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河南通志巻十三 |
3 | 河防二 |
4 | 河防考》 |
5 | 周定王五年,河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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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秦始皇二十二年,王賁攻魏,引河溝灌大梁,大梁城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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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漢文帝十二年十二月,河決東郡。武帝元光三年春,河徙頓丘。 |
10 | 夏,復決濮陽瓠子,注鉅野,泛淮、泗,漫郡十六,發卒十萬,塞之復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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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元封二年四月,塞瓠子決口。 |
13 | 成帝建始四年秋,大水,河決東郡金隄 |
14 | 鴻嘉四年,患底柱隘,遣楊焉鐫廣之,河大溢。 |
15 | 綏和二年,哀帝即位,領河隄使,平當言:「宜博求能浚川疏河者,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部刺史、三輔、三河、𢎞農、太守舉吏明能者,莫有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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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明帝永平十二年四月,詔修汴渠,遣王景與匠作謁者王呉督工自滎陽至千乘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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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永平十三年四月,汴渠成 |
20 | 安帝元初二年正月,詔修理西門。豹所分漳水為支渠,以溉民田。 |
21 | 順帝陽嘉三年,詔自汴河口以東,緣河積石為堰,堰成,刻石記之。 |
22 | 晉武帝泰始七年六月,大霖雨,河、洛、伊、沁皆溢。隋煬帝大業元年,開通濟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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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大業四年,開永濟渠,引沁水南達於河。 |
25 | 唐高祖武德七年,治中雲得臣自龍門引河,溉田六十餘頃。 |
26 | 太宗貞觀十一年九月,河溢,壞陜州河北縣,毀河陽中潬,幸白司馬坂觀之,賜瀕河遭水家粟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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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是年,洛水溢。 |
