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至于广,陈器于道东西,北上。 |
2 | [疏]「至于」至「北上」。○注「统于广」。○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广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广」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广也。 |
3 | 茵先入。 |
4 | [疏]「茵先入」。○注「当藉」至「茵焉」。○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属引下棺于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共轴由羡道入,乃加茵于其上,乃下棺于中。知元士葬用共轴者,《檀弓》云:「孺子𪏆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盾车,所谓绋。」「问于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盾而椁帱,诸侯盾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盾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盾,朝庙用盾,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盾,朝庙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 |
5 | 「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
6 | 属引。 |
7 | [疏]「属引」。○注「于是」至「为烛」。○释曰:云「于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后下棺。云「更属引于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于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于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
8 |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 |
9 | [疏]「主人」至「不哭」。○注「侠羡道为位」。○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
10 | 乃窆。主人哭,踊无。 |
11 | [疏]「乃窆」至「无」。○注「窆下棺也」。○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于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
12 | 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 |
13 | [疏]「袭赠」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纁束。」注云: |
14 | 「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
15 |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 |
16 | 即位,反位。 |
17 | [疏]「卒袒」至「三袭」。○注「主妇」至「反位」。○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
18 | 宾出,则拜送。 |
19 | [疏]「宾出则拜送」。○注「相问」至「中焉」。○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于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
20 | 藏器于旁,加见。 |
21 | [疏]「藏器于旁加见」。○注「器用」至「置た」。○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 |
22 | 「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于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 |
23 | 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 |
24 | 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
25 | 藏苞筲于旁。 |
26 | 《丧大记》曰:「棺椁之闲,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
27 | [疏]「藏包筲于旁」。○注「于旁」至「容С」。○释曰:云「于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后陈者先用,瓮С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瓮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С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
28 |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 |
29 | [疏]「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后用,席则后陈先用,是其次也。 |
30 |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 |
31 | [疏]「实土」至「乡人」。○注「谢其勤劳」。○释曰:案《杂记》云: |
32 |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于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
33 | 即位,踊,袭,如初。 |
34 | [疏]「即位踊袭如初」。○注「哀亲之在斯」。○释曰:谓既拜乡人,乃于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
35 |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 |
36 | [疏]「乃反」至「北上」。○注「西阶」至「神位」。○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于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于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适于殡宫。适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后朝祖。今反哭,则先于祖,后干祢,遂适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于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于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于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
37 |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 |
38 | [疏]「妇人」至「阼阶」。○注「辟主人也」。○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后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
39 |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 |
40 | [疏]「主妇」至「踊三」。○注「入于」至「更也」。○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于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
41 | 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
42 |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 |
43 | 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于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
44 | [疏]「宾吊」至「稽颡」。○注「宾吊」至「无曰」。○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 |
45 | 云「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于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于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
46 |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
47 | [疏]「宾降」至「稽颡」。○释曰:此于《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
48 | 遂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 |
49 | [疏]「遂适」至「踊三」。○注「启位」至「即位」。○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
50 | 兄弟出,主人拜送。 |
51 | [疏]「兄弟」至「拜送」。○注「兄弟」至「以归」。○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
52 |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 |
53 | [疏]「众主」至「就次」。○注「次倚庐也」。○释曰:云「众主人出门」 |
54 | 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庐也」 |
55 | 者,以未虞以前,仍依于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
56 | 犹朝夕哭,不奠。 |
57 | [疏]「犹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
58 | 三虞。 |
59 | [疏]「三虞」。○注「虞丧」至「日离」。○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 |
60 | 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于嬴博之闲,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旁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 |
61 |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
62 | 卒哭。 |
63 | [疏]「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云「始朝夕之闲,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后,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后,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于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后哭无时也。 |
64 | 明日,以其班。 |
65 | [疏]「明日以其班」。○注「班次」至「为胖」。○释曰:云「班,次也」 |
66 | 者,谓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 |
67 | 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于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于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
68 | 记。 |
69 | [疏]「记」。○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
70 | 士处适寝,寝东首于北墉下。 |
71 | [疏]「士处」至「墉下」。○注「将有」至「为于」。○释曰:云「将有疾,乃寝于适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适室」,此记云适寝者,适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适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于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
72 | 有疾,疾者齐。 |
73 | [疏]「有疾疾者齐」。○注「正情」至「其室」。○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适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于内,散齐于外」,皆在适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于外耳,是其齐居适寝也。 |
74 | 养者皆齐。 |
75 | [疏]「养者皆齐」。○注「忧也」。○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
