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起訖時間起仁宗天聖七年五月盡是年十二月 |
2 | 卷 名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八 |
3 | 帝 號宋仁宗 |
4 | 年 號天聖七年(己巳,1029) |
5 | 全 文 |
6 | 五月己未朔,詔禮部貢舉。庚申,詔曰:「朕試天下之士,以言觀其趣向。而比來流風之敝,至於會萃小說,磔裂前言,競為浮誇靡曼之文一,無益治道,非所以望於諸生也。禮部其申飭學者,務明先聖之道,以稱朕意焉。」 |
7 | 甲子,上謂輔臣曰:「比聞川、廣幕職州縣官有過期未代者,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令吏部流內銓亟選代。」又曰:「髃臣請對者多求進,少求退,何也?」王曾曰:「苟抑奔競,崇靜退,則庶幾有難進之風矣。」上然之。 |
8 | 己巳,詔以新令及附令頒天下。始,命官刪定編敕,議者以唐令有與本朝事異者,亦命官修定二,成三十卷,有司又取咸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其罪名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敕。 |
9 | 詔廣南民自今祖父母、父母在而別籍者論如律,已分居者勿論。先是,同判桂州王告言:「劉氏時,應祖父母、父母在,孫子既娶,即令析產,其後富者數至千金,而貧者或不能自給。及朝廷平嶺南,乃知法不得以異居。爭訟至今不息,請條約之。」故降是詔。 |
10 | 庚午,詔:「國朝曾任兩府及宣徽使,四經郊祀未錄用子孫者,官其親屬一人;三經郊祀而見無食祿者,即與推恩。刺史、少卿監以上,六經郊祀未錄用子孫及見無食祿者三,亦官其親屬一人。郎中及帶職員外郎、升朝官為西川、廣南知州軍監物故者,歷任非犯贓,本家見無人食祿,並聽以遺表聞。」 |
11 | 上封者言:「近邊內地州郡,多是儒臣知州,邊事武略,安肯留意。欲望自今選有武勇謀略內殿崇班已上三二十人,於河北、河東、陝西及西川四、廣南,不以遠近,但路居衝要處充知州五,得替日,具本處民間利害或邊事十件聞奏。或朝廷要人驅使,詢之於朝,則曰某人曾在某處,知某處事宜,則是先試之以近邊之事,後委之以臨邊之任,或為州郡之防,或為偏裨之將,不乏人矣。」樞密院請令武臣閤門祗候以上知州軍,代還日,知州言事五件,內三件民間利害,二件邊事或兵馬利便;其知軍言事三件,內二件民間利害,一件邊事或兵馬利便,從之。 |
12 | 先是,侍御史高弁、內侍楊懷敏往澶州視決河,議築大韓埽。又遣內侍綦仲宣覆按之,仲宣言大河已安流,諸埽亦足恃。帝亦重興役,壬申,以諸埽圖示輔臣,罷大韓不複築。弁又請弛堤防,縱水所之,可省民力,且以扼敵人,不報。此據高弁傳。十二月辛亥,實錄載弁議,更考之。 |
13 | 詔臣僚奏事,無得請批依奏送中書。時刑部上殿批依奏,而中書以大中祥符七年詔書申明之。祥符七年詔書,在三月七日戊寅六。 |
14 | 癸酉,御崇政殿錄系囚。 |
15 | 甲戌,太常博士範諷為右司諫。先是,諷知廣德軍,尋以疾監舒州靈仙觀,上御藥張懷德至觀齋祠,諷頗要結之,懷德薦於太后,遂召還。問所欲言,對曰:「今權臣驕悍,將不可制。」蓋指曹利用也。利用貶,久之,乃授諷諫官。 乙亥,知制誥李仲容、石中立並坐失保任,落史館修撰,絲銅十斤。 |
