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鹽官居士徐昌治覲周甫訂 |
2 | 發遣遠夷回奏疏 |
3 | 沈 |
4 | 發遣遠夷回奏疏題解 |
5 | 《發遣遠夷回奏疏》是南京禮部侍郎沈』惚ㄇ卜翟兌牡氖櫛摹8夢男鶚雋四暇├癲殼卜翟兌牡木過,即候旨處分遠夷,擒獲遠夷,司審遠夷,遵旨遣返遠夷,遞送遠夷回奏,拆毀事天堂回奏。 |
6 | 南京禮部侍郎沈≈ |
7 | 題為欽奉明旨,發遣遠夷回奏事: |
8 | 一、候旨處分遠夷 |
9 | 主客清吏司案 呈奉本部送准禮部咨,為遠夷久羈候旨,懇乞聖明速賜處分,以維風教,以肅政體事。該本部題據南京禮科給事中晏文輝,揭稱前事。雖未奉旨下部,相應據揭題覆。乞將王豐肅、龐迪峨等,敕下本部,轉行各該衙門,遞送廣東,聽彼中撫按暫為收管,督令西歸等因。 |
10 | 二、遞送遠夷之旨 |
11 | 萬歷四十四年 十二月初十日,本部署部事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何宗彥等,具題:二十八日奉聖旨:「這奏內遠夷王豐肅等,立教惑眾,蓄謀叵測,爾部移咨南京禮部,行文各該衙門,速差員役,遞送廣東撫按,督令西歸,以靜地方。其龐迪峨等,去歲爾等公言,曉知歷法,請與各官推演七政,且系向化來京,亦令歸還本國。該部院知道,欽此欽遵。」除將龐迪峨等,咨都察院轉行遞送外,備咨臣部查照,「欽依內事理,將王豐肅等遞送廣東撫按衙門,督令西歸,一體欽遵施行」等因,到部送司。 |
12 | 三、擒獲遠夷 |
13 | 卷查萬歷四十四年 五月內,該臣題為「遠夷闌入都門,暗傷王化,懇乞聖明申嚴律令,以正人心,以維風俗事」。稱在南京有王豐肅、陽瑪諾等,及照本年七月二十等日該巡視東城監察御史孫光裕,行南京東城兵馬司擒獲一干人犯,暫羈候旨。聞彼時提有王豐肅、鐘明仁、謝務祿等一十四名。 |
14 | 四、司審遠夷 |
15 | 其陽瑪諾,據稱先歸本國,未知有無窩藏容隱。及見獲謝務祿,亦供稱化外人,未知虛實,今該前因行司審。據王豐肅供稱:年五十歲,西洋國人,萬歷二十九年前來南京,建立天主堂,聚徒講教。其陽瑪諾向住嶴中,先曾與豐肅同住兩年,又住北京三年,仍複回南同住,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內,仍往南雄居住訖。又審得謝務祿,亦供稱西洋人,面貌與王豐肅相同,其為遠夷無疑,查明呈覆。 |
16 | 五、遞送遠夷回奏 |
17 | 該臣查照禮部,題奉欽依內事理,咨行南京都察院,轉行五城巡視御史衙門,速差員役將王豐肅等,遞送廣東撫按衙門收管。續據回稱,會差小教場中營中哨衛總李鈺、龍江,陸兵前營把總鎮撫按劉仕曉,帶領兵勇俞大亮等八名,於三月二十五日,起程遞送去訖,相應回奏等因,具呈到部。 |
18 | 六、拆毀事天堂回奏 |
19 | 該臣看得王豐肅等,潛住多年,妄稱天主,利驅術誘,愚民被其煽惑,不難出妻獻子。至於擦油灑水,婦女皆然,而風俗之壞極矣!明旨所謂立教惑眾,蓄謀叵測,真是洞見萬里之外,而尚寬之以不殺之恩,遞還本國,又真所謂包荒不遐遺,聖人之仁明並用也。惟是私創庵觀有禁,而況乎門庭之清肅,陵寢之森嚴,豈容留狡夷鼾睡之跡?服舍違式有禁,而況乎無梁殿,其制逼尊;事天堂,其名大僭,豈容不掃除以易都人耳目之觀?臣謹行上元、江寧二縣東城兵馬司,將前項二處拆毀入官。蓋皆遵律令明文,仰體我皇上以靜地方之旨而為之。一以清愚民積習炫誘之端,一以杜彼夷覬覦複來之地爾。爾然不敢不一並上聞也。 |
20 | 萬歷四十五年 五月 日 |
21 | 會審鐘明禮等犯一案 |
22 | 吳爾成 |
23 | 會審鐘明禮等犯一案題解 |
24 | 《會審鐘明禮等犯一案》的作者是南京禮部主客清吏司郎中主事吳爾成,作於萬歷四十四年 十月。該文記錄了南京禮部四司會審華人天主教徒鐘明禮、張寀等人的供詞、判詞和堂批。鐘明禮等人的供詞主要包括天主教內部的西夷的行蹤及其傳教情況,個人的入教經過,參與宗教活動的情況,和參與刊刻揭貼的供述。四司會審,認為這些華人天主教徒犯了通夷之罪,是西夷的「伏戎隱寇」,為天主教的傳播起到了「勾連煽惑,揚波助瀾」的作用,應當「參送正法」。 |
25 | 南京禮部主客清吏司為緝獲人犯事:據東城兵馬司呈解犯人鐘明禮、張寀、餘成元、方政、湯洪、夏玉、周用、吳南等八名到部。奉堂諭四司會審。 |
26 | 一、鐘明禮供詞 |
27 | 奉此該本司吳郎中,會同司務廳張司務、祠祭司徐郎中、儀制司文主事,審據鐘明禮即鐘鳴宇。 |
28 | 香山澳天主教概況 |
29 | 供:年三十四歲,廣東新會縣人。父鐘念山,生兄鐘鳴仁及鳴禮。幼時曾住香山澳中。澳中有大天主殿一,澳人皆從其教。彼時主教者,名曰歷山。又有頭目,曰東寶祿。兩人共住澳中,或兩年一換,或三年一換,俱從西洋國撥來。 |
30 | 鐘氏父子拜從利瑪竇 |
31 | 鳴禮失記日月,不知何年分,有利瑪竇、龐迪峨、王豐肅、郭居靜、羅儒望等,從西洋國來入澳。由將天主教愈加講明,要得行教中國。是父鐘念山率鳴禮兄弟,往拜從之,自此朝夕不離。 |
32 | 利瑪竇等人行蹤 |
33 | 利瑪竇等向在韶州地方,起造房屋,供奉天主像,約有十年。乃至江西南昌府,賃房居住。比時從之者少,教未大行。眾議分投行教,王豐肅至南京,郭居靜至浙江,羅儒望住江西。 |
34 | 鐘氏兄弟與利、王同住 |
35 | 萬歷二十七年,利瑪竇、龐迪峨前往北京,有鳴仁從之同住,鳴禮自住江西。於萬歷三十三年間,鳴禮來至南京,與王豐肅同住天主堂內。兄鐘鳴仁亦自北來,一同居住。及萬歷三十九年,利瑪竇死,鳴禮兄弟同往北京會葬。葬畢,仍複來京。 |
