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
2 | 吳志張昭傳:「嘉禾五年中,邊令幅巾素棺,斂以時服。」 |
3 | 吳志呂蒙傳:「蒙未死時,所得金寶諸賜盡付府藏,敕主者,命絕之日,皆上還,喪事務約。」 |
4 | 三國時南部之人民生活似較北部為奢,此蓋因南部受亂事之損害較輕故耳,非必由民性之好華飾也。 |
5 | 吳志華竅傳竅疏有云:「今事多而役繁,民貧而俗奢,百工作無用之器,婦人為綺靡之飾,不動麻枲,並繡文黼黻,轉相仿效,恥獨無有。兵民之家,猶複逐俗,內無擔石之儲,而出有綾綺之服,商販之家,重以金銀,奢恣尤甚。」 |
6 | 蜀志董和傳:「益州牧劉璋以為牛鞞、江原長、成都令。蜀土富實,時俗奢侈,貨殖之家,侯服玉食,婚姻葬送,傾家竭產。和躬率以儉,惡衣蔬食,防遏逾僭,為之軌制,所在皆移風變善,畏而不犯。」 |
7 | 魏蜀吳之國家財政,可分收入、支出、庫藏三項述之。魏之收入有田租, |
8 | 魏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魏書載公令曰,:.…其收田租,畝四升,……」 |
9 | 魏志文帝紀延康元年:「夏四月丁已,饒安縣言白雉見。」注引魏書:「賜饒安田租,渤海郡百戶牛酒。」 |
10 | 魏志文帝紀黃初二年:「複穎川郡一年田租。」 |
11 | 案:曹操當早已制定每畝四升之租額,及破袁氏乃推行於河北耳。後漢書仲長統傳載昌言損益篇有云:「今通肥饒之率,計稼穡之入,令畝收三斛,斛取一斗,未為甚多。」是操所定租額,不過百分取一,此額在曹丕受禪後當仍無所變更。 |
12 | 戶調, |
13 | 魏志趙儼傳:「時袁紹舉兵南侵,遺使招誘豫州諸郡,多受其命,惟陽安郡不動,而都尉李通急錄戶調。儼見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諸郡並叛,懷附者複收其綿絹,小人樂亂,能無遺恨?……」又「乃書與荀彧曰,今陽安郡當送綿絹,道路艱阻,必致寇害。……」 |
14 | 魏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魏書載公令曰,……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 |
15 | 魏志何夔傳:「是時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稅綿絹。」 |
16 | 案:戶徵綿絹之制,實曹操所創,操久行此制,既破袁氏,乃推行之於河北諸地耳。 |
17 | 關稅 |
18 | 魏志文帝紀延康元年二月注:「魏書載庚戌令曰,關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荒災,設禁重稅,非所以便民,其除池籞之禁,輕關津之稅皆複什一」 |
19 | 罰金, |
20 | 魏志高柔傳:「校事劉慈等,自黃初數年之間舉吏民奸罪以萬數,柔皆請懲虛實,其餘小小挂法者,不過罰金。」 |
21 | 魏志明帝紀太和四年:「冬十月,……庚申,令罪非殊死聽贖各有差。」 |
22 | 官營業務收入等目。 |
23 | 案:如屯田之收入,鹽鐵之收入,官賣胡粉之收入,皆可稱為官營業務收入也。參看前農業章、工商業章。 |
24 | 異族對政府亦有納稅義務,惟鮮供役使耳。 |
25 | 魏志郭准傳:「五年,蜀出鹵城,是時隴右無穀,議欲關中大運,淮以威恩撫循羌胡,家使出谷,平其輸調,軍食足用。」 |
26 | 魏志牽招傳:「又表複烏丸五百餘家租調,使備鞍馬。」 |
27 | 北堂書鈔一百四引晉中興書:「初宣王在關中,與氐羌破鐵券,約不役使。」 |
28 | 案:太平御覽五百九十八引晉中興書,「宣王」誤作「閔帝」。 |
