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起訖時間起哲宗元佑五年二月盡其月 |
2 | 卷 名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百三十八 |
3 | 帝 號宋哲宗 |
4 | 年 號元佑五年(庚午,1090) |
5 | 全 文 |
6 | 二月丙申朔,知鄭州、資政殿學士曾孝□知成德軍。(政目在正月二十八日,今從實錄。) |
7 | 丁酉,三省言,看詳財利舊法所乞廢罷坊州礬務,令河東轉運司認還陝西坊礬課利。詔遣奉議郎舒之翰同逐路轉運司相度利害,與戶部參酌立法。(看詳財利舊法所何日建?) |
8 | 詔罷諸州軍通判奏舉改官,從殿中侍御史孫升之請也。(升集乃無此章,當檢。) |
9 | 龍圖閣直學士、中大夫、新知成都府李常卒。 |
10 | 是日,都省吏蘇安靜、時惲許出職。(政目二月二日事,又三月二十六日可考。) |
11 | 戊戌,龍圖閣直學士、左朝散大夫、提舉靈仙觀孫覺卒。 |
12 | 己亥,見陷沒夏國人一百四十九,以晉州進士邢逢原為本州文學,賜袍笏;兵馬使一、副都頭各賜衣帶;其軍人願依舊充軍者,禁軍與近裏一般軍分職名,廂軍歸舊軍分,如不願充軍者,放歸本貫;弓箭手、蕃捉生並依舊指揮職名;敢勇、效用、百姓放歸本貫,並給賜衣食、裝錢有差。先是,永樂城失守,逢原等為夏人所掠,既遣使詣闕請罪,至是具籍以歸。(元年七月八日,四年六月九日、十月二十六日,並今五年三月二日、十八日二當考。邢逢原授官,政目在八月十二日,今從實錄。) 詔都水使者□安持提舉開修減水河。 |
13 | 吏部言:「皇太妃遇明堂大禮,合奏骨肉恩澤,欲與舅侯偁班行。緣皇太妃奏薦並依皇后例,而侯偁於服紀無入官法。」詔比皇后奏小功、緦麻女之子條補借職。(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曾肇、蘇軾論侯偁,但云是皇太妃親屬,不云是舅也。) |
14 | 禮部請:「諸陵修飭前一月申太常寺,候差官告畢興工。神台、諸殿及廊垣五十五工以下,聽本陵擇日,都監監視。」從之。 |
15 | 庚子,溪洞人田忠進、知土毛州莫世忍等九十一人加檢校官有差。 |
16 | 辛丑,四方館使李授為引進使,以再任樞密副承旨及三年,故有是命。 詔諸王府翊善、侍講、記室參軍請前任俸者聽。 |
17 | 詔三省、樞密院:「去冬愆雪,今未得雨,外路旱暵闊遠,宜權罷修黃河。」從御史中丞梁燾、諫議大夫朱光庭之言也。(實錄云:以燾及光庭言東北久旱,河役動觽,恐妨農事,故降是詔。今取二人言章全載之,並附範純仁云云。) |
18 | 燾言:「臣訪聞東北旱氣闊遠,至今麥未出□,歲事未有豐稔之漸,恐貽聖憂。臣竊慮河事大役,人情勞怨,調夫動觽,妨奪農時,其招災旱之由,疑亦因此。望聖慈詳酌,權令住修河,候秋熟日取旨。如聖意以為然,伏乞批降指揮。中書元定此月十二日興工,若來日便得指揮,猶未為晚。」貼黃:「如大臣有執奏,即乞宣諭:觀如此旱災,不得不為憂也,思省今來河事,最是搖動觽心,當此災旱,又奪農時,深為不便,可且權罷。大臣等亦宜憂國,不可但徇偏見。如賜允從,即乞批降中旨,仍傳宣催促。或聖意不欲如此,伏望批出臣此章,令疾速施行,更不覆奏,亦乞傳宣催促。此事須是陛下特為主張,不惑外議,庶可救東北傷農之患。如降出此章,此貼黃乞留中。」 |
