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浙江通志卷七十七 |
3 | 積貯 |
4 | 榖用出於委積,而春頒秋斂,旅師固以聚為散焉。後世常平、義倉之設,皆師其意,乃或舉廢不常,則緩急奚賴? |
5 | 聖朝念切民依,廣為儲備,而出易以時,兩浙倉庾所在興積,不待散利施惠,而民食已足恃矣。志積貯。 |
6 | 《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以保息,六養萬民,四曰恤貧。 |
7 | 《周禮》地官: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阨,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 |
8 | 《禮記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漢書食貨志》:「宣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白令邊郡皆築倉以榖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人便之。 |
9 | 《通典》:永平五年,作常滿倉。《晉書食貨志》:泰始四年,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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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通典》:宋元嘉中,三吳水潦,穀貴人饑。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凋榖踊,富商蓄米,日盛其價,宜班下所在,𨼆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畱一年儲,餘皆勅使糶貨,為制平價」。 |
12 | 《隋書食貨志》:開皇五年五月,工部尚書長孫平奏,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毎年收積,勿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賑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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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通典》:唐貞觀初,天下始置義倉,毎有饑饉,則開倉賑給。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頒新格,義倉據地取稅,實是勞煩,宜令戸出粟上上戸五碩,餘各有差。《唐書食貨志》:第五:琦請天下常平倉皆置庫以蓄本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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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舊唐書食貨志》:元和六年制,諸道州府有少糧種處,委所在官長用常平、義倉米借貸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十三年,戸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斗斛,請準舊例減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內州縣得專達,以利百姓」。從之。《文獻通考》:開成元年,戸部奏:「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今後通公私田畝別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倉。斂之至輕,事必通濟,歲月稍久,自致盈充,縱逢水旱之災,永絶流亡之慮」。從之。 |
