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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卷严明

《第八卷严明》[View] [Edit] [History]

何武夺财》

1
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馀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后亦不与。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闻者叹服。旧出风俗通。
2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子时长立,以财为讼,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去。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3
此正类何武事也。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钟离意畀田》

1
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忘义。请夺其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见通典。不著出处。旧集不载。
2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陈矫论决》

1
魏陈矫为魏郡太守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缪矣。自览罪状,一时论决。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2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

王敬则鞭偷》

1
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久之,乃令举旧偷自代。诸偷恐为所识,皆逃去,境内以清。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2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设此二事,令其厌苦,庶或可戢也。

裴侠许首》

1
后周裴侠为户部中大夫时,有奸吏主守仓储,积年隐没至千万者。及侠在官,励精掷发,旬日之间,奸盗略尽。转工部中大夫。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悲泣,或问其故,对曰:「所掌钱物,多有费用,裴公清严,惧遭罪责。」侠闻之,许其自首。出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2
按:彼未知惧也,侠则治之;此已知惧也,侠则宥之。其治之者,可以为严矣;其宥之者,可以为明矣。明者无他,灼见物情也。

赵煚载蒿》

1
隋赵煚,为冀州刺史。尝有人盗煚田中蒿,为吏所执。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风化,彼何罪也。」慰谕遣之,令人载蒿一车赐盗者,愧耻过于重刑。见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2
按: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察见物情,中其忌讳,有过于市朝之挞者,煚载蒿赐盗,盖以此耳。不然,则彼将玩侮,尚何愧耻哉。

王锷焚书 萧嶷一事附》

1
唐王锷,为淮南节度使。有遗匿名书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纳之靴中。靴中先有他书以杂之,吏退,锷探取他书焚之,人信其匿名书亦焚也。既归,而省所告。异日,以他微事连所告者,禁系按验以谲其众,下吏以为神明。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2
按:南齐豫章王嶷,不乐闻人过失,左右投书相告,置靴中,竟不视,取焚之。
3
锷盖乐闻人过失者,则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昔朱博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锷岂慕其为人欤?

张希崇判财》

1
晋张希崇,镇邠州。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所有讼者与其朋党,委法官以律定刑。」闻者皆服其断。旧不著出处。
2
按:唐制,选人试判三条,辞理惬当,决断明白,乃为合格,谓之「拔萃」。希崇之判,盖本于此,惟其惬当明白,是故闻者皆服也。

张齐贤决讼 王延禧一事附》

1
张齐贤丞相在中书时,戚里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因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馀断,不服。齐贤曰:「此非台府所能决也,臣请自治之。」上既许,乃坐相府,召讼者,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明日奏状,上大悦,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出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2
按:曾肇内翰撰王延禧朝议墓志云: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诘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咏尚书断狱法也。」岂彼所闻异乎?

燕肃息斗 鞠真卿一事附》

1
燕肃侍郎,知明州。俗轻悍喜斗。肃推先殴者,虽无伤必加以罪,后殴者非折跌支体,皆贷之。于是斗者为息。见本传。
2
按:民之斗殴,伤有轻重,理有曲直,不治其伤,而治其理者,乃息斗之术也。若折跌支体,则理虽直而伤已甚,斯不可贷矣。譬犹斗杀用刃以故杀论,盖其情重也。
3
沈括内翰说:鞠真卿知润州时,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财,兼不甘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盖无赖之民,不畏杖责,故设此事以折伏之,与王敬则治狱之术同也。见笔谈。近时州县间固有使民输下拳钱者,然官自取之,则不足以惩恶,而适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岂若不治其伤,而治其理之简易乎?

韩琚考枉 邓思贤一事附》

1
韩琚司封,尝通判虔州。其民善讼,或伪作冤状,悲愤叫呼,似若可信者。会守缺,琚行郡事,究其风俗,考其枉直,下莫能欺,辞伏者自以为不冤。终于两浙转运使。魏公琦之兄也。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2
按:沈括内翰说,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邓思贤,人名也。始传此术,遂名其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见笔谈。
3
然则琚所以究其风俗,考其枉直者,岂特下莫能欺,盖亦人不可劫。不可劫,所以为严也;莫能欺,所以为明也。彼其辞伏者,自以为不冤,非此故欤?

葛源书诉》

1
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摄吉水令。他日,令始至,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设变诈以动令,如此数日,令厌事,则事常在吏矣。源至,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有如吏所为者,使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往往不能如状,穷辄曰:「我不知为此,乃某吏教我所为也。」悉捕劾,致之法,讼以故少,吏亦终不得其意。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2
按:为政者苟欲戢吏,惟严明可。夫民虽好讼也,若非吏与交通,亦焉能独为欺诬、劫持之计耶?吏不得其意,则民讼宜少矣。源使民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乃鞫民情、核吏奸之术也。彼既奸滑,自当畏戢。操术如此,不亦可乎?

