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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一四

《卷一四》[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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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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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曰:黃帝時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則井田之原其來遠矣。臣按:此井田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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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土白無塊曰壤,田中中第五;兗州土黑墳色黑而墳起,田中下第六;青州土白墳土脈墳起也,田上下第三;徐州土赤埴土粘曰埴墳,田上中第二;揚州土惟塗泥水泉濕也,田下下第九;荊州土惟塗泥,田下中第八;豫州土惟壤,下土墳壚疏也,田中上第四;梁州土青黎黑也,田下上第七;雍州土黃壤,田上上第一。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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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沈曰:「夏氏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穡樹藝;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五地所宜之物、九等上、中、下三等也,制天下之地征,則夫教民樹藝與因地制貢固不可不先於辨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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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人君之治莫先於養民,而民之所以得其養者在稼穡樹藝而已。稼穡樹藝,地土各有所宜,故禹平水土、別九州,必辨其土之質與色以定其田之等第,因其宜以興地利,制其等以定賦法,不責有於無,不取多於少,無非以為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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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帝曰:「棄稷之名,黎民阻飢,汝后稷主穀之官布也時百穀穀一作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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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史記》言稷少好耕農,民皆法則之,堯舉為農師,使教民稼穡,則棄之為稷堯時已然,舜蓋以舊官申命之也。當是時,水土有未平者,堯既平之有可耕者矣,故命棄播時百穀,使民耕墾以為食,使不至於阻飢焉。先儒謂唐虞之時豈有阻飢之事,然尚憂之,此所以為唐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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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山澤平地三等之農,生種也九穀黍、稷、稻、粱、秫、菰、麻、麥、豆也;二曰園圃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毓草木;三曰虞衡掌山澤之官,作山澤之材作而用之;四曰藪無水之地有畜之地,養畜也盛也鳥獸;五曰百工興事造業之工,飭化八材勤力以化八者之材,珠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刺、金曰鏤、革曰剝、羽曰折;六曰商行貨坐貨,阜盛也通貨金玉曰貨布帛曰賄;七曰嬪有夫者有姑者,化治絲繭之已繰者麻之未緝者;八曰臣男之賤者女之賤者,聚斂謂蓄積之疏材百草根實可食也;九曰閒民,無常職八職有常此獨無常,轉移執事若今傭雇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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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顥曰:「古者四民各有常職而農者居十八九,故衣食易足而民無所困苦。後世浮民多矣,遊手不可貲度,觀其窮促辛苦,孤貧疾病,變作詐巧以自求生而常不足以生,日益歲滋,久將何若,事已窮極,非聖人能變而通之則何以免患,豈可謂無可奈何而已哉?此宜酌古變今,均多恤寡,漸為之業以救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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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時曰:「農者天下之本,食者民生之命,則不可無三農以生九穀;園圃民之所樹藝,則不可無園圃以毓草木;山澤民之所取材用,則不可無虞衡以作山澤之材;藪以富得民,則不可無藪牧以阜蕃鳥獸;工以足材用,則不可無百工以飭化八材;懋遷有無化居,則不可無商賈以阜通貨賄;布帛女工之事,則不可無嬪婦以化治絲枲;疏材婢僕之職,則不可無臣妾以聚斂疏材。自農圃而下,民力有所不給,則又不可無閒民以轉移執事,蓋民有常產者有常心,先王制民之產、授民之職使之有相生相養之具,此人心所以不離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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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民生天地間,有身則必衣、有口則必食、有父母妻子則必養,既有此身則必有所職之事,然後可以具衣食之資而相生相養以為人也。是故一人有一人之職,一人失其職則一事缺其用,非特其人無以為生,而他人亦無以相資以為生,上之人亦將何所藉以為生民之主哉?先王知其然,故分其民為九等,九等各有所職之事,而命大臣因其能而任之,是以一世之民不為三農則為園圃,不為虞衡則為藪牧,否則為百工、為商賈、為嬪婦、為臣妾,皆有常職以為之生。是故生九穀、毓草木,三農、園圃之職也;作山澤之材、養鳥獸,虞衡、藪牧之職也;與夫飭化八材、阜通貨賄、化治絲枲、聚斂疏材,豈非百工、商賈、嬪婦、臣妾之職乎?是八者皆有一定職任之常,惟夫閒民則無常職,而於八者之間轉移執事以食其力焉,雖若無常職,而實亦未嘗無其職也。是則凡有生於天地之間者,若男若女、若大若小、若貴若賤、若貧若富、若內若外,無一人而失其職,無一物而缺其用,無一家而無其產,如此,則人人有以為生,物物足以資生,家家互以相生,老有養、幼有教,存有以為養、沒有以為葬,天下之民莫不愛其生而重其死,人不遊手以務外,不左道以惑眾,不群聚以劫掠,民安則國安矣。有天下國家者奉天以勤民,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職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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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徒頒職事于邦國都鄙,使以登萬民,一曰稼穡,二曰樹藝。