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四《刑考》 |
3 | 徒、流 |
4 | 雍正十三年,定蠧役索詐貧民,致令賣鬻男女者為首。僉妻安挿奉天,為從徒三年 |
5 | 改遣應發寧古㙮等處人犯奉。 |
6 | 諭嗣後發遣人犯有應發寧古、㙮等處者,皆改發三姓地方,給與八姓一千,兵丁為奴,計一千人足數,再行請㫖。 |
7 | 定稽查軍流人犯之例,凡軍流人犯到配,令該管印官每月㸃騐二次,并造具年貌籍貫冊,結呈報府㕔稽查,如該管官不行㸃騐,以致脫逃者,議處。乾隆元年正月,詳定竊盜三犯分別贓數發遣之例,凡竊盜三犯,除五十兩以上,照例擬絞外,其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俱發鄂爾坤種地,自三十兩以下至十日以上,改發極邊逺充軍,如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照偽造印信,誆騙財物無多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
8 | 定軍流查僉妻室之例,凡審擬軍流各犯,即將該犯有無妻室,訊明有妻室者,將姓氏年貌聲明招內,依限轉詳,以便於題結之日即行僉遣。如無妻室者,取具隣族州縣印甘各結,隨招申送。 |
9 | 定聚衆格鬭杖流例。刑部議:「准閩省嗣後有因㣲嫌起,衅輒敢聚衆執持鎗棍等格鬭者,照康熙五十八年沿江濱海用鎗棍混行鬭殺之例,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衆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附和未傷人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
10 | 改定漢人發配之例。刑部以發遣鄂爾坤種地之例停止奏請仍發黒龍、江寧、古㙮吉林、烏拉等處奉。 |
11 | 諭黑龍:江寧古㙮等處,若概將罪人發遣,則該處聚集匪類,恐本地之人漸染惡習,有闗風俗,嗣後如滿洲有犯法應遣者,仍發黒龍江等處外,其漢人應改發各省烟瘴地方,總理事務王大臣,㑹同刑部議奏。尋議除滿洲䝉古、漢軍及旗下家奴,有發遣者,仍照定例外,其民人有犯,如強盜免死及窩盜三人以上之犯,發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極邊烟瘴地方,其平常發遣人犯,酌發雲、貴、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從之。 |
12 | 定遣犯逃後為匪之例。刑部議:準嗣後平常發遣人,犯逃後無行兇為匪者,仍照例科㫁外,其審有行兇為匪者,悉照現在所犯,分別擬改加重治罪。至如竊盜計贓鬭毆傷人,俱有罪止於杖者,應照逃後無行兇為匪例,枷號兩月之外,再枷號一月。 |
13 | 定毆死期,親弟妹,改照本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
14 | 定職官舉貢生,監犯發遣者,免其為奴。凡黒龍、江寧、古㙮等處,發給披甲為奴之犯,有曽為職官及舉貢生監者,查明照例,一概免其為奴,即於戍所另編入該旗該營令,其出戶當差並。 |
15 | 諭:「嗣後法司定案,除反叛、強盜、免死、減等人犯外,其職官舉貢生、監等有罪,應發遣者,不得加以為奴字様定,遣犯妻室病痊補解及老疾免遣之例。凡軍流人犯之妻,如有患病留養,本犯先行發遣者,伊妻於病痊補解時,許親屬隨行。再犯人之妻,如有年逾六十、老病不能隨行者聴。 |
16 | 二年,復漢軍遣犯以枷,責准折之例,上以漢軍犯軍流等罪者,其親族墳墓俱在京師,邊方逺,土風尚頓,殊平時不習生計,類難存活,且與百姓交錯,不無滋擾,故有是。 |
17 | 命 |
18 | 定鹽徒十人以下拒捕傷一人,為從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
19 | 定外遣罪犯已故妻子,准回旗回籍之例。奉諭,軍流人犯本身已故其妻子准其回籍從前已於恩詔內著為定例。今朕思從前發遣在外安置及當差之犯,雖情罪較重,然本身已故,其妻子原係連坐之人,著該管官查奏,准其回旗回籍。 |
20 | 定辛者,庫旗人犯軍流一體折枷責之例。刑部議奏:「漢軍犯軍流等罪,既仍照例枷責完結,其辛者庫內務府佐領、旗鼓、佐領人等與漢軍同,屬旗人自應畫一辦理」。從之。 |
21 | 定私越畨地及偷越深山抽藤、採棕,分別杖徒例。 |
22 | 定捕役串同夥盜教供妄認作為盜首者,照誣良為盜,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
23 | 三年,定妄攻冐籍為首,照誣告人杖罪,加所誣三等律,杖六十,徒一年。 |
24 | 更定窩留逃旗過三月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過一年者,杖一百,徒三年。鄰佑知情者,杖六十,徒一年。 |
