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起訖時間起英宗治平二年五月盡是年七月 |
2 | 卷 名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五 |
3 | 帝 號宋英宗 |
4 | 年 號治平二年(乙巳,1065) 全 文 |
5 | 五月庚申朔,樞密院奏:「嘉佑三年詔非軍職當罷橫行,歲滿當遷及有戰功殊績皆不得除正任,當遷則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勛封、食邑。按會要此詔乃三年十一月降,今附此,更不別出於彼。自降詔以來,正任刺史以上,絕遷進之望。今欲因知繁要州郡或路分總管,如再經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勛封、食邑已及十年者,與遷官至節度觀察留後止,又客省、引進、四方館舊置使三員,東、西上閤門舊置使四員,今並增為六員;閤門、引進、客省舊置副使六員,今並增為八員;閤門舊通事舍人八員,今增為十員。凡所增置,須見任官當遷及有闕乃補,其皇城使改官及七年,如曾歷邊任,有本路監司、總管五人以上共薦者,與除遙郡刺史,至遙郡防禦使止。」詔:「自今皇城、宮苑副使當磨勘者,各於本班使額自下升五資,改諸司使;其自左藏庫副使以上,因酬獎及非次改官者,聽如舊,餘皆從樞密院之請。」初,帝謂執政曰:「諸司副使改轉使,當從供備庫使始,今對行改五資,太優。」於是,合議條奏而為此例。此據本志,雖實錄亦有,然文稍繁,獨本志以增客省使副員為慶歷四年事,則誤也。事在嘉佑三年八月。 |
6 | 癸亥,資政殿學士,禮部侍郎陳旭為樞密副使。案陳旭,宋史作升之,蓋以避神宗嫌名改也。 |
7 | 先是,呂誨言:「樞密使富弼在告已半年,疾勢未得痊複,陛下深惜其去,久虛厥位,蓋以邦政為憂,方倚毗於事柄也。昨□奎丁憂,故事,百日後有起複之例,恩禮未及奎而進用王疇,又足以見陛下厲精求治,任人之切矣。然疇卒既經數月,未聞除授,何向來之遽而今日之緩也?張□一先乞還政,胡宿又複請郡,彼誠年高不任於事,樞府殆曠,政將安寄?況兵防久隳,邊鄙多故,謀謨機密,尤須得人。臣愚伏願陛下體軍國之重,以生靈為憂,早擇才望之人,進擢樞貳,必僉諧而後可。不宜久虛其位,俾邪佞闚□,大為歧徑,經營進用,此必然之勢也。惟聖衷留意,即天下幸甚。」 及是,誨又言:「陛下厲精治道,左右前後,宜得正人贊襄密勿,以致隆平。不意憸人複用,公議甚鬱者。當先朝任陳旭時,臣與唐介、範師道、趙拚、王陶言其奸邪,不當置於二府。封章交上,醜跡皆明,外則近臣主張,內則宦官引援,韓琦極力為地,富弼依違不決,凡論列半年,陳旭出知定州,臣等謫斥江外,事既兩罷,曲直不斷,人言沸騰,遂成先帝之一失,臣愚憤懣痛惜者此也。近崇政殿奏對,奉承德音,謂旭有才,人或言其奸邪者,不數日遽聞除命。豈有中外言其奸邪,明哲知而複用?臣竊謂大臣極力引薦,陛下不得已而用之。旭向來事跡,略舉一二,上悟宸聽,庶幾異日明辨。旭先為諫官,錄問張彥方公事,減落情節,出其罪狀,蓋附宰臣劉沆,希奉貴妃,因緣徼幸。仍多與內臣交結,王世寧聯妻族之親,因而朋附,遂得進用。及知開封府,史志聰家人不還趙烈賣屋業價錢,私志聰而沮烈,人不平之。親從官逾越皇城事,徇內省都知請求,一切不問。此跡狀明著,觽所知者,餘不複殫論。臣輒思一事,於體未安者,世寧之妻李氏本在宮中,先帝命適世寧,亦領內省要職。旭居樞府,掌握重權,勢雄內外,豈得為便?觽人之情頗為駭動,臣焉敢緘默,欺蔽朝廷。唯冀清衷更賜沈慮,旭之進退,系於宸斷。」 |
8 | 兵部員外郎、秘閣校理蔡抗兼起居舍人、充史館修撰、同知諫院。抗初為睦親、廣親宅講書,出入宮邸,不受饋遺。上器重之,請於濮安懿王,願得與游。每見抗,衣冠盡禮,義兼師友。及親政,即問抗安在。抗時將漕廣東,亟召入,判都理欠憑由司。抗未至,上每見奉使南來者,輒問之。及對,留語日旰,曰:「卿朕故人,朕望於卿者厚,勿以常禮自疏也。」居數月,遂有是命。蔡抗判憑由,乃去年八月事。 |
