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桓公起元年,盡七年 |
2 | [疏]《魯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隱公之弟,以桓王九年即位。《世本》作軌。《謚法》:「闢土服遠曰桓。」 |
3 | 元年,春,王正月。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諸侯無專立之道,必受國於王。若桓初立,便以見治,故詳其即位之始,以明王者之義。 |
4 | [疏]「桓無」至「始也」。○釋曰:徐邈云:「桓公篡立,不顧王命,王不能討,故無王。又且桓公終始十八年,唯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有王,自外皆無王,故傳據以發問,而曰『桓無王』。又範氏例云:「《春秋》上下無王者,凡一百有八。桓無王者,見不奉王法;餘公無王者,為不書正月,不得書王。桓初即位,若已見治,故書王以示義。二年書王,痛與夷之卒,正宋督之弒,宜加誅也。十年有王,正曹伯之卒,使世子來朝,王法所宜治也。十八年有王,取終始治桓也。」是解元年有王為謹始也,餘年無王為不奉王法也。若然,桓為弒君而立,故十四年沒其王。文、宣公亦篡位而立,不去王者,桓弒賢兄讓國之主,害成立之君,宣篡未逾年之子,又無為臣之義,以輕重既異,故去王亦殊也。杜預注《左氏》桓十四年無王者,「失不班歷」也。何休注《公羊》,意與《穀梁》同。唯解有王者別,云:「二年有王者,見始也。十年有王,數之終也。十八年有王,桓之終也。明終始有王,桓公無之耳。」 |
5 | 其曰無王,何也?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 |
6 | 公即位。杜預曰:「嗣子位定於初喪,而改元必須逾年者,繼父之業,成父之志,不忍有變於中年也。諸侯每首歲必有禮於廟,諸遭喪繼位者,因此而改元即位,百官以序,故國史亦書即位之事於策。」○去,上聲。 |
7 | [疏]注「杜預」至「於策」。○釋曰:《尚書·顧命》云:「乙丑,成王崩,俾爰齊侯,呂伋以二干戈、虎賁百人逆子釗於南門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孔安國云:「明室,路寢。外之使居憂,為天下宗主。」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則諸侯亦當然也。其改元必須逾年者,孝子之情,不忍有變於中年也。然嗣子不忍變於中年,故嗣年即位。桓公既無惻痛之情,朝死夕忘,亦於逾年即位者,聖人立法,即位必持逾年,桓雖不仁,未可獨當年即位。即位既是逾年,故史官從其實而書之。 |
8 | 繼故不言即位,正也。故謂弒也。繼故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哀痛之至,故不忍行即位之禮。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弒也。繼故而言即位,是為與聞乎弒,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已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無恩於先君也。推其無恩則知與弒也,此明統例耳。與弒尚然,況親弒者。○與聞音豫,下文及注「與弒」皆同。 |
9 | [疏]注「推其」至「弒者」。○釋曰:桓是親弒之主,而傳論與弒之事,故知傳意本「明統例」爾,故云「與弒尚然,況親弒者」。 |
10 | 三月,公會鄭伯於垂。垂,衛地也。傳例曰:「往月,危往也。桓大惡之人,故會皆月以危之。 |
11 | [疏]注「垂衛」至「危之」。○釋曰:傳例者,定八年傳文也。此「三月,公會鄭伯於垂」,二年「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是「會皆月以危之」。 |
12 | 會者,外為主焉爾。鄭伯所以欲為此會者,為易田故。○為易,於偽反。 |
13 | [疏]「會者」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嫌《易》田與直會異故也。 |
