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江南通志卷八十一 |
3 | 食貨志 |
4 | 鹽法 |
5 | 周天官、鹽人掌鹽之政令,以供百事之鹽。此後世鹽官之始。 |
6 | 海王之國,謹正鹽筴,海之鹽蜃,祁望守之。此後世場官之始。 |
7 | 秦少府,掌山海地澤之税,以給供養。漢吳王濞煑海水為鹽國,用富饒。史起蟄曰:「吳王濞立國廣陵,煑海水,為鹽鹽所入,輒以善價與民」。此兩淮鹽利之始。吳王濞開邗溝,自揚州茱萸灣通海陵倉及如臯蟠溪,此運鹽河之始。 |
8 | 彭城以東,東海、吳、廣陵有海鹽之饒。元封元年,置均輸鹽鐵官。 |
9 | 地節四年,詔減天下鹽賈漢。初元元年,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
10 | 東漢明帝時,官自鬻鹽。章和元年,廣陵太守奏罷鹽官,以利百姓。三國魏於廣陵。 司鹽 |
11 | 吳有户曹尚書,總四方委輸計算之任。晉江左初,省課第曹,置庫曹,後復分曹置外左庫、內左庫。 |
12 | 南北朝陳天嘉二年立,煮海鹽賦。唐天下有鹽之國一百五,江南十二。開元二年,江南少尹李傑充水陸轉運使,轉運使之名自此始也。十八年,拜宣州刺史裴耀卿為江淮轉運使,以鄭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蕭旻為之副。轉運之有副使,自此始也。 |
13 | 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斗亦増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増六十,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 |
14 | 順宗即位,有司重奏鹽法,以杜佑判鹽鐵轉運使,理於揚州。元和二年三月,以李㢲代之。永貞時,始減江淮鹽價,每斗為錢二百五十。其後鹽鐵使李錡奏江淮鹽斗減錢十以便民,未幾復舊。 |
15 | 永貞元年,度支使奏江淮鹽每斗減錢一百二十,𣙜二百五十。 |
16 | 開成二年三月,鹽鐵使奏:得蘇州刺史盧商狀,分鹽場三所𨽻屬本州,元糶鹽七萬石加至十三萬石,倍收税額,直送價錢。 |
17 | 南唐昇元元年,置海陵鹽監。宋建隆二年,詔寛鹽、麯禁。豐利監通州故有鹽塲,七置監以掌之。太平興國中,移治於通州西南。唐劉式歸宋,以大理寺丞、贊善大夫、監豐監。 |
18 | 雍熈二年,入中芻粟於沿邉,以劵至京師,江淮給鹽,謂之交引。 |
19 | 陳傅良曰:國初鹽筴只聴州縣給賣,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運使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初未有客鈔也。雍熈二年三月,令河東北商人如要折博茶鹽,令所在納銀,至京,請令交引此邉郡入納算緡之始 |
20 | 端拱二年九月,始令商人輸芻粟塞下,執交劵至江淮,給以茶鹽,謂之折中,此召商中納之始。 |
21 | 淳化間,張綸除江、淮制置發運副使,時鹽課大虧,乃奏除通、泰、楚三州鹽户,夙負官,助其器用,鹽入優與之直,由是歲増課數十萬。至道二年,發運使楊允恭言:「淮南十八州,其九禁鹽,餘不禁。商人由海上販鹽,官倍數而取之,至禁鹽地,則上下其價。今請悉禁遣吏主之」。是歲,收利巨萬。 |
22 | 前雷有終為江浙荆湖茶鹽制置使,奏王子輿為判官,轉江、淮、兩浙制置茶鹽,真宗即位,命為鹽鐵判官,仍領制置,増歲課五十餘萬貫。宋初,鹽鈔未行,真宗時於建安軍置鹽倉,乃令真州發運。適李沆為發運使,運米轉入其倉,空船回,皆載鹽散入,江、浙諸路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寛。 |
23 | 明道二年,㕘知政事王隨建言:「願權聴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用。 、王隨疏畧: |
24 | 范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詔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謂聴商恐私販肆行,請敕制置司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後天禧元年制,聴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荆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海、真、揚、漣水髙郵貿易者,毋得出城,餘州聴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者,増鹽予之,并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户,詔皆施行。 范仲淹議弛鹽禁疏畧, |
25 | 康定元年,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
26 | 慶厯初,制直司請量増江、淮、兩浙、荆湖六路糶鹽錢,下三司議,三司奏荆湖已嘗増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増二錢或四錢。 |
