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學校志 |
2 | 學額規訓章程租息義塾 |
3 | 學始於五帝,名曰成均;有虞氏曰庠,夏曰序,商曰學、又曰瞽宗。周則並建四學;令侯國皆立當代之學,環如半璧,曰泮宮:此立學之制也。迨漢建大學,唐設七學,宋幸監學,元設國子總教及提學官,明建國子監,詔天下府、州、縣皆立學;可見歷朝郅治,皆以學校為要圖。所以我國家大啟文明,所在郡邑亦無不建學以明倫,修文以偃武。苗邑舊隸淡廳,闢土近二百年,設學亦數十;或文物聲明蒸然日上,人才風俗蔚然可觀。今甫分治,學宮、書院雖未遽觀厥成,訓課、興章尚仍相沿其例。蒞茲土者,誠能實心創建、加意栽培,由此學校興而風化美、師道立則善人多,將來英奇蔚起、俗尚雍熙,是所厚望者爾!志學校。 |
4 | 學額 |
5 | 規訓 |
6 | 章程 |
7 | 租息 |
8 | 義墊 |
9 | 學額 |
10 | 苗慄原隸新竹,新竹舊隸淡水。淡水小考,向附彰化。嘉慶十九年,台澎道縻奇瑜詳請總督汪志伊、巡撫張師誠題准:二十三年開考廳學,定額文童進六名、武童進二名;撥府文童二名、三名無定額,廩、增各四名,四年一貢。後噶瑪蘭分去一名,續准酌加二名:淡五名、蘭三名;廩、增亦加二名,由淡、蘭附生考充。咸豐八年捐輸案內,台澎道奏准淡廳永遠加廣文、武學額各二名後,文童進廳學七名、武童進廳學四名,每一十二年拔貢一名。光緒五年,新竹分治開考,定額縣學文童進六名、武童進四名,廩、增、貢仍舊;其拔貢,則因台北全郡府、縣學額數不滿百,例不能拔,全府皆無。粵籍因前人渡台散處,各廳、縣向撥入府學;廳試自為一榜,府、縣試則與全郡粵籍合為一榜。前隸台灣府,全台粵籍定額:文童進府學十一名、武童進府學六名,廩、增各八名,二年一貢。生員歲試,則與閩籍府學共榜;其廩、增、貢額,粵籍仍歸粵額考充。後台北分治,全郡粵籍文童進府學六名、武童進府學三名,廩、增各四名,四年一貢,餘依舊例。十五年,苗慄分治;十六年,前爵撫劉銘傳奏准:台灣府閩籍府學文學額十名,加廣額四名,廩、增各二十名,三年兩貢;武學額七名,加廣額三名,歸府屬閩籍通考撥取。縣學文學額二名、武學額二名,廩、增各二名,六年一貢。其粵籍府學文學額三名、武學額二名,廩、增各四名,四年一貢,歸府屬粵籍通考撥取。番籍學,縣、府考俱附閩籍榜末;文、武童學額,系由閩籍府學撥充。 |
11 | 附錄瀛東科名紀事 |
12 | 今天子崇勵急公,廣開登進。各直省捐貲保圉,例以三十萬兩加文、武鄉試定額一名。時學道徐公宗乾以海外一郡,另宜核得減半,邀恩如例。接篆裕公鐸,舉見數十五萬兩先上之。乙卯,賢書遂增其一,而文、武學額仍如例廣:一次者每名以二千兩為率,永遠者每名以一萬兩為率。公之主歲、科闈也,既舉行暫加之例;嗣輯續捐銀數得四十八萬餘兩,複奏增解額二名,永遠學額二十一名。自丙辰歲試,已增府學九名。又自來年歲試始,淡、台、鳳、嘉各增二名,蘭一、彰三;府學原進二十二名,淡、蘭八名,台、鳳、嘉、彰各一十五名:士交忭以頌。於其歸也,取博羅縣「驪光兆雋」事,榜諸試堂曰「光增驪瑞」;若謂希世之祥,由公快睹其有大造於台也。台自建學以來,黌鼓泮旗,比隆內郡。惟鄉舉初僅一名,提帥張公雲翼所奏也;時維康熙二十六年。至雍正十三年,撫軍盧公焯始奏增其一;嘉慶十一年,制府阿公林保以台紳捍海功,複奏增其一。前後百六十餘年,經文武大憲節次陳請,秋試方及三人。而自乙卯至今,四年兩增,遂臻數倍。在國家獎義從優,兼寓育才之意;而草茅進身有藉,益厪效忠之忱。躬際隆恩盛典,志乘未修,久將遂晦,故述之以俟考者。 |
13 | 規訓 |
14 | 順治九年,題准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
15 |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
