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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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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官司徒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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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鄭目錄》云:「象地所立之官。司徒主眾徒。地者載養萬物,天子立司徒掌邦教,亦所以安擾萬民。」○釋曰:既言象地所立,則此六十官皆法地,與《天官》言象天義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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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4
[疏]釋曰:六官皆有此敘者,欲見六官所主雖異,以為民極是同故也。
5
乃立地官司徒,使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教所以親百姓,訓五品。有虞氏五,而周十有二焉。擾亦安也,言饒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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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乃立」至「邦國」○釋曰:此經所云為立官之意,六官亦同有此語,唯地官司徒與安擾之字不同,欲見所主雖曰有殊,佐王之事是一故也。○注「教所」至「衍之」○釋曰:云「教所以親百姓」者,案《尚書·舜典》云:「帝曰: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彼舜欲使契布五教,親百姓,遜五品,是鄭君所取義也。但五教據所施而言,五品據人品列有五,所從言之異,其義一也。云「有虞氏五而周十有二焉」者,有虞氏五,即《舜典》所云「敬敷五教」,又文十八年云「舜臣堯,舉八元,使敷五教于四方,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是也。而周十有二者,據《司徒》之職云「一曰以祀禮教敬」以下是也。案成王《周官》云「司徒敷五典,擾兆民」,則周亦有五教,而云至周十有二者,鄭據此《周禮》之文,言十二以對於虞,其實五中雖不含十二,亦含有五。云「擾亦安也,言饒衍之」者,以言饒益衍長,亦是安義。以其民為邦本,不安則散,特須安而復,安故云擾亦安也。案:《天官》教典,鄭注擾為馴者,以其司徒主教,教使馴順,馴亦是安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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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之屬: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鄉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師,長也。司徒掌六鄉,鄉師分而治之,二人者共三鄉之事,相左右也。○鄉師,音香,下以意求之。長,丁丈反,後皆同。左,音佐。右,音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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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教官」至「十人」○釋曰:上經說立官之意,此經說立官尊卑相副貳。云「教官之屬」者,自此以下至槁人,總六十官,皆是教官之屬。若然,教官總目於下也。云大司徒卿一人,六命;小司徒中大夫二人,四命;鄉師下大夫四人,與小司徒同四命,分為中下;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再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自此已上皆得王命,謂之王臣。以卑佐尊,尊少卑多,各與上一倍。云府六人,主藏文書,史十有二人,主作文書,胥十有二人,為什長,徒百有二十人,給徭役。此四者皆不得王命,官長所自辟除者也。○注「師長也」至「右也」○釋曰:此鄉師,司徒之考,謂之鄉師者,謂佐司徒主六鄉。亦與在下民臣為長,故云「師,長也」。云「司徒掌六鄉」者,案:下云「鄉老二鄉則公一人」已下是主六鄉之事。云「鄉師分而治之」者,以其鄉師佐司徒主六鄉,故言分而治之。以鄉有六,其人有四,故二人共三鄉。云「相左右」者,左右,助也。以其二人共主三鄉,不得各專其鄉事,故相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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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族師,每族上士一人。閭胥,每閭中士一人。比長,五家下士一人。老,尊稱也。王置六鄉,則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鄉之教,其要為民,是以屬之鄉焉。州、黨、族、閭、比,鄉之屬別。正、師、胥,皆長也。正之言政也。師之言帥也。胥,有才知之稱。《載師職》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司勳職》曰:「掌六鄉之賞地。」六鄉地在遠郊之內,則居四同。鄭司農云:「百里內為六鄉,外為六遂。」○比,毗志反,徐扶二反,注下同。稱,尺證反,下同。為民,于偽反。帥,所類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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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鄉老」至「下士一人」○釋曰:鄉老者,謂三公。