刘敞被召》

1
刘敞侍读知永兴军时,大姓范伟冒武功令祚为祖,穿祚墓,以己祖母祔之,规避傜役者五十年,数犯法至徒、流,辄以赎免,长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敞按其事,狱未具而召,由是辞屡变,证逮数百人,狱连年不决。诏取付御史台验治,卒如敞所发。见本传。
2
按:范伟之横,人患苦之,然敞按其冒荫避役,证逮数百人,连年不决者何也?彼与党与结之厚矣,乃敢尔也。证逮之人,其党与也,岂易鞫哉?且长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则桀黠可知也。非按者严明,不能发其事;非鞫者严明,不能得其实。是故奸民多幸免也。狱辞屡变,盖以此与?

许元定额 刘晏一事附》

1
许元待制,初为发运判官,患官舟多虚破钉鞠之数,盖以陷于木中,不可秤盘,故得为奸。元首至船场,命曳新造舟,纵火焚之,火过,取其钉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为定额。见魏泰东轩笔录。
2
按:元不治虚破之罪,而但立为定额,可也。然亦异乎刘晏矣。苏轼尚书说:晏为江淮发运使时,于扬州造船,每只载米一千石,破钱一千贯,而实费不及五百贯,或讥其枉费,晏曰:「大国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创制,须谋经久。船场执事者非一,有馀剩衣食可以养活众人,则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由是船场人皆富赡,五十馀年馈运不阙。至咸通末,有吴尧卿者,始勘验每船合用物料实数,估给其直,无复宽剩,而船场自此破坏,馈运自此阙绝。晏言「大国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见东坡奏议。元定钉鞠额,无乃类吴尧卿乎?虽幸而不至败事,然其严明乃俗士所夸,君子所鄙,不可为后世法也。

张式籍冶》

1
张式郎中,初为南剑州将乐县主簿。有银冶,坐岁课不足,系者常数十百人。式籍其人,使贫富财力相兼,课遂有羡,人无系者。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2
按:式知银冶岁课所以不足,盖缘冶户或有财而无力,或有力而无财,于是籍其人,使富贫财力相兼,则富者不患力乏,贫者不患财窘,课遂有羡,理宜然也。昔之系者常数十百人,今则人无系者矣。严明之政,不当如是乎?

孙甫舂粟》

1
孙甫待制为华州观察推官时,州仓粟恶,吏当负钱数百万。转运使李紘以吏属甫,乃令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又试之亦然,吏遂得弛,负钱数十万而已。紘因荐之。见曾巩舍人所撰行状。
2
按:严明者,非若世俗以苛为严,以刻为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谓也。以事理言之,则仓粟虽恶,不应尽可弃也;以物情言之,则负钱数百万,将何以偿耶?甫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但负钱十万而已,吏既得弛重负,官亦获保旧积,是持循照察之效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周沆高估 本传盐价一事附》

1
周沆侍郎,尝为河东转运使。自庆历以来,河东行铁钱,民多盗铸,吏以峻法绳之,抵罪者日繁,终不能禁。沆乃命高估铁价,盗铸者无利,不禁自息。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2
按:沆知庆州时,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盐。沆请损官盐之价,犯者稍衰。见本传。
3
夫或高铁估,或损盐价,法异而意同,皆治其本也。治其末者,虽绳以峻法,而终不能禁,徒为苛刻耳;治其本者,虽处以平法,而奸盗自止,岂非严明乎?苟欲严行政理,要惟明见事情,然后政不苛暴,事不刻核,而狱讼省矣。彼籍冶而课羡,春粟而负少者,亦犹是也。

王罕资迁》

1
王罕大卿,知潭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辨而复诉,前后十馀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谓曰:「诸家皆里富人,无乃厌追逮之苦?今无状子寒饥不能以自存,况析产之券有不明,以故久不决。人能少资之,令其远去,后复何患乎?」皆泣听罕命,自言方对吏时,虽欲求为此,顾不可得。于是迁所诉者于旁州,狱讼为之衰止。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2
按:严明之术,在于察见物情,裁处事体。彼争产者,困于寒饥;析产者,苦于追逮。理之曲直,何足深校;苟或可已,无不听命。于是人少资之,令其远去,则析产者所损不多,而免追逮之苦;争产者所获不少,而脱寒饥之困。州民狱讼,亦为衰止。岂非能察见而善裁处乎?傥忿其辨诉,加以峻罚,则物情不无所伤,而事体亦有所害,称为严明,斯失之矣。若君子,则虽昭然深察,毅然决行,而从容中理,无伤害也。岂非严明之懿者乎?

