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刑法部 平允平反平允。 |
2 |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傳》曰:「刑者,人刑也。人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是故惟明克允,虞帝之申戒。簡孚審克呂刑》之有云:「三代而下,治獄之吏。乃其達欽恤之旨,稽伏念之訓,深懷仁恕,務遵寬大,原人心以定法,傳經義而立論。悉其聰明,致其忠愛,情得而勿喜,罪疑而從輕,無有媚歸乎至當。故能使群議厭服,刑章式敘,上無枉撓之失,民知恥格之漸,其於守官宿業,不亦多乎!故皋陶之淑,問流於雅頌。張釋之為名臣,稱於史氏,何莫由斯也已。公甫為魯大夫如衛衛人請曰:「公甫不能聽獄乎?子曰:「不知公甫之不能聽獄也」。公甫之聽獄也,有罪者懼,無罪者恥,民近禮矣。 |
3 | 漢趙禹為廷尉,始條侯以禹賊深,及禹為少府,九卿酷急,至晚節事益多,吏務為嚴峻,而禹治加緩,名為平。 |
4 | 杜延年為大將軍霍光軍司馬。光持刑罰嚴,延年輔之,以寬治燕王獄。時御史大夫桑弘羊子遷亡,過父故吏侯史吳後遷捕得伏法,會赦,侯史吳,自出系獄。廷尉王平與少府徐仁雜治反事,皆以為桑遷坐父謀反,而侯史吳藏之,非匿反者乃匿為隨者也,即以赦令除吳罪。後侍御史治實。不與。庶人匿,隨從者等,吳不得赦,奏請覆治,劾廷尉、少府縱反者。少府徐仁即丞相車千秋女固鬩病。9是秋,數為侯史吳言,恐光不聽千秋,即召中二千石博士會公車門議問吳法?議者知大將軍指,皆執吳為不道。明日,千秋封上眾議。光於是以千秋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外內異言。遂下廷尉,平少府仁獄。朝廷皆恐丞相坐之。延年乃奏記光,爭以為吏縱罪人有常法,今更詆吳為不道,恐於法深。又丞相素無所守持,而為好言於下,盡其素行也。至擅召中二千石,甚無狀。延年愚以為丞相久,故及先帝用事,非有大故,不可棄也。間者民頗言獄深,吏為峻詆。今丞相所議,又獄事也。如是以及丞相,恐不合眾心,群下ん言華,庶人私議,流言四布,延年切重將軍,失此名於天下也。光以廷尉、少府王大法輕重,皆論棄市而不以及丞相,終與相竟。延年論議持平,合和朝廷,皆此類也。 |
5 | 黃霸為河南丞,為人明察內敏,又習文法。然溫良有讓足知,善御眾。為丞處議,當於法合人心。太守甚重之,吏民愛敬焉。自武帝末,用法深切。昭帝立,大將軍霍光秉政,大臣爭權,上官桀等與燕王謀作亂,既誅之,遂遵武帝法度,以刑罰痛繩群下。由是俗吏尚嚴酷以為能,而霸獨用「寬和」為名。會宣帝即位,在民間時知百姓苦吏急也,聞霸持法平,召以為廷尉正,數決疑獄,廷中稱平。 |
6 | 于公為縣獄史,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 |
7 | 于定國為廷尉,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于定國為廷尉,民自以不冤」。 |
8 | 孔光為廷尉,光久典尚書,練法令,號稱詳平。 |
9 | 後漢何敞六世祖比干,武帝時為廷尉正,與張湯同時。湯持法深而比干務仁恕,數與湯爭,雖不能盡得,然所濟活者以千數。 |
10 | 郭躬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冠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及躬為廷尉,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羅罹也。恕又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 |
