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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志第七》[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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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上。
2
○新羅官號,因時沿革,不同其名言,唐夷相雜,其曰侍中、郞中等者,皆唐官名,其義若可考。曰伊伐●、伊●等者,皆夷言,不知所以言之之意。當初之施設,必也職有常守,位有定員,所以辨其尊卑,待其人才之大小。世久,文記缺落,不可得●考而周詳。觀其第二南解王,以國事委任大臣,謂之大輔,第三儒理王,設位十七等。自是之後,其名目繁多,今採其可考者,以著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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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輔,南解王七年,以脫解為之。儒理王九年,置十七等:一曰伊伐●或云伊罰干,或云于伐●,或云角干,或云角粲,或云舒發翰,或云舒弗邯。;二曰伊尺●或云伊●。;三曰●●或云●判,或云蘇判;四曰波珍●或云海干,或云破彌干。;五曰大阿●,從此至伊伐●,唯眞骨受之,他宗則否;六曰阿●或云阿尺干,或云阿粲。,自重阿●至四重阿●;
4
七曰一吉●或云乙吉干。;八曰沙●或云薩●,或云沙●干。;九曰級伐●或云級●,或云及伏干。;十曰大奈麻或云大奈末。,自重奈麻至九重奈麻;十一曰奈麻或云奈末。,自重奈麻至七重奈麻;十二曰大舍或云韓舍。;十三曰舍知或云小舍。;十四曰吉士或云稽知,或云吉次。;十五曰大烏或云大烏知。;十六曰小烏或云小烏知。;十七曰造位或云先沮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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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等或云上臣,法興王十八年,始置。
6
○大角干或云大舒發翰。,太宗王七年,滅百濟論功,授大將軍金庾信大角干,於前十七位之上加之,非常位也。
7
○太大角干或云太大舒發翰。,文武王八年,滅高句麗,授留守金庾信以太大角干,賞其元謀也。於前十七位及大角干之上,加此位,以示殊尤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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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省,本名稟主或云祖主。,眞德王五年,改為執事部。興德王四年,又改為省。中侍一入中侍一人/執事中侍,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六年,改為侍中,位自大阿●至伊●為之。典大等二人,眞興王二十六年置。景德王六年,改為侍郞,位自奈麻至阿●為之。大舍二人,眞平王十一年置。景德王十八年,改為郞中一云眞德王五年改。,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舍知二人,神文王五年置。景德王十八年,改為員外郞。惠恭王十二年,復稱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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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十四人,文武王十一年,加六人。景德王改為郞,惠恭王復稱史,位自先沮知至大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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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令一人,法興王三年始置。眞興王五年,加一人,太宗王六年,又加一人,位自大阿●至太大角干為之,又得兼宰相、私臣。大監二人,眞平王四十五年初置,太宗王十五年,加一人,景德王改為侍郞,惠恭王復稱大監,位自□●級●至阿食阿●為之。弟監二人,眞平王十一年置。太宗王五年,改為大舍。景德王改為郞中,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王奈麻為之。弩舍知一人,文武王十二年,始置。景德王改為司兵,惠恭王復稱弩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史十二人,文武王十一年,加二人,十二年,加三人,位自先沮知至大舍為之。弩幢一人,文武王十一年置。景德王改為小司兵,惠恭王復故,位與史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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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府,眞平王六年置。景德王改為大府,惠恭王復故。令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衿荷至太大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兵部大監同。大舍二人,眞德王置。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舍知一人,神文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司庫,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史八人,孝昭王孝照王四年,加二人,位與兵部史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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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周作典,景德王改為修城府,惠恭王復故。令五人,聖德王三十一年置,位自大阿●至大角干為之。卿六人,聖德王三十二年置,位與執事侍郞同。大舍六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大奈麻為之。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功,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史八人,位與調府史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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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王寺成典,景德王改為監四天王寺府,惠恭王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監令,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又改為合,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又改為卿,位自奈麻至阿●為之。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監,惠恭王復稱赤位。靑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靑位,哀莊王改為大舍,省一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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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聖寺成典,景德王改為修營奉聖寺(-使)院,後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檢校使,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改為令。