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唐㑹要卷八十八。 |
3 | 宋 王溥 撰 |
4 | 鹽鐡 |
5 | 開元元年十二月,河中尹姜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開拓疏决水道,置為鹽屯,公私大收其利。其年十一月五日,右拾遺劉彤論鹽鐡,上表曰:「臣聞漢孝武為政,廐馬三十萬,後宮數萬人,外討不庭,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實百當今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者何?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之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法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濟人盛事也,臣實為當今疑之。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錢,伐木為室,豐餘之輩也,寒而無衣,饑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豐餘之人,蠲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故臣願陛下詔鹽鐡木等官,各收其利,貿遷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然後下寛貸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羣生,可以柔荒服,雖戎狄降附,堯湯水旱無足虞也,奉天適變,惟在陛下行之。上令宰臣議其可否,咸以鹽鐡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强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校海內鹽鐡之課。至十年八月十日,勅:諸州所造鹽鐡,每年合有官課,比令使人勾當,除此更無別求,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稍有侵尅,宣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沒,仍委按察糺覺奏聞。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自餘更不須廵檢。貞元十六年十二月,史牟奏澤、潞、鄭等州多食私鹽,請一切禁斷。從之。二十一年二月,停鹽鐡使月進舊錢,總悉入正庫,以助經費,而主此務者,稍以市諸珍玩時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其後益甚,嵗進錢物,謂之羡餘,而經入益少,及貞元末,遂月獻焉,謂之月進,及是而罷。元和二年九月,給事中穆賛請州府鹽鐡廵院應决私鹽,死囚,請州縣同監,免有寃濫,從之。 |
6 | 其年十二月,御史中丞李夷簡奏:「諸州使有兩稅外,雜𣙜科歛違勅不法事,請諸道鹽鐡轉運度支、廵院察訪狀報臺司以憑聞奏」。從之。 |
7 | 五年正月,度支奏鄜州、邠州、涇原諸將士,請同當處百姓例,食烏、白兩池鹽。六年閏十二月,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河中兩池課鹽勅文,祗許於京畿、鳳翔、陕虢、河中、澤、潞、河南、許、鄭等二十五州界內糶貨,比來因循兼越,興元府及洋州興鳳、文、成等六州臣移牒勘責,得山南西道觀察使報其果、閬兩鹽,本土户人及巴南諸郡市糶,又供營軍士馬,尚有懸欠,若兼數州,自然闕絶。又得興元府諸耆老狀申訴。臣今商量,河中鹽請放入六州界糶貨」。從之。 |
8 | 十年七月,度支皇甫鎛奏加陕西內四監劒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以利供軍,從之。 |