11 | 寒良永平中,以謁者守侍御史,與三府掾屬六考案禁獄顏忠、王平等辭,連及遂鄉侯耿建、朗陵侯臧信、獲澤侯鄧鯉、曲成侯劉建。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是時明帝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及上言建等無姦,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乃召朗入,問曰:「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朗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四侯無事,何不早奏獄竟而久繫至今耶?」朗對曰:「臣雖考之無事,然恐海內別有發其姦者,故未敢時上」。帝怒罵曰:「吏持兩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國耳」。帝問曰:「誰與共為?」章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已。臣見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嘆,莫不知其多冤,無敢牾陛下者。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後二日,車駕自幸雒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後平忠死獄中,朗乃自繫。會赦,免官,舉孝廉。建中初,章帝大會群臣,朗前謝恩,詔以朗納忠先帝,拜為易長。 |
12 | 黃香,和帝時為尚書令。東平、清河奏妖言卿、仲遼等所連及,且千人香科別據奏,全活甚眾。每郡國疑罪,躒∥袂笄崢瓢,惜人命每存憂濟。 |
13 | 陳寵為司徒,辭曹掌天下獄訟,其所平決,無不厭服眾心。及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嘗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躒〈又濟,活者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 |
14 | 陳忠者,寵之子也。安帝時為尚書,居三公曹,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及寵免,後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弟兄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
15 | 虞輕為郡縣獄吏,案法平允,務在寬恕,每冬月上其狀,嘗流涕隨之。 |
16 | 盛告字君達,為廷尉。性多哀憐。視事十二年,天下稱有恩。 |
17 | 張皓為廷尉,雖非法家,而留心刑斷,數與尚書辨正疑獄,多以詳當見從。傅賢為廷尉,嘗垂念刑法,務從輕比,至斷獄,遲回流泣。在位四年,治獄稱平。 |
18 | 是雄字季高。順帝時,以明法律為廷尉,斷獄平允。 |
19 | 魏高柔為刺姦令史處法允當,獄無留滯。辟為丞相倉曹屬。 |
20 | 司馬芝為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令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王朗為大理,務在寬恕,罪疑從輕。鍾繇明察當法,俱以治獄見稱。 |
21 | 蜀楊戲,年二十餘,從州書佐為督軍從事,職典刑獄,論法決疑,號為平當。 |
22 | 晉杜友,初仕魏,為侍御史。笄鵂籩,誅黨與七百餘人,友治獄,惟舉首事十人,餘皆奏散。 |
