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起訖時間起英宗治平三年正月盡是年三月 |
2 | 卷 名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七 |
3 | 帝 號宋英宗 |
4 | 年 號治平三年(丙午,1066) 全 文 |
5 | 春正月壬申,翰林學士、給事中、知制誥範鎮為翰林侍讀學士、集賢殿修撰、知陳州。案宋史,鎮以草制誤,改侍讀學士,明年遷翰林,出知陳州。其改集賢殿修撰,知制誥,則在仁宗朝,此時鎮亦不兼給事中。與此互異。初,鎮草韓琦遷官制,稱引周公霍光一,諫官呂誨駁之。於是琦表求去位,鎮批答曰:「周公不之魯,欲天下之一乎周。」上以鎮不當引聖人比宰相,其意謂琦去位,則謳歌獄訟不歸京師,欲罷鎮內職。執政因諭鎮令自請外,而有是命。或曰鎮與歐陽修雅相善,及議濮王追崇事,首忤修意二,修乘間為上言:「鎮以周公待琦,則是以孺子待陛下也。」鎮坐此出。鎮元年閏五月罷學士,為侍讀。二年三月丙寅,複為學士。三年正月壬申,乃出。□□升劾鄧溫伯章有云:「範鎮草韓琦制詞云『史稱霍光,義形於主』,既以韓琦比霍光,則上當為昭帝矣。英宗深嫌之。鎮本無奸心,止以比琦失當,猶罷學士,出知陳州。」與此不同。當考。鎮集九十五卷有批答韓琦乞退第三表,實舉周公,恐升誤也。引霍光乃元年閏五月遷右揆制誥。案劾鄧溫伯當是孫升。 |
6 | 上於制誥多親閱,有不中理,必使改之。嘗謂執政曰:「此人君謨訓,豈可褒貶失實也?」先是,知制誥韓維奏事便殿,嘗言:「人君好惡,當明見賞刑,以示天下,使人知所避就,則風俗可移。」又言:「聖賢思慮,不能全無過差,假如陛下誤有處分,改之則足以彰納善從諫之美。」及鎮補外,維言:「鎮誠有罪,自可明正典刑,若其所失止在文字,當函容以全近臣體貌。陛下前黜錢公輔,中外以為太重,今又出鎮,而眾莫知其所謂。臣恐自此各懷疑懼,莫敢為陛下盡忠者矣!」 |
7 | 癸酉,契丹改國號曰大遼。案續綱目及宋史俱無「大」字。 乙亥,宣徽南院使、武安節度使程戡卒三。戡守延州凡六年,比儕輩名習事,然無他智略,不為言者所與。初,覃恩蕃官例不序遷,用戡奏,始皆得遷。又言:「諸族首領、把截軍員、弓箭手人員皆犒設所不及,古之亂,或始於羊羹,可以為戒!首領有才武能立戰功者,願得召見,闢補為蕃官。」延州夾河為兩城,雉堞卑薄,嘗為夏賊攻圍,登九州台下瞰城中。戡調兵夫大增築之,後以為利。橫山酋豪怨諒祚,欲以其屬叛四,取靈、夏,來求兵為援。戡言:「豺虎非其相搏,則未易取也,癰疽非其自潰,則未易攻也。諒祚久悖慢當誅,宜乘此聽許,所謂以蠻夷攻蠻夷,中國之利也。」會帝不豫,大臣重生事,遂寢不報。自以年過七十,告老章凡十數上,上終弗聽,遣中使齎手詔問勞,賜茶藥黃金。乃再上章曰:「臣老,疾劇矣!高奴屯勁兵,為要地,豈養病所邪?」召還,至澄城五卒,贈太尉,諡康穆。或言戡折節交宦官閻士良,至令妻出見之。 |
8 | 丙子,樞密副使呂公弼奏乞以南郊封贈三代恩,追贈亡子希仁一官。從之。實錄云二男一女,今從會要。回三代恩以授男女六,蓋前此未有。當考。 |
9 | 試將作監主簿祁元振卒。元振、焦人,太常少卿革之子,以父任授試銜,不肯仕七。聚書至萬餘卷,博覽多記,至於醫方陰陽之書,亦往往能知。廉靜寡欲,為鄉人所愛信。前後州將多薦者,特除守校書郎致仕。元振辭而乞追封其母,詔以母丁氏為昭德縣太君。卒年七十四,鄉人為請諡,亳州又奏其節行,乞賜號先生。不報。 |
10 | 辛巳,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知徐州張方平為翰林學士承旨。 |
11 | 初,上謂執政,學士獨王圭能為詔,餘多不稱職。因問方平文學如何?歐陽修對曰:「方平亦有文學,但挾邪不直。」曾公亮以為不聞其挾邪,趙燍又以為無跡。故卒命之。上嘗問治道體要,方平以簡易誠明為對,上不覺前席曰:「朕昔奉朝請,望侍從大臣,以為皆天下選人,今而不然,聞學士之言,始知有人矣。」御史呂大防言:「竊聞參知政事趙燍舉張方平、錢明逸,乞加超用八。傳播之初,實驚物聽。方平、明逸,皆以制策登科,早列侍從,不聞有嘉猷善狀著於時論,而出領事任,所至不治,豈足以謀謨廟堂之上,經綸天下之務哉?竊以燍備位輔臣,與國一體,不能昌言公論,進賢退不肖,而□大□牛□於私舊,引非其人,失大臣憂國致君之道。伏望出臣此章,下燍問狀,以懲不恪。」呂大防劾趙燍,不得其時,因張方平召為翰林,附見此。 |
12 | 翰林學士馮京修撰仁宗實錄。 |
13 | 壬午,罷三司推勘官。初,詔三司舉京朝官一人專領推勘事,至是三司奏以為不便,罷之。然議者不以罷之為便也。嘉佑五年置。 |
14 | 工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呂誨前後十一奏,乞依王圭等議,早定濮安懿王追崇典禮,皆不報,乞免台職,亦不報。是月壬戌,案此月無壬戌日,此系追睳前月之事,以下干支皆牽連而書,緣罷呂誨等是壬午日事,故附於此月末耳。即與侍御史範純仁、太常博士監察御史裏行呂大防合奏曰:「豺狼當路,擊逐宜先,奸邪在朝,彈劾敢後?伏見參知政事歐陽修首開邪議,妄引經據,以枉道悅人主,以近利負先帝,欲累濮王以不正之號,將陷陛下於過舉之譏。朝論駭聞,天下失望。政典之所不赦,人神之所共棄。哀、桓之失既難施於聖朝,褒、猶之奸固難逃於公論,當屬吏議,以安眾意。至如宰臣韓琦,初不深慮,固欲飾非,傅會其辭,詿誤上聽。以至儒臣輯議,禮院講求,經義甚明,僉言無屈。自知己失,曾不開陳,大臣事君,詎當如是?公亮及燍,備位政府,受國厚恩,苟且依違,未嘗辨正,此而不責,誰執其咎?臣等地居言職,勢不嘿全。請尚方之劍,雖古人所難;舉有國之刑,況典章猶在。伏請下修於理,及正琦等之罪,以謝中外。且議既不一,理難並立。昔師丹之說行,則董宏坐其罪,董宏之論勝,則師丹廢於家。臣等及修,豈可俱進?言不足用,願從竄責,上不辜陛下之任使,下不廢朝廷之職業,臣等之志足矣。」 |
