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通志卷七十三 |
3 | 選舉畧 |
4 | 選舉制 |
5 | 等謹按舉士舉官,分為二途,肇始於唐文職,武職之分選於吏部,兵部亦自唐分之。蓋以薦舉徴辟,失實徇私,朝廷未收得人之益,已不勝門戶黨援之習,誠不若歸於畫一之制,其道簡而易操。故自宋以來,踵而行之,未之或易也我。 |
6 | 朝 |
7 | 列聖相承,加意旁求片善微長,悉邀甄録」。詔王公貝勒滿、漢諸大臣各舉所知,以副立賢無方之至意,而部例所定永為法,守者又復至精至宻。 |
8 | 皇上道隆繼述,金鑑獨操,權衡銓典,因時損益,務使官稱其職,無濫無滯。以大公至正之心,為因材器使之用,凡銓選保舉,文武員弁一經引。 |
9 | 見才具優劣,燭照無遺,臣工皆不得專其柄而行其私法,良意美立萬世舉官之極則。彼前代之専凴選部為進退,徒視舉劾為黜陟者,固未足語於用人之道矣。謹以銓選保舉條目詳列於篇。 |
10 | 太祖髙皇帝乙夘年十一月。 |
11 | 敕廷臣舉賢授職,隨地旁求,俾列庶位。天命十年八月。 |
12 | 敕大臣舉劾屬員,辨別善惡。天聰三年四月,選用儒臣,分班侍直。八年十二月,以朱延慶薦舉人才,並加擢用。九年二月 |
13 | 敕滿、漢䝉古各官薦舉人才,呈送吏、禮二部。崇徳七年七月,設漢軍八旗選官補用順治元年六月。 |
14 | 敕廷臣各舉所知,并嚴連坐蔽賢之罰。六年正月,定保舉人員得失賞罰之例。四月,察議各直省督按舉劾。 |
15 | 異同五月,準直省、道、府、州、縣酌量陞遷。九年十一月。 |
16 | 敕吏部銓選務矢公忠慎擇才能選授。十一年三月,敕部臣推補內外大小員缺,釐剔胥吏弊端。十二月,起用廢棄官員。十二年正月,定吏部科道內陞外轉及。 |
17 | 司道陞遷例,又定慎選要缺守令》例。三月,定薦舉州縣官例九月。 |
18 | 敕內外官員交互陞轉。十月,敕定內院中書不準考選科道。十一月敕:「考選、巡按及科道陞轉,悉請」。 |
19 | 上裁十四年十月,行取近科進士出身官員來京考選。十六年九月,吏部議定翰林官侍讀以下每年外轉。 |
20 | 二員又 |
21 | 敕:「定降處各官,遇缺即補,不必仍論出身資格」。十七年四月,議:「準俸滿中行評博,應陞主事者,與行取推知」。 |
22 | 一,體考選御史,十八年六月,奏定巡按已經停差,其地方事務,俱交巡撫管理。七月,議定選官停止赴部㸃夘之例,吏部查照年月,先後挨次掣選,發慿各省巡撫催令赴任。 |
23 | 康熈二年五月 |
24 | 敕定大選、急選各員仍令親身赴部。每月初一日投供,到部後隔一選,方準銓選。三年二月,議定官員較俸,推陞閏六月,議準漢缺,內院大學士、六部尚書以下各項漢軍、漢人,一體陞轉,無庸分別得㫖堂官員缺,漢軍每衙門不得過一員」。四年八月,議:準截留官員,照例挨次取選,令於單月初一日親身赴。 |
25 | 部投遞互結七年三月。 |
26 | 諭在京部院:滿、漢官員論資俸陞轉,雖係現行之例,但才能出衆者,常以較量資俸超擢無期,此後遇有𦂳要員缺着不論資俸,將才能之員,選擇補用。又 |
27 | 敕今後科道缺出,移文督撫,就有司內舉賢能夙著者,咨部行取來京」。八年十月。 |
28 | 諭滿洲漢軍都統、副都統等,於輕車都尉以下,雲騎尉以上,有明習滿文,或通曉漢文,夙具才幹堪任部院者,從公選擇,咨送吏部,俟各旗缺出與應陞者,並題補用。十年七月,停止㑹推。十二年八月。 |
29 | 敕督撫咨訪告病人員才品,據實保奏擢用。十九年五月,敕停止督、撫坐名題補人員,凡員缺皆歸部銓補。二十年五月。 |
30 | 上諭:「行取官員,吏部已經引見,其各部主事等漢官,朕尚未知其人。科道為耳目之司,選擇不可不慎。爾等即傳諭九卿、科道,令各舉所知,將居官潔清辦事,才能者盡公保舉,不可以同年同鄉親黨,徇情私保。即督撫所舉不當,亦著指陳勿隠」。二十三年四月。 |