23 | 何曾,魏末為司隸校尉,時笄鵂籩鎰,擁櫧捃饔ψ死。其族兄ダ、族父虞並景帝姻通,共表魏帝以モ其命,詔聽離婚。荀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荀辭詣曾乞恩曰:「芝繫在廷尉,顧影知命,計日被法,乞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騰辭上議。朝廷僉以為當,遂改法。 |
24 | 衛獻廷尉卿廈鞣ɡ礱恐撂訟小,大以情。 |
25 | 趙至幽州,三辟部從事,斷久獄,見稱精審。 |
26 | 顧榮為廷尉正。會趙王倫誅淮南王允收允寮屬付廷尉,皆欲誅之。榮平心處當,多所全宥。 |
27 | 庾峻為秘書丞,時長安有大獄,久不決,拜峻侍御史往斷之,朝野稱允。 |
28 | 江統為廷尉正,每州郡疑獄斷處從輕。 |
29 | 續咸煩露,怕擅鞔鐨淌,榛車塾蘭沃欣廷尉平,東安太守劉琨承制于并州,以為從事中郎。後遂沒石勒,勒以為理曹參軍,持法平詳。當時稱其清裕,比之于公。 |
30 | 梁孔休源為建康獄正,及辯折時罕冤人。後有選人為獄司者,高祖嘗引休源以勵之。 |
31 | 陳殷不害,年十七,仕梁為廷尉。評不害長於故事,兼飾以儒術。名法有輕重不便者,躒∩鮮檠災,多見納用。 |
32 | 袁憲為御史中丞,詳練朝章,尤明聽斷,至有獄情未盡而有司具法者,即伺閒暇,常為上言之,其所申理者甚眾。 |
33 | 後魏于栗┨武時為外都大官,平刑折獄,甚有聲稱。 |
34 | 唐和為內都大官,評決獄訟,不加捶,楚款獲實者甚多,世以是稱之。 |
35 | 司馬文思為廷尉卿,善於其職,聽訟斷獄,百姓不復匿其情。 |
36 | 高允,文成時為中書侍郎,遷中書令,又遷監。初,真君中以獄訟留滯,始令中書以經義斷諸疑事。允據律評刑,三十餘載,內外稱平。允以為獄者,民之命也,嘗歎曰:「皋陶至德也,其後英蓼先凶。劉、項之際,英布黥而王,世經雖久,猶有刑之。餘[C260]況凡人能無咎乎?」任城王澄、孝文時恒州刺史穆泰謀反,推朔州刺史陽平王順為主,詔澄討之。澄先遣治書李煥擒泰後治窮其黨與罪人皆得鉅鹿公陸戇怖趾,鈐降等百餘人皆獄禁具狀表聞。孝文覽表大悅,召集公卿已下,以表示之,曰:「我任城可謂社稷臣也。尋其罪案,正復皋陶斷獄,豈能過之?」顧謂咸陽王等曰:「汝等脫當其處,不能辦此」。車駕尋幸平城,勞澄曰:「任城此行,深副遠寄」。對曰:「陛下威靈遠被,罪人無所逃刑,臣何勞之有」。引見逆徒,無一人稱枉,時人莫不歎之。孝文顧謂左右曰:「昔仲尼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然聖人之聽訟,殆非常人所匹,必也無訟,今日見之矣」。 |
37 | 廣川王略,延興中為中都大官。性明敏,鞫獄稱平。 |
38 | 呂羅,漢太和中為內都大官,聽訟折獄,多得其情。 |
39 | 游肇,宣武時為廷尉卿、兼御史中丞。肇儒者,動存名教,直繩所舉,莫非傷風敗俗。持法仁平,斷獄務於矜恕。 |
40 | 甄密,東魏孝靜初,為廷尉卿,在官有平直之譽。 |
41 | 趙肅,西魏文帝大統中,為廷尉卿。久在理官,執心平允,凡所處斷,咸得其情。廉慎自居,不營產業,時人以此稱。 |
42 | 楊敷恭,帝時為廷尉少卿,所斷之獄,號稱平允。北齊李稚為大理卿,世稱平直。 |
43 | 封述久為法官,明解律令,議斷平允,深為時人所稱。蘇瓊,字珍之,為司直廷尉正。時畢義雲為御史中丞,以猛暴任職,理官忌憚,莫敢有違。瓊推察務在寬平,得雪者甚眾,寺署臺案,始自於瓊。遷三公郎中。趙州及河南有人頻告謀反,前後皆付瓊推撿,事多申雪。尚書崔昂謂瓊曰:「若欲立功名,當更思餘理,乃數雪反逆,身命何輕?」瓊正色曰:「所雪者冤枉,不放反逆」。昂大慚。京師為之語曰:「斷決無疑蘇珍之」。 |