14 | 鄭伯以璧假許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實假,則不應言以璧。非假而曰假,諱易地也。禮: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諸侯受地於天子,不得自專。無田則無許可知矣。不言許,不與許也。但言以璧假許,而不繼田,則許屬鄭也。今言許田,明以許之田與鄭,不與許邑也。諸侯有功,則賜田以祿之。若可以借人,此蓋不欲以實言。○借,子夜反。許田者,魯朝宿之邑也。邴者,鄭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用見魯之不朝于周,而鄭之不祭泰山也。朝天子所宿之邑謂之朝宿,泰山非鄭竟內,從天王巡守,受命而祭也。擅相換易,則知朝祭並廢。○魯朝,直遙反,下皆同。邴,彼病反,又音丙。見,賢遍反。竟音境。從,在用反。守音狩。擅,市戰反。換,一本亦作逭,胡喚反。 |
15 | [疏]「許田」至「山也」。○釋曰:經文無邴而傳言之者,經諱易天子之地,故以璧假為文。若以地易地,不得云假,故經無邴文。傳本魯鄭易田之由,五得不言邴也。先儒解《左氏》者,皆以為鄭受天子祊田,為湯沐之邑。後世因立桓公、武公之廟,故謂之泰山之祀。案此傳及注意,則以為祭泰山之邑,謂從王巡狩,受命而祭泰山也。《羊》以為「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左氏》無傳,或當史異辭。《穀梁》以為言田者,則不德其邑,是三傳之說各異也。 |
16 |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於越。越,衛地也。及者,內為志焉爾。越,盟地之名也。 |
17 | 秋。大水。《禮·月令》曰:「季秋行夏令,則其國大水。」大水例時。 |
18 | [疏]注「大水例時」。○釋曰:莊七年與此皆云「秋,大水」,不書月,是例時也。 |
19 |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
20 | 冬,十月。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後為年。編,錄。○編,必連反,《字林》、《聲類》、《韻集》皆布於反,《史記音義》甫連反。 |
21 |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宋督,宋之卑者,卑者以國氏。○督,丁毒反。與如字,又音餘。 |
22 | [疏]注「宋督」至「國氏」。○釋曰:知是卑者,「祝吁弒其君」取國,傳以「失如」言之,「履緰來逆」,傳稱「進之也」。此督與宋萬既不取國,又無可進,明卑者可知也。 |
23 |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與夷之卒也。諸侯之卒,天子所隱痛。姦逆之人,王法所宜誅,故書王以正之。及其大夫孔父。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書尊及卑,《春秋》之義也。邵曰:「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上下序也。」○別,彼列反。 |
24 | [疏]注「邵曰」至「序也」。○釋曰:「及」有二義,故范引邵云:「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上下序也。」「別內外」者,謂魯與他人會盟,皆先魯以及他,若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于眛」、「及宋人盟于宿」是也。「上下序」者,此孔父、荀息、仇牧皆先言君,後言臣是也。 |
25 | 孔父之先死,何也?督欲弒君,而恐不立,於是乎先殺孔父。孔父閑也。閑謂扞禦。○殺並如字。扞,下旦反。何以知其先殺孔父也?曰,子既死,父不忍稱其名;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以是知君之累之也。累謂從也。 |
26 | [疏]「知君之累之也」。○釋曰:糜信云:「累者,從也。謂孔父先死,殤公從後被弒。」范注雖不明,理亦當然也。 |
27 | 孔,氏;父,字謚也」。孔父有死難之勳,故其君以字為謚。○難,乃旦反。 |