19 | 又言:「臣恭聞宣諭已令放夫,直候豐熟日取旨者。十餘萬生靈,得蒙聖恩,此為陛下盛德之事,天下幸甚。或恐執政大臣別作商量奏稟,不盡放得十六萬夫,(十四萬差,二萬雇。)伏乞傳宣催促,盡令放散。其東流及故道見役兵工,令盡撥並北流,修複固護埽岸。如向去緩急,即如聖旨逐旋差急夫,人自無怨。伏望睿慈令中使丁寧傳宣,須是於當日內馬遞行下敕旨三,即不為晚,乞留宸念。」貼黃:「方今農作之時,正藉人力,況農家一歲之望,正在寒食前後。今夫役以二月十二日興工四,一月了當,人夫得歸,已是三月下旬,耕種違時。當此久旱之際,更重困民力。罷去大役,實慰髃情。」 |
20 | 光庭言:「臣聞天人之應,甚於影響,人心和於下,則天意得於上。惟天愛人君之至,每一舉動,少違於理,則必有應,庶幾感悟,轉災為祥,易於反掌。臣觀今日朝廷之上,悉屏奸私,田野之間,悉去煩擾,夷狄面內而干戈不用,刑罰閱實而囹圄屢空,而又二聖憂勤,以致仁覆養天下,宜乎順氣之應,風雨時若,以致百穀豐登。今或未然,自冬涉春,雨雪愆亢,即今幾得二月中氣,麥麰之望,已可深憂,何朝廷不思其所致之因也?大凡天下之事,不必為,亦不必不為,惟其當而已。昨議修閉大河北流五,天下之人皆謂北流就下,不可強使之東,更俟三二歲六,觀其水勢所向,果有太過之勢,因而導之,豈不易哉?朝廷審以為是,遂權罷閉北流,而水官元主議者殊不快所欲,蓋所欲本在於僥幸朝廷美官,若一切罷去,則遂無事矣。故欲為減水河之策,意在我之前議未為過失,而又不得依舊廣占官吏,事權在手,一從私意。臣愚不肖,觀古今治亂之階,未有不由任君子則治,任小人則亂。今修河一事,只因用李偉一小人,去歲已嘗決堤口,放漲水,迄無成功,徒使故道益增高仰。今朝廷不察李偉小人,猶用之。且減水河開與不開,殊無利害,設若只留堤口七,漲水大則勢須自過,何須更役人開浚哉?訪聞開浚去處,才開及三五尺八,已是泥濘;今若須要開及丈餘,則數萬人於泥濘中勞苦為無益之事,有傷和氣,可為嘆息。今聞開減水河人夫尚使四萬,又和雇二萬人,並兵士應亦不下萬人,大率計之,共不下七八萬人。以七八萬人為無益之役,古者一夫失所,天猶應之,今七八萬人矣,致一路騷擾,天豈不憫哉?是以膏澤未降者,竊意在此。臣愚欲望朝廷罷李偉小人職事,悉減修河司官,放罷見役開減水河兵夫,只委都水使者與本路監司並州縣官吏將見修護急切埽岸,合役人夫,一面循理施行。如此,則興事不妄,人情妥安,上天之應,必降膏澤。伏望聖慈特賜睿斷施行。」貼黃:「李偉輕佻小人,向傾心事□居厚,殘害一路人民;及聞朝廷將責居厚,遂複百端暴揚其惡,以免身過。似此小人,豈可付之修河大事?」又貼黃:「訪聞和雇人夫二萬人九,每人支官錢二百。州縣名為和雇,其實於等第人戶上配差,除官錢外,民間尚貼百錢,方雇得一夫。凡二萬夫,公私之費大約幾六千貫。如此枉費,朝廷豈可不察?惟速行罷止。」(密疏三月三日。) |
21 | 初,範純仁既罷相知潁昌,聞朝廷複議修河,上疏曰:「臣聞堯、舜之治,不過知人安民,知人則不輕信,安民則不妄動。緣小人之情,希功好進,行險生事,於聖明無事之朝,則必妄說利害,覬朝廷舉事,以來爵賞。朝廷若輕信其言,則民不安矣。國家之敝,常必由斯。臣不敢遠引古昔,只以近事言之:國家自仁宗以前,天下無事,百姓安樂,雖有元昊背叛,獨陝西應副不易,未聞西方匱乏,百姓有嗟嘆之聲也。自王安石輕信小人之言,勸先皇更改法令,而後承間妄作者紛然矣;主用兵之謀一○,至於勸興靈武之役,而生民被害觽矣。且以先帝聖明,舉動故欲詳審,然小人利口,欺誤執政,而致執政複誤朝廷也。