29 | 高宗永淳二年七月,河溢,壞河陽橋。武后如意元年八月,河溢,壞河陽縣。聖厯元年秋,黃河溢。 |
30 | 𤣥宗開元五年六月,鞏縣暴雨連月,山水泛溢,漂沒民舍七百餘家。 同日氾水溢,沒民人二百餘家。開元十年五月,伊汝水溢。 |
31 | 開元十有四年秋,大水,河南、河北尤甚,河及支川皆溢,懷、衞、鄭、滑人皆巢居舟居。 |
32 | 八月,河決衞州。 |
33 | 開元二十九年七月,洛水溢。代宗大厯十二年秋,大雨,河溢河南平,地深五尺。憲宗元和八年十二月,河溢,浸滑州羊馬城之半,滑州薛平、魏博田洪正,徵役萬人,於黎陽界開古黃河道,南北長十四里,東西濶六十步,經黎陽山,東㑹於古瀆,名曰新河,自是滑人無水患。 |
34 | 文宗開成三年夏,河決浸鄭、滑外城。昭宗大順二年二月,河陽河溢,壞人廬舍。乾寧三年四月,河圮於滑州,朱全忠決其堤,因為二河,散漫千餘里。 |
35 | 梁末帝龍德三年,段凝以唐兵漸逼,乃自酸棗決河,東注於鄆,以限唐兵,謂之「䕶駕水」,決口日大,屢為曹、濮患。 |
36 |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八月,河溢。同光三年,詔平盧節度使符習治酸棗遙堤,以禦決河。 |
37 | 明宗天成四年十二月,修治河北岸,自酸棗至濮州,廣隄防一丈五尺,東西二百里。 |
38 | 晉高祖天福六年九月,滑州河決。十月,河決滑、濮、鄆、澶諸州,詔所在發舟救民。天福七年三月,歸德軍節度使安彥威塞決河於滑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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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出帝開運元年六月,河決滑州,環梁山,入於汶濟。 |
41 | 開運三年六月,河決魚池。 |
42 | 九月,河決澶、滑、懷州。 |
43 | 十月,河決衞州,又河決原武。隱帝乾祐元年四月,河決原武。六月,河決滑州魚池。 |
44 | 乾祐三年六月,河決原武。周太祖廣順二年十二月,河決鄭、滑,王峻請自行視修塞之。 |
45 | 世宗顯德元年,遣使分塞決河。十一月,河堤成。 |
46 | 顯德二年,謀伐唐,因浚儀故堤疏導之,東至泗上。顯德四年,疏汴水入五丈河。 |
47 | 顯德五年,疏汴水達於淮。 |
48 | 宋太祖乾德元年正月,修畿內河堤。乾德三年七月,河決開封府,溢陽武,河中府、孟州並河水漲。孟州壞中潬城、軍營、民舍數百區,又壞堤岸石,又溢於鄆州,壞民田。詔發兵治之。 |
49 | 乾德四年七月,河水壞滎澤河南北堤岸。八月,滑州河決,壞靈河縣大堤。詔殿前都指揮使韓重贇、馬步軍都軍頭王廷義督士卒丁夫數萬人治之,被泛者蠲其秋租。 |
50 | 乾德五年正月,以河堤屢決,分遣使行視,發畿內丁夫繕治,自是嵗以為常,以正月首事季春而畢。詔以開封大名府、鄆澶滑孟濮齊淄滄棣濱德博懷衞鄭等州長史,并兼本州河隄使,蓋以謹力役而重水患也。 |
51 | 八月,河溢入衞州城,民溺死者數百。開寶元年六月,河溢,壞民田、廬舍。開寶三年正月,増河隄。 |
52 | 十二月,復増河堤。 |
53 | 開寶四年六月,河決原武。汴決穀熟。七月,汴決宋城。 |
54 | 開寶五年正月,詔:「縁河州縣委長吏課民種榆栁及土地所宜木,仍按户籍高下,定為五等,第一等嵗樹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遞減十本,民欲廣樹藝者,聴其孤寡惸獨者免」。 |
