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志卷第三十三。 高麗史七十九。 |
2 | 正憲大夫工曹判書集賢殿大提學知 經筵春秋館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鄭麟趾奉 敎修。 |
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00-000 |
4 | 食貨*(二)。 |
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0 |
6 | 戶口。 |
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1 |
8 | ○國制民年十六為丁始服國役六十為老而免役州郡每歲計口籍民貢於戶部凡徵兵調役以戶籍抄定。 |
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2 |
10 | 仁宗十三年二月判: 居京大小人員子弟謀避 役各於本貫親戚戶籍類付以致名實混淆自今京人付外籍者痛禁。 |
1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3 |
12 | 忠烈王五年九月分遣計點使於諸道初都評議使司言: "*大祖太祖奠五道州郡經野賦民皆有恆制近來兵饉相仍倉儲懸 橫* 斂重於常貢逋戶累其遺黎是宜計戶口更賦稅以革姑息之弊。" 由是累發計點使而未見成 及東征之役發民為兵故複有是命。 十八年十月敎曰: "諸道之民自兵興以來流亡失業在元王己巳年計點民戶更定貢賦厥後賦* 斂不均民受其病可更遣使量戶口之 縮土田之墾荒計定民賦以遂民生。" |
1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4 |
14 | 忠肅王十二年十月下敎: 一開城府五部及外方州縣以百姓為兩班以賤人為良人偽造戶口者據法斷罪; 一權勢之家廣置田莊招匿人民不供賦役者所在官司推刷其民以充貢戶。 |
1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5 |
16 | 恭愍王二十年十二月下敎: 一本國戶口之法近因播遷皆失其舊自壬子年為始并依舊制良賤生口分* 揀成籍隨其式年解納民部以備 考; 一單丁從役自丙申年已在禁限官吏不體予意役使如初尤可憐憫* 須給助役毋令失業年滿六十免役; 一東西兩界新附人戶理宜安集其令都巡問使給糧與田無令失業。 |
1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6 |
18 | 辛禑四年十二月遣柳曼殊於東北面吳季南於全羅道安翊於楊廣道南佐時於江陵道王安德於西海道慶補於交州道計點戶口。 十四年八月大司憲趙浚上* 曰: "近來戶籍法壞守令不知其州之戶口按廉不知一道之戶口當徵發之際*卿鄉吏欺蔽招納賄賂富壯免而貧弱行貧弱之戶不堪其苦而逃則富壯之戶代受其苦亦貧弱而逃矣其任徵發者憤鄉吏之欺蔽痛加酷刑割耳 鼻無所不至鄉吏亦不堪其苦而逃矣。 鄉吏百姓流亡四散州郡空虛者戶口不籍之流禍也願今當量田審其耕作之田以所耕多寡定其戶上中下三等良賤生口分* 揀成籍守令貢於按廉按廉貢於版圖朝廷凡徵兵調役有所憑依及時發遣而守令按廉如有違法者輒繩以理。" |
1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戶口-007 |
20 | 恭讓王二年七月都堂啟: "舊制兩班戶口必於三年一成籍一件納於官一件藏於家各於戶籍內戶主世系及同居子息兄弟侄壻之族派至於奴婢所傳宗派所生名歲奴妻婢夫之良賤一皆備錄易以考閱近年以來戶籍法廢不唯兩班世系之難尋或壓良為賤或以賤從良遂致訟獄盈庭案牘紛 願自今仿舊制施行其無戶籍者不許出告身立朝且戶籍不付奴婢一皆屬公王納之。" 然竟未能行。 |
2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0 |
22 | 農桑。 |
2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1 |
24 | ○農桑衣食之本王政所先太祖卽位之初首詔境內放三年田租勸課農桑與民休息。 |
2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2 |
26 | 成宗五年五月敎曰: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若欲懷萬姓之心惟不奪三農之務咨爾十二牧諸州鎭使自今至秋 宜停罷雜務專事勸農予將遣使檢驗以田野之荒闢牧守之勤怠為之褒貶焉。" 六年六月收州郡兵鑄農器。 |
2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3 |
