹,以致遺失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挿箭逰營。 |
123 | 一,兵丁所帶鉛彈務,按槍口大小如式製造,如鉛彈不合槍口,係平日演放時查出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仍挿箭遊營,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紅旗管隊挿箭遊營,䕶軍校、驍騎校、千總、把總挿箭。如臨陣時,將不合槍口,鉛彈施放者斬,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鞭一百,紅旗管隊棍責八十,䕶軍校、驍騎校、千總、把總挿箭遊營營總㕘領,㕘將守備,記大過一次。 |
124 | 一、弓箭、撒袋、腰刀皮索一切軍器,不行收管,以致遺失,並應帶器械不隨身攜帶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該管委署䕶軍校領催鞭四十,紅旗管隊棍責三十,䕶軍校、驍騎校,千總把總挿箭。 |
125 | 一路見他人遺失腰刀、弓箭等物,即行拾取,稟明該管官查問給還,如見物不拾並拾物不稟明者。八、旗兵鞭四十,緑旗兵棍責三十,仍挿箭遊營。一、兵行遇有草地,方當陸續行走,如有不顧隊伍,混行致踐踏好草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劄營之時,牧放馬駝牛羊如敢離所指之地,任意到處蹂躪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仍挿箭逰營,該管官挿箭。 |
126 | 一、兵行時,馬駝弔臕及牧放各項牲畜之處,俱有𫝊檄官兵,各宜遵照,如不按法牧養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該管官挿箭。 |
127 | 一,營內所挖井泉,不許汚穢,其飲馬泉水,務須另挖,違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 |
128 | 一、劄營地方所有泉水、飲馬時,務須挨次往飲,毋得争先以致壅塞。違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 |
129 | 乾隆十三年,增定軍律,奉諭軍旅乃國家第一要務,軍法從事定例綦嚴,今刑律內玩冦老師,有心貽誤,竟無正條,非所以重軍務、儆戒失律也。夫科場作弊,尚即正典刑,若以行軍相較,孰為輕重?自應稽察舊案,明著刑章,俾衆知畏法,方能鼓勇用命,此非朕欲用重典實,以昭示武臣,肅紀律而勵勇敢辟,以止辟之義也。見在纂修㑹典,著軍機大臣㑹同,該部詳酌,定議具奏,載入遵行。 |
130 | 一、統兵將帥茍圖安逸故意,遷延不將,實在情形具奏貽誤軍機者,擬斬立决。 |
131 | 一將帥因私忿媢嫉,推委牽制,以致糜餉,老師貽誤軍機者,擬斬立决。 |
132 | 一身為主,帥不能克敵,轉布流言,揺惑衆心,藉以傾陷他人貽悞軍機者,擬斬立决。 |
133 | 十四年, |
134 | 申諭內外武職衙門奉。 |