25 | 定圖:姦僕婦不遂毒毆致死者,發往黒龍江,當差。。 |
26 | 定刨參遣犯免解部之例。刑部題刨參人犯該,將軍既已審明,定擬,復送臣部轉發,徒費往返。且本犯先發,續以僉妻年少婦女實屬不便。嗣後寧古㙮等處拏獲刨參人犯,一經審明定擬,即徑解各犯原籍交與該督撫將應發遣者照例發遣。應杖徒者照例充徒,免其解部。庶人犯無輾轉解送之苦,而妻室無長途單行之累矣」。從之。 |
27 | 定窩留竊販子女,分贓首從,俱發邊衛充軍。。 |
28 | 定旗人三犯竊盜,枷責後復行偷竊者,發寧古㙮當差。。 |
29 | 定描畫紙牌,減刻賣紙牌一等科罪例。定兵丁豢竊,分別名數發遣例。凡兵丁勾通竊盜,坐地分贓豢竊一二名者,照常人竊盜治罪外,加枷,號三月。三四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五名以上者,發邊衛充軍。如勾通積匪巨猾一二名者,發附近充軍。三、四名者,邊逺充軍。五名以上者,極邊烟瘴充軍。。 |
30 | 定竊盜三人以上者,照九項例改發。先是,乾隆二年,九卿議:「准嗣後民人有犯強盜,情有可原,免死減等者,強盜行刼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盜供出首盜,所在即時拏獲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偷刨墳墓二次者,並未賣身。旗下謊稱賣身者,民人謊稱旗下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以上九項遣犯查明有妻室者,照舊例僉發。寧古㙮、黒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如無妻室之犯,并其餘各項犯遣民人,悉行改發。雲、貴、川、廣等省,分別極邊烟瘴與烟瘴,少輕地方,其民人竊盜三人以上之遣犯,不在九項之內。至是,刑部以該犯情罪輕重,請照九項遣犯之例,查明有妻室者,改發寧古㙮、黒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如無妻室者,酌發雲、貴、川、廣極邊烟瘴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從之。 |
31 | 四年,定繼母致死前母之子,審非故殺者,將繼母偏愛之子,分別流徒例。 |
32 | 定官役因事受財,限內完贓者,死罪減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減一等,發落限內不完,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 |
33 | 定內地民人略賣畨仔者,不分首從,均杖一百,流三千里例。 |
34 | 定軍、流各案題奏之例,向來軍流各案,有特疏具題者,有年終彚題者,有咨部完結者,辦理不一。至是,刑部議定,嗣後除人命、強盜,情罪重大,應發黒龍、江寧、古㙮等處者,仍令各督撫特疏具題外,其餘一切軍流,各案情節明顯,別無疑竇者,迅速審擬咨部完結,年終彚題。從之。 |
35 | 定遣犯親老、丁單、妻室,免僉之例。定例,民人犯軍流者必父母年逾七年,家無次丁,方准留養。未及七十者,伊子不准留養妻室,一同發遣。至是,刑部議:「准嗣後除強盜免死及情罪重大僉妻發遣外,其餘軍流等犯,父母未及七十,例不留養者,如年已衰邁,不願隨往配所。又家無次丁願留妻侍奉其親者,應令該督撫確查,免僉」。從之。 |
36 | 定夥盜年未及嵗,被脅隨行者不論,分贓不分,贓並流三千里,不准收贖例。 |
37 | 定盜首自首免死改遣之例,九卿議覆,嗣後如未傷人之盜首能於罪未發而自首者,僉妻發邊衛充軍。聞拏自首者,照情有可援例,僉妻發遣無妻室者,仍照例改發。雲貴川、廣烟瘴地方再窩家盜線,與盜首無異,如有自首及聞拏投首,亦照此例,分別定擬」。從之。 |
38 | 五年,更定免死人犯為匪之例。九卿議奏:「嗣後免死人犯,除在配殺人及為強盜,并逃後復犯,行兇為匪,仍照定例外,其在配所行,竊贓至滿貫以上及三次竊盜律應擬絞者,俱擬斬立決。犯該徒罪以上者,均擬斬監候。犯該笞、杖者,俱枷號鞭責。其有犯別項罪名,亦照此分別定擬」。從之。定強奪良家婦女未成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
39 | 定兩家互毆,各斃一命,的係各兇身,本宗親屬將應擬人犯免死,發邊衛充軍。。 |
40 | 定奸胥揑充牙行,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徒三年。其誆騙客貨為害商民者,枷號一月,發附近充軍。 |
41 | 改定軍流、發配例三條。刑部議準嗣後貪贓官役應發尚陽堡、遼陽者,改發川、陜邊省安挿為民,按其原罪,定地逺近。其衙役索詐十兩以上例,發奉天安挿者,改為邊衛充軍。至於官船戶將私鑄錢文夾帶移往他處,雖於私鑄為從稍間,而情罪重大,原例枷杖發遼陽安挿,今改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無票出口情節稍輕,改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十四年,又議:「准官船戶夾帶私錢及無票出口之例,並改照,偶為買使例,杖一百,徒三年。 |
