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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二百十七

《卷二百十七》[View] [Edit] [History]

1 起訖時間起神宗熙寧三年十一月盡其月
2 卷  名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十七
3 帝  號宋神宗
4 年  號熙寧三年(庚戌,1070)
5 全  文
6 十一月戊子朔,詔:「河北飢民流徙京西,令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司責州縣官多方賑救存撫,察苛擾、昏耄、弛慢不職者以聞。」
7 己丑,詔濱州劉蒙、處州管師常、閬州雍之笴賈蘊、嘉州李逵、衢州周鵼、齊州胡鄢,鎫賜進士出身;太原府李杭田籍張田、忠州譚立之、眉州孫潛、劍州陳舜岳、大名府尚景純、漢陽軍竇恂,鎫同進士出身;眉州任通夫、邢州國採、荊南伊瑑、普州雍林宗、臨江軍程禮、廣濟軍周敘,鎫授試校書郎。先是,南郊赦書訪求節行、才識、學術之士,諸路監司以蒙等應詔,送舍人院試,而有是命。舊紀書宮敦遣之士二十二人。新紀改為節行之士。
8 減同、陝二州駐泊都監各一官。上以西鄙用師,兵多在邊而內地官冗故也。
9 禮院言:「袒免親出任外官,宜著姓。若降宣來□□或自上表及代還京師,即止稱皇親,不著姓。」從之。
10 庚寅,御史台言:「舊制,百官台參辭謝,自來於朝堂先赴三院御史幕次,又赴中丞幕次拜揖,得以體按老疾之人。今止於御史廳一員對拜,不惟有失舊制,兼恐不能公共參驗。請如舊制,遇放常朝,即詣御史台。」從之。
11 先是,御史王子韶請改台參法,既許之。至是,御史台複以為非舊制,遂複如故。  辛卯,御史薛昌朝言:「陝西、河北路今歲秋夏飢民就食於商、虢、襄、鄧等州,知商州□世長殊不存恤,至令市人閉糴。」詔陝西宣撫、轉運、提點刑獄司體量以聞。□世長究竟當附此。
12 江淮等路發運使薛向等言:「通潤秀州、漣水無為軍各有發運司所轄課利倉場,通、泰、海、潤、秀州知州,乞自堂選;漣水無為知軍、通潤秀州通判,乞令本司選舉。」從之。
13 壬辰,上批:「陝西宣撫判官呂大防、管勾機宜文字李清臣,近除中書檢正官,其敕告入遞給付,以示選任之意。」從韓絳所請也。從絳請,據御集。
14 詔舉人期喪滿三月聽就試。  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溫言:「臣近嘗定奪李定追服所生母事,朝廷已除定太子中允,下淮南轉運使司令□□馽人李肇再具析仇氏是與不是定所生母。竊緣定嘗稱李肇乃嘉佑七年僦居之鄰,難已取信。今朝廷雖再取肇詞,定必不肯為信。檢會定元狀稱,有鄉人私告定,仇氏是所生母。而父堅以為非。但使定具鄉人姓名,令轉運司根究,必見情狀。況定追服系於禮教,朝廷務在考實,非有所偏。臣之愚衷,亦欲盡是非之理,故取定說,擇其可証之人。乞朝廷用此推究。」詔淮南轉運使取問鄉人的實事狀以聞。十月十九日問李肇。
15 詔陝西緣邊四路蕃部所負貸糧,鎫特蠲放。
16 判延州郭逵言:「陝西義勇赴緣邊戰守,自今令自齎一月口食,與折將來戶稅。若不能自備,聽於起發州軍請口食一月齎行。」從之。已而韓絳言:「逐人已有官給乾糧及隨身衣裝等物,若更負重,恐於人情非便。」上批:「昨鄜延已累行之,頗聞公私以為利。」乃詔義勇免附帶乾糧,令自齎口食,與折稅,如逵所請。