15 | 戊辰,又奏:「自古人君之御天下,未嘗不以人心為本,得之則中才可免危亂,失之則賢智不能保其治安。故曰民猶水也,可以載舟,可以覆舟。人心之得失,可不慎哉?豈有備位大臣,與國同體,希合上意,內營己私,移過於人君,失望於天下?為臣之惡,孰重於此!伏維陛下紹膺大統,稱尊御極,生育之恩,理宜追厚。然當塤先帝祥禫既畢,陛下德澤已行,然後講求典禮,褒崇本親。況修博識古今,精習文史,明知師丹之議為正,董宏之說為邪,利誘其衷,神奪其鑒,廢三年不改之義,忘有死無貳之節。仁宗虞主始祔,陵土未乾,而遽開越禮之言,欲遵衰世之跡,致陛下外失四海臣庶之心,內違左右卿士之議,原修之罪,安得而赦!陛下自臨御以來,勵精為治,遇災而懼,則有周宣之風,至誠感神,則蹈虞舜之德。至於徽稱所加,卻而不受,皆前代難行之節,治朝可紀之政,推而行之,和氣可致。然而中外人情囂然不安者,良由邪說震驚,大議未定。今不正濮王之禮,則無以慰眾心,不罪首惡之臣,則無以清朝政。」 |
16 | 癸酉,又奏:「修備位政府,不能以古先哲王致治之術,開廣上意,發號施令,動合人心,使億兆之民,鼓舞神化。希意邀寵,倡為邪說,違禮亂法,不顧大義,將陷陛下於有過之地,而修方揚揚得志,自以為忠。及乎近臣集議,禮官討論,遷延經時,大議不決。而又□大□牛□合前代衰替之世所行繆跡,以飾奸言,拒塞正論,挾邪罔上,心實不忠。為臣如此,豈可以參國論哉?琦庇惡遂非,沮抑公議。公亮及燍,依違其間,曾不辨正,亦非大臣輔弼之體。伏望聖慈奮然獨斷,將臣等前後章疏,付外施行,庶分邪正,以服天下。」 |
17 | 誨等論列不已,而中書亦以札子自辨於上曰: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為事體至大,理宜審慎,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稱,考於經史,皆無所據。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髃議,以求其當。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眾論紛然,至今不已。臣以為眾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干亂統紀者,是不原本末之論也。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
18 | 謹按儀禮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九。」報者,齊衰,期也一○,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服年月、喪服令,皆云:「為人後者一一,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蓋以恩莫重於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於所繼,故寧抑而降其服。此聖人所制之禮,著於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若所謂稱皇伯者,考於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夫儀禮,聖人六經之文,開元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五服年月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自用其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 |
19 | 其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臣伏以上天降災,皆主人事一二,故自古聖王一三,逢災恐懼,多求闕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以塞天譴。然皆須人事已著於下,則天譴乃形於上。今濮王之議,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用其無根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中書疑其未可施行,方考古今典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更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詔中罷,欲使有司徐求典禮。是則臣下審重如此,人君謙讓如此,君臣不敢輕議妄舉,而天遽譴怒殺害人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議猶未決,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致天災者,厚誣人也。 其三引漢宣、哀之事者,臣按漢書,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稱親,諡悼,置奉邑、寢園而已。其後改皇考一四,而立廟京師。