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疏]《既夕》第十三。○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既,已也。 |
2 | 谓先葬二日,已夕哭时,与葬闲一日。凡朝庙日,请启期,必容焉。此诸侯之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别录》名《士丧礼》下篇第十三。」○释曰:郑《目录》云「《士丧礼》下篇」 |
3 | 者,依《别录》而言,以其记下士之始死,乃记葬时,而总记之,故名《士丧礼》下篇也。郑又云「先葬二日与葬闲一日」者,验经云「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明旦夙兴开殡,即迁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闲一日也。云「必容」者,请启期在葬前二日,中闲容朝庙一日,故云必容焉。郑又云「此诸侯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庙则一日朝,二庙则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闲,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庙者,葬前四日;诸侯五庙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庙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
4 | 既夕哭, |
5 | [疏]「既夕哭」。○注「既已」至「位时」。○释曰: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于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者。郑知复外位请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于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于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
6 | 请启期,告于宾。 |
7 | [疏]「请启期告于宾」。○注「将葬」至「为开」。○释曰:云「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于是乃请启聿之期于主人以告宾」者,郑解时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后,出于门外位请期者,明旦须启聿以柩朝于祖,故有司于此时请启聿之期告宾,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 |
8 |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 |
9 | [疏]「夙兴」至「门外」。○注「祖王」至「共庙」。○释曰:自此尽「阶闲」,论豫于祖庙陈馔之事。言「夙兴」者,谓夕哭请期讫,明旦早起豫设盆盥于祖庙门外,拟举鼎之人盥手。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大敛设盥于门外,虽不言东方,约小敛盥在东堂下,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此下陈鼎如大敛奠,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如大敛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于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 |
10 | 「适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下士一庙,祖祢共庙,据尊者而言也。 |
11 |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 |
12 | [疏]「陈鼎」至「如之」。○注「皆皆」至「之奠」。○释曰:案上文,殡后大敛之陈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北上,此陈鼎亦如之。云「东方之馔亦如之」者,彼大敛时,云「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内,即门外及陈于阼阶下,亦西面北上。外内同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者,以其大敛于阼阶,即移于棺而殡之,殡讫,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即大敛奠在殡后,恐于殡时别有奠,故明之,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也。 |
13 | 夷床馔于阶闲。 |
14 | [疏]「夷床馔于阶闲」。○注「夷之」至「此床」。○释曰:云「夷之言尸也」者,迁尸于堂亦言夷尸,盘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谓柩至祖庙两楹之闲,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
15 | 二烛俟于殡门外。 |
16 | [疏]「二烛」至「门外」。○注「早ウ」至「用」。○释曰: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 |
17 | 「彻与启聿者。」故于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云: |
18 | 「以薪蒸,役外内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ㄡ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
19 | 丈夫ヮ,散带垂,即位如初。 |
20 | [疏]「丈夫」至「如初」。○注「为将」至「外位」。○释曰:云「为将启变也」者,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妇人ヮ皆当小敛之节,今于启殡时,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时,故云为将启变也。云「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 |
21 | 者,ヮ既是妇人之变,则免是男子之变。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则丈夫当免矣。 |
22 | 妇人见其ヮ不见人,则妇人当ヮ矣,故云互文以相见耳。引《丧服小记》者,证见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妇人ヮ,既成服以后,男子冠妇人笄。若然,小敛之时,靳衰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发者,欲见启殡之后,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知者,案《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闲,虽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启不免,则启当免矣。又《丧服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贬于既启之后,则主人著免不贬矣。以此言之,启后主人著免可知。若启后著免,亦是贬矣。若然,后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时,更无变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妇人ヮ」及「妇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时,妇人ヮ无笄,故空云「ヮ」。成服之后,妇人ヮ即有笄,故《丧服》斩衰妇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宫糸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盖榛以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带垂」者,小敛节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妇人,无问轻重,皆初而绞之。云「如初,朝夕哭门外位」者,但经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门外位者,以下经始云「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门,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 |
23 |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 |
24 | 不哭者,将有事,止ん嚣。 |
25 | [疏]「妇人」至「位袒」。○注「此不」至「ん嚣」。○释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此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将有事」者,谓将有启殡之事也。 |
26 |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三,命哭。 |
27 | |
28 | 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糸免。 |
29 | [疏]「商祝」至「命哭」。○注「功布」至「作糸免」。○释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云「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手方也」者,拂手方犹言拂拭,下经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尘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手方者,谓拂手方去凶邪之气也。云「三有声,存神也」者,案《曾子问》亦云「祝声三」,郑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旧说以为声,噫兴」者,郑注《曾子问》云:「声,噫歆。」不云旧说,亦是旧说也。 |
30 | 烛入。 |
31 | [疏]「烛入」。○注「彻与启聿者」。○释曰:上云「二烛」,此郑云「彻与启聿」,则一烛于室中,彻奠;一烛于堂,照开殡聿也。 |
32 |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 |
33 | [疏]「祝降」至「于重」。○注「祝降」至「作名」。○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于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于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 |
34 | 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
35 | 踊无。 |
36 | [疏]「踊无」。○注「主人也」。○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
37 | 商祝拂柩用功布,无用夷衾。 |
38 | [疏]「商祝」至「夷衾」。○注「拂去」至「形露」。○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于后朝庙及入广,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广矣。 |
39 | 迁于祖,用轴。 |
40 | [疏]「迁于祖用轴」。○注「迁徙」至「以龙」。○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共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 |
41 | 则迁于祖时,亦升共轴于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闲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共轴馔于殡宫。」而言阶闲,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共轴也」者,下记云「夷床共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 |
42 | 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共之两髀,前后二者皆然。云「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后著金而关轴焉」者,此共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后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于中,前后两畔皆然,然后关轴于其中。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呈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者,大夫殡葬,虽不用盾,士朝庙用共轴,则大夫朝庙当用盾。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盾。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盾。《檀弓》诸侯云「盾」,天子云「涂龙盾」是也。此盾皆有四周为盾,故名为盾也。 |
43 |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 |
44 | [疏]「重先」至「人从」。○注「行之」至「在后」。○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后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ウ,故各有烛以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正柩,在后者在阶下,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后。 |