9 | 十三年,鹽鐡使程异奏:「應諸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狀,凖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州府因用兵以來,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伏以𣙜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雖非擅加,有異常制,伏請准赦文勒停」。從之。十四年三月,鄆、青、兖三州各置𣙜鹽院。十五年閏正月,鹽鐡使栁公綽奏:「當使諸鹽院塲官及專知納拾并吏人等,有罪犯合結罪者,比來推問祗罪,本犯所由,其監臨主守,都無科處,伏請從今後舉名例律,每有官吏犯贓,監臨主守同罪,及不能覺察者,並請准條科處,所兾貪吏革心。從之。其年九月,改河北稅鹽使,為𣙜鹽使,長慶元年三月勅:河朔初平,人希徳澤,且務寛大,使之獲安,其河北𣙜鹽法宜權停,仍令度支與鎮、兾、魏博等道節度審量,如能約計縑利錢,數都收管,每年據數付𣙜,鹽院亦在穩便。自天寳末兵興以來,河北鹽法覊縻而已。暨元和中,准皇甫鎛奏置稅鹽院,同江淮兩池𣙜利人苦犯禁,當鎮亦頻上訴,故有是命。其月,鹽鐡使王播奏,揚州白沙兩處,納𣙜場請依舊為院,又奏請鹽院糶鹽付商人,請每斗加五十,通舊三百文價。諸處煎鹽場停置小舗糶鹽,每斗加二十文,通舊一百九十文價。又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并諸鹽院停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勅,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如諸吏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罰一季俸錢,再犯者奏聴進止」。並從之。二年三月,王播為淮南節度使,兼領鹽鐡轉運,播請攜鹽鐡印赴鎮,上都院請別給賜,從之。其年五月勅:「兵革初寧,實資筦𣙜,閭閻重困,則在蠲除。如聞淄青、兖鄆三道徃年糶鹽價錢,近收七十萬貫,軍資給費優贍有餘,自鹽鐡使收管已來,軍府頓絶其利,遂使經行陳者有停糧之怨,服隴畎者興加稅之嗟,雖官受利而郡益空,若人獲安寧,我能節用鹽鐡使,先於淄青、兖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及廵院納𣙜,起長慶二年五月一日以後,一切並停,仍委薛苹、馬總、曹華約比年節度使自收管充軍府州縣,逐急用度支,仍均減管內貧下百姓兩稅錢數,兼委節度、觀察使至年終以來,各具糶所得錢,并减放貧下稅數聞奏」。四年五月,勅東都江陵鹽鐡轉運留後,並改為知院者,從鹽鐡使王涯請也。太和二年七月勅,潼闗以東度支分廵院,宜併入鹽鐡江淮河隂留後院。 |
10 | 開成元年閏五月七日,鹽鐡使奏:「應犯鹽人,凖貞元十九年太和四年已前勅條,一石已上者,止於决脊杖二十徴納罸錢,至於太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後,前鹽鐡使奏二石已上者,所犯人處死,其居停并將船容載,以及拒捕等人,並凖犯鹽條處分。近日科决殺人轉多,𣙜課不加舊,今謂却依貞元舊條,其犯鹽一石已上至一石者,請决脊杖二十補充當據捉鹽所由待捉,得犯鹽人日放,如犯三石已上者,即是囊橐奸人,背違法禁,請决訖,待瘡損錮身,牒送西北邊諸州府効力,仍每季多具人數及所配去處申奏,挟持軍器與所由捍敵方就擒者,即請凖舊條,同光火賊例處分」。從之。二年十月,勅鹽鐡戶部、度支三使下監院官,皆郎官、御史為之使,雖更改官,不得陵替,如顯有曠敗,即具事以聞。五年九月,勅稅茶法,起來年,卻付鹽鐡使,管𣙜酤。 |
11 | 貞元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請於京城及畿縣行𣙜酒之法,每斗𣙜酒錢百五十文,其酒户與免雜差役,從之。元和六年,京兆府奏𣙜酒錢,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隨兩稅青苗錢據貫均率,從之。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户部奏:「凖勅文,如酤戶出𣙜酒錢處,即不得更置官店𣙜酤,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酤戶出錢者,即須𣙜酤,請委州府長官,據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即上仍限起酤,到後一月,商量處分」。至十四年五月,湖州刺史李應奏:「先是官中酤酒,代百姓納𣙜,嵗月既久,為弊滋深,伏望許令百姓自酤,取舊額,仍許入兩稅,隨貫均出,依舊例抑納輕貨送上都」。許之。 |
12 | 太和八年二月九日勅節文:「京邑之內,本無酤𣙜,自貞元用兵之後,費用稍廣,始定戶店等第,令其納𣙜,殊非為民,今後特宜停廢」。 |
13 | 會昌六年九月勅,揚州等八道州置𣙜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納𣙜酒錢,并充資助軍用,各有𣙜許限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𣙜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店酤酒。如聞禁止私酤,過於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已後,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 |