42 | 定遣犯中途脫逃罪,刑部議:「准嗣後免死減等人犯,有在中途脫逃者,除逞兇拒捕及逃後行兇為匪者,仍照例正法外,如無拒捕、行兇,為匪別故,亦照在遣所脫逃之例枷責,解配管束。 |
43 | 六年,更定罪止擬流斷給財産例,凡毆死同堂卑幼罪應擬流,及毆至篤疾,罪不至絞者,均於該犯名下照例斷追。一半財産給死者及篤疾之家。定私販誣扳平人者,照誣告人流、徒杖罪,加所誣三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
44 | 定限內定贓減流為徒之官犯不准收贖例。山東巡撫朱定元奏:「叅革擬徒之鹽法道楊宏俊手足瘋癱,懇請收贖奉。 |
45 | 諭楊宏俊係計贓擬流之犯,既經援例減等為徒,今又以廢疾題請收贖,則貪劣之員竟可脫然法外矣。況所稱廢疾,亦未必確。楊宏俊不准收贖。朱定元著《嚴飭行》 |
46 | 定私鑄砂殻小錢為從律,應絞法者,改為發遣,應發遣者改為滿流 |
47 | 定原毆傷輕保辜,正限後十日內,因風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
48 | 七年,定遣犯家屬條例。刑部議:准侍郎張照條奏,嗣後旗民發遣人犯係奉。 |
49 | 㫖僉遣及例應僉妻者,其妻子解,至遣所聴該管衙門,同本犯一例管束,至情願隨往之人,與連坐家口不同,到配時,毋得與本犯一例羈管。如本犯身故,其妻女子孫有願擕骸囘旗回籍者,即准回歸,不在奏請之例。又軍流發遣人,犯到配後生長子孫,本犯未故其子孫,如欲他往耕種貿易,呈明該管衙門,聴其自便。其生長之女,或許嫁他處,或寄養與人,亦聴其自便,至賞旗,為奴人犯之,在籍子孫有前,往遣所省親及隨往之子孫,原不在僉遣之內,欲行回歸,即赴該管衙門報明給票准。其回歸本犯之主,倘有挾勢羈留,刁難計陷者,照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律治罪。 |
50 | 八年,定尋常軍、流妻室免僉之例,除例載緣坐犯屬及強盜免死減等例,應僉妻外,其餘軍流人犯,概令免僉,如本夫願帶或妻妾願從者,聴從浙江巡撫常安請也。 |
51 | 定私鑄案內,情有可原免死減等之犯,俱僉妻發黒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
52 | 定軍、流人犯,遇六月,一體停遣。先是,康熙二十三年,定發遣軍流人犯隆冬停遣之例,盛暑仍照常接遞。至是,山東按察使圖爾炳阿奏請遣犯在途,遇六月,一體停遣。從之。 |
53 | 九年,定過失殺尊長例,凡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杖一百,流三千里。妾過失、殺。正妻杖一百,徒三年,俱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
54 | 改定軍流、遞籍發配之例。刑部議奏:「康熙四十一年定例,民人在京犯流,並免死減等。流犯如無妻室及應追銀項,順天府定地發配,如有妻室及應追銀項,遞回原籍追銀僉妻。蓋以僉妻則必遞回本犯同解,而應追之項亦必遞回本籍,始能確查有無家産也。至於例應免僉之犯,若追項已完及有罪無贓者,除本犯情願擕帶妻子,仍照例遞回外,其供無妻室與雖有妻室不願擕帶者,應止按本犯原籍應軍應流地方發解,毋庸遞回原籍」。從之。 |
55 | 定致死在配發遣,為奴人犯例,凡強盜案內免死,減等發遣,為奴之犯。如果在配安分斂跡,或伊主圖佔。其妻女或平人有意欺凌,將本犯致斃者,將伊主及平人照例治罪。如該犯怙惡不悛,或不服伊主管束,或無故欺凌平人,經伊主及平人毆打斃命,將伊主免其治罪,平人照本罪減一等定擬。 |
56 | 申定逃犯不准停遣例定例,凡脫逃被獲人犯,雖遇隆冬,不准停遣。至是,議准,盛暑,亦照例不准停遣。 |
57 | 定夥盜自首,分別僉遣例,凡夥盜,除行刼一二次,於事未發之前,將行刼次數盡行首出,仍照例免罪外,其行刼三次以上,雖係自首,仍僉妻發邊衛充軍。聞拏投首者,僉妻發黒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
58 | 定私鑄鉛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情有可原例,於疏內聲明請。 |
59 | 㫖發遣為從及知情行使者,依次遞減,。嚴流犯脫逃之例。凡流犯脫逃,分別原犯流罪及免死減等為流者,按逃犯次數遞加治罪。原犯流罪者,初次脫逃,照例,枷號兩月,責五十板,加徒役三年二次,枷號,三月,責五十板,加徒役四年。三次發邊衛充軍,若係免死減等流犯,初次脫逃枷號兩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發邊衛充軍,三次照軍犯,三次脫逃例,擬絞監候。 |