28 | [疏]「孔,氏;父字;謚也」。○釋曰:孔父新死未葬,而得有謚者,舊解謂三月既葬之後,嗣君謚之,但赴者以正月者亂,故書弒在前,使者以葬後始來,故得稱謚。或當孔父以字為謚,得據後言之,故云「字謚」也,○注「孔父」至「為謚」。○釋曰:謚者大夫之常事,而云「死難之勳」者,字者褒德,非可虛加,若使孔父無死難之勳,唯有凡平之謚,焉得以字為之文?傳特言「字謚」也。明知有義,故注者原之。 |
29 | 或曰,其不稱名,蓋為祖諱也。孔子故宋也。孔子舊是宋人,孔父之玄孫。○為,于偽反。 |
30 | [疏]注「孔子」至「玄孫」。○釋曰:案《世本》: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魯,為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紇,叔梁紇生仲尼,是孔父嘉為孔子六世祖。范云「玄孫」者,以玄者親之極至,來孫、昆孫之等亦得通稱之,亦如《左傳》蒯聵禱文王稱曾孫之類是也。 |
31 | 滕子來朝。隱十一年稱侯,今稱子,蓋時王所黜。 |
32 | [疏]注「隱十」至「所黜」。○釋曰:周公之制,爵有五等,所以擬其黜陟。今傳無貶爵之文,明降爵非《春秋》之義。又且此時周德雖衰,尚為天下宗主,滕今降爵,明是時王所黜也。 |
33 |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稷,宋地也。以者,內為志焉爾。公為志乎成是亂也。欲會者,外也。欲受賂者,公也。 |
34 | [疏]「以者」至「焉爾」。○釋曰:十四年傳云:「以者,不以者也。僖二十一年傳云:「以,重辭也。此傳云「以者,內為志焉爾」,則「以」有三種之義。范於僖二十一年注云「以有二義矣」者,以「內為志焉」與「不以」者,正是一事耳。「以成宋亂」者,公也,非諸侯故也,是以云「內為志焉爾」,其實以者仍是不以之例,故注彼為二事焉。○注「欲會」至「公也」。○釋曰:以經言「會」,故知「欲會者,外也」。「以者,內為志」,故知「欲受賂者,公也」。 |
35 | 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辭而加之焉。於內之惡,而君子無遺焉爾。取不成事之辭,謂以成宋亂也。桓姦逆之人,故極言其惡,無所遺漏也。江熙曰:「《春秋》親尊皆謂,蓋患惡之不可掩,豈當取不成事之辭,以加君父之惡乎?案宣四年『公及齊侯平莒及郯』,傳曰:『平者,成也。』然則成亦平也。公與齊、陳、鄭欲平宋亂,而取其賂鼎,不能平亂,故書『成宋亂』。取郜大鼎納于大廟,微旨見矣。尋理推經,傳似失之。」徐邈曰:「宋雖已亂,治之則治。治亂成不,繫此一會。若諸侯討之,則有撥亂之功;不討,則受成亂之責。辭豈虛加也哉!《春秋》雖受親尊者諱,然亦不沒其實,故納鼎于廟,躋僖逆祀,及王室之亂,昭公之孫,皆指事而書。哀七年傳所謂有一國之道者,有天下之道者也。君失社稷,猶書而不隱,況今四國群會,非一人之過,以義致譏,輕於自已兆亂。以此方彼,無所多怪。」○郯音談。大廟音泰,下文及注同。見,賢遍反。躋,子兮反。 |
36 | [疏]注「取不」至「多怪」。釋曰:江熙云「微旨見矣」者,傳意成宋辭者,謂成就宋亂。江熙以為加君父之惡大初,故以成為平,直書取郜大鼎,納于大廟,足以示譏,是微旨見矣。言此傳成亂之辭為微旨。徐邈引傳所謂有一國之道云云者,言謂侯專一國,猶似天子專天下,其有失社稷,猶得書之,故此亦得云「成宋亂」也。 |
37 |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太廟。傳例曰:「納者,內不為也。日之,明惡甚也。」太廟,周公廟。○郜,古報反。 |
38 | [疏]注「傳例」至「公廟」。○釋曰:宣十一年傳文也。然此傳亦有「弗受」之文,而引傳例者,凡傳言「內弗受」者,指說諸侯相入之例。今此言「不受」者,謂周公也。恐其不合,故引例以明之。 |
39 | 桓內弒其君,外成人之亂,受賂而退,以事其祖,非禮也。其道以周公為弗受也。郜鼎者,郜之所為也。曰宋,取之宋也,此鼎本郜國所作,宋後得之。以是為討之鼎也。討宋亂而更受其賂鼎。○為討之鼎,如字,麋氏云:「討或作糾」。孔子曰:「名從主人,物從中國。故曰郜大鼎也。主人,謂作鼎之主人也,故繫之郜。物從中國,謂是大鼎。 |