17 癸巳,管勾鄜延總管安撫司機宜文字、太常博士、集賢校理趙焑權發遣提點陝西刑獄。時韓絳方議大發兵取橫山,焑言:「大兵過山界,皆沙磧,乏善水草,又無險隘可以控扼,臣竊危之。若乘兵威招誘山界人戶處之生地,不先儲偫,不建城寮,則難以安集。今夏國屢為西蕃攻擾,必欲乘虛破賊,當先經畫山界控扼之地,然後招降。不然,勞師遠攻,未見其利也。」焑論出兵未見其利,據本傳及墓銘,皆在除憲後。今附此。  陝西路都轉運使沈起言:「涇原路熟戶蕃部闕食,蒙給度僧牒五百賑濟;乞更賜五百,以分濟鄜延、環慶、涇原、秦鳳四路。」從之。二紀並書蠲陝西蕃部貸糧。  詔審刑院、大理寺同看詳重贓並滿輕贓法意,定歸一議。審刑院言:「犯色目各別之贓,不待罪等而累並,不惟引用入重,顯於律義難通。乞且依久來條例而定。」大理寺言:「律稱,以贓致罪,頻犯者鎫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贓並滿輕贓各倍論。累並不加重者,止從重。看詳律意,蓋為頻犯贓罪者,不可用二罪之法以重者論,故令積數以科罪;為非一犯,故令二赤得一赤之罪,此從□之一也。雖令倍論,然有六色贓名,輕重不等。若兩色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令並重以滿輕,特將重贓改從輕贓之法,此從□之二也。若以重並輕後止從加重,則止從一重,蓋為進則改從輕法,退亦不至容奸,義理昭然,殊無可惑。緣審刑院為據疏議內假設之法,皆是逐件罪等,故令須得罪等方許累論。本寺以謂疏義所設,止是一時命文如此,非謂須得罪等者。若據罪等者盡數累並,不等者止科一贓,則恐知法者足以為奸,不知者但系臨時幸與不幸。原情立禁,恐本不然,以此異同,不可定歸一議。」上是大理寺議,從之。
18 雄州言:「提舉常平倉司裁定差役,各已立額。本州兩縣額外有弓手十八人當在減數,人人材武可用,願聽存留。」上批速依所奏。仍詔「自今兩地供輸役人,無令一例減省。
19 甲午,以明法王□為編敕所看檢供應諸房條貫文字,從詳定編敕所請也。
20 陝西常平倉司奏:「乞應系自來衙前人買撲酒稅等諸般場務,候今界年限滿,更不得令人買撲,鎫拘收入官。於半年前依自來私賣價數,於要鬧處出榜,限兩個月召人承買。如後下狀人添起價數,即取問先下狀人,如不願添錢,即給與後人。不以人數,依此取問。若限外添錢,更不在行遣給付之限。其錢以三季作三限,於軍資庫送納。乞下本路遵守施行。」從之。此據瀘州編錄冊熙寧五年二月十五日刑部帖載二年十一月七日中書札子,今附本月日,此月九日可並考。初,撲買坊場,實錄未見的日月,遍天下撲買,則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一○。按食貨志云:酒麴之利,視他入為最厚,惟西京售麴而已。酒舊禁私釀,官置務,釀則設官監臨。或不設官,即以酬衙前。衙前役於公,悉多賠費,隨其多寡,酬以酒務,使取釀利,補其勞費。然吏因緣誅求,衙前至破產逃亡,釀利不足以償,公私困敝。熙寧三年,始命應酬衙前場務,皆官自賣之,歸其財於常平司。凡衙前賠費與吏之誅求一一,悉為之禁。衙前隨役輕重,悉賞以官自賣場務之錢,又賦之祿,民始免重役破產之患。奉公出力者得祿以養,而場務之利,收其嬴餘,又以祿在公之吏焉。其法募民願買坊場者,聽自立價,實封其價狀告,為扃鑰,納期啟封,視價高者給之。後朝廷所增內外吏祿,歲支緡錢百餘萬緡,取具焉。此食貨志所云,不得其撲買坊場的月日。因陝西倉司奏請始附見。須別考詳。