16 | 庚辰,上與太后御承明殿,髃臣請對者凡十九班。至第九班,賜輔臣食於崇政殿門,有頃再坐,日昃乃罷。 辛巳,詔:「諸知州軍、同判、部署、鈐轄、都監、監押、巡檢、寨主,不俟詔而輒去官者,從監臨擅離場務敕加二等;計日重者,從在官無故亡律。餘官減敕條二等,即有規避及致廢事,加一等。輒受牌印者,減罪人一等。」 |
17 | 六月辛卯,命資政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晏殊、龍圖閣待制孔道輔馬季良看詳轉對章疏及登聞檢院所上封事,類次其可行者以聞。右司諫範諷曰:「非上親覽決可否,則誰肯為陛下極言者!」不逾月,詔罷看詳。 壬辰,置益、梓、廣南路轉運判官,與轉運使分部按巡,位諸州同判上七,別給印,分巡即用之,仍詔磨勘及三年者遷一官。議者以為自罷諸路提點刑獄,而益、梓、廣南止一轉運使,不能周知民事故也。 |
18 | 癸卯,增川峽四路進士解額,益州四人,梓州二人,餘州軍下及三人者聽解三人。元額若干,當考。 |
19 | 甲辰,詔鎖廳應舉人,自今在京有職事、無職事,已罷、未赴,並聽於國子監、開封府取解,外任者聽於別州,仍先取旨。文臣許兩應,武臣止一。 |
20 | 丁未,大雷雨,玉清昭應宮災。宮凡三千六百一十楹,獨長生崇壽殿存焉。翌日,太后對輔臣泣曰:「先帝力成此宮,一夕延燔殆盡,猶幸一二小殿存爾。」樞密副使範雍,度太后有再興葺意,乃抗言曰:「不若燔之盡也。」太后詰其故,雍曰:「先朝以此竭天下之力,遽為灰燼,非出人意。如因其所存,又將葺之,則民不堪命,非所以祗天戒也。」宰相王曾、呂夷簡亦助雍言,夷簡又推洪範災異以諫,太后默然。 |
21 | 太廟齋郎蘇舜欽,詣登聞鼓院上疏曰: |
22 | 烈士不避鈇鉞而進諫,明君不諱過失而納忠,是以懷策者必吐上前,蓄冤者無至腹誹。然言之難不如容之難,容之難不如行之難。有言之,必容之;有容之,必行之八,則三代之主也,幸陛下留聽焉。臣觀今歲自春徂夏,霖雨陰晦,未嘗少止,農田被災者幾於十九。臣以謂任用失人,政令多乖,賞罰失中之所召也九。天之降災,欲悟陛下,而大臣歸咎於刑獄之濫,陛下聽之,故肆赦天下,以為禳救。如此,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抵罪,而欲以合天意也。古者斷決滯訟以平水旱,不聞用赦。故赦下之後,陰霾及今。前志曰:「積陰生陽,陽生則災見焉。」乘夏之氣,發洩於玉清宮,震雨雜下,烈焰四起,樓觀萬鼑,數刻而盡,非慢於火備,乃天之垂戒也。陛下當降服減膳,避正寢,責躬罪己,下哀痛之詔,罷非業之作,拯失職之民,察輔弼及左右無裨國體者罷之,竊弄威權者去之,念政刑之失,收芻蕘之論,庶幾可以變災為佑。浹日之間,未聞為此,而將計工役以圖修複。都下之人,聞者駭惑,聚首橫議,咸謂非宜,皆曰章聖皇帝勤儉十餘年,天下富庶,帑府流衍,乃作斯宮,及其畢功,海內虛竭。陛下即位,未及十年,數遭水旱,雖征賦咸入而百姓困乏。若大興土木,則費用不知紀極。財力耗於內,百姓勞於下,內耗下勞,何以為國!況天災之,己違之,是欲競天。無省己之意,逆天不祥,安己難任,欲祈厚貺,其可得乎!今為陛下計,莫若採吉士,去佞人,修德以勤至治,使百姓足給而征稅寬減,則可以謝天意而安民情矣。夫賢君見變,修道除凶,亂世無象,天不譴告。今幸天見之變,是陛下修己之日,豈可忽哉? |