40 | [疏]「名從」至「大鼎也」。釋曰:「名從主人」者,謂本是郜作,繫之於郜。「物從中國」者,謂鼎在宋,從宋號也。言「物從中國」者,廣例耳,通夷狄亦然。其意謂鼎名從作者之主人,不問華戎,皆得繫之,若《左傳》稱「甲父之鼎」是也。「物從中國」者,謂中國號之大鼎,縱夷狄亦從中國之號,不得改之。若傳稱吳謂義稻為伊緩,夷狄謂大原為大鹵,以地形物類,鬚從中國之號,故不得謂之伊緩、大鹵也。何休云:「周家以世孝,天瑞之鼎。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賜之。禮:祭,天子九鼎,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故郜國有之。 |
41 | 秋,七月,紀侯來朝。隱二年稱子,今稱侯,蓋時王所進。○紀侯,《左氏》作杞侯。朝時,此其月,何也?據隱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稱時。桓內弒其君,外成人之亂,於是為齊侯、陳侯、鄭伯討數日以賂。桓既罪深責大,乃復為三國討數至日以責宋賂。○為齊,于偽反,下同。數,色主反,注同。復,扶又反。已即是事而朝之,惡之,故謹而月之也。已,紀也。桓與諸侯校數功勞,以取宋賂,不知非之為非,貪愚之甚。紀不擇其不肖而就朝之。○惡,烏路反。 |
42 | [疏]「謹而月之也」。○釋曰:桓雖不君,臣不得不臣,所以極言君父之惡,以示來世者,桓既罪深責大,若為隱諱,便是長無道之君,使縱以為暴,故《春秋》極其辭以勸善懲惡也。○注「已紀也」。○釋曰:桓十三年注云:「紀當為已」,與此異者。觀經而說,故兩注不同。 |
43 | 蔡侯、鄭伯會于鄧。鄧,某地。○某地,不知其國,故云某,後放此。 |
44 | 九月,入杞。我入之也。不稱主名,內之卑者。 |
45 | [疏]「我入之也」。○釋曰:何嫌非我而發傳者?以隱八年云「我入邴」,此直云「入杞」,恐非我,故發之。 |
46 | 公及戎盟于唐。 |
47 | 冬,公至自唐。告廟曰至。傳例曰:「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離不言會,故以地致。 |
48 | [疏]注「告廟」至「地致」。○釋曰:「傳例」者,襄二十九年傳文也。「離不言會」者,即《左傳》所云「特相會往來稱地」,亦此類也。 |
49 | 桓無會,而其致,何也?遠之也。桓會甚眾,而曰無會,善無致會也。弒逆之罪,非可以致宗廟,而今致者,危其遠會戎狄,喜其得反。 |
50 | [疏]注「桓會甚眾」。○釋曰:謂元年會于垂,二年會于稷是也。 |
51 |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嬴,齊地。○嬴音盈。 |
52 |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蒲,衛地。胥之為言,猶相也。相命而信諭,謹言而退,以是為近古也。申約言以相達,不歃血而誓盟。古,謂五帝時。○近,附近之近。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本又作插,所治反。 |
53 | [疏]注「古謂五帝時」。○釋曰:知古非三王者,以傳云「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今「謹言而退」,非誥誓之辭,「相命而信諭」,無盟詛之事,二國能行三王五帝之法,而傳云「近古」,明知謂五帝也。 |
54 | 是必一人先,其以相言之,何也?不以齊侯命衛侯也。江熙曰:「夫相與親比,非一人之德,是以同聲相應,同氣相求。齊衛胥盟,雖有先倡,倡和理均。若以齊命衛,則功歸于齊;以衛命齊,則齊僅隨從。言其相命,則泯然無際矣。」○比,毗志反。應,應對之應。僅,巨靳反。泯,亡忍反。 |
55 | [疏]注「同聲」至「相求」。○釋曰:《易·文言》文也。今二國相命,則大者宜倡,小者宜和,大則齊也,小則衛也。故傳云「不以齊侯命衛侯也」,明齊大也。但倡和理均,故直以「相命」言之。倡則同聲相應,和則同氣相求,聲氣相通,而相命之情見矣。 |
56 | 六月,公會杞侯于郕。郕,魯地。○郕音成。 |
57 |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言日言朔,食正朔也。朔日食也。既者,盡也,有繼之辭也。盡而復生謂之既。○復音扶又反。 |
