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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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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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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2
成化六年,順天府尹閻鐸以歲饑坐視民患不能賑濟,為戶科所劾,遂降衢州府知府。其府丞而下,并巡城御史,俱加罰有差。祖宗朝急於民瘼如此,今稍寬矣。
3
太平、蕪湖、荊州、沙市、杭州稅課,舊無抽分官。成化七年,工部尚書王復始請添部屬三員分往抽分。竹木變銀為營繕費,是年所得僅千兩。後至者以多得為能,至萬餘兩。歲歲加增,朘削無極。言利之臣貽害如此。
4
祖宗之世,最重封爵,如公侯伯,皆論功定議。蓋積其前後之功,無官可酬,乃始加之,非如千百戶指揮可累級升也。自都督同知趙輔征兩廣回,大肆賂遺,遂得封伯;後太監劉永成侄左都督聚亦以微功得寧晉伯。無復舊制,而人亦不以得爵為難矣。
5
大理卿王槩為按察使時,以旌異得賜誥命。後歷副都御史、大理卿,以品秩相同不得請給。上疏乞恩,詔特許之。舊制,大臣無有兩給三品誥命者,有之自槩始。
6
北直隸舊止巡撫一人。成化八年九月,兵科都給事中梁稈裕骸扮苣詘爍,境土廣遠,巡撫一人兼理邊備,卒遇有警,恐誤事機。乞以河間、保定以南六府,專委都御史陳濂巡撫。其蘇州抵密雲一帶邊關,及順天、水平二府屬,另擇重臣一人專督,兼理巡撫之任。」部覆從其言,乃以命都御史張綱。二巡撫之設自此始。
7
成化時,給事中白昂言:「大理寺審錄,有詞稱冤,人犯駁回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己見,不與辯明。或用非法重刑,鍛煉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酷刑,雖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後有問招不明擬罪不當者,俱乞改調相應官員問理,不許鍛煉成獄。違者雖無贓,亦依律問罪,送吏部改調。」從之。
8
成化時,都御史李賓言:「在外官司聽斷官民詞訟,動輒罰人財物。始則暫寄官庫以欺人,終則通同庫役以入己。又預備稽考告訐,假立文簿,虛作支銷。宜行禁革,嚴治其罪。」從之。
9
成化七年立春,以星變避殿御奉天門。便服進春,免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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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八年元旦,以星變免慶賀,群臣但具朝服,行八拜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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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殿試在三月初一日,狀元率進士上表謝恩在初六日。成化八年,以悼恭太子發引,改殿試於十五日,至今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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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廣東按察司言:「婦人犯笞杖並徒罪者,例俱單衣的決。但其間所犯多緣連累,且索懷廉恥之人,一被刑辱,終身莫雪,甚為可憫。乞自後除姦盜不孝與樂婦的決,餘悉納鈔贖罪。遂著為令。
13