小司徒之職,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臣按:可耕之地為井,可畜之地為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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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人各受二畝半為宅、田百畝各受田百畝以為世業、萊五十畝謂田之休不耕者,餘夫亦如之正夫之外別給餘夫;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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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民之所以為生產者田宅而已,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所謂生生之具,稼穡、樹藝、牧畜三者而已,三者既具則有衣食之資、用度之費,仰事俯育之不缺,禮節患難之有備,由是而給公家之徵求、應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恒矣。禮義於是乎生,教化於是乎行,風俗於是乎美,是以三代盛時皆設官以頒其職事,經其土地,辨其田里,無非為是三者而已。後世聽民自為而官未嘗一問及焉,能不擾之足矣,況為之經制如此其詳哉?明主有志於三代之隆者,不必泥古以求復井田,但能留意於斯民而稍為之制,凡有徵求營造不至妨害於斯三者,則雖不復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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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漢食貨志》: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爰,於也。更謂三歲即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比,同也。每夫孟子言二十五畝,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口二十畝。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盡也咸鹵也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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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此言受田之法,大略與《周禮》大司徒、遂人所言相同,《周禮》所載周家一代分田受民之法皆出乎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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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告梁惠王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養也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告齊王『數口』作『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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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曰:「五畝之宅一夫所受,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田中不得有木,恐妨五穀,故於墻下植桑以供蠶事。五十始衰,非帛不暖,未五十者不得衣也。時謂孕字之時,如孟春犧牲毋用牝之類也。七十非肉不飽,未七十者不得食也。百畝之田亦一夫所受,至此則經界正、井地均,無不受田之家矣。此言盡法制品節之詳、極財成輔相之道以左右民,是王道之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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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履祥曰:「古者六尺為步,步百為畝,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又受田廬之地二畝半、邑居二畝半。田以九百畝為一井,八面皆百畝為私田,八家受之,內一百畝為公田,八家同養公田。又於公田之內除二十畝為廬舍,八家則每家得二畝半也,邑居所受亦如之。古所謂畝即今田,其廣六尺、其長六百尺是為一畝,若以今尺步計之,則古之百畝當今四十一畝,古者二畝半當今一畝十步古以百步為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為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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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此章朱熹謂此制民之產之法而盡法制品節之詳。所謂五畝宅、百畝田,法制也;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品節也。有法制而無品節則民為用不足,有品節而無法制則民取用無所抑,斯言也孟子兩言之,一以告梁惠王、一以告齊宣王,趙岐所謂「王政之本,常生之道」是也。蓋天立君以為民,民有常生之道,君能使之不失其常,則王政之本於是乎立矣。後世人主不知出此,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於事功、詳於法制,而於制民之產反略焉,是不知其本也。後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豈不以是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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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告齊宣王曰:「無恆產恆產,可常生之業也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己,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此言民有常產而有常心也。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此言無常產而無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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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曰:「恆產,可常生之業也;恆心,人所常有之善心也。士嘗學問知禮義,故雖無常產而有常心,民則不能然矣。罔猶羅網,欺其不見而取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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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三代盛時,明君制民之產必有宅以居之,所謂五畝之宅是也;有田以養之,所謂百畝之田是也。其田、其宅皆上之人制為一定之制,授之以為恒久之業,使之稼穡、樹藝、牧畜其中,以為仰事、俯育之資,樂歲得遂其飽暖之願,凶歲免至於流亡之苦,是則先王所以制產之意也。自秦漢以來,田不井授,民之產業上不復制,聽其自為而已,久已成俗,一旦欲驟而革之,難矣。夫先王之制雖不可復,而先王之意則未嘗不可師也,誠能惜民之力、愛民之財、恤民之患、體民之心,常使其仰事、俯育之有餘,豐年、凶歲之皆足,所謂發政施仁之本夫豈外此而他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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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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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曰:「井地即井田也。