16 |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跡,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
17 |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
18 |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
19 |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官司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証。 |
20 | 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辨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
21 |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
22 |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
23 | 順治九年,複頒行上諭六條,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宣誦: |
24 | 一、孝順父母。 |
25 | 一、尊敬長上。 |
26 | 一、和睦鄉里。 |
27 | 一、教訓子孫。 |
28 | 一、各安生理。 |
29 | 一、莫作非為。 |
30 | 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每月朔望,有司、紳衿齊集明倫堂及軍民人等俱聽宣講: |
31 | 一、敦孝弟以重人倫。 |
32 | 一、篤宗族以昭雍睦。 |
33 | 一、和鄉黨以息爭訟。 |
34 | 一、重農桑以足衣食。 |
35 | 一、尚節儉以惜財用。 |
36 | 一、隆學校以端士習。 |
37 | 一、黜異端以崇正學。 |
38 | 一、講法律以儆愚頑。 |
39 | 一、明禮讓以厚風俗。 |
40 | 一、務本業以定民志。 |
41 | 一、訓子弟以禁非為。 |
42 | 一、息誣告以全良善。 |
43 | 一、戒窩逃以免株連。 |
44 | 一、完錢糧以省催料。 |
45 | 一、聯保甲以弭盜賊。 |
46 | 一、解讐忿以重身命。 |
47 | 雍正元年,欽定「聖諭廣訓」十六章,計共萬言,刊刻頒行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每月朔望,地方官集公所逐條宣講。 |
48 | 乾隆五年,欽頒「大學訓飭士子文」:士為四民之首,而大學者教化所先,四方於是觀型焉。比者,聚生徒而教育之,董以師儒;舉古人之成法規條,亦既詳備矣。獨是科名聲利之習深入人心,積重難返。士子所為汲汲皇皇者,惟是之求,而未嘗有志於聖賢之道。不知國家以經義取士,使多士由聖賢之言、體聖賢之心,正欲使之為聖賢之徒;而豈沾沾焉文藝之末哉!朱子同安縣諭學者云:『學以「為己」。今之世,父所以詔其子、兄所以勉其弟、師所以教其弟子、弟子之所以學,舍科學之業則無為也。使古人之學止於如此,則凡可以得志於科舉,斯已爾。所以孜孜焉愛日不倦以至於死而後已者,果何為而然哉?今之士惟不知此,以為苟足以應有司之求矣,則無事於汲汲為也。是以至於惰游而不知反,終身不能有志於學。而君子以為非士之罪也,使教素明於上,而學素講於下,則士子固將有以用其力,而豈有不勉之患哉!諸君苟能致思於科舉之外,而知古人之所以為學,則將有欲罷不能者矣』。觀朱子此言,洵古今通患。夫「為己」二字,乃入聖之門。