9 | 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馮京為陝西安撫使,代陳旭也。先是,韓琦言:「慶歷中,臣常與範仲淹同上御邊四策,未及施用,而元昊請和。今諒祚狂童,固非元昊之比,敢爾輕動,勢將渝盟。願以臣當時所上四策,令二府共議,擇可行者付邊帥。」及命京使陝西,琦又言:「本朝何亮、劉平各言西事,亮謂靈武不可棄,棄則西人必吞諸戎二,為後大患,當時不能用,而今悉驗焉。平之所陳雖與四策稍異,然大抵以得西人山界土地、部族為甚利。願並亮、平二奏付京,使與四路帥臣參議之。」然京所議方略,卒無聞也。此據韓琦家傳。 |
10 | 戊辰,詔曰:「朕觀漢宣之治,綜核名實,而政事文學法理之士,咸精其能,繼統之業盛矣。朕蒙先帝遺烈,懼德不明,未燭厥理,乃夙興以思,嘉與公卿大夫厲精為治,而屬天下承平日久,內外因循,惰職者觽,未聞推利及民、盡心憂國者也。徒累積歲月以幸其進,又沽飾名譽以徼所知,其可道者亦不過務在簿書期會之間,朕何望焉?夫憸嘿苟簡者弗懲,則端良敏濟者亡以勸,朕持賞罰之大公,固將必行之。詩不云乎,『夙夜匪懈,以事一人』。百執事其易慮孜孜,各修厥職,以稱朕意。」 |
11 | 辛未,東上閤門使,嘉州團練使劉幾知鄜州。幾初權涇原副都總管,與陳述古交訟,既罷,而代幾者遂發幾過用公使錢,詔幾赴永興軍聽劾。御史中丞賈黯言:「國家任用將帥,當責以御邊捍寇之效,細故小過,皆宜略之,則可以得其死力。太祖時,天下未定,用李漢超等一十四人,分捍三邊,皆十數年不易。舉其州征榷之利皆以與之,仍聽其貿易,免所過徵稅。軍事無小大,皆許便宜。以故漢超等得成功名,而二十年間無西北之憂。慶歷中,陝西用兵,頗失此術,邊臣用公使錢微有過,則為法吏繩以深文,如尹洙、張亢、滕宗諒是也。今西夏叛擾,陛下方當以恩威御諸將,所宜思太祖之得人,而懲近事之失體。如幾者苟無大過,願赦而不問。」上納其言,故有是命。此據寶訓邊寄篇。 |
12 | 丙子,權御史中丞賈黯奏:「近者皇子封拜,並除檢校太傅,臣按官儀,自後魏以來,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是為三公,國朝因之。六典曰:『三師訓導之官也』。蓋天子之所師法,今皇子以師傅名官三,於義弗安,莫此為甚。蓋前世因循,失於厘正。臣愚以為自今皇子及宗室卑者除官,並不可帶師傅之名,隨其遷除四,改授三公。」下兩制議,請如黯奏。而中書亦謂:「自唐以來,親王無兼師傅者,國朝以三師、三公皆虛名,故因而授之,宜正其失。」詔可。且令已受命者,異時加恩改授。 |
13 | 甲申,命宰相韓琦、曾公亮權兼樞密院公事,富弼在告故也。弼自去冬以足疾臥家,至是,章二十餘上,乞補外郡,終不許。 |
14 | 丙戌,詔少卿、監願知兩赤縣及監在京二十七處庫務者,聽之。 |
15 | 樞密院編機要文字九百八十一冊以進,賞執事者有差。嘉佑六年八月初編,六年十一月成一千一百六十二冊,今未三年,複九百八十一冊,當考其同異。會要以九百八十一冊為二年五月五事,今從之,實錄以為元年九月六事,恐誤也。 |
16 | 京師百司所行兵民官吏財用,皆無總數,中書一有行移七,則下有司考會。參知政事歐陽修因暇日盡以中書所當知者,集為總目,上有所問,宰相以總目對。修常奉祠家居,上遣內侍就中書閤取而閱之。此據修本傳掇出,附樞密院編機要文字之後。 |
17 | 六月辛卯,江東轉運判官,屯田員外郎範純仁為殿中侍御史,太常博士、權發遣鹽鐵判官呂大防為監察御史裏行。近制,御史有闕,則命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知雜事迭舉二人,而自上擇取一人為之。至是,闕兩員,舉者未上,內出純仁、大防名而命之。大防,藍田人也。樞密使張□奏:「臣子娶純仁之妹,合回避。」不許。 |
18 | 大防首言綱紀賞罰之際未厭四方之望者有五:進用大臣而權不歸上;大臣疾老而不時許退八;夷狄驕蹇,邊患已萌,而不擇將帥,不知敵情;議論之臣裨益朝廷闕失,而大臣沮之;強埸左右之臣有敗事而被賞、舉職而獲罪者。又論:「富弼病足,請解機政,章數十上,至以牛馬自比而不納;張□年幾八十,體力已耗,哀乞骸骨而不從;□奎有三年之喪,召其子而呼之者再,遣使而召之者又再;程戡辭老,不堪邊任,恐死塞上,免以尸柩還家為請而不許;竊以為過矣。弼,賢臣也,今使其得休於外,則不病之日為報陛下深矣。奎,才臣也,使其終三年之喪,得盡其孝於所親,則服除之日,必能盡忠於陛下矣。□、戡既老矣,又皆哀請求去,陛下欲盡君臣之分,則皆與之閒務,使盡其餘年。如此,則中外髃臣皆知陛下優待大臣,進退以禮,亦何必過為虛飾,曲事形跡,使四人之誠不得自達耶?」此據行狀,比大防傳差詳,要須別刪潤之。 |