27 | 崇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増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塲錢,通三十萬緡。 |
28 | 紹興二年九月,詔淮、浙鹽令商人每袋貼輸通貨錢三千。 |
29 | 三年,減淮、浙蠶鹽錢。四年正月,増淮、浙路鹽鈔,貼納錢。九月,減淮、浙路鹽鈔所,増貼納錢。元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増為五十貫。元貞丙申,每引又増為六十五貫。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増為一百五十貫。 |
30 | 元貞元年閏四月,罷各處鹽使司鹽塲,改設司令、司丞。 |
31 | 二年七月,詔茶鹽轉運司仍舊以三年為代。 |
32 | 九月,增鹽價鈔,罷民間鹽鐵爐竈。大徳四年,中書省奏:准改立倉,設綱儹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本司行鹽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廣所轄路分,上江下流,鹽法通行。五年,以兩淮鹽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 |
33 | 十一年七月,江、浙、湖廣、江西、河南、兩淮屬郡饑,於茶鹽課鈔內折粟,遣官賑之。 |
34 | 十一月,中書省臣言:「前為江南大水,以茶、鹽課折收米賑饑民。今商人輸米中鹽,以致米價騰湧,百姓雖獲小利,終為無益。臣等議,茶、鹽之課尚如舊」。從之。 |
35 | 天厯二年夏四月,行省復請令商賈入粟中鹽,計一歲總辦之數,約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餘引,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兩淮運司歲辦鹽課六十五萬七十五引,自二月煎至十月足備,每月該煎鹽七萬二千二百三十引。 |
36 | 明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一百斤。二十八年,令兩淮、兩浙鹽運司,煎鹽工本照各塲額辦鹽數、關鈔,遣監生管運給散。 |
37 | 兩淮轉運使司,洪武間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
38 | 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
39 | 宣德四年,令兩淮、兩浙貧難竈丁,除原額鹽課,照舊收納,其有餘鹽者,不許私賣,但收貯本塲。運司造冊,發附近州縣,每一小引,官給米麥二斗。 |
40 | 五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運司,每歲額辦鹽課,以十分為率,八分給與守支、客商,二分另為收積。在官候邉方急缺糧儲,召中以所積見鹽人到即支,謂之存積。其八,分年終挨次,給守支客商,謂之常股。凡中常股價輕,存積價重。 |
41 |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聴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賣鹽引,於鎮逺府告銷。 |
42 | 三年,令各邉商中納鹽糧,淮浙兼中,如以十分為率,淮鹽八分,浙鹽二分,或淮鹽七分,浙鹽三分,淮鹽止米麥二色,浙鹽雜糧皆准。 |
43 | 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塲,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逺者為下塲。凡支鹽之時上塲,派盡方以下塲湊數補派,以便鹽商。 |
44 | 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塲利便處買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并兑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竈户若有餘鹽,送赴該塲,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 |
45 | 十四年,令增兩淮、兩浙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邉儲。 |
46 | 景泰元年,令増兩淮、兩浙存積鹽為六分,又令竈丁餘鹽,每引給米淮鹽六斗、浙鹽四斗。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塲竈户,有將該徵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
47 | 天順元年,詔淮、浙、長蘆等鹽運司,景泰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完,鹽課悉與蠲免。 |