14 | 鹽池使。 |
15 | 景雲四年三月九日始置闗內鹽池使,先天二年九月,強循除豳州刺史,充鹽池使,此池即鹽州池也。開元十五年五月,兵部尚書蕭嵩除闗內鹽池使,自是朔方節度常帶鹽池使。 |
16 | 鹽鐡使。 |
17 | 乾元元年,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鹽鐡使。上元元年五月,戶部侍郎劉晏充鹽鐡使。元年,建子月戶部侍郎元載充鹽鐡使,廣徳二年戶部侍郎,第五𤦺充諸道鹽鐡使。永泰元年正月,劉晏充東都、淮南、浙江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鹽鐡使。第五𤦺充京畿、闗內、河東劒,南山南西道鹽鐡使。大厯四年三月,劉晏除吏部尚書,充東都江南、淮東道鹽鐡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建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包佶充汴東鹽鐡使,崔縱充汴西鹽鐡使。 |
18 | 貞元二年十二月,尚書左僕射韓滉加諸道鹽鐡使。五年二月,中書侍郎竇參充諸道鹽鐡使。八年三月,戶部侍郎張滂充諸道鹽鐡使。十年十月,潤州刺史王緯充諸道鹽鐡使。十五年,以浙西觀察使李錡充諸道鹽鐡使。永貞元年,以司空、平章事杜佑兼諸道鹽鐡使。元和元年四月,兵部侍郎李巽充諸道鹽鐡使。三年六月,刑部尚書李鄜充諸道鹽鐡使。五年十二月,盧坦除刑部侍郎,充諸道鹽鐡使。六年四月,刑部侍郎王播充諸道鹽鐡使。十四年五月,刑部侍郎栁公綽充諸道鹽鐡使。長慶元年二月,王播復為刑部尚書、諸道鹽鐡使。四年四月,王涯除戶部侍郎、諸道鹽鐵使。寳厯元年,王播復以節度使充諸道鹽鐵使。太和九年十一月,右僕射令狐楚充諸道鹽鐡使。開成元年,戶部尚書李石充諸道鹽鐡使。三年十月,楊嗣復為戶部尚書,充諸道鹽鐡使。五年二月,戶部尚書崔珙充諸道鹽鐡使。㑹昌元年七月,左僕射、平章事杜悰充諸道鹽鐡使。六年四月,以大理卿馬植為刑部侍郎、諸道鹽鐡使。大中五年,刑部侍郎裴休充諸道鹽鐡使。十二年,兵部侍郎栁仲郢充諸道鹽鐡使。十二年二月,戶部侍郎夏侯孜充諸道鹽鐡使。十四年,右僕射杜悰復充諸道鹽鐡使。咸通五年十一月,戶部侍郎劉鄴充諸道鹽鐡使。六年十月,兵部侍郎于琮充諸道鹽鐡使。 |
19 | 乾符元年二月,崔彦昭為兵部侍郎,充諸道鹽鐡使。其年,又以兵部侍郎王凝充諸道鹽鐡使。二年二月,兵部侍郎裴坦充諸道鹽鐡使。四年六月,宣歙觀察使髙駢為潤州刺史、諸道鹽鐡使。六年,移節淮南,領使如故。中和元年,兵部侍郎蕭遘充諸道鹽鐡使,其年,中書侍郎、平章事韋昭度充諸道鹽鐡使。光啟二年三月,刑部尚書孔緯充諸道鹽鐡使。 |
20 | 大順二年,門下侍郎杜讓能充諸道鹽鐡使。景福二年十一月,吏部尚書、平章事崔昭緯充諸道鹽鐡使。乾元二年,京兆尹嗣薛王知柔為戶部尚書、諸道鹽鐡使。其年九月,門下侍郎、平章事徐彥若充諸道鹽鐡使。光化三年八月,左㒒射、平章事崔𦙍充諸道鹽鐡使。天祐元年,左僕射裴樞充諸道鹽鐡使。其年,門下侍郎、平章事栁璨充諸道鹽鐵使。 |
21 | 安邑、解縣兩池,置𣙜鹽使一員、推官一員、巡官六員、安邑院官一員、解縣院官一員、胥吏七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戶二百八十人。先是,兩池鹽務𨽻度支。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務,遂奏置使額。至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為一使,以杜佑兼領,佑以度支既稱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與東渭橋使同奏罷之。至元和三年七月,判度支裴垍以兩池職轉繁劇,復以留後為𣙜鹽鐡使。 |
22 | 鹽州境有五池,而以烏池所産為最,置𣙜税使一員,𣙜官一員,巡官兩員、胥吏一百三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戶四百四十人。 |
23 | 溫池置𣙜税使一員,𣙜官兩員、巡官兩員,胥吏三十九人,防池官健及池戶百六十五戸。大中四年三月,因收復河隴,勅令度支收管,其鹽仍差靈州分巡院官専勾當。至六年,勅𨽻威州,以新制置未立課額。和落池在河東豐州,界𨽻河東供軍使,毎年鹽採至一萬四千餘石,振武、天徳兩軍及營田水運官健,自大中四年党項羌叛擾,饋運不通,供軍使請權市河東白池鹽供食,其白池屬河東節度使,不繋度支,長慶元年三月勅,烏池每年糶鹽收博𣙜米,以一十五萬石為定額。太和二年三月,度支奏:京兆府奉化縣界鹵池側近百姓,取水栢柴燒灰煎鹽,每石灰得一十二斤一兩,亂法甚於鹹土,請行禁絶,今後犯據灰計鹽,一如兩池鹽法條例科斷」。從之。 |