29 | 吳之收入有田租, |
30 | 案:此無待舉証。 |
31 | 關稅, |
32 | 吳志諸葛恪傳:「格更拜太傅,於是罷視聽,息校官,原逋責,除關稅,事崇恩澤,眾莫不悅。」 |
33 | 限米, |
34 | 吳志孫休傳永安元年:「詔曰,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 |
35 | 算緡錢, |
36 | 吳志孫皓傳天璽元年:「會稽太守車浚湘東太守張詠不出算緡,就在所斬之,徇首諸郡。」 |
37 | 官營業務收入, |
38 | 案:如屯田之收入、南北互市之收入、鹽利、皆是也。吳志顧雍傳:「久之呂壹秦博為中書,典校諸官府及州郡文書,壹等因此漸作威福,遂造作榷酤之利。」又孫皓傳風皇元年注引江表傳謂何定「汝南人,本系權給使也,後出補吏,定佞邪僭媚,自表先帝舊人,求還內侍,皓以為樓下都尉,典知酤糶事。」是吳並專賣酒。 |
39 | 交廣珍玩等目。 |
40 | 吳志薛綜傳載綜疏:「田戶之租賦,裁取供辦,貴致遠珍,名珠、香藥、象牙、犀角、玳瑁、珊瑚、琉璃、鸚鵡、翡翠、孔雀,奇物充備寶玩,不必仰其賦入以益中國也。」 |
41 | 吳志士燮傳:「燮每遣使詣權,致雜香細葛輒以千數,明珠、大貝、流離、翡翠、玳瑁、犀象之珍,奇物異果,蕉邪、龍眼之屬,無歲不至。」 |
42 | 吳志孫休傳永安五年,「是歲使察戰到交趾調孔雀、大豬。」 |
43 | 案:交廣珍玩不僅供吳主個人享樂之需要,並為南北互市中之商品。 |
44 | 蜀之收入有田租, |
45 | 案:此亦無待舉証。 |
46 | 鹽鐵利入, |
47 | 蜀志王連傳:「遷司鹽校尉,較鹽鐵之利,利入甚多,有裨國有。」 |
48 | 蜀志呂X傳:「初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鐵之利。」 |
49 | 南中夷貢等目。 |
50 | 蜀志諸葛亮傳:「三年春!亮率眾南征,其秋悉平,軍資所出,國以富饒。」 |
51 | 蜀志李恢傳:「南土平定,恢軍功居多,封漢興亭侯,加安漢將軍。後軍還,南夷複叛,殺害守將,恢身往撲討,鋤盡惡類,從其豪帥於成都,賦出叟濮耕牛戰馬金銀犀革,充繼軍資,於時費用不乏」 |
52 | 以上所舉皆魏蜀吳收入之著者,非謂此外別無收入也。 |
53 | 魏之支出有官俸, |
54 | 案:晉書職官志:「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品秩第一 ,食奉日五斛。」又「特進,品秩第二,位次諸公,在開府驃騎上,……食奉日四斛。」又「光祿大夫與卿同秩,…:食奉日三斛。」又「尚書令秩千石,……食奉月五十斛。」又「太子太傅、少傅,皆古官也,泰始三年,武帝始建,官各置一人,……食奉日三斛。」諸公月不過得俸百五十斛,特進月不過得俸百二十斛,光祿大夫月不過得俸九十斛,尚書令月不過得俸五十斛,太子二傳月亦不過各得俸九十斛,以視東漢時三公之月俸三百五十斛,光祿大夫之月俸百斛,尚書令之月俸八十斛,太子太傅之月俸百八十斛,太子少傅之月俸百二十斛,蓋幾不可同日而語矣。此由晉開國之初尚未統一宇內,收入無多,故制定官俸不得不從薄也。由晉初官俸可推知魏代官俸亦必甚薄。晉初官俸多按日班給,當亦承襲魏制。昌言損益篇曰,「今田無常主,民無常居,吏食日稟,祿班未足。」是漢獻帝時,按月給俸之制卻已破壞矣。 |
55 | 軍糧, |
56 | 魏志鄧艾傳:「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於准上,此則十萬之眾五年食也。」 |
57 | 案:潛夫論救邊篇:「今數州屯兵十餘萬人,皆廩食縣官,歲數百萬斛,又有月直。」是漢之軍隊除得糧食外並得月線,魏之軍隊則但得軍糧而已。 |
58 | 賞賜, |
