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刑律 |
2 | 受贓 |
3 | 官吏受財 |
4 |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
5 | 有祿人 |
6 |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 |
7 | 一貫以下杖七十 |
8 |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
9 | 一十貫杖九十 |
10 | 一十五貫杖一百 |
11 |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
12 |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
13 |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
14 |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
15 |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
16 |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
17 |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
18 |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
19 | 八十貫絞 |
20 |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 |
21 | 一貫以下杖六十 |
22 |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
23 | 二十貫杖八十 |
24 | 三十貫杖九十 |
25 | 四十貫杖一百 |
26 |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
27 |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
28 |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
29 |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
30 |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
31 |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
32 |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
33 |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34 | 無祿人 |
35 | 枉法一百二十貫絞 |
36 | 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37 | 纂注官吏受財兼枉法不枉法說各字亦然若各遷徙各字則指有祿無祿人言此官吏俱指見任見役者無祿人謂不在官人及凡俸米不及一石者如三司運司府州縣典吏之類皆是說事過錢亦兼枉法不枉法說或云若過不枉法贓止問不應非也枉法不枉法小注云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又云雖受財判斷不為曲法非謂專指治獄之所在凡有所枉者即是此言凡內外軍民衙門其有因事而接受人財物者各計其入己枉法不枉法之贓依律科斷其無祿之人受財者枉法不枉法各減有祿人一等官則追奪其原領誥徠除去其官籍之名吏罷其見役俱不敘用若有人為人說合枉法不枉法之公事而過送錢財與官吏者過錢人系有祿人減受錢人罪一等如受錢該杖八十減一等則杖七十系無祿人減二等則杖六十罪止杖一百受錢雖至絞而過錢亦止杖一百其有祿人罷其職役與無祿人各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夫杖止於一百者原其無入己之贓也又各遷徒者惡其為貪夫之導也若過錢人因受人財物而為其過送者則又計所入己之贓以所枉法不枉法各從重論贓重者從贓贓輕者從遷徙也凡有祿人因事受人財而曲法科斷者是謂枉法贓系各主者通算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並作一處科斷一貫以下杖七十一貫之上每五貫加一等如八十貫則坐絞系雜犯若雖受人財而判斷不為曲法者是謂不枉法系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貫以下杖六十一貫之上每一十貫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祿人受枉法贓一貫以下杖六十起並減有祿人一等自八十貫之上雖一百一十九貫亦依八十貫律減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直至一百二十貫滿方坐絞罪若受不枉法贓自一貫以下笞五十起並減有祿人不枉法一等雖一百二十貫亦坐一百一十貫之罪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直至二百二十貫之上方坐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38 | 按疏議云無祿人受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減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是也但云與名例三流同為一減者不同非也蓋議罪雖照流數等第而大誥之下仍用同為一減之例有祿人之徒三年則九十貫之罪也無祿人之徒三年則一百貫之罪也罪雖同而贓數則異是亦減一等矣律疏云竊盜贓正與此同若無祿人止減至流二千五百里則竊盜為從之罪豈亦若是耶不知律文明開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則一百二十貫減一等止宜坐流二千五百里若直擬徒三年是減二等非減一等惡乎可哉況竊盜本分首從而此則當各計入己之贓為罪者也 |
39 | 又按枉法贓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它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難同止累見發為坐若不枉法贓系一主者罪亦全科不用折半之律 |
40 | 條例 |
41 |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發附近衛所充軍 |
42 |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尸親鄰証等項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
43 | 坐贓致罪 |
44 |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陪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錢糧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 |
45 | 一貫以下笞二十 |
46 |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 |
47 | 二十貫笞四十 |
48 | 三十貫笞五十 |
49 | 四十貫杖六十 |
50 | 五十貫杖七十 |
51 | 六十貫杖八十 |
52 | 七十貫杖九十 |
53 | 八十貫杖一百 |
54 |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 |