17 | 《文獻通考》:乾德元年,詔:「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今官所收二稅,石別稅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五年,令諸州置惠民倉,如穀稍貴,即減價糶與貧民,不過一斛。景德三年,詔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陜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倉。 |
18 | 《文獻通考》:司馬光言:常平倉者,乃三代聖王之遺法,非獨李悝、耿壽昌能為之也。穀賤不傷農,穀貴不傷民,民賴其食而官收其利,法之善者無過於此,比來所以隳廢者,由官吏不得其人,非法之失也。今聞條例司盡以常平倉錢為青苗錢,又以其穀換轉運司錢,是欲盡壊常平,專行青苗也,國家毎遇凶年,供軍倉自不能足用,固無羨餘以濟饑民,所賴者只有常平倉錢穀耳,今一旦盡作青苗錢散之,向去若有豐年,將以何錢平糴?若有凶年,將以何穀賙贍乎?臣切聞先帝嘗出內藏庫錢一百萬緡,助天下常平倉作糴本,前日天下常平倉錢穀共約一千餘萬貫石,今無故盡散之,他日若思常平之法,復欲收聚,何時得及此數乎?臣以謂散青苗錢之害猶小而壊常平倉之害尤大也。《續文獻通考》:隆興二年,詔司農少卿陳良弼往浙東㸃檢常平等倉,良弼言:比㸃檢七州常平倉,其間失陷借支壞爛失收米麥共二十七萬六千二十餘石,并常平錢一萬四千四十餘貫,乞委提舉官徧詣所屬剗刷餘省錢米償納,如所償未足,俟收納秋苗日盡償。從之。 |
19 | 《續資治通鑑》:乾道七年,提舉浙西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官。莊梁克家亦言戸部營田率為冇力者,下價取之,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 |
20 | 《文獻通考》:乾道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鰥寡孤獨、老幼疾病之人,乞依乾道七年例,取撥常平義倉賑給。上命以常平米抵價出糶,以義倉米賑濟。朱子延和奏劄:「臣比因講求荒政,復有事,雖非今日拯救之急,而實異時久逺之利,不敢不言。臣所居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有社倉一所,係昨乾道四年鄉民艱食,本府給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與本鄉土居官朝奉郎劉如愚同共賑貸,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間,本府復令依舊貸與人戸冬間納還,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後逐年依此斂散,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至今十有四年矣。其支息米造成倉厫三間收貯,已將元米六百石納還本府,其見管三千一百石,並是累千人戸納到息米,己申府照會,將來依前斂散,更不收息,毎石只收耗米三升,係臣與本鄉土居官及士人數人同共掌管,遇斂散時,即申府差縣官一員監視出納。以此之故,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竊謂其法可以推廣,行之他處,而法令無文,人情難強,妄意欲乞聖慈特依義役體例,行下諸路州軍,曉諭人戸,有願依此制立社倉者,州縣量支常平米斛,責與本鄉出等人戸,主執斂散,每石收息二斗,仍差本鄉土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本縣官出納,收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數,即送元米還官,卻將息米斂散,毎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息米及數,亦與撥還。如有鄉土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宜立約,申官遵守,實為久逺之利。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則亦不至搔擾。伏望聖慈詳察,特賜施行。取進止」。 |