成化時,宣府龍門所火焚官草五十七萬餘,有司獲縱火者以聞,命即斬以徇。籍其家資以抵草數,不足則令經收看守官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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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總督漕運都御史張鵬請給僧道度牒,鬻米濟荒。憲宗曰:「僧道給度,不宜太濫。且鬻米之數,所得幾何?而所損於國者多矣。其在官吏監生,尚不可以為常,況此輩乎?其勿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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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鹽池,舊止以巡按巡視。成化九年三月,戶部郎中文志貞言:「巡按等官不得以時臨視,故人得私販,官鹽阻壞,客商少中,無以濟邊用之急。請歲遣御史一人,往彼禁治料理。歲滿更代,如巡茶之例。」乃始設河東巡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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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時享太廟,俱於近午時行禮。成化九年四月初一日,時享太廟,是日日食,百官當救護。禮部奏請早行廟享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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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廩膳生員考黜者,仍追食過廩米。成化九年,北直隸提學閻禹錫始奏免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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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四品官父母死,有祭無葬。成化九年八月,少詹事柯潛父死,特賜以葬,時以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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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楊守隨言:「爵賞不可以無律,名器不可以假人。頃因山東災傷,許辦事及寄名吏納銀免考,悉依資格選用。倖門一開,越次授職,蕩無紀極,爭相黷貨以規驟進,其於害政莫此為甚。」憲宗批答曰:「朕患吏道不清,嚴考試以為進退。今若募胥吏入貲賑饑,免考登仕,是教吏貪也。御史言是,其亟罷此例。」按奸吏舞文以貪賄,挾賄以買官,倚官以剝民。故每遇開例,吏之加納者半,吏治不清,民生不遂,多由於此。憲宗此旨,百世所當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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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道、伊川二先生,祖家保定博野縣人,其五世祖端明殿學士羽始遷洛陽。成化間,博野知縣裴泰建言請立祀,命有司春秋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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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年間,因擒獲妖人,追其妖書圖本,備錄其名目,榜示天下,以曉諭愚民。