案《下曲禮》,三公於諸侯曰天子之老。此鄭注云「老尊稱」,未必是年老。二鄉則公一人者,在朝三公八命,即《典命》云「三公八命」是也。分陜而治則九命,則《大宗伯》云「九命作伯」是也。「鄉大夫每鄉卿一人」者,六鄉則卿六人,各主一鄉之事,然總屬司徒,非六官典兼鄉大夫。知者,以鄭注《大司馬》云:「軍吏選於六官六鄉之吏為之」,既六官六鄉並言,故知別置。「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者,每鄉有五州,州長以中大夫為之,亦四命。「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者,五黨為州,黨正使下大夫為之,亦四命。「族師每族上士一人」者,五族為黨,族師使上士一人為之,亦三命。「閭胥每閭中士一人」者,四閭為族,巷門為閭。胥,有才智之稱,閭胥使中士一人為之,亦再命。「比長五家下士一人」者,五比為閭,比長使下士一人為之,亦一命。特言五家者,明閭胥已上至鄉皆有家數,故其職云:「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從少至多,故於比言五家為本也。○注「老尊」至「六遂」○釋曰:言「老尊稱也」者,以其天子所父事三老者同名,故云老尊稱也。云「王置六鄉則公有三人也」者,於《周禮》不見公之人數,六鄉之數,《周禮》有其文,此經云二鄉則公一人,明知公有三人。案:成王《周官》「立太師太傅大保,茲惟三公」,亦是公有三人之事。云「三公者內與王論道」者,成王《周官》云:「茲惟三公,論道經邦。」《考工記》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鄭雖言天子諸侯公中亦含三公,是其內與王論道也。云「中參六官之事」者,案《書傳》云:「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馬公,三曰司空公。」彼注云:「《周禮》,天子六卿,與大宰、司徒同職者則謂之司徒公,與宗伯、司馬同職者則謂之司馬公,與司寇、司空同職者則謂之司空公。一公兼二卿,舉下以為稱。」是其中參六官之事。云「外與六鄉之教」,即此經是也。云「其要為民,是以屬之鄉焉」者,三公無正職,是以三百六十官之中不見三公之任,唯此六鄉之內而言三公,故云屬之鄉焉。不言三孤者,以其佐公論道,三公有事之所亦有三孤,故不言之。云「州黨族閭比鄉之屬別」者,五者皆屬於鄉而名號有別也。云「正、師、胥皆長也」者,自州已下至比長五官,州比自稱長矣。唯有黨正、族師、閭胥不言長,故鄭云正師胥皆長也。云「正之言政也」者,取施政教者先自正故也。云「師之言帥也」者,以其帥領百家,故言帥也。云「胥有才智之稱」者,此釋閭胥以其有才智,故為中士,以領一閭。雖不稱長,亦有長義。引《載師職》云賞田任遠郊之地,又引《司勛職》言掌六鄉之賞地者,欲見賞地在六鄉之中,同在遠郊之內。云「六鄉地在遠郊之內則居四同」者,案:《司馬法》「王城百里為遠郊」,於王城四面,則方二百里開方之,二二如四,故云居四同。言此者,破賈、馬六鄉之地在遠郊五十里內,五十里外置六遂。鄭司農云「百里內為六鄉外為六遂」者,司徒掌六鄉,在百里內,上以釋訖百里外為六遂。以其遂人掌六遂,案《遂人職》云「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故知百里外為六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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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聚土曰封,謂壝堳埒及小封疆也。○堳,音眉。埒,音劣。疆,居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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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封人」至「十人」○釋曰:封人在此者,以其掌設王之社壝及畿封。又大司徒設社稷壝相左右,故在地官而為職首也。胥徒多者,以其畿封事廣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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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人,中士六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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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鼓人」○釋曰:鼓人在此者,以其主教六鼓四金,以是教官,故在此也。
15
舞師,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舞徒,給繇役能舞者以為之。○繇,音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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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舞師」至「十人」○釋曰:舞師在此者,以其主教野人之舞,亦是教官之類故也。若然,樂師亦教舞,不在此者,彼教國子學樂,必須合於禮,故入春官也。○注「舞徒」至「為之」○釋曰:餘官直言徒,此官徒言舞者,徒是給繇役之人,今兼云舞,即徒中使能舞者以充徒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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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人,下士六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六十人。牧人,養牲於野田者。《詩》云:「爾牧來思,何蓑何笠,或負其餱,三十維物,爾牲則具。」○牧,牧養之牧,徐音目。何,胡可反,又音河,下同。蓑,素禾反。笠,音立。餱,音侯,乾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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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牧人」至「十人」○釋曰:牧人在此者,以其掌牧六牲以供祭祀,亦是地事故也。○注「牧人」至「則具」○釋曰:鄭云「養牲於野田」者,對充人養牲於國中。又云「《詩》曰」者,謂《無羊》詩,美宣王之事也。爾宣王牧人來之時,荷揭蓑之與笠,蓑所以禦雨,笠所以禦暑。或負其餱糧也。三十唯物,物,色也。異毛色者三十,爾宣王牲則備矣。引之者,以證牧人牧六牲之事也。
