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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二十三

《卷二十三》[View] [Edit] [History]

·緣舉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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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且止絶。」四月十一日兵部尚書姚洎知貢舉,奏:「近代設文科,選冑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今在公卿親屬,將相子孫,如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毓才之路。」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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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化元年十二月,以尚書左僕射楊涉知禮部貢舉,非常例也。前代自武德、貞觀之後,但以考功員外郎掌之。至開元二十五年,員外郎李昂為貢士李涯所詆毀,由是中書奏請以禮部侍郎專焉。間或以他官領,多用中書舍人,及諸司四品清資官。惟會昌中命太常卿王起主貢舉,時亦檢校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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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但要精確,難議權停。宜准常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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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例取解,仍令隨處量事津送赴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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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七月四日,尚書工部侍郎任贊奏:「今後伏請宣下諸州府,所有諸色舉人,不是家在遠方,水陸隔越者,逐處選賓從官僚中藝學精博一人,各於本貫一例分明比試。如非通贍,不許妄給文解。」敕:「宜令今後諸色人委逐道觀察使,慎擇其詞藝及通經官員,各據所業,考試及格者,即與給解。仍具所試詩賦、帖經通粗數,一一申省。未及格者,不得徇私發解。兼承前諸道舉人,多於京兆府寄應,例以洪固鄉貴胄里為戶,一時失實,事久難明。自此各于本道請解,具言本州縣某鄉某里為戶。如或寄應,須具本貫入狀,不得效洪固貴胄之例。文解到省後,據所稱貫屬州府,戶籍內如無名,本人并給解處,官吏必行重責。京百司給解就試,准前指揮,兼下貢院。其本朝舊格,諸色舉人,每年各放幾人及第,到日續更詳酌處分。」其年十月三日敕:「訪聞每年及第舉人,牒送吏部關試,判題雖有,判語全無,祇見各書未詳,仍或正身不至,如斯乖繆,須議去除。此後應關送舉人,委南曹官吏准格考試,如是進士并經學及第人,曾親筆硯,其判語即須緝構文章,辨明治道。如是無文章,許直書其事,不得祗書未詳。如關試時正身不到,又無請假字,即牒貢院申奏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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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七月,中書門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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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及第人,先曾守攝職者,宜所司於守攝文書內豎出應舉及第年月日,或改名不改名,分各印押。其中曾受正官御署并佐幕者,仍約前任資序,與除一任官。如自中興以來,諸科第人曾受職官,並令所司追納文書,及到日,准今年及第人例處分。已受官者,不在此限。兼勒貢院,將來舉人納家狀內,各分析曾為官及不曾為官,改名不改名。其曾為職官者,先納歷任文書,及第准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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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其年七月敕:「今歲應新及第人,給春關並於敷政門外宣賜。」慮所司邀頡故也。其年十月一日,中書門下條流貢舉人事件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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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諸道州府解送諸色舉人,須准元敕差有才藝公正官考試及格,然後給解,仍具所試詩賦、義目、帖由送省。如逐州府解內,不豎書前件指揮事節,所司不在引試之限。禮部貢院考試諸色帖經舉人,今後據所業經書對義之時,逐經須將生卷與熟卷中半考試,不得依往例,祇將熟卷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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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後主司不得受內外官寮書題薦託舉人,及安排考官。如或實語知有才學精博者,任具奏聞。若受書題囑託,致有屈人,其主司與發書人並加黜責,其所舉人別行朝典。三銓南曹亦不得受諸色官員薦託選人,如違,並准前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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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諸色落第人,此後所司具所落事由,別張文榜,分明曉示。除諸州府解送舉人外,餘有於河南府寄應,及宗正寺、國子監生等,亦須准上指揮。其中有依託朝臣者,於解內具言在某官姓名門館,考試及第後,並據姓名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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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諸色舉人,至入試之時前,照日內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送中書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卻赴所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學業精通、廉慎有守者充。如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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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敕:「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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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此後賓貢,每年祗請放一人。兼及第舉人放榜時,並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資安排,不得以隻科取鼎、島、嶽、斗之名,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稱門生。除賜宴外,不得輒有率斂,別謀歡會。曾赴舉落第人,不得改名。將來舉人,並依選人例,據地里遠近,於十月中納文解。如違,不在受納之限。」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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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正月敕:「今後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貢院就試,並免再取文解,兼下納文解之時,不在拘三旬,但十月內到者,並與收納。」其年十二月三十日,禮部貢院奏:「准會要,長夀二年十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府所貢物,已至元日皆陳在御前,唯貢人獨於朝堂列拜。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貢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制曰:『可。』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今後請令舉人復赴正仗。仍緣今歲已晩,貢士未齊,欲具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伸朝賀,列於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祗取諸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餘續到者,候齊日別令朝見。如蒙俞允,當司祗於都省點引習儀。」奉敕:「宜准元敕處分,餘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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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貢院奏:「今後試舉人日,請令皇城司公幹人,於省門外聽察叫呼稱屈,及知貢院有倖門者,引付皇城司勘問。如是的實虛妄,請嚴加科斷。兼今年放榜後及第人看畢,便綴行五鳳樓前,列行舞蹈謝恩訖,赴國學謝先師。然後與知貢舉官相識期集,祗候敕命,兼過堂及過樞密院。又舊例,侵晨張榜後,知貢院官及考試官已下便出。請今年張榜後,知貢舉官並考試官至晩出。」奉敕:「宜令敕下後於朝堂謝恩,即赴國學。其試舉人日,宜令御史臺差人,聽其放榜日知貢舉官送出,自此永為定制。及第舉人過樞密院,宜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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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奏:「奉長興元年敕,進士、五經、九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諸色科目並停。緣由有明算道舉人,今欲施行。又奉長興三年正月敕:『每落第舉人,免取文解。』今後欲依元敕格,請並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收。又奉天成四年敕:『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書印印訖,付貢院司。』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印紙鎖宿內,中書往來不便,請祇用當司印。」從之。