經界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此法不脩,則田無定分而豪強得以兼並,故井地有不均、賦無定法而貪暴得以多取,故穀祿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從此始而暴君汙吏則必欲慢而廢之也,有以正之則分田制祿可不勞而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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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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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曰:「井地之法,諸侯皆去其籍,此特其大略而已。潤澤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乎先王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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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朱熹所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此數語者,非但可以處置井地,則凡天下之政施於民者皆當視此為准。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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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曰:「東西為阡,南北為陌,古者因田之疆畔制其廣狹、辨其縱橫以通人物之往來,即《周禮》所謂遂上之徑、溝上之畛、洫上之塗、澮上之道也,田間為此所以正疆界、止侵爭、時蓄洩、備水旱,為永久之計。商君行苟且之政,盡開阡陌,悉除禁限。所謂開者,乃破壞刬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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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秦廢井田、開阡陌,說者皆謂開為開建之開,惟朱熹則以為開除之開焉。夫自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之後,民田不復授之於官,隨其所在,皆為庶人所擅,有貲者可以買,有勢者可以占,有力者可以墾,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世之儒者每嘆世主不能復三代之法以制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言曰「仁政必自經界始」,貧富不均,教養無法,雖欲言治皆苟而已。世之病難行者未始不以亟奪富人之田為辭,然茲法之行,說之者眾,苟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嗚呼,為此說者可謂正矣,其於古今事宜容有未盡焉者。臣考井田之制,始於九夫之井而井方一里,終於四縣之都而都廣一同,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積而至於萬夫,其間又有為路者一、為道者九、為涂者八、為畛者千、為徑者萬。蘇洵謂,欲復井田,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縱使盡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葉適亦謂,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數歲一代,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此十數歲之內天下將不暇耕乎?由是觀之,則井田已廢千餘年矣,決無可復之理。說者雖謂國初人寡之時可以為之,然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之後,亦終歸於隳廢,不若隨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如朱熹所云者斯可矣,政不必拘拘於古之遺制也。然則張載之言非歟?曰載固言處之有術,所謂術者必有一種要妙之法,其言隱而未發,惜哉臣不敢臆為之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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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時,董仲舒說上曰:「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名田,占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以贍不足,塞兼并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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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孝哀時,師丹請建限田,下其議。孔光、何武請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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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時,李安世上言田業多為豪右所占奪,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使力業相稱。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歸今主。上善其議,下詔均天下人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受田三十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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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授田之制,成丁者人一頃,其分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二百四十步為畝。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凡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自狹鄉徙寬鄉者得賣口分,已賣者不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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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井田既廢之後,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貧富不均,一時識治體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無可復之理,於是有限田之議、均田之制、口分世業之法。然皆議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為法雖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於土俗,可以暫而不可以常也,終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必不得已創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將來,庶幾可乎。臣請斷以一年為限,如自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官府亦不之問,惟自今年正月以後,一丁惟許占田一頃餘數不許過五十畝,於是以丁配田,因而定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許買足其數,丁田相當則不許再買,買者沒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未立限之前不復追咎,自立限以後惟許其鬻賣,有增買者併削其所有民家生子將成丁者即許豫買以俟其成。