其勸更法令者,則曰:『君臣千載一遇,時不可失』。及勸興靈武之師者,複曰:『將為北人所並,時不可失。』臣前在政府,又見欲回複大河者,又曰:『河勢方東,恐變改不定,時不可失一一。』臣以前車之戒,是以深畏其言,故嘗屢有奏陳,以謂百姓久勞,方賴陛下安養,不急之務,不可遽興。蒙陛下專遣範百祿、趙君錫相度,歸陳回河之害甚明,尋蒙宸斷,宣諭大臣,令速罷修河司。臣預奉行詔旨,深以複見堯、舜知人安民為慶。三兩月來,卻聞孫村有溢岸水,自然東行,議者以為可因水勢以成大利,朝廷遂舍向來範百祿、趙君錫之議,而複興回河之役。臣觀今日舉動次第,是用『時不可失』之說,而欲竭力必成。臣更不敢以難成及雖成三五年間必有決溢為慮一二,且只以河水東流之後,增添兩岸堤防鋪分大段數多,逐年防守之費,所加數倍,則財用之耗蠹與生民之勞擾,無有已時。更望聖慈特降睿旨,再下有司,預約回河之後逐年兩岸埽鋪防捍工費,比之今日所增幾何,及逐年錢物於甚處出辦,則利害灼然可見。若利多害少,尚覬徐圖,苟利少害多,尤宜安靜。臣受陛下不次拔擢之恩,雖養蕽補外,不敢自同觽人,坐視成敗,所以罔避僭越之愆,而伸補報之萬一。區區愚誠,惟聖聰憐察。」 |
22 | 疏奏,主河議者不悅,遂寢而不行。後十餘日,太皇太后宣諭曰:「前日範純仁奏何在?」宰臣奏曰:「事體難從,已鑿收矣。」(按:「鑿收」二字疑誤。)太皇太后曰:「純仁之言有理,宜從其請。」遂又罷河役。先是,河上所科夫役,許輸錢免夫,縣令上下皆以為便,純仁獨憂曰:「民力自此愈困矣!」或曰:「每歲差夫一丁,費萬錢;今以七千免一丁,又免百姓往回奔走與執役之勞,更不便乎?」純仁曰:「每歲差夫雖曰萬錢,然攜以隨身者,不過三千,又得一丁就食於官,是民間未嘗有所費也。今免夫所出七千,盡歸於官矣,民又儼然坐食於家。蓋力者,身之所出;錢者,非民所有。今取其所無一三,民安得不病?此一事,富民不親執役者以為便,窮民有力而無錢者,非所便也。又況差夫必計其的確合用之數,縱使所差倍其所役,則力愈觽,民愈不勞矣。今若出錢以免夫,雖三分之夫工,亦可以取其十分免夫錢,其弊無由考察。又從來差夫不及五百里外,今免夫錢無遠不屆,若遇掊克之吏,則為民之害無甚於此。」(行狀云:潁昌府科河役,每輸七千,則免一丁之行,或以為便,以奏得請。純仁曰:「此有錢而不出力者之便一四,有力而無錢者何便之有?且用民之力,於古有限,而令其遠不過五百里;乃一燍輸錢,特在官者為上戶地爾。」複奏罷之。) |
23 | 壬寅,邇英閣講畢無逸篇,詔詳錄所講義以進,今後具講義,次日別進。 |
24 | 戶部言:「災傷處令佐能賑貸救濟人戶,不致流移,所推酬獎,於熙寧敕系第五等,於元佑敕系第四等,即不分等第分數,未盡立法之意。請災傷五分以上,與第五等;七分以上,與第四等。」從之。 |
25 | 癸卯,詔時雨稍愆,應五岳、四瀆州軍令長吏祈禱。 又詔南外丞司修河人夫及開浚京城壕雇夫並權罷。(二十三日,蘇轍雲云。) |
26 | 太師文彥博言:前通判同州趙亢所管沙苑監馬數蕃息,乞堂除有監處知州軍、通判。詔亢權知隴州。 甲辰,都水使者□安持言:「州縣夫役,舊法以人丁戶口科差,今元佑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皆以丁差,不問貧富,有偏重偏輕之弊一五。請除以次降殺,使輕重得所外,其或用丁口,或用等第,聽州縣從便。」從之。 丙午,門下後省請檢點進奏官文書稽失送本院,事理重者送門下後省,應決者從本省送開封府。