60 | 十年,申定犯屬情願隨往者毋庸押送刑部議奏,嗣後除緣坐應流犯屬及強竊盜案內免死減等,軍流人犯妻室,仍照舊押解外,凡係情願隨往之人,自無脫逃之虞,不必僉差押送,以滋擾累」。從之。定內徙土司身故酌量家口回籍之例,定例各省土司獲罪減等遷徙。內地者,本人身故之後,准其家口回籍。 |
61 | 上以此等土司桀驁,性成本身,雖故其家口習染舊俗,恐回籍之後,故態復出,再罹法網。 |
62 | 諭:「嗣後內徙土司,身故之後,家口應否回籍,著原籍督撫酌量夷情奏聞,請㫖定奪,永著為例」。 |
63 | 申嚴流犯分派輪養之禁。定例流犯年逾六十及未六十而已成篤疾者,准撥養濟院,其少壯貧窮兼無手藝者,計口官給口糧一年。又各州縣需用夫役,令其一體充當,給以應得工食。其挾有㣲貲習於手藝者,聴其自行謀生例,禁地方輪養。至是,御史薛澄以地方官恐罹脫逃處分,或至分派里民輪養,致滋擾累,奏請申禁,從之。 |
64 | 定官員犯徒者,照流寓人犯例,刑部議奏例,載各省流寓犯,徒在所犯地方充徒,至文武員弁,亦照此例行者,原以該省官民皆知某人係某官為某事充徒,俾同官共知警戒也。但各省官員有回籍發配者,有照流寓充徒者,辦理殊未畫一。嗣後文武官弁至犯徒五等及雜犯准徒者,俱在犯事地方定驛發配充徒,限滿釋放回籍」。從之。 |
65 | 定軍犯酌量派發之例。刑部議准:嗣後發陜省軍犯俱照軍衛道里表內開載應發之府,分將犯徑解,知府衙門查收,酌量派發,不必指定發何衛所州縣,庶兇匪不致聚集一處,貽害地方,各直省順天府一例通行。 |
66 | 十一年定帮同發掘尊長骸骨,照服制《毀棄律,為從杖流 |
67 | 十三年,定僧尼毆弟子及毆受業師分別流徒之例。凡僧尼但經毆傷弟子,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毆傷受業師,除篤疾擬絞。外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加凡鬭傷一等定擬。 |
68 | 十四年,定私鑄私銷案內情輕、罪犯、分別發遣流徒之例,凡私鑄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遣為奴。如受些㣲僱,值挑水打炭及貪其價賤,偶為買使,以及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拏獲舉首者,照為從遣,罪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凡私銷除首從及知情受賄代為隠匿者,分別斬絞立决外,但知情不首、並未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
69 | 定誣告擬流,不准留養之例,凡因誣告擬流,加徒之犯,除被誣罪名,應准留養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如誣告人謀殺故殺,及為強盜等罪,以致被誣。良人久淹獄底,身家受累,審明反坐者,依律問發,不准留養。 |
70 | 定積匪猾賊,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遇赦不准援減例。 |
71 | 定強姦十二嵗以下,幼女未成審,有確據者,發遣黒龍江。 |
72 | 十五年,定限滿未完,代賠帑項,分別杖徒之例。凡知府通同徇隠州縣侵欺倉糧,照例奏定著落代賠之項,如三限已滿未完之數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至二十九年,定修理城工應追核減銀兩,無完者亦照此例辦理。 |
73 | 十八年,定逃犯發遣者,分別已改未改之例,大學士㑹同八旗都統議奏,嗣後旗人逃走,發遣黒龍江者,年終令該將軍彚奏能改悔者在彼處當差行走,如仍不悛改,即發往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極邊烟瘴地方,聴其自行生理。從之。 |
74 | 定 |
75 | 聖駕巡幸,地方民人具呈妄控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例。。 |
76 | 十九年,停止軍流罪犯,編發直𨽻府州之例。先是十六年刑部議准奉天地方不便安挿軍流罪犯,嗣後各省軍、流,均按照軍衛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別等次,改發別省,至是,并除編發直𨽻府州地方充軍之例。 |
77 | 定旗人犯命案應軍流者,不准概折鞭枷之例。時刑部審擬,旗人七克登布以酒醉細故,毆服孫致死,照例以枷責完結得。 |
78 | 㫖:「旗人犯杖,流應枷責發落,在公罪及過誤,自可照例完結,至闗人命,即當核其輕重。七克登布著發往拉林、阿爾楚喀,嗣後似此案件,該部酌量情罪,請㫖定奪」。 |
79 | 二十年,定私盜墳塋木石者,杖枷充發例。二十一年,定旗下家奴告主徒滿官賣之例。先是二十年奉。 |