59 | 魏志袁渙傳:「魏國初建,為郎中令,行御史大夫事。……居官數年,卒。太祖為之流涕,賜穀二千斛,一教以太倉穀千斛賜郎中令之家,一教以垣下穀千斛與曜卿家。外不解其意,教曰,以太倉穀者官法也,以垣下穀者親舊也。」 |
60 | 魏志中山恭王袞傳:「三年,為北海王,其年黃龍見鄴西漳水,袞上書贊頌,詔賜黃金十斤。」 |
61 | 魏志文帝紀延康元年二月注引魏書:「辛亥,賜諸侯王將相已下,大將粟萬斛帛千匹,金銀各有差等。」 |
62 | 魏志張遼傳:「文帝即王位,轉前將軍。」注引魏書:「王陽遼帛千匹,穀萬斛。」 |
63 | 魏志明帝紀青龍三年注引魏略載張茂諫帝書有云:「且軍師在外,數千萬人,一日之費,非徒千金,舉天下之賦以奉此役,猶將不給,況很有宮庭非員無錄之女,椒房母後之家,賞賜橫興,內外交引,其費半軍。」 |
64 | 魏志三少帝紀齊王芳正始元年:「八月車駕巡省洛陽界秋稼,賜高年力田各有差。」 |
65 | 魏志三少帝紀齊王芳正始四年:「春正月,帝加元服,賜群臣各有差。」 |
66 | 魏志三少帝紀齊王芳正始五年:「五月癸已,講尚書經通,使太常以太宰祠孔子於闢雍,以顏淵配,賜太博大將軍及侍講者各有差。」 |
67 | 魏志三少帝紀高貴鄉公髦正元元年:「命有司論廢立定策之功,封爵、增邑、進位、班賜各有差。」 |
68 | 晉書景帝紀謂魏高貴鄉公賜司馬師「錢五百萬,帛五千匹。」 |
69 | 蜀志後主傳:「複主學家東遷,既至洛陽,策命之曰,……公其只服朕命,克廣德心,以終乃顯烈。食邑萬戶,賜絹萬匹,取婢百人,他物稱是。」 |
70 | 魏志滿寵傳:「詔曰,君典兵在外,專心憂公,有行父祭遵之風,賜田十頃,穀五百斛,錢二十萬,以明清忠儉約之節焉。」 |
71 | 魏志崔林傳:「龜茲王遣侍子來朝,朝廷嘉其遠至,褒賞其王甚厚。」 |
72 | 全三國文卷十五載曹植謝穀期表:「認書念臣經用不足,以船河邸閣穀五千斛賜臣。」 |
73 | 魏志孫禮傳:「詔書慰勞,賜絹七百匹。」 |
74 | 賑恤, |
75 | 魏志武帝紀建安二十三年注:「魏書載王令曰,去冬天降疫癘,民有凋傷,軍興於外,墾田損少,吾甚憂之。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以上無夫子,若十二以下無父母兄弟,及目無所見、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無妻子父兄產業者,廩食終身;幼者至十二止,貧窮不能自瞻者,隨口給貸;老耄須待養者,年九十已上,複不事家一人。」 |
76 | 魏志文帝紀黃初三年:「秋七月,冀州大蝗,民飢,使尚書杜畿持節開倉廈以振之。」 |
77 | 魏志文帝紀黃初三年:「立皇后郭氏,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鰥寡篤癃及貧不能自存者賜穀。」 |
78 | 魏志文帝紀黃初五年:「十一月庚寅,以冀州飢,造使者開倉廩振之。」 |
79 | 魏志文帝紀黃初六年:「春二月,遣使者循行許昌以東盡沛郡,問民所疾苦,貧者振貸之。」太大和元年:「十一月,立皇后毛氏,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賜穀。」 |
80 | 魏志明帝紀太和六年:「三月癸酉,行東巡,所過存問高年,鰥寡孤獨賜穀帛。」 |
81 | 魏志明帝紀青龍元年:「春正月甲申,青龍見郟之摩陂井中,二月丁酉,幸摩陂觀龍,於是改年,改摩陂為龍陂,賜男子爵二級,鰥寡孤獨無出今年租賦。」 |
82 | 魏志明帝紀景初元年:「九月冀兗徐豫四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沒溺死亡及失財產者,在所開倉賑救之。」 |