其書有:《番天揭地》、《搜神記經》、《金龍八寶混天機神經》、《安天定世》、《繡瑩關》、《九龍戰江神圖》、《天空知賢變愚神圖經》、《鎮天降妖鐵板達通天混海圖》、《定天定國水晶珠經》、《金鎖洪陽大策》、《金鋒都天玉鏡》、《六甲明天了地金神飛通黑玩書》、《通天徹地照仙爐經》、《三天九關夜海金船經》、《九關亡返纂天經》、《八寶擎天白玉柱》、《夫子金地曆》、《劉大保泄漏天機伍公經》、《奪天冊》、《收門纂經》、《佛手記》、《三煞截鬼經》、《金鎖攔天記》、《緊關周天烈火圖》、《玉盆經》、《換天圖》、《飛天曆》、《神工九轉》、《玉甕金燈記》、《天形圖》、《天髓靈經》、《定世混海神珠》、《通玄濟世》、《鴛鴦經》、《錦珊瑚》、《通天立世》、《滾雪裘》、《銀城論》、《顯明曆》、《金章紫綬經》、《王賢鏡》、《四門記》、《收燕破國經》、《通天無價錦包袱》、《三聖爭功聚寶經》、《奪天策》、《海底金經》、《九曜飛光曆》、《土傘金華蓋》、《水鑑書》、《照賢金靈鏡經》、《朱書符式》、《坐壇記》、《普濟定天經》、《周天烈火圖》、《六甲天書》、《三災救苦金輪經》、《智鎖天關書》、《感天迷化經》、《變化經》、《鎮國定世三陽曆》、《玄元寶鏡》、《玉傘錦華蓋》、《換海圖》、《轉天圖》、《推背書》、《九曜飛天曆》、《彌勒頌》、《通天玩海珠》、《照天鏡》、《玄天寶鏡經》、《上天梯等經》、《龍女引道經》、《穿珠偈》、《天形圖》、《應劫經天圖》、《形首妙經》、《玉賢鏡》、《透天關》、《盡天歷》、《玄娘聖母親書》、《太上玄元寶鏡》、《降妖斷怪五家經》、《金光妙品》、《奪日金燈》、《紅塵三略》、《照天鏡》、《九關番天揭》、《天神圖》、《金鋒都天玉鏡》、《玉樹金蟬經》、《玄娘聖母經》、《七返無價紫金船》、《銀城圖樣》、《龍鳳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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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常琇者,拜故南和伯方英為父,修武伯沈煜、泰寧侯陳桓、豐潤伯曹振、錦衣指揮王珩,皆與交好。琇至各家飲酒,皆設鼓樂,琇每招妓與亂。後其徒因與爭寺產,因發其通英妾諸罪。遂並下錦衣衛鞫實,琇杖發遼東充軍,煜、桓、振、珩各坐罪停俸有差,仍命都察院出榜曉示。此真可為官員交好奸僧之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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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刑部主事張鼎言:「固原平京乃三邊總會之所,虜寇侵犯,累從此入。宜置立總府。」諸臣會議,乃命左都御史王越駐扎固原,總督諸路軍馬。陝西總制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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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以街渠汙穢壅塞,為工部所奏。逮兵馬指揮併巡城御史、錦衣衛官校於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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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十年十二月,有自宮者五十餘人,日赴禮部喧訴求進。尚書鄒乾以聞,命錦衣衛執之。枷項於禮部前,並各大市街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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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晉伯劉祿,成化十年襲父爵,次年三月卒。憲宗以祿幼,且襲爵未久,惟賜祭,不予葬,且免輟朝。命有司著為令。
27
成化十一年冬,有自宮聚至四五百人,哄嚷求收用。憲宗云:「此輩逆天悖理,自絕其類,且又群聚喧擾,宜治以重罪。但遇赦宥,錦衣衛其執而杖之,人各五十,押送戶部,如例編發海戶當差。是後有再犯者,本身處死,全家發邊遠充軍。禮部移文天下禁約。」
28
成化十二年二月朔日食,望月食。
29