19 | 知雜事呂誨言:「臣嘗聞漢孝武即位之初,田蚡為相,薦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權移主上。帝乃曰:『君除吏盡未?吾亦欲除吏。』非明哲之君智能燭理,則威福之柄幾為田氏專矣。今見陛下始除二人者,誠有旨哉。臣向來所陳,令中外兩省官每歲各舉才能之人,籍於禁中,要任使即清衷自擇,免臨時薦舉,可以杜絕請求之路。此至公之法,願陛下久而行之,被用之人莫不歸感上恩,必盡死節以圖報效。自昔興王之道,未有不繇於是也。唯聖慮以操柄之重,謹始克終,天下幸甚。」 癸巳,髃臣表請聽樂,弗許,自是五上表,乃許之。 |
20 | 初,絳州團練使楊遂為新城巡檢,救濮王宮火,帝識其面目。於是,侍衛司闕帥九,帝首出遂姓名,擢登州團練使、步軍都虞候。 |
21 | 己亥,詔自今三司久任判官,不得別舉職任。 |
22 | 壬寅,提舉在京諸司庫務一○王圭等奏:都官郎中許遵編修提舉司並三司類例一百三十冊。詔行之,以在京諸司庫務條式為名。遵,泗州人也。 |
23 | 己酉,莊宅使張利一為皇城使、知雄州兼河北沿邊安撫使,代皇城使,嘉州刺史李中佑也。以中佑權定州路總管。利一傳在紹聖二年。 |
24 | 司馬光言:臣聞明主謀事於始,而慮患於微,是以用力不勞,而收功甚大。竊見國家所以禦敵之道,似未盡其宜。當安靖附順之時,則好與之計校末節,爭競細故;及其桀傲暴橫之後,則又從而姑息,不能誅討。是使敵人益有輕中國之心,皆厭於柔服而樂為背叛。近者西戎之禍生於高宜,北陲之隙起於趙滋,而朝廷至今終未省悟,猶以二人所為為是,而以循理守分者為非。是以邊鄙武臣,皆銳意生事,或以開展荒棄之地十數里為功勞,或以殺略老弱之敵三五人為勇敢,朝廷輒稱其才能,驟加擢用。既而敵心忿恨,遂來報複,屠翦熟戶,鈔劫邊民,所喪失者動以千計。而朝廷但知驚駭,增兵聚糧,其致寇之人既不追究,而守邊之臣亦無譴責。如此而望遐荒賓服,強埸無虞,是猶添薪扇火,而求湯之不沸也。臣愚竊惟真宗皇帝親與契丹約為兄弟,仁宗皇帝赦趙元昊背叛之罪,冊為國主,歲損百萬之財,分遺二敵,豈樂此而為之哉?誠以屈己之愧小,愛民之仁大故也。今陛下嗣已成之業,守既安之基,而執事之臣數以爭桑之忿心,不思灌瓜之大計,使邊鄙之患紛紛不息,臣竊為陛下惜之。 |
25 | 近者聞契丹之民有於界河捕魚及於白溝之南翦伐柳栽者,此乃邊鄙之小事,何足介意?而朝廷以前知雄州李中佑不能禁御為不材,別選州將以代之。臣恐新將之至,必以中佑為戒,而以趙滋為法,妄殺敵人,則戰鬥之端,往來無窮矣。況今民力雕弊,倉庫虛竭,將帥乏人,士卒不練。夏國既有憤怨,屢來侵寇一一,禍胎已成,若又加以契丹失歡,臣恐國力未易支也。伏望陛下嚴戒北邊將吏,若契丹不循常例,小小相侵,如魚船、柳栽之類,止可以文牒敕會,道理曉諭,使其官司自行禁約,不可以矢刃相加。若再三曉諭不聽,則聞於朝廷,雖專遣使臣至其王廷,與之辨論曲直,亦無傷也。若又不聽,則莫若博求賢才,增修政事,待公私富足,士馬精強,然後奉辭以討之,可以驅穹廬於漠北,複漢、唐之土宇,其與爭漁柳之勝負,不亦遠哉! |
26 | 試校書郎孫侔、試將作監主簿常秩、前亳州衛真縣主簿王回,皆為忠武軍節度使推官;侔知來安縣,秩知長社縣,回知南頓縣。侔等皆以文行知名,為知制誥沈遘、王陶等所薦,命下而回卒,侔、秩皆辭不赴。 |
27 | 回,侯官人,平子也。敦行孝友,質直平恕,造次必稽孔子、孟子所為,而不為小廉曲謹以求名譽於世,其學問所得,自漢以來列於儒林者罕及也。常舉進士中第,任衛真主簿,於事有所不合,稱病自免,退居潁州,久之不肯仕,在廷多薦者,故命以為縣,會卒。弟向、冏亦以文學知名,善序事,皆蚤卒,仕止於縣主簿,其母則曾公亮之姊也。 |
28 | 甲寅,刑部郎中張師顏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初,兩浙轉運使韓縝上言:「景德中,朝廷置提舉諸司庫務,以朝臣及諸司使、副二員領之,近年此局常用顯官一二,詞禁清華固非奔走之任,武臣內侍多是職位已高,雖欲躬親,體亦未便。望循景德初置之意一三,及當時所定條約,俾複舊制,則觽務畢舉。」詔增置當入職司朝臣一員,而有是命。 |
