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范義恭 |
2  | 義恭,孝建初為領曹郎。 |
3  | ◇殷祭議 |
4  | 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衣覃內。 |
5  | ◎周景遠 |
6  | 景遠,孝建初為祠部郎中,大明中為領軍長史。 |
7  | ◇參議殷祭 |
8  | 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宣爾,宗廟大禮,宜依古典則。是皇宋開代成准,謂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 |
9  | ◇天子為皇后父服議 |
10  | 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 |
11  | ◇太子妃喪不舉祭議 |
12  | 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瞥ⅰV磷鷚源蠊χ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 |
13  | ◇殷祠議 |
14  | 按《禮記》云「天子袷傴食Ⅻ疲」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乾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於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咸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違。 |
15  | ◎王祀之 |
16  | 祀之,孝建初太學博士。 |
17  | ◇郊祠灌獻議 |
18  | 按《周禮》,大宗伯「佐王保國,以吉禮事鬼神祗,瀟腙惶臁埂T蚪裉常是也。以郊天,太常亞獻。又《周禮》外宗云:「王后不與,則贊宗伯」。鄭玄云:「后不與祭,宗伯攝其事。」又說云:「君執珪瓚裸尸,大宗伯執璋瓚亞獻」。中代以來,后不廟祭,則應依禮大宗伯攝亞獻也。而今以太尉亞獻。鄭注《禮·月令》云:「三王右司馬,無太尉。太尉,秦官也。」蓋世代彌久,宗廟崇敬,攝后事重,故以上公亞獻」。 |
19  | 又議:履時之思,情深於霜露;室戶之感,有懷於容聲。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鄭注《儀禮》有司云,天子諸侯祭於示方而繹,繹又祭也。今廟祠闕送神之潁將移祭於示方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 |
20  | ◎朱膺之 |
21  | 膺之,會稽人,孝建初為太常丞,遷祠部郎中。 |
22  | ◇殷祭議 |
23  | 《虞禮》云:「中月而衣覃,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謂二十七月既衣覃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衣覃不得祭也。又《春秋》閔公二年,吉仂蹲公。鄭玄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衣覃。」雲又不衣覃明衣覃內不得匾病0賜跛嗟妊造段撼雲,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舊說三年喪畢,遇卦虔兀遇袷則袷,鄭玄云:「匾悅舷模袷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何必全許素冠可吉亍W蕁豆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 |
24  | ◇郊祠灌獻議 |
25  | 按《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今太常即宗伯也。又袁山松《漢·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事,掌贊天子。」無掌獻事。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可,不由秩宗貴官也。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陰陽之義也。殷人先求諸陽。」「樂三闋,然後迎牲。」則殷人後灌也。「周人注求諸陰。」「灌用鬯。達於淵泉。既灌,然後迎牲。」則周人先灌也。此謂廟祭,非謂郊祠。按《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蚪之事。」鄭注云:「潁灌也,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祥。淵儒注義,炳然明審。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 |
26  | ◇皇后為父服議 |
27  | 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膺之云,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 |
28  | ◇皇子出後告廟議 |
29  | 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云: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
30  |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
31  | 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當謂傳國嗣君母,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啟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績重勛,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議。 |
32  | ◇王子出後告廟臨軒議 |
33  | 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昭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
34  | ◇皇后為父服議 |
35  | 詳尋禮文,心喪不應再衣覃。皇代考驗,已為定制。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以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 |
36  | ◇郊祀遇雨議 |
37  | 按先儒論郊,其議不一。《周禮》有冬至日圜丘之祭。《月令》孟春有祈穀於上帝。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匾玻祈沆胛寰之帝,以后稷配,所謂郊也。二祭異時,其神不同。諸儒云,圓丘之祭,以后稷配。取其所在,名之曰郊,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名雖有二,其實一祭。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既以至日,理無常辛。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夫祭之禮,「過時不舉」。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既以告日,而以事不從,瀟脛鼐矗謂宜便告。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 |
38  | ◇殷祭章后廟議 |
39  | 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云:「周人偎昃惘偌樂,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愚謂同王燮之孫緬議。 |
40  | ◎王膺之 |
41  | 膺之,孝建中太學博士。 |
42  | ◇天子為皇后父服議 |
43  | 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衰靜豢梢粵儷饗,故有公除之議。雖釋衰襲冕,尚有緦麻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 |
44  | ◇皇后為父服議 |
45  | 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哀喪所極,莫深於尸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按《周禮》,為兄弟既除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禮可知也。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 |
46  | ◇又議 |
47  | 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於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 |
48  | ◎庾業 |
49  | 業,南陽新野人,孝建中為宗愨豫州長史,帶梁郡,歷平西司馬。泰始初遷右軍司馬,與孔覬等舉兵,應晉安王子勛,吳喜擊斬之。 |
50  | ◇與吳喜書 |
51  | 知統戎旅,已次近路,卿所在著名,今日何為立忠於彼邪?想便倒戈,共受河山之賞。 |
52  | ◎傅休 |
53  | 休,孝建中太學博士。 |
54  | ◇皇子出後告廟議 |
55  | 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實紹廣漢殤王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 |
56  | ◇閏月周忌議 |
57  | 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晉元、明二帝,並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准,則是今比。 |
58  | ◎孫豁之 |
59  | 豁之,孝建中太學博士。 |
60  |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
61  | 《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