成化時,錦衣衛奏:「京城內外,盜賊生發,前後捕獲七百餘人,其中強盜多系僧人。乞自後僧行道童不給有司文憑私自來京者,緝出俱發邊衛,並罪其所主之家。」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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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九卿以災異陳言,內一款:「軍民服色器用,近多僭越。服用則僭大紅織金羅段遍地錦;騎坐則僭描金鞍䩞減銀秋轡;首飾則僭寶石珠翠。今四方絲貴金少,率皆坐此。宜嚴加禁約,違者即重罪而沒入之。此侈風在今更甚,尤宜禁止。」
31
成化時,大學士商輅因災陳言,內一款:「臣聞天下之治亂,係下情之通塞。太祖高皇帝臨御之時,自群臣以及民庶,于可言之事,許直至御前陳說,所以廣耳目,達下情也。皇上承嗣以來,詔求直言,而人多顧忌,不肯盡言。意者,聽言之道未至乎?望明詔在廷群臣,凡致災之由,彌災之策,悉陳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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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定西侯蔣琬言:「養兵之利,莫善於屯田。今竭東南民力,漕運以實京庾;又勞八府民力,飛挽以供邊餉。民兵俱弊,費出無經。屯田之利,則未遍舉。且大同、宣府等處,膏腴土田,無慮數十萬頃,悉為豪強占種。租稅不供,稍遇兵荒,全仰內郡。其八府良田,又多為勢要之家妄以拋荒奏乞,日漸侵剝,失業之民,控訴無所。脫使邊關有警,內郡何由接濟?運河有阻,京師何所仰給?居安思危,不可不慮。乞令戶部會議,遣剛正給事中、御史二員,視往年甘肅增糧事例,檢勘丈量,定著科額。八府民田,亦乞嚴立禁條,不許豪奪。庶幾兵民足食,內外有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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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間,戶部覆甘肅巡撫宋有文奏言:「邊儲虧折非獨甘肅為然,如遼東、大同諸處,往往事覺,盤究未報。大抵糧儲乃生民膏血,而邊方險遠,類難急致。其間侵盜之徒,率多延緩,以覬脫免。今宜定為通例,凡盜糧五十石、草一千束、錢帛直銀二十五兩者,仍用常典。多者一如近例,監追充軍。四倍其數,則無問文武職官吏典斗庫部運諸人,雖宥不赦。正犯或有逃故,逮其親屬。如此則糧不重費,人知謹守。」疏上,詔如議。且令正犯逃故,於同爨至親家屬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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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禮部覆整飭邊備兵部侍郎馬文升奏:「光祿寺筵宴夷人酒飯菲薄。」憲宗曰:「宴待諸夷本柔遠之道,所以尊隆國體,起其瞻仰。非但飯食之而已,必器具整齊,品物豐潔始稱。今後筵宴并酒飯處,令光祿寺堂上官視之,仍以禮部官一員督察。有不遵者併治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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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十二年七月,京師西城,有物夜出傷人。其色黑,蹤跡之不可得。上乃於禁中祭告天地曰:「臣以菲薄之資,撫盈成之運,顧政事之多缺,致災異之薦臻。茲者京城內外,有物夜出,殘害軍民,驚動閭巷。夫變不虛生,必有所自,意者或用度不節,致傷民財歟?或土木煩興,過勞民力歟?或忠言不聞,下情無由上達歟?或仁政不施,實惠未能下究歟?夙夜兢惕,罔知攸措。伏惟大造垂慈,曲賜矜憫,赦過宥罪,轉禍為祥,俾妖物潛消,居人安妥。臣當祗謹天戒,循省愆尤,期維新於政令,以圖報於大恩,不勝惓惓懇禱之至。」大學士商輅等亦條上時政闕失,請付所司行之。當時君臣尚有遇災而懼、警惕脩省之意。
36