135 | 諭國家設立營伍,領以將弁,所以禁暴止奸,折衝禦侮、責綦重也。兵法失律有誅,書稱不用命,戮于社,立法之嚴如此,近來法司衙門,於官犯相䝉,多入緩决,因而武弁亦邀寛典,大非立法之本意。夫軍旅之事,國家不能保其百年不用,必當申明紀律,信賞必罰,方足以振憲綱而作士氣,誠使為將弁者,在平時則勤訓練,嚴㧞補,謹巡防以固疆圉,設有緩急統帥,則詳審機宜,熟籌勝算,其偏裨士卒,則奮勇爭先,摧鋒䧟陣,不避矢石,効指臂之使,自能克敵制勝,若平時不能拊循,而流于廢弛,或苛急而激為忿怨,偶遇小醜竊發,則號令不明,指揮不定,畏葸退縮,縱冦老師,或臨陣之時,望風委靡,甚至欺蔽容隠,負恩僨事,國家所以為干城腹心者,何在此而不誅,何以示懲?乃使久繫囹圄,累歲經年,虛擬罪名,獲全首領,是骫法也,後之任事者,何由知戒?朕以仁治天下,慎重民命,㒺敢弗欽,而天討所在,朕勿敢赦。如訥親、張廣泗之誤國負恩,屢頒諭㫖,已立正典刑,慶復之欺䝉縱冦,亦已賜令自盡,而詳閲秋朝,審冊內除李質粹、宋宗璋,尚須待質袁士弼,情非退縮,應該緩决,此外如許應虎之失誤軍機,臨陣退縮,沈瑞龍之私回任所託病偷安,胡璘、劉鍾之恇怯退避,離汛失守,又如張通、楊文富之棄地不守,阻回援師,皆法之斷不容貸,而情之毫無可原者,即其中有先經緩决之犯,皆令改擬予勾正法,以為烱戒,凡在披堅執鋭之徒,當思臨陣爭先,赴蹈危險,死于鋒鏑,或所不免,而國家加恩贈䘏,廕及子孫,如有退縮偷安,挫衂失事,縱一時苟免,終於身伏斧鑕等死耳!死敵者榮,死法者辱,雖至愚亦當審擇而知所處矣,若専事姑息,積玩成疲於軍務,大有闗繫訥親、張廣泗慶復之,敢於貽誤,未必非向來失律倖免人心,無所震悚,有以啟之也。今於勾到後,特頒此諭,詳悉開導,令武臣咸知僨事者必無軼罰,罹罪者斷難倖生,與其伏法於悞事之後,不如捐軀於臨事之時,大義昭然,將必致身効命,以戰則克,以守則固,不致苟且偷生,蹈於顯戮,正辟以止辟之義也,此諭著刋,刻頒發令,內外武職衙門入於交盤冊內,永逺𫝊示,各宜凜遵」。 |
136 | 四十九年 |
137 | 頒發行軍,簡明紀律。 |
138 | 諭前因甘省勦捕逆回時緑營官兵於馬家堡打仗,因軍裝火器,被雨潮濕,俟烘烤完妥,再為前進,並有懦怯退縮者,當經降㫖,通飭各督撫務宜隨時加意整頓。今逆回之事雖完,但思整肅營伍,固在督撫、提鎮之實心督飭,而平時操演講習,更在將弁之面為指導兵丁之明曉軍律,國家累洽重熙,承平無事,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與其臨時告誡,不若先事講求,著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將行軍紀律,擇其𦂳要數條,務須簡切明當,使兵丁人人知曉,盡成勁旅,以示朕整飭戎行之至意。 |
139 | 一、兵丁隨征勦賊,俱應奮勇直前,其見賊退走者,不過各惜身命,心懐畏怯,試思臨陣退走,律應斬首示衆,若能殺賊立功,必䝉陞賞,即或陣亡,國家自有卹典,子孫俱得邀恩,兵丁等與其臨陣,畏葸難逃。 |
140 | 國法何如争先殺賊,奮不顧身,況勇往直前,未必即死,一經退後,斷不能生,此理甚明。該管將備等平時將此諄切告誡,務令兵丁等咸知大義,臨陣時自必勇氣百倍,可期殺賊立功。 |
141 | 一、鳥槍弓箭最為行軍利器,若兵丁等臨陣時,尚未見賊逺,將槍箭施放,及至交戰火藥箭枝,俱已用完,無以禦敵,即同束手待斃,闗係甚重,凡領兵將備,平時務須講習,令兵丁於臨陣遇賊,槍箭可及之處,不先不後,一齊施放,庶槍箭隨聲應手,皆獲實用。 |
142 | 一、行軍攜帶、軍裝、火藥,俱應在帳房收貯,毋令潮濕,即或途中遇雨,亦須嚴宻遮䕶,庶遇賊,緩急可用。凡帶兵將備等,須嚴加曉諭,勿致潮濕,或需烘烤,以致臨時貽悞。至弓箭槍刀等,平時尤須修整,堅利不得廢弛。 |
143 | 一、臨陣對敵,倘遇將領受傷,隨從兵丁,更當奮勇直前,竭力救䕶,若兵不顧,將各惜身命,觀望退阻,最為惡習,亟應申明軍紀,俾衆知悉。凡遇將領受傷兵丁,不即時救䕶,竟致潰散,脫逃者,查明按名處斬。其能奮勇保䕶者,立即議功優賞,以示鼓勵。該管將備等,平日尤當愛惜士卒,臨事賞罰,公平庶兵,將同心合力,所向無敵。 |
