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續纂淮關統志 卷二建置 |
2  | 淮關統志卷之二建置 |
3  | 《周禮·天官·太宰》:「以九賦斂財賄」。「七曰關市之賦」。又「太府掌九賦之貳」,「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地官·司關》:「司財貨之出入」,「掌其治禁,與其征廛」。「國凶札,則無關門之徵」。凡於抑末之中,時寓寬恤之意,亦示以不得已也。范文正公曰:「與其取於民,莫若取於商,則徵商寧有病哉!」顧古法雖未盡湮,而今制則隨時異,乃志《建置》,而沿革系焉。 |
4  | 漢武帝元光元年,初算商賈。元狩四年,初算緡錢。 |
5  | 後周閔帝初,除市門稅。 |
6  | 隋文帝受禪,除入市之稅。 |
7  | 宋[孝]武大明八年,詔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并十分稅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各置官司收稅。此條按時間順序應在「後周閔帝」條之前。 |
8  | 舊志云:淮北收稅始見於此。 |
9  | 唐高宗武后長安二年,鳳閣舍人崔融上議,請免關市之賦。 |
10  | 按:崔融疏議有所謂此津纔過,彼鋪又止,非惟國家稅錢,更遭司事者僦賂云云。蓋彼時商賈之稅,所以充國家之用者什一,而所以資奸人之侵漁者十常四五也。 |
11  | 德宗時,因戶部侍郎趙贊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緡稅二十,以贍常平。因屬軍用迫蹙,亦隨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
12  | 文宗開成二年,敕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今依武寧軍節度張延賞奏停,其所置官司悉罷。 |
13  | 宋太祖建隆元年,詔所在不得苛留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毋得發篋搜索。又詔榜商稅則例於務門,毋得擅為增損。 |
14  | 太宗淳化二年,詔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條,當從寬例。宣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內州軍市征所算之名品,其參酌裁減以利細民。 |
15  | 真宗景德四年,詔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者,勿稅。 |
16  | 仁宗時,詔常務稅課取一歲中數為額,外羨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賈,求羨餘以希賞。 |
17  | 徽宗政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 |
18  | 元太宗始立徵收稅課。 |
19  | 世祖至元七年,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二十二年,增商稅。二十六年,大增天下商稅。 |
20  | 邱文莊曰:《元史·食貨志》:其利最廣者,鹽法、茶法、商稅、市舶,四者又有額外課,凡三十二則,謂之額外者。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額中也。 |
21  | 明 |