昭德宮內使汪直得寵於憲廟,自黑眚之後,命出外調察物情。直布衣小帽,乘驢騾往來京城內外,人不之知。直刺得外間隱事,以取信於上。上益委任,遂謗及諸大臣,權寵赫弈。又委官校四外緝事,不拘京官藩臬,動皆拘繫西廠。或夜入其家,搜其財物,刑其妻女,朝臣惴惴不自安。于是大學士商輅及萬安、劉珝、劉吉上疏極言其害,言:「陛下委聽斷於汪直,直又寄耳目於群小如韋瑛、王英輩,大張聲勢,蠹眾害人,使大臣不安於位,小臣不安於職,商買不安於市,行旅不安于途,士卒不安於伍,庶民不安於業。因條列其不法事以上,謂如此不已,國之安危或未可知。」憲廟從其言,為罷西廠。責汪直退還本監,調韋瑛邊衛差操,散遣諸校尉。人心快之。然帝意猶未釋然,會御史戴縉以九年滿不得升,窺知意旨。遂上疏言:「皇上近以災變,敕令臣工脩省,未聞有進賢退不肖革弊釐奸者。獨太監汪直緝奸惡,懲貪贓,釋冤抑,禁宿弊,皆合公論而服人心。」假建言之名,以頌直功德。疏成,先以草托直所厚錦衣千戶吳綬示直,令直先為言於帝而後奏之。疏奏,帝大悅。於是直復開西廠,洞察益苛,破家毀族,人不堪命。縉意望升都御史,乃止得尚寶少卿。
37
鄉試小錄前舊有吏典掌行科舉及生員謄錄對讀二條,成化十三年,以少詹事黎淳言始削去之。淳又言:「士子有文理差錯、行文有疵、表失平仄、字畫差錯者,皆宜究治。」禮部覆議:「平仄不順,字畫差錯,與文理差繆者不同,宜仍令會試。」從之。
38
中外軍政官,五年一次考選。舊無著令,成化十四年春,因兵部尚書餘子俊、英國公張懋奏請始定。
39
成化十四年八月戊申早朝,東班官若聞有甲兵聲者,因辟易,不復成列。衛士露刃,以備不虞。久之始定。究其事所從起,莫能得,亦異矣。
40
翰林院官,自永樂、宣德以來,俱不習儀。至成化十四年冬至日,錦衣緝事者奏學士王獻等不赴習儀。憲廟命鞫問,二人舉相傳之例以聞,宥之。仍詔:「自今行大禮仍先期習儀,惟內閣辦事者免。」
41
舊制,頒曆在十一月朔。成化十五年,是日值冬至,禮部預以為請,命改頒歷于十月朔日。
42
成化十五年,太子少保戶部尚書楊鼎乞致仕,特賜敕允之。仍給月米二石,歲夫四名。先是,大臣致仕未有給米撥夫例,有之自鼎始。
43
成化十六年,以監生虎臣言,始詔:「天下學校,孔子廟庭所在,凡過其門者,皆下馬。」
44
官吏折俸布舊於甲字庫折支者,每闊白布一疋折米四十石。成化十六年,戶部以為言,姑改折三十石。然布極細者不過值銀二兩,而米遇貴,石值銀一兩,已自懸絕。後又以粗綿布值銀三四錢者支與,是粗布一疋准價銀三十兩矣,從古所未有也。
45
成化十七年,國子監丞祝瀾請天下文廟皆宜用木主。禮部覆言,廟制已定,而瀾欲紊亂舊章,遂黜為雲南、廣西府經歷。後竟用木主,而無人為瀾白其事者。
46
舊制,給事中外升,必方面知府,無府州佐貳者。成化十七年五月,禮科都給事中張鐸、兵科給事中蕭顯因言事忤旨,吏部希意升鐸為湖廣漢陽府通判、顯為貴州鎮寧州同知。時鎮寧州無同知,特添設以授之。
47
舊例,指官詐財滿貫犯該徒流以上罪者,俱發充軍。有大誥及遇恩,例減二等,為首從者止得徒杖之罪。成化十七年五月內,刑部題:「此輩情犯頗重,如復減等,恐奸偽日滋。請今後指稱京官并三司以下官名及以官府使用為詞誆財者,俱計贓。不分首從,悉連家屬發邊衛充軍。原係邊衛者,發極邊守哨。」從之。
48
都御史李綱,山東長清縣人。居官廉介,為太僕少卿時,曾於冀州遇盜,奪其篋。將啟之,問其隸,知為綱。曰:「乃李少卿耶!是無錢。」不啟篋而去。
49
成化十四年,巡撫寧夏都御史賈俊奏邊儲無措,請開納銀。十三道御史言:「堂堂天朝,富有四海,供輸貢入,不可數計。使能量入為出,用一省百,則邊儲何患不充,軍需何患不足,而為此賣官鬻爵之事!伏乞痛革前弊,別為經久常行之策。務使邊備不乏,名器不濫,舊章不紊,異議不生。」疏上,憲宗曰:「漢文帝從晁錯備邊之策,令民納粟拜爵,後人惜其作俑。邇者有司以乏邊儲,又議行納銀事例。後世又將謂何?御史所言是也,宜一切罷之勿行。」
50
成化時,兵部尚書餘子俊以京城內外多盜,請差府部屬官五十餘員會錦衣衛巡城御史查究。內外官民之家有舍匿游民及無籍軍匠罪囚者,各聽首實,送戶工兵三部收役。若經赦死囚遣而復來者,處死。鄰居舍匿之家蔽占不舉者,亦以其罪坐之。仍令審編火夫坐鋪巡警,夜以五十人為率,護盜必追究。舍匿之家概治之,及印子鋪賭場俱宜禁治。自今犯者其房舍沒官,治以重罪。
51