55 | 三月,詔曰:「河渠潰決,屢為民害,故署使職以總領焉,宜委官聯佐治其事。自今開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員,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闕員,即以本州官充」。 |
56 | 五月,河大決陽武及濮陽,詔發諸州兵及丁夫凡五萬人,遣潁州團練使曹翰䕶其役,謂曰「朕焚香告天,若天災流行,願在朕躬,勿延於民」翰至河上,親督工役,未幾,決塞。 |
57 | 六月,詔曰:「凡縉紳多士,草澤之倫,有素習河渠之書,深知疏導之䇿者,許詣闕上書,附驛條奏。朕當親覽,用其所長,勉副詢求,當示甄奬」。有東魯逸人田,告纂《禹元經》十二篇」。帝聞之,詔至闕下,詢以治水之道,善其言,將授以官,以親老固辭,從之。八月,河溢衞州。 |
58 | 開寶六年正月,河決獲嘉縣。開寶七年六月,河溢安陽縣,壞民居。開寶八年,河決頓丘。 |
59 |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六月,孟州河溢,壞溫縣堤七十餘步,壞滎澤縣寧王村堤三十餘步。 |
60 | 七月,河決孟州之溫縣,鄭州之滎澤、澶州之頓丘,皆發緣河之丁夫塞之。又遣大將軍李崇矩行視水勢堤岸之缺而亟繕之,被災者悉蠲其租。太平興國三年正月,命使十七人分治黃河堤,以備水患。 |
61 | 五月,懷州河決獲嘉縣北注。是年夏,河決滎陽,詔翟守素發鄭之丁夫千五百人,與卒千人領䕶塞之。 |
62 | 十月,滑州靈河縣塞復決,命西上閤門使郭守文發卒塞之。 |
63 | 太平興國四年八月,宋州河決宋城縣。九月,衞州河決汲縣,壞新場堤。 |
64 | 太平興國五年,河決懷州。太平興國六年,滑州治防河,材葦未具,命南作坊副使李神佑馳往垣曲,伐薪蒸四百萬以濟其用。太平興國七年十月,河決懷州武陟縣,害民田。太平興國八年五月,河大決滑州韓村,泛澶、濮、曹、濟諸州民田,東南流至彭城界,入於淮。十二月,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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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六月,陜州河漲,壞浮梁。 |
67 | 是年,自夏及秋,開封、浚儀、酸棗、陽武、封丘、長垣、中牟、尉氏、襄邑、雍邱等縣河水溢,害民田。 |
68 | 太平興國九年春,河復決滑州之房村,帝不忍困民,發卒五萬,以侍衛步軍都指揮使田重進領其役。又命學士宋白以太牢加璧祭白馬津。河既塞,作《河平歌》以賜近臣,蠲被災州縣田租。 |
69 | 八月,孟州河漲,壞民田。命御史索湘、戶部推官元玘同按行。 |
70 | 淳化元年,孟州河漲。 |
71 | 淳化二年三月,詔:「長吏以下及巡河主埽使臣,經度行視河堤,勿致壞隳,違者當寘於法。 |
72 | 是年閏月,河水溢。 |
73 | 四月,河水溢。 |
74 | 六月,河水、汴水溢。又陜州河漲,壞大堤,又河溢於浚儀縣,壞民堤。上親臨督衛士塞之,又決於宋城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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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淳化四年十月,巡河供奉官梁睿上言:「滑州土脈疏岸善隤,故每嵗河決南岸,請於迎陽驛鑿渠引水,凡四十里至黎陽合大河,以防暴漲」。許之。淳化五年正月,滑州新渠成,帝又命羅州刺史杜彥鈞率兵大鑿河開渠,自韓村埽至州西鐡狗廟凡十五里,復合於河,以分水勢。 |
77 | 至道二年閏七月,陜州河漲。真宗咸平三年,詔:「緣河官吏雖秩滿,須水落受代,知州、通判兩月一巡堤,縣令、佐迭巡堤防,轉運使勿委以他職」。又申嚴盜伐河上榆栁之禁。 |
