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職官上。 |
2 | ○新羅官號,因時沿革,不同其名言,唐夷相雜,其曰侍中、郞中等者,皆唐官名,其義若可考。曰伊伐●、伊●等者,皆夷言,不知所以言之之意。當初之施設,必也職有常守,位有定員,所以辨其尊卑,待其人才之大小。世久,文記缺落,不可得●考而周詳。觀其第二南解王,以國事委任大臣,謂之大輔,第三儒理王,設位十七等。自是之後,其名目繁多,今採其可考者,以著于篇。 |
3 | ○大輔,南解王七年,以脫解為之。儒理王九年,置十七等:一曰伊伐●;二曰伊尺●;三曰●●;四曰波珍●;五曰大阿●,從此至伊伐●,唯眞骨受之,他宗則否;六曰阿●,自重阿●至四重阿●; |
4 | 七曰一吉●;八曰沙●;九曰級伐●;十曰大奈麻,自重奈麻至九重奈麻;十一曰奈麻,自重奈麻至七重奈麻;十二曰大舍;十三曰舍知;十四曰吉士;十五曰大烏;十六曰小烏;十七曰造位。 |
5 | ○上大等,法興王十八年,始置。 |
6 | ○大角干,太宗王七年,滅百濟論功,授大將軍金庾信大角干,於前十七位之上加之,非常位也。 |
7 | ○太大角干,文武王八年,滅高句麗,授留守金庾信以太大角干,賞其元謀也。於前十七位及大角干之上,加此位,以示殊尤之禮。 |
8 | ○執事省,本名稟主,眞德王五年,改為執事部。興德王四年,又改為省。中侍一入,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六年,改為侍中,位自大阿●至伊●為之。典大等二人,眞興王二十六年置。景德王六年,改為侍郞,位自奈麻至阿●為之。大舍二人,眞平王十一年置。景德王十八年,改為郞中,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舍知二人,神文王五年置。景德王十八年,改為員外郞。惠恭王十二年,復稱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 |
9 | 史十四人,文武王十一年,加六人。景德王改為郞,惠恭王復稱史,位自先沮知至大舍為之。 |
10 | ○兵部,令一人,法興王三年始置。眞興王五年,加一人,太宗王六年,又加一人,位自大阿●至太大角干為之,又得兼宰相、私臣。大監二人,眞平王四十五年初置,太宗王十五年,加一人,景德王改為侍郞,惠恭王復稱大監,位自□●至阿食為之。弟監二人,眞平王十一年置。太宗王五年,改為大舍。景德王改為郞中,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王奈麻為之。弩舍知一人,文武王十二年,始置。景德王改為司兵,惠恭王復稱弩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史十二人,文武王十一年,加二人,十二年,加三人,位自先沮知至大舍為之。弩幢一人,文武王十一年置。景德王改為小司兵,惠恭王復故,位與史同。 |
11 | ○調府,眞平王六年置。景德王改為大府,惠恭王復故。令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衿荷至太大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兵部大監同。大舍二人,眞德王置。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舍知一人,神文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司庫,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史八人,孝昭王四年,加二人,位與兵部史同。 |
12 | ○京城周作典,景德王改為修城府,惠恭王復故。令五人,聖德王三十一年置,位自大阿●至大角干為之。卿六人,聖德王三十二年置,位與執事侍郞同。大舍六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大奈麻為之。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功,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史八人,位與調府史同。 |
13 | ○四天王寺成典,景德王改為監四天王寺府,惠恭王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監令,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又改為合,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又改為卿,位自奈麻至阿●為之。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監,惠恭王復稱赤位。靑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靑位,哀莊王改為大舍,省一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二人。 |
14 | ○奉聖寺成典,景德王改為修營奉聖寺(-使)院,後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檢校使,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改為令。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副使,後復稱上堂。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後復稱赤位。靑位一人,景德王改為錄事,後復稱靑位。史二人,景德王改為典,後復稱史。 |
15 | ○感恩寺成典,景德王改為修營感恩寺使院,後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檢校使,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改為合,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副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改為卿,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後復稱赤位。靑位一人,景德王改為錄事,後復稱靑位。史二人,景德王改為典,後復稱史。 |