19
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主牧公家之牛者。《詩》云:「誰謂爾無牛,九十其犉。」犉者九十,其餘多矣。○犉,而純反,一音而專反,黃牛黑唇曰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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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注「主牧」至「多矣」○釋曰:主牧公家之牛者亦是地事,又鄭下注云「牛能任載地」之類,故在此也。「《詩》云」者,亦《無羊》詩。言誰謂爾宣王無牛,九十其犉。黃牛黑唇曰犉。云「犉者九十,其餘多矣」者,證經牛多,故徒有二百人牧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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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人,下士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充猶肥也,養繫牲而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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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充人」至「十人」○釋曰:祭祀之牲,本以諸官堪入祭祀者,送付牧人,至祭前三月,選入充人芻之,使之肥充。故其職云「祀五帝則系于牢,芻之三月」,故與牧人連類在此也。
23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載之言事也,事民而稅之。《禹貢》曰「冀州既載」。載師者,閭師、縣師、遺人、均人官之長。
24
[疏]「《載師》」至「十人」○釋曰:案其職云:「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注「載之」至「之長」○釋曰:鄭知「事民而稅之」者,案其職上云任土之法,下云近郊什一之等,是其任民而稅之者也。云《禹貢》曰「冀州既載」,引之者,彼是禹治洪水,訖事而稅之,引之證此事民之類也。云「載師者,閭師縣師遺人均人官之長」者,以其閭師、縣師徵斂之官,所斂之賦有入遺人者,均人主當地守地職,皆與載師事通,故載師與之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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閭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主徵六鄉賦貢之稅者。鄉官有州、黨、族、閭、比,正言閭者,徵民之稅宜督其親民者。凡其賦貢入大府,穀入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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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注「主徵」至「倉人」○釋曰:知「主徵六鄉賦貢之稅」者,案其職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六鄉之內有二十五家為閭,今以閭為名,故知閭師主徵六鄉賦貢者也。云「鄉官有州、黨、族、閭、比,正言閭者,徵民之稅宜督其親民者」,鄉官有五者之名,正取二十五家為閭以為徵斂之官號者,徵民之稅,恐不能細委其民,故以近民之官為號。云「凡其賦貢」者,此貢非是大宰九貢,正是九職之貢,即其職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之類是也。此云賦,謂大宰九賦之內,則國中四郊二者是也。故其職云「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又云「凡無職者出夫布」,是其九職之內,故云「凡其賦貢入大府」,故《大府職》云:「掌九賦九貢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焉。」云「穀入倉人」者,案《倉人》云「掌粟入之藏」,故知穀入倉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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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數,徵野賦貢也。名曰縣師者,自六鄉以至邦國,縣居中焉。鄭司農云:「四百里曰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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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注「主天」至「曰縣」○釋曰:「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數」者,案其職云「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辨其夫家六畜車輦」,是其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數。人民之外,仍有六畜車輦,故言已下。云「徵野賦貢也」者,案其職云「以歲時徵野之賦貢」。郊外曰野,以其二百里外至邦國,以其地廣,縣師徵之,旅師斂之,徵斂別官。百里之內六鄉之中,閭師徵之,閭師斂之,以其地狹,徵斂同官。又云「名曰縣師者,自六鄉以至邦國,縣居中焉」,自百里以至邦國分為五等,二百里曰甸,三百里曰稍,四百曰縣,五百曰都,畿外邦國,是其縣居中焉。以其徵外內之賦,舉中為名。鄭雖言自六鄉,六鄉仍舊郊內,據六鄉已外而言。鄭司農云「四百里曰縣」者,據《載師職》小都任縣地,在四百里中,故云四百里曰縣。此縣師與閭師並在此者,以其徵斂地稅,故與載師連類在此。