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副使,後復稱上堂。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後復稱赤位。靑位一人,景德王改為錄事,後復稱靑位。史二人,景德王改為典,後復稱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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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寺成典,景德王改為修營感恩寺使院,後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檢校使,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改為合,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副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改為卿一云省卿置赤位。,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後復稱赤位。靑位一人,景德王改為錄事,後復稱靑位。史二人,景德王改為典,後復稱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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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德寺成典,景德王十八年,改為修營奉德寺使院,後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檢校使,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又改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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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副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又改為卿。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惠恭王復稱赤位。靑位二人,景德王改為錄事,惠恭王復稱靑位。史六人,後省四人,景德王改為典,惠恭王復稱史。
18
奉思寺奉恩寺成典,衿荷臣一人,惠恭王始置,哀莊王改為令。副使一人,惠恭王始置,尋改為上堂,哀莊王又改為卿。大舍二人,史二人。
19
○靈廟寺成典,景德王十八年,改為修營靈廟寺使院,後復故。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後復稱上堂。靑位一人,景德王改為錄事,後又改為大舍。史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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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興寺成典,神文王四年始置,景德王十八年,改為監永興寺館。大奈麻一人,景德王改為監。史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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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部,昔者,倉部之事,兼於稟主,至眞德王五年,分置此司。令二人,位自大阿●至大角干為之。卿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景德王改為侍郞,惠恭王復稱卿,位與兵部大監同。大舍二人,眞德王置。景德王改為郞中,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與兵部大舍同。租舍知一人,孝昭王孝照王八年置,景德王改為司倉,惠恭王復故,位與弩舍知同。史八人,眞德王置。文武王十一年,加三人,十二年,加七入;孝昭王孝照王八年,加一人;景德王十一年,加三人;惠恭王加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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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令二人,眞平王八年置,位與兵部令同。卿二人,眞德王二年一云五年。置,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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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禮,後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八人,眞德王五年,加三人,位與調府史同。
24
○乘府,景德王改為司馭府,惠恭王復故。令二人,眞平王六年置,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兵部大舍同。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牧,後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九人,文武王十一年,加三人,位與調府史同。
25
○司正府,太宗王六年置。景德王改為肅正臺,惠恭王復故。令一人,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眞興王五年置。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乘府卿同。佐二人,孝成王元年,為犯大王諱,凡丞皆稱佐。景德王改為評事,後復稱佐,位自奈麻至天奈麻大奈麻為之。大舍二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十人,文武王十一年,加五人。
26
○例作府一云例作典。,景德王改為修例府,惠恭王復故。令一人,神文王六年置,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神文王置,位與司正卿同。大舍四人,哀莊王六年,省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兵部大舍同。舍知二人,景德王改為司例,後復稱舍知,位與弩舍知同。史八人。
27
○船府,舊以兵部大監、弟監,掌舟楫之事。文武王十八年別置,景德王改為利濟府,惠恭王復故。令一人,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三年置,神文王八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
28
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舟,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八人,神文王元年,加二人,哀莊王六年,省二人。
29
○領客府,本名倭典,眞平王四十三年,改為領客典後又別置倭典。,景德王又改為司賓府,惠恭王復故。令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儀,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八人。
30