28 | 顯宗三年二月敎曰: "西北州鎭自經兵亂民乏資糧今當農作之時無以墾植其令本道官吏給糧與種毋使失業。" 三月敎曰: "洪範八政以食為先此誠富國強兵之道也比者人習浮靡棄本逐末不知稼穡其諸道錦綺雜織甲坊匠手 令抽 以就農業。" 七年正月敎曰: "江南郡縣以去歲不登民多飢饉所在官給糧種以勸農耕。" 九年二月都兵馬使奏: "興化鎭自經寇亂民戶 無牛畜乞借官牛以助農耕。" 從之。 十一月以於山國被東北女真所寇廢農業遣李元龜賜農器。 十年四月以洞州管內遂安穀州管內象山峽溪岑州管內新恩等諸縣民困於丹兵官給糧種。 十六年三月判: 外人來京訴訟者自三月初一日 令歸農。 十九年正月判: 今諸道州縣每年桑苗丁戶二十根白丁十五根田頭種植以供蠶事。 |
2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4 |
30 | 德宗三年三月敎曰: "農桑衣食之本諸道州縣官勉遵朝旨無奪三時以寧百姓。" |
3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5 |
32 | 靖宗二年正月御史台言: "諸道外官使民不時有妨農事請遣使審察黜陟。" 從之。 三年正月判: 立春後諸道外官 停獄訟專務農事勿擾百姓如有違者按察使* 糾理。 七年二月門下省論奏: "郡縣比年不登民常艱食實由方岳官吏政不合民心刑不順天意致傷和氣以至於此請下令恤刑勸農以救民 。" 制可。 |
3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6 |
34 | 文宗元年二月西北路兵馬使楊帶春奏: "轄下連州防禦長吏軍民等八百餘人告云: '防禦副使蘇顯自下車以來勸課農桑存恤民庶。' 政績茂著理合升聞。" 制令吏部准制量用。 三年三月東北路監倉使奏: "交州防禦判官李惟伯所部連城長楊吏民等言: '惟伯上任已來勸農恤民。' 雖秩滿當代願得見借。" 十二月東北路兵馬使奏: "永興鎭軍成厚等三百二十餘人狀告: '鎭將尙舍直長丁作鹽勸農桑均賦役修城郭備戰具又於沙石不耕之地勸種雜穀歲收二百餘斛。' 功課為最雖已考滿願借留任。" 王嘉嘆 許之。 二十年四月制曰: "書曰: '食哉惟時。' 一夫不耕必有受其飢者郡牧之職農桑為急諸道外官之長皆令帶勸農使。" |
3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7 |
36 | 肅宗四年四月許令州府郡縣各耕屯田五結。 |
3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8 |
38 | 睿宗三年二月制: 近來州縣官祗以宮院朝家田令人耕種其軍人田雖膏 之壤不用心勸稼亦不令養戶輸糧因此軍人飢寒逃散自今先以軍人田各定佃戶勸稼輸糧之事所司委曲奏裁。 |
3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09 |
40 | 仁宗五年三月詔: 勸農力田以給民食。 六年三月詔曰: "勸農桑足衣食聖王之所急務也今守令多以聚* 斂為利鮮有勤儉撫民倉庾空虛黎庶窮 加之以力役民無所措手足起而相聚為盜賊甚非富國安民之意其令州郡停無用之事罷不急之務 民安富副朕憂勤。" 二十三年五月輸養都監奏: "令諸道州縣地品不成田畝桑慄漆楮隨地之性勸課栽植。" 從之。 |
4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10 |
42 | 明宗三年閏正月以七道按察使五道監倉使皆兼勸農使。 十八年三月下制: 以時勸農務修堤堰貯水流潤無令荒耗以給民食亦以桑苗隨節栽植至於漆楮慄栢梨棗菓木各當其時栽以興利。 |
4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11 |
44 | 高宗十二年四月禁內外興作勿奪農時。 三十年二月遣諸道巡問使閔曦於慶尙州道孫襲卿於全羅州道宋國瞻於忠淸州道又遣各道山城兼勸農別監凡三十七人名為勸農實乃備御也。 巡問使尋以煩冗請罷勸農別監從之。 四十二年五月分遣諸道勸農使。 四十三年二月制: 諸道被兵凋殘租賦耗少其令州縣其人耕閒地收租補經費。 又令文武三品以下權務以上出丁夫有差防築梯浦瓦浦為左屯田狸浦草浦為右屯田。 四十六年二月發新興倉白銀十斤易穀種給貧民。 三月令州縣守令率避亂民出陸耕種。 |
4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12 |
46 | 元宗十二年四月分遣諸道農務別監催納農牛農器於黃鳳州以備元屯田之需。 十五年五月元遣使詔勸課農桑儲峙軍糧仍命洪茶丘提點農事。 |
4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13 |
48 | 忠烈王三年二月置農務都監。 十八年正月敎曰: "忠淸西海二道民失農業不止於飢至於穀種不曾收蓄難以播種其以監察史金祥郞將金良粹為二道勸農使貿易穀種均給。" 二十四年忠宣王卽位下敎: 足食之道惟在務農所在官司勤加勸課當耕種時不急之役與收* 斂一切禁斷又禁縱放牛馬踐損禾稼違者斷罪倍償。 三十四年八月忠宣複位十一月下敎: 農桑衣食之本宜有司勸課不至曠損無賴之徒不得縱牛馬食踐禾稼其遭水旱去處各道提察檢聞可 免一年租賦。 |