23 | 昔漢宣帝三年,茂陵白鶴館災,詔曰:「乃者火災降於孝武園館,朕戰慄恐懼。不燭變異,罪在朕躬,髃有司又不肯極言朕過,以至於斯,將何寤焉。」夫茂陵不及上都,白鶴館大不及此宮,彼尚降詔四方,以求己過,是知古之帝王憂危念治,汲汲如此。臣又按五行志:賢佞分別,官人有序,帥由舊章,禮重功勛,則火得其性。若信道不篤,或耀虛偽,讒夫昌,邪勝正,則火失其性。自上而降,及濫災妄起,燔宗廟,燒宮室,雖興師徒而不能救。故魯成公三年,新宮災,劉向謂成公信三桓子孫之讒,逐父臣之應;襄公九年春,宋災,劉向謂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奔魯之應也。今宮災,豈亦有是乎?願陛下恭默內省而追革之,罷再造之勞,述前世之法,天下幸甚! |
24 | 舜欽時年二十一,易□之孫,耆之子也。舜欽上疏,正史不載其月,集亦無月,今附見。 戊申,龜茲國遣使來貢方物。 |
25 | 己酉,詔三司使副子弟毋得任在京錢穀場務。 |
26 | 甲寅,門下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王曾罷為吏部尚書,知□州。始,太后受尊號冊,將御天安殿,曾執不可。及長寧節上壽,曾執不可如前,皆供張別殿一○。太后左右姻家稍通請謁,曾多所裁正,太后滋不悅。會玉清昭應宮災,曾以使領不嚴,累表待罪,乃罷相出守一一。尋改青州。 詔入內內侍省自今抽差親從、親事官,須憑皇城司文字抽差,不得令使臣直行勾取。先是,有內侍鄧德用傳宣親從第一指揮勾抽副校黃遂以下二百六十人赴昭應救火,無文字關本司,上以為非便,故有是詔。 |
27 | 是月,河北大水,壞澶州浮橋。 |
28 | 秋七月戊午朔,命戶部副使、刑部郎中鍾離瑾為河北安撫使,作坊使範宗古副之。仍詔瑾等所至發官廩以賑貧乏,其被溺之家存三口者給錢二千,不及者一千,溺死而不能收斂者官為瘞埋,已檢放稅外聽就近輸官,權停州縣配率。其經水倉庫營壁,亟修完之,庳下者徙高阜處一二。水壞官物,先為給遣。坊監亡失官馬者,不加罪,第根究送所部。官吏貪暴者奏劾之。囚系獄者委長吏從輕決遣。其邊防事機、民間疾苦,悉具經畫以聞。 |
29 | 辛酉,知光州、左領軍衛大將軍石普責授左監門衛率府副率一三,滁州安置;同判、秘書丞王植郴州長史。初,植訟普受所部贓,私用修孔子廟錢。及遣官即訊,而並得植贓狀,故皆坐之。普尋徙潁州。 |
30 | 壬戌,禁士庶僧道以朱漆默榻。 |
31 | 癸亥,以玉清昭應宮災,遣使奏告諸陵。 甲子,刑部郎中狄棐為契丹妻生辰使,作坊使陳宗憲副之。陳宗憲,未見。 乙丑,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中書舍人、同修國史宋綬落學士。綬領玉清昭應宮判官,而宮災,故責之。內侍為都監、承受者停降贖銅有差。道士杖脊者四人,決杖者五人。知宮李知損仍編管陳州一四,御史台鞫火起,得知損嘗與其徒茹葷聚飲宮中故也。 |
32 | 初,太后怒守衛者不謹,悉下御史獄,欲誅之,中丞王曙上言:「昔魯桓、僖宮災,孔子以為桓、僖親盡當毀者也。遼東高廟及高園便殿災,董仲舒以為高廟不當居遼東一五、殿不當居陵旁,故災。魏崇華殿災,高堂隆以台榭宮室為戒,宜罷之勿治,文帝不聽,明年複災。今所建宮,非應經義,災變之來,若有警者,願除其地,罷諸禱祠,以應天變。」而右司諫範諷一六亦言此實天災,不當置獄窮治。監察御史張錫言,若反以罪人,恐重貽天怒。言者既觽,上及太后皆感悟,遂薄守衛者罪。 |
33 | 議者尚疑將複修宮,諷又言:「山木已盡,人力已竭,雖複修,必不成。臣知朝廷亦不為此,其如疑天下何!願明告四方,使戶知之。」己巳,下詔,以不複修宮之意諭天下。改長生崇壽殿為萬壽觀。 |
34 | 禁淮南、兩浙、荊湖諸縣鎮買撲酒戶,因民有吉凶事,輒出引目,抑配沽酒,違者聽民告,募人代之。 癸酉,出內藏庫、榷貨務緡錢各十萬,下陝西、河北助糴軍儲。 |
35 | 乙亥,詔殿直以上,自今不得換文資。又詔文武官奏薦別房子弟及異姓親,年幼未得俸而本房無人食祿者,具以名聞。 |