21 乙未,中書編修條例所言:「京朝官以上丁憂服闋,舊給敕告,今請見任兩府官如舊制外,文武官大兩省、待制、正任刺史以下,有司檢舉聞奏,止降詔書或札子;餘所屬移牒,令赴闕參見,更不別給敕告。臣僚陳乞親屬差遣,付有司依法注擬。三司年例合科買物色,其可減省,止令在京買之;或歲計物須至下外州軍科買者,著為定式;如式外不時而科買者,須奏定旨。刑部定奪酬獎,其非轉官、循資、堂除差遣、減年磨勘者,直牒審官等處施行訖以聞。其使臣公案,鎫歸樞密院斷放;內有文臣、使臣共一案者,即於中書斷訖,委大理寺節略,具使臣所犯及刑名一二,申樞密院照會;使臣奏舉差遣,鎫送樞密院施行。臣僚上殿供狀,不得僥求,及申閤門狀鎫寢罷。命官及軍員、職員,每遇郊禮得加恩。舊除遷人久,例於授官日一就加階外,鎫系中書出給告敕。欲自今請除宗室及文武官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以上如舊制一三。其餘文官少卿監、橫行升朝官京官鎫契勘該恩次數,因轉官遷職,合給敕告,一就加恩。其該封贈者,止申官告院。未出官京朝官、分司、致仕人,更不加恩。內外職員人吏,自來遇赦加恩,帶銀青光祿大夫階及檢校官、憲銜,鎫罷。中書堂後官合加朝散大夫,主事及沿堂五院行首合加游擊將軍,錄事以下應在京吏人及司天監丞、鍾鼓院節級、翰林待詔醫官等,合加將仕郎,鎫於授逐色差遣敕內帶行;內不系敕補者,候遇赦加階一次;及自來職名遇赦當轉上佐及勒留、同正等官依舊外,其餘加勛及檢校兼官,鎫更不加階、勛及檢校、兼官;其上佐、勒留及同正將軍更不帶階。應祀祭分獻官,例止令審官東院一面差官。應祝文及功德疏、佛文、齋文之類,分差有文學官撰定,付所司編錄,遇祀祭檢用。京朝官等尋醫侍養,依致仕條,止令逐州軍勘會無規避、具保明放離任訖,申所屬;通判以上差遣聽旨;非省副、知雜以上官,罷舉官自代。」鎫從之。
22 癸卯,命同知諫院鄧綰同詳定編敕。初差直舍人院李壽朋,辭以兼職多,故改命綰。
23 西京左藏庫副使、權鄜延鈐轄種諤複為皇城副使,作坊副使、知環州種診兼閤門通事舍人,從宣撫使韓絳請也。此下或便可載諤謀取橫山事,十月初六日,御札令諤赴闕,雲已差諤充鄜延鈐轄、管勾蕃部公事。十二月二十一日,依韓絳所請止諤赴闕。諤本傳云:上既以綏州為綏德城,會侯可言水利得對,上問綏州事,可曰:「種諤奉密旨取綏州而罪之,今後何以使人。」上亦悔。未滿歲,授西京左藏庫副使、商州都監,以嫡母喪,辭不行。涇原、秦鳳帥交薦之,一歲三奪喪,卒不起。韓絳宣撫陝西,詔諤與計事,除鄜延都監、知青澗城,遷皇城副使、本路鈐轄。要見與韓絳計事時月。諤墓志云:命綏州為綏德城,數月,除西京左藏庫副使、商州都監,丁母憂,不拜。三年,改秦州都監。涇原帥舉本路鈐轄,秦鳳帥舉本路都監,命三下奪其喪,諤辭益堅,乃許終制。按「三年」字當作「二年」,範純仁行狀云:諤除秦州都監,純仁言其不便。王安石日錄二年五月八日云:種諤今在慶州。種診墓志:診先知環州,神宗即位,改北作坊使,尋兼閤門通事舍人。二年召對,令久任,除兼本路鈐轄。其為通事,與實錄先後不同。當加考詳。
24 詔諸路提點刑獄司選官與當職官看詳編管人元犯刑名,委是州郡法外編管,即放逐便;內情理重害者,聽旨。其已經詳定編配罪人所奏請朝廷指揮量移者,亦准此。
25 草澤王存上書言涇原路機密利害,召試武藝,授以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宣撫司指使。