4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14 |
50 | 忠肅王十二年十月下敎: 農桑王政所先其罷不急之役以時勸課毋致失業。 |
5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農桑-015 |
52 | 恭愍王五年六月敎曰: "無衣無褐何以卒歲 宜令中外人家種桑藝麻各以口數為率。" 十一年密直提學白文寶上箚子: 江淮之民為農而不憂水旱者水車之力也吾東方人治水田者必引溝澮不解水車之易注故田下有渠曾不足尋丈之深下瞰而不敢激是以污萊之田什常八九宜命界首官造水車使效工取樣可傳於民*閒此備旱墾荒第一策也又民得兼務於下種揷秧則亦可以備旱不失穀種。 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農桑衣食之本諸道巡問按廉考其守令種桑墾田多少具名申聞以憑黜陟。" |
5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0 |
54 | 貨幣。 |
5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1 |
56 | ○貨幣之制為國所先蓋以贍國用而裕民力也。 |
5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2 |
58 | 成宗十五年四月始用鐵錢。 |
5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3 |
60 | 穆宗五年七月敎曰: "自古有國家者率先養民之政務崇富庶之方或開三市以利民或用二銖而濟世遂使生靈滋潤風俗淳 。 惟我先朝式遵前典爰頒丹詔 鑄靑 數年貫索盈倉方圓適用仍命重臣而開宴旣諏吉日以使錢自此以來行之不絕。 寡人 承丕緖祗奉貽謀特興貨買之資嚴立遵行之制近覽侍中韓彥恭上* 言: '欲安人而利物* 須仍舊以有恆今繼先朝而使錢禁用 布以駭俗未遂邦家之利益徒興民庶之怨嗟。' 朕方知啟沃之精詞 可 遺而不納 便存務本之心用斷使錢之路其茶酒食味等諸店交易依前使錢外百姓等私相交易任用土宜。" |
6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4 |
62 | 肅宗二年十二月敎曰: "自昔我邦風俗樸略 於文宗文物禮樂於斯為盛朕承先王之業將欲興民*閒大利其立鑄錢官使百姓通用。" 六年四月鑄錢都監奏: "國人始知用錢之利以為便乞告於宗廟。" 是年亦用銀甁為貨其制以銀一斤為之像本國地形俗名闊口。 六月詔曰: "金銀天地之精國家之寶也近來奸民和銅盜鑄自今用銀甁皆標印以為永式違者重論。" 七年十二月制: 富民利國莫重錢貨西北兩朝行之已久吾東方獨未之行今始制鼓鑄之法其以所鑄錢一萬五千貫分賜宰樞文武兩班軍人以為權輿錢文曰海東通寶且以始用錢告於太廟仍置京城左右酒務又於街衢兩傍勿論尊卑各置店鋪以興使錢之利。 九年七月命州縣出米穀開酒食店許民貿易使知錢利時泉貨之行已三歲矣民貧不能興用故有是命。 |
6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5 |
64 | 睿宗元年中外臣僚多言先朝用錢不便七月詔曰: "錢法古昔帝王所以富國便民非我先考殖貨而為之也 聞大遼近年亦始用錢乎 凡立一法眾謗從起故曰: '民不可慮始。' 不意群臣托太祖遺訓禁用唐丹狄風之說以排使錢然其所禁蓋謂風俗華靡耳若文物法度則舍中國何以哉 " |
6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6 |
66 | 忠烈王十三年四月禁市中合鑄銀銅時用碎銀為貨以銀銅合鑄故禁之。 是月元遣使詔頒至元寶 與中統寶 通行以至元 一貫當中統 五貫使為子母用。 二十二年五月中贊洪子藩上書: 國用金銀為重而無出處宜令東西各房行役各官新除行役所* 斂物件內三分取二以補國用。 |
6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7 |
68 | 忠惠王元年四月始用新小銀甁一當五綜布十五匹禁用舊甁。 |
6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8 |
70 | 恭愍王五年九月都堂令百司議幣諫官獻議曰: "本國近古以碎銀權銀甁之重為幣而以五升布翼以行之及其久也不能無弊銀甁日變而至於銅麻縷日 而不成布議者欲複用銀甁愚等以為一銀甁其重一斤其直布百餘匹今民家蓄一匹布者尙寡若用銀甁則民何以貿易哉 或議曰: '宜用銅錢。' 然國俗久不用錢一朝遽令用之民必興謗。 或曰: '宜用碎銀。' 然散出民*閒而無標志則貨幣之權不在於上亦為未便。 今銀一兩其直八匹宜令官鑄銀錢錢有標志隨其兩數輕重以准帛穀多寡比之銀甁鑄造易而用力少比之銅錢轉輸輕而取利多官民軍旅庶幾有便。 凡產銀之所複其居民令採納官其國人所蓄銀器悉令納官鑄錢以與之并用五升布則公私便矣。 且其布子自丁酉為始納官標印然後方許買賣其掌印之官內則京市署主之御史台考之外則知官以上主之存撫按廉以時* 糾察如有用無印布及掌印看循任縱者 理以法則數年之*閒將見詐偽絕而物價平矣。" |