48 | 成化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
49 | 九年,令兩淮運司凡盤獲一應私鹽并没官掣割等項商鹽,俱運至儀徵批驗所并本所掣割餘鹽通至二萬引以上,開報,差官變賣給邉。十九年,巡撫鳳陽等處副都御史奏:「兩淮歲辦額鹽,俱以六分為常股,以次關支,四分為存積,以備急用。鹽商到塲,量其塲分上下三七分派支。近豪商巨賈,輒占上塲,宜加禁治」。從之。 |
50 | 𢎞治元年七月,命侍郎李嗣、彭韶分理淮、浙鹽法 |
51 | 二年,令兩淮各塲鹽囤地方,皆以東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門、為路則東堆存積,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總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儘存積足數然後收。常股一年,鹽課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盤鹽務逐引秤盤,不許丈量堆垜查算。 |
52 | 二年十二月,定鹽運司嵗冊奏繳期限,河東三月終,淮、浙四月終,餘俱六月終。 |
53 | 五年,令兩淮等鹽運司鹽引俱於運司招商開中納銀彚,解户部太倉,以備邉儲 |
54 | 十四年二月,開大同淮鹽百萬引,宣府、浙鹽五十萬引。 |
55 | 十六年,商人周洪等奏,乞納銀於户部,報中兩淮運司風雨消折鹽課,隨場買補。 |
56 | 十七年,令兩淮巡鹽御史,清理各場竈丁鹽課,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待後貧難場分,竈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又議准淮鹽累年開中過額,致累商人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至額外透派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聴巡鹽御史,徑行運司挨取未開常股空額,免其添價。。 |
57 | 正德七年,題准兩淮水鄉竈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竈丁。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
58 |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每引定價二錢五分,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逺近,定立斗頭斤重,撥納本色,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河東每引三錢,聴從、各官召商糴買抵數。 |
59 | 嘉靖元年,令查勘兩淮商人原中殘鹽不應革没,每引原納銀三錢,加添一錢。 |
60 | 二年,巡按御史秦越條陳查撥引鹽以平市價,欲將淮北四場內商人所領莞瀆、臨洪二場鹽七萬八千六百八十餘引,改赴儀徵,批驗所與淮南引鹽一體掣賣,以濟淮南里多鹽少之處。六年,議准以後開中兩淮鹽課價銀,每引以六錢為例,不許任意増添。 |
61 | 又議:准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
62 | 七年,奏准:南京户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増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用印鈐,葢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邉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邉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照年分場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八年,議准令後,各邉開中,淮、浙等引鹽,俱要查照舊例,召商上納本色糧料草束,不許折納銀兩,其商人自出財力,開墾邉地,上納引鹽者聴。。又議:准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邉中正鹽一引,到於運司,令添中餘鹽二引,先納引紙價銀六釐,行南京户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聼各商自行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邉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邉商報中,若千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數補刷,每年湊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