31 | 敕六部保舉清廉有守之官。二十四年九月敕,九卿㑹推,宜虛公持論,其親朋門生,同年同鄉,不得彼此互薦」。二十九年五月,吏部以行取知縣奏請。 |
32 | 上諭行取知縣以科道用者甚多,科道職任闗係𦂳要,著九卿各以平昔所知學問優長、品行可用者,面同舉奏,㝷經舉出彭鵬、邵嗣堯、陸隴其、趙蒼璧等得。 |
33 | 㫖俱準行取三十二年四月。 |
34 | 諭九卿各將居官賢能者敬慎公舉科道官職司耳目,賢者從公推薦,不肖者立行㕘劾。三十九年五月,奏定各省舉人就中書者,人多缺少,內有願知縣教職之人,聴其具呈改注。漢軍舉人無銓用之處,酌議於舉人班次內,每選過三班後,選漢軍舉人一人。五十三年四月。 |
35 | 敕教官掣選應取至京師,令大臣面試,其補授州同,亦應令九卿面試補用。五十七年。 |
36 | 敕:「教官不必來京,惟令督撫考試,可用者補用,年老不堪者罷之」。六十一年三月遵。 |
37 | 㫖:議定河工官員,闗係𦂳要,臺灣逺屬海疆,廣西之南寧、太平、慶逺、思恩四府,雲南之元江、開化、廣西、廣南。 |
38 | 四府俱在邊逺,此等地方官員,仍令該督撫題補,其餘増添保題,各缺概行停止」。十一月。 |
39 | 世宗憲皇帝登極,諭廷臣各舉所知,又命王以下、閒散宗室以上,於屬下人員內各保舉一二人十二月。 |
40 | 上以內廷各執事人員,俱係隨侍皇考之人,其中亦有大臣、官員、子弟,著各該處總管揀選,保奏引見。有曉滿、漢文者,著聲明。 |
41 | 雍正元年正月 |
42 | 上以滿洲進士舉人出身之翰林無陞轉之途,著吏部議㝷議,嗣後翰林院侍讀、侍講諭徳、洗馬國子監司。 |
43 | 業缺出將,由庶吉士授職編檢之。翰林論俸推陞一員。將由進士、舉人出身之中,允等陞補一員。講讀學士、少詹、庶子等缺出,將現任之講讀,諭洗司業推陞一員。之後,將進士、舉人出身之科、道等官陞補一員」。從之。又議定新進士除選取庶吉士外,揀選學問好者,令為內外官學教習,年滿照科分名次,以中書補用八月。 |
44 | 上諭:「國家分理庶績,務在得人,道、府、州、縣等官,尤屬要職,其才幹素著、廉節自持者,飭令督撫等將所知者,宻封保奏,不得㑹同商酌,亦不得將特用之人塞責。如保奏不當,將保奏上司,一併治罪。十月 |
45 | 敕大學士㑹同翰林院、掌院教習,將編檢庶吉士等秉公别,擇具奏。十一月。 |
46 | 敕清書散館之翰林,不可令其荒廢。或在翰林或在部曹,即令與滿員一同繙譯。又 |
47 | 敕:「新科進士於引見之前,先行考試,庶人才不至遺漏,將詩文四六,各體出題,視其所能,或一篇,或二三篇,或各體俱作,悉聴其便。十二月,分別録用本科新進士未經館選之員。二年十二月。 |
48 | 敕:「揀選滿、漢編修、檢討、庶吉士等,有願在刑部學習辦事者二十三員,帶領引見,分在各司辦事辦事明白,實在効力者,酌量題補。三年六月,定外任迴避例,。四年三月,遵: |
49 | 㫖議定八旗漢軍人員,不得補刑部司官,並應照漢人迴避本省之例。凡直𨽻道府州縣等,缺於銓選時扣。 |
50 | 除布、按兩司缺,亦停其開列得。 |
51 | 㫖布政、按察使,仍行開列,七月,因督撫等宻舉各員,俱極庸陋。 |
52 | 諭仍於道府、州、縣中各明舉一人,如有挾私任情草率濫舉者,從重治罪」。八月 |
53 | 上諭揀選命徃各省官員及奉㫖特用之員,皆不過取拔,臨時並未曽試驗於平日,飭各督撫等於此等人員,倘居官不善,即據實㕘奏。五年三月。 |