144 | 一、兵丁:對敵乗勝追趕,刻不容緩,若兵丁等有貪搶賊人,遺棄財物,以致賊衆逃遁,貽悞不小,該管將備等於領兵臨陣時,務須通行曉諭,違者立即依律治罪,庶兵丁等各知儆畏。 |
145 | 一、營卡最闗𦂳要,凡領兵將備等,務須嚴飭坐卞兵丁,輪班防守,留心偵探,毋得怠惰偷安,即探察有事,只須選派明幹一二人,密行飛稟,餘仍嚴整坐守,毋許輕動,無事時,不許髙聲喊呌,致亂營規,違者俱照軍法嚴治。 |
146 | 一、兵丁遇有調撥,自當恪守軍令,即時遄行,如敢騷擾地方,欺壓良民、蹂躪田禾、搶掠財物等事,應即按律從重治罪。該管將備等平日加意教誡,臨時尤當嚴行約束,無許違犯。 |
147 | 一、兵丁奮勇殺賊,應予奬賞,但恐兵丁等希圖冐功,任意朦混,不可不預為防範,凡軍法,將他人戰功,冐為已功,及謊稱實在効力,將無作有,以輕報重者斬,該管將備等應隨時曉諭,親自稽查,俾立功者得賞,冐功者治罪,以期核實。 |
148 | 一、行軍馬駝,最宜愛惜,凡兵丁等牧放,須㨂擇水草弔臕須,按照時候,遇有疲乏,加意調養。夜間尤宜小心看守,偶有遺失,須立時尋獲。至所挖井泉,不許汚穢飲馬,各挨次序,毋許争先,以致壅塞。如有違犯,立即重懲不貸。 |
149 | 一、劄營後巡邏防守,毋得疎懈,夜間不許無故行走帳房內,更要小心火燭,遇有警報,靜聽,將令不得輕舉妄動,若奉有密令,須各自遵守,毋得私相洩漏。該領兵將備等,尤宜申明號令,隨時曉諭,不得踈懈。 |
150 | 等謹案行師之道,首重紀律,本朝武功之盛,戰必勝,攻必克,所向無敵者,皆由號令嚴明,賞罰必信故也。書稱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是賞之與罰,皆為軍令所重。兹以軍令各條,謹加登載,至於計功敘賞,亦有一定之典,所以鼓勵戎行,振興士氣,即附編於左。 |
151 | 凡議敘軍功行間,將帥著有勞績,有特㫖優敘者,由部覆議奏請,隨時酌定。其由統兵、將帥列序官兵功績等次,造冊送部者,部核其實,分為五等:八旗官兵,給以印軸。曰功牌。應授世職者,移咨吏部甄别授之。自雲騎尉始,按功遞加。未至授世職者,由部註冊。仍令圖功准其積算。功牌之式,以紫綾為面,潔白厚紙,四邊墨印螭文內註明功次,凡填功績及年月處,鈐用部印,編次號數,覈對給發。一等功牌,長三尺六寸五分。二等功牌長三尺三寸五分三等功牌長三尺五分,四等功牌長二尺八寸五分五等功牌長二尺六寸五分,均各廣尺有五寸五分。從征有功者,文職視武職,王公所屬䕶衛親軍視官兵,委署官視見任,各以所得軍功等第予敘緑。旗官兵第功議敘者曰功。加立一等功者,准功加一等,紀録二次,二等加一級,紀録一次三等,紀録三,次四等紀録二次,五等紀録一次,立功多者積算,授以世職。凡提督有功,加十等至千總,有功加二十四等,皆准給一雲。騎尉文職軍功應功加一等者,准加一級敘。功不實者,各論如法。 |
152 | 敘八旗官兵軍功之制。凡用雲梯攻城,視城之大小,攻之難易分等次授世職、克府城者分五等:一等敘六人,第一人授一等輕車都尉,次授二等輕車都尉,次授三等輕車都尉,次授騎都尉兼一雲騎尉,次授騎都尉,次授雲騎尉,領戰官授騎都尉。指路官及射箭官並授雲騎尉,二等敘四人授世職。自三等輕車都尉以下,以次遞降。領戰等官與一等同。三等叙三人,授世職。自騎都尉兼一雲,騎尉以下四等敘,二人授世職。自騎都尉以下領戰官並授雲騎尉,指路官克兩城者授雲騎尉。五等敘一人授雲騎尉。領戰官。克兩城者亦授雲騎尉。克一城者注冊。克州城者分四等:一等議敘,視克府城二等。克縣城者,分三等一等議敘,視克州城二等,其餘均以次遞降。