皇考者,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漢儒初不以為非也。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一。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議云:「親諡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是不非宣帝稱史皇孫為親也。所為應經義者,即儀禮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晏等以為兩統二父非禮,宜毀。定陶共王初但號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系以國,有進乾漢統之漸,遂大非之。故師丹議云:「定陶共皇諡號已前定,議不複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爾。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所謂不原本末也。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母之義也,名號猶未定,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號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以為干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夫去國號而立廟京帥,以亂祖宗昭穆,此誠可非之事。若果為此議,宜乎指臣等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此,而中書亦初無此議,而言者不原本末,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而外庭之臣又未嘗知朝廷本意何如,但見言事者云云一五,遂以為欲加非禮干亂統紀一六信為然也,是以眾口一辭,紛不可止。言事者欲必遂皇伯無稽之說,牽引天災,恐迫人主,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乃指以為奸邪之言。朝廷以言事之臣,理當優容,不欲與之爭辨,而外庭髃論,又不可家至戶曉,是非之理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呶不止。 |
20 | 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聖人又存其生父母者,非曲為之意也,蓋自有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矣。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然安得無父而生之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也,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任其子之事,而不複歸於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至於喪服,降而抑之,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誣天而誣人矣。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一七,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一八,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安懿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自宗懿以下本生兄弟,於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於本生父止服小功,於宗懿兄弟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叔者,稱之則典禮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
21 |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今眾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必將從眾乎?則眾議不見其可;欲違眾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眾而能舉事者。臣願陛下霈然下詔一九,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而今所欲定者,正名號爾。至於立廟京師,干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庶幾髃疑可釋。若知如此,而猶必稱皇伯,則雖孔、孟複生,不能為之辨矣。中書札子必詳載,然後可見上所以不從台諫之故。 |