54 | 諭吏部,將㑹試舉人,揀選引見,併問九卿,將所知者,舉出再舉人,內有伊等同鄉素日推服之人,亦著舉人公舉,或數人共舉一人,或十數人,共舉一人,俱將姓名註明,務須有猷有為,有守之人,方可推薦,不得冐濫。十二月,特諭內外諸臣等,京官:翰林院科道郎官以上,外官自知府道員、學政以上,武官自副將以上,旗員自㕘領以上,皆令各舉一人,滿洲官員、保舉滿洲、漢軍官員保舉,漢軍、漢人官員、保舉,漢人文職官員,許保武職,武職官員,許保文職,務須有猷有為,有守,品行才具足備國家之用者,即親戚子姪等,亦可據實薦奏。但京官如尚書、侍郎、外官,如督、撫、提鎮兩司,皆朕已經深知簡任者,不必入所薦之列。六年四月,起復府㕔州縣廢員。七月,上諭督撫等:帶徃各省委用人員,在地方不甚相宜,除已經到任之後,因本地要缺,奉㫖題補,不必解任外,如楊文乾、陳時、夏莽鵠立,及各省督撫大吏從前所請帶徃之人目,今現在屬下者,俱著回京,請㫖另用。十月,特諭京官大學士以下、主事以上之滿洲、漢軍、漢人,外官督、撫以下知縣以上之滿洲、漢軍,漢人每人各舉一人,除現任知縣以上官員不必保舉外,或係舉貢生監,或係山林隠逸,果有品行才猷可備任使者,即親戚子弟,亦不必引避嫌疑,至外官所轄之現任佐貳雜職等屬員,亦準舉。七年四月。 |
55 | 敕:「京官自學士、侍郎以上,外官自藩、臬以上,著各宻保一人,將其人或可勝督撫之任,或可勝藩、臬之任,據實奏明,不必拘定滿、漢,亦不限定資格。若一時無深知可舉之人,準其從容採訪,不得草率塞責,有負諮詢」。五月,敕:「嗣後凡江蘇、安徽、湖北、湖南、陜西、甘肅諸處府州縣以下官員,得本省之缺,不在本籍巡撫、統轄之內者,不必令其迴避。其相隔五百里之內者,仍照隔省迴避之例,一體遵行」。八年六月。 |
56 | 敕:「定新進士在六部額外主事上學習行走。三年後如能稱職,該部堂官題補,如不能稱職,該部奏聞。其內若果有才猷出衆,明練政治之員,於一年之後,該堂官將情由聲明保奏,帶領引見、請㫖。此各部行走之員,俱照額外主事之例,給與俸祿。又 |
57 | 諭今科外用進士交與各該督撫分派藩臬衙門,令其學習,三年之後委署試用一年,約計四年後題補實授。若果有才具出衆,平日熟練吏治,不待學習者,著該督、撫格外委署題補,即於本內聲明,若才具庸常,情願改教者,不拘三年之期,準其具題改補。其學習之員,並酌量給與公費。九年,議準沿海沿河苖疆烟瘴等缺,無論四項,或全或兼、或專均,令督撫遴選具題。其同知、通判、知州、知縣衝繁、疲難四項三項相兼者,該督撫於現任属員內揀選調補二項一項者歸月分銓選。十三年四月,上諭:縣令為親民之官,凡選用知縣者,類多舉人進士出身之人,若係揀選命徃到任後,不勝縣令之任,準該督撫以教職奏請改補。如係月選之員,或年力衰邁,或才識庸愚該員,即當於未選之先,臨選之際,呈請改教。若仍銓選知縣到任後,該督撫留心察看,或以才力不及,或以溺職分別題㕘,不得奏請改教。如果為人勤慎,學問優通者,著該督、撫將應否改補教職之處,具本聲明送部引見請㫖。六月。 |
58 | 敕:在京三品以上,滿、漢官員於現任科、道、部屬及知府、同知、知州、通判、知縣內,各舉一人,或勝道員之任,或勝知府之任,填註明白,於三日內交送內閣彚齊奏聞。乾隆元年三月,尚書兼管國子監事務楊名時奏薦莊亨陽等七人得。 |
59 | 㫖以國子監所屬員缺補用。四月,議準保舉孝廉方正,給以六品頂帶,其中果有徳行、才識兼優、堪備任用者,準破格保薦。又議準道府員缺衝繁疲難四項三項者,開列請。 |
60 | 㫖簡用二項一項者歸月分銓選。二年三月,敕各省督、撫、藩、臬、保舉堪勝道府等官。三年三月,敕九卿保舉堪勝道府之員。又 |
61 | 敇:科道為朝廷耳目之司,將例應考選之,翰林部屬通行引見,候㫖補授四月。 |
62 | 敕現任教諭中進士者,仍回原任。以教授銜管教諭事現任訓導中舉人副榜者,仍回原任,以教諭管訓導事。十二月 |
63 | 敕督撫於苗疆要缺,慎選賢員,以居其任。四年三月,敕廷臣照康熈二十九年例,舉治行卓越縣令,以備科道之選。五年十一月。 |