克衛城與州城同。所城與縣城同。如敵兵據寨築堡,或師艱苦攻克,各視其寨之大小與城之等次相較議敘。其賞賚,以府、州、縣、衛所為等次克府城者賞五人,第一人賞銀五百兩,次三百五十兩次二百五十兩,次百五十兩,次百兩領戰官視第二人指路官視第三人。射箭官視第五人舁。雲梯人各賞銀三十兩。克州城、衛城者減府城一等,賞四人。第一人賞銀四百兩,次二百五十兩,次百五十兩,次百兩。克縣城所城者,減州城一等,賞三人。第一人賞銀三百兩,次百五十兩,次百兩。其領戰官、指路官、射箭官及舁雲梯人,均以次遞降給賞。鑿毀城垣者,視雲梯攻城例給賞用大礮攻城,不論府、州、縣、衛、所均賞三人,第一人賞銀二百兩,次百兩。次五十兩領戰官視第二人指路官視第三人。射箭官不敘。礮手克府、城各賞銀十五兩。克州城衛城各十,兩克縣城,所城各五,兩奪門入城。及無雲梯而疾走登城者,賞三人。第一人賞銀百五十兩,次百兩。次五十兩領戰官視第二人指路官視第三人。凡攻戰之時,敵人掘塹排柵,堅壁難克,我軍正在相持,有能越衆前驅,衆軍隨進克敵者,敘三人。第一人賞銀百兩,仍咨吏部授世職,次賞銀八十兩給越衆。前驅。二等功牌次賞銀六十兩,給三等功牌,均注冊積兩次三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二等積至兩次二等者,咨吏部授世職。凡齊力交鋒之時,有於本旗行隊前出衆衝鋒,前進本旗大隊隨進克敵者,敘三人。第一人賞銀五十兩,給本旗前進一等功牌,次賞銀四十兩,給二等功牌次賞銀三十兩。給三等功牌均注冊積兩次三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二等積兩次二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一等積至三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職。如對敵之時,官兵力戰不退。八,旗執纛人有能鼓勇首進者,照越衆前驅例敘三人,第一人賞銀百兩,仍咨吏部授世職,餘以次遞降。如官兵前進將及十人,執纛人續進者,惟敘一人賞銀五十兩對敵時,一旗內有㕘領下執纛人在衆㕘領前首,進者照本旗前進例敘三人,第一人賞銀五十兩,給一等功牌,餘以次遞降。續進者,惟敘一人賞銀二十兩。凡遇水戰時能超登敵舟殺賊有獲者,視舟之大小分為三等,一等舟敘五人,第一人賞銀二百五十兩,次二百兩,均咨吏部分別授世職。次賞銀百五十兩給一等。舟之三等功牌次賞銀百兩,給一等。舟之四等功牌,次賞銀五十兩給一等。舟之五等功牌均注冊積兩次。五等功牌者准作一次。四等以次遞加。積至兩次。三等者,咨吏部授世職二等舟敘四人,第一人視一等舟之次給賞授世職,其餘以次遞降。其功牌注明二等舟,自二等功牌至四等功牌,均注冊積至兩次。二等者,咨吏部授世職三等,舟敘三人,第一人視二等,舟之次給賞,其餘以次遞降。其功牌注明三等舟,自一等功牌至三等功牌均注冊積至兩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職。其不列等次之常舟敘三人,第一人賞銀八十兩,次六十兩,次四十兩。其功牌注明常舟自一等功牌至三等功牌均注冊,積至三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職。凡在舟督戰官視第二人,餘官視第三人,在舟前鋒校、䕶軍校、驍騎校等,視第四人,均按舟論功。若追獲空舟小舟及敗走之舟者,不在給賞授世職之內。如招撫敵人千名以上、敵舟三十艘以上者為五等。軍功招撫人每增五百名,舟毎增十艘,各加一等,人至三千名舟至七十艘者為一等,軍功人自三千五百名以上舟,自八十艘以上,臨時酌量從優議敘。