21 | 朱子奏:「衢州官吏擅支常平義倉米狀,竊惟常平之法,所以準備災傷,廣行賑給,民命所係,利害非輕。今衢州當職官,不能計度軍儲,應副支遣,而坐指常平儲蓄之備,以為一時之用,雖原其情實,未必有他情弊,而隳廢法度,耗散儲蓄,漸不可長,故臣昨來不欲便具奏劾,只具狀申尚書省,乞與敷奏,依法施行,意謂朝廷必須薄行責罰,以戒後來,今乃一無所問,亦不畧行戒約,即在本司,何以約束諸郡?況今來旱勢已成,衢州尤甚,城中米價,已是七十文足一升,兼本州水路淺澁,尤宜愛惜,不可違法,妄有侵耗,欲望將本州當職官吏畧加責罰,或念其委實欠闕軍糧,即乞朝廷別行應副,嚴行約束,今後不得輒將常平官物妄有侵支,實為久逺之利,伏候勅㫖」。 |
22 | 《續文獻通考》:嘉熈三年九月,以江、湖、浙東旱傷,詔諸路提舉常平司覈所部州縣常平、義倉之儲,以備賑濟。仍飭制總司,今後毋輙移用,違者坐之。《元史食貨志》:常平倉,至元六年始立。八年,以和糴糧及諸路倉所撥糧貯焉。 |
23 | 《續文獻通考》:至大二年九月,立常平倉。延禧四年二月,勅郡縣各社復置義倉。至治元年五月,御史劉恒請興義倉。泰定二年九月,以郡縣饑,勅有司治義倉。至元元年,立常平倉。 |
24 | 明《會典》:洪武初,令天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擇本地年高篤實、民人管理。續《文獻通考》:正統》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勅,分詣兩畿各省府州縣,立預備倉,發所在庫銀糴糧貯之軍。民中有能出粟以佐官者,授以散官,旌其門。 |
25 | 《明實録》:成化中,勅藩司言:「異時州縣設預備四倉,所以廣儲蓄,備旱潦,為民賴也。比久廢弛,宜覈實見在儲蓄有無多寡之數,仍儘各處在官贓贖糴為備,有不敷,聽於存畱糧內借撥,或於各里上中戸勸助以充,其㸔守倉者,於附近里分,令殷實有行止者主之,至通司官吏實收虛放為侵盜者,論如律,衞所地亦如之。 |
26 | 《明實録》: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備荒之政,莫善於古之義倉。若立倉於州縣,則窮鄉就倉,旬日待斃,宜貯之里社,定為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會,每月一舉第,上中下戸捐穀多寡,各貯於倉,而推有德者為社長,善處事能會計者副之。若遭凶歲,則計戸而散。先中下者,後及上戸上戸責之,償中下者免之。凡給貸悉聽於民。第令登記冊籍,以備有司稽考,則既無官府編審之煩,亦無奔走道路之苦」。從之。 |
27 | 《續文獻通考》:嘉靖十二年,戸部尚書許瓚言:「郡縣贖鍰引稅多,乾沒無稽,宜令糴穀備賑」。從之。 |
28 | 國朝事例 |
29 | 大清會典,凡常平等倉,順治十一年,詔:「各府州縣俱有預備倉及義倉、社倉,積貯備荒,責成該道員稽察。舊積料理新儲,每年二次造冊報部,該部察積穀多寡,分別議奏,以定功罪」。 十二年,題准各衙門自理贖鍰,春夏積銀,秋冬積穀悉入常平倉備賑,置簿登報。布政司彚報督撫,歲終造報戸部,如有假公潤私𨼆匿漏報者,督撫查叅。其鄉紳富民樂輸者,地方官多方鼓勵,勿勒定數,勿使胥吏侵剋及加耗滋弊。 十三年,又議准積穀賑濟,務令修葺倉厫,印烙倉斛,選擇倉書糴糶平價,不許別項動支。 十七年,議准常平倉穀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務期便民。如遇凶荒,即按數給散災戸貧民,有司實力奉行。 十八年,議准捐輸賑荒,見任官員鄉紳願納米一千石或銀一千兩以上者,加級納米一千石、銀一千兩以下至米一百石、銀一百兩以上者,分別紀録。商民納米五十石、銀一百兩者,給扁旌奬納。米一百石、銀二百兩者,給九品頂帶,納數多者遞加職銜、生員,俊秀准納米入監讀書。 「康熙十八年,題准地方官整理常平倉,毎歲秋收,勸諭官紳士民,捐輸米穀,照例議敘,鄉村立社倉鎭,店立義倉,捐輸積貯,公舉本鄉敦重良善之人管理,出陳入新,春月借貸,秋收償還,毎石取息一斗,年終,州縣將數目呈詳,上司報部管倉人儲穀繁多,題明給頂帶榮身,有官吏掊克者,照侵欺正,糧例處分,有強派抑勒借端擾民者,該督撫題叅治罪。 十九年,覆准直省常平倉穀,畱本地備賑,義社倉穀畱本村備賑,永停協解外郡。 |