22 | 上意不能不向中書,然未即下詔也。執政乃相與密議二○,欲令皇太后下手書尊濮安懿王為皇,夫人為後,皇帝稱親;又令上下詔謙讓不受尊號,但稱親,即園立廟,以示非上意,且欲為異日推崇之漸。 丙子,中書奏事垂拱殿,時韓琦以祠祭致齋,上特遣中使召與共議。既退,外間言濮王已議定稱皇,歐陽修手為詔草二通,一納上前。日中,太后果遣中使齎實封文書至中書,執政相視而笑。誨等聞之即奏:臣等自去秋以來,相繼論列中書不合建議加濮王非禮之號,不蒙開納。又於近日三次彈劾歐陽修首啟邪議,導諛人君,及韓琦、曾公亮、趙燍等依違傅會,不早辨正,乞下有司議罪,亦未蒙付外施行。蓋由臣等才識淺陋,不能開悟聖心,早正典禮。又不能擊去奸惡,肅清朝綱。遂至大議久而不決,中外之人謗論洶洶。若安然尸祿,不自引罪,則上成陛下之失德,下隳臣等之職業。因繳納御史告敕,居家待罪,乞早賜黜責。 |
23 | 上以御寶封告敕,遣內侍陳守清趣誨等令赴台供職。誨等以所言不用。雖受誥敕,猶居家待罪。 |
24 | 丁丑,中書奏事,上又遣中使召韓琦同議。即降敕稱准皇太后手書:「吾聞髃臣議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吾再閱前史,乃知自有故事。濮安懿王、譙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游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仍尊濮安懿王為濮安懿皇,譙國、襄國、仙游並稱後。」又降敕稱上手詔:「朕面奉皇太后慈旨,巳降手書如前。朕以方承大統,懼德不勝,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塋為園,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奉祠事,皇太后諒茲誠懇,即賜允從。」又詔濮安懿王子瀛州防禦使岐國公宗樸候服闋除節度觀察留後,改封濮國公,主奉濮王祀事。 |
25 | 先是,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司馬光上言:「聞諸道路,未知信否。或言朝廷欲追尊濮安懿王為安懿皇,審或如此,竊恐不可。陛下既為仁宗後,於禮不得複顧私親。臣先時言之已熟,不敢複煩聖聽。今臣不知陛下之意,固欲追尊濮王者,欲以為榮邪?以為利耶?以為有益於濮王邪?前世有以旁支入繼追尊其父為皇者,自漢哀帝始。其後安帝、桓帝、靈帝亦為之。哀帝追尊其父定陶恭王為恭皇,今若追尊濮安懿皇,是正用哀帝之法也。陛下有堯、舜、禹、湯,不以為法,漢之昏主,安足以為榮乎?仁宗恩澤在人,淪於骨髓,海內之心所以歸附陛下者,為親受仁宗之命為之子也。今陛下既得天下,乃加尊號於濮王,海內聞之,孰不解體,又安足以為利乎?夫生育之恩,昊天罔極,誰能忘之?陛下不忘濮王之恩,在陛下之中心,不在此外飾虛名也。孝子愛親,則祭之以禮。今以非禮之虛名,加於濮王而祭之二一,其於濮王果有何益乎?三者無一可,而陛下行之,此蓋政府一二臣自以向者建議之失,已負天下之重責,苟欲文過遂非,不顧於陛下之德有所虧損。陛下從而聽之,臣竊以為過矣。臣又聞政府之謀,欲托以皇太后手書,及不稱考而稱親,雖複巧飾百端,要之為負先帝之恩,虧陛下之義,違聖人之禮,失四海之心。政府之臣,祗能自欺,安得欺皇天上帝與天下之人乎?臣願陛下急罷此議,勿使流聞達於四方,則天下幸甚!臣今雖不為諫官,然向日已曾奏聞,身備近臣,遇國家有大得失,不敢不言也。」 |
26 | 及是詔下,判太常寺呂公著上言:「竊以稱親之說,蓋漢宣時有司奏請史皇孫故事,按皇孫即宣帝所生之父,宣帝為昭帝後,是以兄孫遙繼祖統二二,於漢家無兩考之嫌。史皇孫初無爵諡,有司奏請之,故始且稱親,其後既已立諡,只稱悼園,然則親字非所以為稱謂。且陛下以聖明之德,仁宗拔自旁支,入繼大統,雖天下三尺童子,皆知陛下濮王所生。今但建立園廟,以王子承祀,是於濮安懿王無絕父之義,於仁宗無兩考之嫌,可謂兼得之矣。其親字既稱謂難立,且義理不安,伏乞寢罷。」不報。詔百官議追崇典禮,諸王府侍講孫固曰:「禮可變,天性不可變。王宜稱親。」議未集,有詔罷議。孫固議據馮家神道碑及傅堯俞墓銘。皇太后手書,蓋中書用固議。 |
27 | 戊寅,呂誨等又奏:「臣竊思前敕三省集議,因皇太后手書切責大臣,遂罷集議。今有此命,始末相戾,髃情震駭,重以疑惑。就如皇太后意,欲濮邸稱皇、後,陛下當審其可否,以臣僚所議典禮,規正其事,豈可宣揚於外,而後形於謙讓。非獨彰詔書反汗之失,亦損陛下愛親之德矣。聞向者御史範純仁到中書,曾公亮、歐陽修、趙燍皆言禁中商量,必使歷久可行。睹今日命下,誠知大臣之謀有素矣。蓋首議者欲變茲事,自外制中,苟逭深責,使天下怨謗歸於人主,今複貽於母後,得謂之忠乎?況濮王封大國,典禮終闕,前有權罷之旨,後有且欲之言,傳於四夷,人誰敢信?即園立廟二三,皆非所宜,嗣子襲封,於體為允。臣等伏乞聖念俯順人情,更賜講求,以期至當二四。若不歸罪首議之人,天下疑惑,莫之能解,陛下至公之心,無以明辨。臣等杜門待罪,畏恐旁皇,唯冀宸慈早賜明斷。」 |
28 | 純仁又獨奏:「皇太后自撤簾之後,深居九重,未嘗預聞外政,豈當複降詔令,有所建置?蓋是政府臣僚苟欲遂非掩過,不思朝廷禍亂之原。且三代以來,未嘗有母后詔令施於朝廷者。秦、漢以來,母後方預少主之政。自此權臣欲為非常之事,則必假母後之詔令以行其志,往往出於逼脅,而天下卒不知事由權臣。今陛下以長君臨御,於茲四年,萬幾之務,當出宸斷。內奉慈闈,惟宜竭仁孝之誠,盡四海之養而已。豈須更煩房闈之命,參紊國章,一開其端,弊原極大。異日為權臣矯托之地,甚非人主自安之計。伏望陛下深察臣言,追寢前詔。凡系濮王典禮,陛下自可採擇公議而行,何必用母後之命,施於長君之朝也?」韓琦見純仁奏,謂同列曰:「琦與希文,恩如兄弟,視純仁如子侄,乃忍如此相攻乎?」 |