80 | 㫖告主旗下,家奴應得徒罪,著予實徒,不准鞭枷完結。至是,大學士等議奏:「向例,旗下家奴徒滿之後,仍給還原主管理。但奴僕告主,嫌釁既開,恐伊主挾嫌凌虐,或該奴積怨,愈深轉致,釀成事端。若使徒滿回旗,竟與開戶為民者無別,則伊等轉得閑放,亦非懲責之道。請徒滿之日,交於各該旗照例官賣,仍令為奴價給原主」。從之。 |
81 | 二十三年,定私鑄案內情輕緩決之,犯照強盜免死減等發遣例,改發巴里坤種地。。 |
82 | 定搶竊案內秋審三次,緩決絞犯,照強盜免死,減等發遣例,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定嘓、匪搶、奪案內有犯止徒罪以上者,俱改發巴里坤等處種地。 |
83 | 二十四年,分別詐假官假,與人官輕重罪例,凡詐假官假與人官,除正犯擬斬監候外,其知情說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無官而稱,有官并冐,稱現任官員姓名,止圖騙一人,行一事,犯該徒罪以下者,發邊衛充軍。犯該軍流罪者,擬絞監候,如假冐頂帶,自稱職官,無所求為者,杖六十,徒一年,定偷盜牲畜,九匹以下,分別發遣。例:䝉古人等偷盜四項,牲畜六匹至九匹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三匹至五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處一二匹者,發山東、河南等處俱交驛地當苦差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竊九匹以下者,亦照此例,分別充軍為從人,犯照定例行。如遇。 |
84 | 行圍巡幸地方不分䝉古,民人有偷竊馬匹三四匹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充軍一二匹者,發湖廣、福建、浙江、江西、江南等處充軍,俱交驛地當苦差為從,及知情故買者,係民人減本犯一等,係蒙古照䝉古辦理。 |
85 | 二十五年,定隣佑毆斃賊人照事主毆打至死、減鬭殺罪二等例,杖一百,徒三年。 |
86 | 定受人些㣲僱值代雕假印而非同謀分贓者,照私雕為從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
87 | 定房主隣佑十家長徇隠私鑄,至十千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 |
88 | 定拏獲脫逃軍犯,毋庸遞回原配審斷例。凡軍犯脫逃,即令拏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闗查配所,原案究明逃後有無行兇為匪,及脫逃次數,按例定擬,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擬完結,毋庸遞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脫逃,以及流犯三次,脫逃例應改調者,亦如之。 |
89 | 申定窩頓土娼及僧道犯姦,分別杖徒例。凡生監兵役人等,偶然窩頓,土娼為日無幾者,枷號三月,杖一百。窩頓經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流三千里。至僧道女尼和姦者,照軍民相姦,枷號一月,杖一百。於本寺觀庵院門首再枷號一月。其姦有夫婦女及刁姦者,照律加二等,分別杖徒,仍照例枷號兩月。 |
90 | 二十六年,定改發巴里坤罪犯例。先是,二十三年,御史劉宗魏奏請:將軍流遣犯改發巴里坤等處種地,經軍機大臣㑹同刑部酌議,免死減等,情罪較重,各犯奏准改發,嗣因甘省軍務未竣,嵗事歉收,改發新例,暫行停止。至是 |
91 | 上以大功久,經告成,新疆嵗收充裕,自應仍照前例改發復。 |
92 | 命軍機大臣㑹同刑部將從前條例,再行詳酌,著為定例。尋議:一,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一,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一、搶奪傷人為從者,一發掘他人墳塜,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一,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致篤疾者。一,三次犯竊罪應充軍者。一,已經到配軍流遣犯在配為匪脫逃者,並發巴里坤給與種地綠旗,兵丁為奴得。 |
93 | 㫖允行。 |
94 | 申嚴拏獲發遣巴里坤逃犯之。令奉諭:「凡有發遣巴里坤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分盤獲一經,移訊明確,即由各省督撫自行奏聞,於拏獲處所正法示衆」。 |
95 | 増定軍、流、罪犯追埋塟銀兩例,凡兩家各斃一命。減軍之犯,其與被殺之人有不同居共財者,即各於犯人名下追埋塟,銀兩給付死者家屬。 |