29 | 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翰林學士王圭等相顧不敢先發,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議成,圭即敕吏以光手□為案。其議曰:「臣等謹按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皆如親子也。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一四,傳曰:何以期也?不二斬也一五。持重於大宗者一六,降其小宗也』。又『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以此觀之,為人後者為之子,不敢複顧私親,聖人制禮,尊無二上,若恭愛之心分施於彼,則不得專壹於此故也。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取譏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聖朝法。況前代之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母後,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祇承天地之意,於宗室觽多之中,簡拔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濮安懿王雖於陛下有天性之親,顧複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臣等愚淺,不達古今,竊謂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准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譙國、襄國太夫人、仙游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考之古今,實為宜稱。」 |
30 | 議上,中書奏:「王圭等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圭等議:「濮王於仁宗為兄,於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如楚王,涇王故事。」議者或欲稱皇伯考,天章閣待制呂公著曰:「真宗以太祖為皇伯考,非可加於濮王也。」是月己酉,中書又奏:「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及案令文與五服年月敕並云:『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母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即出繼之子於所繼一七、所生父母皆稱父母。』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今王圭等議稱皇伯,於典禮未見明據,請下尚書省,集三省、御史台官議奏。」詔從之。執政意朝士必有迎合者,而台諫皆是王圭等,議論洶洶,未及上。太后聞之,辛亥,內出手書切責韓琦等以不當議稱皇考,而琦等奏太后以圭等議稱皇伯為無稽,且欲緩其事,須太后意解。 |
31 | 甲寅,降詔曰:「如聞集議議論不一一八,宜權罷議,當令有司博求典故一九,務合禮經以聞。」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壬午始罷議,此須權罷耳二○。 |
32 | 翰林學士範鎮時判太常寺,即率禮官上言:「漢宣帝於昭帝為孫,光武於平帝為祖,則其父容可以稱皇考,然議者猶或非之,謂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今陛下既考仁宗,又考濮安懿王,則其失非特漢宣、光武之比矣。凡稱帝、稱皇、若皇考,立寢廟,論昭穆,皆非是。」因具列儀禮及漢儒論議、魏明帝詔為五篇,奏之,執政得奏,怒,召鎮責曰:「詔書云當令檢詳,奈何遽列上耶?」鎮曰:「有司得詔書不敢稽留,即以聞,乃其職也,奈何更以為罪乎?」於是,台官自中丞賈黯以下各有奏,乞早從王圭等議二一。 |