7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09 |
72 | 恭讓王二年六月以 大明錢貫與本國布匹難以准計今後每一貫准布五匹。 三年三月中郞將房士良上書曰: "天下之*閒雖方殊而俗異其士農工商各以其業資其生以有易無彼此通用者錢也自禹鑄塗山用設九府以來至於今通行者無他其質堅貞其用輕便火不燒水不濕貿遷而益光致遠而無咎鼠不能耗刃不能傷一鑄之成萬世可傳故天下寶之。 本朝 布之法出於東京等處若干州郡且此布之幣用無十年之久乍遭煙濕便為 朽縱盈公 未免鼠漏之傷願立官鑄錢兼做楮幣為貨一禁 布之行。" 王納之。 四月命三司會計中外錢穀出納。 七月都評議使司奏: 罷弘福都監為資贍楮貨庫請造楮幣曰: "竊聞禹九年水湯七年旱以歷山莊山之金 鑄幣以救民困至周太公又立九府 法此錢貨之始也。 自漢至今代各有錢若宋之會子元之寶 則雖變錢法實祖其遺意蓋亦莫非備 患而便民用也吾東方之錢如三韓重寶東國通寶東國重寶海東重寶東海通寶載之於中國傳籍蓋可考也近古又造銀甁為貨皆與布匹子母相權後因法弊銅錢銀甁俱廢不行遂專用五綜布為貨。 近年以來布縷 漸至於二三升女功雖勞而民用不便輸之則牛汗積之則鼠耗商買不行米穀 貴蓋由於此。 今殿下勵精圖治政化更新唯此一事尙循舊弊如有一二年水旱之災數十萬軍旅之費則將何以處之 為今之計銀銅旣非本國所產錢甁之貨卒難複行宜令有司 酌古今依仿會子寶 之法置高麗通行楮貨印造流布與五綜布相兼行使聽民*閒買賣諸物及赴京外倉庫場所折納諸色米貢物貨其 縷之布一切禁之庶為便益。" 四年四月侍中沈德符等上言: "一曰革資贍楮貨庫其已印楮貨還合作紙其印板則令燒毀之; 二曰國家錢財出納都評議使司于該司直行文牒而該司以其原額及 費之數每當月晦輒報三司。" |
7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0 |
74 | ○市 顯宗五年六月三司奏: "物價騰 布一匹直米八斗雖因歲稔乃穀賤何 請量其輕重增損其價。" 從之。 |
7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1 |
76 | 肅宗七年九月制曰: "四民各專其業實為邦本今聞西京習俗不事商業民失其利留守官其奏差貨泉別監二員日監市肆使商賈咸得懋遷之利。" |
7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2 |
78 | 忠烈王三年二月出 令諸王百官以至庶民出米豆有差以充茶丘軍馬糧料時銀幣一斤直米五十餘石及張 三日直米四十餘石聞茶丘還收其 市價複高。 八年六月都評議使司榜曰: "民生之本在於米穀白金雖貴不救飢寒自今銀甁一事折米京城率十五六石外方率十八九石京市署視歲 以定其價。" 九年七月監察司出 : 舊例銀甁直米二十石今改定十石。 九月以市人不行貿易乃許複舊。 |
7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3 |
80 | 忠肅王十五年十二月資贍司狀申: 銀甁之價日賤自今上品甁折 布十匹貼甁折布八九匹違者有職征銅白身及賤人科罪判可。 時鑄銀甁雜以銅銀少銅多故官雖定價人皆不從。 |
8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4 |
82 | 忠惠王後四年七月令各寺院買古銅甁隨等差以進少不下三十口甁價更高。 |
8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5 |
84 | 恭愍王十一年十一月米四斗直布一匹金銀價賤或有金一錠米當五六石中外皆然。 |
8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6 |
86 | 辛禑七年八月京城物價 貴* 商賈爭利錐刀崔瑩疾之凡市物令京市署評定物價識以稅印始許買賣無印識者將鉤脊筋殺之於是懸大鉤於署以示之市人震慄事竟不行。 |
8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貨幣-017 |
88 | 恭讓王三年三月中郞將房士良上書曰: "司馬遷曰: '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 臣亦以謂四民之中農最苦工次之商則游手成群不蠶而衣帛至賤而玉食富傾公室僭擬王侯誠理世之罪人也。 竊觀本朝農則履畝而稅工則勞於公室商則旣無力役又無稅錢。 願自今其紗羅綾* 段 子 布等皆用官印隨其輕重長短逐一收稅潛行買賣者 坐違制。" |
8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0 |
90 | 法。 |
9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1 |