36 | 王豐肅費用俱來自西洋 |
37 | 豐肅一切費用俱自香山澳送來。其銀自西洋國送入澳中,澳中商人轉送羅儒望,羅儒望轉送到此,歲歲不絕。凡天主堂中,有來從教者,或鳴仁,或鳴禮,先與講說,然後引見王豐肅,一向無異。 |
38 | 主張刊刻投遞揭貼 |
39 | 至今年五月內,鳴禮前往杭州,與郭居靜會話。八月初二日,知王豐肅事發,兄鳴仁已被拘獲,又聞浙江軍門亦將緝拿郭居靜,鳴禮即於初十日到京,見天主堂已封,即訪教中人王甫、餘成元。比時王甫已獲在城,惟餘成元在家。見張寀先已在彼,持有北邊書揭,俱不敢開。鳴禮云:「開亦何害?」即開其包袱,見護封內有揭帖一封,是禮稱說:「刻此揭帖,遍送各老爺,可以釋放我兄,並一干人犯。」即於初十夜,將錢雇已發落刻匠潘明、潘華,並已逃秦文等,包工刊刻。至十四日刻完,隨到蓬廠中裝釘,欲於十五日朝天宮習儀處所投遞。不意城上聞知,當有兵馬官前擒獲,是鳴禮說:「平日受天主大恩,無以報答,今日就拿也不怕」等語。 |
40 | 二、張寀供詞 |
41 | 張寀拜從龐迪峨門下 |
42 | 又據張寀供:年二十六歲,山西平陽府曲沃縣人。於萬歷四十二年三月內前往北京,推水過活。因見同鄉人說稱天主教極好,遂拜從龐迪峨門下。迪峨即以雞翎粘聖油,向額上畫一十字,謂之擦聖油。乃又持聖水念天主經,向額上一淋,即滌去前罪。自後七日一瞻拜,群誦天主經,在天我等父者云云。日將出乃散,習以為嘗。 |
43 | 參與刊刻揭貼 |
44 | 至今年七月二十一日,龐迪峨見南京王豐肅事發,要得救解,與寀盤費銀二兩,交袱包一個,內書揭一大封,差寀送南京天主堂中開拆。寀於八月初八日到南京,見王豐肅,天主堂已經封鎖,乃尋到教中餘成元家。比時鐘鳴禮自杭州來,解包開封,因商量刻揭情由,十一日刻起,十四日刻完,隨於本夜刷印裝釘,共成一百本,約十五日習儀處所投遞,不意二更時即被拘獲等情。 |
45 | 三、餘成元供詞 |
46 | 餘成元入教經過 |
47 | 又據餘成元供:年二十九歲,原籍江西,本京府軍右衛人,住鷹揚倉地方,向與王甫同院居住,合種一園。萬歷三十九年十一月,內有表叔曹秀,先從天主教,勸余成元亦入教中,先遇鐘鳴仁講說:「人生不久,壽夭不同,不如及今修一修,使靈魂不滅」等語,遂於本月初七日進見王豐肅,成元跪於天主像前,王豐肅先擦聖油,後淋聖水,令拜天主四拜,並向王豐肅叩頭,口稱王爺。自後七日一聚會,天未明而至,日未出而散,每次或三四十人,或五六十不等。 |
48 | 參與刊刻揭帖 |
49 | 至今年七月二十日王豐肅事發,王甫被城上拘獲,成元獨住園中。八月初八日,值張寀自北京齎揭前來至成元家,即與同住,尚未敢開揭。適鐘鳴禮亦從杭中來,將書揭拆開,是成元雇得潘明、潘華並已逃秦文等包工刻完,議於十五日習儀日投揭,隨被拘獲等情。 |
50 | 四、方政供詞 |
51 | 方政入教經過 |
52 | 又據方政供:年三十二歲,徽州府歙縣人,描金生理。先於三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有不在官叔方文榜,向從天主教,政因此拜從王豐肅,稱為王爺,自稱小的。擦油淋水,其眾俱同,七日一會,歲時不絕。 |
53 | 參與刊刻揭帖 |
54 | 至今年五月內,王豐肅被參,至八月初九日,餘成元見北京張寀持揭到來,遂向政說:「北京有個信來,不知其中何意?值鐘鳴禮自浙江來,乃開書揭,即同刊完,要趕十五日投遞,十四日夜隨被拘獲等情。 |
55 | 五、湯供供詞 |
56 | 湯供入教經過 |
57 | 又據湯洪供:「年三十二歲,上元縣人,住朝天宮後易家橋,總甲劉科地方。有故兄湯應科,向在天主堂中,每向洪勸誘,應科即於四十年十一月,率洪到天主堂,先見鐘鳴仁,即叩王豐肅四頭,擦油淋水如嘗,自後如期聚會。 |
58 | 參與釘揭帖 |
59 | 今年七月內,王豐肅事發,洪雖住家中,時嘗探聽消息。至八月十四日到餘成元家,見張寀、鐘鳴禮等先在,餘成元向洪云:「你母舅王桂捉在監中,你可幫送揭帖,救你母舅」等語。是洪聽信,亦同在彼幫釘,釘完即同吃酒,約十五日投遞,隨被捉獲等情。 |
60 | 六、夏玉供詞 |
61 | 夏玉入教經過 |
62 | 又據夏玉供:年三十三歲,南京府軍右衛人,住本衛平倉地方,賣糕生理。萬歷四十年十月內,前往帽子店曹秀家做帽,曹秀因說:「天主生天、生地、生萬物,汝何不從之?」有鐘鳴仁等與玉講說天主道理,玉云:「既謂之天主,何以有像?」仁等答云:「當初天主化生,止有一男一女,自後百姓作業,不認得天主了,所以洪水泛濫,遭此大難。天主不忍,降生西洋國,以教化天下,至今共一千六百十五六年。」又將夷教書十五本,付玉誦讀,隨進天主堂,擦油淋水,一一是實。 |
63 | 與鐘鳴仁領婦人入教 |
64 | 若婦人有從教者,王豐肅差鐘鳴仁前往女家,以聖水淋之,止不用油。 |
65 | 八月被拿獲 |
66 | 至今年七月二十一日,見天主堂門已封,思我既敬天主,就有災患亦無事。到八月二十四日,餘成元叫玉同買魚肉等項,前往蓬中,但見揭已刷完,只要明早送了。正吃飯間,被城上拿獲等情。 |
67 | 七、周用供詞 |
68 | 周用入教經過 |
69 | 又據周用供六十八歲,江西撫州府東鄉縣人。一向在京居住,開設書鋪,並刷書生理。萬歷三十八年正月內,王豐肅雇用刷天主經,因與用說:「你年紀老大,何不從天主教,日後魂靈可升天堂?」用遂入教。 |
70 | 參與訂揭帖 |