44 | 宋世軌,幼自嚴整,好法律,稍遷廷尉卿。雒州民聚結,欲劫河橋,吏捕案之,連諸凶徒黨千七百人。崔暹為廷尉,以之為反,數年不斷。及世軌為少卿,判其事為劫。於是殺魁首,餘從坐悉舍焉。時大理正蘇珍之亦以平恢名寺中為之語曰:「決定嫌疑蘇珍之,視表見裏宋世軌」。時人以為寺中二絕。及卒,廷尉、御史諸繫囚聞世軌死,皆哭曰:「宋廷尉死,我等豈有生路!」皮景和後主,武平中,詔獄多令黃門等監治,常令景和案覆,據理執正,由是過無枉濫。 |
45 | 後周裴政為少司憲,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囚徒犯極刑者,乃許其妻子入獄就之。至冬,將行決,皆泣曰:「裴大夫致我於死,死無所恨」。其處法詳平如此。 |
46 | 令狐整為司憲中大夫,處法允平,為當時所稱。 |
47 | 隋趙綽為大理丞,處法允平,考績連最,轉大理正。後為刑部侍郎。高祖以盜賊不禁,將重其法。綽進諫曰:「陛下行堯、舜之道,多存寬宥,況律者天下之大信,其可失乎!」帝欣然納之,因謂綽曰:「若更有聞見,宜數陳之也」。遷大理少卿。 |
48 | 梁毗為大理卿,處法平允,時人稱之。 |
49 | 滑儀,京兆長安人。性剛鯁,有不可奪之志。開皇初,為侍御史,處法平當,不為利所回。 |
50 | 薛胄為大理卿,持法寬平,名為稱職。 |
51 | 唐韋仁壽,隋末為蜀郡司法書佐,斷獄平恕。其有得罪者,皆曰:「韋君所斷,死而無恨」。 |
52 | 劉德威為大理卿,太宗嘗問之曰:「近來刑綱稍密,其過安在?」德威奏言:「誠在主上,不由臣下。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則反是,失入則無辜,失出便獲大罪。所以吏各自愛,競執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之所至耳。陛下但捨所急,則寧失不經,復行於今日矣」。帝深然之。 |
53 | 戴胄為大理少卿,性既︹,正處斷明速。議者以為法官稱職,事無冤濫。武德以來,一人而已。 |
54 | 唐臨為大理卿,高宗初嗣位,嘗親錄囚徒,前卿所斷者皆號叫稱冤,臨所入者獨無言。帝怪而問狀,囚曰:「罪實自犯,唐卿所斷,皆非冤濫,所以絕意耳」。帝嘉歎久之,曰:「為獄者不當如此耶?」 |
55 | 張文銜大理卿,旬日決遣疑獄四百餘條,其得罪者皆無怨言。文銑⒂屑蠶登,糲嚶欠枵以禱焉。尋拜侍中,兼太子賓客。大理囚一時慟哭,其得人心如此。 |
56 | 狄仁傑,儀鳳中為大理丞,周歲斷滯獄一萬七千人,無冤訴者。 |
57 | 杜景課,司刑丞。天授中,與徐有功、來俊臣、侯思止專制治獄。時人稱云:「遇徐、杜者必生,遇來、侯者必死」。劉延濤、右司郎中李敬業之亂,手易州初平,所有刑名人莫能定。延譚釷怪輛所決之。時議者斷受,贓五品官者斬,六品官者流延桃暈。諸非元謀迫脅從逆,即羆刑。事傷枉濫,乃斷受贓五品者流。六品已下,但除名而已。于時得全濟者甚眾。 |
58 | 袁仁敬為大理卿,卒,繫囚,聞之,皆慟哭悲歌。 |
59 | 宋感宗開元中,為開府儀同三司。時京兆人權梁山構逆伏誅,制河南尹王怡馳傳往長安,窮其枝黨。怡禁繫極眾,久之未能決斷,乃詔父熬┝羰夭按覆其獄,鋼廖┳鐫謀殺人,其餘緣梁山詐稱婚禮,因假借得罪,久脅從者盡原之。 |
60 | 李栖筠為殿中侍御史,時御史大夫李峴按覆,受逆命者請為詳理判官,推情用恕,多所全宥。時呂、崔器議而失入,惟峴大獲美聲,皆棲筠之力。 |
61 | 劉晏為吏部尚書,代宗。大歷中,宰相元載、王縉得罪,詔晏與御史大夫李涵等鞫之。初,晏等承旨,載縉亦處極法。晏謂涵等曰:「重刑再覆,國之常典,況誅大臣,豈得不奏覆?又法有首從二人同,亦宜重取進止」。涵等咸聽命。及晏等覆奏,帝乃減縉罪從輕。 |
62 | 後唐韋寂,唐末為鹽鐵巡官,韓建留守西都,擢為司法參軍,推鞫平允,建頗重之。 |
63 | 王延,末帝清泰末為御史中丞。臺中經年,處決平允,轉尚書右丞。 |
64 | ○刑法部 平反。 |