63 | 九年,議准停止添刷引目,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日月,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
64 | 十五年題:「准兩淮鹽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內,二百八十五斤連包索為正引。原定六錢近減作五錢二百六十五斤為餘鹽,淮南原定八錢,今減作六錢五分。淮北原定六錢,今減作五錢,正鹽上納本色糧草,餘鹽不必開邊,照舊運司納銀,解部轉發各邊糴買各兵糧草。 |
65 | 二十年,部議兩淮鹽額六十九萬六千三百引,原無餘鹽之法,請自二十年始,悉遵舊法,勿派餘鹽。從之。 |
66 | 二十一年,題准太倉銀積少支多,各運司餘鹽照舊納銀解部,以濟邉儲。其兩淮價銀,自本年為始,量為輕減,每二百斤,淮南定價五錢五分,淮北四錢。 |
67 | 二十五年,命淮鹽額行地方,各巡撫、御史督責所司,查銷退引,以杜商弊。 |
68 | 二十七年題:「准自二十八年為始,開中引鹽,無論常股,存積不分。淮、浙、山東、長蘆俱照原定價,則止令上納本色糧草。仍須申嚴法令,不許勢豪占中經紀包攬,并禁革額外勸借官攢常例,使商人獲利樂從」。 |
69 | 二十八年,議准兩淮餘鹽,自二十九年為始,每鹽二百六十五斤,淮南徵銀七錢,淮北徵銀五錢一釐。 、霍韜淮鹽利弊疏, |
70 | 三十年三月,議准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并行開邉報中外,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邉正餘鹽數俱作一包赴儀、淮二,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三十七年,議准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釐減銀一錢五分,免其官買鹽觔,令商自向各場小竈買鹽赴掣,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没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
71 | 四十五年,御史奏復兩淮鹽課舊額。先是,兩淮額課每歲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徵銀六十萬兩。鄢懋卿以溢額為功,加至百萬。至是,奏仍舊額。從之。 |
72 | 隆慶元年三月,御史蘇朝宗條奏,言:「鹽課自都御史王紳建議扣留餘鹽八萬二千兩,每引官給竈户銀二錢,收買餘鹽,謂之工本。後以引鹽積滯,旋議停罷,而銀兩亦無見貯。議於正鹽外每引附帶餘鹽二十觔,淮南八單、淮北四單共徵銀八萬二千兩有奇,以抵工本之數,而鹽課愈重,商本愈虧。今宜少從寛恤,將附帶鹽觔,秋季以後即為停止,每引照舊以五百十觔秤掣,則額課減而商困少蘇。 |
73 | 二年七月,御史馬文煒奏:「兩淮餘鹽銀近多移借,不便稽查,請如舊規,每嵗定掣淮南八單、淮北四單。徵完則按季解部,毋得多寡越數先後愆期,庶出納明,而弊端斯革」。報可。 |
74 | 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五年,兩淮巡鹽御史張守約言:「引價太重,則內商有髙價之苦,而邉商有守候之難,乞酌議量減原價五分」。從之。。 |
75 | 萬厯七年,議准淮陽二府逼近鹽塲州縣,聽其以米易鹽,止許肩挑背負,不許多捆大包。十三年,户部覆廵鹽御史蔡時鼎聽收折價之議,每引淮南徵銀三錢,淮北徵銀二錢一分,蓋廪鹽積滯,暫為疏通也。以後全徵本色 |
76 | 十七年,户部覆兩淮巡鹽御史陳禹謨復牒成規,每嵗該掣八單,每單八萬五千引,定於五月十一日中旬牒掣務撥單順序,不得攙越。十九年,户部題:「兩淮巡鹽御史徐圖議稱,開存積引價二事難行,僉宜停免,其所議加帶割没鹽觔,淮南每引帶鹽十觔徵銀五分共十六單,淮北每引帶鹽二十斤,徵銀一錢共八單,暫行二年另議」。詔可。 |
77 | 四十六年,巡鹽御史龍遇奇奏立鹽政綱法。祖制:「淮鹽每年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自套搭行而課額虧,部議謀行見引,附疏積引。但淮南舊引二百萬,淮北舊引一百四十萬,一朝疏之誠難,於是淮南編為十綱,毎綱刻定二十萬,其挂掣未行,引十七萬立附字綱,每年一萬七千,帶行十年,而淮南舊引可盡,淮北編為十四綱,前三年,每綱刻定七萬。後三年,每綱刻定二十二萬末。一年以前,所餘七萬,併挂掣極少,數附搭行之計十四年,而淮北之舊引盡,以後,逐年止行逐年之引。然法以十四年為期,而新舊道臣相代,不無各立意見科。臣於是欲循𢎞正之例,若差都御史職科道官一員一次清理期內,不必續差,庻法立而可守。崇正間,每鹽引加徵銀兩,以充邉餉,又於湖廣、武漢等府増行淮引,每引復派練𠞰諸餉不等。。國朝順治二年,題准兩淮綱引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道,每引徵課銀六錢七分五釐四毫零。 |
78 | 五年,題准各運司鹽課,分前朝一引為二引,每嵗應行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引,毎引行鹽二百觔,徵銀六錢七分零。 |
79 | 九年題:准増寧國食鹽引一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八道,每引徵課銀五錢二分五釐 |