78 | 大中祥符四年九月,河溢於孟州溫縣。大中祥符八年,京西轉運使陳堯佐議開滑州小河以分水勢,遣使視利害以聞。及還,請規度自三迎楊村北治之,復開□河於上游,以泄其壅溢。詔可。 |
79 | 天禧元年,河決滑州,大興力役。天禧三年六月,滑州河溢城西北天臺山旁,俄復潰於城西南,岸摧七百步,漫浸州城,歴澶、濮、曹、鄆,注梁山泊,又合清水、古汴渠,東入於淮,州邑罹患者三十二。即遣使賦諸州薪石、楗橛、芟竹之數千六百萬,發兵夫九萬人治之。 |
80 | 天禧四年二月,滑州決河塞 |
81 | 六月望,河復決天臺,下走衛南,浮徐、濟,害如三年而益甚。帝慮殫困民力,詔京東西、河北路經水災州軍,勿復科調丁夫。其守扞隄防役兵,仍令長吏存恤而番休之。 |
82 | 天禧五年正月,知滑州陳堯佐以西北水壞,城無外禦,築大堤,又疊埽,於城北䕶州,中居民,又就鑿橫木,下垂木數條,置水傍以䕶岸,謂之木龍」,復并舊河開支流,以分殺水勢,民德之,呼其堤為陳公堤,有詔嘉奬。 |
83 | 仁宗天聖元年五月,命魯宗道按視滑州決河。八月,募民輸芟塞滑決河。 |
84 | 是年,以滑州決河未塞,詔募京東、河北、陜西、淮南民輸薪芻,調兵伐瀕河榆栁,賙溺死之家。 |
85 | 天聖二年,遣使詣滑衛,行視河勢。 |
86 | 天聖五年七月,發丁夫三萬八千、卒二萬一千、緡錢五十萬,塞滑州河決。十月,河平塞決時限,轉運使五日一奏河事塞。河成,以其近天臺山麓,名曰天臺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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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十二月,濬魚池埽減水河。天聖八年,詔河北轉運司計塞河之備。良山令陳曜請疏鄆、滑界糜丘河以分水勢,遂遣使行視遙堤。 |
89 | 康定元年九月,滑州大河泛溢,壞民廬舍。慶厯元年,詔權停修決河河,久不塞,議開分水河以殺其暴,未興工而河流自分。有司以聞,遣使特祀之。 |
90 | 皇祐元年,河溢魚池埽且決,知滑州陳希亮悉召河上使者,發兵捍之。 |
91 | 嘉祐三年七月,廣濟河溢,原武縣河決,遣官行視,賑被水害者。 |
92 | 十一月,罷都水監河渠司。嘉祐八年秋,大水,毁河陽中潬 |
93 | 神宗熈寧四年二月,詔増漳河等役兵。十月,河溢衞州王供,時新堤凡六埽而決者三。熈寧六年四月,有選人李公義獻鐵龍爪揚泥車法以濬河,其法以鐵為爪形,以繩繫舟尾而沈之水,篙工急櫂,乗流相繼而下,一再過,水已深數尺,宦官黃懷信以為可用,而患其太輕,王安石令懷信公義同議増損,乃別製濬川杷,以巨木長八尺,齒長二尺,列於木下如杷狀,以石壓之,兩傍繫大繩,兩端矴大船,相距八十步,各用滑車絞之,去來攪蕩泥沙,已又移船别濬,或謂水深則杷不能及底,水淺則齒碍泥沙,曳之不動,卒乃反齒向上而曳之,文彥博言:「河非杷可濬,雖天下至愚之人皆知無益,臣不敢雷同罔上」。帝不悅,使知制誥熊本等行視,如彥博言,而都水丞范子淵力言熊本等見安石罷,意彥博復相,故附㑹其說,蔡確亦論本奉使無狀,本等皆得罪,獨彥博勿問。熈寧十年五月,滎澤河堤急,詔判都水監俞光往治之。 |
94 | 七月,河復溢衞州王倛埽及汲縣上下埽,懷州黃沁、滑州韓村,遂大決於澶州曹村。澶淵北流,斷絶河道南徙,東滙於梁山張澤濼,分為二𣲖,一合南清河入於淮,一合北清河入於海。凡灌縣郡四十五,而濮、齊、鄆、徐尤甚,遣使修閉。 |
95 | 八月,又決鄭州滎澤。 |
96 | 元豐五年八月,河決鄭州原武埽,溢入利津、陽武溝、刁馬河,歸梁山濼。詔曰:「原武決口已引奪大河四分以上,不大治之,將貽朝廷巨憂。其輟修汴河堤岸司兵五千,併力修築」。至十二月塞。 |
97 | 九月,滑州河水溢。 |
98 | 是年秋,相州漳河決,溺臨漳縣居民。又滏河水泛濫臨漳縣斛律口決,壞官私廬舍,傷田稼。 |