29
遺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鄭司農云:「遺讀如《詩》曰『棄予如遺』之遺。」玄謂以物有所饋遺。○遺人,維季反,注「饋遺」同,司農音維。
30
[疏]「遺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故與徵斂之官連類在此。注「鄭司」至「饋遺」○釋曰:先鄭云「遺讀如《詩》曰棄予如遺之遺」者,此《小雅·谷風》詩。彼謂朋友道絕,相棄如遺忘物。「玄謂以物有所饋遺」者,此是將物與人,非是遺忘之事,故不從先鄭也。
31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均猶平也。主平土地之力政者。
32
[疏]「均人」至「十人」○釋曰:均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皆是均地之事,故在此。○注「均猶」至「政者」○釋曰:知「平土地之力政」者,案其職均地職已下更有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是其平土地力政者也。
33
師氏,中大夫一人,上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師,教人以道者之稱也。保氏、司諫、司救官之長。鄭司農云:「《詩》云:楀維師氏。」○楀,俱禹反。
34
[疏]「師氏」至「十人」○釋曰:師氏在此者,以其主教,與地官掌十二教同,故亦在此。以其教國子有道藝,故使中大夫尊官為之也。其徒百有二十人者,以其國子人多,使役處眾,故其徒多矣。○注「師教」至「師氏」○釋曰:案其職云「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為道本」,是其教人以道者為稱也。云「保氏、司諫、司救官之長」者,以其保氏佐師氏教國子,以其司諫諫萬民,司救救萬民,皆是教之義,故師氏與為長。鄭司農云「《詩》云楀惟師氏」者,此《詩·小雅》剌幽王之詩。其臣氏曰楀者,惟作師氏之官。引之者,證與此師氏同也。
35
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保,安也,以道安人者也。《書敘》曰:「周公為師,召公為保,相成王,為左右。」聖賢兼此官也。○召,上照反。相,息亮反。
36
[疏]「保氏」至「十人」○釋曰:保氏在此者,以其佐師氏教國子,亦是教官,故在此。既與師氏同教國子,官與府史別者,以其教國子雖同,館舍別所,故置官有異。○注「保安」至「官也」○釋曰:云「以道安人者也」者,人則是國子也。案其職云「掌教國子以道」,人有道則安,故云以道安人者也。此師氏、保氏皆稱氏者,案鄭下注云「官有世功則以官族」,此二官父祖以來皆以道教國子,世為師氏、保氏之官,則賜之以氏,曰師氏、保氏。自此已下官稱氏者皆此類也。云「《書敘》曰,周公為師,召公為保,相成王為左右」者,此是《尚書·君奭》篇敘。云「聖賢兼此官也」者,召公為賢,周公為聖,此二人為三公,分陜。以其周公聖,下兼此師氏官,召公為賢,下兼此保氏官,故云聖賢兼此官。此鄭君之意,謂三公之號無師保之名,兼此二官得師保之稱。《鄭志》趙商問:「案成王《周官》,立大師、大傅、大保,茲惟三公。即三公之號,自有師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攝政三年事,此《周禮》是周公攝政六年時,則三公自名師保,起之在前,何也?」鄭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師保,初時然矣。」若如此解,周公兼師在成王《周官》前,故成王《周官》稱三公為大師、大傅、大保。若然,大傅者,畢公為之,兼世子之官,故稱大傅。是以《文王世子》云「大傅在前,少傅在後」。若孔君之義,三公之號自名師保,不由兼師氏保氏。
37
司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諫猶正也,以道正人行。○行,下孟反。
38
[疏]「司諫」至「十人」○釋曰:司諫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糾萬民之德,勸之朋友,正其行而強之道藝」,此官則主諫萬民,亦是教之義。此官徒二十人,無胥者,以得徒則了,不假長師。上下文有徒無胥者,皆此類,故無胥也。○注「諫猶」至「行人」○釋曰:鄭訓諫為正,言以道正人行者。案其職云正其行,故鄭就而解之。
39
司救,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救猶禁也,以禮防禁人之過者也。
40
[疏]注「救猶禁也以禮防禁人之過者也」○釋曰:案其職云:「掌萬民之邪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是其以禮防禁人之過者。亦是教之類,故在此。
41
調人,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調猶和合也。
42
[疏]「調人」○釋曰:言調人者,鄭云「調猶和合也」,人相殺傷,共其難者,此調人和合之。在此者,會赦之後,設教使之相避。是教官之類,故在此。
43
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媒之言謀也,謀合異類,使和成者。今齊人名麴𪌊曰媒。○媒,劉音梅。麴,起六反。𪌊,魚列反,又五結反,徐去穢反。
44
[疏]「媒氏」至「十人」○釋曰:媒氏在此者,《集略》云:「配儷男女,取地道生息」,故在此也。○注「媒之」至「曰媒」○釋曰:言「謀合異類,使和成者」,異類謂別姓,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和合使成昏姻。云「今齊人名麴𪌊曰媒」者,麴𪌊和合得成酒禮,名之曰媒。言此者,欲見謀合異姓得名為媒之意。
45
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司市,市官之長。
46