29 | 是日,閤門兩以詔諭誨等赴台供職,誨等又奏:「臣等近彈奏輔臣,乞正大議,以雪君父之謗,欲清左右之奸。愚衷憤懣,陷於僭越,乃至繳還綸告,擅離官次,情雖愛君,罪實違法。伏蒙陛下貸其所犯,諭令就職,臣等徒荷陛下全度之恩,未見朝廷法制之正。今濮王典禮,雖去殊號,而首啟邪議之臣,未蒙顯責,中外猶以為惑,臣等何敢自止?伏乞檢會前奏,加罪首惡,以慰公論。如臣等擅納告去職,亦望施行,甘與罪人同誅,恥與奸臣並進。」 |
30 | 己卯,又奏:「今日事體與漢宣不同,當時太子與皇孫俱死於外,因其地葬之,故曰悼園。宣帝即位後八年,有司言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因園為寢。後議者以為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者,乃謂堯、舜、禹、湯、周文、漢高受命之君,非謂繼統為後者,皇考廟悼園,宜毀勿修,乃從其請。今濮王陪葬熙陵,列子孫之序,奉邑守衛,皆已嚴具。必別起園寢,增廣制度,當須改卜,易其靈窀。不唯熙陵隔絕,亦與潤王無別,顧其典禮,疑有未安。漢悼皇止一子,是為宣帝,雖承大宗,不絕小宗之祀,故建立寢廟,不為過矣。議者猶曰考廟悼園,宜毀勿修。蓋禮不逾閒,而當專意於昭帝也。況濮王嗣續眾多,本祀何闕?陛下專意於仁廟,而複顧於私親,示諸天下,其如公議何!竊原二詔之意,盡出首議之臣,全襲定陶之事二五,遂追哀帝之跡。向言『權罷』,人皆竊笑,今曰『且欲』,誰其取信?衷誠接下,猶或違之,譎詭示人,何可久也!陛下獨不念先帝恩德,七廟威靈,陟降在庭,禍福所系。臣雖甚戇,內實寒心。伏望聖慈先敦孝道,無惑邪說,黷亂典章。俯順人心,仰答天意,其園廟指揮,特行追罷,首議之臣,不可□宥。慰安中外,茲為急務。臣等之罪,不敢苟避,早冀黜謫。」 |
31 | 庚辰,又奏:「臣等本以歐陽修首起邪說,詿誤聖心,韓琦等依違附會,不早辨正,累具彈奏,乞行朝典。近睹皇太后手書,追崇之典,兼用哀、桓衰世故事,乃與政府元議相符。中外之論,皆以為韓琦密與中官蘇利涉二六、高居簡往來交結,上惑母後,有此指揮。蓋欲歸過至尊,自揜其惡。賣弄之跡,欲蓋彌彰,欺君負國,乃敢如此。陛下知其不可,急降手詔,雖去殊號,然而尚許稱親。建議之罪,未正典刑。陛下縱以輔臣同議,勢難全責,而修為首惡,豈宜曲貸?凡人臣得罪君上,猶或可赦,修乃得罪祖宗,故無可赦之理。自來大臣有過,為憲司所劾,例皆闔門憂畏,拜章引咎,蓋權勢之臣,理當如是。今修氣貌揚揚,出入如故,又複巧作奸狀,熒惑中外。陛下聖鑒清明,觀修為人,稍失控御,何所不至?伏望特出聖斷,將修黜責。臣等亦有不合納誥去職之罪,亦乞一時施行,臣等雖死之日,猶生之年。臣等與修,理不兩立,修苟不黜,臣終無就職之理。」 |
32 | 又奏:「外人皆言韓琦令高居簡、蘇利涉眩惑母後而降手書,陛下知其不可,亟頒手詔。其信否不可得而知爾,琦與內臣表裏矯托,以惑中外,為臣不忠,無大於是。臣以為忠於先帝之臣,必能忠於陛下,如琦與修,負違先帝,罔昧母後,豈得盡忠於陛下?宜審思明察,無貽悔於後也。乞以臣此章下百官共議歐陽修首惡、韓琦令高居簡等眩惑母後之罪。不然,天下之疑不能釋,君父之謗無以辨。」 |
33 | 辛巳,又奏:「手詔『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之禮,豈易克當。』固已見陛下守義徇公,審重之至也。然稱親之禮,殊為未安,髃口紛紛,不勝嗟憤。臣等竊詳太后手詔『稱親』之意,蓋用漢宣故事,欲行於今,乃與中書元建皇考之議,大體相依,此不免於兩統二父之失。所以議者喧然,皆謂母後手書,非出慈壽本意,皆建議之臣,眩惑交結,成就其謀,欲自掩其惡,而杜塞言者之口也。陛下繼承之始,與漢宣故事不同。漢宣之時,尚為有司所奏,禮為人後者為之子,謹請視孝昭所為,未有卻令大宗正統之母,追稱小宗所生為親者也。錯亂禮法,失其本意。若欲准漢宣故事,以濮王為親,則襄國已降,自當為母,於皇太后豈得安哉!恭惟陛下親受仁宗詔命而為之子,故先帝遺詔,誕告萬方,謂陛下為皇太子,即皇帝位,四夷諸夏,莫不共聞。今乃複稱濮王為親,則先帝治命之詔不行,而陛下繼體之義不一。況太后與政府大臣,並受先帝顧托,言猶在耳。永昭陵土未乾,止因一二奸臣之謀,遂忘而弗顧,陷兩宮於有過之地,使四方惑先帝遺詔,疑陛下過舉。移謳歌欣戴之心,為忠憤不平之氣,可不痛哉!萬一黠敵奸民,有以先帝遺詔為問,則執政大臣將何辭對之?然則,稱親之禮豈宜輕用?首議之臣安得不誅?臣等待罪於家,屢蒙詔旨促令供職,而踧踖未敢承命,以此故也。若必使臣等就職,則當合班廷爭,以救朝廷之失。雖陛下容納直言,為天下所聞,而臣等不能早悟明主之罪,益深重矣,豈可複居言路,為耳目之官哉?區區之心,有死無二,惟陛下留神聽納。」上令中書降札子趣使赴台供職,而誨等繳還札子,並前後所奏九狀申中書,堅辭台職。 |
34 | 是日,詔避濮安懿王名下一字;置濮安懿王園令一人,以大使臣為之;募兵二百人,「奉園」為額,又令河南置柏子戶五十人;命帶御器械王世寧權發遣戶部判官張徽度濮安懿王園廟地圖。皆從中書所請也。呂公著言:「謹按禮文,七廟之諱,雖不及王天下,皆頒告天下。又晉尚書王彪之等議所生之諱,臣下不當回避,當時以彪之議為當。今者輔弼奏請,蓋緣臣子之心以陛下未有謙抑之辭,竊恐四方後世不免譏議。臣愚欲乞特降詔旨,濮安懿王名下一字,唯上書奏事者並聽回改,餘公私文字不須避諱,庶與祖宗七廟諱小有差別。在於天下臣子,亦安敢犯者。」不從。 |