以田一頃配人一丁、當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數之外,以田二頃視人一丁、當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錢富者出財;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數之外,以人二丁視田一頃、當一夫差役,量應力役之徵貧者出力。若乃田多人少之處,每丁或餘三、五十畝或至一、二頃,人多田少之處,每丁或止四五十畝、七八十畝,隨其多寡盡其數以分配之。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為優免,惟不配丁納糧如故,其人已死,優及子孫,以寓世祿之意如京官三品以上免四頃,五品以上三頃,七品以上二頃,九品以上一頃,外官則遞減之。無田者准田免丁,惟不配丁納糧如故。立為一定之限,以為一代之制,名曰配丁田法,既不奪民之所有,則有田者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丁不報者矣。不惟民有常產而無甚貧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驗丁、驗糧之可據矣。行之數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復買田,興廢無常而富室不無鬻產,田直日賤而民產日均,雖井田之制不可猝復,而兼并之患日以漸銷矣。臣愚偶有所見,不知可否,敢以為獻,惟聖明下其議於有司,俾究竟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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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孝宣地節三年,詔曰:「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郡國公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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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元初元元年,以公田及苑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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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雖以漢世中主如孝宣、孝元者,其宮館、園池及郡國公田咸假之以振業貧民,俾其種食,勿收租賦,況本民田而肯奪以為己有而又以之賜親暱、權倖之臣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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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時,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粳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並免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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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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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地土高下、燥濕不同而同於生物,生物之性雖同而所生之物則有宜不宜焉。土性雖有宜不宜,人力亦有至不至,人力之至亦或可以勝天,況地乎?宋太宗詔江南之民種諸谷、江北之民種粳稻,真宗取占城稻種散諸民間,是亦《大易》裁成輔相以左右民之一事。今世江南之民皆雜蒔諸穀,江北民亦兼種粳稻,昔之粳稻惟秋一收,今又有早禾焉。二帝之功利及民遠矣,後之有志於勤民者宜仿宋主此意,通行南北,俾民兼種諸穀,有司考課,書其勸相之數,其地昔無而今有、有成效者加以官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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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勳上《政本書》曰:「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驅之使隸農以耕田之羨者,而雜紐錢穀以為十一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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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亮曰:「勛為此書考古驗今,思慮周密,可謂勤矣。世之為井田之學者孰有加於勳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成順致利則民不駭,而可以善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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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勳此書,朱熹、呂祖謙皆稱許之。今考其書,百里之縣歲率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絹四千餘匹、綿三千四百斤,取民過重,恐非後世所宜用者。以上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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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書》曰:予決九川距至也四海,浚深也畎澮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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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沈曰:「九川,九州之川也。《周禮》一畝之間廣尺、深尺曰畎,一同之間廣二尋、深二仞曰澮,畎、澮之間有遂、有溝、有洫,皆通田間水道以小注大。言畎、澮而不及遂、溝、洫者,舉大小以包其餘也。先決九川之水使各通於海,次浚畎、澮之水使各通於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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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間有遂一夫所受之田百畝,間必有遂,十夫有溝十夫,千畝之田,百夫有洫百夫,萬畝之田,千夫有澮千夫,十萬畝之田,萬夫有川萬夫,百萬畝之田。川所以受遂、溝、洫、澮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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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人掌稼下地下地,水澤之地也,以瀦畜水瀦,積也。積水為陂塘也,以防止水增之堤防,以溝蕩水引水播蕩,以遂均水均布溝水,以列舍列者勝其町畦,水可止舍,以澮寫水水有餘則瀉之於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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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人為溝洫,廣尺、深尺謂之畎,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尋與仞皆八尺。專達於川,各載其名識所從出也。凡天下之地勢,兩山之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塗焉。