99 | 十月,洛口廣武埽大河水漲塌岸,壞下牐斗門,詔都水監速䕶之。 |
100 | 元豐七年七月,命䕶陽武埽 |
101 | 哲宗元祐八年七月,廣武埽危急,詔王宗望亟往救䕶。 |
102 | 紹聖元年十二月,漳河決,令計置堙塞。元符三年正月,中書舍人張商英獻治河五䇿:一曰行古沙河口。二曰復平恩四埽。三曰引大河自古漳河、浮河入海。四曰築御河西堤,而開東堤之積。五曰開木門口,泄徒駭河東流,大要欲隨地勢疏濬入海耳。 |
103 | 四月,河決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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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修蘇村西堤 |
106 | 崇寧二年,河決內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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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崇寧四年二月,工部言:「乞修蘇村等處運糧河堤為正堤,以支漲水,較修棄堤直堤,可減工四十四萬、料七十一萬有竒」。從之。 |
109 | 崇寧五年二月,詔滑州繫浮橋於北岸,仍築城壘,置官兵䕶之。 |
110 | 八月,葺陽武副堤。 |
111 | 大觀元年二月,詔於陽武上埽第五鋪開修直河至第十五鋪,以分水勢。 |
112 | 大觀三年八月,詔沈純誠開兎源河。 |
113 | 政和四年十一月,都水使者孟昌齡獻議導河大伾,可置永逺浮橋。 |
114 | 。政和五年,置提舉修繫永橋所,又詔店山至大伾山浮橋屬濬州者,賜名天成橋。大伾山至汶子山浮橋屬滑州者,賜名「聖功磨崖」以刻之。孟昌齡遷工部侍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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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政和七年六月,都水使者孟揚言:「舊河陽南、北兩河分流立中潬,繫浮梁。頃緣北河淤澱,水不通行,止於南河修繫一橋,河頃窄狹,水勢沖激,每遇漲水,多致損壞。欲開修北河,如舊修繫南北兩橋」。從之。 |
117 | 重和元年三月,詔滑州、濬州界萬年堤,全藉林木固䕶堤岸,其廣行種植,以壯地勢。 |
118 | 五月,詔:「孟州河陽縣第一埽,自春以來,河勢湍猛,浸嚙民田,迫近州城,其令都水使者同漕臣河陽守臣固䕶」。 |
119 | 是秋,兩廣武埽危急,詔內侍王仍相度措置。宣和元年十有二月,兎源渠成。 |
120 | 宣和三年十一月,水壞天成、聖功、兩橋,官吏行罰有差。 |
121 |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御史許翰言:「孟昌齡、孟揚、孟揆父子相繼領職二十年,過惡山積,妄設隄防之功,多張稍樁之數,聚歛金帛,交結權要,內侍王仍為之奥主,建三山之䇿,為行路之觀,漂沒生靈,無慮萬計。所辟官吏,計金敘績,富商大賈,爭注名牒,身不在公,遙分爵賞,每興一役,乾沒無數。若不先誅竄昌齡父子,無以詔示天下。望籍其姦賍,以正典刑」。詔並落職。 |
122 | 靖康間,陳畱河決四十餘日,漕輸不通,京師大恐。開封尹宗澤命判都水監陳求道治之。七日,河復故道。 |
123 | 金世宗大定初,沿河上下設二十五埽,六在河南,十九在河北,設官置屬,以主其事。 |
124 | 大定十一年,河決王村,南京孟衞州界多被其害。大定十二年正月,尚書省奏:「檢視官言,水東南行,其勢甚大,至河陰廣武山循河而東,至原武、陽武、東明等縣,孟、衞等州,増築堤岸,日役夫萬二千,期以六十日畢。 |