71 | 今年八月十四日早,有湯洪來說,揭已刊完,你須去刷印幾簿。用因年老,恐刷不及,即雇覓吳南同往蓬中,刷至起更時分方完,隨即裝釘,商量明日投遞,不意被獲等情。 |
72 | 八、吳南供詞 |
73 | 吳南並未入教 |
74 | 又據吳南供:年二十四歲,羽林左衛人,平刷印為生,並未從入天主教中。 |
75 | 因刷印書帖被獲 |
76 | 八月十四日,周用向南說:「有一相公有幾本書,速要刷完,要趕十五日分送,各位爺,我刷不及,你同去一刷」。及刷時,乃知其為揭帖,許錢二十文,尚未交付,正留吃飯。隨即被獲等情。 |
77 | 九、令審判詞 |
78 | 天主教為隱憂之患 |
79 | 今據該城將一干人犯,申解前來,各供口詞,前情是實。參看得狡夷之闌入中國也,駕稱八萬里不可窮詰之程途,妄捏西洋外千古所無之天主,狡焉盤踞留都,突然私駕巍殿,百千瞻拜,昏夜成群,舉國既已若狂,隱憂大為叵測。已經本部題參,巡院拘禁,靜候明旨,攘除蕩滌。 |
80 | 從邪之民俱已歸正 |
81 | 一時從邪之民,俱已去番字而貼門符,遠夷教而祀宗祖。會見維新之眾,大有廓清之機。 |
82 | 鐘氏父子通夷 |
83 | 而何物鐘鳴禮等,當此見睨雪消之日,乃為魑魅魍魎之謀,潛集蓬廠,公行刻揭。幸被獲於深夜,幾得中其狂鋒。鐘鳴禮父子兄弟通夷。雖戴履中華天地,而儼然披髮左衽。 |
84 | 張寀為伏戎隱寇 |
85 | 張寀天南地北奔馳,即麼麼亡命廝走,而甘為伏戎隱寇。 |
86 | 餘、方匿奸刻揭 |
87 | 餘成元、方政,一則以灌園而為保匿奸徒之藪,一則以鏤金而效刻揭投遞之功。 |
88 | 湯、夏從邪利蓄 |
89 | 湯洪、夏玉,一則從兄邪而與舅同惡,一則受夷書而利蓄亡命,此皆利於明條,亦何辭於法網?宜參送法司次第輕重,擬罪儆示者。 |
90 | 周、吳宜從寬處理 |
91 | 若周用則垂盡之息,或蠱輪回而終迷;吳南則鬼鼠之流,偶誘以青蚨而效用,宜即解網以覆顓愚。緣奉堂諭會審事理,本司未敢擅便,伏乞裁奪施行。須至呈者。 |
92 | 計開解犯人八名:鐘鳴禮、張寀、餘成元、方政、湯洪、夏玉、周用、吳南。 |
93 | 萬歷四十四年 十月 日 |
94 | 署郎中主事吳爾成 |
95 | 十、會審堂批 |
96 | 堂批:題參各犯,自合靜聽處分。鐘鳴禮等,故來犯法,所惡異教之惑人者,正惡有此等輩耳。本都當參送正法,姑念周用年老,止當日受雇;吳南認不入教,止受雇,未得錢,量與省放。其餘六犯,情有輕重,總之為夷人用。而勾連煽惑,揚波助瀾,則鐘鳴禮實謀主矣。該法司分別定罪。 |
97 | 會審鐘鳴仁等犯一案 |
98 | 徐從治 |
99 | 會審鐘鳴仁等犯一案題解 |
100 | 《會審鐘鳴仁等犯一案》是南京禮部六司會審華人天主教徒鐘鳴仁等人的記錄,作於萬歷四十五年 五月,作者是徐從治。 |
101 | 徐從治,浙江海鹽人,徐昌治之兄,時任南京禮部署司事祠祭主事,後任山東濟南太守,山東巡撫,於崇禎十一年 在平叛巡城時中炮身亡。贈兵部尚書,賜祭葬立祠。 |
102 | 《會審鐘鳴仁等犯一案》可分為五部分:六司會審,會審判詞,會審判決,會審堂批,堂批回卷。記錄了鐘鳴仁等十六人的供詞,分別對每個人進行了審判,認為鐘鳴仁惑於邪謀,曹秀深信其教,姚如望從邪亂民,依律應當定罪判刑,參送南京刑部定罪。其餘人等或遞回原籍,或放歸生理,或令寺中收領。 |
103 | 南京禮部主客清吏司,為遠夷闌入都門,暗傷王化事:奉本部札付前事,奉此遵依行。 |
104 | 一、六司會審 |
105 | 據五城兵馬司呈解從夷犯人鐘鳴仁等,一起到司。該本司署司事、祠祭司徐主事,會同司務廳張司務、祠祭司徐郎中、儀制司文主事。 |
106 | 鐘鳴仁供詞 |
107 | 除王桂,即王貴,病故外,會審得鐘鳴仁,年五十五歲,廣東廣州府新會縣人。 |
108 | 供稱:先年同父念山及弟鳴禮住香山澳中,從天主教,於己亥年隨利瑪竇進貢,在北京七八年,方來住南京三年,又往浙江一年。舊歲五月間,仍來天主堂中,為王豐肅招引徒眾。若婦人從教者,不便登堂,令仁竟詣本家,與婦淋水宣咒。咒云:「我洗爾,因拔的利揭,非略揭,西必利多三多明者。亞們。」大約淋過婦人十五六口,不記姓。仍官買辦使費,所費銀兩在澳中來,每年約有一二百兩。 |
109 | 曹秀供詞 |
110 | 曹秀:年四十歲,江西南昌府南昌縣人。供稱:先年來京,結帽為生。因妻染痰疾,五年不愈,慕天主教可以禳災獲福,遂於四十年三月間同妻入教,誦天主經。經云:「在天我等父者,我等願爾名承盛,爾國臨格,爾止承行於地,如與天焉。我等望爾,今日與我,我日用糧,爾免我債,如我亦赦負我債者。又不我許陷與誘感。乃救我與凶惡。亞們。」專務招引從教,如餘成元、王文等是實。 |
111 | 姚如望供詞 |
112 | 姚如望:年六十一歲,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供稱:挑腳為生,在京三十年,於甲寅正月十六日進教,因王豐肅事發,手執黃旗,口稱「願為天主死」,遂被獲。 |
113 | 游祿供詞 |
114 | 游祿:年五十三歲,江西南昌府南昌縣人。供稱:髭頭為生,有夷人羅儒望在江西開教,即便投入教中。於四十四年五月間,儒望以書一封,差祿送王豐肅處,即入天主堂中,於頭門外耳房居住看守。 |
115 | 蔡思命供詞 |
116 | 蔡思命:年二十二歲,廣東廣州府新會縣人。供稱:幼年粗讀詩書,於三十七年間,同陽瑪諾、費奇規來京,投入王豐肅家,專管書柬,兼理茶房,每年約得錢一千二百文。來時年止十六歲,同來費奇規亦夷人,尚在韶州府。 |
117 | 王甫供詞 |