袁安不忍》

1
后汉袁安,为河南尹。政号严明,然未曾以赃罪鞫人。常称曰:「凡学仕者,高则望宰相,下则希牧守。锢人于圣世,尹所不忍为也。」闻者皆感激自励。在职十年,京师肃然。出《后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2
按:安之政号严明,必不容奸矣,其未尝以赃罪鞫人,盖疾夫案吏者务为深刻,文致于赃也。若彼赃状自露,非我鞫而出之,虽绳以法,亦何憾焉?

司马芝宥工》

1
魏司马芝,为大理正。有盗官练置厕中者,吏疑女工,遂收付狱。芝曰:「刑戮之失,在于苛暴。今先得赃物,后讯其辞,若不胜楚掠,或至诬服,岂可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化,不亦可乎!」太祖从其议。旧出魏志本传。

王坦之恕卒》

1
晋王坦之,袭封蓝田县侯。时卒士韩怅逃亡归首,云「失牛故叛」。有司劾怅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为:「怅束身自归,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诬。宜附罪疑从轻之例。」遂以见原。出晋书王湛传。坦之,其曾孙也。旧集不载。
2
按:讯盗练,劾偷牛,皆虑自诬,而遂见宥,合矜谨之义矣。

萧子良赐钱 任昉一事附》

1
南齐竟陵王子良为会稽太守时,山阴人孔平诣子良,讼嫂市米负钱不还。子良叹曰:「昔高文通与寡嫂讼田,义异于此。」乃赐米钱以偿之。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2
按:梁御史中丞任昉,弹中军参军刘整,因兄寅第二庶息师利。往整田上,经十二日,整便责寡嫂范米六斗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户前,攘拳大骂,突进屋中,屏风上取车帷准米去。亦引高凤事为弹文。盖凤,隐者也,太守连召,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若整与平,意实忘义,固异于此。然昉请免整,收治其罪;而子良但赐米钱以偿之,不治平罪。何也?责士之法,不以责民,是亦所以为矜谨也。

陆襄无滥》

1
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时,妖贼鲜于琮败获之后,邻郡豫章、安成等守宰案其党与,因求货贿,皆不得实,或有善人尽室罹祸,惟襄郡境枉直无滥。人歌之曰:「鲜于抄后善恶分、人无横死赖陆君。」出南史陆慧晓传。襄,其从孙也。旧集不载。
2
按:推穷贼党者,苟不矜谨,必至枉滥。彼使善人尽室罹祸,与贼何异哉?襄之用心,独异于彼,宜其人歌之也。

宋世轨舍从 苏琼一事附》

1
北齐宋世轨,为廷尉少卿。洛州人聚结,欲劫河桥。吏捕按之,连诸元徒党千七百人。崔昂以为反,数年不断。及世轨为廷尉少卿,判其事为劫,唯杀魁首,馀从坐悉舍焉。出北史宋隐传。世轨,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2
按:苏琼为三公郎中时,频有告谋反,付琼推检,事多申雪。崔昂为尚书,谓琼曰:「若欲立功名,当更思馀理。乃数雪反逆,身命何轻耶?」琼正色曰:「但雪冤枉,不放反逆。」昂大惭。
3
夫崔昂亦善折狱,其意如此,乃寒伯奇所谓「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者也。且昂于此狱数年不断,岂非求反状未得乎?世轨判为劫事,理所当然,斯可以无惭于琼矣,是皆矜谨之君子也。

郎茂敦谕 陆襄一事附》

1
隋郎茂,初授卫州司录,有能名,寻除卫国令。隋诸王置国官,有令一人,至炀帝时改国令为家令。有部人张元预,与从父弟思兰不睦,丞、尉请加严法,茂曰:「元预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弥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县中耆旧,更往敦谕,道路不绝。元预等各生感悔,诣县顿首请罪。茂晓之以义,遂相亲睦,称为友悌。出北史郎基传。茂,其子也。旧集不载。
2
按: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争,遂相诬告。襄引入内室,不加责诮,但和言解谕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载而还,因相亲厚。出南史本传。旧集亦不载。
3
夫异姓之疏也,诬告之怨也,犹可和解,使相亲厚,况亲族之不睦者乎?彼犹未容责诮,此可遽加严法乎?矜谨之士,宜鉴于兹,故并著焉。