35 | 壬午,詔罷尚書省集議濮安懿王典禮。中書進呈呂誨等所申奏狀,上問執政當如何,韓琦對曰:「臣等忠邪,陛下所知。」歐陽修曰:「御史以為理難並立,若以臣等為有罪,即當留御史,若以臣等為無罪,則取聖旨。」上猶豫久之,乃令出御史。既而曰:「不宜責之太重也。」誨罷侍御史知雜事,以工部員外郎知蘄州;純仁以侍御史通判安州;大防落監察御史裏行,以太常博士知休寧縣。故事,知雜御史解官,皆有誥詞,時知制誥韓維當直,又兼領通進銀台司門下封駁事,執政恐維繳詞頭,不肯草制及封駁敕命,遂徑以敕送呂誨等家,仍以累不遵稟聖旨赴台供職為誨等罪。維言:「罷黜御史,事關政體,而不使有司預聞,紀綱之失,無甚於此。宜追還誨等敕命,由銀台司,使臣得申議論以正官法。」又言:「誨等能審論守職,國之忠臣,計其用心,不過欲陛下盡如先王之法而止爾!士大夫貪固寵利,厚賞嚴罰,猶恐此風不變,而複內牽邪說,貶斥正人,自此陛下耳目益壅蔽矣。」又求對,極論其失,請追還前敕,令百官詳議以盡人情,複召誨等還任舊職,以全政體。皆不從。案宋史,誨等罷,維即以此言進諫,故執政恐其不肯草制,於情事似得其實。 |
36 | 是日,詔翰林學士、知制誥、御史中丞、知雜,各舉御史兩人,以起居舍人、同知諫院傅堯俞兼侍御史知雜事。司馬光言:「人主患在不聞其過,人臣患在不能盡忠,是故忠直敢言之臣,國家之至寶也。夫以人主之尊,下臨髃臣,和顏色以求諫,重爵賞以勸人,髃臣猶畏懦而不敢進,又況憚之以威,懲之以刑,則嘉言何從而至哉?竊聞侍御史知雜事呂誨、侍御史範純仁、監察御史裏行呂大防因言濮王典禮事,盡被責降,中外聞之,無不駭愕。臣觀此三人,忠亮剛正,憂公忘家,求諸髃臣,罕見其比。今一旦以言事太切,盡從竄逐,臣竊為朝廷惜之。臣聞人君所以安榮者,莫大於得人心。今陛下徇政府一二人之情,違舉朝公議,尊崇濮王過於禮制。天下之人,已知陛下為仁宗後,志意不專,悵然失望。今又取言事之臣,髃輩逐之,臣恐累於聖德,所損不細。閭里之間,腹誹竊嘆者多矣。況純仁、大防,皆陛下簡拔於觽人之中,任以為耳目之臣,蓋取其忠直,非取其阿諛也。純仁、大防,亦欲竭誠盡節,以報陛下之知,故不敢附政府,侃然正論,今更以此獲罪,則陛下於髃臣之中,尚誰親哉?若使正直日退,阿諛日進,則陛下何以複知臣下之善惡,政事之得失?如此,殆非國家之福也!伏望聖慈亟令誨等還台供職,則天下翕然皆歌陛下之聖明,雖禹之樂聞善言,湯之改過不吝,不是過矣二七。不則,且為之別改近地一官,亦可以少慰外人之心也。」呂公著言:「呂誨等以論事過當,並從降責。聞命之始,物論騰沸,皆云陛下自即位以來,納善從諫之風,未形於天下,今誨等又全台被黜,竊恐義士鉗口,忠臣解體。且自古人君,納諫則興,拒諫則亡,興亡之機,不可不審。臣願陛下以天地之量,包荒含垢,特追誨等敕命,令依舊供職,則天下幸甚!」 |
37 | 二月乙酉朔,白虹貫日。 |
38 | 殿中丞蘇軾直史館。上在藩邸聞軾名,欲以唐故事召入翰林,便授知制誥。韓琦曰:「蘇軾,遠大之器也,他日自當為天下用,在朝廷培養之,使天下之士莫不畏慕降伏,然後取而用之,則人人無複異詞。今驟用之,恐天下之士未必皆以為然,適足累之也。」上曰:「知制誥既未可與,修起居注可乎?」琦曰:「記注與制誥為鄰,未可遽授,不若於館閣中擇近上帖職與之,且近例當召試。」上曰:「未知其能否,故試。如蘇軾有不能耶?」琦言「不可」,乃試而命之。他日,歐陽修具以告軾,軾曰:「韓公待軾之意,乃古所謂君子愛人以德者也。」 |
39 | 庚寅,從知開封府沈遘之請,增置判官一員,以祠部員外郎、秘閣校理孫坦為之,專管勾使院諸案公事。開封府推、判官各二人,日力所給,兩軍獄訟而已。諸案多留滯為奸,及增置,人皆便焉。坦因條畫綱目凡四十九事為後法。坦,開封人也。 |
40 | 丙申,知制誥韓維言:「准敕舉御史,緣臣近累奏乞追複呂誨等,所有舉御史敕未敢授。」詔閤門納敕中書。 乙巳,潁王府翊善邵亢奏:「皇子潁王,天質早茂,靗媾及期。方陛下即位之初,而元嗣克家之日,推之於禮,莫重於斯。臣伏見國朝親王聘納,雖開寶通禮具有舊儀,而因循未嘗施行,至有敲門羊酒、鎮櫃錢銀,乃里巷常談,蓋薦紳所不道,行於聖朝,竊所未安。欲乞下太常禮院博考舊典,修撰潁王聘納儀範,其故事非禮者,悉罷之。」詔禮院詳定。禮院奏:「開寶通禮親王納妃,有納採、問名、納吉、納成、請期、親迎、同牢之禮,國朝未嘗用,今檢到國朝會要皇親婚會禮物數,請如會要故事。」從之。 |
41 | 三月丁巳,賜髃臣御筵於諸園苑。 |
42 | 己未,彗星晨見於壁二八,長七尺許。本紀在庚申,今從實錄及本志。案宋史作晨見於室。 |
43 | 辛酉,起居舍人同知諫院傅堯俞、侍御史趙鼎趙瞻自契丹使歸,以嘗與呂誨言濮王事,家居待罪。而堯俞辭新除侍御史知雜事告牒不受二九,稽首上前曰:「臣初建言在誨前,今誨等逐而臣獨進,不敢就職。」上數諭留堯俞等,堯俞等終求去,乃以堯俞知和州、鼎通判淄州、瞻通判汾州。瞻初以接伴契丹使對延和殿,謂上曰:「陛下為仁宗子,而濮王稱皇考,非典禮。」上曰:「卿嘗見朕欲以皇考事濮王乎?」瞻曰:「此大臣之議,陛下未嘗自言也。」上曰:「此中書過議耳!」瞻因請宣諭中書,上曰:「朕意已決,亦無庸宣諭也。」請宣諭中書,據傅堯俞、範祖禹所為瞻墓志、神道碑。 |