92 | ○國家所資 利最大國初之制史無可考。 |
9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2 |
94 | 忠烈王十四年三月始遣使諸道 。 十八年七月分遣 稅別監於慶尙全羅忠淸三道。 二十一年七月又遣 稅別監於慶尙全羅道。 二十二年六月中贊洪子藩上書曰: " 之有稅已有定額今於州縣強行科* 斂誠宜禁之。" 二十四年正月忠宣王卽位敎曰: " 稅自古天下公用今諸宮院寺社與勢要之家皆爭據執不納其稅國用不足有司窮推除罷。" |
9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3 |
96 | 忠宣王元年二月傳旨曰: "古者 之法所以備國用也本國諸宮院寺社及權勢之家私置 盆以專其利國用何由可贍 今將內庫常積倉都 院安國社及諸宮院內外寺社所有 盆盡行入官 價銀一斤六十四石銀一兩四石布一匹二石以此為例。 令用 者皆赴義 倉和買郡縣人皆從本管官司納布受 若有私置 盆及私相貿易者嚴行治罪。" 於是始令郡縣發民為 戶又令營置 倉民甚苦之。 楊廣道 盆一百二十六 戶二百三十一; 慶尙道 盆一百七十四 戶一百九十五; 全羅道 盆一百二十六 戶二百二十; 平壤道 盆九十八 戶一百二十二; 江陵道 盆四十三 戶七十五; 西海道 盆 戶并四十九諸道 價布歲入四萬匹。 |
9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4 |
98 | 忠肅王五年五月下敎: *大尉王太尉王深慮朝聘之需不給以諸道 盆悉屬民部平價給 以利公私今 場官先征價布 不及民者十常八九其考未受 者悉給之。 八年三月民部以京中四 鋪所賣 皆歸權勢親故不及 賤榜曰: "非受本部牒者不得賣。" 十二年十月下敎: 各處 戶人有定數貢有定額近年以來 戶日損貢數仍存內外管 官不行察 以逋戶貢 加征貢戶以充本數民甚苦之如有逋逃者所在官司推還本役其有未得根尋與夫故沒無後者 除貢數諸倉貢民亦依此例。 後八年監察司 示禁令: 鋪之設本為和賣惠及貧民近者各鋪之吏不畏公法惟務徇私至使鰥寡孤獨不得貿易深為未便今後和賣者 察究理。 |
9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5 |
100 | 忠惠王元年七月置五道 場別監尋罷之。 |
10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6 |
102 | 恭愍王六年九月分遣諸道 鐵別監右* 諫議李穡起居舍人田祿生右司諫李寶林左司諫鄭樞等上書論 鐵別監之弊曰: "今特遣別監以 鐵為名民聽必駭下一新令吏緣為奸弊生百端別監必欲多得稅布因而要寵民不受 無異平日納布之苦今益甚矣。 若令存撫按廉行之民以為常不至驚駭持以歲月課其功緖民不敢違必有成 。 永陵之時凡所聚* 斂無所不為獨於 鐵別監一試之而不複議。 今一遵祖宗之法以淸明為治而議及於此恐為盛代之累。" 王召宰相台省問 鐵利害穡寶林稱疾祿生樞固執前議左諫議南兢與同列素不相能獨曰: "遣之便。" 左侍中廉悌臣亦言: " 鐵使業已定矣不可改也。" 王從之。 九年四月除各道 稅。 十一年十月自諸君宰樞至成眾愛馬令納布一匹給 。 是年密直提學白文寶上箚子: 忠宣王時所定 戶因散亡元額日 朔 不足然民*閒朔布則一依前例收納故 沒布在吏緣為奸民雖納布而未受一升之稅今後以 多寡准布之數均給以此為式。 十二年五月敎曰: " 法之設本以裕國便民法久弊生反為民患宜令各道存撫按廉使取勘 戶見數給 方許納布。" 十九年十二月門下府啟曰: " 之法尙矣是以先王置 倉於濱海之州乃令深陸之民納稅和賣以通上下之利近者法久弊生納稅而未受者或至十年民無所賴私販遽興非先王之本意也請自今令 戶安其所業又使守令償民所納仍禁私販。" 王從之。 |
10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 法-007 |
104 | 恭讓王二年八月都堂啟: 東西兩界境連上國且因水旱民生艱難請 稅從之。 三年七月都堂啟: 鐵國課之大者本朝鐵人皆私之而官未立法宜置冶官鐵戶一如 法以資國用。 上從之然事竟不行。 |
10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0 |
106 | 科* 斂。 |
10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1 |
108 | ○凡國有大事用度不敷則臨時科* 斂以支其費焉。 |
10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2 |
110 | 毅宗十一年十月以太府寺油蜜告 征* 斂諸寺院以充齋醮之費。 |
11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3 |