80 | 十年題准増引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七道,照綱引例徵課。 |
81 | 十三年,題:准増綱引一十六萬道,照例徵課。十四年,題准改江都食鹽一萬引,於寧國行銷。十六年題,准上江増食鹽九萬六千七百引,照例徵課。 |
82 | 十七年,定停行新増二項綱引,每綱引攤納課銀一錢二分一釐零。 |
83 | 康熙元年,題准改淮北食鹽一萬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 |
84 | 五年,題:「准吉安府改掣淮鹽増綱引五萬一千三百道,照例徵課。 |
85 | 六年,題准湖、廣、衡、永寳三府改掣淮鹽,撥銷淮南額內綱引八萬一千七百六道。其舊額課銀,仍於淮南現行引目,每引攤納六分八釐零。 |
86 | 八年,題准食鹽照綱引例,每引増課銀一錢五分零,又題准停止歸綱引一十三萬八千八百四十七引於淮南綱引內,每引攤納課銀一錢一分五釐零。 |
87 | 十年,題准改江都食鹽六千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 |
88 | 十三年,題准改淮安食鹽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引,於綱引內行銷江都食鹽三萬五千九百八十一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 |
89 | 十四年,題准綱食鹽引,每引加課銀五分。又題准改山陽等處食鹽三萬二千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淮安食鹽一萬二千一百引,於綱引地行銷。 |
90 | 十六年,題准増綱食鹽引,每引加鹽二十五斤,帶課銀二錢五分。 |
91 | 又題:「准食鹽,每引陞銀一錢。又題:「准江西南、贛二府,改掣淮鹽,増綱引一萬五千一百道,照例徵課。 |
92 | 十七年,題:「准増寧國和含等處食鹽五萬六千引,照例徵課。 |
93 | 十八年,題准計丁加綱引二萬七百四十二道,照例徵課。 |
94 | 二十一年題:「准停寧國和含等處新増鹽引,減除課銀。 |
95 | 二十三年,題:「准兩淮鹽課,解部選委才幹鹽運司屬官領解,不得仍委府、州、縣佐貳官。 |
96 | 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課銀五分。二十五年,覆准江西南、贛二府,仍改食廣東鹽,除去額課。 |
97 | 二十七年,覆准「淮南綱引鹽例,有額徵、桅封銀,兩原因既掣之後,船中總散難稽,故每船給以印封帖之桅上吉安,復食淮鹽,嗣後引目亦照例徵輸,每歲増銀三百七兩八錢一分二釐,於二十六年為始。 |
98 | 又覆准河南陳州等六屬,既改食蘆鹽,其舊欠淮北未銷之引,責淮北地方通融銷繳。 |
99 | 又覆准淮南寜國等處増食鹽一萬引,太平、池州、安慶三府増綱鹽二萬引,共増課銀二萬七千九百四十二兩六錢零,自丁卯綱為始。 |
100 | 二十八年,覆准安、池、太等府食鹽所加三萬引,准其除去,仍循舊額行銷。 |
101 | 三十三年,議准加課一十五萬兩。三十七年,覆准:「兩淮鹽觔壅積難消,將原加二十五觔之鹽暫行停止。所停鹽自三十六年為始,分作五年帶徵,其三十七年,仍將二十五觔之課鹽照舊徵運。 |
102 | 三十八年,著免康熈十六年所増課銀一半。又議准兩淮行鹽之處,督撫以下官員,俱有餽送陋規,槩行禁止。 |
103 | 三十九年,覆准:鹽觔係民生日用,商人計本經營,貴則累民,賤則病商,該御史㑹同該督撫,照時價貴賤估值,務使商民兩便。 |
104 | 四十二年,題「准兩淮未完鹽課,先作五年帶徵。今淮北諸商引積難銷,將課銀八萬四千三百九十四兩,分作十年帶徵」。 |
105 | 四十三年題,准兩淮増織造銅觔河工等項錢糧三十餘萬兩,每引加鹽四十二觔。 |
106 | 又題:「准兩淮浮費,凡鹽院差滿日賞給餽送,新院到任日支借等項,及書差私收等項,永行嚴禁」。四十六年,題:「准江南上元、江寧等縣商人退回鹽引七萬六千九百九十五引,交與兩淮商人行鹽辦課。 |
107 | 又題:「准兩淮起解鹽課錢糧,例係差委鹽屬官員,近年改委府佐貳及州縣官押解。嗣後鹽課銀兩,仍委鹽屬官員領解。 |
108 | 四十七年,覆准揚州等九營水師官員,有巡防海口并盤查私販之責,如有大夥興販者,該御史即㑹同總督、提、鎮差撥官兵查拿。 |
109 | 四十九年,覆准兩淮鹽課,該御史十月到任六月奏銷期限太速,俟滿任日造冊報部。 |
110 | 又覆准四十七年未完鹽課,於四十八年起,分為五年帶徵。 |
111 | 又覆准湖南長岳等八府與湖北武漢等八府俱食淮鹽,嗣後湖南永、衡寳三府通融行銷。 |
112 | 五十年,題准兩淮鹽課缺額,自辛卯綱起,於三年內帶完。 |
113 | 五十一年題:「准湖南辰州府増鹽税銀一千三百八十六兩零分,為三年帶徵。 |
114 | 五十四年,議准兩淮未銷鹽引八十五萬張,自五十四年起至五十八年止,分作五年帶銷。 |
115 | 五十八年,兩淮商人願捐銀一十六萬兩,以佐軍需奉。 |
116 | 㫖:軍前各項錢糧俱已料理完足,兩淮商人所捐銀兩,御史收貯庫內,以補歴年未完之項。 |
117 | 六十年, |
118 | 諭兩淮商人所捐犒軍銀二十四萬兩,不必解部著留,充補伊等未完之項。 |
119 | 雍正元年,兩淮商人交加觔銀十三萬餘兩,遵㫖議定歴年積欠銀一百三十五萬餘兩,除准抵算外,餘剩銀分作三年帶徵完補。 |