83 | 魏志明帝紀景初二年:「十二月乙丑,帝寢疾不豫,辛已,立皇后,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鰥寡孤獨穀。」 |
84 | 魏志管寧傳注引魏略謂焦先「獨竄河渚間,食草飲水,無衣履,時大陽長朱南望見,謂為亡士,欲遣船捕取,武陽語縣,此狂癡人耳,遂注其籍,給廩日五升。」又謂扈累「縣官以其孤老,給廩日五升,五升不足,頗行佣以裨糧。」又謂石德林「郡縣以其鰥窮,給廩日五升,食不足,頓行乞。」 |
85 | 複除等目。 |
86 | 魏志文帝紀延康元年注引魏書:「設伎樂百戲,令曰,……譙霸王之邦,真人本出,其複譙租稅二年。」 |
87 | 魏志三少帝紀陳留王奐景元四年:「十二月,……癸丑,特赦益州士民,複除租稅之半五年。」 |
88 | 吳之支出有官俸,軍糧,賞賜, |
89 | 吳志朱據傳:「數月,典軍劉助覺言王遂所取,權大感悟,曰,朱據見枉,況吏民乎?乃窮治壹罪,賞助百萬。」 |
90 | 吳志諸葛恪傳:「封恪陽都侯,……賜金一百斤,馬二百匹,繒布各萬匹。」 |
91 | 吳志甘寧傳注引江表傳:「權喜曰,足以驚駭老子否?聊以觀卿膽耳。即賜絹千匹,刀百口。」 |
92 | 吳志士燮傳:「 病卒,無子,妻寡居,詔在所月給俸米,賜錢四十萬。」 |
93 | 賑恤, |
94 | 吳志孫權傳赤烏三年:「冬十一月,民飢,詔開倉廩以賑貧窮。」 |
95 | 吳志孫權傳赤烏十三年:「八月,丹陽句容及故障寧國諸山崩,鴻水溢,詔原逋責,給貸種食。」 |
96 | 貸除等目。 |
97 | 吳志孫權傳建安二十四年:「遂安荊州,是歲大疫,盡除荊州民租稅。」又嘉禾三年:「春,詔曰,兵久不輟,民困於役,歲或不登,其寬諸逋無複督課。」 |
98 | 蜀之支出有官俸、軍糧、賞賜等目。 |
99 | 蜀志趙雲傳注引趙雲別傳:「云有軍資餘絹,亮使分賜將士,雲曰,軍事無利,何為有賜,其物請悉入赤岸府庫,須十月為冬賜。亮大善之。」 |
100 | 全三國文卷五十九載諸葛亮答李嚴書:「吾受賜八十萬斛,今蓄財無餘,妾無副服。」 |
101 | 魏之府藏,因明帝大興土木漸趨耗竭, |
102 | 魏志衛覬傳:「明帝即位,進封閺鄉侯,……時百姓凋匱,而役務方殷。覬上疏曰,…:當今千里無煙,遺民困苦,陛下不善留意,將遂凋弊,難可複振。……武皇帝之時,後宮食不過一肉,衣不用錦繡,茵褥不致飾,器物無丹漆,用能平定天下,遺福子孫,此皆陛下之所親覽也。當今之務,宜君臣上下,並用籌策,計校府庫,量入為出,深思句踐滋民之術,由恐不及,而尚方所造金銀之物,漸更增廣,工役不輟,侈靡日崇,帑藏日竭。」 |
103 | 魏之所以終能並蜀,則明帝沒後司馬氏父子節用興利之功也。 |
104 | 蜀亡時,府做有米四十餘萬斛、金銀各二千斤、錦綺彩絹各二十萬匹,餘物稱此。 |
105 | 注:參看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 |
106 | 孫權時吳之府藏極充,權沒,因秉政者之浪費,遂至空匱, |
107 | 吳志華竅傳:「竅上疏諫曰,……大皇帝覽前代之如彼,參近勢之如此,故廣開農桑之業,積不訾之儲。……」 |
108 | 吳志華竅傳:「竅上疏曰,今寇虜充斥,征伐未已,居無積年之儲,出無應敵之畜,此乃有國者所宜深憂也。……」 |
109 | 吳志華竅傳載竅疏有云:「大皇帝……期運未至,早棄萬國,自是之後,強臣專政,……數興軍旅,傾竭府藏,兵勞民困,無時或安,今之存者,乃創夷之遺眾,哀苦之餘民耳。遂使軍資空匱,倉廩不實,布帛之賜,寒暑不周,重以失業,家戶不贍,而北積穀養民,專心東向,無複他警。」 |
110 | 而孫皓不知節約,反廣修宮室,多所造作,其亡國也宜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