36 | 乙酉,罷輔臣所領諸宮觀使名,從呂夷簡、張旻、夏竦之請也。 |
37 | 詔每年賜諸道州府軍監衣襖,自今並就逐處依所降樣製造,但遣使臣齎詔敕取賜,免自京般送之勞。從三司奏請也。 八月丁亥朔,日有食之。 |
38 | 詔曰:「先帝患吏廩不給,而廉潔者亡以勸,故並賜之公田。歲月浸深,侵牟滋長,獄訟數起,反以害人,重失先帝之意。其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仍委三司別為條約。」先是,上封者言職田有無不均,吏或不良,往往多取以殘細民,請罷之。詔資政殿學士晏殊與三司、審官、三班院、吏部流內銓參議,皆以為然,乃降是詔。 |
39 | 己丑,宰臣呂夷簡加吏部侍郎、昭文館大學士。 |
40 | 辛卯,樞密使張旻改山南東道節度使,參知政事夏竦加刑部侍郎,複為樞密副使,樞密副使範雍、姜遵、陳堯佐並加給事中,堯佐改參知政事。竦與夷簡不相悅,故以堯佐易之。 |
41 | 御史中丞王曙為工部侍郎、參知政事。 |
42 | 江南東路轉運使王碩、兩浙轉運使司封員外郎劉楚並追官勒停,坐失保任也。保任何人,當考。 |
43 | 甲午,詔國子監,進士自今以五十人為解額。 戊戌,上封者言:「三院御史,故事,多出知州。比來王沿、李紘、朱諫並自知縣除省府推官,遂為轉運使副,擢任太速。請自今御史並舉歷知州、同判人,其見在台資淺者,且令出知州。」從之。此事當考,並九月己未日所書。 |
44 | 自定折杖之制,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准,官吏或得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請,乃詔凡所用杖,重無過十五兩,施印其上,責所部常驗視之。 己亥,詔命官犯正入己贓者,自今毋使親民。 |
45 | 癸卯,禮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鞠詠為契丹主生辰使,供奉官、閤門祗候王永錫副之;職方員外郎、判三司理欠司張髃為正旦使,如京副使石元孫副之;戶部判官、度支員外郎蘇耆為契丹妻正旦使,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王德明副之。 |
46 | 乙巳,詔邊郡差官便糴軍儲,而穀多爉惡濕腐不可食,自今雖去官,無得免其罪。 |
47 | 己酉,置江寧府沿江巡檢二員。 |
48 | 三司言:「舊制,臣僚限田三十頃,而止於一州之內。卜葬者或拘以陰陽之說,則舉事為難。請聽於他州別置墓田,毋得過五頃。」從之。 |
49 | 壬子,詔:「戎州夷人犯罪,委知州和斷之。若漢人,即正其法。及三年不生事者,特遷一資。」 |
50 | 九月戊午,定王元儼改封鎮王。 |
51 | 己未,詔御史台,自今三院御史非朝參無得私出。此事與前月戊戌所書皆當考,或必有故也。會要云寶元二年四月,以御史王素言,又申明降詔。 |
52 | 丙寅,詔閤門,自今入內都知押班,如昭宣使以上一七,即與客省使等為一班;皇城使副以下,並在皇城使之前,別作一行一八。太祖朝,都知押班率供奉官為之,內中祗應,裹頭巾、衣褐衫而已。宰相呂夷簡不考故事,輒升其班次,議者非之。都知押班裹頭巾,衣褐衫,此據江休複雜志,又云許公升都知押班班次,不報御史台。至今每遷官,必奏免正衙。此事當考。 |
53 | 戊辰,澶州官吏並坐王楚埽決貶官一等。 |
54 | 庚午,詔審官院,大理寺詳議、詳斷、法直官,自今非本司主判官同罪舉者無得除。 |