[疏]「司市」至「十人」○釋曰:案其職云「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其事治教,即教官之類,又市以聚人,猶地之容眾,故在此。以其市官之長,經紀事大,故使下大夫尊官為之也,屬官及胥徒又眾也。○注「司市市官之長」○釋曰:市官,謂質人已下至泉府,司市與之為長也。
47
質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質,平也。主平定物賈者。○賈,音嫁,下「物賈」及「賈八人」同。
48
[疏]「質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鄭彼注「成,平也」,此注「質,平也,主平定物賈者」,故亦與司市連類在此。
49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故書「廛」為「壇」。杜子春讀壇為廛,說云「市中空地」。玄謂廛,民居區域之稱。○廛,宜連反,徐長戰反。
50
[疏]「廛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斂市之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五種之泉,入于泉府,故與司市連類在此也。○注「故書」至「之稱」○釋曰:子春讀壇為廛,不從故書,於義是也。又說云市中空地以解廛,則於義非也,故後鄭不從。「玄謂廛民居區域之稱」者,見《遂人》云「夫一廛田百畝」及《載師》「廛里任國中之地」,皆是民之所居區域。又其職有廛布,謂貨賄停儲邸舍之稅,即市屋舍,名之為廛,不得市中空地。
51
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賈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司虣,十肆則一人。司稽,五肆則一人。胥,二肆則一人。肆長,每肆則一人。自胥師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也。胥及肆長,市中給繇役者。胥師領群胥,賈師定物賈,司暴禁暴亂,司稽察留連不時去者。○賈,音古。闢,必亦反,徐方歷反。
52
[疏]「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釋曰:自胥師至司稽,皆是府史之類,非是命士已上。其職云「平其貨賄」。胥者,有才智之稱。師,長也。肆謂行列。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有二史副之,助作文書。○「賈師」至「每肆則一人」○釋曰:賈師,知物賈者,其職云:「凡國之賣儥,各師其屬而嗣掌其月。」亦二十肆則一人,亦二史副之。司虣,司猶主也。主在市虣亂。十肆則一人。司稽,司,主也。主在市稽留之人不時去者。五肆則一人。「胥,二肆則一人」者,此謂市中給繇役少有才智者,屬胥師。肆長謂行頭,每肆則一人,亦是市中給繇役者。○注「自胥」至「去者」○釋曰:知胥師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者,以其胥師越賈師等領群胥,則知胥師等並非官。賈師與胥師同二十肆則一人二史,賈師非官,明胥師亦非官也,故知皆司市所自辟除也。又知胥及肆長是給繇役者,以其司稽已上是府史之類,明此二者與胥徒同是給繇役者也。又知胥師領群胥者,以其同名為胥,二肆則一人,其數眾多,明有所屬,故一胥為胥師所領也。
53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鄭司農云:「故書泉或作錢。」
54
[疏]「泉府」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以市之征布」,故與司市連類在此。○注「鄭司」至「作錢」○釋曰:泉與錢,今古異名,故後鄭引之,得通一義。
55
司門,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門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門若今城門校尉,主王城十二門。○校,胡孝反。
56
[疏]「司門」至「徒四人」○釋曰:司門在此者,案其職云:「正其貨賄,凡物犯禁者舉之」,以其掌貨賄,與司市相連,故亦在此。○注「司門」至「二門」○釋曰:案經有每門下士二人,據在門開閉者。此司門,鄭云若今城門校尉,則是都司總監十二門官,故舉漢法況之。知王城有十二門者,案《匠人》云「營國九里,旁三門」,四面各三門,是有十二門。鄭注云:「十二門以通十二子」,十二子則十二辰也。
57
司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每關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關,界上之門。
58
[疏]「司關」至「徒四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國貨之節以連門市」,故同與市連類在此。此司關亦是總撿校十二關,所司在國內。下云「每關下士二人」者,自在關門關閉。○注「關界上之門」○釋曰:王畿千里,王城在中,面有五百里,界首面置三關,則亦十二關,故云關界上門也。
59
掌節,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節猶信也,行者所執之信。
60
[疏]「掌節」至「十人」○釋曰:案其職云:「掌守邦節,辨其用」,在此者,以其節連於門市,故亦連類在此。○注「節猶」至「之信」○釋曰:案其職云:「邦國之使節,山國虎節。」凡節者皆行道所用,無節者不達,有節乃得行,故云「行者所執之信」。
61
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鄉也。六遂之地,自遠郊以達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鄭司農云:「遂謂王國百里外。」
62