26 宣撫司言:「近廢陝西路湖城縣一四為鎮,緣人戶繁多處,若止令使臣等管勾,恐不曉民事。乞勘會更有似此鎮分,鎫依京東路條例,委監司舉親民京朝官管勾,許斷城內杖以下公事。」從之,仍令諸路勘會合差京朝官監鎮處以聞。
27 甲辰,判延州郭逵言西人寇大順城,都監燕達等引兵出界,捕斬有功,第其功為三等。詔:「優等遷一資,仍減磨勘,漢官二年,蕃官五年。第一等蕃官至長行,各遷一資,仍鎫與支賜,其勇敢、暛用人等各賜絹,候再立功酬賞。第二等減磨勘,漢官使臣三年,已系七年磨勘者減四年,蕃官殿侍十年。第三等減磨勘,漢官二年,蕃官五年,蕃官諸司使加賜銀絹。又一等蕃部至諸軍長行二十七人,各遷一資,仍更與支賜。捉生都軍主賜俸錢一五,勇敢、暛用人各賜絹,鎫候再立功酬賞。本路都監,第一等遷使額五資,第二等減磨勘三年。」又言:「蕃官十一人隨都監田守度邀賊歸路,十九人隨鈐轄李顒與西賊戰,皆有功。」詔鎫優與支賜,候更立功,取旨各遷一資。
28 編修中書條例曾布等言:「奉詔定中書吏保引、補試、賞罰事:中書守當官闕,舊差兩省官考試,近歲不用試法,而堂後官以恩陳乞保引,以故濫進者眾。今定堂後官一經南郊,主事再,錄事、主書、守當官三,聽引親屬一人為私名,習學二年聽就試,三試不中勒出守闕。守當官闕,舊雖有試法,而但取筆札人材,今既習以公事,則當以所習公事試之。各籍其功過,有功者隨輕重升名,降亦如之,功過聽相折除。主事以上至提點五房公事,皆取其能,不以次補。提點五房三年罷,堂除知州軍,堂後官堂除通判,十年,亦除知州軍,其除餘名以次第,永為定制,凡三十九條。舊條例悉罷。」上批:「依所定。」於是中書守當官時忱等坐陳新定條不當,乞出外官,忱為首,勒停;餘第降資。舊紀書:立中書吏試補及功過升降法。  乙巳,詔罷在京四糶米場,俟米價稍貴,奏聽旨。  丙午,司門員外郎、蔡河撥發賈青提點京西路刑獄,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溫、御史薛昌朝林旦皆論青年少行穢,士流所不齒,不可用為監司。不聽。青,昌朝子也。
29 詔:「陝府、江寧,鄆、青、齊、杭、越、蘇、婺、宿、壽、宣、歙、虔、洪、吉、潭、廣、福、建等州錄事參軍,系繁難處,今後鎫差職官知縣及奏舉縣令人,其本處俸錢數多、資序不該請者,鎫支鈔十五千。」
30 又詔:「見任倉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許諸處奏舉差遣。」
31 提舉河北常平司言:「大名府等州軍今秋薄熟,乞依舊法作兩料青苗錢一六,及許災傷州軍豫支。」從之,仍令諸路散青苗錢料次一七,自今提舉官專體量相度指揮。  編修中書條例所言:「開封府近許四□各置官一員,而逐□決事不多。欲止令京朝官兩員分領兩□決斷,仍盡留舊四,□使臣,以備其餘差使。」從之。
32 丁未,客星出婁。新、舊紀因實錄鎫書此,天文志云:客星出天囷星中,主倉庫憂火災。  戊申,禮賓使、知寧州蕭注複西上閤門使,為太原府、代州鈐轄。先是,夏人十餘萬寇邊,李信、劉甫敗於瓠子嶺,進圍荔原堡,連城皆堅壁。注夜啟關,宴飲如平時,人恃以無恐。注複為書抵李複圭,言寇必不深入,姑堅壁,俟其欲去而後擊之。複圭不聽,遣郭慶等以兵數千通大順城,全師覆沒。於是召注赴闕,命注代王慶民管勾麟府路軍馬。此據本傳。實錄但云複官,為並代鈐轄一八,不云管勾麟府軍馬。明年正月十六日,因王慶民依舊任,乃見之。今並附此。