125 | 大定十三年三月,尚書省請修孟津、滎澤、崇福埽堤,以備水患,上乃命雄武八埽並以類從事。大定十七年七月,大雨,河決白溝,詔増修河堤。 |
126 | 大定二十年,河決衞州及延津、京東埽,瀰漫至於歸德,詔自衞州埽下接歸德府南北兩岸,増築堤以捍湍怒,遂於歸德府剏設巡河官一員,埽兵二百人,凡役夫之地,與免今年稅賦。 |
127 | 大定二十一年,以河移故道,命築堤以備大定。二十六年八月,河決衞州堤,壞其城 |
128 | 是年,徙衞州胙城縣。 |
129 | 是年設都巡河官六員,分任河務、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津,五埽則兼汴河事,黃汴都巡河官蒞之。懷津、孟津、孟州及城北四埽則兼沁水事,黃沁都巡河官蒞之。崇福上下衞南壩上四埽屬衞南巡河官,武城、白馬、書城、敎城四埽屬濟滑都巡河官,東明、西佳、孟華、浚城四埽屬曹甸都巡河官。定陶、濟北、寒山、金山四埽屬曹濟都巡河官。又特設崇樞上下埽都巡河官兼石橋使一員。凡巡河官皆水監亷,舉總統埽兵萬二千人,嵗薪百一十一萬三千餘束,草百八十三萬七百餘束,樁杙之木不與焉。此備河之恒制也。 |
130 | 十月,諭宰臣曰:「聞宋時河防一步置一人,可添設河防兵數」。 |
131 |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御史臺言:「自來沿河州縣官,坐視管內河防決壞,慢不介意。若令沿河京府州縣長貳官皆與名銜管勾河防事,如任內規措,有方能禦大患,或守䕶不謹,以致疎虞,臨時奏聞,以議賞罰」。從之。 |
132 | 大定二十八年,以衞州為河所壞,増築蘇門以徙州治。及水退,民不樂遷,命大理少卿康元弼按視,還言治故城便,遂弗遷。 |
133 | 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工部言:「營築河堤,用工六百八萬餘,就用埽兵軍夫外,有四百三十餘萬工,當用民夫」。遂詔命去役所五百里州府差雇,其不差夫之地,均徵雇錢,驗物力科之,每工錢百五十文外,日支官錢五十文,米升半,仍命彰化節度使內族裔、都水少監大齡壽提控五百人,往來彈壓。章宗明昌元年正月,尚書省言:「自今凡興工役,先量負土逺近,増築高卑,定功立限,牓諭使人先知,無令増加力役,并河防所用物色,委都水監每嵗於八月前,先拘籍舊貯物外實闕之數,及次年春工多寡,移報轉運司計置,於冬三月分限輸納。如水勢不常,夏秋暴漲危急,則於相隣埽分防備之物,用之不足,復於所近州縣和買,然復慮人户道途泥淖,艱於運納,止依税內科折,他物,更為増價,當官支付,違者並論如律,仍令所屬提刑司正官一員監視體究」。制可之。 |
134 | 明昌四年六月,河決衞州,魏清、滄皆被害。明昌五年八月,河決陽武故堤,歴延津封丘 |
135 | 明昌六年,詔修新河石岸十四里有竒。 |
136 | 承安元年七月,敕:「自今沿河州縣官,雖部除者,皆勿令闕員。 |
137 | 宣宗貞祐四年三月,延州刺史烏蘇克實克言:「近世河離故道,自衞東南而流,由徐、邳入海,以此河南之地為狹。臣以為新鄉縣西河水可決使東北,其南有舊堤,水不能溢,行五十餘里,與清河合,則由濬州、大名、觀州、清州栁口入海,此河之故道也,皆有舊堤,補其缺罅足矣。如此則山東、大名等路皆在河南,而河北諸郡亦得其半,退足以為禦備之計,進足以壯恢復之基」。又言:「南岸居民,既以籍其河夫修堰營戍,又使轉輸芻糧、夏秋租稅,乞減其稍緩者,以寛民力」。事下宰臣,以為河流東南舊矣,一旦決之,恐故道不容,此甚不可但量減南岸居民之賦役。 |
138 | |
139 | 元世祖至元九年七月,衞輝路新鄉縣廣盈倉南河北岸決,委都水監丞馬良弼與本路官同相視,併力修完之。 |
140 | 九月,南陽、懷孟、衞輝、新鄉等郡淫雨,河水並溢,圮田廬,害稼。 |