24 | 三年四月,勅安邑、解縣兩池𣙜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至大中元年正月勅,但取疋叚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及大中六年度支收𣙜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安邑、池鹽在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在京兆府奉化縣,並禁斷不𣙜。 |
25 | 義倉及常平倉。 |
26 | 武徳元年九月四日,置社倉。其月二十二日,詔曰:「特建農圃,用督耕耘,思俾齊民,既庶且富,鍾庾之量,兾同水火。宜置常平倉監官,以均天下之貨。市肆騰踴,則減價而出,田穯豐美,則増價而收,庶公私俱濟,家給人足,抑止兼并,宣通擁滯」。至五年十二月,廢常平監官。貞觀二年四月三日,尚書左丞戴胄上言曰:「水旱㓙灾,前聖之所不免,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戒。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納租,未實倉廩,隨即出給,纔供常年,若有凶灾,將何賑恤?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多為社倉,終文皇一代,得無饑饉,及大業年中,國用不足,並取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今請自王公已下,爰及衆庶,計所墾田稼穯頃畆,毎至秋熟,凖其見在苖,以理勸課,盡令出粟,麥稲之鄉,亦同此稅,所在立為義倉,年榖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即取給,則有無均平,常免匱竭」。上曰:「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㐫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議立條制」。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已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稲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制可之。 |
27 |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詔於洛、相、函、徐、齊、并、秦、蒲等州置常平倉。 |
28 | 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勅義倉據地收税,實是勞頓,宜令率戶出粟上下戶五石,餘各有差」。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京東西二市置常平倉。 |
29 | 顯慶二年十二月三日,京常平倉置常平署官員。咸亨元年閏九月六日置河陽倉,𨽻司農寺。三年六月十七日,於洛州栢崖置敖倉容二十萬石,至開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廢。 |
30 | 開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勅:「天下諸州,今年稍熟,榖價全賤,或慮傷農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諸州加時價三錢,糴不得抑斂,仍交相付領,勿許懸久,蠶麥時熟,穀米必貴,即令減價出糶豆穀等堪貯者,熟亦凖此,以時出入,務在利人,其常平所須錢物,宜令所司支料奏聞。 |
31 |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詔:「州縣義倉,本偹飢年賑給,近年以來,每三年一度,以百姓義倉糙米逺送京納,仍勒百姓私出腳錢,自今以後,更不得以義倉變造。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勅闗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緜、益、彭、蜀、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每糴其本利與止倉帳,同申十年九月十五日,廢河陽、栢崖坦縣等倉。十六年十月二日,勅:自今歲普熟,穀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饑,公私之間,或亦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於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配糴訖,其所用錢物及所收糴得物數,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専勾當。 |