58 | [疏]「既者,盡也」。○釋曰:其日食或盡或不盡者,歷家之說,以為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後望月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後朔日不食。 |
59 | 公子翬如齊逆女。翬稱公子者,桓不以為罪人也。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
60 |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于魯,故不稱夫人。讙,魯地,月者重錄之。○于讙,音歡。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祭門,廟門也。闕,兩觀也,在祭門之外。○觀,古亂反。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般,囊也,所以盛朝夕所須,以備舅姑之用。○般,步干反。一本作鞶,音同。盛音成。 |
61 | [疏]注「般囊」至「之用」。○釋曰:《士婚禮》云:「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庶母及門內施般,申之以父母之命,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示諸衿般。』鄭玄云:「般,囊也。男子般革,婦人般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也。」後戒辭與此不同,此注又與鄭異者,彼是士禮,此即是諸侯之禮,故異辭也。般盛帨巾,亦得備舅姑之用,則范、鄭二注不有違也。或以為傳并釋禮意,故與本文不同也。引此戒辭及上父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者,並證送女踰竟,非禮之事也。几親迎之禮,必在廟也,故云「不出祭門」。言「不出闕門」者,則已出廟門之外矣。 |
62 | 送女逾竟,非禮也。逾竟音境。 |
63 | 公會齊侯于讙。無譏乎?齊侯送女踰竟,遠至于讙,嫌會非禮之人,當有譏。曰,為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而會之可也。為親逆之禮。 |
64 | 夫人姜氏至自齊。其不言翬之以來,何也?據宣元年「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公親受之于齊侯也。重在公。子貢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冕,祭服。○迎,魚敬反,一本作逆。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已重乎?」好,呼報反。 |
65 | [疏]「子貢」至「重乎」。○釋曰:引之者,以齊侯送女,公親受之,於禮為可,故發「冕而親迎」之問。 |
66 |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
67 | 有年。有年例時。 |
68 | [疏]注「有年例時」。○釋曰:凡書「有年」者,冬下穀畢入,計用豐足,然後書之,不可繫以日月,故例時也。宣十六年「冬,大有年」亦時,是其證也。五穀皆熟,為有年也。 |
69 | 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搜狩例時,而此月者,重公失禮也。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于郜」,傳曰:「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然則言齊人者,所以人公,則譏已明矣。狩得其時,故不月。 |