55 | 二百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
56 |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 |
57 |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
58 |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
59 | 纂注坐贓致罪謂因贓致罪是也受財者入己之稱注中陪償承盜財醫藥承毆傷說此條謂官吏人等有非因事而受人財入己者如被人偷盜而陪償原贓或被毆傷而給醫藥正數之外因而受別人財之類又如擅科斂人財物或多收少徵錢糧而初未入己或造作而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而坐者一貫以下笞二十每一十貫加一等至一百貫則每百貫加一等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但系各主之物並通作一處折半科罪以二貫為一貫算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至五十貫始坐笞二十蓋以其不系刁蹬用瓊森事逼抑取受而和同取予故也擅科斂財物以下出錢不坐罪若非因事而受一主贓者則不折半科 |
60 | 備考 |
61 | 一官吏坐贓若不入已者擬還職役 |
62 | 一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
63 | 事後受財 |
64 |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 |
65 | 纂注先不許財四字要看明白不然是聽許財物矣此言凡諸人有事之時初不曾許送財物及其事情歸結之後以財物饋送而官吏人等受之是謂事後受財此與因事受財者雖為有間而事既相干亦涉嫌疑則察其所判斷之事若於法有所枉者則計其所受之贓准枉法論一貫以下杖七十五貫以上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罪止一百流三千里其事於法不枉者則准不枉法論一貫以下杖六十十貫以上每一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祿人各減一等官吏俱照例為民但官不追奪耳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
66 | 有事以財請求 |
67 |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重者從重論其官吏刁蹬用瓊森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
68 | 纂注官吏受財條言受錢人之罪此則言出錢人之罪得枉法謂行求而得枉法也避難就易或謂避流就徒避徒就杖之類似太泥此言凡諸色人等本身有事而用財以行求於人若所求之事系枉法者則計其所與之財依坐贓致罪論一貫以下笞二十一貫之上至十貫加一等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畏避其難遷就其易所枉之事其罪重者從重論如行求財八十貫坐贓該杖一百其本求以避難就易而所枉之罪該杖八十徒二年則當論其重者仍以徒二年論之類其贓入官若本人初未行求而承行之官吏刁蹬留難不與歸結或用強別生枝節逼抑人之財物者是罪在官吏矣出錢人不得已而與之者也故不坐罪其贓還主 |
69 | 按唐律謂以財行求不枉法者減枉法二等今與財不枉法論律無明文似不可用但隨事之輕重以不應科斷可也 |
70 |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
71 |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者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
72 | 纂注此條自一節至五節俱以監臨官吏及豪強之人說六節專以出使人言豪強之人亦是有事在手者如里老應捕總甲之類觀部內字可見多取價利句承上二項曰一月則一月之上皆然驗日以每日六十文之類此條准枉法不枉法以不枉法不問去任見任並系有贓俱罷職役為民惟坐贓論者與受饋送及非因事而受者各擬還職役此言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其有謀求索取或借貸所部之內財物者並計所求所借入己之贓准不枉法論系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若用強求借者准枉法論各主通算全科至絞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祿人減有祿人之罪一等其所求借財物並給主若監臨官吏及豪強之人若將自己物貨散賣而厚取其值是多取價也及買物而低還其價是多取利也則扣其所買賣之貨物原值之價外其所多餘是為餘利並計所餘利准不枉法論若用強有所買賣者准枉法論無祿人亦各減一等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所用之價入官故曰貨物價錢並入官給主此與有司和買給價有增減坐贓論不同者彼之所買充官用此則為私用公私之別者若於所部內和買貨物而不即支價與之及私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而不還原主者並計所買所借之物價坐贓論蓋低價買物則無複補給而曰不支不還是猶有支還之日此輕重之別也故坐贓論若私借用所部之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既非充官用而又不給與雇賃錢者各驗日計其犯時馬牛等之雇錢車船等之賃錢追給原主雇賃錢雖多不得過其本利至若於所部之內接受人所饋送之土宜禮物受者不問多寡笞四十送與者減一等笞三十若因其有事在官饋送而受之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於經過去處雖部內饋送飲食及親故饋送土宜禮物者不在此限蓋飲食非同禮物親故不系部民安得罪之也其奉命出使人員若於所差遣去處而有所求索或借貸或買賣多取利價及接受人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或准枉法或准不枉法或坐贓或以不枉法或給主或入官其罪一同監臨之罪若去官如任滿得代改除之類其有接受舊所部內之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者各減在官監臨時之罪三等去官與現任不同自難以一律論耳 |
73 | 按有事而饋送律不言與者之罪然受者既曰不枉法則與當依不應事重科斷 |
74 | 條例 |
75 |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
76 | 一凡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甘肅固原並偏頭等關直隸薊州密雲等處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游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
77 | 一云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征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貫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征價者照常發落 |
78 | 家人求索 |
79 |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