[疏]「遂人」至「十人」○釋曰:遂人主六遂,如司徒主六鄉,但官卑校一節。司徒六命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鄉師下大夫四人。此遂人中大夫二人,當小司徒處,遂師下大夫四人,當鄉師處,但無六命卿一人。以其六鄉為正,六遂為副,故尊卑不同。以主事相似故,上士已下其數與司徒同。自此已下至旅師,皆是地事,故在此。○注「遂人」至「里外」○釋曰:鄭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鄉」者,既名遂人,下文承以遂大夫遂官之等,似若大司徒下即有鄉大夫鄉官之等,故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鄉也。云「六遂之地自遠郊以達于畿」者,案其職云「遂人掌邦之野」,下文「以達于畿」,是其義也。云「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但六遂之地,只在二百里內亦有公邑,故《載師職》云「公邑之田任甸地」,其公邑,自二百里以出至五百里皆有焉。家邑,大夫采地,在稍地三百里。小都,卿之采地,在縣地四百里。大都,三公王子弟,在疆地五百里。故《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遂人雖專六遂,以其言掌野,郊外曰野,大總之言,以言達于畿,故知兼掌此等焉。鄭司農云「遂謂王國百里外」者,以其在二百里中,故知百里外。
63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鄙師,每鄙上士一人。酂長,每酂中士一人。○酂,作管反。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鄰長,五家則一人。縣、鄙、酂、里、鄰,遂之別屬也。
64
[疏]「遂大」至「則一人」○釋曰:此遂大夫於六遂各主一遂,以鄉大夫各主一鄉,但遂大夫已下,其官皆卑於鄉官,命數皆減一等。是以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不使鄉為之。差次至鄰長,五家則一人者,是不命之士為之。其鄉內比長亦五家一人,彼使下士為之。○注「縣鄙」至「別也」○釋曰:以其鄰長已上至縣正,皆屬於遂大夫,故言遂之屬別,與上文州黨族閭比鄉之屬別相似。
65
旅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主斂縣師所徵野之賦穀者也。旅猶處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師也。正用里宰者,亦斂民之稅宜督其親民。
66
[疏]「旅師」至「十人」○釋曰:六鄉之內所有賦稅,閭師徵之,閭師斂之。此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其地廣,故縣師徵之,旅師斂之。徵斂別官,故官屬與胥徒多也。○注「主斂」至「親民」○釋曰:案其職云「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言野,故知主斂縣師所徵野之賦穀者也。云「旅猶處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師也」者,里訓為居,旅者眾也,眾之所處即與里義同,故鄭云里宰之師也。遂官之內縣鄙已下,正用里宰為徵斂之官名者,亦是斂民之稅,宜督其親民。若似六鄉之中取閭名為徵斂之官,故鄭云「亦」,謂亦閭師也。
67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為,于偽反。甸,繩正反,又如字。
68
[疏]「稍人」至「有二人」○釋曰:其官在此者,其職云「掌令丘乘之政令」,音丘乘,即三等采地也,故與縣師、遂人等連類在此。○注「主為」至「出焉」○釋曰:云「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者,案其職云「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故云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也。云「距王城三百里曰稍」者,案《載師》,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內,故知三百里曰稍。云「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者,以其家邑在三百里,小都在四百里,大都在五百里,從三百里向外,故言自稍以出。
69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斂甸稍芻薪之賦,以共委積者也。○委,烏偽反,注同。
70
[疏]注「主斂」至「者也」○釋曰:案其職云「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故鄭云「主斂甸稍薪芻之賦」。共與遺人,在道以供賓客,故云「以供委積者也」。亦與徵斂之官連類在此。
71
土均,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均猶平也。主平土地之政令者也。
72
[疏]「土均」至「十人」○釋曰:土均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平土地之政,均地守,均地事,均地貢」,並是徵斂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注「均猶」至「者也。」○釋曰:案其職云「掌平土地以均地守」,故云均猶平也,是主平土地之政令也。
73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草,除草。
74
[疏]「草人」○釋曰:草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又云「凡糞種,騂剛用牛」之等,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案其職唯有糞種之文,無殺草之事,鄭云「草,除草」者,無糞種者,殺草然後種之。職雖不言殺草,名為草人,明知除草,故鄭云除草也。
75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76
[疏]「稻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稼下地」,又云「澤草所生,種之芒種」,是土地之事,故在此。胥徒多者,以其并遣營種稻田。
77
土訓,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鄭司農云:「訓讀為馴,謂以遠方土地所生異物告道王也。《爾雅》云:訓,道也。」玄謂能訓說土地善惡之勢。○訓,如字,司農音馴。馴,似遵反,劉音訓,徐餘倫反。道,音導。
78
[疏]「土訓」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道地圖以詔地事」,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注「鄭司」至「之勢」○釋曰:司農云訓讀為馴,又引《爾雅》「訓,道也」,玄謂能訓說土地善惡之勢,不從先鄭者,案其職云「道地圖,道地慝」,道自是道說,不得更訓以為道,故後鄭以為訓說土地善惡。