33 | 侍御史知雜事呂誨言:「朝廷既知議論不一,當辨正是非,參合觽意,明所適從,豈可事有未定,遽罷集議,還付所司?詔命反複,非所以示至公於天下也,臣輒徇愚見,敢以聞上。臣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蓋為大宗斬,還為小宗期二二,不二斬,明於彼而判於此也。又按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出繼之子於所生、所繼皆稱父母。稱父母者所以別其本生於後也,在屬籍當行除附,斯令之意可明也。如漢宣、光武皆稱父為皇考者,二帝上承本宗,皆非旁繼,於今事體略不相類。據王圭等議,濮安懿王於仁宗皇帝,其屬為兄,於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於禮得矣。及引元佐、元儼稱皇兄、皇叔之類,皆本朝典禮,安得謂之無據。臣竊原敕意,直欲加濮安懿王為皇考,與仁廟同稱,如是則尊有二上,服有二斬,禮律之文,皆相戾矣。臣恭以陛下龍躍藩邸,入繼大統,南面尊臨,皆先帝之德也。甫終祥禫,尚未遑廟謁,遽有斯議,搢紳之士皆未謂然。方陛下躬勤孝養,上奉慈闈,承顏猶懼其不足,矧複顧私恩,別親疏,而忘大義哉?就如有司徇情酌禮,以安懿為考,仙游為妣,示於中外,得為安乎?臣竊惟茲事非出清衷,必佞臣建白,苟悅聖情,二三輔臣不能為陛下開陳正論,又將啟其間隙,違背禮義,惑亂人情,忘先帝之眷倚,陷陛下於非正,得為忠乎?臣伏望陛下開廣聖慮,精勤孝治,不作無益以害至公。既罷三省集議,當別降詔旨,以王圭等議為定,以前後所獻不一論盡降出外,辨正是非,明其有罪,置之於法。可以渙釋髃疑,杜絕邪論。不然,何以明陛下之無私,剖中外之深惑?傳之永久,所損不細。」 |
34 | 又言:「陛下天賦英睿,學通古今,經義粲然,不應有惑。禮所謂大宗者,收合乎宗族也,陛下繼大宗而有天下,義之重恩不得掩,豈可複顧於小宗哉?人臣非不欲陛下尊顯所生,褒崇封爵,極其美稱,唯不過於典禮。矧至孝之道,不必徇於己、私於親,唯其誠而已矣。在宸衷豈不是思?第為邪佞進說,惑亂人情。陛下何惜一幅之詔,推示信誠,以皇伯之稱為定,追正封爵,以稱典禮,則中外之心渙然釋疑。不如是,則紛紛議論,有損聖明,不獨貽譏於萬世,將恐取輕於四夷。」 |
35 | 又言:「陛下踐阼以來,克謹政理,繼志述事,孝誠已至。唯濮安懿王一事,不合典禮,未副人心,甚為陛下惜之。事繇中書起請,兩禁及禮官集議、台諫官章疏,俱未蒙施行。雖有權罷指揮,終未得了絕,議論紛紛,中外愈惑。宰相前請如是,必難複有開陳,人言不已,誠有累於聖躬。解天下之疑者,莫若發睿斷,特以手詔自中而下,追封濮安懿王大國,諸夫人禮典稱是。仍於郊禮前了畢,慰厭人心,於體為順。」奏皆留中不行。誨前奏以六月二十九日丁卯上,後二奏不得其時,今並附六月末。 |
36 | 司馬光又言:聖人舉事,與觽同欲,故能下協人心,上順天意。洪範曰:「三人占,從二人言。」蓋國有大疑,則決之於觽,自上世而然矣。伏見鄉者詔髃臣議濮安懿王合行典禮,翰林學士王圭等二十餘人,皆以為宜准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凡兩次會議,無一人異辭。所以然者二三,蓋欲奉濮王以禮,輔陛下以義也。而政府之意,獨欲尊濮王為皇考,巧飾辭說,誤惑聖聽,不顧先王之大典,蔑棄天下之公議,使宗室疏屬皆已受封贈,而崇奉濮王之禮至今獨未施行,此觽所以怫鬱二四,而未為稱愜者也。或恐陛下未能知二議是非,臣更請為陛下別白言之。 |