三禮三传附原阙

開元禮原阙

明经原阙

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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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五年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童子一科,伏請停廢。」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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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運元年八月,復童子科。
3
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童子凡念書二十四道,今欲添念書,通前五十道。念及三十道者放及第。」從之。
4
顯德二年五月禮部侍郎知貢舉竇儀奏:「其童子科,請依晉天福元年敕停罷,任改就別科赴舉。」從之。

明法》

1
後唐長興二年七月一日敕:「其明法科,今後宜與開元禮科同,其選數兼赴舉之時,委貢院別奏請,會諸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2
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敕:「明法一科,今後宜令五選集合格,注官日優與處分。」
3
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明法元帖律令各十五帖,對義二十道。今欲罷帖律令,試墨義六十道。」從之。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却准元格帖律令各十五帖,對墨義二十道。」從之。

科目雜錄》

1
後唐同光四年正月,五科舉人許維嶽等一百人進狀:「伏見新定格文,三禮、三傳,每科止放兩人。方今三傳一科五十餘人,三禮三十餘人,三史學究一十人。若每年祇放兩人,及一人逐年又添初舉。伏見咸通長慶年放舉人,元無定式;又同光元年春榜,亦是一十三人。請依元年例放人。」敕:「從之。」
2
天成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尚書禮部貢院奏:「五經考試官,先在吏部日,長定格合請兩員,數屬貢院,准新定格文,祇令奏請一員,兼充考試,伏緣今年科目,人數轉多,卻欲依舊,請考試官各一員。如蒙允許,續具所請官名銜申奏。」奉敕:「宜依。」
3
三年二月十日,禮部貢院奏:「當司據鄉貢九經劉英甫經中書陳狀,請對經義九十道,以代舊格帖經,奉堂判令詳狀處分者。當司伏准格文,九經祇帖九經書各一十帖,并對春秋、禮記口義各一十道。今准往例,並不曾有應排科講義,九經若便據送到引試排科講義,即恐有違格例者。」奉敕:「劉英甫請以講義便代帖經,既能鼓篋而來,必有撞鐘之應,宜令禮部貢院考試。」其年七月十三日敕:「應將來三傳、三禮、三史、開元禮、學究等考試,本業畢後,引試對策時,宜令主司於時務中採取要當策題,精加考較,不必拘於對属。須有文章,但能詞理周通,文字典切,即放及第。如不及此格,雖本業粗通,亦須黜落。應九經、五經、明經帖書文格後,引試對義時,宜令主司於大義汎出經問義五道,於簾下書試,祗令隔簾解說。但不失註疏義理,通二通三,然後便令念疏。如是熟卷,並須全通,仍無失錯。如得入簾,亦須於時務中選策題,精加考較。如粗於筆硯留意者,則任以四六對,仍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如不曾於筆硯致功,即許直書其事,申明利害,不得錯使文字。其義問念疏對策,逐件須有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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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貢院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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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條件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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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由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喝落後請置筆硯,將所納帖由分明,卻令自閲。或是試官錯書通下,當予改正。如懷疑者,便許請本經當面檢對。如實是錯,即便於帖由上書名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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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科常年駮榜出,多稱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云「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証。如考試官去留不當,許將狀陳訴,再加考較。如合黜落,妄有披述,當行嚴斷。
8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被訴於貢院官,當與重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臺論訴。請自試舉人日,令御史臺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貢舉之官及考試之官者已下,敢有受貨賂,升擢親朋,屈抑藝能,陰從請託,及不依格去留者,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9
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今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准例扶出,殿將來兩舉。
10
一、遙口受人迴換試處及鈔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准例扶出,殿將來三舉。
11
一、藝業未精,准格落下,恥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為將來基址,及他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或羅織毆罵者,並當收禁,牒送御史臺,請賜勘鞫。如知貢舉及考試官事涉私徇,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嚴行科斷,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連坐,各殿三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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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敕:「宜依。」
13
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汎義,口義其五十道,改試墨義,共十道處分。」從之。
14
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九經舉人元帖經一百二十道,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於諸經墨義對一百五十道。五經元帖經八十,帖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令對墨義一百道。學究原念書二十道,對義五十道。」從之。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又奏:「九經請都對墨義六十道,其帖經對策,依元格。五經亦請對墨義六十道,帖經對策依元格。」從之。
URN: ctp:ws16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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