65 | 夫議獄緩刑,則五辭惟允。舉直錯枉,則庶戮無冤。蓋折獄之惟難,在蔽訟而多濫。況一成難變,君子所以哀矜。兩造相違,良臣所以慎測。故有吏訊既備,亟辨其厚誣。具獄已封,特明其非罪。斥深文之弊,破偏聽之奸,脫存棘於良民,正毆刀於元惠。宜乎獲仁人之譽,享高門之封者焉。 |
66 | 後漢郭躬為廷尉,奏讞法科,多所全生。 |
67 | 傅賢為廷尉,嘗垂念刑法,務從輕比,至斷獄,遲回流涕。在位四年,獄稱治平。 |
68 | 魏高柔為廷尉時,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有怨讎乎?」對曰:「夫良善,與人無讎」。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常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米小事繫獄,柔乃見子文,問所坐言。次曰:「汝頗曾舉人錢否?」子文曰:「自以單貧,初不敢舉人錢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昔舉竇禮錢,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已殺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殺禮本末及埋藏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辭往掘禮,即得其屍,詔書復盈,母子為平民,班下天下,以禮為戒。 |
69 | 晉賈充遷廷尉,雅長法理,有平反之稱。 |
70 | 劉頌遷議郎,守廷尉。時尚書令史扈寅非罪下獄,詔使考竟,頌執據無罪,寅遂得免。時人以頌比張釋之。在職六年,號為詳平。 |
71 | 顧榮,字彥先,為廷尉,平趙王。倫誅,淮南王允允官屬,下廷尉議罪,榮具明刑理。 |
72 | 王坦之為侍中時卒。士韓悵逃亡歸首,云「失牛故叛」。有司劾悵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為悵束身自歸,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誣,宜附罪疑從輕之例,遂以見原。 |
73 | 殷仲堪為荊州刺史,桂陽人黃欽生父沒已久,詐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先依律詐取父母卒棄市,仲堪乃曰:「律詐取父母,寧依毆詈法棄市。原此之旨,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事悖逆,忍所不當,故同之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欽生父實終沒,墓在舊邦,積年久遠,方詐服迎喪,以此為大妄耳。比之於父存言亡,相殊遠矣」。遂活之。 |
74 | 後魏王基為御史,先是,驍騎將軍刁整丁父憂。時相州刺史、山陽王熙在鄴起兵,將誅元義等,事敗,傳首京師,熙之親故,莫敢視者。整弟婦即熙姊,遂收其屍藏之,後乃還熙所親。義聞而致憾,因以熙弟略南走梁,誣整將與弟宣及子恭等幽系之。賴基與前將軍、檢事使魏子建理雪獲免。 |
75 | 北齊蘇瓊為文襄並州刑獄參軍,并州嘗有強盜,長流參軍推其事,所疑賊並已考伏失物家並識認,惟不獲盜贓。文襄付瓊更令窮審,乃別推得元景融等十餘人,並獲賊驗。文襄大笑,語前妄引賊者曰:「爾等若不遇我好參軍,幾致枉死」。 |