79
誦訓,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能訓說四方所誦習及人所作為久時事。
80
[疏]「誦訓」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道方志,以詔觀事,以知地俗」,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注「能訓」至「時事」○釋曰:知「能訓說四方所誦習事」者,其職云「掌道方志」,謂所識四方久遠之事,是其能訓說四方所誦習者也。云「及人所作為久時事」者,案其職云「以知地俗」,鄭注云「博事也」,謂博知古事,是其人所作為久時事者也。
81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度,徒洛反,下同。
82
[疏]「山虞」至「十人」○釋曰:山虞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山林亦是土地之事,在此宜也。○注「虞度也」至「生者」○釋曰:言「度知山之大小」者,但山之大小里數雖曰無文,據當時量度知其大小,然後設官分職使掌之。經文有中山,鄭唯言大小者,略言之耳。云「及所生」者,山中所出金玉錫石禽獸草木,或有或無是也。
83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麓,本亦作㯟,音鹿。
84
[疏]「林衡」至「小山之虞」○釋曰:云「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者,案上山虞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相併亦十二人,但山虞尊,使中士為官首,下士為之佐。此林衡卑,故下士自為官首。胥徒多於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盜竊林木多者,故須巡行者眾,以是胥徒特多也。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胥徒不多者,以其大林麓據特大者,故胥徒特多,中小已下自如尋常法,故如山虞。自此已下至澤虞皆是地事,故在《地官》。○注「衡平也」至「曰麓」○釋曰:云「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者,經有中林麓,鄭不言者,亦略言也。云「竹木生平地曰林」者,對山中之林自是山虞掌,此別言林衡,故知竹木生平地者。云「山足曰麓」者,《爾雅》文。山足亦有林木,與山虞別官。
85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川,流水也。《禹貢》曰:「九川滌源。」○滌,徒歷反。
86
[疏]「川衡」至「十人」○釋曰:川衡者,平知川之遠近寬狹及物之所出。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長遠,巡行勞役故也。中川小川之等自若常法,故差少。○注「川流」至「滌源」○釋曰:言「川流水也」者,對澤為停水。又引《禹貢》「九川滌」者,為禹治洪水已訖,九州之川已滌除,泉源無擁塞矣。引之者,證川是流水。
87
澤虞,每大澤大藪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澤中藪如中川之衡。小澤小藪如小川之衡。澤,水所鍾也。水希曰藪。《禹貢》曰:「九澤既陂。」《爾雅》有八藪。○藪,素口反。陂,彼宜反。
88
[疏]「澤虞」至「小川之衡」○釋曰:虞亦度也,度知澤之大小及物之所出。用中士,尊於川衡者,以其澤之所出物眾。多胥徒少者,以其巡行處近故也。中澤小澤已下皆如川衡者,自是常法。○注「澤水」至「八藪」○釋曰:「澤,水所鍾」者,鍾,聚也,謂聚水於其中,更無所注入。案《周語》,虞大子晉云:「山土之聚,澤水之鍾。」《纂要》亦云:「水所鍾曰澤。」故知澤,水所鍾也。云「水希曰藪」者,希,乾也。案《鄭詩》云「叔在藪,火列具舉」,舉藪中田獵,明知無水。又案《爾雅》藪在《釋地》之篇,不入《釋水》,故知水希曰藪。以其藪與澤有有水無水為異,故於經別立官掌之。案《職方》「澤藪曰具區」之類及《毛傳》云藪澤,皆同為一者,以其有水則為澤,無水則為藪,元是一物,故同解之。引《禹貢》曰「九澤既陂」者,亦謂禹治洪水既訖,九州之澤既已陂障,無決溢矣。引《爾雅》有八藪者,《禹貢》九澤,通畿內一州則有九,《爾雅》云八藪,除畿內一州而言。引此二文者,證藪澤有異。案:《爾雅》釋有十者,以其周、秦同在雍州,秦有楊紆,周有焦檴,一州有二,故十。又《爾雅》秦有楊陓,《職方》冀州有楊紆,蓋異所而同名也。
89
跡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跡之言𧾷亦,知禽獸處。
90
[疏]注「跡之」至「獸處」○釋曰:案其職云「掌邦田之政」,亦是地事,故在此。
91
丱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丱之言礦也。金玉未成器曰礦。○丱,徐音礦,虢猛反,劉侯猛反。礦,音虢猛反。
92
[疏]注「丱之」至「曰礦」○釋曰:經所云丱是總角之丱字。此官取金玉,於丱字無所用,故轉從石邊,廣以其金玉出於石,左形右聲,從礦字也。云「金玉未成器曰礦」,以其此官不造器物,直取金錫玉石以供《冬官》百工,故言金玉未成器曰礦。金玉之等出於地,故在此也。
93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94
[疏]「角人」○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以其是徵斂之官,故亦在此。
95
羽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96
[疏]「羽人」○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徵羽翮之政于山澤之農」,亦是徵斂之官,故在此。
97
掌葛,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98
[疏]「掌葛」○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徵絺綌之林于山農」,亦是徵斂之事,故在此。
99
掌染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染草,藍、蒨、象斗之屬。○蒨,千見反。象,本或作橡,音同。