22  | 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縣、臨清、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客商輳集處,設立鈔關,收船料鈔。時廷臣以鈔法不行,奏徵天下官民客商船料鈔,差御史及戶部官監收正餘銀二萬二千七百餘兩。淮之鈔關疑立於是年。 |
23  | 正統六年,罷。 |
24  | 景泰元年,復。 |
25  | 成化元年,罷蘇州、淮、揚等處收船料鈔。七年復設。 |
26  | 八年,罷各處鈔關,差官令府委官監收船料鈔,至弘治五年止。 |
27  | 弘治六年,定例:專差南京戶部一員,一年更代,不許再委。 |
28  | 嘉靖九年,令各鈔關主事,凡遇差滿,須待接管官員交代,方許離任。 |
29  | 四十一年,奏准淮安等各關主事監收歲額定數外,務將餘饒悉入公帑。 |
30  | 隆慶二年,各處鈔關主事各鑄給關防,撰給敕書。所屬司局衙門等官,該關差滿,備開賢否送部,咨送吏部考察。 |
31  | 萬歷初年,仍宣德之舊例。 |
32  | 天啟三年、五年、七年,崇禎三年、八年、十二年,兩朝累加遼餉銀、新餉銀,代補鹽、桃二邑誤派遼餉銀,又新增餉銀、練餉銀諸名色不一,約加征銀五萬餘兩。 |
33  | 國朝 |
34  | 順治二年乙酉,照前明例設立鈔關,駐扎板閘,為戶部專司衙門,至差遣滿、漢官員督理。國初為制不一,詳載《榷使》之首。 |
35  | 順治三年,定照萬歷初年《會計錄》原額征銀之數,將天啟、崇禎遞加餉銀減半數目。詳載《令甲》。 |
36  | 順治八年,督關石特庫,於正額外,徵解溢額銀兩。九年,奉部札準以為例,嗣後有節省銅斤水腳銀兩。 |
37  | 景山興慶閣教習藝業處公費銀兩、幫助翰林院庶吉士銀兩、解抵光祿寺行戶拖欠銀兩各數目,詳載《令甲》。 |
38  | 康熙二十五年,因淮關額內辦銅不敷,遵奉部文,每年加額銀萬餘兩。 |
39  | 雍正年間,各關盡征盡解正額有定,盈餘無定。凡遇年歲豐稔,貨載絡繹,所收盈餘,間有浮於正額者。 |
40  | 乾隆十四年,奉上諭:關稅正額盈餘比較,總以雍正十三年徵收數目為例。 |
41  | 乾隆十九年,又經部議,以本年收數比較上年銀數,以別盈絀。 |
42  | 乾隆四十一年,復奉上諭:仍以雍正十三年數目為定例。 |
43  | 乾隆四十二年八月,欽奉諭旨:揚關、淮關、鳳陽關稅課,節年比較短絀,著以上三年數目比較。備載《令甲》。 |
44  | 常盈倉在清江浦,舊有《倉志》詳其事,今不可考。 |
45  | 三代封建,有貢無漕。秦時,鑿渠運漕,乃用漕之始。 |
46  | 魏司馬懿通河渠江淮以餉軍。石虎以輸挽勞,歲取百萬斛入中都,余聽民輸水次。 |
47  | 北魏經略江淮,自白馬津至陳郡,水次置倉凡八,隨便收儲,應濟漕用。 |
48  | 隋文置四倉,又募民能漕砥柱達陝倉者,免征戍四年。 |
49  | 唐開元十八年,裴耀卿曰:南人不習河險,雇師煩費,秋漲守候。若置河陰、太原、永豐等倉,使南舟不入河,河不入洛,水通則舟行,水淺則留倉以待。後三年行其策。 |
50  | 宋制:淮南輸泗州,江南輸真州,兩浙輸楚州,名轉搬倉。 |
51  | 明 |
52  | 永樂時,漕俱民運,乃置淮、徐、臨、通四倉,以便轉輸。常盈倉,即淮倉也。平江伯陳瑄建天字號倉百餘間,差戶部分司一員管理。 |
53  | 宣德二年,令軍民並運,酌遠近輸要倉。自淮運徐,自徐運德,自德入通州,號「支運」。五年,以周忱、陳瑄請,令江、浙、湖運至淮安或瓜州水次,加費耗,兌與衛軍代運,淮北兌與附近衛軍,亦如之,而淮、徐、臨、德四倉,歲收七十萬石。 |