從之。(新無。) 丁未,簄決四京、府界諸縣系囚,除常赦所不原外,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其後,又詔簄決應天下州、府、軍、監、縣等系囚,從給事中範祖禹之言也。祖禹言:「臣伏見陛下以久旱簄決在京及三京系囚,聖心焦勞,欽恤庶獄。祖宗以來,赦過宥罪,多蒙嘉應,然今溥天不雨,旱災甚廣,恐刑獄冤滯,以傷和氣者,非止於四京。臣願陛下因推惠澤,以及四方,詔諸路轉運、提刑司官,疾速分詣所屬州縣,引問見禁罪人,簄理決遣;仍先篃行指揮,疾速結絕,無令淹延;深戒官吏,務察冤枉,使朝廷德意及遠,感動人心,庶可消弭災異。乞留中,特出聖意指揮。又祖宗時,遣使決獄,或詔逐路監司簄決,其例不一,欲乞參酌施行。」(從祖禹言,據舊錄,仍增入祖禹全章,並附梁燾云云。) |
27 | 御史中丞梁燾言:「臣伏見聖念閔雨,申飭祈禱,仁德動天,宜有福應。臣聞陰陽之道,密與政通,亦願敬修人事,上應天心。竊恐京邑之間,下及四方郡縣,留獄滯訟,感傷和氣。伏望聖慈特賜指揮,差官點檢結絕,其罪有可疑,情非巨蠹者,並聽從輕決遣。在京,京畿差台省官一六,諸路委監司分行,庶恩澤下究,髃情感悅,和氣上通,以致嘉雨。」 |
28 | 燾嘗奏事延和殿,進疏言旱暵逾時,宜廣德施惠,以召和氣;又乞用慶歷、熙寧故事,以旱罷免宰相,修德應天,進賢退不肖,省刑宥罪,無間簄遠,□賦薄斂,以惠細民,用銷災異。太皇太后曰:「旱澇自是時數。」燾對曰:「陛下之言失矣。人主當上畏天威,以為警戒。今陛下未有畏天之實,乃曰『時數』,此意恐不出聖心,必出左右取悅之言,上惑聰明,是深誤陛下也。陛下愍物憂歲,懼災省己,刻意至誠,必有時雨之應;若懷疑致惑,歸之於數,而不自責,何以上當天心,銷伏災變?天去人咫尺,應響如答。湯以六事祝山川,言未已而雨;宋景公有人君之言三,熒惑為之退舍。陛下以母儀保佑官家,親天下事,至於言動,便有史臣書載,垂示萬世,豈可不謹也!願畏天之威,順天之道,從民心,召和氣,誠意如此,何憂不雨也?」太皇太后是之。 |
29 | 戊申,翰林學士蘇轍言: 臣於去年嘗再具札子,論黃河漲水,於孫村出岸東流,本非東決,而□安持、李偉等附會大臣,欺罔朝聽,欲因此塞斷北流,東複故道,差官調夫,於今年春首興起大役。臣竊疾之,是以不避煩瀆,越職獻言,以為河北生靈連歲災傷,不宜輕有舉動,乞陛下斷之於心,力止其事。是時,大臣固執前議,天聽高遠,言不能回。臣尋被命出使契丹,道過河北,見州縣官吏,訪以河事,皆以目相視,不敢正言。及今年正月,還自北邊,所過吏民方舉手相慶,皆言近有朝旨罷回河大役,命下之日,北京之人驩呼鼓舞,以為二聖明見千里之外,雖或巧為障蔽,而天日所照,卒無能為。惟減水河役遷延不止,耗蠹之事,十存四五,民間竊議,意大臣業已為此,勢難遽回。既為聖鑒所臨,要當迤邐盡罷。今月六日,果蒙聖旨,以旱災為名,權罷修黃河,候今秋取旨。大臣覆奏,盡罷黃河東、北流及諸河功役。民方憂災旱,皇皇之際,聞命踊躍,實荷聖恩。 然竊詳聖旨,不謂減水河必不可開,而托名旱災,曲全大臣,不欲明指其過;而大臣複請遍罷諸河,以蓋獨罷減水之跡,上下相蒙,體實未便。何者?北流堤防,積歲不治,近來南宮、宗城等處決溢,皆由堤防怯薄,夏秋水漲,勢不能支。都水官吏竊幸其事,因以為回河減水之說,既不依常理興工貼築,甚者又大計閉塞決口工料,以形比孫村回河之費,意謂彼此費用相若,則孫村之役不為過當,由此北流之患,漫不禁止。臣昨過瀛、深、洺等州界,吏民皆言今年若不治堤,數州之民受害尤甚。至於東流故道,地勢積高,必不可複。所開減水河,雖不開掘,每歲漲水必由此行,歲歲淤高,往事可驗,縱複開掘深廣,河淤一上,勢不複存。於此施功,顯是枉費國力,而舍彼為此,欺罔可知。 |