118 | 王甫:年三十一歲,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人。供稱:四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有桐鄉縣錢秀才雇甫來京,抽豐失意,棄甫獨歸,被鄰居餘成元引進王豐肅處看園,每月得受雇工錢一百五十文、飯米三斗、菜錢三十文。 |
119 | 張元供詞 |
120 | 張元:年三十二歲,江西瑞州府人,供稱:結帽生理,在南京十餘年。於四十年間,偶在縉紳家做巾,見本宦拜禮豐肅,心竊慕之,遂佣於天主堂內,客至捧茶,每月得受工食銀三錢,從夷教,守十戒。 |
121 | 王文供詞 |
122 | 王文:年三十歲,江西九府湖口縣人。供稱:補網為生,來京二世。於四十三年正月十六日進教,有姐夫曹秀先在教中,招之使去也。 |
123 | 劉二供詞 |
124 | 劉二:年三十九歲,江西南康府都康縣人。供稱:木匠為生,於三十八年來京,前年從王豐肅教。先在天主堂中修理做工,遂聽其教,迨事發往看,因而被獲。 |
125 | 周可鬥供詞 |
126 | 周可鬥:年二十七歲,江西九江府湖口縣人,供稱:隨母在安慶府宿松縣王佑家,帶至南京,結帽為生。四十四年六月十二日進教,王豐肅將錢一百七十文,浼斗結帽一頂,網完送去被獲。 |
127 | 王玉明供詞 |
128 | 王玉明:年二十九歲,福建邵武府邵武縣人。供稱:前年八月到京,跟陳外郎度日,外郎往山西蒲州探親,遺下玉明,遂進天主堂煮飯,每月得工錢一百二十文,候外郎回日仍去隨之。 |
129 | 三郎供詞 |
130 | 幼童三郎:年十五歲,松江府上海縣人。供稱:父親鄒無盤,於四十三年同母病故,有祖父鄒思化,送杭州開教夷人郭居靜處讀書,因交游不暇,轉送王豐肅處讀書,今染病。 |
131 | 仁兒供詞 |
132 | 仁兒:年十四歲,北直保定府人。供稱:父親劉大,於四十四年三月內,將仁兒賣於龐迪峨,聞南京要人使用,差管家送至豐肅處,兩月被獲。 |
133 | 龍兒供詞 |
134 | 龍兒:年十四歲,北直保定府漆水縣人。供稱:父故,有伯張文正將龍兒賣與龐迪峨,得銀一兩,同仁兒一起送至南京。 |
135 | 本多供詞 |
136 | 本多:年十四歲,廣東東莞縣人。供稱:父親劉應魁,在此當軍,於四十二年將本多雇與王豐肅燒火,每月得錢七十文。 |
137 | 熊良供詞 |
138 | 熊良:年十四歲,江西南昌人。供稱:父親熊廷試。久住南京,木匠生理,時常在王豐肅家做工,帶良進出。偶豐肅與錢五十文買雞,送進被獲。各供是實。 |
139 | 二、會審判詞 |
140 | 據此,看得此數犯者,皆亡命之徒,烏合之眾也。執業甚賤,無恆產以固其心,投之以纖利,而奔走若狂。秉性好奇,有妖言以熒其聽,故攻乎異端,而捍網不顧。即均置之法,庶挽異趨,而細按其情,不無差等。 |
141 | 鐘鳴仁惑於邪謀 |
142 | 如鐘鳴仁其殆登壇執牛耳者乎,代宣夷咒,廣招羽翼,猶日引男子也。至於公然淋婦女之水,而瓜嫌不避,淪中國以夷狄之風,父率其子,兄勉其弟,猶曰惑邪謀也。至於甘心供辦之役,而錢穀是司,顯受夷人以心膂之寄,所當與別案之鐘鳴禮同律究者也。 |
143 | 曹秀深信其教 |
144 | 若夫曹秀,其即次焉者乎。深信其教,至挈妻以從,縱托言有疾,終屬無恥,誦習其經,至呼朋以往,彼餘成元、王文等,是誰之愆,所當與鐘鳴仁並擬示懲者也。 |
145 | 姚如望從邪亂民 |
146 | 姚如望一擔負麼麼耳,輒敢揭竿而呼,聲言效死,則不但從邪,抑且亂民矣,罪豈在鳴仁、曹秀下哉? |
147 | 游祿為之鷹犬 |
148 | 游祿既從該省之羅儒望,而郵筒自效,暗通此之情,又登此處之天主堂,而閽人見委謹司也入之候,鷹犬不辭,三尺焉逭? |
149 | 蔡思命之徒非其本心 |
150 | 蔡思命專供掌記,暇則烹茶,先經與匪人偕來,每年有多錢之入,法不容貸。第其來時年止十六耳,尚屬無知誤入,量當原情未減。此外則有被服其教,寢處其廬,此借彼之衣食,彼藉此之佣作者,如王甫之灌園,張元之捧茶,王玉明之執爨是也。因之以為利,非有深謀也。則又有謁徒而來請,依期而進拜,聚則為教中之人,散猶能自食其技者,如王文之不棄補網,劉二之仍操斧,周可鬥之不廢帽匠是也。偶牽於所誘,非其本心也。 |
151 | 幼童誠為可矜 |
152 | 他如幼童五名,三郎、仁兒、龍兒、本多、熊良,或舍入於堂中,或鬻之為僕隸,赤子入井,誠為可矜。即時省發,猶以為晚。 |
153 | 三、會審判決 |
154 | 鐘、曹、姚當判刑 |
155 | 要而論之,鐘鳴仁、曹秀、姚如望,引例,則有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軍衛發邊遠充軍,有司發口外為民,各犯政與例合。引律,則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各犯又與律合,是在法曹酌而用之也。 |
156 | 游、蔡當遞回原籍 |
157 | 游祿、蔡思命,雖為夷人效用,尚非引類呼朋,合送法司定罪,方行遞回原籍。 |
158 | 王、張、三郎竟遞回籍 |
159 | 王甫、張元、三郎,免送法司,竟遞回籍。 |
160 | 王玉明等人放歸生理 |
161 | 王玉明雖系受雇,實為愚民,相應與王文、劉二、周可鬥免行遞解,放歸生理。 |
162 | 本多、熊良即宣發領 |
163 | 幼童本多、熊良、見有父在,即宜發領。 |
164 | 仁兒、龍兒令寺中收管 |