55 | 辛未,改永定軍為永寧軍,避真宗陵名也。縣驛有同名者皆改之。 甲戌,司封員外郎趙廓言:「前判大理寺,每集定急案,唯本案官系書,而他法官不與,恐不能盡心。請自今悉令簽書,若議刑有失,則並坐之。」從之。 |
56 | 丁丑,詔押賜諸路衣襖,每歲遣技術官,自今以閤門久宣贊及勛舊子弟之貧者參用之。 |
57 | 編敕既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其麗於法者,大闢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闢而下奏聽旨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於是,詔下諸路閱視,聽言其未便者。尋又詔盡一年無改易一九,然後鏤版頒行。 辛巳,詔翰林學士、知雜御史而上,舉常參官歷同判一任無贓濫而才任繁劇者各一人,己之所親及執政近屬毋得舉。 |
58 | 又詔審官院,自今定差知州軍,令中書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 |
59 | 壬午,徙知青州李迪知河南府。迪朝京師,太后語迪曰:「卿昔者不欲吾預國事,殆過矣。今日吾保養天子至此,卿以為何如?」迪對曰:「臣受先帝厚恩,今日見天子聖明,誠不知太后聖德乃至此。」太后亦喜。 |
60 | 癸未,詔三司令商人在京師入中馬草一千萬束。 冬十月丁亥,故太子左諭德崔遵度妻舒城縣君何氏特封樂安郡君。遵度嘗事上東宮,其子左班殿直仲思願以所遷官回授母一郡封,上既許之,仍詔遷仲思官。 |
61 | 辛卯,詔:「京東、河北水災州軍,己減秋稅,聽即本處輸見錢,仍停科率一年。訴不及限者,亦體量減放。」 甲午,詔:「在京諸軍班諸所支月糧,令提點倉場官、三糧料院依排定諸倉年月界分,以軍資高下給之。違者許人告,公人遷一資,百姓給賞錢三十千。」先是,上封者言諸糧料院所勘旁,多遠近不均,有軍營在西而給東倉,或在東而給西倉,固欲以邀求軍人。事下三司,三司言:「凡支軍糧,皆自糧料院先進樣,然後三司定倉牔界分,而以年月次之。今城東十二倉貯江、淮所漕米最多,城南惟有米一倉,城西三倉兼貯茶,城北四倉貯畿內賦稅及馬料,所貯既不同,難據軍營遠近就支。自今諸糧料院如敢用此有所邀求,請重致於法。」故降是詔。按沈括筆談云:太祖朝常戒禁兵,衣之長不得過膝,買魚肉及酒入營門者皆有罪。又置更戍之法,欲其習山川勞苦,遠妻孥懷土之戀。兼外戍之日多,人人少子,而衣食易足。又京師衛兵請糧者,營在城東者即令赴西倉,在城西者即令赴東倉,仍不許佣僦車腳,皆須自負,嘗親登右掖門觀之,蓋使之習力,制其驕惰,故士卒衣食無外慕、安辛苦而易使。今上封事者指陳糧料院勘旁之弊,不知乃太祖法也,更當詳考表而出之。 |
62 | 壬寅,御崇政殿閱虎翼武騎卒習戰,遷補有差。 |
63 | 丙午,京師地震。 |
64 | 詔:「知州軍、文武升朝官歲舉見任判官、主簿、尉,有罪非贓私、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堪縣令者各一人,轉運使副不限以數。舉者及二人,移注近縣令。任滿無贓罪,公私罪情輕,用刑無枉濫,捉賊無追擾,本部上治狀,升幕職。再知縣又無過譴二○,或有罪而公私情輕、職業愈修者,替還,引對,特遷京官。仍逐任與免選、納粟及流外入令,皆增考舉數。」先是,流內銓引選人朝辭,有老耄者授縣令,上謂宰臣曰:「縣令之職,有民有社,一邑刑政重輕,皆得自專,若非其人,為害不細,雖遠方僻郡,尤當擇人宣朝廷德意。此輩皆昏耄,使之臨民,必有貪墨疲懦之弊。」會有上言乞奏舉以充縣令,乃降是詔。上雲云,據張唐英政要,當考。 |