30 | 然臣之所憂,非特在此。何者?河流之不可複東,若使上下誠有不知,誤興大役,雖傷財害民,為患不小,而事有過誤,於君臣之間,逆順之際,未為大不便也。今者,大臣之議,違法悖理,決不可為,而協力主張,膠固為一,去歲所罷,今歲複存,順之者任用,違之者斥去,雖被聖旨,猶複遷就,以便其私。陛下之言,上合天意,下合民心,因水之性,功力易就,天語激切,中外聞者或至泣下,而大臣奉行不得其半。由此觀之,則是大臣所欲,雖害物而必行;陛下所為,雖利民而不聽。至於委曲回避,巧為之說,僅乃得行,君權已奪,國勢倒置。臣所謂「君臣之間,逆順之際,大不便」者,此事是也。 |
31 | 董仲舒有言:「尊其所聞,則高明矣;行其所知,則光大矣。」今陛下既得其所聞知,然未能尊而行之,臣恐髃臣顧望,有不為陛下用者矣。故臣願陛下有所不知,知之必行;有所不行,行之必盡。黃河既不可複回,則先罷修河司,只令河北轉運司盡將一道兵工,修貼北流堤岸;罷□安持、李偉都水監差遣,正其欺罔之罪,使天下曉然知聖意所在。如此施行,不獨河事就緒,天下臣庶自此不敢以虛誑欺朝廷,弊事庶幾漸去矣。臣待罪翰苑,身無言責,冒昧納忠,譏訶貴近,罪合萬死。然念頃自初任知縣,蒙二聖非次拔擢,首尾五年,叨在禁近,恩德深重,髃臣少比,臣而不言,天下無敢言者矣。斧鉞之誅,所不敢避。貼黃稱:「訪聞修河司承受、內臣鄭居簡近為黃河故道不可得行,不敢虛占本職請受,乞先罷任,已蒙朝廷允許。以此觀之,顯是修河司不消複存,其□安持、李偉尚自貪祿怙權,未即引去,伏乞早賜罷免。所有修河司見管職事,即乞依去年正月二十八日已降指揮一七,令河北轉運司結絕。又訪聞修河司妄舉大役,略無所益而費用錢糧、物料萬數不少一八,河北災傷之後,極不易應副。縱是封樁錢物,亦出自民力,深可痛惜。臣欲乞委河北提、轉不干礙官,具前後所費用過數目,結罪保明聞奏,所貴朝廷上下,具知蠹害之實,今後審於興作。」 |
32 | 庚戌,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潞國公文彥博為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致仕。彥博自言,嘉佑中,封潞國公,經今三十餘年,為是鄉國,乞不改封。從之。尋詔學士院麻制內特不用「守」字,以彥博嘗正任太師也。(不用「守」字,在三月二日,今並書。) |
33 | 壬子,太師文彥博乞免冊禮,詔允所請。 |
34 | 尚書省言:「承買場務,三年為界滿,前一年,許自陳接續承買,勘會無欠,給帖。有欠或不自陳,即別召承買抵當家業最多人;其次,雖己業低小,而願預納三年淨利錢者,亦聽給。若於法不應給己業抵當最多人,無人投狀,限六十日,每經限滿准此。」從之。(新無。) |
35 | 丙辰,於闐國遣使貢方物一九。 |
36 | 戶部員外郎穆衍言:「六路茶法通商久矣二○,稅錢無總數以較多寡之人,租錢亦不見有無欠負二一。請自今稅錢委逐州通判月終比較申州,州歲終比較申轉運司,轉運司於次年具一路總數申戶部二二;租錢委轉運司歲終具理納大數申戶部,如違慢,許從發運司、戶部奏勘。」從之。 |