64 | 敕大學士、九卿各舉所知。六年二月,敕滿洲進士,依甲第名次選用知縣。九月,敕定行取知縣準兼,以同知補用。七年三月,敕:「各督撫於行取人員,務將有守、有為聲名卓越者舉出。其有㕘罰者,亦準入選。七月 |
65 | 上諭言:「官為風紀所闗著,大學士、九卿擇其素所深知,其人骨鯁樸直,復明通內外政治者,不拘資格,列名封奏。外而督撫於各屬員中有深知灼見可備糾繩之任者,亦準列名封奏。十年正月。 |
66 | 敕停止榜後,預行揀選舉人,分別去取之例。三月,敕禮部於㑹試榜發後,將落卷封貯請㫖,派大臣秉公閲看選取,發徃各省,畀以司鐸之任。其有年逾八十以上者,帶領引見。十二年四月,定守令乆任例。十三年七月。 |
67 | 敕滿、漢大學士等保舉,應陞三品、京堂人員。十四年六月。 |
68 | 敕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各舉能勝任侍郎及三品、京官人員十二月 |
69 | 特申起用廢員之令。十六年五月,敕停止知縣行取內陞之例,定科、道三年一次,內陞外轉。十二月,遵: |
70 | 㫖,議定各省此次甄別教諭、訓導各缺,即將癸酉科揀選引。 |
71 | 見之拔貢選補授訓導者,以教諭銜管訓導事。十八年二月。 |
72 | 敕各督撫保舉堪勝知府人員。七月,上諭:「䝉古旗分人用部院者,員缺本少,是以外任未經議及現在滿洲司員陞用,道府既經暫行停止。其文職同知以下,著將䝉古人員與滿洲一體揀選引見選用武職副將以下,著就滿洲應得缺內,酌予十分之二。其分班輪選之處,下吏部、兵部議行。十九年三月。 |
73 | 敕于翰林科、道部屬內揀選堪勝道府人員。二十一年,奏準在學肄業宗室,年滿考列一二等,擇其人去得者授為宗人府貼寫筆帖式。二三年後,如果行走勤慎辦事好者引。 |
74 | 見以筆帖式坐補。二十五年,敕督撫保舉知府未用人員,許其重列薦剡。三十年十月。 |
75 | 上念舉人需次知縣,動至三十餘年,應籌所以疏通壅滯之法。 |
76 | 敕「於明嵗丙戌春闈後,派大臣分別揀選引見,録用㝷經議定,嗣後截取舉人,督撫秉公驗看,其堪膺民社者,給咨赴部候選。如精力已衰,情願就教,準其在本省呈改。至年七十以上,自問不堪供職者,免其調取驗看。督撫核實查明年嵗造冊,具題請」。 |
77 | 㫖賞給中書科中書、大理寺評事、太常寺博士三項職銜,至明嵗,大挑扣,除近二科,自庚辰科以上,俱準赴挑。三十四年七月,奉: |
78 | 㫖此後若朕在京,月選州縣,有掣籖後告病者,準附於下月引見如下,次尚未病痊,該部即行開缺,至遇朕巡幸之前兩月,有托病不即引見,冀下月驗放者,一經具呈告病,即扣除開缺。將來另選得缺,仍著該部於帶領引見時將該員原選缺分之逺近繁簡字様,一併註明,候朕定奪,著為令」。三十七年正月。 |
79 | 敕春闈後揀選下第舉人,分別録用,扣除近四科不入選,以疏壅滯。三十八年二月,覆準商籍中式,改歸原籍之員,照寄籍之例,於銓選時一體迴避,商籍省分。又覆準月選各官,俱令吏、兵二部堂官代掣缺籖,以杜撞騙之弊。四十一年二月。 |
80 | 敕:「各部院司員補放御史非實,係練習部務,必不可少之人,不得奏留。兼部。又遵。 |
81 | 㫖議定郎中俸滿保送知府,如不能勝任者,將原保之堂官議處。四月,奏定嗣後筆帖式截取知縣、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各保送三員,其餘各衙門各保送二員,吏部㑹同大學士揀選二十員引。 |
82 | 見請。 |
83 | 㫖記名、註冊,按班論俸陞用,但陞用後有以不勝外任題㕘者,將保送之,堂官議處」。六月,遵 |
84 | 㫖議定督、撫題㕘知縣改教人員,若由教職、保舉知縣者,將原保之督、撫、學政議處」。七月,遵 |
85 | 㫖議定奉天州縣應選之缺,於滿洲回旗原任州縣及漢員補班州縣內,共揀選二三員引。 |