65 | 丁未,詔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奏計京師,毋以土物饋要近官。先是,鍾離瑾因奏計多載奇花怪石納禁中,且賂權貴。殿中侍御史鞠詠、右司諫劉隨皆劾瑾,詠請付御史台治,帝面諭瑾亟還所部,於是又條約之。 |
66 | 樞密院言御馬直於榮鬻自制紫衫,而開封府以軍號法物定罪,請下法官議。而審刑院言紫衫榮所自制,非官給,難以從軍號法物定罪。乃詔自今諸軍班典買官所給軍號法物者,以違制論,自餘以不應為從重科之。 |
67 | 壬子,複給事中、知永興軍李諮為樞密直學士。永興衣冠子弟,多恃蔭無賴者,諮悉杖之,境內肅然。 |
68 | 內殿崇班、帶御器械夏元正為閤門宣事舍人。元正初以武技自陳,召見,詔騎射,擢為帶御器械,既而以其父守贇方典禁兵,故改命之。 下溪州蠻彭仕端、仕羲等來貢方物。 癸丑,河北知州軍多武臣,其幕職官又或經學出身,而書斷案牘,頗不通。詔自今令吏部流內銓選嘗為人薦舉者注擬之二一。 |
69 | 流內銓言:「應初任官未得求試書判拔萃,須歷四考以上,方得投狀。其見任沿邊川、廣、福建及見系銓司起請移官人,並須回日投狀,仍先以所納到判詞,編排作三等具奏。乞下兩制別差官考定。」詔:「歷官三考以上,乃聽投狀。看詳判詞,分三等,只委判銓官。餘從之。」 十一月乙卯朔,黔州蠻、舒延蠻來貢方物。 |
70 | 庚申,詔:「京朝官自今依景德四年七月敕,到闕以前轉官及三年者聽磨勘,未及者須四年。其任廣南、四川及三年,許上課於審官院。」 |
71 | 癸亥,冬至,上率百官上皇太后壽於會慶殿,乃御天安殿受朝。秘閣校理範仲淹奏疏言:「天子有事親之道,無為臣之禮;有南面之位,無北面之儀。若奉親於內,行家人禮可也;今顧與百官同列,虧君體,損主威,不可為後世法。」疏入,不報。晏殊初薦仲淹為館職,聞之大懼,召仲淹,詰以狂率邀名且將累薦者。仲淹正色抗言曰:「仲淹繆辱公舉,每懼不稱,為知己羞。不意今日反以忠直獲罪門下。」殊不能答。仲淹退,又作書遺殊,申理前奏,不少屈,殊卒愧謝焉。又奏疏請皇太后還政,亦不報,遂乞補外。尋出為河中府通判。歐陽修作仲淹神道碑,云太后將以至日大會前殿,上率百官為壽,仲淹言之,其事遂已。按仲淹疏入不報,上壽會慶殿,未嘗已也,豈修謂止在便殿不在前殿,為聽仲淹之言乎?然供張便殿,實自王曾執奏,非由仲淹矣,修蓋誤,今不取。富弼作仲淹墓碑,亦雲疏奏,遂罷上壽儀。然後頗不懌,尋出為河中府通判。弼亦誤。今但取其出倅河中府,附見於此。僧文瑩以為仲淹時任右司諫,太后先遣中使諭令勿言,此妄也,今不取。 |
72 | 庚午,詔天下孤獨疾病之民,所在為致醫藥存視之。 |
73 | 詔:「逃田十年見荒閒者,聽百日複業,與免賦役。後五年,與減舊稅十之八。限滿不至,他人請佃者,亦如之。」 |
74 | 上封者言,今歲開封府舉進士者至千九百餘人,多妄冒戶籍,請條約之。癸酉,詔:「舉人有開封府戶籍七年以上不居他處者,聽取解。雖無戶籍,亦不曾占名他州者,先經所屬投牒察訪行實,召京朝官二人保之,違犯則保官以違制論。其外州寄應者,悉令還本貫,與理舊舉場第。若行賂而妄冒鄉貫三代者,以違制失論,不以蔭贖。」 |
75 | 丙子,詔廣南、福建官丁憂未有替人而見任事者,續其俸。 |
76 | 繡州蠻向光緒遣使來貢方物。 |
77 | 庚辰,賜莫州、順安軍修城卒緡錢。 |
78 | 癸未,詔陝西弓箭手已刺而逃者,聽本家權以少壯子弟代役,滿三月不首,即使其子弟為之。 |