37 | 丁巳,知陳州、資政殿學士胡宗愈知成都府。 |
38 | 詔知成都府、廣桂州支賜全給,不以任減。(政目二十二日事,當考。) 戊午,詔府界、路三萬貫以上課利場務,二年並虧及監官不職,許令轉運、提刑司別舉官。 |
39 | 庚申,步軍都虞候、康州團練使和斌卒。特贈寧州防禦使。 |
40 | 壬戌,太師文彥博乞免兩鎮節度使,祇帶河東一鎮致仕。從之。 |
41 | 甲子,詔即玉津園宴餞太師文彥博,宰臣呂大防主之,三省、樞密院暨侍從官赴。 |
42 | 注 釋 |
43 | 一兵馬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改。 |
44 | 二並今五年三月二日十八日原作「今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據閣本補改。 |
45 | 三馬遞行下敕旨「遞」原作「遽」,據閣本改。 |
46 | 四今夫役以二月十二日興工「二月」原作「三月」。按上文「中書元定此月十二日興工」,下文「一月了當,人夫得歸,已是三月下旬」,此處「三月」顯為「二月」之誤,故改。 五昨議修閉大河北流「閉」原作「開」,據下文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一回河改。 |
47 | 六更俟三二歲「三二」,同上書作「一二」。 |
48 | 七設若只留堤口「口」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
49 | 八才開及三五尺「尺」原作「丈」,據閣本改。 |
50 | 九訪聞和雇人夫二萬人「二」原作「一」,據閣本及下文改。 |
51 | 一○主用兵之謀「主」原作「又」,據範忠宣公奏議卷下又論回河利害改。 |
52 | 一一時不可失四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臣更不敢以難成及雖成三五年間必有決溢為慮「雖成」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
53 | 一三今取其所無「取」原作「舍」,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一回河改。 |
54 | 一四此有錢而不出力者之便「不」字原脫,據範忠宣公全集卷一八範忠宣公行狀補。 一五有偏重偏輕之弊「偏重」二字原脫,據下文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一四補。 |
55 | 一六京畿差台省官「京」原作「在」,據閣本改。 |
56 | 一七即乞依去年正月二十八日已降指揮「乞」字原脫,據欒城集卷四一乞罷修河札子補。 一八而費用錢糧物料萬數不少「數」原作「事」,據同上書改。 |
57 | 一九于闐國遣使貢方物「使」字原脫,據宋會要蕃夷七之四○補。 |
58 | 二○六路茶法通商久矣「久矣」原作「又長」,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二六改。 |
59 | 二一租錢亦不見有無欠負「欠」原作「久」,據同上書改。 二二轉運司於次年具一路總數申戶部「轉運司」三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