165 | 仁兒、龍兒,皆北直人,無親識者,若竟放之,不免為棍徒拐賣,姑令寺中收管,以俟北方之訊可也。為此分別具由,連人犯一並呈堂守奪,原蒙札審事理,本司未敢擅便,須至呈者。 |
166 | 計開解犯人十一名:鐘鳴仁、曹秀、姚如望、游祿、蔡思命、王甫、張元、王文、劉二、周可斗、王玉明、幼童五名:三郎、仁兒、龍兒、本多、熊良。 |
167 | 萬歷四十五年 五月 日 |
168 | 署司事祠祭主事徐從治 |
169 | 四、會審堂批 |
170 | 堂批:各犯既審問明白,所引律例,似亦允當。 |
171 | 鐘鳴禮五人參送法司定罪 |
172 | 但勘鐘鳴仁、曹秀、姚如望,與別案鐘鳴禮、張寀,平時勾連夷教,扇誘愚民,臨事又往來偵探,壞法情重。按律,有在京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托官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之例。五犯是否,又與此例,合該司並入由內,將鐘鳴仁等,與同游祿、蔡思命、俱參送法司定罪。 |
173 | 王甫三人竟遞回籍 |
174 | 其王甫、張元、三郎,免其參送,竟遞回籍。 |
175 | 王文四人台准放 |
176 | 王文、劉二、周可斗、王玉明,姑准省放。 |
177 | 本多、熊良由親識領回 |
178 | 幼童本多、熊良,著令親識人領回,取領狀繳。 |
179 | 龍兒、仁兒收官寄養 |
180 | 仁兒、龍兒,暫令僧錄司收官寄養,俟該府縣有親識人來發領。 |
181 | 五、堂批回卷 |
182 | 鐘鳴仁五人參送南京刑部 |
183 | 奉此遵將鐘鳴仁、曹秀、姚如望、游祿、蔡思命,於五月二十五日,參送南京刑部河南司,收問定罪。取有批回在卷。 |
184 | 王甫三人遞解回籍 |
185 | 其王甫行上元縣,轉遞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三郎行江寧縣,轉遞直隸松江府上海縣。張元在京年久,行上元縣著落甲鄰收管。取上江二縣回報收管在卷。 |
186 | 王文四人放歸生理 |
187 | 王文、劉二、周可斗、王玉明,放歸生理。 |
188 | 仁兒、龍兒,僧錄司收養 |
189 | 幼童仁兒、龍兒,發僧錄司收養。 |
190 | 仁兒、龍兒由父領回 |
191 | 本多、熊良,各發伊父領回,各領狀在卷。 |
192 | 拿獲邪黨後告示 |
193 | 南京禮部 |
194 | 拿獲邪黨後告示題解 |
195 | 《拿獲邪黨後告示》是南京禮部於萬歷四十四年 八月寫的安民告示。該文禁諭百姓知悉南京禮部拿獲王豐肅等夷人,及勾連夷人的邪黨共十三人,各按律處置,並無株連一人。有為引誘者,若有心改過,依然是平世良民,不必疑畏。並且申明夷之邪說之欺世惑人之處:妄稱天主即中國之天;犯禁私司天文;犯禁私家告天;以金銀邪術惑眾。 |
196 | 南京禮部為禁諭事: |
197 | 一、拿獲邪黨告示 |
198 | 拿獲邪黨十三名 |
199 | 照得狡夷王豐肅等,潛住都門,妄稱天主教,煽惑人民。先該本部題參,只欲申嚴律令,解散其徒眾耳。向在候旨,未遽有行,及部科兩疏並前疏發抄該城兵馬司奉察院明文提人候旨,本部亦未有行也。但據申報,西營地方,搜獲十三名,幼童五名。孝陵衛地方搜獲一名,如此而已。 |
200 | 禮部不株連一人 |
201 | 本部之意,若明旨一下,只此見獲者究論,此外不必株連一人。目今地方素不從邪者,固幸獲狡夷之發露,無或撓亂我,而可以各安生理。即有為所引誘者,知其犯律令所禁,而回心改過,一朝洗滌,依然是平世良民。本部嘉與維新,何曾搜剔? |
202 | 鐘明宇等八名之罪 |
203 | 無奈有一二邪黨,如鐘明宇等八名,自遠而來,齎有龐迪峨、熊三拔等疏揭二件,潛搭窩棚,私行刊刻肆出投遞。夫本部未有一牌票提治,而狡夷公然揭,又公然疏,又公然刻,此等伎倆,豈法紀所容?為此不得不拿。此外仍未嘗株連一人,猶恐愚民無知怵惕,合行曉諭。 |
204 | 百姓不必疑畏 |
205 | 今後各矜本等生理,不許訛言恐喝,安心無事做太平百姓,不必疑畏。即在彼夷,若能靜聽處分,官府必且哀矜。若多一番鑽刺,徒增一番罪案,無益有損,為此出示禁諭,各宜知悉。 |
206 | 二、狡夷邪說欺世感人 |
207 | 今將狡夷邪說欺世惑人,相應破除者,開款於後: |
208 | 妄稱天主即中國之天 |
209 | 一、夷人辨疏辨揭,俱稱天主即中國所奉之天。而附和其說者,亦曰:「吾中國何嘗不事天事天也?」乃彼夷自刻《天主教解要略》,明言天主生於漢哀帝某年,其名曰耶穌,其母亞利瑪,是西洋一胡耳。又曰被惡官將十字枷釘死,是胡之以罪死者耳。焉有罪胡而可名天主者乎?甚至辨疏內,明言天主降生西國,其矯誣無禮,敢於欺誑天聽,豈謂我中國無一人覺其詐耶? |
210 | 犯禁私習天文 |
211 | 一、《大明律》有私習天文之禁,正謂《大統歷法》為萬世不刊之典,惟恐後世有奸宄之徒,威侮五行,遁天倍法者,創為邪說,以淆亂之也,故預嚴其防耳。凡我臣子,皆凜凜奉若,不敢二三。而狡夷突來,明犯我禁,私藏另造渾天儀等器,甚至為七政七重天之說,舉天體而欲決裂之。然則天下何事非可以顛倒誑惑者耶?無論百里不同風,千里不同晷,九萬里之外,晷影長短懸殊,不可以彼格此。目今聖明正御,三光順度,晦朔弦望,不愆於月,分至啟閉,不愆於時,亦何故須更歷法,而故以為狡夷地耶? |
212 | 犯禁私家告天 |