37 | 政府言:儀禮、令文、五服年月敕皆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即出繼之子於所生皆稱父母。臣按禮法必須指事立文,使人曉解,今欲言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之服,若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謂其皆不識文理也。又言: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臣案宣帝承昭帝之後,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者,以其與昭帝昭穆同故也二五。光武起布衣,誅王莽,親冒矢石以得天下,名為中興,其實創業。雖自立七廟,猶非太過,況但稱皇考,其謙損甚矣。今陛下親為仁宗之子以承大業,傳曰:「國無二君,家無二尊。」若複尊濮王為皇考,則置仁宗於何地乎?政府前以二帝不加尊號於其祖,以為法則可矣二六,若謂皇考之名亦可施於今日,則事恐不侔。設使仁宗尚御天下,濮王亦萬福,當是之時,命陛下為皇子,則不知謂濮王為父為伯?若先帝在則稱伯,沒則稱父,臣計陛下必不為此行也。以此言之,濮王當稱皇伯,又何疑矣。今舉朝之臣,自非挾奸佞之心欲附會政府誤惑陛下者,皆知濮王稱皇考為不可,則觽志所欲亦可知矣。陛下何不試察髃臣之情,髃臣誰不知濮王於陛下為天性至親,若希旨迎合,不顧禮義,過有尊崇,豈不於身有利而無患乎?所以區區執此議者,但不欲陛下失四海之心,受萬世之譏爾。以此觀之,髃臣之忠佞邪正甚易見矣。願陛下上稽古典,下順觽志,以禮崇奉濮安懿王如圭等所議,此亦和天人之一事也。 秋七月壬戌,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 |
38 | 樞密使、戶部尚書、同平章事富弼累上章以疾求罷,至二十餘。上固欲留之,不可,癸亥,罷為鎮海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河陽。案宋史稱判揚州、進封鄭國公、亦即此時。 |
39 | 初,除僕射及使相,弼八上章乞以本官出守,且言:「僕射是正二品官,師長百僚,使相者文武中並是第一等俸祿,臣因病退,反有此授,固不敢當。真宗以前惜此官祿,未嘗輕有除拜。仁宗飻幼即位,不曾檢詳祖宗故事,兼當時執政者徇私,亦欲自為地,遂開此例。終仁宗一朝,罷相罷樞密使者,皆除使相,其間最為不可者數人,並以不稱職及過惡彰露,台諫官互有彈劾,本合得罪黜削,而亦皆除使相,領大藩,人情非常不允。臣其時正在中書,以仁宗暮召學士,次日宣制,無由進說。陛下臨御以來,未曾除人,可從今以去,一一謹惜。若此等爵祿泛泛者容易付與,別或有大賢才,或有立功立事之人,陛下更何以爵祿旌賞之?使相以上,只有三師三公,其品秩雖崇,而俸祿甚少,比使相絕然不侔也。願立法自臣始。」不從。弼止乞罷使相或僕射一官,詔許罷僕射而改制焉。 弼將行,又言:「臣礏性愚直,生平未嘗敢作分毫過惡,事先帝盡忠盡誠,亦曾面折同列。先帝雖知臣一心為國,不避人怨怒,然而同列非常不喜矣二七。其不喜者,乃使門下鷹犬之人撰造是非,於先帝前傾臣,今陛下侍從臣僚中亦有謗臣者不少。臣事陛下如事先帝,盡心無隱,惟道是從,陛下已盡見臣表裏,常蒙保全。臣今乍離陛下左右,仰恃聖睿,斷無所憂,惟是讒謗尚恐未免,萬一有之,只乞聖慈察其所謗之語道理如何,若臣別無非道非理,即望陛下始終保庇,使全首領。假如臣因近所患,便就死滅,亦須九泉之下陰有所報。臣感戀之外,更竭此心,伏惟聖明俯賜矜照。」 |
40 | 寧海留後李端願為武康節度使、知相州。上未親政,端願求對,言:「陛下當躬攬乾綱,以系人心,不宜退托,失天下望。」又上書敷陳懇切,太后既撤簾,端願稱目疾,求謝事,乃命以旄鉞出鎮。 |
41 | 乙丑,右僕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韓琦為南郊大禮使二八,翰林學士、諫議大夫王圭為禮儀使,給事中、權御史中丞賈黯為鹵簿使,翰林學士、給事中範鎮為儀仗使,端明殿學士、戶部侍郎、權知開封府韓絳為橋道頓遞使。既而賈黯言:「故事,當以中丞領儀仗,天聖二年用中丞薛奎領鹵簿,而翰林學士晏殊領儀仗,蓋誤也。」乃詔黯與鎮對易使名。 |
42 | 丙寅,詔曰:「事有先後,故制有隆殺,禮有重輕,故用有豐約。凡郊廟所以奉天地祖宗者,宜如故事,若乘輿服御之費,其務減省。德寧公主出降,其資送減康國長公主三之一。」 |
43 | 丙子,放宮人百八十人。 戊寅,觀文殿大學士、尚書左丞賈昌朝卒,幸其宅奠之,輟視朝兩日。贈司空、兼侍中,諡曰文元。御篆墓碑曰「大儒元老之碑。」昌朝在侍從為名臣,及執政,不為善人所與,或以為結宮人宦官,數為諫官、御史所攻。張方平留唐詢,詢譖□育,世皆以為昌朝指也。 辛卯,髃臣上尊號曰體乾膺歷文武睿孝皇帝,詔答不允。 |