141 | 至元二十年六月,太原、懷孟、河南等路沁河水溢,壞民田。衞輝路清河溢,損稼。南陽府唐、鄧、裕、嵩四州河水溢,損稼。 |
142 | 至元二十二年秋,南京、彰德、大名、河間、順德、濟南等路河水,壞田三千頃。 |
143 | 至元二十三年,河決開封、祥符、陳留、杞、太康、通許、鄢陵、扶溝、洧川、尉氏、陽武、延津、中牟、原武、睢州十五處,調南京民夫二十萬四千三百餘人,分築隄防。 |
144 |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汴梁河水溢,役夫修完故堤。至元二十五年五月,汴梁大霖雨,河決襄邑,漂麥禾。又河決汴渠,太康、通、許、杞三縣,陳、潁二州皆被害。 |
145 | 六月,霖雨。睢州河溢,害稼,免其租。又以考城、陳留、通許、杞、太康各縣河溢,蠲其租。 |
146 | 十二月,太康、汴梁二路河溢,害稼。是年,汴梁路陽武縣諸處河決二十二所,漂蕩麥禾房舍,委宣慰使督本路差夫修治。 |
147 | |
148 | 至元二十七年六月,河溢太康縣,沒民田。八月,沁水溢,害民田,俱免其租。 |
149 | 十一月,河決祥符縣義唐灣,太康、通許二縣,陳、潁二州大被患。 |
150 | |
151 | 成宗元貞二年九月,河決把、封邱、祥符、寧陵、襄邑五縣。 |
152 | 十月,河決開封。 |
153 | 大德元年三月,歸德睢州,襄邑、寧陵、鹿邑,開封、許州、臨潁、郾城、太康、扶溝、陳留、杞等縣河水大溢,漂沒田廬。 |
154 | 五月,河決汴梁,發民三萬餘人塞之。又漳河溢,損民禾稼。 |
155 | 七月,河決杞縣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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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大德二年六月,河復決蒲口,凡九十六所,泛溢汴梁、歸德二郡,大名、東昌、平濼等路水。 |
159 | 七月,大雨,河決,壞隄防,漂沒歸德數縣禾稼、廬舍,免其田租一年。遣尚書諾海、御史劉賡等塞之,自蒲口首事,凡築九十六所。 |
160 | 大德三年五月,河決蒲口等處,浸歸德府數郡,遣官修築七堤二十五處,共長三萬九千九十二歩。大德八年正月,自滎澤至睢州,築堤防十有八所。五月,河溢祥符、太康、陽武,獲嘉、濬、滑。 |
161 | 大德九年六月,汴梁陽武縣思齊口河決。八月,歸德府寧陵、陳留、通許、扶溝、太康、杞縣河溢。七月,陳州之西華河溢。 |
162 | 八月,歸德府、陳州河溢。 |
163 | 大德十年正月,發河南民十萬築河防。武宗至大元年七月,皇子和實拉請立總管府,領提舉司四,括河南歸德、汝寧等府境內瀕河荒地約六萬餘頃,歳收其租,令河南省臣高興主其事。中書省言:「瀕河之地,出沒無常,遇有退灘,則為之主。先是,有伊埒瑪哈者,妄稱省括地蠶食,其民以有主之田俱為荒地,所至騷動,有高榮等六百人訴於都省,追其驛劵,方議罪遇赦獲免,乃獻其地於皇子,且河南連嵗凶荒,人被水害,正在缺食,若從所請,設立官府,為害非細,帝曰:「安用多言?其止勿行」。至大二年七月,河決歸德府,又決汴梁之封邱。至大三年十一月,河北河南廉訪司言:「近嵗亳潁之民幸河北徙,有司不能逺慮,失於規畫,使陂濼悉為陸地,東至杞縣三汊口,播河為三,分殺河勢,蓋亦有年,往嵗歸德太康建言相次湮塞,南北二汊,遂使三河之水合而為一,下流既不通暢,自然上溢為災,由是觀之,是自奪分泄之利,故其上下決溢,至今莫除,即今水勢趨下,有復鉅野梁山之意,蓋河性遷徙無常,茍不為逺計預防,不出數年,曹濮濟鄆,䝉害必矣。為今之計,莫若於汴梁置都水分監,妙選廉幹,深知水利之人,專職其任,量員數,頻為巡視,謹其防䕶,可疏者疏之,可堙者堙之,可防者防之,職掌既耑,事功可立,其分監官吏,以十月往,與各處官司巡視,缺破,㑹計工物,督比年終完,來春分監新官至,則一一交割,然後代還,庶不相誤」。 |