32 | 二十二年八月九日,勅應給貨糧令錄奏,勅到,三口以下給米一石,六口以下給兩石,七口以下給三石,如給粟凖米計折。 |
33 | 二十八年正月,勅:諸州水旱,比待奏報然後賑給,道路恐逺往復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
34 | 天寳六載三月二十二日,太府少卿張瑄奏:「凖四年五月八日并五年五月十六日勅節文,至貴時賤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若百姓未辦錢物者,任凖開元二十年七月九日勅,量事賖,糶至粟麥熟時徵納,臣使司商量,且糶舊糴,新不仝别,用其賖糶者,至納錢日,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廻易艱辛,請加價便與折納。廣徳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第五琦奏:每州置常平倉及庫使司,商量置本錢,隨當處米物時價,賤則加價収糴,貴則減價糶賣。 |
35 | 建中元年七月,勅:「夫常平者常使穀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不為之加,雖遇灾荒,人無菜色,自今已後,或米價貴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麥十萬石,每日量付兩市行人下價糶貨」。三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賛上言曰:「伏以舊制,置倉儲粟,名曰常平。軍興以來,此事寖廢,因循未齊,垂三十年,其間或因凶荒流散,餒死相食者,不可勝紀。古者平凖之法,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雖有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人者,蓋謂能行輕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極以來,許京城兩市置常平官糶鹽米,雖經頻年少雨,米價騰貴,此乃即日明騐實要推而廣之。當軍興之時,與承平時或異,自須兼儲布帛,以偹時須。臣今商量,請於兩都并江陵、成都、揚、汴、蘓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貫,下至數十萬貫,隨其所宜量定多少,唯貯斛斗疋段絲麻等,候物貴減價出賣物賤,加價收糴,權其輕重以利罷人。從之」。賛於是條奏諸道津要都㑹之所,皆置吏閲人財貨,計錢每貫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時國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税亦隨時而盡,終不能為常平本。 |
36 | 貞元八年十月勅,諸軍鎮和糴貯偹,共五十三萬石,本價之外,更量與優饒,其粟麻據米,數凖折虛價直,委度支,以停減江淮運腳錢充,並支綾絹絁緜,勿令折估,其所糶粟等,委本道節度使、監軍同勾當別貯,非承特詔不得給用。 |
37 | 十四年六月,詔以米價稍貴,令度支出官米十萬石,於兩街賤糶。其月,以久旱榖,貴人流出太倉粟,量給京畿諸縣。其年七月,詔賑給畿京麥種三萬石。其年九月,以歳饑,出太倉粟三十萬出糶。其年十二月,以河南府榖貴人流,令以含嘉倉七萬石出糶。 |
38 | 十五年二月,以久旱歳饑,出太倉粟十八萬石,於諸縣賤糶。 |
39 | 十九年十月,司農奏:「請依六典,置太倉令兩員、丞六員、監事十員、支計官、驅使官三人、典一人、府史六人」。從之。元和元年正月,制:「嵗時有豐歉,榖價有重輕,將偹水旱之虞,在權聚歛之術,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斛㪷,以時糶糴,務在救乏,賑貸所宜,速須聞奏」。 |