33 樞密使文彥博言:「臣聞刑平國用中典。自唐末至周一九,五代亂離,刑用重典,以救一時,故法律之外,輕罪或加至於重,徒流或加至於死。權宜行之以定國亂,可也,然非律之本意,不可以為平世常法。國家承平百年,當用中典,然因循用法,猶有重於舊律者二○。若偽造官文書,即律止於流二千里,今斷從絞;又其甚者,因近年臣僚一時起請,凡偽造印記再犯皆不至死者,亦從絞刑,是不應死而死也。若以其累犯,責其不悛,即持仗強盜、贓滿五匹者死,若止四匹,雖五七犯不至於絞,況持仗強盜,本法重於造印,今之用法甚異律文。陛下二一仁覆萬邦,惟刑是恤,方詔法官講議刑典,欲乞檢詳自五代以來,於朝廷見用刑名,重於舊律,如偽造印之比者,以敕律參詳,裁用其當。」詔送編敕所。  詔來年合賜夏國銀絹,令宣撫司相度,分與四路安撫司闕用處封樁。以宣撫司言「將來有西人投歸者,合備賑濟、犒設錢物,乞令轉運司支錢十萬緡赴秦州封樁」故也。
34 己酉,閱孫晞、韓廉騎射,授晞披帶班殿侍;廉下班殿侍,鎫秦鳳路指使。孫晞、韓廉何處人,及因何閱騎射、授官,新、舊實錄皆如此,當考。
35 詔陝西轉運司,以西川四路物帛內變轉見錢二十萬緡,充制置解鹽司鈔場本錢。三司言,元年,成都府路有剩錢七十四萬緡、絹十九萬疋、紬五萬匹、布十三萬疋、絲六萬兩,綿四十六萬兩,銀四千九百兩。詔轉運使選官與成都府轉運司徱刷年計外二二,見在錢市物帛並餘物,盡數發至陝西轉運司變轉,充西鹽鈔場本錢外,封樁以備邊費。先是,王安石白上,移巴蜀物就與陝西封樁,非獨省蜀人輸送二三,且可以免自京師支撥之費,故有是詔。二年十一月五日撥十萬貫,今增為二十萬貫,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罷買鈔。  詔:「開封府中牟縣申,馬棚十七所可募比近人戶三兩名看管,許於牧地耕種上等田三兩頃,免納租課,歲令栽榆柳以備棚材。第四等以下,免本等差役。自今更不以稅戶充棚子。」  庚戌,詔:「升朝官除南郊赦封贈父母外,不得以加恩、轉官、服色之類,回授及封贈有服、無服等親。其前後體例鎫罷之。」
36 樞密院言:「諸路本城諸軍,有人數至少不成指揮處,每遇差使,全然畸零。乞委轉運司取索諸州軍見管數,除教閱本城及壯城、作院、遞鋪、牢城等難合並外,欲將諸指揮畸零人數並合成四百人以上,仍令帶舊請。其軍員據合用數外,餘差補別州軍見闕。」從之。二年十月十二日,初下京東路日,今乃篃諸路。朱本削去二年十月十二日事,但存此,非也。今兩存之。十二月十六日,當考。
37 辛亥,權發遣三司使李肅之權三司使。肅之未至,上屢趣之,至未久,複有是命。
38 詔給納常平錢穀官司公人受贓,雖已降依斂掠、乞取差點人夫錢物條約,慮未知懼,自今杖罪編管□□馽州,徒以上刺配本州牢城。許人告,杖罪賞錢五十千,徒罪百千。
39 上批:「近以河外城寨守具廢弛,雖已第責當職官吏,乃聞前後不但城寨使臣因循,縱有勤於職事者,亦多為監司沮止,所乞兵匠、物料,不即應副,雖欲自達二四,勢不可得。今既懲勵因循,俾人必盡其力,宜開自達之禁,以防壅塞,可議立法。」遂詔陝西河東經略、轉運司,如城寨官吏申乞兵匠、物料及戰守備豫事,速相度應副。即累申無報,許本處直以聞。
40 壬子,監在京鑄金□寫務鄧潤甫編修中書條例。潤甫,建昌人也。
41 著作佐郎、編修中書條例張琥為集賢校理。
42 癸丑,樞密院言:「鄆州簡中兵內有朱信等三人,本系親從官,欲令京東轉運司勘會,非慶歷八年殿內作過配到,即依宣命簡選。」上批:「配填龍猛二五、龍騎,蓋是在京禁旅,於理不便。今止選於極邊暛用,雖慶歷八年犯事注誤之人亦不妨,可令一例簡選。」