79 | 是月,詔自今每遇南郊大禮,錄周世宗從孫一人班行。此據本志,當考。 十二月丁亥,賜永靜軍修城卒緡錢。 |
80 | 庚寅,以知制誥李仲容判禮部。故事,茂才異等、高蹈邱園、沈淪草澤三科所上策論,先委禮部考核以聞二二,乃得召試。時直史館康孝基判禮部,定富弼等十人詞理皆優,上意其品藻未精,故改命仲容,而以孝基為同判,仍取弼等策論覆校之。弼,河南人也。 |
81 | 丁酉,詔河北盜決屯田堰岸者,從盜決堤防律,再犯者送河南州軍編管。 |
82 | 庚子,詔中書,自今朝官以上告詞,別錄本上禁中。 |
83 | 乙巳,賜深州、邢州修城卒緡錢。 |
84 | 己酉,契丹遣奉國軍節度使耶律高、崇祿少卿韓知白來賀皇太后正旦。 庚戌,遣中興軍節度使耶律倚、賓州防禦使韓昭一來賀正旦。 |
85 | 辛亥,以左司諫、龍圖閣待制孔道輔知鄆州,坐糾察刑獄事不當也。曹利用未敗時,道輔嘗言:「利用及上御藥羅崇勛竊弄威權,宜早斥去,以清朝廷。」立對移刻,太后可其言,乃退。利用既被譴死,而崇勛固在雲。本傳云道輔除左正言,受命日,論奏樞密使曹利用、上御藥羅崇勛竊弄威柄,宜早斥去,以清朝廷。立對移刻二三,太后可其言,乃退。按道輔為左正言,乃天聖元年八月,此時利用及崇勛驕恣之狀猶未著,道輔必不以受命日首論此二人。及五年十二月,遷左司諫,或可論矣。然距利用貶黜尚一年餘,遽云太后可其言,亦妄矣。且利用不應與崇勛同論,或道輔果曾同論二人,亦必不在始受命日。傳蓋誤也。今略加刪潤,附道輔知鄆州後。道輔出守,未必不由論崇勛故耳,當考。 |
86 | 先是,有越黃河者十數人系鄆州獄,吏白罪當徒,道輔皆釋之,因曰:「異時河決南燕,至於鄆,故有禁。今河水複故道,為乾河,何禁也。」此據附傳,正傳削去。 |
87 | 河朔罹水患,朝廷以民疲不任繇率,故王楚埽尚未塞,都大巡護澶、滑河堤高繼密,請自澶州嵬固埽下接大堤東北,即高阜築遙堤,為備御計。侍御史高弁,又請於澶州之西,分導二河以殺水勢。壬子,命龍圖閣待制韓億、左藏庫使閻文應等,往河北同轉運使相視之。 |
88 | 詔:「自今中書轉補錄事以上職名,更不依名次,並擇廉謹有行止、明曉公事者充填。仍召近上職名二人委保,如犯正枉法贓罪,並當連坐。 |
89 | 先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公事張應物言:「諸縣酒務,多為豪民買撲,坐取厚利。自今請差官監榷,仍委三司保舉。」從之,時天禧四年也。乾興中罷舉官,天聖四年應物複以為請,乃詔依前舉官。是歲,上封者又言:「諸縣課額多虧,蓋監臨之官皆是保舉,多相庇匿不言。自今請止委審官、三班院差人監當。」自是遂罷府界舉官之制。 天下上戶部主戶六百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口二千三萬一千九百二十六;客戶四百五十五萬二千七百九十三,口六百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二。 |
90 | 注 釋 |
91 | 一競為浮誇靡曼之文「曼」原作「蔓」,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治跡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改。 |
92 | 二命官刪定編敕議者以唐令有與本朝事異者亦命官修定「刪定編敕,議者以唐令有與本朝事異者,亦命官」十九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刪定編敕補。按本編並見宋會要刑法一之四。 |