○位和府,眞平王三年始置,景德王改為司位府,惠恭王復故。衿荷臣二人,神文王二年始置,五年,加一人,哀莊王六年,改為令,位自伊●至大角干為之。上堂二人,神文王置,聖德王二年,加一人。哀莊王改為卿,位自級●至阿●為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史八人。
31
○左理方府,眞德王五年置,孝昭王孝照王元年,避大王諱,改為議方府。令二人,位自級●至●●為之。卿二人,眞德王置,文武王十八年,加一人,位與他卿同。佐二人,眞德王置,景德王改為評事,惠恭王復稱佐,位與司正佐同。大舍二人,位與兵部大舍同。史十五人,元聖王十三年,省五人。
32
○右理方府,文武王七年置。令二人,卿二人,佐二人,大舍二人,史十人。
33
○賞賜署,屬倉部。景德王改為司勳監,惠恭王復故。大正大匠一人,眞平王四十六年置。景德王改為正,後復稱大正,位自級●至阿●為之。佐一人,位自大奈麻至級●為之。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書,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六人,文武王二十年,加二人,哀莊王六年,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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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署或云寺典,或云內道監。,屬禮部。大正一人,眞平王四十六年置。景德王改為正,後復稱大正,位自級●至阿●為之。一云:大正下有大舍二人。主書主簿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八人。
35
○典邑署,景德王改為典京府,惠恭王復設稱/故。卿二人本置監六人,分領六部,元聖王六年,升二人為卿,位自奈麻至沙●為之。監四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大司邑六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中司邑六人,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小司邑九人,位與弩舍知同。史十六人,木尺七十人。
36
○永昌宮成典,文武王十七年置。上堂一人,景德王置,又改為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六年又改為卿,位自級●至阿●為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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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屬禮部。神文王二年置,景德王改為大學監,惠恭王復故。卿一人,景德王改為司業,惠恭王復稱卿,位與他卿同。博士若干人,數不定。,助敎若干人,數不定,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
38
史二人,惠恭王元年,加二人。敎授之法,以『周易』、『尚書』、『毛詩』、『禮記』、『春秋左氏傳』、『文選』,分而為之業。博士若助敎一人,或以『禮記』、『周易』、『論語』、『孝經』,或以『春秋左傳』、『毛詩』、『論語』、『孝經』,或以『尚書』、『論語』、『孝經』、『文選』,敎授之。諸生讀書,以三品出身,讀『春秋左氏傳』,若『禮記』,若『文選』而能通其義,兼明『論語』、『孝經』者為上;讀『曲禮』、『論語』、『孝經』者為中;讀『曲禮』、『孝經』者為下。若能兼通五經、三史、諸子百家書者,超擢用之。或差算學博士若助敎一人,以『綴經』、『三開』、『九章』、『六章』,敎授之。凡學生,位自大舍已下至無位,年自十五至三十,皆充之。限九年,若朴魯不化者罷之。若才器可成,而未熟者,雖踰九年,許在學,位至大奈麻、奈麻而後,出學。
39
○音聲署,屬禮部,景德王改為大樂監,惠恭王復故。長二人,神文王七年,改為卿,景德王又改為司樂,惠恭王復稱卿,位與他卿同,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40
○大日任典,太宗王四年置,景德王合典京府。大都司六人,景德王改為大典儀,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小都司二人,景德王改為小典儀,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都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大典事,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都事舍知舍人四人,景德王改為中典事,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都謁舍知八人,景德王改為典謁,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都引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典引,後復故。位與弩舍知同。幢六人,景德王改為小典事,後復故。位與調府史同。都事稽知六人,都謁稽知六人,都引稽知五人或云都引幢,或云少典引。,比伐首十人。
41
○工匠府,景德王改為典祀署,後復故。監一人,神文王二年置,位自大奈麻至級●為之。主書二人或云主事,或云大舍。,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42
○彩典,景德王改為典彩署,後復故。監一人,神文王二年置,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主書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三人一云四人。
43
○左司祿館,文武王十七年置。監一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主書二人或云主事。,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44
○右司祿館,文武王二十一年置。監一人,主書二人,史四人。
45
○典祀署,屬禮部,聖德王十二年置。監一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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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宮,聖德王十六年置。景德王改為典設館,後復故。監一人,位與典祀署監同。主書二人,位與典祀署大舍同。史三人。
47
○東市典,智證王九年置。監二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書生二人,景德王改為司直,後復稱書生,位與調府史同。史四人。
48
○西市典,孝昭王孝照王四年置。監二人,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書生二人,景德王改為司直,後復稱書生。史四人。
49
南市典,亦孝昭王四年置。監二人,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書生二人,景德王改為司直,後復稱書生。史四人。
50
○司範署,屬禮部。大舍二人或云主書。,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四人。
51
○京都驛,景德王改為都亭驛,後復故。大舍二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二人。
52
○漏刻典,聖德王十七年始置。博士六人,史一人。
53
○六部少監典一云六部監典。,梁部、沙梁部,監郞各一人,大奈麻各一人,大舍各二人,舍知各一人。梁部,史六人,沙梁部,史五人;本彼部,監郞一人,監大舍一人,舍知一人,監幢五人,史一人;牟梁部,監臣一人,大舍一人,舍知一人,監幢五人,史一人;漢祗部、習比部,監臣各一人,大舍各一人,舍知各一人,監幢各三人,史各一人。
54
○食尺典,大舍六人,史六人。
55
○直徒典,大舍六人,舍知八人,史二十六人。
56
○古官家典,幢一云稽知。四人,鉤尺六人,水主六人,禾主十五人。
URN: ctp:ws33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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