43 詔定內外官避親法。
44 戶部侍郎致仕彭思永卒。  乙卯,詔判延州郭逵赴闕。韓絳用種諤謀,將以兵取橫山,逵曰:「諤,狂生耳。朝廷以家世用之,過矣。他日敗國事,必此人也。」絳與逵議出兵,逵力言其不可,使幕府二六與逵論難,逵曰:「此舉不惟無功,恐別生他變,貽朝廷憂。」絳怒,奏逵沮軍事二七,故有是命。
45 命陝西宣撫使韓絳為陝西、河東宣撫使,判官呂大防為陝西、河東路宣撫判官。絳時治兵鄜延,欲通道河東,故有是命。
46 參知政事王安石等言:
47 據梓州路轉運司奏:「本路多以小小官物為名,起發綱運,枉破衙前重難分數。如戎州近年起發牛筋、角三綱,載送官員至荊南,共載牛筋四十有五斤,角九十對,差兵稍五十有五人,借過紬、絹、布一百餘疋,綿三百餘兩,大錢二十四貫有奇,糧米一百四十八石有奇。瀘州發牛筋二八、角八綱,所載物及借請錢、糧等,其數多少,大略與戎州相去無幾。而又所差兵士,借請錢、糧、綿、絹,動經一年以上或一年半不還。緣路請過錢、糧,尚不在此數。所差衙前,押牛皮綱又最為第一等重難。今來已將昌、普等七州軍所納筋、角綱,止附搭成都府下水綱船至荊南。及梓、遂等七州軍,貯以殨籠,差遞鋪兵擔至鳳州交割,更不別差船綱,見今亦無積壓未發數目。及團並陸路綱運二九,共減一百三十六綱,並減定本路諸州軍監遠近接送知州、通判、簽判衙前,及減罷押綱隨送得替官員衙前,共二百八十三人;及省諸州軍監縣差役公人共五百一人。兼點檢梓州等處,自來公使□庫衙前陪費錢物,最為侵刻。內遂州每年綱運重難三千一百餘分,公使□庫乃占二千七百分;梓州有在州酒場,兩鹽井,第一等優輕,皆以理折勾當公使□庫重難分數,而差以次場務充管勾綱運;及果、榮、戎、瀘等州,衙前苦於公□之類陪費,若不更改,即今後投名衙前,各不願充役。乞行裁減,及差官重定諸州衙規事。」
48 檢會近累詔諸路監司提舉官,相度差役利害,各未見條上。其前項事鎫是久來於公私為害,而監司或以因循背公養譽為事,不肯悉心營職,除去宿弊。今梓州路轉運司獨能上體陛下憂恤百姓之意,率先諸路奏承詔旨,講求上件利害,公忠之實,宜被旌賞。乞特加獎諭;其所減衙前及綱運,並差官重定衙規事,仍乞依所奏施行。所有公使□庫陪備冗費合行裁節約束事件,並據本司狀稱:「見不住催促諸州軍相度農田水利、差役條件,如綱運及州縣役人更有可以團並、裁減,兼省並鄉邑,合行減放役人,別具聞奏。」鎫乞下本路速相度畫一條上;內減省州縣役人,更下本司相度保明,經久有無妨闕。其減省役人、團並綱運及裁減公使□庫非理陪費,仍下諸路鎫依此及詳朝廷累降指揮,速具合裁定事件聞奏。
49 於是詔曰:「夫天下之役,常困吾民,至使罹飢寒而不能以自存,豈朕為民父母之意哉三○!吾詔書數下,欲□其役,而事未興,是吏奉吾詔不勤而察民未深也。今梓州路獨能興民之利而去其害,欲加之賞,朕何愛焉。觀執政之用心,於朕豈有異乎?其轉運使韓籂等,已降敕書銟諭,仍各賜帛二百三一,餘鎫依所奏施行。」籂,汲人也。元佑二年有傳。新、舊紀鎫載此詔。知開封府韓維奏曰:府衙前減重難,計錢十八萬一千餘緡,昔出於民,今悉得省,人以為便。複下詔銟之。韓維事在九月乙丑。
50 知定州滕甫言:「臣竊謂中國之兵與夷狄之兵,常患多寡之不敵,其故無他,蓋中國兵有定數,至於平民則素不使之知戰。夷狄之俗,人人能鬥擊,無複兵民之別,有事則舉國皆來,此所以取勝多也。今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閒各有弓箭社及獵射等戶,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乞下本道州縣,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學弓箭者為社,每年春,長吏就其射處勸誘閱試之。緩急雖不可調發,亦足以為捍禦三二。」從之。