213 | 一、《大明律》禁私家告天,書符咒水,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等款。今彼夷稱天主,誘人大瞻禮、小瞻禮名色,不為私家告天乎?從其教者,灑之以水曰「灑聖水」,擦以油曰「擦聖油」,不為書符咒水乎?其每月房、虛、星、昴、大小瞻禮等日,俱三更聚集,天明散去,不為夜聚曉散乎?種種邪術,煽惑人民,豈可容於堯舜之世? |
214 | 以金銀邪術惑眾 |
215 | 一、夷人煽惑愚民,從其教者,每人與銀三兩。此系民間歌謠遍傳者,而遠聽之君子,豈能入彼窟穴?探彼蓋藏,遂身任其咎,曲証為借貸乎?或曰:「人未有不自愛其鼎者,獨疑彼夷有禁咒之術,是以不得已而護之。」不知彼鬼術者,只可在魑魅之邦騙下愚耳,豈能行於大明之世?而堂堂士君子,立身行已自有法度,何至畏彼狡獪,反沮其正氣耶?今該本部出示之後,彼夷縱有邪術,自然不靈,不必畏護。 |
216 | 萬歷四十四年 八月 日示 |
217 | 清查夷物一案 |
218 | 清查夷物一案題解 |
219 | 《清查夷物一案》敘述了上元、江寧二縣按照巡視京城監察御史的命令,抄報清查經過及所獲物品。批示:中國不寶遠物,西方器物交還王豐肅,著人議價交易,以資盤費;違禁天文器物、書籍,入官存照;林斐理尸棺聽其領出安埋。 |
220 | 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為清查夷物事: |
221 | 一、巡視京城監察御史憲牌 |
222 | 抄蒙巡視京城監察御史趙、郭、孫 憲牌,內開:「照得狡夷王豐肅、謝務祿,近奉南京都察院札付,准南京禮部咨,奉有欽依事理擇差的當員役,押解廣東撫按衙門交割發遣,在邇所有夷人原存房內貨物,合行清查,為此仰上、江二縣,會同東城兵馬司原經手三員,量帶隨役三人,前往夷人房內驗開原封,將原日揭報驗存貨物,並隱藏未盡物件,逐一清查。除私置中國書籍,及自造番書、違禁天文器物,具揭報院,以憑轉送禮部貯庫存照外,其餘衣物器皿家伙等項,逐一交付王豐肅收領變賣,以資盤費,以示柔遠之仁,取領狀回報,仍著兵番把守前後門,毋令閒人混入,致有遺失,違者許行拿究。其孝陵衛洪武岡違例置造房屋,徑聽禮部定奪施行」。 |
223 | 二、上、江二縣執行回報 |
224 | 上、江二縣查收 |
225 | 蒙此隨經會同東城兵馬司,原經手兵馬三員前詣本犯屋內查明,違禁天文書籍器皿,並自置番書天主像造冊,並應給本犯衣物器皿等件,當給本犯收領取,有領狀具由通詳。去後只奉本院孫蒙批,所不許狡夷帶去者,惟違禁天文器物書籍耳。 |
226 | 據冊回報 |
227 | 據冊開報:「如玻璃、琥珀、珠串、琴畫、銅器等件。朱筆勾的,仍給還王豐肅收領,取領狀繳示。中國不寶遠物,毋利分毫之意,其變價什物,著人代為議價交易,不許勢豪衙役勒騙強買。驅夷之中,不失柔遠之恩,第毋縱兕出柙,致有疏虞可也。林斐理尸棺,臨行聽其領出安埋義塚,仰行東城會同查行繳」。 |
228 | 依令執行 |
229 | 蒙此隨經會同東城唐吏目,複詣本犯屋內,將冊內日朱勾,應給什物逐一查明,當付本犯收領訖。所有衣服什物等件,給發本犯收領變賣。又經複查出,應入官圖像並番書數目,造冊見在。其林斐理尸棺,責令王豐肅領出葬埋義塚,取有領狀見在。其入官違禁什物俱封貯本犯屋內,未蒙批示貯庫,二縣未敢擅便,擬合申詳,為此今將前由並造完入官什物文冊,粘連領狀,理合具申。 |
230 | 拆毀違制樓園一案 |
231 | 徐從治 |
232 | 拆毀違制樓園一案題解 |
233 | 《拆毀違制樓園一案》作於萬歷四十五年 八月,作者是徐從治。該文記錄了南京禮部奉旨將王豐肅違制蓋造樓房花園入官、拆毀、變賣事宜。包括對主客清吏司的呈報和堂批,以及李成承買樓園的申請和堂批。 |
234 | 南京禮部主客清吏司為奉旨處分夷情事: |
235 | 一、處分違制樓園安排 |
236 | 照得夷王豐肅等,違制蓋造無梁殿樓房花園,已經題請拆毀入官。其苜蓿園廳房物料,因渤泥王墳屋盡毀,業經稟堂批行東城唐吏目移蓋,所有園基當憑城官同經紀估價銀一十五兩,賣與內相王明。唐吏目隨將前價給發工費訖。至於洪武岡拆毀樓房及基地牆圍,初議欲建公署一所,比緣帑藏如洗,不能為無米之炊。而拆卸既久,又恐滋鼠竊之弊合無。將前基地磚料發經紀變賣,收其價銀,送貯縣庫,俟本衙門修造取用。庶物料不致散失,而垂涎此地者,亦可息念矣。本司未敢擅便。擬合稟候裁奪批示施行。須至呈者。 |
237 | 萬歷四十五年 八月 日 |
238 | 署郎中事主事徐從治 |
239 | 二、處分違制樓園堂批 |
240 | 堂批:前據司呈五間樓,移蓋於黃公祠,則遺下地基磚料委應發賣,以杜非分垂涎者。銀貯縣庫,尤為得體,依擬查行。 |
241 | 三、李成承買樓園 |
242 | 具呈人李成為承買入官房地事。近有南京禮部奉請拿獲夷犯王豐肅,起解去訖,遺下入官房地一塊,坐落崇禮街西營三鋪地方,前街至後巷基地通共七間,並拆毀磚料等物發賣。竊成願得承買,當憑經紀戈九疇議定,時值價銀一百五十兩整,為此具呈,連銀投上,伏乞俯賜批准發下。該司驗明貯庫,仍賜給執照。自買之後,聽憑成執業翻蓋居住,實為恩便,上呈禮部老爺施行。 |
243 | 萬歷四十五年 八月 日 |
244 | 具呈人李成 |
245 | 四、李成承買樓園堂批 |
246 | 堂批:李成呈買官地銀兩,該司查明,發上元縣貯庫,候本部正項修造支發。主客司,票仰東城唐吏目,即將承買狡夷王豐肅入官房地人李成,二次齎來價銀共一百五十兩,驗看明白,轉送上元縣秤兌貯庫,聽候本部修造作正支銷。其本宅內原樓房七間,木料磚瓦等件,運至黃公祠蓋造。仍將修過本祠並拆花園修造渤泥王墳,一應工料數目造冊回報,以憑施行,須票。 |
