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us on Facebook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Twitter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sina.com's microblogging site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Douban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Chinese Text Project Wiki
Simplified Chinese version
-> -> 卷四十·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既夕礼第十三》[View] [Edit] [History]

1 至于广,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广。
2 [疏]「至于」至「北上」。○注「统于广」。○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广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广」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广也。
3 茵先入。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
4 [疏]「茵先入」。○注「当藉」至「茵焉」。○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属引下棺于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共轴由羡道入,乃加茵于其上,乃下棺于中。知元士葬用共轴者,《檀弓》云:「孺子𪏆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盾车,所谓绋。」「问于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盾而椁帱,诸侯盾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盾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盾,朝庙用盾,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盾,朝庙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
5 「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6 属引。于是说载除饰,更属引于缄耳。古文属为烛。
7 [疏]「属引」。○注「于是」至「为烛」。○释曰:云「于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后下棺。云「更属引于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于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于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8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9 [疏]「主人」至「不哭」。○注「侠羡道为位」。○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10 乃窆。主人哭,踊无。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11 [疏]「乃窆」至「无」。○注「窆下棺也」。○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于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12 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13 [疏]「袭赠」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纁束。」注云:
14 「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15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
16 即位,反位。
17 [疏]「卒袒」至「三袭」。○注「主妇」至「反位」。○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18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19 [疏]「宾出则拜送」。○注「相问」至「中焉」。○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于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20 藏器于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
21 [疏]「藏器于旁加见」。○注「器用」至「置た」。○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
22 「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于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
23 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
24 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25 藏苞筲于旁。于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
26 《丧大记》曰:「棺椁之闲,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27 [疏]「藏包筲于旁」。○注「于旁」至「容С」。○释曰:云「于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后陈者先用,瓮С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瓮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С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28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29 [疏]「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后用,席则后陈先用,是其次也。
30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31 [疏]「实土」至「乡人」。○注「谢其勤劳」。○释曰:案《杂记》云:
32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于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33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34 [疏]「即位踊袭如初」。○注「哀亲之在斯」。○释曰:谓既拜乡人,乃于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35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于其祖庙,不于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36 [疏]「乃反」至「北上」。○注「西阶」至「神位」。○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于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于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适于殡宫。适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后朝祖。今反哭,则先于祖,后干祢,遂适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于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于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于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37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38 [疏]「妇人」至「阼阶」。○注「辟主人也」。○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后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39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40 [疏]「主妇」至「踊三」。○注「入于」至「更也」。○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于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41 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42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
43 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于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44 [疏]「宾吊」至「稽颡」。○注「宾吊」至「无曰」。○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
45 云「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于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于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46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47 [疏]「宾降」至「稽颡」。○释曰:此于《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48 遂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49 [疏]「遂适」至「踊三」。○注「启位」至「即位」。○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50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51 [疏]「兄弟」至「拜送」。○注「兄弟」至「以归」。○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52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53 [疏]「众主」至「就次」。○注「次倚庐也」。○释曰:云「众主人出门」
54 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庐也」
55 者,以未虞以前,仍依于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56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57 [疏]「犹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58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旁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59 [疏]「三虞」。○注「虞丧」至「日离」。○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
60 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于嬴博之闲,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旁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
61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62 卒哭。卒哭,三虞之后祭名。始朝夕之闲,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63 [疏]「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云「始朝夕之闲,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后,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后,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于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后哭无时也。
64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65 [疏]「明日以其班」。○注「班次」至「为胖」。○释曰:云「班,次也」
66 者,谓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
67 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于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于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68 记。
69 [疏]「记」。○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70 士处适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于适室。今文处为居,于为于。
71 [疏]「士处」至「墉下」。○注「将有」至「为于」。○释曰:云「将有疾,乃寝于适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适室」,此记云适寝者,适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适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于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72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适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73 [疏]「有疾疾者齐」。○注「正情」至「其室」。○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适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于内,散齐于外」,皆在适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于外耳,是其齐居适寝也。
74 养者皆齐。忧也。
75 [疏]「养者皆齐」。○注「忧也」。○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76 彻琴瑟。去乐。