112 | 高宗十三年三月令諸王及大小臣民出豆有差以助元軍屯田牛料。 十八年十二月令百官出衣有差以助國 諸王宰樞以上卷錦二色綾衣三四品二色綾衣五品權 以上 紬衣各一領。 四十年十二月以進奉及饋遺蒙古諸官人永寧公妃主妃母洪福源等金銀布帛不可勝計府庫皆竭令文武四品以上出白金一斤五品紵布四匹權 以上三匹八品以上一匹以充其費。 四十六年四月遣太子 奉表如蒙古文武四品以上各出白金一斤五品以下出布有差以充其費。 |
11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4 |
114 | 元宗元年十月中書門下奏: "收外官銀器於新興倉以支國用。" 二年四月遣太子諶如蒙古賀平阿里 哥時宰樞至四品人出銀一斤五品人出白紵布二匹六品一匹七八九品二人并一匹以助行李之費。 五年七月命外方各道科* 斂白銀以備親朝盤纏。 七年七月權臣金俊令四品以上出銀有差充國 。 十一年十一月命宗室百官出紬絹有差。 以供軍衣。 十二年二月命有司* 斂銀物布貨宰樞各出白銀一斤三品紵布四匹四品三匹五六品二匹七八品一匹以充親朝之費。 十一月以蒙古軍馬久留府庫 竭供給不支* 斂馬料于京中戶二石民多逃散乃 一石。 十三年十二月又* 斂馬料於各品三品六石四品五石以至微官收* 斂有差。 是月世子諶如元出大府黃金三斤七兩長興庫白金四百三十斤七兩興王寺一百五十斤安和寺一百斤普濟寺七十斤又令宰樞承宣以上各出一斤以充行纏。 十四年二月令六品以上出酒有差以餉軍士六品以下輸馬料於開城又令諸王宰樞四品以上各出馬一匹五六品二并出一匹或奪民馬以換軍士瘦馬。 五月令百官出銀有差以充世子嘉禮之費。 |
11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5 |
116 | 忠烈王元年三月以帑藏 竭* 斂白金諸王宰樞承宣班主八兩; 宰樞致仕及三品六兩; 三品致仕及四品四兩; 五品三兩; 六品二兩以充使客之求。 十二月置盤纏色* 斂銀諸王宰樞承宣班主一斤宰樞致仕者正三品十三兩從三品十一兩以至權務尉正各出有差坊里二戶并一兩又* 斂銀及紵布於各道。 四年正月令諸王宰樞至權務出草料有差以餉 都茶丘軍馬二月又令諸王至權務出 豆以給 都茶丘軍馬。 十二月宰樞請親朝許之令自諸王至五六品出細紵布有差以充國 。 五年十月* 斂諸王百僚銀紵有差以充盤纏。 十四年十月兩府宰樞議: 先王設倉 儲蓄積以充國用而備凶荒比來郡縣罹患賦稅多欠百官月俸且未准給國家如有不虞之需將何以支 宜立直倉員吏據兩班祿科田數當秋科* 斂以贍其用從之。 於是張榜約日* 斂米隨品有差至於工商賤隸科等收納。 十五年二月遼東飢元遣張守智等令本國措辦軍糧十萬石轉於遼東王命群臣出米有差: 諸王承旨以上七石; 致仕宰樞三品以上五石; 散官宰樞三石; 散官三品二石; 致仕三品顯任四品四石; 散官四品一石; 五品三石; 散官五品八斗; 侍衛將軍六品二石; 七八品 上副使僧錄職事一石; 九品 外副使八斗; 權務隊正別賜散職七斗; 軍官百姓公私奴婢以五斗三斗為差; 富商大戶三石中戶二石小戶一石各道輸米有差唯除東界平壤二道。 三月又令群臣加出米有差: 諸王宰樞承旨班主十三石; 致仕宰樞顯官三品十石; 散官宰樞四石; 致仕三品東西四品七石; 散官三品三石; 東西五品六石; 散官四品二石; 東西六品侍衛將軍五石; 散官五六品一石; 東西七八品 上副使及僧錄職事二石; 東西九品 外副使一石; 權務隊正八斗; 有官守散職五斗; 近侍左右番二十石; 茶房左右番二十石; 三都監五軍二十石; 阿 赤三十石; 禁內學館十五石; 鷹坊四番一百石; 大殿忽赤三番一百石; 巡馬左右番一百石; 漢語都監宮闕都監各二百石; 國 色元成殿僚屬世子府僚屬各十石; 世子府忽赤三番二十石; 商賈人五石; 僉議府密直重房將軍房三十石; 典理監察軍簿版圖典法六衛五部觀候司天詹事府十石; 通禮門十五石; 雜類五斗; 諸寺社二百石; 四大業一百石。 時王別置御庫名曰內房庫使黃門一人掌之分遣朝臣於各道稱為勸農使擇公私良田聚民耕種除其貢賦。 又牒郡縣戶* 斂銀紵皮幣油蜜至於竹木花果悉皆徵納輸之內庫。 勸農使 得六品而往者不數年*閒超拜大官或登樞府由是為勸農使者爭以 克聚* 斂為事郡縣日益凋弊。 內庫之物上卽分賜諸黃門及左右嬖幸亦無所儲。 十五年八月元以海都兵犯邊遣使徵兵令諸王時散百官出 布有差以給北征軍。 十八年八月令百官出銀紵布有差以充入朝盤纏之費。 二十一年四月遣大將軍劉福和祗候金之兼等送錢幣於世子時世子請婚其費不 內則七品以上科* 斂白金外則 慶尙道甲午年租稅分給郡縣每白金一斤折米三十石徵求急於星火民甚苦之。 又遣中郞將宋瑛等航海往益都府以麻布一萬四千匹市楮幣王欲親往為世子行聘禮乃於全羅忠淸兩道家抽麻布以軍糧抑買怨 益興。 二十二年六月中贊洪子藩上書: 國用漸乏除積勞者有功者從王入朝者外新除官者隨品納稅以資國用。 二十八年六月令城中人家出細紵布有差以資國 。 |
11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6 |
118 | 忠肅王三年四月令宰樞至九品皆出紵布有差以* 支國用。 十五年十二月王將入朝置盤纏都監令各品及五部坊裏出白紵布有差又於京畿八縣民戶* 斂布有差。 於是奸吏因緣橫* 斂中外騷擾內臣又因內出甁子市米誅求無已兩府患之欲遣察訪於五道以救民 內人從中止之。 十七年四月兩府以行邸用度不足科* 斂文武官布貨抽索富人財。 |