45 | 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后,男从主人后,女从主妇后。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后」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后为序也。 |
46 | 升自西阶。 |
47 | [疏]「升自西阶」。○注「柩也」至「阼也」。○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
48 |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 |
49 | [疏]「奠俟」至「北上」。○注「俟正柩也」。○释曰:既升阶,当正之于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
50 |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 |
51 | [疏]「主人」至「即位」。○注「东方之位」。○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
52 | 正柩于两楹闲,用夷床。 |
53 | [疏]「正柩」至「夷床」。○注「两楹」至「北首」。○释曰:云「两楹闲,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闲,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于两楹之闲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闲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闲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
54 |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 |
55 | [疏]「主人」至「如初」。○注「如殡宫时也」。○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 |
56 | 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
57 |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 |
58 | [疏]「席升」至「西阶」。○注「席设」至「风尘」。○释曰:此论设宿奠于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于席前也。云「不统于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于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于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于生。大敛以后,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于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 |
59 | 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于朝夕在室者也。 |
60 | 主人踊无,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 |
61 | [疏]「主人」至「西面」。○注「设奠」至「房中」。○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
62 | 荐车,直东荣,北。 |
63 | [疏]「荐车」至「北」。○注「荐进」至「中庭」。○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于马前,已驾,仆展令。」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 |
64 | 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人为,亦谓之辕,故云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于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 |
65 | 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
66 | 质明,灭烛。 |
67 | [疏]「质明灭烛」。○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
68 |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 |
69 | [疏]「彻者」至「西阶」。○注「彻者」至「为亵」。○释曰:云「新奠」 |
70 | 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
71 |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 |
72 | [疏]「乃奠」至「西阶」。○注「为迁」至「其足」。○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于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
73 | 主人要节而踊。 |
74 | [疏]「主人要节而踊」。○注「节升降」。○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
75 |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 |
76 | 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绛丝也。 |
77 | 其著之如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绛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
78 | [疏]「荐马」至「牵之」。○注「驾车」至「在南」。○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绛丝也」者,谓以丝为绛,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绛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 |
79 | 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于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于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于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 |
80 | 云「王之革路绛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绛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 |
81 | 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后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后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
82 | 御者执策立于马后。哭,成踊,右还,出。 |
83 | [疏]「御者」至「还出」。○注「主人」至「荐马」。○释曰:云「主人于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于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于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
84 |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
85 | 有司请祖期。 |
86 | 祖,始也。 |
87 | [疏]「宾出」至「祖期」。○注「亦因」至「始也」。○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 |
88 | 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
89 | 曰:「日侧。」 |
90 | [疏]「曰日侧」。○注「侧失」至「之时」。○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
91 |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卒束,袭。 |
92 | [疏]「主人」至「束袭」。○注「袒为」至「此车」。○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下而载之」者,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乡前,下堂载于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于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 |
93 | 《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闲,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闲。」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
94 | 降奠,当前束。 |
95 | [疏]「降奠当前束」。○注「下迁」至「后也」。○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禺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禺。」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禺,故取当禺而言也。云「束有前后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后束可知,故云有前后也。 |
96 |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赬后缁,齐三采,无贝。 |
97 | [疏]「商祝」至「无贝」。○注「饰柩」至「有贝」。○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令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于前面荒之爪端,荒上于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た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矣。 |
98 | 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于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于两相;士一池,县于柳前面而已。云「士不プ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プ绞,属于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于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于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プ绞,属于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 |
99 | 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プ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后」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后,故云「前赬后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
100 | 设披。 |
101 | 「士戴前纁后缁,二披,用纁。」今文披皆为藩。 |
102 | [疏]「设披」。○注「披辂」至「为藩」。○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于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于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后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于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后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纁」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
103 | 属引。 |
104 | [疏]「属引」。○注「属犹」至「之三」。○释曰:「引」谓绋绳属著于柩车。云「在轴盾曰绋」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盾,故并言之。 |
105 | 言绋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绋,行道曰引。」 |
106 | 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
107 | 陈明器于乘车之西。 |
108 | 言神明者,异于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ね」。陈器于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
109 | [疏]「陈明」至「之西」。○注「明器」至「北也」。○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糸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广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味当作水未,水未,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 |