凡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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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傅良曰:「遂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遂,匠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畎,畎非溝也,乃播種之地而已。一畝三畎,一夫三百畎,畎從則遂橫,遂橫則溝從,由溝而達洫、由洫以達澮,其從橫亦如之。說者又以溝、澮為通水而設,然溝、洫之於田也,可決而決則無水溢之患,可塞而塞則無旱乾之憂,以時決塞則溝、洫豈特通水而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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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禹曰:「溝所以導水,不因水勢則其流易壅;防所以止水,不因地勢則其土易壞。故為溝者必因水勢之曲直則其流斯無壅矣,為防者必因地勢之高下則其土斯無壞矣。善為溝者,水必漱齧之而無所壅,以其因水勢故也;善為防者,水必淫液之而無所決,以其因地勢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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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古今言水利者,《周官》所謂「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二言盡之矣。孔子曰:「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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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曰:「溝洫,田間水道,以正疆界備旱潦者也。」又曰:「溝洫之制見於《周禮》遂人、匠人之職詳矣,蓋禹既平水患,又治田間之水,使無水旱之災,所謂『浚畎澮距川』是也。」
54
臣按:井田之制雖不可行,而溝洫之制則不可廢,但不可泥其陳迹,必欲一一如古人之制爾。今京畿之地,地勢平衍率多污下,一有數日之雨即便淹沒,不必霖潦之久輒有害稼之苦,農夫終歲勤苦,盼盼然而望此麥禾以為一年衣食之計、賦役之需,垂成而不得者多矣,良可憫也。北方地經霜雪,不甚懼旱,惟水潦之是懼,十歲之間旱者什一二而潦恒至六七也。為今之計,莫若少仿遂人之制,每郡以境中河水為主如保定之白溝、真定之滹沱之類,又隨地勢各為大溝廣一丈以上者以達于大河,又各隨地勢各開小溝廣四五尺以上者以達於大溝大溝地官用錢償其直,小溝地所近田主償其直,又各隨地勢開細溝廣二三尺以上者委曲以達于小溝。其大溝則官府為之,小溝則合有田者共為之,細溝則人各自為於其田。每歲二月以後,官府遣人督其開挑,而又時常巡視不使淤塞,如此,則旬月以上之雨下流盈溢或未必得其消涸,若夫旬日之間縱有霖雨,亦不能為害矣。朝廷於此又遣治水之官疏通大河,使無壅滯,又於夾河兩岸築為長堤高一二丈許如河身二丈,兩旁各留二丈許空地以容許,則眾溝之水皆有所歸不至溢出,而田禾無淹沒之苦,生民享收成之利矣。是亦王政之一端也,惟聖明留意,下有司議可否而推行其法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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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史起為鄴令,引漳水溉鄴,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稻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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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鄭國開涇水,自中山抵瓠口為渠,用溉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鐘。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名曰「鄭國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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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為蜀守,壅河水作堋,穿二江以通舟船,因以灌溉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號為「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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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召信臣為南陽太守,於穰縣南造鉗盧陂,用廣灌溉,歲歲增多至二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為守,復脩其業,時歌之曰:「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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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成周以前井田與溝洫之制並行,旱乾則有蓄水之所,霪潦則有泄水之地,當是之時,民無水旱之憂而常獲豐登之利,非遇大災變不至於捐瘠也。自秦以後,井田廢而溝洫隨之,尚賴有民社之責者因川澤之勢而興灌溉之利,非惟農民賴之,而為國家之益也亦不小矣。世之守令能有興脩水利以為一方無窮之惠者,上之人其尚旌異而顯擢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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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中書又言諸州縣古蹟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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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曰:「今欲鑿空尋訪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且古陂廢堰多為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苟欲興復必盡追收,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產,或指人舊物以為官陂,冒佃之訟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無事而何苦欲行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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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水性就下,遏之則利於旱歲,遇有霖潦則又或至於淹沒焉,是其利害亦略相當也。是以善言利者必因其勢、順其宜行其所無事,使其旱則得有所灌、潦則得有所洩,兩無害焉,斯之為利。苟利少而害多或兩無所利害焉,甚而委鄰為壑、利己損人,決不可鑿空生事以煩擾乎民,興起訟端以召不靖之怨也。以上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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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論制民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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