11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7 |
120 | 忠惠王四年三月政丞蔡河中等請 職稅。 先是嬖人寗夫金承命往江陵道索人參時參貴不多得懼王罪己擅徵職稅還說王曰: "臣於江陵道見有職者退居鄉里病民頗眾故臣為殿下徵其職稅藏諸州郡以待上命有職居外者非獨江陵五道皆然若從臣計有利於國。" 王納之代言閔渙勸之。 於是分遣嬖人諸道征職稅六品以上布百五十匹七品以下百匹散職十五匹。 人聞令下或 家登山或乘舟而遁焚山澤而索之禍及於族民甚怨之故河中等請除其弊王欲從之渙又勸之徵稅益急。 慶尙道有一散員同正者貧甚賣盡家產不充其額其女痛父被辱斷髮貿布以納父及女皆縊死。 又征船稅雖無舟者亦被其害其船稅財帛巨萬途道轉輸牛馬 斃沿海州郡之民逃匿山島至有漕運不通。 王雖* 淫縱無道至於商財計利分析絲毫常事經營奪人田民盡屬寶興庫群小托付爭相進計以 其奸由是舉國騷擾。 八月複征職稅。 十月令諸君宰樞下至權務出材木有差以創新樓。 |
12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8 |
122 | 忠定王元年七月命置路次盤纏色令百官出紵布有差。 |
12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09 |
124 | 恭愍王三十一年九月以調度不給增* 斂於民大戶米豆各一石; 中戶米豆各十斗; 小戶米豆各五斗名之曰無端米民甚苦之。 |
12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10 |
126 | 辛禑二年九月以軍餉不足收品米有差三四品三石五六品二石其餘從品秩而降時官爵猥濫工商賤隸皆冒受故品米之出多額焉。 五年三月置盤纏色令諸君兩府至九品時散勿論各出五升布隨品有差。 十年八月令兩府至六品出金銀有差又括* 斂諸道以充歲貢是月都堂取魯國大長公主真殿金銀器以充其不給。 十一年十一月令國人隨官品出馬以充歲貢。 十三年二月令兩府下至巫覡術士出馬有差以充進獻一品出大馬二匹。 六月李仁任以進獻不敷元數三百餘匹令省宰各出馬八匹樞密六匹。 |
12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科* -011 |
128 | 恭讓王四年二月令百官出馬有差以充進獻。 |
12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0 |
130 | 借貸。 |
13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1 |
132 | ○凡公私借貸以米十五斗取息五斗布十五匹取息五尺以為恆式。 |
13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2 |
134 | 成宗元年十月制: 令民*閒貸債出息者子母相 更勿取息。 |
13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3 |
136 | 顯宗二十二年五月令公私貸民穀米者只取其本 其息。 |
13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4 |
138 | 靖宗九年十二月判: 諸公私米布貸者身歿後勿許追徵。 |
13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5 |
140 | 文宗元年立子母停息之法貸一石者秋納一石五斗二年一石十斗三年二石四年停息五年三石六年後停息。 |
14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6 |
142 | 肅宗六年五月詔曰: "朕以長生庫積粟旣多出 取息今聞歲久粟腐民或病之其令管勾員貿銀布以除其弊。" |
14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7 |
144 | 仁宗五年三月詔曰: "無以官庫陳穀抑配貧民強取其息又無以陳朽之穀強民 米。" |
14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8 |
146 | 明宗十八年三月下制: 各處富強兩班以貧弱百姓 貸未還劫奪古來丁田因此失業益貧勿使富戶兼并侵割其丁田各還本主。 |
14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09 |
148 | 忠烈王三十四年十一月忠宣王下敎: 一市肆商賈貿遷有無資生在前迎送國 宴禮諸色官虛給文契取用百物不還其直甚者公然攬奪怨 不少宜令各司檢考文契如數歸還今後盡行雇買不得騷擾; 一外方民吏無因科* 斂煩重至有轉賣男女貸物納官積年未還實可哀矜宜速公還其直付其父母。 |
14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10 |