80 | 纂注家人是一家之人如兄弟子孫奴僕之類皆是役使見戶律或謂即上條借馬牛之類非也兩言本官不及吏者舉重也家人犯贓各依本官有祿無祿科斷諸書云若家人自有官者仍依官吏受財論不在減等之限不知既從官斷又何以為家人況又非部內也不可依以上諸條皆言官吏受財之罪此則言監臨官吏之家人於其父兄所部屬之內或因事受財或無故求索或借貸財物及私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者各減本監臨官受財等項之罪二等如本官求索借貸並買賣多取價利不枉法一貫以下杖六十家人減二等一貫以下笞四十本官強者准枉法一貫以下杖七十家人減二等笞五十本官役使部民者每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家人役使減二等罪止杖六十之類蓋所犯之事雖與官吏同而所犯之人則與官吏異也若監臨官知得家人求索等項情由者與家人同坐減二等之罪不知情者本官不坐罪 |
81 | 風憲官吏犯贓 |
82 |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
83 | 纂注風憲官如在內都察院並各道在外按察司是也凡此等衙門之官吏不問枉法不枉法但有因事而接受人財物及於所按治出巡去處求索或借貸人財物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饋送土宜禮物之類各加其餘監臨官吏之罪二等如受財枉法有祿官吏一貫以下杖七下加二等則杖九十加罪不得加至於死須至八十貫方坐絞不枉法有祿官吏一貫以下杖六十加二等則杖八十加罪皆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求索借貸買賣多取並准不枉法強者准枉法亦各加二等受饋送者笞四十加二等則杖六十蓋風憲官吏職司科察既曰犯贓何以肅人其加等治之宜也首言受財則不必拘所按治也 |
84 | 備考 |
85 | 一風憲官吏家人犯贓亦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論 |
86 | 因公擅科斂 |
87 |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
88 | 纂注軍人有賞賜錢糧故曰賞賜錢糧如月糧及冬衣布花之類此自己給散而後科斂者言若未給散而克留則又從監守盜論此言凡有司官吏人等如糧長里老之類非奉該管上司明文而因其公事如稅糧差役等項擅自科斂所屬部民財物於公事內使用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亦無上司明文因其公事如管軍修城之類擅自科斂軍人之錢糧賞賜於公事內使用者雖不入己亦杖六十計所科斂之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各主通算折半科罪一貫以上每一十貫加一等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將所科斂之財物錢糧賞賜不充公用私自入己者並計具入己之贓以枉法論各主通算全科一貫以上每五貫加一等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減一等至一百二十貫俱坐絞若有司官吏人等及管軍官吏總小旗有非因公務而私擅科斂軍民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各主通算折半科罪一貫之上每一十貫加一等有祿無祿人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所科斂之財物饋送他人者雖不入己而已為己惠矣故亦如入己之罪以不枉法論夫非因公科斂其罪反輕於因公科斂何也蓋曰非因公則無假托之奸曰因公不無凌逼之勢自不容以一律論也 |
89 | 條例 |
90 |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札筆墨銀朱器皿錢榖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罪米榖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 |
91 |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科罰修理果曾經手的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律發落欽此 |
92 | 私收公侯財物 |
93 |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並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 |
94 | 纂注總小旗言罪同以官有罷職之文耳再犯處死是充軍後再犯也公侯免死一次系恩例此言凡內外各軍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並無官職之總小旗等俱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自指揮千戶百戶鎮撫並杖一百罷其見任之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亦杖一百邊遠充軍軍官與總小旗充軍之後再接受公侯寶鈔等物者謂之再犯皆坐處死若公侯以寶鈔等物與指揮以下官軍初犯及再犯免罪附其過名三犯准納鐵券免罪一次此公侯與官軍之常禁也若公侯奉命有事征討而公侯有所與官軍有所受者不在此禁限之內蓋交結軍心欲其效死以成功也與無事而授受以徒示私恩者遠矣 |
95 | 按律言處死不著絞斬律疏云當請自上裁是也然查律中如管軍官私役軍人出境亦杖一百充軍至三犯者絞守御軍人再逃再犯者杖一百充軍二犯者絞蓋此條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於死則當坐絞可類推矣 |
96 | 又按此條言公侯而不及伯者舉重也至不言軍人則微之耳 |
97 | 克留盜贓 |
98 | 凡巡捕官己獲盜賊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贓並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
99 | 纂注此言各處軍民巡捕盜賊官員若已獲強竊盜及監守常人等贓如有克留贓物不盡解送官司者雖無入己之情而無以証盜之罪故笞四十若以所克留之贓隱匿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斷仍將其所克留入己之贓並所解官之贓通論盜罪如盜贓一百貫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止將五十貫解官依此贓以坐盜賊杖六十徒一年已論決矣事發仍將所克五十貫並解入前贓貼仗四十改流二千里之罪故曰並贓論罪若巡補軍人及巡司弓兵有克留盜贓者若不入己亦笞四十入己者計贓雖在三十貫之上亦罪止杖八十不得以枉法論仍並贓以論盜罪既恕其無官而又利其捕盜也 |
100 | 官吏聽許財物 |
101 |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
102 | 纂注聽許言官吏因事聽人許送財物而為其施行其物雖未接受其心已屬貪污然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不然難科此罪各減一等謂比已接受者減一等恕其未得也各字承准枉法不枉法言或虧枉之罪重於聽許之罪如聽許一十貫減等止杖八十而所枉之罪則杖一百徒三年當以故出入人罪論則從重者論之輕則從聽許論也許送人合問不應從重不當問有事以財請求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貫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滿貫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是也疏議云各減一等但指未滿貫贓而言至於滿貫死罪止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依前說則是通減二等矣恐不可從考條例節要一官吏聽許財物止照大明律擬罪不問為民此成化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例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