44 | 司馬光言:「比蒙聖恩,宣諭濮王稱親事云:『此字朕本不欲稱三○,假使只稱濮王與仙游縣君,有何不可?』臣乃知陛下至公,初無過厚於私親之意,直為政府所誤三一,以致外議紛紛,必謂旦夕下詔罷去親名三二,其已出台官,當別有除改,見在台官亦優加撫諭,使之就職。今忽聞傅堯俞等三人相繼皆出,中外之人,無不驚愕。此蓋政府欲閉塞來者,使皆不敢言,然後得專秉大權,逞其匤臆。臣竊惟陛下春秋方壯,聖性欽明,而今日獨取拒諫之名,受孤恩之謗三三,違天下之望,失人主之權,止於遂政府數人很心而已。不知於陛下有何所利而為之?臣不勝區區,深為陛下痛惜。伏望陛下勿複詢於政府,特發宸斷,召還堯俞等,下詔更不稱親,如此則可以立使天下憤懣之氣化為歡欣,誹謗之語更為謳歌矣。」不從。光遂奏請與堯俞等同責,且居家待罪。又奏:「陛下即位之年,臣已曾上疏預戒追尊之事。及過仁宗大祥,臣即與堯俞詣政府,白以為人後者不得顧私親之義。當兩制、禮官共詳定時三四,臣又獨為觽人手撰奏章三五。若治其罪,臣當為首。其呂誨等系後來論列,既蒙譴逐,如臣者豈能容恕三六?縱陛下至仁,特加保庇,臣能不愧於心乎?」有詔促光赴經筵供職。光又奏:「臣與傅堯俞等七人同為台諫官,共論典禮,凡堯俞等所坐,臣大約皆曾犯之三七。今堯俞等六人盡已外補,獨臣一人尚留闕下,使天下之人皆謂臣始則倡率觽人,共為正論,終則顧惜祿位,苟免刑章。臣雖至愚,粗惜名節,受此指目,何以為人?非徒如是而已,又使譏謗上流,謂國家行法有所偏頗三八。臣是用晝則忘餐,夕則忘寢,入則愧朝廷之士,出則臱道路之人,藐然一身,措之無地。伏望聖慈曲垂矜察,依臣前奏,早賜降黜。」凡四奏,卒不從。 |
45 | 御史中丞彭思永上疏請正典禮,召還言事者,因自求罷。不許。思永以去年十月為中丞,方呂誨等爭論典禮,思永不應默。誨等既斥逐,而思永居位如故,則思永雖言之,必不力。本傳云:思永乞召還斥逐者六人及自求罷三九,今且附見,當考。又御史台記云:台僚以濮議俱已被黜四○,思永媕阿,不一言營救,議者醜之。案宋史載思永上疏極論濮王稱親之議,英宗感其切至,垂欲施行,而政府持之甚力,卒不果。據此,則不得謂媕阿不一言矣。 |
46 | 壬戌,屯田員外郎、簽書江寧節度判官事孫昌齡為殿中侍御史,太常博士、監永豐倉郭源明為監察御史裏行。甲子,都官員外郎黃照為侍御史,太常博士蔣之奇為監察御史裏行。初,命王圭等舉官,已除昌齡及源明,而尚闕兩員。中書以圭等前所舉都官員外郎孔宗翰等七名進,而照中選。上又特批之奇與御史。歐陽修素厚之奇,之奇前舉制策不入等,嘗詣修盛言追崇濮王為是,深非範百祿所對,修因力薦之。既與照並命,之奇入對,上面諭曰:「朕鄉覽卿所對策甚善,而有司誤遺,故親有是除。」昌齡,晉陵人。照,江陵人。源明,勸子。之奇,宜興人,堂從子。宗翰,道輔子也。 |
47 | 是日,納故宰相向敏中孫女為皇子潁王婦,封安國夫人。先是,禁中遣使泛至諸臣之家為王擇配,記室韓維奏:「王孝友聰明,動履法度,方向經學,以觀成德。今卜姓授室,其系尤重,宜歷選勛望之家,精揀淑哲之媛,考古納採問名之義,以禮成之,不宜苟取色而已。」封安國夫人在辛未日,今並書。 |
48 | 庚午,以彗出,避正殿、減常膳。上對樞臣,以彗為憂,胡宿請備邊。呂公弼曰:「彗非小變,不可不懼。陛下宜側身修德,以祇天戒,臣恐患不在邊也。」公弼傳。 新除監察御史裏行郭源明奏免除命,乞追還呂誨等。詔聽源明免,以告牒納中書。 |
49 | 辛未,手詔曰:「朕近奉皇太后慈旨,濮王令朕稱親,仍有追崇之命。朕惟漢史,宣帝本生父稱曰親,又諡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既有典故,遂遵慈訓,而不敢當追崇之典。朕又以上承仁考廟社之重,義不得兼奉私親,故但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世襲濮國,自主祭祀。遠嫌有別,蓋欲為萬世法,豈皆權宜之舉哉?而台官呂誨等,始者專執合稱皇伯追封大國之義,朕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考前世,並無典據,追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向自罷議之後,而誨等奏促不已,忿其未行,乃引漢哀帝去恭皇定陶之號,立廟京師,干亂正統之事,皆朝廷未嘗議及者,歷加誣詆,自比師丹,意欲搖動人情,眩惑觽聽,以至封還誥敕,擅不赴台,明繳留中之奏於中書,錄傳訕上之文於都下。暨手詔之出,誨等則以稱親立廟皆為不當。朕覽誨等前疏,亦雲生育之恩,禮宜追厚,俟祥禫既畢,然後講求典禮,褒崇本親。今乃反以稱親為非,前後之言,自相抵牾。傅堯俞等不顧義理,更相唱和,既撓權而示觽,複歸過以取名。朕姑務含容,屈於明憲,止命各以本官補外。尚慮搢紳之間,士民之觽,不詳本末,但惑傳聞,欲釋髃疑,理當申諭。宜令中書門下俾御史台出榜朝堂,及進奏院遍牒告示,庶知朕意。」 |
50 | 命左諫議大夫、天章閣待制兼侍講李受赴諫院供職。 癸酉,詔曰:「去秋以來,雨潦為沴,撫存賙濟,甫臻和平。今星躔生變,咎徵昭灼,撫躬以思,惄焉如疾。天威震動,戒在眇躬,洗心自新,宜自朕始。故避殿徹膳,夙夜惕厲。永惟四海之內,獄訟噃煩,調役頻冗,與夫鰥寡孤獨死亡貧苦,甚可傷也。轉運使、提點刑獄分行省察而矜恤之,利病大者悉以聞。庶仁恩家至,副朕寅畏之心焉。」 辛巳,彗昏見於昴,如太白,長丈有五尺。案宋史作晨見於昴。 |
51 | 壬午,孛于畢,如月。武康節度使、知相州李端願上疏論政事,驛召賜對。端願曰:「彗所以除舊布新也,今官冗士偽,費廣兵驕,非大更張不可塞異,如或不然,安知不有大掃除者乎?」 |
52 | 注 釋 |
53 | 一稱引周公霍光「霍光」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上補。 |
54 | 二首忤修意「意」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備要卷一七補。 |
55 | 三武安節度使程戡卒張方平樂全集卷三六程戡神道碑銘及宋史卷二九二程戡傳,「武安」俱作「安武」。又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卷一六八職官志均作「武安」,似以原刊為是。 四欲以其屬叛「叛」下原衍一「者」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二程戡傳刪。 五至澄城「澄」原作「鄧」,據樂全集卷三六程戡神道碑銘改。 |
