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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一二》[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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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欽恤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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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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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穎達曰:「此經二句,舜之言也。舜既制此典刑,又陳典刑之義以敕天下百官,使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罰之事最須憂念之哉。憂念此刑恐有濫失,欲使得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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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曰:「多有人解恤字作寬恤之義,某之意不然,若作寬恤,如被殺者不令償命,死者何辜?大率是說,刑者民之司命,不可不謹,如斷者不可續,乃矜恤之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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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曰:「今之法家多惑於報應禍福之說,故多出人罪以求福報,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反得釋,是乃所以為惡耳,何福報之有?《書》所謂欽恤云者,正以詳審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倖免而無罪者不得濫刑也。今之法官惑於欽恤之說,以為當出人之罪而出其法,故凡罪之當殺者莫不多為可出之塗以俟奏裁,既云奏裁則大率減等,當斬者配、當配者徒、當徒者杖、當杖者笞,是乃賣弄條貫侮法而受賕者耳,何欽恤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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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帝舜之心無所不用其敬,而於刑尤加敬焉,故不徒曰欽而又曰哉者,贊歎之不已也,不止一言而再言之,所以明敬之不可不敬,以致其丁寧反複之意也。是敬也,蓋自帝堯欽明中來,帝舜居堯之位、體堯之心,於凡天下之事、天下之民,無有不敬謹者矣。若夫刑者,帝堯所付之,民不幸而入其中,肢體將於是乎殘、性命將於是乎殞,於此尤在所當敬謹者焉。是以敬而又敬,惓惓不已,惟刑之憂念耳。謂之惟者,顓顓乎此而不及乎他,切切乎此而無或間也。恤字蔡傳無解,朱子謂恤不是寬恤,然朱子之前孔氏《正義》已解為憂念,可謂得帝舜之心於千載之下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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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孝文帝禁網疏闊,選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太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措同之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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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文帝用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太省,幾至刑措。噫,文帝用一張釋之而幾致于刑措,三代以下稱仁厚之君必歸焉,《中庸》曰「為政在人」,取人以身蓋必有禁網疏闊之君,然後其臣敢以其罪之疑者而予民,故曰有是君則有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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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地節四年,詔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今繫者或以掠辜,若飢寒瘐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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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漢世人君,宣帝最為苛急,然猶下此詔,且謂繫者或以掠辜,若飢寒瘐死獄中,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者瘐死者所坐名、縣、爵里以為殿最。噫,居宮殿之中而思囹圄之苦,處清閒之地而念困阨之人,人君宅心如是,上天豈不祐之哉?漢去古不遠,所行多仁政,然當是時趙、蓋、韓、楊之不得其死,人皆歸咎于帝之苛急,及觀是年及元康四年念耆老之詔,則帝之心可知矣。有君如此,而於定國不能擴充其善心而引之當道,豈不可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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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時,楚王英以謀逆死,窮治楚獄累年,坐徙者甚眾。寒朗言其冤,帝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時天旱即大雨,馬后亦以為言,帝惻然感悟,夜起徬徨,由是多降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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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史言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達,斷獄得情,號居前代十二。夫人君為治貴於用得其人,臣之能即君之能也,政不必自己出也。明帝善刑理不足貴也,然能幽枉必達,及聞楚獄之冤夜起徬徨,則先王不忍人之仁也,是則可貴耳。人君苟存明帝夜起徬徨之心以恤刑獄,雖不必自善刑理,而能委任得人而不為左右之所蒙蔽,則幽枉無不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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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帝元和三年,詔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遠,一人犯罪,禁至三屬,莫得垂纓仕宦王朝,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請以前妖惡禁錮者一皆蠲除之,以明棄咎之路,但不得在宿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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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一人犯罪禁至三屬不得仕宦王朝,固非聖世罪人不孥之意,宋徽宗時有黨人子孫不許內仕之禁,其視章帝此詔有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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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於京城七里外,壙有磚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臣按:此亦唐人仁恕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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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親錄囚徒,縱死罪三百九十人歸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來,乃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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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曰:「信義加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太宗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責其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自歸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以知為恩德之致爾,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其來歸而赦之事偶一為之耳,若屢為之則殺人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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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寅曰:「罪既至死無可赦者,此三百九十人者其間寧無殺人償死者乎,而赦之何?被殺者之不幸而蒙赦者之幸也,況既得一年之期,必嘗相約以如期而集則可免死,太宗悅其信服而忘其刑赦之頗也,然不敢違逸而皆至,情則可矜矣,要之,始者縱之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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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刑者天討有罪之具,人君承天以行刑,無罪者固不可刑,有罪者亦不敢縱也。人君不循天理而以己意操縱乎人,亦猶人臣不奉國法而以己意操縱乎囚也,可乎哉?