86 | 見補用如回旗人員不敷,知州則於記名同知內揀選,知縣則於記名、知縣之筆帖式內揀選。又 |
87 | 敕吏部凡滿洲䝉古人員,由道府同知、通判、州縣丁憂回旗已滿百日在部行走者,每年十月引見一次,候㫖簡用九月遵。 |
88 | 㫖議定六部主事及提督衙門主事,仍照向例準其保舉直𨽻州、知州。其太僕寺等衙門主事,及與主事陞轉相同之經厯都事、寺丞、署正等官,不準保送直𨽻州如京察保薦準。其一等者,以六部主事調補。四十二年六月。 |
89 | 敕各部司員俸滿截取,奏明留任者,毋庸引見。七月,議準月選各員寄籍祖籍,俱令聲明一體迴避。銓選得缺後,在部責令驗看之。九卿科道在籍在館,責令督、撫提調查覈,朦混者治罪,並將濫行出結,及不行詳查之各官議處。十二月,議準嗣後遇有請㫖,道府缺出,查係曽任繁缺道府或經卓異者,準其開列。其原任簡缺未經調繁卓異者,俱毋庸開列。四十三年六月,奏準各省州縣以上各缺繁簡,不得妄請改更。如同知、通判、州縣之缺應請改繁者,即於同知、通判、州縣缺內改簡互換。其佐雜之缺,於佐雜內酌改不準,仍以州、縣以上之缺,與佐雜互易又遵。 |
90 | 㫖:「議定在京堂司各官外姻、親屬、中母之父兄弟、妻之父兄弟姊妹之夫已之女壻,嫡甥同衙門令官,小者迴避,同官令,後進者迴避。其兒女、姻親、中表兄弟、妻之姊妹、夫子婦之親兄弟,仍毋庸迴避」。閏六月,議定此次直省一、二等入選拔貢奉。 |
91 | 㫖以部員用者,分派各部,在七品小京官上學習行走,扣滿三年,留部者授為七品,小京官食俸辦事。倘部務未能諳習,滿員以七品筆帖式用,漢員以直隸州州判。復設教諭二項銓補至授七品小京官後厯俸三年,果能始終奮勉,熟習部務,準其遇有本部主事缺出,保題陞用。其或行走中平奏請,以各衙門之正從七品、小京官改補。四十四年二月,奏準四庫館効力謄録人員年滿,議叙後,派員重加考試,再予録用」。四十五年五月,奏停員外郎俸滿,截取知府之例九月。 |
92 | 敕:「嗣後教職截取,選授知縣到任未屆五年,以衰老甄別者,將原驗之」。督撫大臣議處。十月,奏準地方佐雜首領,遇題調州縣缺出先儘曽卓異保薦及俸滿即陞人員揀選題補。如該省現無卓薦及俸滿即陞之員,亦必須厯俸五年以上者,方準題陞十一月。 |
93 | 敕:「各部院司員陞調別處,俱不準,仍兼原衙門行走,至刑部必得諳悉律例之員。理藩院有外藩事件,須習䝉古文語,其奏留者引見欽定,方準,仍兼行走,著為令」。又奏:「準嗣後欽奉」。 |
94 | 特㫖即用人員,仍照舊例遇缺即補。其修書優叙即用之員,請與正班人員分缺輪流間用。又 |
95 | 敕:「縁事降革人員,呈請捐復該部核明情節,準捐與否,具奏請㫖。準捐人員並帶領引見。十二月奉。 |
96 | 諭:嗣後各督撫題請實授人員,有與例不符者,吏部議駁外,將該督、撫隨本議處。四十七年二月,奏準嗣後理事,同知、通判推陞員外郎,照外任推陞京職之例,於籖掣具題後,即開除同知、通判員缺另補。又覆準嗣後庶吉士散館改部人員,以到部之日為始,捐納議敘,與學習期滿人員以奏留之日為始,同較行走年分淺深,按次題補。四十八年十二月敕:「嗣後刑部、理藩院亦概不準兼科道其果能始終出力,堂官奏準引見,以四、五品京堂酌量補用,仍可兼部行走」。四十九年十一月,奏準:各部院滿、漢䝉古筆帖式,向例按旗分用,考取一人捐納一人繕本一人降調一人,遇有議敘即用者,俱先儘補用。今請更定議敘即用一人,後用正班三人,其議敘正班缺後用者,應定為正班,五缺後用一人。理藩院䝉古筆帖式,向例用正班貼寫二人,考取一人議敘一人,應請更定用議敘即用人員一人,後將正班三項各用一人,再準用議,叙先用者一人,正班三項各用一人,輪流間用,以昭平允。外任從六品以下佐雜至從九品未入流等官,向例議敘即用一人,後用正班一人輪流間用。今查漢員議敘,向係各積各缺,正班止用一人各項議敘,皆得到班。計正班用一人,而議敘者竟至倍蓰,正班竟無得缺之日。今請凡議敘班次相同者,併作一班到班時統較奉。 |