76 | 唐狄仁傑,垂拱中歷遷冬官侍郎、文昌右丞、豫州刺史,並有能名。是時坐越王貞軍詿誤因緣合誅者七百餘人,仁傑以其並是脅從,抗表申理,則天咸宥之徐有功。天授初,累補司刑丞、秋官員外郎,稍遷郎中,有功。前後居法官,數議大獄,務存平恕,凡所濟活者數千百家。周興丘估純〕嫉壬釵目岱ㄓ墑,巧偎メ嵋怨,事免。後為左臺侍御史。時潤州刺史竇孝諶妻龐氏為奴誣告云:「夜解淦、碭T蛺熗罡事中」。薛季昶鞫之,季昶斷金東成其罪,龐氏當坐斬。有功獨明其無罪,而季昶等反陷有功,黨援惡逆,奏付法司結刑當棄市。有功方視事,令史垂泣以告。有功曰:「豈吾獨死,而諸人長不死耶?」乃徐起而歸。則天覽奏,召有功詰之曰:「卿比斷獄,失出何多?」對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洪大德,則天下幸甚」。則天默然。於是龐氏減死流於嶺表。 |
77 | 蘇奈左臺監察御史。長安中詔陌父怖,純〕嫉染捎慕隕昝髕,渫餮┰┱呱踔淞。 |
78 | 韋虛心,為侍御史。中宗、景龍中,西域羌、胡叛背時並擒獲,有敕盡欲誅之。虛心論奏,但罪元,惡其所全者千餘人。 |
79 | 韓思復,睿宗景雲中為給事中。時右散騎常侍嚴善思坐譙王重福事下獄。有司言:「善思昔常任汝州刺史,素與重福交游,方被召至京,竟不言其謀逆。惟奏云東都有兵氣,據狀正當匿反,請從絞刑」。思復奏曰:「議獄緩死,列聖明規。刑疑從輕,有國常典。嚴善思往在先朝,屬韋氏擅內,恃寵宮掖,謀危宗社。善思此時遂能先覺。因詣相府,有所發明,進論聖躬,必登宸極。雖交游重福,蓋謀陷韋氏,敕追善思,書至便發,向懷逆節,寧即奔命?一面疏綱,誠合順生。三驅取禽,來而可宥,惟刑是恤,事合昭詳。請刑部集群官,議定奏裁,以符慎獄」。是時議者多云善思合從原宥,有司仍執前議請誅之。思復又駁曰:「臣聞刑人於市,爵人於朝,必僉謀攸同,始行之無憾。謹按諸司所議,嚴善思十才一入,抵罪惟輕。夫帝閽九重,塗遠千里,故借天下耳以聽,聽無不聰,借天下目以視,視無不接。今群言上奏,採擇宜審,若棄多就少,臣實懼焉。輿論一乖,下情不達,雖欲從眾,其可及乎?凡百京司,逄時之泰,列官分職,有賢有親,親則列藩諸王。陛下愛子,賢則祚茅開國。陛下名臣,見無禮於君,寧肯雷同不異?今措辭多出,法合從輕」。帝納其奏,詔免善思死,配流靜州顏真卿。玄宗天寶中,為監察御史,充河西、隴右軍試復屯交兵使。王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辯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
80 | 竇參,代宗時為監察御史,奉使按湖南判官馬彞獄。時彞舉屬令贓罪至千貫,為得罪者之子,因權人倖誣奏彞,參意白彞無罪,彞實能吏也。參,德宗初為御史中丞。時神策將軍孟華有戰功,為大將軍所誣,奏稱華謀反。有右龍武將軍李廷玉,前陷吐蕃,久之自校,為部曲誣告潛通,吐蕃皆當死,無以自白,參悉理出之。由是人皆屬望。 |
81 | 袁滋,德宗貞元初,為鄂岳節度使何士淮郵虜坑幸爻は呂粑芤緣兩獲灘炱湓。┚鉤鮒。 |
82 | 李元素,貞元中為侍御史。時杜亞為東都留守,惡大將令狐運。會盜發雒城之北,運糜肫洳肯罵,庇詒苯佳。且餛湮盜,遂執訊之,逮繫者四十餘人。監察御史楊寧按其事,亞以為不密,表陳之,寧遂得罪。亞將逞其宿怒,且以得賊為功,上表指明運盜之狀。帝信而不疑。宰臣以獄大宜審,奏請覆之,命元素就決。亞迎路以獄成告。元素驗之五日,盡釋其囚以還。亞大驚,且怒,親追送馬上責之。帝怒曰:「出俟命」。元素曰:「臣未盡詞」。帝又曰:「且去」。元素復奏:「臣一出不得復見陛下,乞容盡詞」。帝意稍緩。元素盡言運冤狀明白,帝乃悟曰:「非卿孰能辯之!」後數月,因得真賊,元素由是為時器重。 |
83 | 柳渾為江西觀察使,魏少游判官,時與崔談ν在使府,並推公正。州有開元寺僧徒夜飲,因醉失火,延燒講堂。翌日,歸罪於守門杜虞候,亦受財而同其狀,械奴送府。少游將斷,獄人知杜之冤,莫敢言者。渾與談﹀崛,刖匡宰砩之過,內外蒙蔽,致有冤濫。少游大驚,趣令訊鞫,醉僧首伏。杜見原少游謝曰:「微二君之言,幾成老夫ウ劣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