51 翰林學士承旨王圭言:「臣近聞經制交趾事宜。臣頃於廣西轉運使杜杞得所奏交趾事,其言自盜據以來世次與夫山川道路兵民之類為最詳,其末又言存取之計,頗可採。如聞樞密院文字比多散失,輒用錄進,以備聖覽。」圭集自注云熙寧三年冬。是年十二月丁卯,圭知參政。既而上以圭所進文字付參知政事王安石,安石言:「伏奉手詔,賜示王圭所進文字,且論及交趾事。竊承聖志以豐財靖民為事,此生民之福也。然萬里之外,計議於初,不容不審,溫杲等以欽、廉等州為憂,是也。至於戒敕邊臣,撫慰交趾,即恐不須如此,既傷陛下之信,或更致交趾之疑三三,蓋朝廷未嘗有此,而今有此,則彼安能不思其所以然乎?昔者秦有故,厚遺義渠戎王,更為義渠所覺,反見侵伐。臣恐用杲之策,即萬一交趾更覺而自備,且或為難於邊,則是秦與義渠之事也三四。其餘所建明數事。並易潘夙、陶弼,候開假取旨。臣聞先王智足以審是非於前,勇足以斷利害於後,仁足以宥善,義足以誅奸,闕廷之內,莫敢違上犯令,以肆其邪心,則蠻夷可以不誅而自服;即有所誅,則何憂而不克哉!中世以來,人君之舉事也,初常果敢而不畏其難,後常為妨功害能之臣所共沮壞,至於無成而終不寤。忠計者更得罪,正論者更見疑,故大奸敢結私黨、托公議以沮事,大忠知事之有敗而難於自竭。如此則雖唱而孰敢和,雖行而孰敢從?彼奸人取悅於內而誕謾於外,愚人冒利徼幸於前而不圖患之在後,又皆不足任此。如此而以舉事,則事未發而智者前知其無成矣。蓋天下之憂,不在於疆埸三五,而在於朝廷;不在於朝廷,而在於人君方寸之地。故先王詳於論道而略於議事,急於養心而緩於治人。臣愚不足以計事,然竊恐今日之天下,尚宜取法於先王,而以中世人君為戒也。臣於觽人中,最蒙陛下眷遇,宜先觽人敢及於此。伏惟陛下省察,則天下幸甚!」三年二月十八日清明,十一月二日冬至,安石云候假開取旨三六,必冬至也。安石奏乃陸佃所紀者,不得其時,今因王圭札子,附十一月。案溫杲四年三月乃以醫學除職,官廣西經幹。蓋杲先在廣西,嘗入蠻殺賊,故蕭注薦之,則三年冬有所論列,朝廷徐命以官,亦理勢當然也。又潘夙以元年十一月知桂州,四年三月徙河北漕三七安石此奏欲易夙,則三年冬夙必在桂州,故四年正月自以蕭注代夙。又陶弼以嘉佑六年閏八月知容州,治平三年自欽州改邕州,在邕州五年改鼎州,又改辰州。當三年冬,弼亦必在邕州,故安石奏欲易弼。弼尋改鼎州及辰州,九年二月乃複知邕州。
52 是月,廢憲州,以靜樂縣隸嵐州。新紀附年末。十一年複置三八。  注  釋
53 詔河北飢民流徙京西「徙」原作「徒」,據閣本、活字本改。
54 雍之笴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選舉三四之四九均作「雍之奇」。
55 李杭同上諸本同。同上書作「李抗」。
56 張田同上諸本同。同上書作「張由」。
57 譚立之同上諸本同。同上書作「譚邱之」。
58 二十二人編年綱目卷一八作「二十一人」。本書卷二一一、宋會要選舉三四之四八均作「二十九人」。
59 王子韶「韶」原作「詔」,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二九王子韶傳改。  海原作「梅」,據閣本、活字本改。