110 | 又云「有锺磬而无иね」,注云:「不县之也。横曰и,植曰ね。」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于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
111 | 折,横覆之。 |
112 | 覆之,见善面也。 |
113 | [疏]「折横覆之」。○注「折犹」至「面也」。○释曰:云「折,横覆之」 |
114 | 者,郑云「盖如床」,则加于广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于广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于广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于广口承抗席,宜大于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广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糸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于北便也。 |
115 | 抗木,横三缩二。 |
116 | [疏]「抗木横三缩二」。○注「抗御」至「掩广」。○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广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盾车,亦由羡道入,广口唯以下棺,则广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广口也。 |
117 | 加抗席,三。 |
118 | [疏]「加抗席三」。○注「席所以御尘」。○释曰:既陈抗木于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于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于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于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于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后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于下,次陈抗席,而后陈茵,先用取后陈于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广,窆事讫,加折广上,则先用抗席,后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于抗席前用而不加于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于南,用之仍在茵后。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于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于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广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广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
119 |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 |
120 | 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
121 | [疏]「加茵」至「横三」。○注「茵所」至「作浅」。○释曰:云「加茵」 |
122 | 者,谓以茵加于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 |
123 | 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帒,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后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后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广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 |
124 | 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
125 | 器,西南上,糸青。 |
126 | [疏]「器西南上糸青」。○注「器目」至「反之」。○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
127 | 茵。 |
128 | [疏]「茵」。○注「茵在」至「北也」。○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
129 | 苞二。 |
130 | [疏]「苞二」。○注「所以」至「之肉」。○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
131 | 筲三,黍、稷、麦。 |
132 | [疏]「筲三黍稷麦」。○注「筲畚」至「觳也」。○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瓬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 |
133 | 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
134 |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 |
135 | [疏]「瓮三」至「疏布」。○注「瓮瓦」至「作密」。○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
136 | С二,醴、酒,幂用功布。 |
137 | [疏]「С二」至「功布」。○注「С亦」至「作庑」。○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
138 | 皆木桁,久之。 |
139 | 每器异桁。 |
140 | [疏]「皆木桁久之」。○注「桁所」至「异桁」。○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于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С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С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 |
141 | 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
142 |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于、、。实于中,南流。 |
143 | [疏]「用器」至「南流」。○注「此皆」至「为牟」。○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于,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
144 | 无祭器, |
145 | [疏]「无祭器」。○注「士礼」至「器也」。○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 |
146 | 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 |
147 | 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
148 | 有燕乐器可也。 |
149 | [疏]「有燕乐器可也」。○注「与宾」至「器也」。○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
150 | 役器,甲、胄、乾、笮。 |
151 | [疏]「役器甲胄干笮」。○注「此皆」至「矢ゅ」。○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 |
152 | 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后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 |
153 | 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乾、笮、革世」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
154 | 燕器,杖、笠、た。{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ㄜ盖也。た,扇。}} |
155 | [疏]「燕器杖笠た」。○注「燕居」至「た扇」。○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た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ㄜ盖也」者,ㄜ,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
156 |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 |
157 | [疏]「彻奠」至「而踊」。○注「巾席」至「久也」。○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于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 |
158 | 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 |
159 |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于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 |
160 | 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于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于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于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 |
161 | 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
162 | 袒。 |
163 | [疏]「袒」。○注「为将袒变」。○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
164 | 商祝御柩, |
165 | [疏]「商祝御柩」。○注「亦执」至「为节」。○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
166 | 乃祖。 |
167 | [疏]「乃祖」。○注「还柩」至「行始」。○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
168 | 踊,袭,少南,当前束。 |
169 | [疏]「踊袭」至「前束」。○注「主人」至「东南」。○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
170 | 妇人降,即位于阶闲。 |
171 | [疏]「妇人」至「阶闲」。○注「为柩」至「东上」。○释曰:「妇人降」 |
172 | 者,以柩还乡外阶闲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闲。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于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后。 |
173 | 祖,还车不还器。 |
174 | [疏]「祖还车不还器」。○注「祖有」至「南上」。○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
175 | 祝取铭,置于茵。 |
176 | [疏]「祝取铭置于茵」。○注「重不」至「茵上」。○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广之物,铭亦入广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于此移铭加于茵上」也。士无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 |
177 | 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
178 | 二人还重,左还。 |
179 | [疏]「二人还重左还」。○注「重与」至「便也」。○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
180 |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 |
181 | [疏]「布席」至「而踊」。○注「车已」至「祖奠」。○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
182 | 荐马如初。 |
183 | [疏]「荐马如初」。○注「柩动」至「之也」。○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
184 |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 |
185 | [疏]「宾出」至「葬期」。○注「亦因在外位时」。○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
186 | 入,复位。 |
187 | [疏]「入复位」。○注「主人」至「内位」。○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于殡,自启至于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于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于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后,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后,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