247 | 萬歷四十五年 八月 日 |
248 | 會估修黃公祠一案 |
249 | 南京禮部主客清吏司 |
250 | 南京禮部主客清吏司為修造名臣祠宇以光俎豆事。先該本司郎中徐從治,呈為奉旨處分夷情事,奉一連送,該司行翰林院,行人司五府:詹事府、宗人府、欽天監、太醫院、錦衣衛。 |
251 | 萬歷四十六年 正月 日 |
252 | 福建巡海道告示 |
253 | 施邦曜 |
254 | 福建巡海道告示題解 |
255 | 《福建巡海道告示》作於崇禎十年 十一月初一日,作者是施邦曜。施邦曜,字爾韜,號四明,浙江餘姚人,歷任福建漳州知府、福建副使左參政、四川按察使、福建左布政使、左副御史,聞崇禎帝自縊後殉主。 |
256 | 該文記錄了福建巡海道施邦曜在寧德縣、福安縣拿獲西夷及從夷華人的經過,認為西夷系利瑪竇一派,傳天主教,以邪說惑人,以夷亂華,而從夷華人則是借夷教以亂聖道,怙惡不悛,真為名教罪人。因此建議:通告百姓,從其教者,十家連坐;速令夷人回國;以學道懲戒從教生員,以鄉約誨諭從教百姓。得批示同意。 |
257 | 欽差巡視海道,兼理邊儲福建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兼按察司副使施,為拿獲通夷事: |
258 | 一、緝拿夷犯 |
259 | 在寧德縣緝拿夷犯 |
260 | 十月二十二日,奉督撫軍門沈,批據本道呈詳:本月十五日,據寧德縣申蒙本道牌照得夷漢之防其嚴,通夷罪在不赦。據稱王春首告通夷之犯,稱見有夷人四名,窩藏在已故吳鄉官莊內,為此備牌仰縣,會同中軍官顧世臣,前往拘拿,狀內通夷人犯,並通夷贓証,一並解道等因。蒙此該本縣即時密委巡捕典史何汝煥同顧中軍,到吳家莊,時獲得夷人一名,同夥福安人黃克私即黃尚愛,餘夷二名。及到莊亭內諸等物件,顧中軍俱已搜出,攤開見在查點:竹籠八隻、皮包三隻、布包三包,內系裹衣物,番畫三張、熊皮二張。隨查夷人一名瑪方濟,一名阿腦伯,一名多明莪。福安縣一名黃尚愛,莊戶一名李財六,並籠箱物件,押解到縣。當該本縣即會顧中軍、何典史,當堂與夷人及福安縣人黃尚愛,眼同逐件報明,填票入箱。外更未獲夷人一名,據稱在福安縣白石司停住,隨複差役前往緝拿。 |
261 | 在福安縣緝拿夷犯 |
262 | 即據福安縣三十四都塘邊保長副甲頭黃清褒、繆文明、黃興、阮福等僉結,稱崇禎九年八月內,本鄉生員郭邦雍、黃大成、繆兆昂、郭若翰等,設立夷館,集眾從教。本縣聞知,給示驅逐出境,雍等不遵,今蒙差官到處擒拿。據廿八口稱,初八夜二更時分,夷人同受教人林一、黃尚綱等,護送落船走脫等情。只獲得從天主教犯人徐伯獻、黃利八、洪若翰、黃沾四名,並籠一隻,內貯物件,及外獲大小天主龕各一座,經架一隻,印板十板十板,賣契二張。各到縣隨照數備開文冊見在,其未獲夷人,與從逃林一等犯,乞嚴行福安縣捕緝另解。今將見在人贓,合就解報,物件數目冊一本,並供開福安縣從夷教生員郭邦雍、陳台臣、陳五臣、黃大成、黃元中、繆士響、繆兆昂、繆仲選、王之臣、王道淑、郭昆、陳端震、郭弘惠、阮孔貫等,緣由到道。 |
263 | 二、夷犯教徒之罪 |
264 | 利瑪竇以夷亂華 |
265 | 該本道查是呂宋夷利瑪竇一派,專講天主者。看得華夷界限,從古甚嚴,左道惑人,法律最重,故以夷亂華,以邪亂正,實深人心世道之憂。粵稽古聖人治世,教人惟有人倫,自堯舜以來未之有改,何忽有所謂天主教者,自利瑪竇一人航海而來,闡揚其說,中國之人轉相慕效,莫覺其非。 |
266 | 天主教以邪說惑人 |
267 | 本道細閱其書,大概以遵從天主為見道,以天堂地獄為指歸,人世皆其唾棄,獨有天主為至尊。親死不事哭泣之哀,親葬不修追遠之節,此正孟子所謂無父無君人道而禽獸者也。其為邪說惑人,明白易見。然其巧詞深辨,足新好異之聽聞;細小伎能,又足動小民之嗜好。於是窮鄉僻壤,建祠設館;青衿儒士,投誠禮拜,堅信其是而不可移易。 |
268 | 吳伯溢是名教罪人 |
269 | 如生員吳伯溢,以縉紳之後,甘作化外之徒。黃尚愛等田野匹夫,堅為獲法之眾。本道庭問尚愛等以從教之故,則云:「中國自仲尼之後,人不能學仲尼,天主入中國,勸人為善,使人人學仲尼耳。」夫仲尼教人「慎終追遠」。又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寧有親死不哀,親葬不奠,而稱為仲尼之教者乎?且極詆中國親死追薦之非,既從天主便生天堂,春秋祭祀,俱屬非禮,是則借夷教以亂聖道,真為名教罪人。然此猶以理之是非言也。 |
270 | 黃尚愛不肯悔改 |
271 | 本道諭令尚愛等悔悟徙教,免其戒責,彼則寧受責,而不肯悔從教之非,但云:「秀才不從,則某等亦不從矣!」 |
272 | 天主教將以夷亂華 |
273 | 是何異教之令人信從,牢不可破如此?夫一人能鼓數十人之信從,數十人便能鼓百人,既能鼓惑百十人,即能鼓惑千萬人。從其教者,人人皆堅信若斯,使之赴湯蹈火亦所不辭,又何事不可為哉?是不但人道等於禽獸,必至夷狄而亂中華,誠時事之大可慮者也。 |
274 | 三、對夷犯教徒的處理 |
275 | 況近奉功令海禁甚嚴,安容非我族類,實逼處此。 |
276 | 從其教者十家連坐 |
277 | 伏乞本院嚴飭沿海各郡縣,不許容留此輩,於十家牌內注明:「有從其教者,十家連坐。從教者,處以左道惑眾之律。」 |
278 | 速令夷人回國 |