44 | 庚辰,淮南節度使、兼侍中文彥博為樞密使。初,彥博自河南入見,上謂曰:「朕在此位,公之力也。」彥博對曰:「陛下登儲纂極,乃先帝聖意,與皇太后協贊之功,臣何與焉!」上曰:「備聞始議,公於朕蓋有恩者。」彥博遜避不敢當,上曰:「暫煩西行,即召還矣。」彥博行未至永興,亟有是命,又遣中使促之,至永興才數日也。 樞密使、吏部侍郎張□罷為彰信節度使、同平章事、判許州。□久在病告,求罷,凡七上章,乃得請。先是,韓琦、曾公亮欲遷歐陽修為樞密使,將進擬,不以告修,修覺其意,謂兩人曰:「今天子諒陰,母後垂簾,而二三大臣自相位置,何以示天下?」兩人服其言,遽止。及張□去位,上遂欲用修,修又力辭不拜。此據蘇轍神道碑。 |
45 | 辛巳,權三司使、龍圖閣學士、工部侍郎呂公弼為樞密副使。公弼上言:「諫官、御史,耳目之官,比來言事,罕見採用,非所以達四聰也。陛下當以政事責成大臣,而委視聽於台諫,非其人則黜之,如此則言路通而視聽廣矣。」 |
46 | 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戶部侍郎、權知開封府韓絳權三司使。絳初以髃牧使召,未至,改命京尹,浹日又遷計省二九。 |
47 | 絳在成都凡再歲。始,張詠以券給貧民,令春糴米、秋糴鹽。歲久,券皆轉入富室。絳削除舊籍,召貧民別予券,且令三歲視貧富輒易之三○,豪右不得逞。蜀與夷接,邊人伐木境上,數侵爭,因下令禁伐木;又以兵守蠶崖關三一,絕蕃部往來,就威、茂交易。異時內侍使蜀,給酒場吏主貿賣,聽使倍取以資費,絳奏請加禁約。上敕內侍省著為令,每行必申戒焉。及使三司,又請以川峽四路田穀輸常平倉,而隨其事任道里差次給直,以平物價。上嘆曰:「觽方姑息,卿獨能不徇時耶?」詔行之。內諸司吏有乾恩澤者,絳執不可,上曰:「朕初不知,當為卿改。」而乾者不已,絳執益堅,因為上言:「即有飛語,願得究治。」上曰:「朕在藩邸,頗聞有司以國事為人情,卿所守固善,其毋憚讒。」宮中所用財費,悉以合同憑由取之,絳請有例者悉付有司,於是,三司始得會計。 |
48 | 知制誥沈遘為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遘為人輕俊明敏,通達世務,前知杭州,令行禁止。人有貧不能葬者及女子孤無以嫁者,以公使錢葬嫁數百人。倡優養良家女為己子者,奪歸其父母。接遇士大夫,多得其歡心。部吏憸險之徒、尤樂傾心,盡為之耳目,刺閭巷間事,纖悉即知,故事至立斷,觽莫不駭伏。小民有犯,情稍不善,不問法輕重,斷訖,強刺為卒,刺者數百人,屏息不敢犯。鞠真卿提點刑獄,欲案其事,方移州詰問,遘恐,悉弛所刺卒,給以公據,複為民。會遘召還,真卿亦罷去,事遂寢。議者以其嚴比孫沔,然沔雖苛暴,銳於懲惡,至遘,善人亦懼焉。案史稱遘為人疏雋博達,明於吏治,而沔則以淫縱無檢為言官所糾,與此所載似異。其治開封如治杭,晨起視事,及午事畢,出與賓舊往還,從容談笑,以示有餘。士大夫交稱其能,以為且大用矣。逾月,加龍圖閣學士,逾年,遷翰林學士。尋以母喪去位,遽卒。遘遷翰林學士,在三年九月,卒在四年九月,今並書。 |
49 | 壬午,三班差使、殿侍崔公度為和州防禦推官、充國子監直講三二。公度、高郵人,常為故相劉沆所知,薦茂才異等科,辭疾不赴。甫任右職,非所好,益閉戶讀書。歐陽修得公度所為感山賦以示韓琦,琦言公度守道甚篤,文章雄奇贍逸,故有是命。公度以母老力請留侍,從之。 |
50 | 注 釋 |
51 | 一張□「□」原作「升」,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參酌宋史卷三一八校勘記一改。下同。 二棄則西人必吞諸戎「戎」原作「羌」,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三今皇子以師傅名官「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上補。 |
52 | 四隨其遷除「除」,宋撮要本、閣本均作「序」。 |
53 | 五二年五月「五」原作「九」,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正文所系年月改。 |
54 | 六元年九月「九」,同上二本均作「五」。 |