97 | 㫖日期先後止準各用一人,俾議敘與正班,不至偏枯,至從九品,欵項繁多,吏目最優,向定為專項選用,而供事議敘,從九品兼選吏目,未為平允。今請照捐納從九品之例,不得選用吏目。嗣後各館奏稱另立班次補用者,即照此辦理,不準攙越侵佔。五十年九月。 |
98 | 上諭翰、詹等官因大考降職,其應補之缺本少,嗣後俱著對品,以部屬補用」。十月,議:「準月選官已選告病,限一個月病痊,若至次月截缺日不痊,即開缺另選該員病痊後令,俟原缺坐補。其有一月內暫告病痊,旋復稱病,規避開缺者,亦視此辦理」。十二月,議準將主事選法,內現空學習進士一班改為翰詹大考,改部人員,正班與各項正選主事,按次輪用康熈二年三月。 |
99 | 上諭:「武官職任𦂳要,居家候選,懸缺遲乆,仍令單月投供,雙月選授。如投供不到者,雖名次在前,不準選授」。六年十一月,奏準將外委効力等項,與武進士、武舉等,較人數多寡,倣二八分缺之例,使科目人員量行先選,其外委各弁,須有戰功及捕盜實績,不可止慿該衙門,一概咨送選補。八年三月,奉: |
100 | 㫖提督及總兵官缺,出將應補授官員,兵部冊內所載功績,逐一開列,著九卿科道㑹推,六月停止阿思罕尼哈番、阿達哈哈番補授提鎮,九年四月奏準,嗣後副將以下,守備以上缺出,實係近海沿邊巖疆人地相宜,方準題補,其餘員缺,概行入選。二十二年十月,議準衛官缺出於漢軍、漢人世職並武進士內選擇輪用。二十七年十二月,議定武進士推選,不拘營缺衛缺,挨次補用。二十八年十二月,各省情願効力武舉,分發督撫提鎮標下効用,如果騎射嫻熟,以千把總題補。五十二年七月,奏準督、撫、提、鎮保送武弁先儘出兵効力之人,如無論俸選保。五十七年七月,議準各衙門効力武職人員,推選時,於單月考驗弓馬病者,勒令休致,曽經軍功帶傷之員,雖年老仍行推用。五十九年三月,奏定兵部効力人員,停取武生及官員子弟,專用武舉,其進士內有情願効力者,亦準收録三年,期滿考試,分別推用。六十一年三月遵。 |
101 | 㫖議定副、㕘遊、都守各官,仍遵定例,內應保題之缺,揀選銜缺相當者題補。其餘不用題補、調補之缺及有。 |
102 | 事故並越銜保題等項概行停止。督撫提鎮,違者降三級調用。 |
103 | 雍正二年三月。 |
104 | 敕禁各省督撫提鎮題留陞任官員,其水師營𦂳要員缺,仍許題請五月。 |
105 | 敕督、撫、提、鎮保送遊擊以上人員引見。三年二月敕,調取青海等處兵弁來京録用。四年八月,議定佐領不準兼散騎郎。五年十月,改定武職部選之缺,準督。 |
106 | 撫、提、鎮將所屬人員,預行保舉備用。十一月,定拔補千總把總,就近調補例。又 |
107 | 敕禁自備鞍馬軍前効力之請。六年十月,鑲黃旗䝉古、副都統宗室滿珠錫禮奏言京營㕘將以下千總以 |
108 | 上應㕘用滿洲,不宜專用漢人奉。 |
109 | 上諭:「為治之道,在開誠布公,遐邇一體,自太祖高皇帝開國之初,即將滿漢兼用,是以規模宏逺,中外歸心,且滿洲人數本少,今將中外𦂳要之缺補用已足辦理,若㕘將以下員弁,悉將滿洲補用,則人數不敷,勢必有員缺而無補授之人。朕臨御以來,以四海為一家,萬物為一體,於用人之際,必期有濟於國計民生,總無分別,滿漢之見,中外諸臣,宜同寅協恭,交相為濟,則國家深有倚賴乆安長治之道,必由於此也」。七年正月,敕各省提督保舉堪用遊擊之員。七月。 |
110 | 敕:「嗣後隨標差操學習之,武舉等令該撫等看其材技,優嫻曉習營伍者,照年滿千總例送部考驗,分發別省。遇有千把缺出,即行補授」。十年閏五月,議準軍前効力人員指缺補授。十一月,議準八旗文職補選人員,願就武職者揀選補用。十一年七月。 |
111 | 敕補授驍騎校,如本佐領下不得其人,即於合旗通行揀選。如一佐領下人材果好,即可多補數員。八月 |