279 | 見在夷人三名,並從教諸犯俱應重處。念此道惑人有日,在上申飭未行,夷人姑著帶原來行李,速令歸國,不許再處內地。 |
280 | 以學道懲戒吳伯溢 |
281 | 藏夷生員吳伯溢等,俱行學道懲戒,令其悔改。 |
282 | 以鄉約誨諭黃尚愛 |
283 | 黃尚愛等,該縣講鄉約以誨諭之,再不改則治之以律。此亦正人心以正風俗,杜患於未然之一端耳。 |
284 | 以學道懲戒黃大成 |
285 | 最可異者,方具詳間,有生員黃大成、郭邦雍忿忿不平,直赴本道為夷人護法,極口稱人間追遠祭祀為虛文,惟天主為真實,且以本道為古怪不近情者,此等情狀似不普天下而入夷教不已者,二生更應行學道重處等緣由。 |
286 | 四、處理夷犯教徒批示 |
287 | 奉批:人心不古,即聖訓揭於中天,尚或淪於匪僻。天主夷教何為者,乃能使士民齊響牢不可破如是,足見誘惑易行,漸不可長矣。夷人驅逐出境,勿許地方潛留,通飭講明鄉約,一洗邪說。吳伯溢照議罰懲,黃大成等仍行學道處治,此繳奉此。 |
288 | 五、巡按御史批示 |
289 | 又蒙巡按御史張批:該本道呈同前由,蒙批據詳,士民惑邪,殊可怪詫。倡教夷人押令歸國,隨身行李許其帶回,天主龕板架等項,即行燒毀。藏夷生員吳伯溢,護法生員黃大成等,即行學道降責,仍責同黃尚愛等,朔望赴縣具結。該地方尚有私習此教者,左道惑眾之罪,悉歸其身,一年無犯,許令自新。該道即於通行保甲中嚴飭此款,講讀鄉約。 |
290 | 六、告示地方軍民 |
291 | 候另文頒布繳,蒙此合行嚴禁,為此示仰地方軍民人等知悉:凡有天主教夷人在於地方倡教煽惑者,即速舉首驅逐出境,不許潛留。如保甲內有士民私習其教者,令其悔改自新,如再不悛,定處以左道惑眾之律,十家連坐並究,決不輕貸。須至示者。 |
292 | 崇禎十年 十一月初一日給 |
293 | 巡海道施諱邦曜 |
294 | 字爾韜,號四明,浙江餘姚人,己未進士 |
295 | 提刑按察司告示 |
296 | 徐世蔭 |
297 | 提刑按察司告示題解 |
298 | 《提刑按察司告示》作於崇禎十年 十一月初五日,作者徐世蔭。徐世蔭,字爾繩,浙江開華人,歷任南京兵部主事、按察使副使、福建按察使。 |
299 | 該文告示百姓,無為、天主等教是左道邪教,奉旨將在京私習煽惑者董一亮等,凌遲處決。將楊瑪諾、艾儒略等驅逐出境。誤入邪教者,當改過自新;執迷不悛者,將盡法重治;教堂、妖書要拆毀焚除;若有事發,一體連坐。 |
300 | 福建等處提刑按察司為奉旨緝獲邪教事: |
301 | 一、天主、無為系左道邪教 |
302 | 欽惟聖諭,以六章教民,平坦大道,百姓克遵,身家康泰。若無為、天主等教,悉屬左道,妖妄邪言,律禁森嚴。 |
303 | 二、奸徒當緝拿正法 |
304 | 近者奸徒董一亮、牛君臣等,在京私習,煽惑癡愚,就經捕獲,題奉明旨,將董一亮等即時凌遲處決訖,李光福等監候處決。複行福建緝擒黨習陳大有等正罪,隨行各府縣拿解。去後訪得閩屬傳習邪教者不少,而省城尤甚。本宜盡拿,正法以銷亂萌。 |
305 | 三、誤入邪教當改過自新 |
306 | 本司矜念蠢爾無知,被奸簸弄,誤入迷途,不教而誅,寸衷惻然。稔聞邪教害人,烈愈長乎,祖宗神主不祀,男女混雜無分,喪心乖倫莫此為甚。且呼群引類,夜聚曉散,覬覦非分之福,懶惰生業之營,卒至妄萌鼓亂,名陷逆黨,身棄法場。遠不具論,即今董一亮等可為殷鑒。除將天主教首楊瑪諾、艾儒略等驅逐出境外,合行出示禁諭。為此示仰軍民人等知悉,以後各宜力行忠孝,保守身家,不得妄習無為、天主邪教。如前已被惑者,今各改過自新。 |
307 | 四、執迷不悛將盡重治 |
308 | 示禁之後,若再執迷不悛,及祖宗神主不祀者,該府縣印捕官採訪得實,即行擒拿解司,以憑轉解兩院,盡法重治,各家仍遵。近蒙按院頒行家甲牌上,仍書本甲並無倡習邪教等人,如互相容隱,事發一體連坐。其地方若有教堂妖書,盡行拆毀焚除,不得隱藏,違者該保約並處不貸。各宜恪遵,毋貽噬臍。須至示者,右仰知悉。 |
309 | 崇禎十年 十一月初五日給 |
310 | 發雙門前張挂 |
311 | 提刑按察司徐諱世蔭 |
312 | 福州府告示 |
313 | 吳起龍 |
314 | 福州府告示題解 |
315 | 《福州府告示》作於崇禎十年 十一月初五日,作者吳起龍。吳起龍,字雲卿,直隸丹徒人,歷任戶部主事、應天府推官、南京戶部員外郎、福州知府、福州兵備副使。 |
316 | 該文引經據典,說明邪教的危害性,雖然驅逐了楊瑪諾、艾儒略等人,仍恐邪黨未消,去向複入。因此,告示百姓須嚴加防察,如有容隱不舉,一體連坐。 |
317 | 福州府為嚴防邪教,以靖地方事: |
318 | 一、邪教為憂方大 |
319 | 夫經正民興,載在古訓。叛常亂俗,厥有明刑。故《周禮》不能寬左道之誅,《春秋》所以凜防微之戒。從來邪教聿興,多方煽惑,致蚩蚩之眾,俯首皈依。或棄倫常而弗顧,或傾貲產以相從,種種昏迷,為憂方大。 |
320 | 二、驅逐天主教首 |
321 | 如近日楊瑪諾、艾儒略輩,以天主教首,簧鼓人心,非覺發之早,驅逐之速,漸不可知矣。雖已押出境,仍恐邪黨未消,去向複入,更為厲階。 |
322 | 三、百姓當嚴加防察 |
323 | 爾家甲人等,以後嚴加防察,如有天主教艾儒略、楊瑪諾等,並無為教首來省城者,許即稟官嚴拿究治,如容隱不舉,事發一體連坐。上司耳目最近,禁法森嚴,斷不為爾等貸也。特示。 |
324 | 崇禎十年 十一月初五日給 |
325 | 福州府知府吳諱起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