成化十七年秋,禮部言:「烏思藏地方在長河西之西,長河西在松潘、越巂之南。三處地界相連,易於混淆,難以辨別。烏思藏大乘法王,闡教、闡化、輔教、贊善番王,舊例三年差人一朝貢,後因道險少來。而長河西番僧往往偽作印信番書,以冒賞賜。乞立為定制,除大乘法王無地土外,闡教等四王人各賜敕一道,勘合二十道,該貢之年,道經四川、陝西,比號既同,仍有王印奏本,方許放入。其長河西、魚通、寧遠等處,朵千及董卜、韓胡諸宣慰司,亦各給勘合六十道,其入貢道經四川,比號驗放一如例。若該貢之年,偶值道梗不通,後不許補貢。其四川松茂州土著番僧來朝者,邊官亦照例驗放,不許過多。」從之。
52
四川巡撫都御史孫仁以松潘賊劫掠,欲發兵剿之。憲宗曰:「兵猶火也,不戢將自焚。松潘賊已賞剿戮,其渠魁亦知警矣。若又縱兵恣殺,彼番寨蝟聚,豈能悉滅哉?貪功以起邊釁,誠非計宜。令仁等乘兵威方振之餘,遣人撫諭,果負固不服,乃用兵剿之未晚也。
53
成華十八年,山西巡撫都御史何喬新以按察司官延滯詞訟,劾僉事尚敬等罪。憲廟言:「刑獄重事也。《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特言未得其情者,詳審不苟如此。苟既得之,不即結斷,桎梏縲紲,拘繫其身,往往有瘦死獄中者矣。夫其人罪不至死而死,是刑官殺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條。喬新劾奏甚當,其即究治其人。仍令天下刑官皆知所謹,以副朕欽恤之意。」
54
成化十八年十二月,通州右衛軍餘金鳳等三百九十一人自宮以求進。都察院言:「中三百十四人,俱年及十五歲,法當收贖;五十九人纔十歲以下,乃其父兄教令為之者,當坐教令之人。」因奏:「近例凡自宮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今犯者眾,并援例上請。」奉憲宗聖旨:「金鳳等百九十八人加項示眾,滿一月仍杖一百,並年幼者俱如擬皆發原籍原衛收管。」
55
晉寧河王府自成化十七年以來,每夜有妖見,或為神像,或為王侯,需索酒食。時舉火將焚宮。十八年十二月十八夜,果焚府第無遺,冠服器用皆盡,妖亦隨滅。其事甚異。
56
成化十九年三月,內官王鈿奏令家人中河東鹽二萬餘引,戶部請治其罪。憲廟曰:「祖宗之制,內官不許私置產業,矧敢違例中鹽,與民爭利?且其服食之需,皆自內給。今鈿營利,於外將焉用之?戶部其查,例揭榜禁約,後有犯者,必罪不宥。」
57
太監汪直倚恃權勢凌轢有司,所過動遭捶撻。嘗至定州,知州裴泰預為饌具以待,僕從皆醉飽欣欣,直心識之。至成化十九年六月,以罪調南京御馬監,所經有司皆避,直困臥公館,孤燈熒然。適泰以公事至,直喜,求食。泰以所攜設饌,遂爾汝待之。直曰:「吾非複前比矣,明發得車馬起程足矣。」泰曰:「諾。」至明,趨騎而去,聲勢寂然。小人得喪之態,可為世戒。
58
故事,章奏既得旨,諸司抄出奉行,亦互相傳報,使知朝政。自成化時汪直用事,其黨千戶吳綬以為漏洩機密,請禁之。後之奸人恐不便己私,遂往往禁諸傳報者。然卒未有不傳,亦可笑矣。
59
成化二十年,英宗忌辰,憲宗顧左右曰:「今早行禮之際,追念罔極之恩,感傷於懷,泫然淚下,不能自己。永惟先皇,奄棄天下臣民,忽已二十年矣,朕嗣守大業,兢兢慄慄,恒懼弗克負荷,無以慰宗廟神靈。今益當省身脩德,任賢圖治,使四海無虞,生民樂業,庶幾無愧天子之孝云爾。」
60
慶成大禮,國家以來,不肯輕廢。成化二十年正月,御史徐鏞、何珖以京師地震,疏請免宴。憲宗謂慶成宴乃祖宗定制,責二人不諳大體,調外任。
61
成化間,京城內外奸惡之徒行凶害人,荒淫賭博,甚至占人妻女,為人報仇。憲廟因錦衣衛官奏,謂之曰:「昔漢郭解一豪俠之雄耳,武帝因公孫弘之言,殺之以懲不逞。論者謂其有關治體。今群惡少相倚為奸,恐將來效尤者無所不至,宜榜禁之。仍令保伍,互相覺察,知而不告者,各治以罪。」
62
成化二十一年五月,陞御史汪奎於夔州府、都給事中盧瑀於長沙府,各通判;給事童в諦斯州、秦昇於廣安州,各同知。諸人因災異言事切直,吏部承密旨升之。亦陞遷之變例也。
63
成化二十一年九月,忽一日申刻太監覃昌傳旨,召大學士萬安、劉吉赴西角門。劉珝亦欲往,昌止之。安等至,昌出紙一緘,上有御筆朱書一封字。啟視則人訐珝貪財好色,與太監某認親,納王越賄,謀與復爵諸陰事。安等驚曰:「此即匿名文書,朝廷何不火之?召安等看何為?」昌曰:「聖意不可回,二先生不作計處,明旦行事本發出,則無及矣。」安等曰:「必不得已,珝親老,俟親終守制何如?」曰:「不能待也。」曰:「不然令其自陳休致,厚加恩典,以全君臣始終之義。」昌曰:「上意正如此。」翌日珝本進,遂准致仕,加歲夫月米,賜敕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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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視朝時,天威在上,群臣敬慎之極。語言進退之間,不無小小差誤,非敢慢也。成化二十二年四月,憲廟諭御史等官:「今後通政司、鴻臚寺等官宣讀奏詞,有差錯一二字者免劾。」真聖人之度也。