知「為己」,則所讀之書,一一有益於身心,而日用事物之間,存養省察,暗然自修;世俗之紛華靡麗,無足動念,何患詞章、聲譽之能奪志哉!況即為科舉,亦無礙於聖賢之學。朱子云:『非是科舉累人,人累科舉。若高見遠識之士讀聖賢之書,據吾所見為文以應之,得失置之度外,雖日日應舉亦不累也。居今之世,雖孔子複生,也不免應舉;然豈能累孔子也』?朱子此言,即是科舉中「為己」之學。誠能「為己」,則四書五經皆聖賢之精蘊,體而行之,為聖賢而有餘;不能「為己」,則雖舉經義治事而督課之,亦糟粕陳言,無裨實用,浮偽與時文等耳。故學者莫先於辨志。志於「為己」者,聖賢之徒也;志於科名者,世俗之陋也。國家養育人才,將用以致君澤民、治國平天下;而囿於積習,不能奮然求至於聖賢,豈不謬哉!朕膺君師之任,有厚望於諸生。適讀朱子書,見其言切中士習流弊;故親切為諸生言之。俾司教者知所以教,而學者知所以學。 |
49 | 乾隆四十四年,上諭:文以明道,宜以清真雅正為宗。朕曾屢降諭旨,諄諄訓誡。無如聽之藐藐,恬不為怪。讀書人於此理尚不能喻,安望他日之備國家任使乎!大抵近來習制藝者,祗圖速效,而不循正軌,每以經籍束之高閣。即先正名亦不究心;惟取庸陋墨卷,剿襲撏扯,效其浮詞而全無精義,師以是教、弟以是學、舉子以是為揣摩、試官即以是為去取。且今日之舉子,即異日之試官;不知翻然悔悟,豈獨文風日敝,即士習亦不可問矣。嗣後作文者,務宜沉潛經義,體認先儒傳說,闡發聖賢精蘊,務去陳言,詞達理舉,以蘄合於古人立言之道,慎毋掉以輕心。試官閱卷,亦當嚴為甄別;一切膚詞爛調,概擯不錄。庶幾共知謹凜,文治蒸蒸日上,以副朕崇雅黜華之至意。其翻繹清文、蒙古文,亦當實力講求,勿仍陋習。此旨著頒示貢院暨各省學政及翻書房、理藩院各書一通,揭之堂楣;俾皆觸目警心,欽承勿忽。並諭中外知之。 |
50 | 乾隆五十三年,上諭;朕惟治天下,以人心風俗為本。而欲正人心、厚風俗,必崇尚經學,嚴絕非聖之書。近見坊肆間多賣小說淫辭,鄙褻荒唐,瀆亂倫理;不但誘惑愚民,即縉紳子弟未免游目而蠱心。傷風敗俗,所關非細。著該部通行中外嚴禁;所在書坊仍賣小說淫辭者,從重治罪。 |
51 | ——以上規訓士習、厘正文體、禁止小說淫書。 |
52 | 乾隆元年,上諭:書院之制,所以導進人才,廣學校所不及。我世宗憲皇帝命設之省會,發帑金以資膏伙;恩意至渥也。古者,鄉學之秀始升於國;然其時諸侯之國,皆有學。今府、州、縣學並建,而無遞升之法。國子監雖設於京師,而道里遼遠,四方之士不能胥會。則書院,即古侯國之學也。居講席者,固宜老成宿望;而從游之士,亦必立品勤學,爭自濯磨,俾相觀而善。庶人材成就,足備朝廷任使,不負教育之意。若僅攻舉業,已為儒者末務;況藉為聲氣之資、游揚之具,內無益於身心,外無裨於民物。即降而求文章成名足希古之立言者,亦不多得;寧養士之初旨耶?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學政,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修行、足為多士模範者,以禮聘請;負笈生徒,必擇鄉裏秀異、沉潛學問者,肄業其中。其恃才放誕、佻達不羈之士,不得濫入書院中。酌效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效分年讀書之法予之程課,使貫通乎經史。有不率教者,則擯斥勿留。學臣三年任滿,諮訪考核。如果教術可觀、人材興起,各加獎勵。六年之後,著有成效,奏請酌量議敘。諸生中材器尤異者,准令薦舉一、二,以示鼓舞。 |
53 | 又覆議:查書院之設,原以造就人材。應令督、撫、學臣,悉心採訪:不必拘本省、鄰省,亦不論已仕、未仕,但擇品行方正、學問博通、素為士林所推重者,以禮相延,厚給廩餼,俾得安心訓導;仍令於生徒學業,時加考核,並寬其程期,以俟優游之化。如果六年著有成效,該督、撫、學臣酌量題請議敘。毋得視為具文,亦不准濫行題請。 |