54  | 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請罷瓜、淮兌,令附近衛軍就本倉兌,加貼過江耗,視遠近以差,并淮、徐、臨、德民運亦行正兌。由是軍運直抵北、通,而四倉轉運之制遂罷。其時號「輕齎車」,在衛所支月糧出運給行糧。 |
55  | 嘉靖四十五年,水災,用匱,知府傅希摯建議,撫、按題准,以過壩雜糧比照瓜洲事例,每石征銀一釐,抵補稅糧之缺。 |
56  | 隆慶中,水災益甚,增廣前例,有腳抽、斛抽、濟漕三項,并前為四,名曰「四稅」。雜糧稅出自客商,腳抽、斛抽系腳、斛人腳價工銀,濟漕系抽牙用。 |
57  | 萬歷六年,御史方萬山建議裁去腳抽,雖名「四稅」,實三稅而已。 |
58  | 萬歷八年,撫、按以厘弊通商情由,將淮安府所屬本府徵收「四稅」題歸管倉部司。 |
59  | 國朝 |
60  | 順治十三年,總漕蔡士英題定,將本倉額征淮、揚、鳳、常四府屬麥折銀兩改為半折均平,將所存廒座堆貯半本小麥額,給廬、鳳、淮、揚四府各衛所官丁行糧之用。 |
61  | 康熙四年,將徐州廣運倉額征宿州、泗州本色小麥,改解淮倉,給發長淮、鳳陽、宿州、邳州四衛行糧之用。 |
62  | 康熙九年,將合肥、江都二縣本色鳳米,改解淮倉,將宿、泗二州本色小麥改解鳳倉。 |
63  | 舊志云:淮倉之設,原[仿]唐宋舊制,為轉運漕糧積貯之所。自漕用軍運,直達京、通,而此倉止貯行、月米麥給軍。管倉部司每年按額收給,例有考成。嗣準漕督帥奏淮安十里三關之議,將淮安倉歸並淮關,則淮府徵收所屬四稅、商稅並灰契小稅等項,俱為抽分,部差不另設管倉之員矣。 |
64  | 清江廠 |
65  | 明初,差工部分司一員駐扎清江浦,督造運船兼管閘座。設抽分廠,凡船料、梁頭、竹木、灰石等項,三十稅一,以為供造漕船之需。 |
66  | 國朝順治二年,改南京廠為江寧廠,直隸廠為江南廠。後將鳳陽、江南二廠歸併淮安船政同知,裁去揚州同知。 |
67  | 康熙九年,經漕督帥題准,清江廠歸併淮關,將江寧廠撥付江寧府管糧同知管造,淮安府同知遂隸漕院提調,非關部所屬矣。 |
68  | 廠例向定南自南鎖壩,北自清河口,停泊報抽,船始放行。其漕造者,為抽分,為北鈔,為餘羨,約略歲額征銀二萬兩有奇。 |
69  | 順治年間,奉部札加額銀一萬兩。其兼濟河工者,一曰由閘,凡出口、進口空重船隻,并裝卸過壩船不由口出進者,分別丈尺納銀,舊係淮安府徵收。一曰石價,照例計尺納銀,舊係中河分司徵收。一曰梁頭,凡里、外河裝卸重載船,并出進口重載船,計尺納銀,舊係淮安府徵收。一曰扣利,抽客商南北貨物至清江浦發賣者,向係河廳徵收。其折夫一項,原徵於山陽、安東、清河、宿遷、海州、大河衛、鹽引所七處,牙儈輸納。於康熙六十一年豁免,歸於關項撥解。其由閘、石價、梁頭、扣利四項,并淮倉四稅、灰契小稅等項,於雍正七年經前監督年題定則例,大鈔船隻改照客販計石徵收,俱在關項下徵收客販銀內撥解,清款不分名色,另徵矣。 |
70  | 宿遷關海關廟灣口此標題為編者所加。 |
71  | 淮安關統轄有宿遷關,有海關廟灣口。 |
72  | 宿關舊屬淮徐道兼理,自雍正五年,准廣東總督孔代河道總督齊口奏,淮徐道有經管河工河庫之責,最為緊要,不能分司稅務,請擇就近賢員赴關管理。奉旨:交與年希堯兼管。 |
73  | 海關廟灣口,向係江海關分口。舊例:船料、梁頭則屬淮關,客商貨稅則屬海關。自雍正七年,經總理戶部事務和碩怡親王等折奏,江海關設立。上海縣距廟灣幾二千里,請將該口岸貨稅照宿關之例,歸併淮關徵收。奉旨依議。 |
74  | 續纂建置 |
75  | 嘉慶四年三月,欽定淮安關盈餘十萬一千兩,海關盈餘二千二百兩,宿關盈餘七千八百兩。其三年比較之例,永行停止。備載《令甲》。 |
76  | 九年六月,欽奉諭旨:淮安關酌減盈餘額數,著定為十二萬一千兩。欽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