65
副都御史屠滽歷三品俸二年餘,四月陞右都御史,又歷二品俸八月。疏乞:「以今所歷足前所歷,共計三年。請給三品誥命,以封父母。」許之。
66
成化二十二年九月,詔天下有司,征稅毋取餘價。
67
舊例,會試舉人以百名為率,南數取五十五名,北數取三十五名,中數取十名。成化二十二年十一月,當會試之前,時內閣萬安、禮部尚書周洪謨俱四川人,四川左布政潘稹即希二人意,言額數不均。於是南北各退二名,中卷多增二名。
68
成化二十三年二月初七日,上丁當祭先師孔子。以初六日命皇太子親迎,傳制遣官,改用次丁。
69
成化二十三年五月,保定府束鹿縣昏刻天地昏黑,空中聲如雷,尋有黑氣墜地。掘之得黑石二,一如碗,一如雞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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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二十三年八月,寧王奠培以皇太子婚禮成,遣官表賀,其表文中稱大婚。憲廟言:「婚禮不賀,人之序也。今庶民之家尚不行此,況朝廷乎?王不據理遵例,乃遣人奉表來賀。雖云致敬,所謂事之不以禮也。況表中又不審輕重,謬稱大婚,可乎?宜降敕諭王,俾知此意。」仍令巡按御史逮治長史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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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時,真定知府餘瓚言:「陝西、山西、大同、宣府、遼東等處邊墻內,地土肥饒,近皆為鎮守內外等官私役軍士盡力開耕,所獲糧草甚富。凡遇官民買納,加倍取息。以此觀之,則各邊所出者,皆足各邊之用矣。請敕遣科道部屬官剛正有為深達大體者數員,往會巡撫巡按鎮守內外等官勘視,凡堪種熟地,係軍民并千百戶以下者,聽如舊管業;其在指揮以上者,請定則例,量撥多寡,以資其用。餘皆計常操官軍若干隊分撥,每人宅地二畝,田地二十畝。每隊分為兩班耕守,以備徵操。亦但征取十一,則民可免轉輸之勞,軍可無飢寒之苦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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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外有軍民葉玘、靳鸞等發人墓,取髑髏及頂骨以為葛巴刺碗并數珠,假以為西番所產,乘時市利,愚民競趨之。所發墓甚眾。至是,緝事者聞于朝,番僧嘗買以進者皆遁去。獲玘等送刑部鞫治,得其黨,俱坐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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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末,貴州總兵吳經、巡撫都御史謝昶奏:「苗賊糾眾稱王,敵殺官軍,聲言入犯,其勢甚熾。若不調兵剿之,貴州難保無虞。」兵部言:「苗賊果如經等所奏,固當致討。但詳諸臣奏詞,不見殺掠實數,宜遣官按視。」於是遣御史鄧庠、兵部員外費瑄,賜敕諭以:「上體朝廷好生之心,下念生民煩費之苦,勿據偏詞,輕調大兵,以邀功啟釁。」庠、瑄至貴州,苗實無稱王諸狀,第稍侵我田土。守臣希覬升賞,皆主用兵之議,又出危言以劫持二人,二人不從。遂招撫苗眾,苗知朝廷無剿除之意,各出聽撫諭。兵競不用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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