96 | 定粤東軍、流、遣犯改照,粤西寒暑停遣例」。先是,二十三年,定粵西軍流遣犯,毎遇六七、兩月,俱行停遣,俟八月初一日轉遞,遇初冬十月一概起解,至十一月再行停遣,如有抵配不逺,本犯情願前進者,仍照例起解,至是定粵東,亦照此例行。 |
97 | 定搶奪江洋失風商船,但經得財而未傷人者,分別首從流徒例。 |
98 | 定兩家互毆致死,擬抵正兇者,分別流徒例。 |
99 | 定子孫將祖父母、父母屍,誤執傷痕,告他人謀害,致屍遭蒸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
100 | 定發遣巴里坤人犯分別種地,當差為奴之例。刑部奏:「准發往巴里坤人犯照旗人有犯發遣之例,將旗人內之曽任職官及另戶正身並民人內之舉監生員以上及職官子弟,俱發往種地當差。其餘人犯,俱給與種地綠旗兵丁為奴。 |
101 | 二十七年,改定刨參案內發遣雲、貴、兩廣極邊烟瘴人犯,脫逃被獲,例應發黒龍江等處為奴者,均發闢展。烏嚕木齊等處給與種地兵丁為奴。定旗人造賣賭具為首,三犯者即予實遣,不准折枷例 |
102 | 定發、巴里坤人犯改發伊犁、烏嚕木齊等處例。從陜甘總督楊應琚請也。 |
103 | 定誘拐案內婦人為首者所犯軍流等罪,一概的決,不准收贖例。 |
104 | 定奉天等處盜馬各犯分別徒流,例奉天吉林黒龍江等處,凡民人盜馬一匹,枷號一月,杖八十二匹。枷號三十五日,杖九十三匹。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四匹。枷號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匹。枷號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匹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十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盜殺者,枷號一月,發附近充軍俱刺字。若旗人、盜竊不及十匹者,仍照例枷責完結。十匹以上及盜殺者,照例枷號,應得軍流,予以實遣咨送兵部酌發。駐防各城分發,當差為奴。 |
105 | 定受賄頂兇,致脫本犯軍流罪名例。凡得受賄賂,頂認正兇致,脫本犯軍流等罪者,即照軍流等罪科斷。知情說合過錢之犯,各減正犯一等。其原犯軍流等罪買人頂認者,照軍流加徒調遣,例從重治罪,杖徒以下,按律各加一等,并說合過錢之犯,各減正犯一等科罪。 |
106 | 定滿洲、漢軍人犯軍流遣罪之例,奉諭:「嗣後凡滿洲人犯軍流遣罪,如尋常事故,仍照舊枷責完結。倘有寡廉鮮恥之徒,甘為敗類,自應削去戶籍,依律發遣。其如何完結之處,該部逐案聲明請㫖。其漢軍人犯,無論軍、流、徒罪,均即斥,令為民,照所犯定擬發遣,不必准折枷責,著為例」。 |
107 | 又増定發墳盜殯案內,軍流以下刺字各例。 |
108 | 定黔省杖徒各犯遞回,原籍復逃入黔例。貴州巡撫喬光烈奏:「黔省苗疆重地,每有外來匪徒流入苗寨,設法哄誘,為害多端。請嗣後查拏游匪,除斬絞軍流,照例辦理外,其杖徒各犯遞回原籍充徒。復入黔境者,訊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為匪犯,在杖一百以下者,并杖六十,徒一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窩留之人,請照知人犯罪藏匿,律減罪人一等,問擬其失,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分別知情受賄治罪」。部議:應如所請」。從之。 |
109 | 定黔省改苗為民,罪犯照民人科斷例。黔省苗人犯軍、流、徒,遣照定例折枷完結。其情罪較重,或再犯不悛,將本犯折枷,仍將家口就土流所轄,一并遷徙安挿。至苗人薙髮衣冠與民人無別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人例,一體科㫁。 |
110 | 更定流犯脫逃例,湖北按察使髙誠奏:「嗣後流犯越獄脫逃,應按律加二等,三流以次遞加。其滿流人犯改發邊衛充軍,原犯充軍者,照在配脫逃,加等調發。其原犯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黒龍江等處與披甲人為奴」。部議:應如所請,從之。定遣發回城罪犯脫逃及解送疎縱例時旗人六十七賣身為奴,盜取什物,審擬發遣回城中途脫逃奉。 |
111 | 諭六十七,著即行正法,嗣後此等罪犯脫逃一經拏獲,即行奏明正法,無庸候㫖并。 |
112 | 諭:「凡解送發往各回城罪犯等,如有中途脫逃,除將逃犯嚴拏解送官兵人役問,擬死罪監候,俟逃犯拏獲再治伊應得之罪。若經年不獲,將正法之處奏聞,請㫖著為例」。 |
113 | 定解審軍流等犯,不及収監例。刑部議准:「雲南按察使張逢堯條奏審解軍流以上人犯,令各州縣酌量地方情形,如相距五十里以外,不及收監者,先期撥役於寄宿處所𫝊集地,保知㑹汛兵,支更巡邏往回,一體辦理。倘有疎縱地保營汛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從重議處。 |