70 | [疏]注「春而」至「不月」。○釋曰:《周禮》有四時之田,春搜,夏苗,秋獮,冬狩,皆用夏之四仲之月。然周正月,則是夏之十一月,故《左氏》以此狩為得時。今范云「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以為失時者,蓋周公未制禮之時,權用此法,故得時節不同,其名亦異。仲尼修《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因以為《春秋》制也。故何休注《公羊》,亦云:「夏時不田,春秋制也。」范以春狩為失時,又云「搜狩例時」者,昭八年「秋,搜于紅」,又莊四年冬狩得其時,雖譏公而不月,是例時也。《左傳》、《周禮》、《爾雅》並云:「春曰搜,夏曰苗,秋曰獮,冬曰狩。」《公羊》之文,則「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此傳之文,則「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所以文不同者,《左氏》之文,是周公制禮之名;二傳之文,或《春秋》取異代之法,或當天子諸侯別法。經典散亡,無以取正也。 |
71 | 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取獸於田。○為,于偽反。夏曰苗,因為苗除害,故曰苗。秋曰搜,搜擇之,舍小取大。○搜,所由反,麋氏本又作搜,音同。舍音捨。冬曰狩。狩,圍狩也。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 |
72 | [疏]注「冬物」至「所擇」。○釋曰:四時田獵,若用時王之正,則周之冬是夏之秋。而云「畢成」者,冬是一總名,周之十二月,夏之十月,萬物已收,故得以「畢成」言之。 |
73 | 四時之田用三焉,唯其所先得,一為乾豆,上殺中心,死速,乾之以為豆實,可以祭祀。○中,丁仲反,下同。 |
74 | [疏]注「上殺」至「祭祀」。○釋曰:何休云:「自左膘射之,達于右腢,中心,死疾,故乾而豆之,以薦宗廟。豆,祭器名,狀如鐙。天子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卿上大夫八,下大夫六,士三也。」大夫以上,《禮器》之文,士三者,相傳為說。 |
75 | 二為賓客,次殺射髀髂,死差遲。○射,食亦反。髀,步啟反。又必邇反,髂,若嫁反。差,初賣反。 |
76 | [疏]注「次殺」至「差遲」。○釋曰:何休云:「自左膘射之,達於右脾,遠心,死難,故為次殺。」《毛傳》云:「次殺者,射右耳本,次之。」今注云「射髀髂」,則與彼異也。髀髂者,案《儀禮》「髀,骨滕以上」者是也。 |
77 | 三為充君之庖,下殺中腸污泡,死最遲。先宗廟,次賓客,後庖廚,尊神敬客之義。○庖,步交反。污,污穢之。泡,普交反,又百交反。 |
78 | [疏]注「下殺」至「之義」。○釋曰:何休云:「自左膘射之,達于右䯚。」《毛傳》云:「左髀達于右䯚為下殺。」此云「中腸」,同彼二說,並無妨也。 |
79 |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宰,官也。渠,氏也。天子下大夫,老故稱字。下無秋冬二時,寧所未詳。 |
80 | [疏]注「宰官」至「未詳」。○釋曰:《公羊傳》曰:「伯糾者何?下大夫也。」何休云:「稱伯者,上敬老也。」今范亦同之矣。何休之意,又以為伯仲叔季之字配采地及氏者,皆為上大夫,則祭伯、南季之類是也;兼名及字配官氏者,則為下大夫,即此宰渠伯糾、叔服之類是也。范雖直以叔服為字,觀上下之注,義亦似然,故此注云伯糾下大夫。文元年注毛伯,「天子上大夫也」,隱九年注「南季,天子上大夫」,是其說耳。何休又云:「桓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去二時以見貶。」範以五年亦使臣聘,何以四時皆具,七年不遣臣聘,何因亦無二時,故直云「寧所未詳」也。 |
81 | 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鮑卒,何為以二日卒之?《春秋》之義,信以傳信,疑以傳疑。明實錄也。○傳,直專反。陳侯以甲戌之日出,已丑之日得,不知死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也。國君獨出,必辟病潛行。○必辟音避,本又作避。 |
82 | [疏]「甲戌」至「鮑卒」。○釋曰:《公羊》以為鮑之狂,故甲戌日亡,已丑日死。孔子疑之,故以二日卒之。此傳之意,言陳侯辟病,以甲戌日出,已丑之日得之,不知死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之,《左傳》以為再赴,故兩日並書,是三傳異說。○「信以」至「包也」。○釋曰:既云「信以傳信,疑以傳疑」,則是告以虛事。而注云「實錄」者,告以實則以一日卒之,告以虛則二日卒之。二者皆是據告,而即是實錄之事。 |