93 | 三六經郊祀未錄用子孫及見無食祿者「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
94 | 四西川原作「四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七之七改。 |
95 | 五但路居衝要處充知州「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四七之八補。 六祥符七年詔書在三月七日戊寅按本書卷八二,詔書系於大中祥符七年二月戊寅日下。原注疑有誤。 |
96 | 七位諸州同判上「同判」原作「司判」,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
97 | 八有容之必行之「有容之,必」四字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玉清昭應宮災補。 九賞絲失中之所召也「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
98 | 一○皆供張別殿「皆」,宋史卷三一○王曾傳及續通鑒卷三七均作「止」。 |
99 | 一一乃罷相出守「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編年錄卷四補。 |
100 | 一二庳下者徙高阜處「徙」原作「陟」,據閣本改。 |
101 | 一三知光州左領軍衛大將軍石普責授左監門衛率府副率「府副率」三字原闕,據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三○、宋史卷三二四本傳補。 |
102 | 一四知宮李知損仍編管陳州「仍」原作「乃」,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玉清昭應宮災改。 |
103 | 一五董仲舒以為高廟不當居遼東「為」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全文卷七上補。 一六右司諫範諷「右司諫」原作「左司諫」,據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卷三○四本傳改。 |
104 | 一七如昭宣使以上「昭宣使」原作「昭皇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儀制三之一四改。 一八別作一行「作」原作「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
105 | 一九尋又詔盡一年無改易「盡」原作「書」,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刪定編敕改。 |
106 | 二○再知縣又無過譴「又」原作「有」,據各本改。 |
107 | 二一詔自今令吏部流內銓選嘗為人薦舉者注擬之「詔」字原脫,據文補。按宋會要職官四八之八作:「詔吏部銓選注。」 |
108 | 二二先委禮部考核以聞「禮部」原作「吏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一○之一八、治跡統類卷二七祖宗制科取人改。 |
109 | 二三立對移刻「刻」原作「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