76 | 彻琴瑟。 |
77 | [疏]「彻琴瑟」。○注「去乐」。○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
78 | 疾病,外内皆扫。 |
79 | [疏]「疾病外内皆扫」。○注「为有」至「曰病」。○释曰:云「疾甚曰病」 |
80 | 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
81 | 彻亵衣,加新衣。 |
82 | [疏]「彻亵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恶之」。○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于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 |
83 | 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于正也。 |
84 |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 |
85 | [疏]「御者」至「持体」。○注「为不」至「之人」。○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 |
86 | 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于其手也。 |
87 | 属糸广,以俟绝气。 |
88 | [疏]「属糸广以俟绝气」。○注「有其」至「新絮」。○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糸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糸广,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糸广,明糸广新绵也。 |
89 | 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 |
90 | [疏]「男子」至「之手」。○注「备亵」。○释曰:案《丧大记》注云: |
91 | 「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 |
92 | 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
93 | 乃行祷于五祀。 |
94 | [疏]「乃行祷于五祀」。○注「尽孝」至「曰行」。○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
95 | 乃卒。 |
96 | [疏]「乃卒」。○注「卒终也」。○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于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
97 | 主人啼,兄弟哭。 |
98 | 「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
99 | [疏]「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于是始去笄糸丽,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 |
100 | 「亲始死,鸡斯徒跣,手及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糸丽。」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糸丽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
101 |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 |
102 | 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
103 | [疏]「设床」至「设枕」。○注「病卒」至「为茨」。○释曰:经直云士「死于适室,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闲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于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于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闲废床,于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 |
104 | 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于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
105 | 迁尸。 |
106 | [疏]「迁尸」。○注「徙于」至「敛衾」。○释曰:云「徙于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于是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无用敛衾」之时节也。 |
107 |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 |
108 | [疏]「复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变」。○释曰:云「招而左」 |
109 | 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
110 | 楔,貌如轭,上两末。 |
111 | [疏]「楔貌」至「两末」。○注「事便」至「作厄」。○释曰:云「如轭」 |
112 | 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 |
113 | 此用四,异于吉时所用也。 |
114 |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
115 | [疏]「缀足」至「持之」。○注「校胫」至「为枝」。○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
116 | 即床而奠,当禺,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四。 |
117 | 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
118 | [疏]「即床」至「巾四」。○注「禺肩」至「新酒」。○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于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后,则酒醴具设,С二,醴、酒是也。 |
119 |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
120 |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讣」。○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
121 |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 |
122 | [疏]「室中」至「亦坐」。○注「别尊卑也」。○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
123 |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 |
124 |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 |
125 | 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
126 | 衣遂者委衣于床,不坐。 |
127 | [疏]「衣遂者」至「不坐」。○注「床高由便」。○释曰:云「床高由便」 |
128 | 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于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
129 | 其衣遂于室,户西北面致命。 |
130 | [疏]「其衣遂」至「致命」。○注「始死时也」。○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后,奉尸夷于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
131 | 夏祝淅米,差盛之。 |
132 |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择之」。○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
133 |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衣笫。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鬠无笄。 |
134 | 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
135 | [疏]注「内御」至「冠也」。○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
136 |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 |
137 | [疏]「设明」至「中带」。○注「中带」至「衣单衣参」。○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衣单衣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也。 |
138 | 卒洗,贝反于,实贝,柱右齻、左齻。 |
139 | [疏]「卒洗」至「左齻」。○注「象齿坚」。○释曰:经直云「实贝于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
140 | 夏祝彻馀饭。 |
141 | [疏]「夏祝彻馀饭」。○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
142 | 塞耳。 |
143 | [疏]「塞耳」。○释曰:经直云「用白糸广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
144 |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
145 | 今文掘为今也。 |
146 | [疏]「掘坎」至「其壤」。○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闲」,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
147 | 垼用块。 |
148 | [疏]注「块也」。○释曰:云「块,」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土块也。 |
149 |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 |
150 |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于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于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于蔽下体深也。 |
151 | 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
152 |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 |
153 |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要闲,示文。 |
154 | 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
155 | 糸原糸卑糸易。 |
156 | [疏]「糸原糸卑糸易」。○注「一染」至「曰糸易」。○释曰:云「一染谓之糸原」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糸卑」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 |
157 | 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
158 | 缁纯。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 |
159 | [疏]「设握」至「于」。○注「掌」至「结之」。○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于掌后节中。 |
160 | 甸人筑今坎。 |
161 | [疏]「甸人筑今坎」。○注「筑实」至「曰今」。○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
162 | 隶人涅厕。 |
163 | [疏]「隶人涅厕」。○注「隶人」至「不用」。○释曰:知「隶人,罪人」 |
164 | 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
165 |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 |
166 | [疏]「既袭」至「中庭」。○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
167 | 厥明,灭燎,陈衣。 |
168 | [疏]「厥明灭燎陈衣」。○注「记节」。○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
169 | 凡绞糸今用布,伦如朝服。 |
170 | [疏]「凡绞」至「朝服」。○注「凡凡」至「为轮」。○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糸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