112 | 敕滿洲、藍翎侍衛著仍在侍衛內行走揀選都司守備時不必帶來引見。十一月。 |
113 | 敕各省提鎮等保題將弁,務重弓馬,兼選漢仗,以重武備。十二年十二月。 |
114 | 敕各省將軍於所屬協領內保舉堪勝、外省副都統人員。乾隆六年九月。 |
115 | 敕定滿洲官員補用緑旗員缺,許總督、提督保題陞用。七年十一月 |
116 | 敕申嚴督撫、提鎮濫舉,年滿千總之禁。八年七月,上諭:「武舉有隨帮効力、年滿人員,應以衛千總用者一等,人數無多,選期尚速。其二等三等者,每年選用不過三四人,甚為壅滯。所當酌量疏通。著該部詳議,具奏㝷議。衛千總班內設有二:捐班選用捐納之人,應別設一班,移於二。捐班之上,選用二等,隨帮人員,所有二捐班均,請借與三等隨帮人員選用。其捐班人員,倘有赴部投供者,仍先儘本班人員補用」。九年十一月。 |
117 | 敕各督撫驗看曽經出師之病,休武弁,送部引見。十四年八月。 |
118 | 諭督撫等保舉堪勝總兵人員。十五年五月,上諭:「前令督撫、提臣保舉堪勝總兵人員,今於引見時,觀其人材弓馬,勇力頗少當意,即如年滿千總一項,類多猥瑣,不足入目。國家擢用武職營伍,實為正途。折衝禦侮之用,必預籌於昇平無事之日,不可視為緩圖,漠不經意也」。十七年六月。 |
119 | 敕:「保舉副都統㑹同公薦,不得自行題奏」。十八年七月。 |
120 | 敕停武職兼銜之例,止就見在官職,論俸陞轉。二十二年十二月,上諭:「前經降㫖,令各省督提將堪勝總兵之副將,各保數員,以備簡用,年來漸次陞擢,所餘無㡬。再著各省總督、提督,於現任副將內厯俸五年以上勝任,總兵之員各保一人或二人,亦可。其㕘遊都守等官,如果才畧出衆,足膺專閫之寄,不拘資格,並各保舉一人,一體送部引見,以儲將材」。三十四年四月。 |
121 | 敕東三省人員不必補用緑營將弁,永著為例,仍交兵部將現在各省緑營官員、內東三省人員有若干之處,查明具奏。十月,兵部請將各省緑營現在所有東三省人等俱行撤回。 |
122 | 上以辦理甚屬拘泥。 |
123 | 敕:「八旗,嗣後東三省人移住京城者,仍照前㫖,毋庸陞用緑營。若移住後,在京城所生之子,既厯二代,與京城乆住之,舊滿洲䝉古無異,即一體揀選陞用外任官員。十二月。 |
124 | 上諭:「昨經何煟奏,將截取舉人徐廷槐改用教職一摺,曽降㫖允行,並令各督撫詢明。其中如有自不服老不甘廢棄者,即照大計六法官例送部引見。嗣後督、撫驗看推陞武弁,亦照彼畫一辦理。著為令」。三十六年十月。 |
125 | 敕:「嗣後巡幸時,遇有預保千總,咨送到部王大臣即行騐看,分別註冊,令其回任,毋庸在京守候」。三十七年四月,奏準,八旗、漢軍武舉,如有祖父伯叔兄弟在巡捕營為官者,準其入營効力,五年之後,咨部支給千總,半俸,與千總把總,一體較拔。八月。 |
126 | 敕巡捕三營官員,現有降級停陞處分者,遇應行揀選時,仍準其一體揀選。三十八年九月,議準出征員弁,遇軍營所出缺,歸軍營陞用,遇本省應題,應拔缺與存營官較陞。凱旋補行引。 |
127 | 見凡出征員弁功績由軍營,咨明各該省存案以備較核。若副將以上缺出,由兵部將出征,得有功牌功,加各員夾單進呈恭候。 |
128 | 欽簡又奏準河南、山東、江南、江西、湖廣等省俱係腹地,閩、浙、兩廣等省半係水師,凡武職均停揀發,甘肅、四川雲、貴等省遇應揀選時,定以限制,副將、㕘將不得過二員,遊擊、都司不得過四員,守備一項,有候補候推人員,足資差遣,不得請揀。四十年二月,覆準卓異,衛、千總遇雙月所出之缺,與在部候補各班相間輪用。又 |
129 | 諭八旗各營大臣等,凡保送應用緑旗人員,務須遴選年壯技優堪為表率者,帶領引見。其五十五嵗以上,騎射、技藝平常者,不得保送。五月,遵。 |