77 [疏]「彻琴瑟」。○注「去乐」。○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78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79 [疏]「疾病外内皆扫」。○注「为有」至「曰病」。○释曰:云「疾甚曰病」
80 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81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为来人秽恶之。
82 [疏]「彻亵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恶之」。○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于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
83 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于正也。
84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85 [疏]「御者」至「持体」。○注「为不」至「之人」。○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
86 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于其手也。
87 属糸广,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糸广,新絮。
88 [疏]「属糸广以俟绝气」。○注「有其」至「新絮」。○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糸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糸广,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糸广,明糸广新绵也。
89 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备亵。
90 [疏]「男子」至「之手」。○注「备亵」。○释曰:案《丧大记》注云:
91 「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
92 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93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94 [疏]「乃行祷于五祀」。○注「尽孝」至「曰行」。○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95 乃卒。卒,终也。
96 [疏]「乃卒」。○注「卒终也」。○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于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97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于是始去笄糸丽,服深衣。《檀弓》曰:
98 「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99 [疏]「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于是始去笄糸丽,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
100 「亲始死,鸡斯徒跣,手及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糸丽。」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糸丽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101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病卒之闲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
102 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103 [疏]「设床」至「设枕」。○注「病卒」至「为茨」。○释曰:经直云士「死于适室,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闲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于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于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闲废床,于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
104 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于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105 迁尸。徙于牖下也,于是无用敛衾。
106 [疏]「迁尸」。○注「徙于」至「敛衾」。○释曰:云「徙于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于是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无用敛衾」之时节也。
107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108 [疏]「复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变」。○释曰:云「招而左」
109 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110 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111 [疏]「楔貌」至「两末」。○注「事便」至「作厄」。○释曰:云「如轭」
112 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
113 此用四,异于吉时所用也。
114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115 [疏]「缀足」至「持之」。○注「校胫」至「为枝」。○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116 即床而奠,当禺,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四。禺,肩头也。
117 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118 [疏]「即床」至「巾四」。○注「禺肩」至「新酒」。○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于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后,则酒醴具设,С二,醴、酒是也。
119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120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讣」。○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121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122 [疏]「室中」至「亦坐」。○注「别尊卑也」。○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123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124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
125 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126 衣遂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127 [疏]「衣遂者」至「不坐」。○注「床高由便」。○释曰:云「床高由便」
128 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于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129 其衣遂于室,户西北面致命。始死时也。
130 [疏]「其衣遂」至「致命」。○注「始死时也」。○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后,奉尸夷于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131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132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择之」。○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133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衣笫。抗衾,为其惈裎蔽之也。衣,袒也。袒箦,去席,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鬠无笄。内御,女御也。
134 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135 [疏]注「内御」至「冠也」。○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136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衣单衣参。
137 [疏]「设明」至「中带」。○注「中带」至「衣单衣参」。○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衣单衣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也。
138 卒洗,贝反于,实贝,柱右齻、左齻。象齿坚。
139 [疏]「卒洗」至「左齻」。○注「象齿坚」。○释曰:经直云「实贝于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140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141 [疏]「夏祝彻馀饭」。○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142 塞耳。塞,充窒。
143 [疏]「塞耳」。○释曰:经直云「用白糸广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144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于堂。轮,从也。
145 今文掘为今也。
146 [疏]「掘坎」至「其壤」。○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闲」,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147 垼用块。块,也。古文垼为役。
148 [疏]注「块也」。○释曰:云「块,」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土块也。
149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于蔽下体深也。
150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于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于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于蔽下体深也。
151 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152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153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要闲,示文。
154 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155 糸原糸卑糸易。一染谓之糸原,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糸卑,在下曰糸易。
156 [疏]「糸原糸卑糸易」。○注「一染」至「曰糸易」。○释曰:云「一染谓之糸原」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糸卑」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
157 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158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糸原,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159 [疏]「设握」至「于」。○注「掌」至「结之」。○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于掌后节中。
160 甸人筑今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161 [疏]「甸人筑今坎」。○注「筑实」至「曰今」。○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162 隶人涅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163 [疏]「隶人涅厕」。○注「隶人」至「不用」。○释曰:知「隶人,罪人」
164 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165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166 [疏]「既袭」至「中庭」。○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167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168 [疏]「厥明灭燎陈衣」。○注「记节」。○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169 凡绞糸今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糸今,古文伦为轮。
170 [疏]「凡绞」至「朝服」。○注「凡凡」至「为轮」。○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糸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URN: ctp:ws178250

Enjoy this site? Please help.Site design and content copyright 2006-2024. When quoting or citing information from this site, please link to the corresponding page or to https://ctext.org/ens. Please note that the use of automatic download software on this site is strictly prohibited, and that users of such software are automatically banned without warning to save bandwidth. 沪ICP备09015720号-3Comments? Suggestions? Please raise them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