54 | 又諭:各省書院延師訓課,而有山長之稱;名義殊為未協。既曰書院,主講席者自應稱為院長。 |
55 | ——以上規訓書院。 |
56 | 章程 |
57 | 英才書院章程 |
58 | 一、款項宜綜核也。查英才書院充公租穀,內麻莊系黃福源贌耕,年收租穀二百石;北坑莊系謝永安贌耕,年收租穀三百二十五石:均由院董經收。又裁剩各社番租穀,年收五百三十石,由官徵收,發交院董。共計:年收一千零石。如在歲豐之年,每石以一元計,年可得洋銀一千零元;除完北坑、內麻兩處錢糧及福德神祀共洋一百零元外,可得洋九百零元,適敷一年開銷之費。倘遇中稔及歉收年分,租須折減,款必不敷,宜隨時酌籌。 |
59 | 一、課期宜編定也。書院有關教化,考課評文,乃知優劣。現議初三、十八兩日為生童考課之期。除正月、十二月停課外,計每年十個月,開課二十期。統計三年之中,有歲、科兩試,自縣試至院試竣;歲、科各停課三個月,共六個月,計十二期。生監仍照舊開課。其遇鄉試年分,停七、八、九三個月生課六期;有未赴鄉試而仍來應課者,歸入童卷匯取,以節縻費。 |
60 | 一、山長宜延聘也。查書院山長,為多士楷模;須延品行端正、學問淵源者,方能勝任。台地各書院山長,到院三、兩月、考課五、六次,即支全年修金而去,此後不複過問,殊非慎重之道。現議以開課之月起,按月致送修洋三十元;以月計,不以年計。設有間斷,可免濫支;非故為刻核也,為勤課計耳。以十個月計,年送修洋三百元;又關聘洋六元,酒席洋八元,端午、中秋節敬洋各六元,統計三百二十六元。其來往盤費,計路之遠近酌量致送。 |
61 | 一、董事宜選舉也。書院收租、變價及登記出入帳目,必須派人專理。查有廩生謝維嶽誠實可靠,堪膺英才書院董事,管理一切事務。現在經費未見充足,無庸議給薪水。惟收租、完糧、登記帳目及年底造冊報銷,不無用款之處;議定月給油燭、紙筆、雜費洋四元,全年給洋四十八元,以示體恤、以免賠累。 |
62 | 一、膏火宜酌定也。書院衡文造士,間有文理精通取列前茅者,宜給膏火以獎勵之。現議生童考課,每期各給膏火洋十二元;生則超等、特等,童則上取、中取,分別名次高下,以次遞減酌給,以下概不准給。計每月兩課,共給膏火洋四十八元;以十月計算,共給膏火洋四百八十元。 |
63 | 一、帳目宜核實也。書院全年進出款目,責成院董分別按款登記,不得朦混浮開;並於年底核算清楚,造冊送縣查核,一面在院榜示。庶公正者不致受無故之謗,而貪污者無從逞侵蝕之謀。倘有弊端查出,革退另行選派。 |
64 | 一、雇工宜給值也。查看守書院、灑掃庭宇、赴鄉催租等事,須雇工人料理。現議雇用工人二名:一為管院、灑掃,供山長使用;一為催租、打雜,歸院董差遣。每名每月給洋三元,以作工食;全年共給洋七十二元。 |
65 | 一、盈餘宜核出也。查書院進款除完糧外,僅敷開銷,無從盈餘。惟三年中,有鄉試、歲科考生童停課共十八期,可剩膏火洋二百十六元,應存院董處,作為別項用度。此系零星截剩,無庸生放利息。 |
66 | 一、花紅宜酌給也。士子讀書上進,應由書院酌給花紅,以示鼓勵人才之意。現議新進文生,每名給花紅洋十元;新中舉人,每名給花紅洋二十元;新科進士,每名給花紅洋五十元;翰林,倍之;鼎甲,一百五十元;殿元,二百元:均於生童停課剩存膏火款內按章給發。如有不敷,隨時酌籌。 |
67 | 一、盤費宜核定也。新舉人赴京會試,應由書院致送盤費洋二十元,以示體恤而壯行色。其新舊生赴省鄉試,每名送給卷金四元,交由送考儒學攜至省城給發;其不入闈者,不准濫給。此項亦於生童停課剩存膏火款內按章給發;如有不敷,隨時酌籌。 |
68 | 以上章程十則,於光緒十七年經知縣林桂芬詳請院司核定。 |
69 | 租息 |
70 | 北坑田租三百二十五石。 |