56 | 六回三代恩以授男女疑「回」為「因」之誤字。 |
57 | 七不肯仕「仕」原作「任」,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
58 | 八乞加超用「超」,宋本、宋撮要本均作「顯」。 |
59 | 九為其父母報「報」原作「服」,據儀禮喪服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三札子一首改。 |
60 | 一○報者齊衰期也「報者」二字原脫,據同上札子補。 |
61 | 一一為人後者此四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札子補。 |
62 | 一二皆主人事「主人」原作「人主」,據同上札子乙正。 |
63 | 一三故自古聖王「王」原作「人」,據同上札子改。 |
64 | 一四其後改皇考按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札子,「改」字下均有「親稱」二字。 |
65 | 一五言事者云云「者」字原脫,據同上札子補。 |
66 | 一六遂以為欲加非禮干亂統紀「欲加」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札子補。 一七為本生父母齊衰期「期」字原脫,據同上札子及下文補。 |
67 | 一八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父」下原衍「母」字,據同上札子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刪。 一九臣願陛下霈然下詔「霈」原作「渙」,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札子改。 |
68 | 二○執政乃相與密議「密」原作「審」,據同上二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宋史全文卷一○上改。 |
69 | 二一加於濮王而祭之「而」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五論安懿皇札子補。 二二是以兄孫遙繼祖統「遙」原作「還」,據同上二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改。 |
70 | 二三即園立廟「園」原作「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備要卷一七改。 |
71 | 二四以期至當「期」原作「明」,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
72 | 二五全襲定陶之事「全」原作「令」,據同上二本改。 |
73 | 二六蘇利涉「涉」原作「陟」,據同上二本及宋史卷四六八蘇利涉傳改。下同。 |
74 | 二七不是過矣「是」,同上二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五留呂誨等札子均作「足」。 |
75 | 二八彗星晨見於壁「壁」原作「璧」,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上改。 |
76 | 二九而堯俞辭新除侍御史知雜事告牒不受「辭」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
77 | 三○此字朕本不欲稱「本」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五留傅堯俞等札子補。 |
78 | 三一直為政府所誤「直」原作「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二書改。 三二必謂旦夕下詔罷去親名「謂」原作「欲」,據同上二本及同上二書改。 |
79 | 三三受孤恩之謗「孤」原作「辜」,據同上二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五留傅堯俞等札子改。 三四當兩制禮官共詳定時「定」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五居家第三札子補。 |
80 | 三五臣又獨為觽人手撰奏章「章」,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二書均作「草」。 |
81 | 三六如臣者豈能容恕「能」,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二書均作「宜」。 三七臣大約皆曾犯之「皆」原作「昔」,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五居家第四札子改。 |
82 | 三八謂國家行法有所偏頗「行」原作「刑」,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
83 | 三九思永乞召還斥逐者六人及自求罷「召」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五濮議補。 四○台僚以濮議俱已被黜「以」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