120 | 又議准湖廣鹽觔,革除陋規,每包減去鹽價六釐,價賤時每包以一錢一分九釐為率,價貴時每包不得過一錢二分四釐。安鹽較梁鹽再減二釐,又淮鹽運至楚省,皆水商販買轉售,飭地方官嚴禁囤積,務俾流通。其小販賣價,許按道里逺近,量取微利,不得任意昻貴。 |
121 | 二年,通、泰、淮三分司所屬各場海潮渰漫,奉㫖即動庫銀三萬兩,委員分賑,其未完折價銀四萬餘兩,盡行蠲免。 |
122 | 又議准兩淮行鹽地方,如湖廣、江西、上元等處地方廣大鹽不敷用,每引准其加鹽五十觔。其山陽等州縣逼近場竈鹽多,反致引壅,不必加鹽。至所加鹽觔,以甲辰綱為始,交與巡鹽御史照數秤掣,令其出運。 |
123 | 三年,遵。 |
124 | 㫖議定兩淮南北行鹽,除存積廪鹽係從前煎辦之額,仍照平價運銷外,其自雍正二年海潮渰沒以後商。 |
125 | 本自必倍,増令兩淮巡鹽御史,將淮南、湖廣等處行鹽,以本年成本之輕重,合逺近脚價,酌量時價,移會該地方官,諭令商民公平買賣,隨時銷售,不得禁定鹽價以虧商,亦不得高擡時價以病民,務令商民兩有裨益,仍將各地方所賣鹽價數目,分晰報部」。 |
126 | 又覆准兩淮舊例,於商人之中,擇家道殷實者,㸃三十人為總商,歴年開徵之前,將一年應徵錢糧數目核明,凡散商分𨽻三十總商名下,令其承管催追。嗣後該鹽政運司不時查訪,遇有分外科派,無故私索者,一經發覺,務行從重治罪。 |
127 | 又覆准歴年巡鹽,於三十總商之內,擇其二三人或四五人,㸃為大總各項,加派衆商,嗣後禁止㸃大,總主名管事,以除加派侵欺之弊」。 |
128 | 又覆准令該鹽政運司嚴飭衆商,如有私派,指稱送某官送某要路之事,許立赴道院首告,即行指名題參照例,從重治罪。 |
129 | 又覆准商籍行鹽者,子孫官於朝,遂自立為官商。凡引課歸入名下希圖,免出公費,從中取利,嗣後務令一體出費,將官商之名,永行禁革。 |
130 | 又覆准兩淮消乏商人,不能完課推入,衆商代賠,是為推綱。嗣後除實在消乏者,仍照前分完外,如有積惡商棍,假托消乏,私賣引窩,將自已欠課,希圖衆商代完者,許衆商立赴道院首告。該鹽政運司嚴行查追,將本商革去不許行鹽引窩價值,抵補欠項。如已經私賣,務將引窩追收入官買者,賣者,均行治罪。 |
131 | 又覆准兩淮因海潮渰沒場竈,其癸卯綱未完,引鹽寛限,於雍正三年六月內,督令運掣全完。又覆准兩淮食鹽之課,輕於綱鹽。如有綱鹽行銷不敷之處,令該御史具題將食鹽改撥,令其照綱輸課,暫且接濟民食,俟各場煎辦旺足,即行停止」。四年,兩淮衆商公捐銀二十四萬兩,又備鹽院公務銀八萬兩奉。 |
132 | 㫖以二萬兩賞給兩淮御史,以三十萬兩為江南買貯米穀,蓋造倉厫之用,所蓋倉厫,賜名鹽義倉。即著兩淮御史,交與商人經理。 |
133 | 又覆准湖廣荆州府巴東縣地湧出鹽泉,増引二千五百二十六道,課銀二千八百六兩三錢零,五年奉。 |
134 | 㫖:「乙巳,綱商人情,願公捐銀二十四萬兩,令各暫行存貯,將來遇有公事動用之處,再候諭㫖,至備巡鹽御史公務銀八萬兩,聽其自行支用,若不接受,任其退還衆商又以竈户住居海濵,難逺,赴鹽義倉,運致米石,著於近竈之地,酌立數倉,即於乙巳綱商人公捐銀兩內動用若干,建倉積穀,並遴選商人管理,以濟貧苦竈户一時緩急之用」。 |
135 | 又覆准停止食鹽,改撥綱地行銷。又覆准兩淮鹽價,令該御史及兩淮行鹽地方,各該督撫出示曉諭,令商民公平置賣,仍不時查察,嚴飭該商不得髙擡時價,貽累窮民。如有髙擡時價等弊,該御史督撫即行指名題參,照例治罪。倘該御史、督撫狥隠不行,查察發覺日,將該管各官一併題㕘交部嚴加議處。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署副都御史陳世倌奏請停止鹽課額外虚名。部議覆准查鹽規既已歸公,止應如數完納,豈得復於歸公之外勒索病商?嗣後倘有不肖官員暗勒商人重出以飽私橐者,許該商控告治罪,並令該督撫、鹽政時加訪察,違者即行㕘處,母得狥隠。至所奏捐助一事現奉。 |
136 | 諭㫖禁止官吏勒派,并將督撫失察及狥庇者,均照例分别處分在案。嗣後鹽政等官倘有借名捐助,而暗諭商總勒令公派者,該督撫即將該鹽政等據實。 題㕘如督撫,有失察狥庇等情,一經發覺,將督撫一并議處可也」。 陳世倌疏畧, |
137 | 産鹽地方。 |
138 | 通州分司駐劄石港場所屬十場,號上十場,係淮南煎鹽。 |
139 | 豐利、馬塘、掘港石港、西亭、金沙餘西餘中餘東吕四。 |
140 | 泰州分司駐劄東臺場所屬十塲,號中十場,係淮南煎鹽。 |
141 | 富安、安豐梁垜、東臺、丁溪、草堰、小海角、斜拼、茶何垜 |
142 | 淮安分司駐劄安東縣所屬十場號下十場:白駒、劉莊、伍祐、新興、廟灣五場,係淮南煎鹽、莞瀆、板浦、徐瀆、臨洪、興莊五塲,係淮北曬鹽。惟白駒、莞瀆二場竈不產鹽,刈草供課。 |
143 | 白駒、劉莊伍祐新興廟灣莞瀆、板浦、徐瀆、臨洪興莊 |
144 | 、嘉興分司。 |
145 | 袁浦、青村横浦、浦東下砂。 |
146 | 行銷地方 |
147 | 江南淮南北綱食鹽行本省十一府五州,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引。 |
148 | 江寧府 |
149 | 上元縣 江寧縣句容縣 溧水縣江浦縣 六合縣髙淳縣 |
150 | 淮安府山陽縣 清河縣桃源縣 |
151 | 揚州府 |
152 | 江都縣 甘泉縣徐州府 |
153 | 邳州 宿遷縣睢寧縣 |
154 | 海州併屬贛榆縣 沭陽縣安慶府 |