150 | 忠肅王五年五月下敎: 償債之法止子母停息而貪利之人增息無限貧者賣妻 子亦不能償其本息相當而猶責償者收取文契以給貸者。 十二年十月下敎: 公私諸債年月雖多止還一本一利如有倒換文契恣行不法者官治其罪貧民未償宿債賣其子女者所在官司贖還父母役使歲月旣准其價官收文契各令放還。 |
15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11 |
152 | 恭愍王元年二月宥旨: 公私息錢雖積年月止還一本一利其寺院常住息錢取利不等或過二分有司量宜定法毋使任意取息貧民 子女如過三年不放者監察司按廉使痛加理罪。 五年六月敎曰: "富戶稱貸取息利中生利貧民朝不謀夕典賣子女甚可哀也仰監察典法司按廉使臨民官盡心 察凡利中息利者悉皆禁斷。" 十一年密直提學白文寶上箚子: 貧民歲耕數畝租稅居半故不能卒歲而乏食至明年東作之時稱貸富戶之粟以備種食今官吏不恤民患以禁富民縱貸倍息自後勸勉富民優其假貸依例子母停息貸者延引歲月而妄訴債主者當科其罪。 十二年五月敎曰: "債負無文契元借錢人已物故者斷自辛丑十一月以前 不許追徵其質當子女者計佣令歸父母。" 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債負止於一本一利貪利之徒不畏公法取息無已重困吾民仰中外官司取勘元契果有違犯者將本錢沒官利錢還付貸者貧民或有賣子女者計佣償直令還父母。" |
15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12 |
154 | 辛禑元年二月宥旨: 一外吏上京因各司催納貢物及徵拖欠稱貸私錢倍償其直害及於民仰都評議司置常平濟用庫止取其本以便借用其外方州府亦令置之除任領內倍償之弊各官司除都評議司行移外毋得擅行徵納; 一公私營息錢糧止取一本一利貸者不在毋令征及族人有取利中之利征還貸者洪武八年二月十三日以前典當子女無論久近 許放還。 四年十二月憲司上* 論時弊: 諸道公庾所儲米豆貧民多 利其無滋息累歲不納按廉守令互相遞代不能* 糾察因此國用日就虛竭乞依元 之額督征輸倉自今於一石取息三斗以救其弊。 |
15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借貸-013 |
156 |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大司憲趙浚等上* : 凡公私滋息一本一利耳比來貨殖之徒惟利是視一本之利或至於十倍假貸之徒 妻賣子終不能償故國家已有禁令今供辦都監寶米滋息無窮至使貸者喪家失業非國家恤民之意也願自今一本一利毋得剩取。 |
157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漕運-000 |
158 | 漕運。 |
159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漕運-001 |
160 | ○國初南道水郡置十二倉忠州曰德興原州曰興元牙州曰河陽富城曰永 保安曰安興臨陂曰鎭城羅州曰海陵靈光曰芙蓉靈岩曰長興升州曰海龍泗州曰通陽合浦曰石頭又於西海道長淵縣置安瀾倉倉置判官州郡租稅各以附近輸諸倉翌年二月漕運近地限四月遠地限五月畢輸京倉。 限內發舡因風失利梢工三人以上水手雜人五人以上并米穀漂沒者勿徵限外發舡梢工水手三分之一敗沒者其官色典梢工水手等平均徵納。 |
161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漕運-002 |
162 | 成宗十一年定漕船輸京價。 運五石價一石通潮浦螺浦; 運六石價一石波平浦潮陽浦風調浦海安浦安波浦利京浦麗水浦銀蟾浦{前號蟾口*( ){蟾口浦平原郡。}}; 運八石價一石潮東浦南海浦通津浦德浦 岡浦黃麗浦海葦浦; 運九石價一石利通浦勵涉浦芙蓉浦速通浦朝宗浦濟安浦古 浦西河郡浦; 運十三石價一石利涉浦風海浦懷海浦便涉浦; 運十五石價一石媚風浦{前號夫* 浦{夫支浦漢南郡。}}息浪浦白川浦; 運二十一石價一石潮海浦淸水浦廣通浦楊柳浦德陽浦{前號所* 浦{所支浦德陽郡。}}靈石浦居安浦慈石浦; 運十石價一石澄波浦安石浦柳條浦梨花浦 花浦丈 浦陽原浦花梯浦恩波浦虞山浦神魚浦; 運十八石價一石尙原浦和平浦鹵水浦從山浦; 運二十石價一石德原浦深原浦同德浦深逐浦丹川浦。 |
163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漕運-003 |
164 | 靖宗朝定十二倉漕船之數石頭通陽河陽永 鎭城芙蓉長興海龍海陵安興各船六 哨馬船一船載一千石德興二十 興元二十一 平底船一船載二百石。 |
165 | #高麗史79卷-志33-食貨2-漕運-004 |
166 | 文宗三十三年正月判: 公私漕運穀米梢工水手等托為敗船溺水私自分用者 令征之。 |
167 | 志卷第三十三。 |
168 | #高麗史80卷-志34-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