130 | 㫖議定滿洲人員卹廕緑營,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引。 |
131 | 見奉。 |
132 | 㫖以內用者,照例以旗員對品補用,以外用者發交廵捕營學習三年,分別等第,引 |
133 | 見凡學習人員,俱賞給馬甲錢糧。又奏準捐納衛所武職,準加捐發,標學習試用。又議定加捐分發之守禦所千總。遇部選三缺之後行文漕運總督題補一人,其捐復人員,照此辦理」。七月,敕:「此次滿洲引見人員歩箭,甚屬不堪,在京挑選引見人員之都統、副都統等,俱交部議處。嗣後若仍有似此者,必將伊等從重治罪」。九月,奏準難廕千把總俱發標營學習,停其推用衛缺。又議準漢員難廕都司守備,照漢世職分發學習之例,帶領引。 |
134 | 見俱發本省隨營學習,三年後保送引見,或由部選用,或發回本省題補,恭候欽定難廕千總、把總,發營學習,期滿即在外拔補,毋庸送部。閏十月,議準揀選三等武舉有年力壯盛願入伍効力者,由兵部呈明,分發各督、撫、提、鎮標下,給食馬糧。三年後弓馬可觀,準一體較拔把總缺。四十一年八月。 |
135 | 敕:「八旗各營保送緑營外,任有不情願者,即在京呈明。如已,至外任後,概不準。其具呈,並嚴行㕘處」。四十二年二月,奉 |
136 | 上諭:「旗員向無終養之例,其有親老情願回京者,準其具呈督撫奏明送部引見。文員以部屬用武員,或用侍衛,或用旗職,候酌量降㫖。又 |
137 | 諭:兵部將武職滿員副將以下,丁憂俸滿、病痊等事,回京改用京職者,倣照吏部之例,於每年年終帶領引見一次,酌量記名,簡用外任。其不記名者下次,即毋庸再行引見」。六月,覆準鑾儀衛冠軍使、雲麾使治儀正,應用漢軍十缺,撥出三缺,歸滿洲䝉古人員補用」。四十三年二月,覆準漢侍衛行走年滿,由該管大臣出,具考語保送引。 |
138 | 見一等以副將㕘將,二等以㕘將遊撃三等以遊撃,都司、藍翎以都司守備,分別録用,遇應得之缺,與候補候選人員一同掣籖六月,奏準卓異人員與候補人員不必拘定月分。凡雙月用卓異二人,用候補一人,又覆準嗣後選拔外委、把總於補用三缺後,選拔精習鳥鎗者一人。其歩兵果能精習鳥鎗,雖弓馬未能純熟,亦準於三缺後拔補馬兵一名。十月,議準嗣後八旗漢軍人員厯俸三年,方保送外,任兵部揀選引。 |
139 | 見如無厯俸已滿三年之員,即將應選之缺扣除歸部,另行銓選」。四十七年十月,奏準兵部効力,期滿差官以營守備用者,謂之勞班,歸於雙月,選用壅滯。嗣後單月分發班輪用無人,以勞班抵補。四十八年三月,奏準藍翎侍衛以守備用者,按科分名次,歸於雙單月科班內銓選。又奏準厯科以衛用之武進士每届十年,奏派大臣揀選其拔置以營用者帶領引。 |
140 | 見交兵部,歸入本班選用,其弓馬平常者,仍以衛用。如年力衰老,弓馬平庸,飭令回籍。將衛缺選用處註銷十二月遵。 |
141 | 㫖議定旗員,簡用緑營向定副將一缺於鑾儀衛、滿洲䝉古、漢軍三項應陞人員,揀選補放,今請與侍衛處滿洲䝉古漢軍應陞人員一體輪用,其用滿洲䝉古之㕘將一缺,都司一缺,守備一缺,向於鑾儀衛、滿洲䝉古應陞人員,揀選補放,今請與侍衛處滿洲䝉古應陞人員一體輪用,其用漢軍㕘將一缺,遊撃一缺,都司二缺,守備二缺,向於侍衛鑾儀衛及䕶軍營行走世職人員,揀選補放,今請與八旗漢軍世職,及應陞章京一體輪用得。 |
142 | 㫖此。項鑾儀衛應用緑營人員,所議額缺內,著將守備三缺撥歸緑營,由部銓選,其餘俱著分年輪用」。四十九年四月。 |
143 | 敕緑營人員年屆六十以上,因老病乞休,曽經打仗受傷者,俱著照旗員之例,給與全俸。九月,奏準候選衛守備,情願赴漕標委用,由兵部揀選引。 |
144 | 見發徃準,以調繁所遺之簡缺題補。 |
145 | 皇朝通志卷七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