人臣如此,君必誅之無赦,臣畏國法必不敢如此,人君以己意縱罪人,而又以己意舍之,獨不畏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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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嘗覽《明堂鍼灸圖》,見人之五髒皆近背,失所則其害致死,嘆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至死?」乃詔罪人毋得鞭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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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太宗詔罪人毋鞭背,其心仁矣,非獨見其有寬刑之仁,而實可驗其有愛民之心,隨所觸而即感,然不徒感之而又能推廣之以致之民也,其致刑措而庶幾於三代也宜哉。後世稱宋人以仁厚立國,然唐既去鞭背刑矣,而宋人猶有杖脊之法何也,豈太祖、太宗不聞唐太宗此言,而當時輔弼諫諍之臣亦無以此言進者歟?我朝定令,凡笞杖人於臀腿受刑之處,非此則為酷刑,仁恩之及於人人也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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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以大理丞張蘊古奏罪不以實斬之,既而大悔,詔死罪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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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張蘊古奏請不以實,其情有故誤,設使其故猶當權其輕重而加以刑,況蘊古曾上《大寶箴》,其言切至有益於君身治道,斯人而能為斯言,猶將十世宥之,乃以輕罪而坐重刑,太宗雖悔之無益也。雖然,人君不貴無過而貴能改過,太宗能因此以生悔心,不徒悔之於已往而又戒之於將來,充而廣之以遍於天下後世,孟子曰「古之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善推其所為而已矣」,太宗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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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時,有失入者不加罪,太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日刑網稍密,何也?」對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失出更獲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競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儻一斷以律,則此風立止矣。」太宗悅從之,自是斷獄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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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此就人君言之耳,為刑官者執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豈容視上人寬急而為之輕重哉?然中人之性畏罪而求全,不能人人執德不回、守法不撓,是以為人上者常存寬恤之仁而守祖宗之法,毋露其好惡之幾,以示人而使之得以觀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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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宗開元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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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寅曰:「以文觀之,四海九州之大,一歲死罪止二十有四人,幾於刑措矣,以實論之,玄宗以奢汰逸樂教有邦,則獄訟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無乃慕刑措之名,飾太平之盛,有當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慘舒,一視上之好惡,君好之則臣為之,上行之則下從之,故《詩》云『牖民孔易』。苟欲刑措不用,雖囹圄常空可也,然訟獄曲直不得其分,姦猾逋誅、蠹害脫死而平人冤抑者眾矣。故善為治者必去華而務實,則不為人所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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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二十五年,大理少卿奏今歲天下斷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獄院由來相傳殺氣太盛,鳥雀不棲,今有雀巢其樹,百官以為幾致刑措,上表稱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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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端臨曰:「是時李林甫方用事,崇獎奸邪,屏斥忠直,御史周子諒以彈牛西客杖死殿廬,太子瑛、鄂王瑤、光王琚以失寵被讒,無罪同日賜死,皆是年事也。其為濫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鵲巢為刑措之祥,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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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人君之為治貴乎有其實耳,名不患其無也,名實如形與影,有形則影隨之,無形而強欲為之影,萬無此理也。玄宗之世,刑部為此奏,承玄宗好名之意,欲以欺天下後世耳。然而數百年之後,馬氏尚為此論,則當世之臣民目睹其實者其能欺之乎?是蓋慕刑措不用之名而為此舉,其後李林甫為相又奏野無遺賢,皆無其實而欲強為之名者也,卒之名不可得而貽譏于天下後世,胡氏華實之論,萬世人主所當服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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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時,李吉甫、李絳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頻降赦令,蠲逋賑飢,恩德至矣,然典刑未舉,中外有懈怠心。」絳曰:「今天下雖未大治,亦不甚亂,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亂中國乃專任刑法,吉甫之言過矣。」帝以為然,司空于頔亦諷帝用刑,嘗謂宰相曰:「頔懷奸謀,欲朕失人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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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刑者所以輔政弼教,聖人不得已而用之,用以輔政之所不行、弼教之所不及耳,非專恃此以為治也。憲宗然李絳之言,非于頔之請,其知帝王治道之要者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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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開寶六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闢,哀矜無辜,嘗讀《虞書》,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從投竄,何近代憲網之密耶?」蓋有意于刑措也。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貸其死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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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宋太祖讀《虞書》而知近世憲網之密,亦猶唐太宗讀《明堂圖》而除杖背之刑也,人主讀書每每得之於心而見于施行,如此,則帝王之盛德可以企及,唐虞之德化亦可以卒復矣。此二君者皆可以為萬世帝王讀書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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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在御,嘗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隱微,嘗親錄系囚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撓,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自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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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太宗謂若以尊極自居,下情不能自達,非但刑獄一事為然也。高宗紹興四年,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當者,許大理寺奏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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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人君立法司以斷庶獄人之有罪,一斷以祖宗成法,無自處死之理,王言一出,臣下奉承之不暇,明知其非而不敢言者多矣,高宗此詔可為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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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存欽恤之心
URN: ctp:ws9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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