155 | 懐寧縣 桐城縣潛山縣 太湖縣宿松縣 望江縣寧國府 |
156 | 宣城縣 南陵縣涇縣 太平縣寧國縣 旌徳縣池州府 |
157 | 貴池縣 青陽縣銅陵縣 石埭縣建徳縣 東流縣太平府 |
158 | 當塗縣 蕪湖縣繁昌縣 |
159 | 廬州府 |
160 | 合肥縣 廬江縣舒城縣 無為州巢縣 |
161 | 鳳陽府鳳陽縣 臨淮縣懐逺縣 定逺縣虹縣 壽州靈璧縣 鳳臺縣潁州府 |
162 | 阜陽縣 霍邱縣潁上縣 亳州䝉城縣 太和縣滁州併屬 |
163 | 滁州 來安縣全椒縣 |
164 | 和州併屬 |
165 | 和州 含山縣六安州併屬 |
166 | 六安州 英山縣霍山縣 |
167 | 泗州併屬 |
168 | 泗州 盱眙縣天長縣 五河縣江南、淮南綱鹽行江西省十府,計三十七萬四千一百三十八引。 |
169 | 南昌府八州縣嵗行鹽共一十二萬五千一百二十五引。 |
170 | 瑞州府三縣嵗行鹽共一萬五千二百四十四引,饒州府七縣嵗行鹽共六萬七千一百三十七引。南康府四縣,嵗行鹽共一萬三千四百七引。九江府五縣,嵗行鹽共一萬二千六百四十引,撫州府六縣,嵗行鹽共四萬七千五百五十三引,建昌府五縣嵗行鹽共七千五百九十引。 |
171 | 吉安府九縣嵗行鹽共五萬一千五百四引,臨江府四縣,嵗行鹽共一萬九千一百六十五引。袁州府四縣,嵗行鹽共一萬三千七百七十三引。江南、淮南綱鹽行湖廣省十五府、一州計七十七萬四千一百三十七引。 |
172 | 武昌府十州縣嵗行鹽共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三十引。 |
173 | 漢陽府二縣嵗行鹽共一十一萬五千九百引,黄州府九州縣嵗行鹽共一十萬九千四百七十引。 |
174 | 安陸府七州縣,嵗行鹽共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四引。 |
175 | 徳安府六州縣嵗行鹽共二萬五千五百八引,荆州府十三州縣嵗行鹽共五萬九千六百一十引。 |
176 | 襄陽府七州縣嵗行鹽共二萬九千八百引,鄖陽府六縣嵗行鹽共六千四百八十引,岳州府八州縣嵗行鹽共四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引,長沙府十二州縣嵗行鹽共三萬二千二百七十引,常徳府四縣嵗行鹽共三萬八千六百八十引,辰州府七州縣嵗行鹽共一萬四千五百引,靖州併屬四縣,嵗行鹽共一千六百引。永州府八州縣嵗行鹽共二萬八千一百二十引,寳慶府五州縣嵗行鹽共二萬九千五百六十引,衡州府五縣嵗行鹽共二萬四千二十六引。江南淮北綱鹽行河南省一府、一州,計六萬六千二百引。 |
177 | 汝寧府九州縣嵗行鹽共三萬五千八百引,光州併屬四縣,嵗行鹽共三萬四百引。浙江、杭、嘉等鹽行,江南省五府、二州,計四十七萬五千一百六十一引。 |
178 | 蘇州府: |
179 | 吳縣 長洲縣元和縣 吳江縣震澤縣 常熟縣昭文縣 崑山縣新陽縣 |
180 | 松江府: |
181 | 華亭縣 奉賢縣婁縣 金山縣上海縣 南匯縣青浦縣 福泉縣常州府: |
182 | 武進縣 陽湖縣無錫縣 金匱縣江隂縣。 宜興縣荆溪縣 |
183 | 鎮江府: |
184 | 丹徒縣 丹陽縣 溧陽縣金壇縣 |
185 | 徽州府: |
186 | 歙縣 休寧縣婺源縣 祁門縣黟縣 績溪縣太倉州併屬。 |
187 | 太倉州 鎮洋縣嘉定縣 寳山縣廣徳州併屬。 |
188 | 廣徳州 建平縣山東長蘆鹽行江南省二府屬一州五縣,計七萬九千七百八十八引。 |
189 | 鳳陽府: |
190 | 宿州 |
191 | 徐州府: |
192 | 銅山縣 蕭縣碭山縣 豐縣沛縣 |
193 | 正雜税課 |
194 | 商課淮南綱鹽并加丁共額行一百五萬二千八百二十一引,共徵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八百八兩五錢五分六釐二毫有奇。 |
195 | 吉安并加丁共,額行五萬一千五百四引,共徵銀四萬三千八百七十六兩五錢一分五釐有奇。 |
196 | 又綱引新増共額行一十萬八千六十一引,,共徵銀一十二萬七千四十八兩二分六釐有奇。 |
197 | 饒州、吉安新増共額行二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引,共徵銀二萬三千一百三十兩七分二釐六毫有奇。 |
198 | 淮南食鹽:寧國府屬暨和州含山并新増共額行一十二萬五千三百七十六引,共徵銀一十二萬三千四百八两二錢二分三釐三毫有奇,明陳士京乞改寧國府食鹽疏。 |
199 | 江都并新増共額行二萬九千三百八十一引,共徵銀二萬五千七百三十四兩九錢六分四釐七毫有奇。 |
200 | 江寧府屬暨滁州之全椒并新増共額行一十萬六千三百六十八引,,共徵銀十一萬一百八十二兩七分五釐七毫有奇。 |
201 | 淮北綱鹽并加丁共額行二十三萬一百三十二引,共徵銀二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兩八錢二分七釐五毫有奇。 |
202 | 又綱引新増共額行二萬二千三引,共徵銀八百五十一兩五錢九分五釐有奇,淮北食鹽共額行二萬六千七百一十引,,共徵銀二萬二千六百一十八兩六錢九分五釐七毫有奇。 |
203 | 又食引新増共額行二千六百七十一引,共徵銀二千二百六十一兩八錢六分九釐五毫有奇。 |
204 | 雜賦額徵桅封銀八千三百七兩八錢一分二釐,額徵更名食鹽變價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六錢二分五釐。 |