83 | 夏,齊侯、鄭伯如紀。外相如不書,過我則書,例時。○過我,古禾反,下文及注同。 |
84 | [疏]注「外相」至「例時」。○釋曰:「過我」者,約州公之傳得知也。然紀國在齊之東,鄭在魯之西北。鄭欲如紀,則直過齊,何以二君並得過魯者,蓋齊侯出竟西行而逢鄭伯,遂與至紀,途過於魯,故得記之。知「例時」者,此與州公皆不書月,故知之。 |
85 | 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任叔,天子之大夫。○任叔音壬。《左氏》作仍叔。任叔之子者,錄父以使子也。故微其君臣,而著其父子,不正父在子代仕之辭也。錄父使子,謂不氏名其人,稱父言子也。君闇劣於上,臣茍進於下,蓋參譏之。 |
86 | [疏]注「參譏之」。釋曰:「君暗劣於上,臣茍進于下」,止是二譏,而言「參」者,舊解傳言「微其君臣,而著其父子」,是刺其父之不肖,而令茍進,更又刺其君臣,故曰「參譏之」。或以為參者,交互之義,不讀為三,理亦得通。 |
87 | 葬陳桓公。 |
88 | 城祝丘。譏公不修德政,恃城以安民。 |
89 | [疏]注「譏公」至「安民」。釋曰:城祝丘者,《左氏》之例,凡城邑,則有時與不時之例。此傳則不然,但書之者,即是譏責,故注云:「譏公不修德政,恃城以安民。」 |
90 |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王親自伐鄭。○從,才用反,又如字,下同。 |
91 | [疏]注「王親自伐鄭」。○釋云:以舉從者之辭,嫌非自伐。故云「親自伐鄭」。 |
92 | 舉從者之辭也。使若王命諸侯伐鄭,書從王命者,三國也。 |
93 | [疏]「舉從者之辭也」。釋曰:麋信曰:「舉從者之辭,謂解經稱人也。」徐邈云:「舉從者之辭,謂王不能以威致三國,三國自以義從耳。」范以二者不通,故為別解。言「舉從者之辭」謂若王不親伐,直舉三國從王命之辭也。故下句云「其舉從者之辭,何也?為天王諱伐鄭也」是也。 |
94 | 其舉從者之辭,何也?為天王諱伐鄭也。諱自伐鄭。○為,于偽反。鄭,同姓之國也,在乎冀州,於是不服,為天子病矣。鄭,姬姓之國,冀州則近京師,親近猶不能服,則疏遠者可知。○冀州,案鄭本京兆鄭縣,是雍州之域,後徙河南新鄭,為豫州之境。冀在兩河之間,非鄭都也。冀州言去京師近也。麋氏云:「韓侯滅鄭,韓都冀州,故以目鄭。」近,附近之近。 |
95 | [疏]「在乎冀州」。○釋曰:徐邈云:「新鄭屬冀州。」案《爾雅》:「兩河間曰冀州。」新鄭在河南,不得屬冀州,是徐之妄也。麋信云:「鄭在冀州者,韓哀侯滅鄭,遂都之。韓,故晉也。傳以當時言之,遂云冀州。」然則王伐鄭之時,本未有韓國,何得將後代之事以為周世之名?若以韓侯從冀州都鄭,則曰冀州,大伯從雍州適吳,豈得謂吳為雍州也?是麋信之謬矣。蓋冀州者,天下之中州,自唐虞及夏殷皆都焉。則冀州是天子之常居,以鄭近王畿,故舉冀州以為說,故鄒衍著書云:「九州之內,名曰赤縣。」赤縣之畿,從冀州而起,故後王雖不都冀州,亦得以冀州言之。 |
96 | 大雩。雩者旱祭請雨之名。傳例曰:「雩,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月雩,正也。時雩,不正也。《禮·月令》曰:「仲冬行夏令,則其國乃旱。」○雩音于,祭名。 |
97 | [疏]注「雩者」至「乃旱」。○釋曰:何休云:「祭言大雩,大旱可知也。君親之南郊,以六事謝過自責。曰政不一與?民失職與?宮室榮與?婦謁盛與?苞苴行與?讒夫倡與?使童男女各八人舞而呼雩,故謂之雩。」賈逵云:「言大雩者,別于山川之雩。」《左氏》說不為旱者,亦稱大雩,則雩稱大者,或如賈言也。名之為雩者,鄭玄云:「雩之言吁也,吁嗟以求雨。」服虔、杜預以為雩之言遠也,遠為百穀祈膏雨也。未知二說誰當。范言夫為大旱,以六事謝過,或如何說。舞而吁雩,理恐不然。云「傳例曰」者,僖十一年傳文也。云「月雩,正也。時雩,不正也」,定元年傳文。此雩不月者,何休云:「譏公驕溢也。」案《穀梁傳》意,月雩則正,時雩則非正,不論驕溢之事,則何休之言,不可通於此也。 |
98 | 螽。蜙蝑之屬。《禮·月令》曰:「仲冬行春令,則蟲蝗為敗。」○螽音終。蜙,相容反。蝑音婿。蝗華亡血反螽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 |