招撫城池以府、州、縣、衛所為等,次招撫府、城為一等,軍功州城為二等,軍功縣城為三等。軍功衛城所城為四等,軍功有名寨,崖為五等軍功。其立功官兵未及議敘病故者,均按其立功等次以為敘官。得一等。二等軍功者,給一子監生食,七品官俸三等。四等軍功者給一子監生食,八品官俸,均令隨旗効力,五等軍功給一子監生准。其應試兵丁委署官員,給葬銀二十兩外,得一等軍功者給功牌銀五十兩,二等以下每等減銀十兩,八旗武職陣亡者予贈廕給祭𦵏,各視爵秩之大小。其䘏賞銀,自一千一百兩至二百二十兩有差。兵丁陣亡給賞,八旗領催、䕶軍各二百兩,驍騎百五十兩,礮手百三十兩,棉甲兵百兩,從役七十兩,臨陣受傷者一等,傷給賞五十兩,遞降至五等,每等減十兩。傷至殘廢者,視陣亡例減半。 |
153 | 敘緑旗官兵軍功之制,凡用雲梯攻城,分別等次授職。克府城者分五等:一等叙五人,第一人授㕘,將次授遊擊,次授都司,次授守備,次授千總。二等敘四人授職。自遊擊以下三等敘三人授職。自都司以下四等,敘二人授職。自守備以下五等敘,一人授千總。克州城者分四等:一等議敘,視克府、城。二等以次遞降授職。克縣城者分三等。克衛城所城者分二等遞降授職亦如之。議敘五人。四人者領戰官功加四等,指路官功加二等,議敘三人。二人者,領戰官功加二等,指路官功加一等議敘一人者,領戰官功加一等,指路官不敘。若城被礮擊及鑿毁兵丁,因而乘勢先登者,敘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功加二等。其賞賚以府、州、縣、衛所為等次克府城者賞五人。第一人賞銀二百五十兩,次二百兩,次百五十兩,次百兩,次五十兩。克州城者,減府城一等,賞四人。克縣城及衛城所城者,並減州城一等,賞三人。凡強敵在前,陣堅壘固,能倡衆戰勝者,敘三人,第一人賞銀五十兩,授守備,次賞銀四十兩,授千總,次賞銀三十兩,授把總。若勢均力敵,有於本營中衝鋒前進者,敘二人。第一人賞銀三十兩,授千總,次賞銀二十兩,授把總。凡遇水戰時,能超登敵舟殺賊有獲者,分為三等,一等舟敘四人,第一人賞銀百兩,授都司次賞銀八十兩授守備,次賞銀六十兩授千總,次賞銀四十兩授把總,在舟督戰官加三級,同戰官加二級二等舟敘三人,授職。自守備以下,賞賚視一等舟之次,以次遞降。三等。舟敘二人授職。自千總以下賞賚視二等舟之次,以次遞降。督戰官及同戰官,以次分別加級紀録。礮手奪舟者,敘功與兵丁同。以礮擊沉舟者,一舟賞銀二十兩,二舟賞銀四十兩授把總,三舟賞銀六十兩,授千總,多者以次遞加。如招撫敵人,五百名以上或一等,大舟五艘,難民五千人以上,計其多寡,大小紀録加級及功加等,次各有差。二等中舟十艘,三等小舟二十艘以上,或難民二千人以上者,紀録一次,招撫人至二千名。大舟至十艘,中舟至二十艘,小舟至四十艘,難民至五千名者,文職加一級,武職功加一等,數多者以次遞加。其立功官未及議敘病故者,一二等軍功,給一子監生以把總用三,四等軍功給一子,監生以外委把總用。五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隨營食糧,願應試者聴。兵丁照例給銀直。省武職陣亡者,按品給以贈廕,祭葬加贈或二級,及一級加廕。自都司至把總、卹賞銀,自八百兩至百兩,各有差。兵丁陣亡,給賞緑旗馬兵七十兩、步兵五十兩。土兵助戰者,減步兵之半。臨陣受傷者一等傷,給賞三十兩,遞減至五等,每等減五兩。 |
154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七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