100
[疏]注「染草」至「之屬」○釋曰:案其職「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亦徵斂之官,故在此。藍以染青,蒨以染赤,象斗染黑。案其職注云「染草,茅蒐、橐蘆、豕首、紫茢之屬」,二注不同者,染草既多,言不可盡,故互見略言耳。
101
掌炭,下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102
[疏]「掌炭」○釋曰:案其職「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時入之」。以其徵斂之官,故亦在此。
103
掌荼,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荼,茅莠。○荼,音徒,徐音餘。莠,劉音酉,《毛詩》注作秀。
104
[疏]注「荼茅莠」○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聚荼,以共喪事,徵野疏材。」以其徵斂之官,故亦在此。
105
掌蜃,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蜃,大蛤。《月令》孟冬「雉入大水為蜃」。○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106
[疏]注「蜃大」至「為蜃」○釋曰:案其職云:「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亦徵斂之官,故在此。言蜃大蛤者,對雀入大水化為蛤者為小蛤。引《月令》「雉入大水為蜃」者,案《國語》,大水,淮也。
107
囿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囿,今之苑。○囿,音又。
108
[疏]「囿人」至「十人」○釋曰:案其職云「掌囿游之獸禁」,囿是地之用,故在此。○注「囿今之苑」○釋曰:此據漢法以況古,古謂之囿,漢家謂之苑。
109
場人,每場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場,築地為墠。季秋除圃中為之。《詩》云:「九月築場圃,十月納禾稼。」○墠音善。圃,音補,又音布。
110
[疏]「場人」至「十人」○釋曰:言「每場」者,以其九穀別場,故言每以殊之。場亦地之用,故在此。○注「場築」至「禾稼」○釋曰:除地曰墠,築堅始得為場,故云「場,築地為墠」也。云「季秋除圃中為之」者,以其春夏為圃以種菜蔬,至季秋始為場。引《詩》曰「九月築場圃,十月納禾稼」者,此《七月》詩,引之證圃中為場之意。
111
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藏米曰廩。廩人,舍人、倉人、司祿官之長。○廩,力甚反,倉也。盛,音成。
112
[疏]「廩人」至「百人」○釋曰:此官使下大夫為官首,徒三百人又多者,以其米廩事重,出納又多故也,故其職云:「掌九穀之數。」以其米穀,地之所長成,故在此。○注「藏米」至「之長」○釋曰:「藏米曰廩」者,對下《倉人》「藏穀曰倉」。云「廩人舍人倉人司祿官之長」者,以其舍人已下同掌米穀之事,皆以士為之,故廩人下大夫與之為長。
113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舍猶宮也。主平宮中用穀者也。
114
[疏]「舍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謂平宮中米穀多少,故與廩人、倉人連類在此。○注「舍猶」至「者也」○釋曰:鄭訓舍為宮者,案其職云「掌平宮中之政」,故就職內主平宮中用穀解之。
115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116
[疏]「倉人」○釋曰:案其職云「掌粟入之藏」,如廩人,米粟,地之所成故也。
117
司祿,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班祿。
118
[疏]注「主班祿」○釋曰:在此者,其職既闕,未知所掌云何。但班祿者用粟與之,司祿職次倉人,明是班多少之官,故鄭云主班祿,故與倉人連類在此。
119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種穀曰稼,如嫁女,以有所生。
120
[疏]注「種穀」至「所生」○釋曰:云「種穀曰稼」者,對收斂曰穡也。在此者,其職云「巡野觀稼,出斂法」,亦是徵斂地事,故連類在此。
121
舂人,奄二人,女舂抌二人,奚五人。女舂抌,女奴能舂與抌者。抌,抒臼也。《詩》云:「或舂或抌。」○奄,於檢反,劉於驗反。抌,音由,又音揄,或羊笑反。抒,時女反。
122
[疏]「舂人」至「五人」○釋曰:有奄者,以其與女奴同處故也。在此者,與倉人、廩人、饎人連事,故亦連類在此。其職云「掌祭祀賓客牢禮之米」,所共多矣,而舂人少者,蓋舉其能者,亦應兼有別奚於其中矣。○注「女舂」至「或抌」○釋曰:引《詩》「或舂或抌」者,彼《生民》詩,引之者,證舂抌之事也。
123
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鄭司農云:「饎人,主炊官也。」《特牲饋食禮》曰:「主婦視饎爨。」故書「饎」作「𩟄」。○饎,尺志反,注𩟄同。爨,七亂反。
124
[疏]「饎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其職云:「凡祭祀共盛,共王及后之六食。凡賓客,共其簠簋。」不在《天官》而在此者,以其因舂人,又因地道之成,故在此。
125
槁人,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鄭司農云:「槁讀為犒師之犒。主冗食者,故謂之犒。」○槁,注音犒,同苦報反。冗,如勇反。
126
疏]「槁人」至「五人」○釋曰:案其職云「掌其外內朝冗食者之食」,所共處多,故有奄八人。又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也。○注「鄭司」至「之犒」○釋曰:案《左氏春秋》僖三十三年,秦人將襲,鄭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頭犒秦師,遂詐之云:「鄭使我犒勞軍師。」引之者,以在朝之人不得歸家,亦枯槁,以須槁勞之,故名其官為槁人。亦同廩人連類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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