张咏察诳 王质一事附》

1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民有负贩者,翁役其妇,妇违之,翁怒,翦其发曰:「我作婢使汝。」其子自外归,作闹,所由具事领过。或谓其子曰:「翁翦妇发何罪?子若执父,汝罪不轻。」至厅下,咏诘之,翁云:「妇自翦发泥。」其子亦云:「妻自翦发泥翁。」咏察其诳,即于解状后判云:「虽然子为父隐,其奈执辞不定。既不可穷诘于尊长,又不可抑断于卑幼。仰责新妇状,今后再不侍养,别具状领过。并放。」咏谓掾属曰:「五服之内,卑幼条至重。亲民之官,所宜尽心。」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2
按:王质待制知荆南,有媪诉其妇薄于养,妇言:「舅亡姑嫁,既穷而归。且奉事无不谨。」质曰:「姑虽不良,独不顾夫耶?」因取家人衣以衣媪,又给以廪粟,使归养之。皆感泣而去。见本传。此其翁姑理皆不直,然家人之义,当责卑幼,但不可遽绳以法耳。是故恕其罪,而责之养也。

薛奎出俸 仇览、韦景骏二事附》

1
薛奎参政,知益州。有妇人讼其子不孝,诘之,乃曰:「贫无以养。」奎因出俸钱,与为资业而遣之。见本传。
2
按:后汉仇览,为蒲亭长。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讼元不孝。览惊曰:「吾近过元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耳。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感悟,涕泣而去。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见《后汉书.本传》。
3
唐韦景骏,为贵乡令。有母子相讼者,景骏曰:「令少不天,常自痛。尔幸有亲,而忘孝耶?教之不孚,令之罪也。」因呜咽流涕,付授孝经,使习大义。于是母子感悟,请自新,遂为孝子。见唐书本传。
4
此皆与奎出俸钱为资业之意同矣。苟绳以法,子罪不轻,今律所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是也,得不谓之矜谨乎?

任布贷孙》

1
任布副枢,知越州。民有被酒骂其祖者,祖既诉之,已而大悔,哭于庭曰:「老无子,赖孙以为命。」布特贷出之,且上书自劾。朝廷亦不之问。见本传。
2
按:孙骂祖,法当死,特贷出之,理宜自劾,此乃矜其失教而谨于用刑者也。

苏涣虑兄》

1
苏涣郎中知鄢陵县时,岁荒盗起,有兄杀弟而取其衣者,弟偶不死,与父偕往诉之。涣闵其穷而为奸,问之曰:「汝杀而弟,知其不死而舍之者,何也?」兄喻其意,曰:「适有见者,不敢再也。」由是得不死。父子皆感泣。及涣罢去,负任从之数千里。见苏辙门下所撰墓表。
2
按: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杀焉。孙骂祖,有可生之理,以其被酒,且祖自悔也;兄杀弟,有可生之理,以其苦饥,且弟不死也。布之贷出其孙,涣之虑问其兄,皆得其所以生之者也,可无愧于古人矣。

李士衡告尹 高化一事附》

1
李士衡观察,初释褐,为京兆鄠县主簿。府知其才,俾权狱掾。咸阳县有民杀人,具狱以送府,父子五人,其为从者皆服加功之罪。士衡告于尹曰:「彼杀人者止一人耳,馀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辟乎?」尹喜从其议,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则冤于地下矣。」见范仲淹参政所撰神道碑。
2
按:以掩骸为加功,是深文也。罪不应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尝闻用法杀人,无异用刃杀人。深文之罪纵或幸免,鬼得而诛之也。
3
高化太尉,虽起行伍,颇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狱,皆当论死,化疑之,命移他狱讯,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为加功之类欤?此矜谨者所以尽心也。

王博文弛禁》

1
王博文副枢知密州时,负海有涛落盐场,岁歉,民多盗鬻,吏捕逐之,辄起捍斗,皆坐法当死。博文上言:「请权弛盐禁,俟岁丰如旧。」从之。见本传。
2
按:周礼:「荒政十有二。」其曰「缓刑」,曰「舍禁」,曰「去几」者,博文所请义与合焉。苟非通达古今,岂能矜谨如是耶?