205 | 額徵潮包銀二千七百兩,額徵儀倉倉鹽折價銀五千兩,額解巡鹽贜罰銀四千六百兩。 |
206 | 額解裁省京書銀一百八十八兩。額徵節省河餉銀五萬兩。 |
207 | 捐解銅觔,脚費銀五萬兩,額徵滷税銀六十兩。 |
208 | 額徵紙硃銀四千七百九十五兩六錢六分五釐。又巴東縣新添紙硃銀七兩五錢七分八釐,額解積餘銀四百兩。 |
209 | 額徵經費銀二萬七百一十三兩三錢四分八釐有奇。 又巴東縣新添經費銀五十兩五錢二分,額徵解費銀三萬七千七百一十三兩九錢七分七釐有奇。 又巴東縣新添解費銀四十兩四錢一分六釐。 |
210 | 額徵脚價銀一萬五千九百八十五兩五錢五分,又巴東縣新添脚價銀二十五兩二錢六分額,徵節省代納行鋪土税銀一千二百一十八兩四錢。 |
211 | 竈折通、泰、淮三分司所屬各場竈户,共額徵銀七萬七兩二錢七分二釐五毫有奇。 |
212 | 額徵竈户水鄉銀一千七百五十三兩九錢,額徵竈戸沙蕩銀六千二十七兩七錢四分九釐二毫有奇。 |
213 | 額徵竈户倉基銀二十五兩九錢四分一釐有奇。縣場錢糧 |
214 | 蘇州府: |
215 | 長州縣額徵解京水鄉等銀六兩七錢八分八釐一毫有奇。 |
216 | 吳江縣額徵水鄉銀二兩四錢七分八釐三毫有奇。 |
217 | 震澤縣額徵水鄉銀二兩四錢七分八釐二毫有奇。 |
218 | 松江府: |
219 | 華亭縣額徵水鄉包補等,銀一千二百二十八兩二錢二分八釐七毫有奇。 又袁浦場代徵解京課税,新陞等銀一千七百二十一兩五錢四分八毫有奇。 |
220 | 奉賢縣額徵水鄉包補等銀一千四百五十一兩九錢六分六釐六毫有奇。 又青村場代徵解京課税,新陞折色商税等銀六千五百三十五兩八錢七釐九毫有奇。 |
221 | 婁縣額徵水鄉包補等銀一千七十六兩二分九釐二毫有奇。 又横浦場代徵課税銀二千九百四十六兩四錢二分八釐九毫有奇。 |
222 | 金山縣額徵水鄉包補等銀一千七十六兩二分九釐二毫有奇。 又沙浦東場代徵解京課税,新陞等銀五千五百六十三兩一錢四釐七毫有奇,上海縣額徵水鄉草蕩包補白塗等銀二千八百三十七兩一錢五分八釐有奇。 |
223 | 南匯縣額徵水鄉草蕩、包補白塗等銀二千一百三十六兩四錢六釐一毫有奇,又下砂場代徵解京課税草蕩新陞等銀一萬一千三百一十兩二錢六釐有奇。 又二砂、下砂二場,代徵解京課税,草蕩,新陞正攤課銀一萬二千六百兩二錢五分三釐九毫有奇。 |
224 | 青浦縣額徵水鄉銀六百七十三兩六錢二釐二毫有奇。 |
225 | 福泉縣額徵水鄉銀一千三十四兩四錢九分五釐三毫有奇。 |
226 | 太倉州 |
227 | 鎮洋縣額徵水鄉銀五兩,嘉定縣額徵水鄉竈丁銀三百二十四兩七錢六分八釐八毫。 |
228 | 寳山縣額徵水鄉竈丁銀三百一十三兩六分二釐八毫有奇。 |
229 | 崇明縣額徵餘糧銀三千八百三十六兩二錢二分零。 |
230 | 以上各縣場課外,每兩隨徵珠車銀一分七釐。按兩淮各商領引掣鹽運鹽銷引之制,凡各商現行綱食引鹽彚有定冊,先令商人照冊所開引數,每引納紙硃銀三釐給單,以杜後請單領引重複紛爭之弊領單,訖於徵納額課之時,又每引納銀四錢,名為正納運道,照名收銀造銀票呈院印,發給商商,再納經解費,每引不等,庫吏亦給以道票,然後各商將前正納票及庫票繳院請限單,謂之皮票,以裹引外,故曰皮票,以立限期,故又曰限單單四角標平,上去入字様,以便驗截院為驗,對前票俱符,即印單發,道給商商,乃以限單同紙硃票於庫領引,每引又納闗引脚價銀一分,既領出,仍彚釘投院鈐印,俟兩掣畢,封給領,去同鹽行銷,鹽引不得相離,違者論如律。而此時則各商止仍領皮票下場買鹽,限四十五日赴掣。此兩淮綱食鹽領引之大槩也,鹽買齊矣。駁載出場場官驗填出場,日期截去皮票平字角。其淮南綱食鹽,俱赴儀徵縣東闗浮橋,以候橋掣橋,掣者,據江岸第一壩,設批驗鹽引所,浮橋攔截放船㕔涖焉,鹽船至此所,官請院開橋,驗掣逐船抽驗畢,將皮票截去上字角,於是放行赴大掣所,候掣內,惟江都縣食鹽不及抵所,即以橋作所掣,如各鹽例,而掣畢,即先行改捆,領運引亦先領。至是將引投江都縣彚繳請銷,此外一,應綱食鹽過橋,俱運泊儀徵天池木闗外,候院開所再掣,謂之臨江大掣院,先照冊編號,照號查引,照引提船,挨次入幫,令擡鹽馬堆,用部頒掣子,逐號枰掣畢,截去皮票,去字角,向例橋掣溢觔,每觔罰銀三釐,江掣溢觔,每觔罰銀一分,鹽俱割没入官,自康熙間加觔加課而溢觔割没之例,革於時兩掣過商人找納各項應徴銀兩,請引呈截角標裹引鈐封同鹽領去,此掣鹽之大槩也。其淮南鹽再俟院示,期開包改捆,然後行運。他方既捆後,內綱鹽具報某商領某綱若干引船户,某每倉若干包,一一開明上冊食鹽,則各縣雖有派額,而每年酌劑盈虚,惟取銷引足課,不預强派。至是運道將稽,運水呈引皮桅封等票,呈院請印給商,令其開船船至湖口掛號納船料銀,乃分途徃江西、湖廣,俱於兩省驛鹽道處投引兩道例,截皮票入字角,將引查明中破一孔,解回鹽院,發存運庫,彚繳户部兩道,另給各商水程,分運票徃各府州縣銷賣。其淮北鹽自買齊出場後,俱赴安東縣批驗。鹽引所驗掣內綱鹽,則所官請掣截票,一切俱如南鹽之例。但其鹽於掣後例不解包改捆,即以原引觔重赴河南汝寧等府,并本省廬、鳳等府州縣,分銷銷畢殘引,竟投行銷地方官截角銃洞彚,解鹽院繳部食鹽,則即以安東壩為所鹽數無多,就近委淮安分司照例代掣,掣後亦不解包再捆,竟赴各州縣口岸銷賣殘引,亦地方官截角銃洞彚解繳部。此兩淮諸鹽行運銷引之大槩也。 |
231 | 江南通志卷八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