16 | ○奉德寺成典,景德王十八年,改為修營奉德寺使院,後復故。衿荷臣一人,景德王改為檢校使,惠恭王復稱衿荷臣,哀莊王又改為卿。 |
17 | 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副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又改為卿。赤位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惠恭王復稱赤位。靑位二人,景德王改為錄事,惠恭王復稱靑位。史六人,後省四人,景德王改為典,惠恭王復稱史。 |
18 | ○奉思寺成典,衿荷臣一人,惠恭王始置,哀莊王改為令。副使一人,惠恭王始置,尋改為上堂,哀莊王又改為卿。大舍二人,史二人。 |
19 | ○靈廟寺成典,景德王十八年,改為修營靈廟寺使院,後復故。上堂一人,景德王改為判官,後復稱上堂。靑位一人,景德王改為錄事,後又改為大舍。史二人。 |
20 | ○永興寺成典,神文王四年始置,景德王十八年,改為監永興寺館。大奈麻一人,景德王改為監。史三人。 |
21 | ○倉部,昔者,倉部之事,兼於稟主,至眞德王五年,分置此司。令二人,位自大阿●至大角干為之。卿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景德王改為侍郞,惠恭王復稱卿,位與兵部大監同。大舍二人,眞德王置。景德王改為郞中,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與兵部大舍同。租舍知一人,孝昭王八年置,景德王改為司倉,惠恭王復故,位與弩舍知同。史八人,眞德王置。文武王十一年,加三人,十二年,加七入;孝昭王八年,加一人;景德王十一年,加三人;惠恭王加八人。 |
22 | ○禮部,令二人,眞平王八年置,位與兵部令同。卿二人,眞德王二年置,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 |
23 | 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禮,後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八人,眞德王五年,加三人,位與調府史同。 |
24 | ○乘府,景德王改為司馭府,惠恭王復故。令二人,眞平王六年置,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兵部大舍同。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牧,後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九人,文武王十一年,加三人,位與調府史同。 |
25 | ○司正府,太宗王六年置。景德王改為肅正臺,惠恭王復故。令一人,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眞興王五年置。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乘府卿同。佐二人,孝成王元年,為犯大王諱,凡丞皆稱佐。景德王改為評事,後復稱佐,位自奈麻至天奈麻為之。大舍二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十人,文武王十一年,加五人。 |
26 | ○例作府,景德王改為修例府,惠恭王復故。令一人,神文王六年置,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神文王置,位與司正卿同。大舍四人,哀莊王六年,省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兵部大舍同。舍知二人,景德王改為司例,後復稱舍知,位與弩舍知同。史八人。 |
27 | ○船府,舊以兵部大監、弟監,掌舟楫之事。文武王十八年別置,景德王改為利濟府,惠恭王復故。令一人,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三年置,神文王八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 |
28 | 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舟,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八人,神文王元年,加二人,哀莊王六年,省二人。 |
29 | ○領客府,本名倭典,眞平王四十三年,改為領客典,景德王又改為司賓府,惠恭王復故。令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大阿●至角干為之。卿二人,文武王十五年,加一人,位與調府卿同。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司儀,惠恭王復稱舍知,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八人。 |
30 | ○位和府,眞平王三年始置,景德王改為司位府,惠恭王復故。衿荷臣二人,神文王二年始置,五年,加一人,哀莊王六年,改為令,位自伊●至大角干為之。上堂二人,神文王置,聖德王二年,加一人。哀莊王改為卿,位自級●至阿●為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與調府大舍同。史八人。 |
31 | ○左理方府,眞德王五年置,孝昭王元年,避大王諱,改為議方府。令二人,位自級●至●●為之。卿二人,眞德王置,文武王十八年,加一人,位與他卿同。佐二人,眞德王置,景德王改為評事,惠恭王復稱佐,位與司正佐同。大舍二人,位與兵部大舍同。史十五人,元聖王十三年,省五人。 |
32 | ○右理方府,文武王七年置。令二人,卿二人,佐二人,大舍二人,史十人。 |
33 | ○賞賜署,屬倉部。景德王改為司勳監,惠恭王復故。大正一人,眞平王四十六年置。景德王改為正,後復稱大正,位自級●至阿●為之。佐一人,位自大奈麻至級●為之。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書,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六人,文武王二十年,加二人,哀莊王六年,省二人。 |
34 | ○大道署,屬禮部。大正一人,眞平王四十六年置。景德王改為正,後復稱大正,位自級●至阿●為之。主書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八人。 |