王质在告》

1
王质待制,尝通判苏州,以病在告。知州黄宗旦来省问,因言:「狱有盗铸钱者百馀人,吾阴以术钩得之。」质曰:「弋不射宿,恶阴中于物也。今杀数人,而徒流者又数十人,公阴中之也。」宗旦瞿然,为贷其死罪,而馀悉轻出之。见本传。

陈执方缓刑 李士衡一事附》

1
陈执方大卿通判江州时,民饥,有刈人之禾而伤其主,法当死者。执方以为:「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尽矣,然尚缓刑,况于今哉!」即奏贷其死。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2
按:李士衡观察,权知天雄军。民有盗瓜伤主者,法当死,士衡以岁饥奏贷之。自是著为例。执方之奏,盖用此例也。见本传。

陈巽争谳》

1
陈巽宾客,初为常州团练推官。盗有弃财走者,巽以为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争而谳之,盗卒得不死。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2
按:盗非伤主,计赃为罪,弃财走者,岂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说,故失矜谨之义也。

胡向讯盗》

1
胡向少卿,为袁州司理参军时,有盗七人,皆当死,向疑其有冤,乃留讯之。则二人者,果不同谋,始受其佣,而中道被胁以行。卒得免死。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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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捕获盗者七人乃合格,故以被胁为同谋,盖希赏耳。斯不仁哉!宜其留讯而卒免之也。

张奎辨牍王济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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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奎密学,初为常州推官,转运使举监衢州酒税。婺州有滞囚,法当死,狱成,再问辄不服,命奎覆案,一视牍而辨之,得不死,人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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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奎一视牍而辨之者,谓辨其情理也。人有迹状重而本情轻者,昔既酌情而立法,今当原情以定罪,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此其精明,固能服人。至于矜谨,尤可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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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郎中,为澶州司理掾。时州狱有重囚,临刑称冤,济覆案之,亦得不死。与此类矣。岂非哀矜折狱而然欤?二事并见本传。

李允元诛首 袁安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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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元给事,通判宁州时,州卒谋乱,事发,连逮者众。允元极意辨析,止坐首恶数人,诛之。见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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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袁安,举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时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考核,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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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欤?事在州郡,辨析固易,然其矜谨亦可嘉也。

李应言按妖 荣諲、吴育二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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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言谏议为侍御史时,郓州民传妖法者,其党与凡百馀人,捕者欲邀功赏,而诬以不轨。命应言往按其事,止诛首谋数人,馀悉全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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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荣諲大监为开封府判官时,太康县捕民数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知府贾黯疑其有妖,请杀为首者,馀悉流之。諲以为本无妖。黯具奏,并諲议奏之。朝廷以諲议为是,乃流其首,馀皆杖之。盖郓州之民传妖法,无不轨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无妖,故轻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谨,则或以为不轨,而尽诛其党;或以为有妖,而特杀其首,不无枉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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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育参政知蔡州时,京师欢言,有妖人数千在州界,诏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则请以巡检兵趋确山索之,育谓曰:「使者欲得妖人还报耶?请留,勿往。此乡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惊疑,奈何?」中使以为然。召之,果至,械送阙下,皆以无罪得释,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谨之大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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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无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无祈禳事,非「白衣会」,法所不禁也。苟非矜谨之至,岂能不滥如此哉!三事并见本传。

王琪留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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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有司曰:「无足疑者。」琪曰:「第留之。」后十馀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吏民莫不神服。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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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非思虑所及,盖平时矜谨,故感于梦寐。记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其此之谓欤?

王延禧裁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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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禧朝议,初为岳州沅江令。岁饥,盗起,亲获十馀人,赃皆应死,法得迁官。延禧叹曰:「是皆良民,穷而为盗。令既无以业之,又利其死,以为己功,亦何忍哉?」谕被盗者悉裁其赃,盗得不死,延禧,王黄州孙也。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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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礼荒政曰:「除盗贼。」谓饥馑盗贼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亲获十馀人,盖以此耳。邀功希赏,非其本心,故谕被盗者悉裁其赃,使得不死。夫捕盗之官,利盗之死,譬犹「矢人惟恐不伤人」,其术使之然也。虽迁一官,而杀数人,荣不足言,愧何可胜?君子岂忍为是哉!若残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穷而为盗,计赃抵死者,则其获贼受赏,义在惩劝,君子可以无憾也。延禧所捕,实与此异,故窃叹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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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终于矜谨,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为物所迁,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为己之功者,或文致于大辟,或诬入于极典,宁复能存不忍之心,以贷应死之命乎?故著此事矜谨篇末,庶几览者有所警焉。

赵时槖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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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易之象,雷电皆至,丰,而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山下有火,贲,而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盖狱者民之命,折狱者贵乎明,而尤不敢轻用其明。龟鉴有书,所以推广其明,而示人以谨重之意也。宜春郡斋旧有折狱龟鉴,岁久,字画漫漶,览者病之。馀叨守既数月,狱讼简清,公暇出箧中所藏一编参订,遴匠重刊,俾览者充拓闻见,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是亦惟良折狱之一助云。景定辛酉四月上浣天台赵时槖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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