30 | 康熙二十八年十月,戸部為積貯天下本計等事,覆河南道御史條奏,一欵內開,嗣後文武官員捐穀四百石或米二百石,准紀録一次,比此多捐者,照所捐數目,准其紀録俊秀人等,捐穀四百石或米二百石,廩生捐穀一百六十石或米八十石,增生捐榖二百石或米一百石,附生捐榖二百四十石或米一百二十石,青衣生捐穀三百石或米一百五十石,俱准作監生富民捐穀四百石或米二百石,給九品頂帶榮身捐穀一百石,或米五十石,該地方官給扁旌奬。又敬陳微臣一得之愚等事,覆直隸巡撫,題富民捐穀六百石或米三百石,准給八品頂帶榮身,將此一欵,應入各省常平倉捐納事例之內,令其捐納所捐米穀,交與州縣官,將常平等倉修理收貯,該地方官照倉斛收取,按季造冊,申報督撫,如陸續捐輸米穀,積蓄若多,該督撫題請停止,其捐納米穀,仍照前捐納銀兩,州縣衞所官陞遷,離任同正項錢糧一,併交代接任官,若有浥爛侵蝕、短少等弊,該督、撫指名題叅。此項捐納米穀,該地方官出給實收之時,註明米穀,交倉月日,申報該撫咨報戸部到日換給執照,將所捐月日轉咨吏、禮、兵三部俟。 |
31 |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督撫遵行可也。奉㫖依議。 |
32 | 康熙三十一年五月初二日,大學士伊桑阿等奉上諭:「積貯米穀,最為要務,倘能實有葢藏,則歲遘凶荒,必不至於饑餒。但小民不知儲蓄,毎於豐稔之年,恣意糜費,一遇歉歲即坐困不支。今正値麥石收穫之時,應行各該地方官勸諭百姓,令各戸量力捐輸,積貯該州縣官,以輸納之人姓名數目,詳記冊籍。其秋禾收穫以後,亦以此例舉行,如春月轉貸於乏穀之民,俟秋月即照此數償還備用,毎歲當收穫遵行,此捐輸之法,不數年間,米穀充裕,縱使歲偶不登,何至閭閻艱於粒食?爾等與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臣等遵奉。 |
33 | 上諭:「今正値麥石收穫之時,應行各該督撫令州縣衞所官員勸諭鄉紳士民人等,令各戸量力所能,不論幾石幾斗,聽便捐輸。該州縣衞所官員將輸納之人姓名、麥石數目,造報該撫,秋收後,亦照此捐輸積貯。若將米麥貸於乏穀之人,俟收穫時,即照原領米麥之數交納。如有不肖,官員混行抑勒,多收情弊事發,即照私派錢糧例處分,每歲收穫時,俱照此遵行。至於收納米麥,該州縣衞所官員,於所屬地方城市鄉村適中之處,酌量設倉幾所,於本地方紳衿耆老,內令公舉誠實可任者,交付管理,敬謹收貯,無致浥爛,一切借貸償還。該管之人,俱造冊呈明地方官用印存案,凡此捐輸,乃為小民代謀積貯,如有竟不捐輸者,將姓名另記一冊,設遇蠲免錢糧,此戸不准蠲免。其地方官員,將此捐輸米麥,應不時稽察交代收受時,俱照正項錢糧交代收受。該知府於歲終察勘詳明,該撫該撫將捐輸總數造報戸部,遇有司薦舉時,於事蹟內註明勸輸有法字様,方准薦舉。若有官吏侵蝕等弊,即照虧空正項錢糧例處分可也奉。 |
34 | 㫖依議。 |
35 | 康熙三十二年正月,戸部為欽奉上諭事議覆浙江巡撫張鵬翮會同總督興永朝疏稱:浙省産麥無多,所收不敷民食,且夏麥貯倉,易於浥爛,而鄉紳士民咸願夏秋併作一次,毎畝捐穀四合,如零星小戸力不能輸者,聽從其便。至於修理倉厫,如有舊設倉基,該地方官設法修葢,如無倉基之處,擇於空濶寺院,亦令捐修備貯,毋許派擾里民,仍舉誠實紳衿耆老管理,至次年耕種之後,聽民借貸,借存各半,以備不虞,定限十月內還倉,其管理之人,不許扣剋侵運,并州縣等官不許抑勒多收,如有違者,照私派例處分交代,照正項錢糧收受。各府毎於歲終詳明報部等,因應照該督撫所題可也。奉。 |
36 | 㫖依議。 |
37 | 康熙四十九年九月,戸部為請照江南開例捐監積貯等事,議覆。浙江巡撫黃秉中疏稱「江寧開例納監部覆奉。 |
38 | 㫖允行:「江、浙二省為財賦之地,人民繁庶,今若止於江南開例捐納,則湖廣、江西之米俱聚集江南糶賣,不能到浙,而浙省捐納之人,亦必將米運赴江南,浙米勢必騰貴,民食愈致艱難。請於浙江亦開納監之例。杭、嘉、湖三府各捐米十萬石或穀二十萬石,其八府各捐米五萬石或穀十萬石,俟捐足之日,即行停止。至客商販米來浙路程,較江南稍逺故價値亦稍貴,捐納數目,應量為酌減,庶捐納之人無有趨避」。等因查先經江寧巡撫張伯行,會同總督噶禮以各屬倉廩空虛積貯之法,請開常平倉納監事例,經九卿議覆奉。 |