71 | 北坑田埔,先於光緒六年新、苗未分治之前,連維三與吳恢先等互相爭訟;經前新竹縣施錫衛詳准充作新邑明志書院膏火,年收租穀二百六十五石。十四年分治後,苗邑議建書院,酌籌經費。經廩生湯樹梅以北坑本苗邑管轄,而捐者又苗邑之人,請撥歸苗邑,以作書院膏火之費;當經前知縣林桂芬詳奉宮保爵撫部院劉銘傳如請批准,並准新竹縣將案移還。隨招莊民謝永安具保承耕,每年加租穀六十石,共計年收三百二十五石。 |
72 | 內麻莊田租二百石。 |
73 | 內麻莊田園,乃縣民張瓊榮之業。因與六莊業、佃人等爭奪水圳釀事,互相訐訟,勢成不解;嗣蒙前台北府雷其達提集人証質訊,斷令六莊公鳩番銀四千兩向張瓊榮承買田業,立契歸管,以息訟端。光緒十四年分治,籌款議建書院;經廩生湯樹梅等以六莊公置內麻莊田園每年所收租穀為經理之劉育英侵蝕,與其徒飽私囊,不若歸作公用,僉請充作書院膏火;經前知縣林桂芬詳奉宮保爵撫部院劉銘傳如請批准。自光緒十六年為始,歸書院管業。其劉育英所執契據,經林任追出,發交院董領管。 |
74 | 各社裁剩番租缺額撥充書院膏伙經費:貓閣社頭目年繳租穀四十石。新港社頭目年繳租穀三十五石。後壟頭目年繳租穀五十石。吞霄社頭目年繳租穀一百二十石。房裏社頭目年繳租穀四十石。苑裏社頭目年繳租穀六十石。貓盂社頭目年繳租穀一十石。日南社頭目年繳租穀四十五石。大甲東社頭目年繳租穀二十石。德化社頭目年繳租穀一百十石。以上十社,共計租穀五百三十石。未分治之先,新竹清理各社番租,除社中開用外,將所剩者歸公,名之曰「裁剩番租缺額」四百二十八石四斗,詳請作為新邑孤貧月米之費。光緒十四年分治後,前知縣林桂芬分別裁減,計租穀五百三十石;詳准撥歸苗慄英才書院,以作生童膏火。因當時未定撥歸年分,故又經知縣沈茂蔭詳奉院司:定以光緒十八年起,歸苗慄徵收,給書院開用。 |
75 | 義墊 |
76 | 一、貓閣社:離城六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八十石。 |
77 | 一、新港社:距城十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七十石。 |
78 | 一、後壟社:距城十一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六十石。 |
79 | 一、吞霄社:距城二十五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一百石。 |
80 | 一、貓盂社:距城三十二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二十石。 |
81 | 一、苑裏社:距城三十四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八十石。 |
82 | 一、房裏社:距城三十九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五十石。 |
83 | 一、雙寮社:距城四十四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四十石。 |
84 | 一、日北社:距城四十五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六十石。 |
85 | 一、日南社:距城四十七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六十石。 |
86 | 一、大甲東社:距城四十八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五十石。 |
87 | 一、大甲西社:距城四十九里。設義塾一館。學穀年四十五石。 |
88 | 以上社學義塾,共一十二館。年供學谷,系由各社番租內抽出,以作束修各款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