164 | 仁宗皇慶元年五月,歸德府睢陽縣河溢。皇慶二年六月,河決陳、睢、亳三州,開封府、陳留等縣,沒民田廬。 |
165 | 延祐元年六月,河決鄭州。八月,河南等處行中書省言:「黃河涸露舊水泊汙池,多為勢家所據,忽遇泛溢,水無所歸,遂致為害。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擬差知水利都水監官,與行省廉訪司同相視,可以疏闢隄障,比至泛溢,先加修治,用力少而成功多。又汴梁路睢州諸處,決破河口數十內,開封小黃村月堤一道,都水分監修築障水堤堰,所擬不一,宜委各官親歴按驗。於是命官按視各官公議,今相視上自河陰下抵歸德,經夏水漲,甚於常年,以小黃口分洩之故,並無沖決,此其明驗也。若將小黃村河口閉塞,必移患隣郡,決上流南岸,則汴梁被害,決下流則山東可憂,事難兩全,當遺小就大。如免陳州差税賑其饑民,陳留、太康,通許被災之家,依例取勘賑恤,其小黃村河口仍舊通流外,據修築月堤并障水堤閉河口,别難擬議」。於是凡汴梁所轄州縣河堤,或已修築及當疏通與補築者,條列具備之。延祐二年六月,河決鄭州,壞汜水縣治。 |
166 | 延祐五年二月,修治汴梁䕶城堤,自二月十一日興工,至三月九日畢工。 |
167 | 延祐六年六月,河間路漳河水溢,壊民田。延祐七年七月,河決滎澤縣㙮海莊東堤十步餘,又決橫堤兩重數處,又決開封府蘇村及七里寺二處平章站馬赤及都水監官併工修築之。又決汴梁原武,浸灌諸縣。 |
168 | 英宗至治元年七月,彰德府臨漳縣漳水溢。至治二年正月,儀封縣河溢。 |
169 | 至治三年二月,修廣惠牐十有九所。泰定帝泰定元年五月,河溢汴梁樂利堤,詔發丁夫六萬四千人築之。 |
170 | 泰定二年二月,姚瑋以河水屢決,請立行都水監於汴梁,仿古法備捍,乃命瀕河州縣正官皆兼知河防事。 |
171 | 五月,河溢汴梁,被災者十有五縣。七月,河決睢州。 |
172 | 八月,汲縣河溢。 |
173 | 泰定三年二月,歸德屬縣河決,嵗大饑,賑之。秋七月,河決鄭州陽武縣,漂民舍萬六千五百家,賑之。 |
174 | 泰定四年六月,汴梁路河決。八月,扶溝、蘭陽二縣河溢,漂民居一千九百餘家。虞城縣河溢傷稼。 |
175 | 十二月,夏邑縣河溢。 |
176 | 致和元年三月,河溢虞城、碭山二縣。文宗至順二年六月,彰德府屬縣漳水溢。至順三年五月,睢州、陳州、蘭陽、封邱諸縣河溢。至順四年六月,黃河大溢,河南水災。 |
177 | 順宗元統元年五月,陽武縣河溢,害稼。六月,黃河大溢,河南水災。 |
178 | 至元元年,河決封邱縣。 |
179 | 至元二年五月,黃河復於故道。至元三年六月,大雨,黃河溢蘭陽、尉氏、歸德府,淹沒人畜廬舍甚衆。 |
180 | 至正二年九月,歸德府睢陽縣因水患人饑,賑之。至正四年正月,河決汴梁。 |
181 | 十月,詔修黃河堤堰。 |
182 | 至正十一年四月,下詔中外,命賈魯以工部尚書為總治河防使,進秩二品,授以銀印,發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廬州等戍十有八翼軍,共民十五萬,軍二萬供役,一切從事大小軍民官,咸稟節度,便宜興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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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至正十一年七月,河決歸德府永城縣,壞黃陵岡岸。 |
187 | 至正十二年二月,修復黃陵岡岸河,復故道,因大赦。 |
188 | 至正十六年,河決鄭州河陰縣,官署民居盡廢。 |
189 | 河南通志巻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