99 | [疏]甚則月。○釋曰:「重發傳者,經書時雩非正,故不月。螽災與之同不月,嫌其甚而不月,故發以明之。 |
100 | 冬,州公如曹。外相如不書,此其書,何也?過我也。過我,六年寔來是也。將有其末,故先錄其本。 |
101 | [疏]注「過我」至「其本」。○釋曰:齊侯、鄭伯如紀,無寔來,亦言「過我」者,不必悉有下事。此因有下事,故以相發明。其齊侯、鄭伯直途過於魯,不入國都,故不言「寔來」也。 |
102 | 六年,春,正月,寔來。來朝例時;月者,謹其無禮。○寔,常式反。朝,直遙反,下七年同。 |
103 | [疏]注「來朝」至「無禮」。○釋曰:二年「紀侯來朝」,傳曰:「朝,時;此其月,何也?惡之,故謹而月之也。」彼書月是惡,則此月亦惡也。今州公不以禮朝,又至魯不反,是無禮之事,故云「謹其無禮」也。 |
104 | 寔來者,是來也。何謂是來?謂州公也。其謂之是來何也?以其畫我,故簡言之也。諸侯不以過相朝也。畫是相過,去朝遠。○畫音獲,注同。以過,古禾反,注同。 |
105 | 夏,四月,公會紀侯于郕。紀侯,《左氏》作「杞侯」。 |
106 | 秋,八月,壬午,大閱。搜閱例時。○閱音悅。 |
107 | [疏]注「搜閱例時」。○釋曰:傳云「謹而日之」,知不以月為正,而云「例時」者,以四年公狩于郎書月以刺不正,故知搜閱例時也。大閱者何?閱兵車也。閱為簡練。修教明諭,國道也。修先王之教,以明達於民,治國之道。平而修戎事,非正也。邵曰:「禮因四時田獵,以習用戎事,存不忘亡,安不忘危之道。平謂不因田獵,無事而修之。」其日,以為崇武,故謹而日之。蓋以觀婦人也。觀,古亂反,視也。 |
108 | 蔡人殺陳佗。陳佗者,陳君也。其曰陳佗,何也?匹夫行,故匹夫稱之也。其匹夫行奈何?陳侯甏獵,淫獵于蔡,與蔡人爭禽。蔡人不知其是陳君也,而殺之。淫獵謂自放恣,遺失徒眾。○陳佗,徒河反。行,下孟反。熹,虛記反。何以知其是陳君也?兩下相殺,不道。兩大夫相殺,不書《春秋》。其不地,於蔡也。 |
109 | [疏]「其不地,於蔡也」。○釋曰:宣十八年「邾人戕繒子于繒」,書地,今不地,故決之云:「其不地,于蔡也。」言在蔡,故不地耳。 |
110 | 九月,丁卯,子同生。子同,桓公嫡子,莊公。○嫡,丁歷反,或作適。疑,故志之。莊公母文姜淫于齊襄,疑非公之子。 |
111 | [疏]「疑,故志之」。○釋曰:文姜以桓三年入,至今四年矣,未有適齊之云,而云疑者,蓋文姜未嫁之時,已與襄公通,後桓公殆為妻淫見殺,則其間雖則適魯,襄公仍尚往來,故疑之也。子同生,《公羊》以為久無嫡子,喜國有正,故書之。《左傳》以為備用大子之禮,故書。此傳云「疑,故志之」,是三傳異也。 |
112 | 時曰,同乎人也。時人僉曰,齊侯之子,同於他人。○僉,七廉反。 |
113 | 冬,紀侯來朝。 |
114 | 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日之,謹其惡。○惡,烏各反。 |
115 | [疏]注「日之,謹其惡」。釋曰:侵、伐、圍例時,故知書日,謹其惡也。 |
116 | 其不言邾咸丘,何也?據襄元年「圍宋彭城」,言宋。疾其以火攻也。不繫於國者,欲使焚邑之罪與焚國同。 |
117 | 夏,穀伯緩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其名,何也?據隱十一年滕、薛來朝,不名。失國也。禮:諸侯不生名,失地則名。 |
118 | [疏]注「禮諸」至「則名」。○釋曰:《曲禮》云:「諸侯不生名,失地,名。滅同姓,名」是也。 |
119 | 失國則其以朝言之,何也?據文十二年「郕伯來奔」,不名。 |
120 | [疏]注「據文」至「不名」。○釋曰:哀十年「邾子益來奔」,昭二十三年「莒子庚輿來奔」,彼來奔書名,彰其失地,則與此穀、鄧書名同,而范不據之。文十二年「郕伯來奔」,無名而反據之者,以邾、莒二國,更無所見,故依常書名言奔,表其失地,其郕伯與穀、鄧別有所見,與常例違,故據之以相決。何則?郕伯不言名而云來奔,穀、鄧書名而稱朝,二者相反,故特據之。郕伯與魯同姓,故不名以表其親,言奔以明失國。穀、鄧與魯有好,故言名以彰失國,稱朝以見和親。但入春秋以來,雖無同好之事,蓋春秋前有之。 |
121 | 嘗以諸侯與之接矣。雖失國,弗損吾異日也。待之以初也。下無秋、冬二時,寧所未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