114 | 定圍●內,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分别𤼵遣例,初犯,再犯𤼵烏嚕木齊等處種地犯至三次者,𤼵烏嚕木齊等處給與種地兵丁為奴。至二十八年,又定私入為場,未得畜木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不論,已未得均外遣。。 |
115 | 定逃人妄扳及旗下家奴,畏罪潛逃,分別發遣例。盛京將軍社圖肻奏請,嗣後拏獲逃人,將本犯逃出日期及何處存留居住窩家,鄰佑人等一併,從重治罪。 |
116 | 上以隠匿逃人,雖應嚴行治罪,但逃犯不將,實在隠匿之人,供出將與伊不合之人,混行指扳,反致無辜連累因。 |
117 | 諭社圖,肻㑹同盛京刑部詳議具奏。尋議:凡拏獲逃人初供,若不指出實在窩留之人混行妄扳者,將逃人加等治罪之處,改為發遣。以後再有妄扳,即發巴里坤等處種地兵丁為奴窩,家鄰佑人等,照例分別於應得罪上各加一等治罪。經軍機大臣議准并奏請。將旗僕畏罪潛逃者,定初次枷號,兩月二次發烏嚕木齊等處給綠旗,官兵為奴」。從之。 |
118 | 定回民行,竊但經結夥三人以上及携帶、繩鞭、腰刀等械者,不分首從,不計贓數,悉照積匪猾賊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有窩藏回民竊匪者,照減本犯一等例,分別治罪」。 |
119 | 二十八年,定各城駐劄官兵、跟役、滋事酗酒例,凡各城駐劄官員、兵丁跟役人內,如有酗酒滋事者,即由犯事處所發往伊犁等處給兵丁。厄魯特等為奴,如在回子各城,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子為奴,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
120 | 定勒追發遣人,犯埋塟、銀兩,無完例,勒限三月,照數追完。如係十分貧難,量追一半本犯,倘有物産可抵,即令變交,毋許藉端逗遛。如限滿勘實無完者,即將該犯發配,取具地隣親族、甘結地方,官加結詳,請督撫咨部豁免」。 |
121 | 定雲、貴、兩廣充發人犯開明,該犯籍貫距省里數,於隔逺烟瘴省分,解赴該督撫衙門,酌量地方,分撥安置。 |
122 | 定軍流逃犯之親屬房主保人科罪例逃回原籍之軍流人犯其親屬保隣人等,不行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雖不容留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親屬杖八十,逃往別處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者,罪亦如之。 |
123 | 定竊盜倉庫錢糧未經得財者,首犯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
124 | 定旗人窩留逃人及漢軍家奴問徒之例。刑部奏請:「嗣後旗人窩留逃人,除不知情者,於本罪加等,問徒外,其知情容留之,犯即於鞭一百,本罪上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仍照例先枷號一月。至漢軍旗下正身。犯徒流罪者,業已更定,不准折枷。而家奴犯徒折枷之例,未經更定。請嗣後漢軍家奴犯徒,均不准折枷,即問擬實徒徒滿之後,仍押解回旗,交伊主服役管束」。從之。 |
125 | 定和姦致,姦婦自盡者,姦夫問擬杖徒例。凡和姦之姦。婦因情事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至二十九年,又定姦夫姦婦相約同死。姦婦逼令姦夫致死已命姦夫,隨後自盡,經救不死者,姦夫杖一百,流三千里。。 |
126 | 定採參工人竊參者,杖流刺字例,改定另戶滿洲䝉古逃走之例,乾隆十八年定例,另戶滿洲䝉古逃走,於一月內自行投回者,交旗、管束拏獲者,分別初次二次,鞭責枷號,仍交旗管束至是。 |
127 | 上諭:「此等滿洲䝉古世僕現在充伍,尚至潛逃,若革去錢糧,豈能安分靜守?將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後,另戶滿洲、蒙古在一月以內,自行投回及拏獲者,俱行查明,連家屬派往伊犁賞給步甲錢糧,當差行走。如仍不悛改,復致逃走,著於滿洲䝉古檔冊,即將伊等名籍削除,任其所之,無庸辦理。著為令」。 |
128 | 酌通遞犯停遣之例。先是,刑部議準:「江西按察使翁藻條奏,嗣後在外省犯罪應徒者,除抵籍不逺,即遇隆冬盛暑,仍行遞解外,其離原籍一千里以上者,亦照軍流之例,未經起解者,遇冬月概行停遣。若已在中途,初冬十月仍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一體停解,俟明年春融再遞。如已將抵籍本犯情願前進者,照常接遞。六月盛暑之時,亦准停遣。又雲南按察使張逢堯奏,准滇省四時皆春,並無盛暑嚴寒,不必停遣他省,如有似此寒暑適中者,亦令畫一查辦。至是,刑部又議覆侍郎兼管府尹事錢汝誠等奏:請嗣後軍流遣犯,如遇隆冬停遣之期,除發往西北嚴寒地方勢難起解者,仍照例停遣外,其有發往東南和暖之處,本犯情願赴配者,准其起解。不願者聴,應如所請」。從之。定各省解甘發遣人犯先刺外遣字様之例。先是二十四年,定例改發巴里坤人,犯按原犯本罪應刺事由者即刺事由,其例不刺事由者,止令起解,省分於右面刺清、漢地名,解甘發遣。嗣甘肅巡撫以此項人犯應遵。 |