55 | 七中書一有行移「一有」二字原倒,據同上二本乙正。 |
56 | 八大臣疾老而不時許退「疾」,同上二本及閣本均作「疲」。 |
57 | 九侍衛司闕帥「司」原作「使」,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
58 | 一○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庫」原作「軍」,據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二七之四六改。 |
59 | 一一屢來侵寇「來」原作「求」,據宋撮要本、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三北邊札子改。 |
60 | 一二近年此局常用顯官「此局」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二七之四七補。 |
61 | 一三望循景德初置之意按同上二本「循」作「尋」,同上書作「檢尋」。 |
62 | 一四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報」字原脫,據儀禮喪服補。 |
63 | 一五何以期也不二斬也「不」上原衍一「曰」字,據宋撮要本、同上書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三翰林學士王圭等狀刪。又同上書「不二斬也」下有「何以不二斬也」一句。 |
64 | 一六持重於大宗者「持」原作「特」,據同上本及同上二書改。 一七即出繼之子於所繼「即」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補。 |
65 | 一八如聞集議議論不一「如」字原脫,據同上三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七、宋史全文卷一○上、宋會要禮四○之六補。 |
66 | 一九當令有司博求典故「當」上原衍一「如」字,據同上三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編年綱目卷一七、宋會要禮四○之六刪。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壬午始罷議此須權罷耳此注文原在上文「甲寅」下,按文例移置此處。 |
67 | 二一乞且從王圭等議「且」,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均作「早」。 |
68 | 二二還為小宗期「還」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補。 二三所以然者「然」原作「言」,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四濮王札子改。 |
69 | 二四怫鬱「怫」原作「拂」,據同上書改。 二五以其與昭帝昭穆同故也按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同上書俱無「昭帝」二字。 |
70 | 二六以為法則可矣按宋撮要本及同上二書其上均有「引」字。 |
71 | 二七然而同列非常不喜矣「非」原作「未」,「矣」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改補。 |
72 | 二八韓琦為南郊大禮使「南」字原脫,據同上二本補。 |
73 | 二九計省「計」原作「詳」,據宋撮要本改。 三○且令三歲視貧富輒易之「輒」原作「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
74 | 三一蠶崖關「關」原作「間」,據宋撮要本改。 |
75 | 三二充國子監直講「講」原作「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五三崔公度傳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