60 若以重並輕後止從加重活字本同。閣本及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均無「止從」二字,疑是。
61 一○二十二日原作「二十一日」,據本書卷二二○、二三○改。
62 一一凡衙前賠費與吏之誅求「前」原作「門」,據閣本改。  一二具使臣所犯及刑名「具」原作「其」,據閣本改。
63 一三正刺史以上如舊制「刺史」原作「敕使」,按上文應作「刺史」,因改。  一四湖城縣「湖」原作「潮」,據閣本及元豐九域志卷三、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  一五捉生都軍主賜俸錢「賜」,閣本、活字本均作「增」,疑是。
64 一六乞依舊法作兩料青苗錢「料」原作「科」,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一改。
65 一七青苗錢料次「料」原作「科」,據同上書改。
66 一八為並代鈐轄「並」原作「並」,據閣本、活字本改。
67 一九自唐末至周「至」字原脫,據宋會要刑法一之八補。
68 二○猶有重於舊律者「重」原作「用」,據宋會要刑法一之八、宋史卷二○一刑法志改。
69 二一陛下「陛」原作「升」,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刑法一之八改。
70 二二詔轉運使選官與成都府轉運司徱刷年計外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五作「又詔陝西轉運選官與成都府路轉運司徱刷年計外」。  二三輸送「輸」原作「輪」,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71 二四雖欲自達「達」原作「竭」,據宋會要兵二八之九改。
72 二五龍猛原作「猛虎」,據閣本刪補。
73 二六幕府「幕」原作「募」,據閣本、活字本改。
74 二七奏逵沮軍事「沮」下原衍「奏」字,據閣本刪。  二八瀘州「瀘」原作「廬」,據閣本、活字本改。
75 二九綱運「運」原作「會」,據宋會要食貨六六之三三改。
76 三○豈朕為民父母之意哉「民」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77 三一仍各賜帛二百「各」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78 三二捍禦「捍」原作「悍」,據閣本、活字本改。
79 三三或更致交趾之疑「致」原作「至」,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四則是秦與義渠之事也「也」字原脫,據閣本補。
80 三五疆埸原作「強場」,據文義改。
81 三六候假開取旨正文作「候開假取旨」,此處「假開」二字疑倒。
82 三七徙原作「徒」,據閣本、活字本改。
83 三八複置「複」原作「後」,據閣本及元豐九域志卷四、宋朝事實卷一八、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憲州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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