35 | ○典邑署,景德王改為典京府,惠恭王復設。卿二人,位自奈麻至沙●為之。監四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大司邑六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中司邑六人,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小司邑九人,位與弩舍知同。史十六人,木尺七十人。 |
36 | ○永昌宮成典,文武王十七年置。上堂一人,景德王置,又改為卿。惠恭王復稱上堂,哀莊王六年又改為卿,位自級●至阿●為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
37 | ○國學,屬禮部。神文王二年置,景德王改為大學監,惠恭王復故。卿一人,景德王改為司業,惠恭王復稱卿,位與他卿同。博士,助敎,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簿,惠恭王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 |
38 | 史二人,惠恭王元年,加二人。敎授之法,以『周易』、『尚書』、『毛詩』、『禮記』、『春秋左氏傳』、『文選』,分而為之業。博士若助敎一人,或以『禮記』、『周易』、『論語』、『孝經』,或以『春秋左傳』、『毛詩』、『論語』、『孝經』,或以『尚書』、『論語』、『孝經』、『文選』,敎授之。諸生讀書,以三品出身,讀『春秋左氏傳』,若『禮記』,若『文選』而能通其義,兼明『論語』、『孝經』者為上;讀『曲禮』、『論語』、『孝經』者為中;讀『曲禮』、『孝經』者為下。若能兼通五經、三史、諸子百家書者,超擢用之。或差算學博士若助敎一人,以『綴經』、『三開』、『九章』、『六章』,敎授之。凡學生,位自大舍已下至無位,年自十五至三十,皆充之。限九年,若朴魯不化者罷之。若才器可成,而未熟者,雖踰九年,許在學,位至大奈麻、奈麻而後,出學。 |
39 | ○音聲署,屬禮部,景德王改為大樂監,惠恭王復故。長二人,神文王七年,改為卿,景德王又改為司樂,惠恭王復稱卿,位與他卿同,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景德王改為主簿,後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
40 | ○大日任典,太宗王四年置,景德王合典京府。大都司六人,景德王改為大典儀,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小都司二人,景德王改為小典儀,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都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大典事,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都事舍知四人,景德王改為中典事,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都謁舍知八人,景德王改為典謁,後復故,位自舍知至大舍為之。都引舍知一人,景德王改為典引,後復故。位與弩舍知同。幢六人,景德王改為小典事,後復故。位與調府史同。都事稽知六人,都謁稽知六人,都引稽知五人,比伐首十人。 |
41 | ○工匠府,景德王改為典祀署,後復故。監一人,神文王二年置,位自大奈麻至級●為之。主書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
42 | ○彩典,景德王改為典彩署,後復故。監一人,神文王二年置,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主書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三人。 |
43 | ○左司祿館,文武王十七年置。監一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主書二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
44 | ○右司祿館,文武王二十一年置。監一人,主書二人,史四人。 |
45 | ○典祀署,屬禮部,聖德王十二年置。監一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大舍二人,眞德王五年置,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四人。 |
46 | ○新宮,聖德王十六年置。景德王改為典設館,後復故。監一人,位與典祀署監同。主書二人,位與典祀署大舍同。史三人。 |
47 | ○東市典,智證王九年置。監二人,位自奈麻至大奈麻為之。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書生二人,景德王改為司直,後復稱書生,位與調府史同。史四人。 |
48 | ○西市典,孝昭王四年置。監二人,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書生二人,景德王改為司直,後復稱書生。史四人。 |
49 | ○南市典,亦孝昭王四年置。監二人,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書生二人,景德王改為司直,後復稱書生。史四人。 |
50 | ○司範署,屬禮部。大舍二人,景德王改為主事,後復稱大舍,位與調府舍知同。史四人。 |
51 | ○京都驛,景德王改為都亭驛,後復故。大舍二人,位自舍知至奈麻為之。史二人。 |
52 | ○漏刻典,聖德王十七年始置。博士六人,史一人。 |
53 | ○六部少監典,梁部、沙梁部,監郞各一人,大奈麻各一人,大舍各二人,舍知各一人。梁部,史六人,沙梁部,史五人;本彼部,監郞一人,監大舍一人,舍知一人,監幢五人,史一人;牟梁部,監臣一人,大舍一人,舍知一人,監幢五人,史一人;漢祗部、習比部,監臣各一人,大舍各一人,舍知各一人,監幢各三人,史各一人。 |
54 | ○食尺典,大舍六人,史六人。 |
55 | ○直徒典,大舍六人,舍知八人,史二十六人。 |
56 | ○古官家典,幢四人,鉤尺六人,水主六人,禾主十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