129 | 諭先賞安西營兵,再賞哈宻綠營兵以次及巴里坤、烏嚕木齊等處,若各省先定地名刺字到甘碍難分撥,咨請部示。部議行令各省改遣人犯,有事由可刺者,俱各就犯罪省分先刺事,由遞甘聴發補刺地名。至是又議覆江蘇按察使錢琦奏請各項罪犯有可刺事由者,毋庸更定外,如例不刺字人,犯於本省起解時,先於右面刺外遣二字解甘分發補刺地名,俾中途兵役知為外遣重犯,加意防維。即有疎虞,亦易偵緝,應如所請」。從之。 |
130 | 二十九年,定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之妻子,發伊犁與駐防索倫兵丁為奴例。 |
131 | 定期親、尊、長故殘卑幼至篤疾者,杖徒例。増定禁卒鬆解獄,具致囚,脫逃罪例除賄,縱獄囚依律全科及依法看守,偶至疎脫,仍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外,如係徇情鬆獄具,或託故擅離,或倩人代守,防範疎懈,乘間潛逃者,亦照故縱例治罪,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 |
132 | 定蒙古遣犯脫逃、改調及僉發妻子之例。刑部奏定:「䝉古在配脫逃,例無明文,嗣後此項逃犯,均照民犯,加調例辦理。如原發山東、河南者,初次脫逃枷號,一月調發福建、湖廣等省二次,脫逃枷號,兩月調發雲南、兩廣極邊烟瘴,犯至三次,枷號三月,仍發回原調處。其原調福建、湖廣等省者,以次調極邊烟瘴而止。䝉古免死在配脫逃者,亦照此例加調,仍分別次數,枷責刺字,並令拏獲之。州縣究明逃後有無行兇,為匪分別照例定擬。再查蒙古搶刦各案內有罪,應抄沒家産連妻子一體為奴,改發南省驛地當差之犯,與尋常遣犯擕帶妻室聴,其自便者,不同。嗣後䝉古例,應僉遣人犯其隨從本夫者,照軍機大臣原奏,交與河南、山東驛地當差,若本犯已經正法妻子單行發遣者,酌發南省駐防兵丁為奴。 |
133 | 定廣西安挿遣犯例定例,廣西泗城、鎮安、寧明、東蘭等處,以烟瘴極重,各省遣犯,停其分撥。至是,刑部議:「准按察使袁守侗奏,該省每年解到軍,遣每府多至二三百名,聚匪日多,易致生事。查泗城、鎮安、寧明、東蘭等處見在烟瘴輕減,請嗣後解到極邊烟瘴軍犯,一體酌發。 |
134 | 定流犯脫逃及在逃拒捕例,,定旗人移住拉林逃走,分別治罪例。吉林將軍恒魯奏,「移住拉林閒㪚滿洲內,如有越過邊津,逃回京城者,拏獲時遵。 |
135 | 㫖:正法外,初次逃走,不出該管地方,無論不行,告假私自走出,及自回被獲者,俱枷一月,鞭一百二次逃走,僉妻發伊犁等處折磨當差」。從之。 |
136 | 復定積匪猾賊緩決一次者,查明年嵗改發新疆例。先是刑部以積匪猾賊,發往雲、貴、兩廣者,日積日,衆宜量為變通,請將積匪案犯及搶竊滿貫三犯竊贓數至五十兩擬絞,三次緩决以上者,俱改發烏嚕木,齊、伊犁等處給與種地兵丁為奴。其年在六十以外及廢疾人犯,仍照例發往四省。從之。至是刑部議准江蘇巡撫明徳奏:此等案犯緩决一次者,即係將來應發新疆之人與其多禁。二年不若乘其年力,早發新疆,以收屯墾之效。請將搶竊滿貫及三犯竊盜贓至五十兩,擬絞案犯緩決一次後,即查明年在五十以內者,即僉妻改發新疆。從之。 |
137 | 定滇省苗人及改苗為民者,犯軍、流、徒罪,並照黔省辦理之例。 |
138 | 申定解役疎脫軍、流、徒、犯,分別治罪例,如受賄故縱,即以所縱囚罪全科,贓多者以枉法從重論。若依法管解,偶致疎脫,並非受賄故縱者,給限追捕,捕獲後長,解減二等,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審得違例雇替實情,即減囚罪一等問擬,餘照律,減二等治罪。 |
139 | 定旗人發遣家奴例奉。 |
140 | 諭:「旗人發遣家奴,如有同妻子,一併送部發遣者,其妻子一體賞給兵丁為奴」。 |
141 | 三十年,改定私鑄不及十千之遣犯,發黒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例定例,私鑄不及十千者,發雲、貴、兩廣安置。至是,刑部議奏雲、貴等省出産銅鉛,此等遣犯不免,故智復萌,請改發黒龍江,從之。定偷砍果松例。 |
142 | 盛京工部侍郎雅徳奏:准偷砍果松數止十株者,笞五十,至百株者,杖六十,每百株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木植概令入官。 |
143 | 定旗人發遣三年悔過,准挑選兵丁,例定家奴盜賣田産至五十畝者,照子孫盜賣祖遺,祀産發邊逺充軍例。 |
144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