40 | 六年二月,制:「如聞京畿之內,舊榖已盡,宿麥未登,宜以常平義倉粟二十四萬石貸借百姓。諸道州府有乏少糧種處,亦委所在官長用常平義倉米借貸。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四月賑貸,並宜停徴,容至豐年,然後徴納」。其年八月,司農少卿崔酆奏停太倉丞二員、監事二員。從之。九年四月,詔出太倉粟七十萬石,開六塲糶之,并賑貸外縣百姓,秋熟徴納,便於外縣收貯,以防水旱。十二年四月,詔出粟二十五萬石,分兩街降估出糶。其年九月,詔諸道應遭水州府,河南府澤潞、河東、幽州、江陵府等管內,及鄚、清、滄、景、易、定、陳、許、晉、隰、蘓、襄、復、台、越、唐、隨、鄧等州人户,宜令本州厚加優䘏。仍各以當處義倉斛斗,據所損多少,量事賑給訖,具數聞奏。其人戶中有漂溺致死者,仍委所在收瘞。其屋宇摧倒,亦委長吏量事勸課修葺,使得安存。 |
41 | 十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斛㪷,請凖舊例減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內州縣得專逹,以利百姓」。從之。 |
42 | 長慶二年十月,詔:「江、淮諸州旱損頗多,所在米價不免踊貴。委淮南、浙西、浙東、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觀察使,各於本道有水旱處,取常平義倉斛㪷,據時估減半價出糶,以惠貧民」。四年二月,勅出太倉陳米三十萬石,於兩街出糶。其年三月,制曰:「義倉之制,其來日久。近歳所在盜用沒入,致使小有水旱,生人坐委溝壑,永言其弊,職此之由。宜令諸州錄事參軍專主勾當,茍為長吏廹制,許驛表上聞。考滿之日,戶部差官交割,如無欠負,與減一選,如欠者少者,量加一選。欠數過多,戶部奏聞,節級科處」。 |
43 | 太和四年八月勅:「今年秋稼似熟,宜於闗內七州府及鳳翔府和糴一百萬石」。開成元年八月,戶部奏:「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起今後通公私畝田,別納粟一升,逐年添置義倉,斂之至輕,事必通濟,嵗月稍久,自致充盈,縱逢水旱之灾,永絶流亾之慮」。勅從之。其年十一月,忠武軍節度使杜悰、邠寧軍節度使王源奏請當道常平義倉斛㪷,除元額外,別置十萬石,以備凶年,從之。大中六年,戸部奏:「諸州府收管常平倉斛㪷,本防水旱,賑䘏貧乏,其有災沴州府地逺申報往復,已至流亾,今後如有灾荒水旱外,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勘審,如實,便任開倉,先從貧下戶濟給貸訖,具數分析申奏,并報戶部,不得妄有給與富豪人,戶其斛㪷,仍仰本州錄事參軍至當年秋熟,専勾當據數追收,如州府妄有給使,其錄事、叅軍、本判官,請重加殿罰,長吏具名申奏,勅㫖宜依。其年十一月,勅應畿內諸縣百姓軍户,合送納諸倉及諸使兩稅送納斛㪷,舊例每斗函頭耗物折除,皆有數限,訪聞近日諸倉所由分外邀額,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諸縣轉更凋弊,農桑無利,職此之由,自今以來,祗令依官額,餘並禁斷。 |
44 | 雜錄 |
45 | 長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勅:負債出舉,不得廻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縣嚴加禁斷。 |
46 | 開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勅應天下諸州縣官寄附部人興易及部內放債等,並宜禁斷。 |
47 |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詔:「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須釐革。自今已後,天下舉放,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
48 | 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勅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通理,自今後與錢貨兼用,違者凖法罪之」。 |
49 | 「元和五年十一月,勅應中外官,有子弟凶惡出告,家長,私舉公私錢無尊長同署文契者,其舉錢主并保人,各决二十,仍均攤貨納,應諸色買賣相當後,勒買人,面付賣人價錢,如違,牙人重杖二十。京兆尹王播所奏也。寳厯元年正月七日勅節文:「應京城內有私債,經十年已上,曽出利過本兩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並無家産者,宜令臺府勿為徴理。 |
50 | 唐㑹要卷八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