39 | 㫖依議,欽遵在案。今該撫請於浙江亦開納監之例,以裕倉儲。應如所題,照江南捐納監生之例,捐納監生,俟捐足之日,即行具題停止。再查杭、嘉、湖等府,與江南交界米價自應畫一。且台、溫等府連年豐收米價,亦屬平賤,應將該撫所請捐納數目量為酌減之處,無庸議可也奉。 |
40 | 㫖依議。 |
41 | 康熙五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欽奉上諭:行令總漕截畱漕米五萬石,撥運浙江、杭州府,以備積貯」。隨經大學士蕭永藻等議准,又將截畱江南、江寧府之十萬石米內,撥出五萬石,一同運至杭州府收貯。 |
42 | 康熙五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欽奉上諭:「浙江再截畱漕米十萬石,收貯杭州府,以備賑濟。 |
43 | 康熙五十四年十二月,戸部為欽奉上諭事議覆浙江巡撫徐元夢題稱:浙省奉上諭,先後截畱漕米二十萬石,加謹收貯,以備不時之需。先經平糶米十萬石,時已秋成買補,在即後次截畱之十萬石,俱經收貯仁錢等九縣倉厫。但各縣倉房,昔年俱照額徵米數建造,今屆開徵新糧之際,難以並貯。議在省城之廣豐倉舊址建造倉厫二百四十間,收貯現在飭行興建委員督造外,所需工費,臣等率同司、道、府、縣各官捐濟相應,題明等因前來應移咨該撫,俟倉厫造完之日題報可也奉。 |
44 | 㫖依議。 |
45 | 康熙六十年十二月,戸部為籲懇皇恩等事,議覆。浙江巡撫屠沂題稱:「浙省人稠地狹,民間素少葢藏,每遇歲歉,米價騰貴,小民多致乏食我。 |
46 | 皇上軫恤民𨼆,於康熙五十三年間,兩次截畱漕米二十萬石,預備積貯,是以五十五、五、十八兩年水旱災荒不待輓運,即支動截漕米內賑米一十二萬二千五十五石零。今秋被旱成災之仁錢等二十八縣二所,已經題請蠲賑,其續報之於潛等十一州縣,三衞所乏食災黎,亦俱引領望賑,但二次截畱米內,止存米七萬七千九百四十四石零,目下動賑之後,將來未有積貯。其常平倉陸續收捐存倉米穀,查寧台、溫、處四府連穀折算米二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七石零,俱係環山濱海,撥運維艱,久經題明畱備本處之用。至於杭、嘉、湖、紹、金、衢、嚴七府屬收捐米穀連穀折算,及義田餘租共米四千四百餘石,現在儘數撥賑,毫無儲蓄,宜早為籌畫,庶幾有備無虞。請於浙省本年應徵漕米內,截畱二十萬石以裕積儲。杭州府存貯十五萬石,金、衢二府各分貯二萬石,嚴州府分貯一萬石。其賑過及現動之原,畱漕米仍於生俊捐納案內補項,再照浙地卑濕,米貯日久,不無浥爛之虞。請於夏秋青黃不接之時,借放兵匠月糧,俟冬徵南米,照數撥還。等因會同督臣滿保合詞具題前來。應如所題,將浙省六十一年起運。六十年,分杭、嘉、湖三府屬應徵漕糧內,均派截畱二十萬石,分發各府,加謹收貯,毋致浥爛。如遇應用之時,題請動用,再查截畱漕糧,原為預備積貯,使臨事免轉移之勞。若將前項所截漕米借放兵匠月糧,恐不能按時還項,如遇應用之時,反致有悞,應將該撫題請畱漕米石於夏秋借放兵匠月糧之處,毋庸議本月十一日奉。 |
47 | 㫖依議。 |
48 | 康熙六十一年九月,戸部為仰體聖衷等事,議覆原任浙江巡撫屠沂疏稱:「浙省年來屢被災荒,捐穀不敷賑濟,已將五十三年截畱漕米儘數動賑,復動新漕。湊用前項漕米,應於收捐生俊案內米穀補還。縁從前海塘開捐,以致常平之例暫停。今海塘之例已停,常平事例復開,是可捐補還項。但常平之例數重,人皆趨少避多,報捐寥寥,以致漕米不能速補。惟有倣照河工捐貢捐監之例,米石數目無論,本省外省俱准於杭州府永濟倉捐納,庶原項易於補足。俟補清之日,分別州縣於常平倉收捐備賑等,因會題前來。應如該撫所請,照六十年題定河工之例,先於杭州府永濟倉收捐補項,照數補完之日,分別州縣於常平倉收貯備賑。將四十九年所題杭、嘉、湖三府各收十萬石,其餘八府各收五萬石之數,撥補滿足,即行具題停止可也奉。 |
49 | 㫖依議。 |
50 | 浙江通志卷七十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