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卷十 |
3 | 田賦考 |
4 | 屯田 |
5 | 順治元年,定荒地屯種例。先是開國之初,每佐領撥壯丁十名,牛四頭,於曠土屯田。至是准州縣衛所荒地無主者,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 |
6 | 二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 |
7 | 三年,更定屯田官制,每衛設守備一員,兼管屯田,量設千總、百總,分理衛事。其原設指揮、副指揮等,俱裁去。改衛軍為屯丁,凡衛所錢糧職掌及漕運造船事務并都司、行都司分轄皆仍舊。 |
8 | 四年,裁屯田御史,令各巡按,兼管屯衞事宜。五年,以雲鎮屯田荒蕪,令軍民墾種,官給牛具,量收租銀。 |
9 | 六年,定直𨽻屯地輸租例。天津、葛沽等處屯地舊例分三則,上地每畝六升,中地四升五合,下地三升。今定各樹菜畦,水田葦地,每畝科租一斗,麥地六升,雜糧地四升五合。 |
10 | 七年,令衛所屯田分有無運糧科徴。先是衛所屯田分給軍丁承種,因有操演城守、捕盜領運之責,科徴較民地稍輕,至是裁汰衛軍,凡有運糧衛所屯糧,仍舊派徴,其無運糧衛所屯田,俱照州縣民田例,一體起科。 |
11 | 九年,以廣東屯糧全徴本色屯丁苦累,令本折各半徴収,又令各省屯丁有闗漕務者,仍留駕運。十年,裁巡按御史,令各省巡撫督理屯田。定江南秣陵、廣武、英武三衛屯糧,准其折銀。十三年,令河南等省各屯衛照民地例徴糧。自開屯以來,屯租數倍,民糧屯丁,輸納維艱,故有是令定屯丁貼運之例。浙江金鄉等衛有屯無運,杭、寧、溫、台、各衛、嘉、湖、嚴、衢各所有屯帶運金華等所處,紹等衛無屯有運,應均算津貼。向例漕船一艘,派屯田一百五十一畝有奇。今議定帶運衛所照數分派餘田徴租銀撥貼無屯衛,所至有屯無運衛所,若有願運者,照例給田僉運。若無領運者,計田徴租銀撥貼無屯衛所運丁。至康熈十年,以屯田缺額,定每船給田一百一十三畝。 |
12 | 又以廣西衛所久廢,令州縣招墾荒屯無力者官給牛具。 |
13 | 十四年,清查湖廣軍民冊籍。先是湖廣有運軍班軍、操軍三項,各設屯田。後因操軍班軍不用,令其歸農,止留運軍協濟江西漕務。但軍民冊籍不分,賦役易於紊亂,嗣後民冊當差者,衛所不得,扳告軍冊有役者,州縣不得重派民佃軍田者,照例納租,毋得再派軍役。軍佃民田者,止完正賦,毋得派及民役。 |
14 | 十五年,以雲鎮屯衛錢糧歸山西驛糧道管理。十六年,裁四川衛所其屯糧歸併州縣,照民田起科。 |
15 | 十八年,更定雲南職田納糧例。先是,雲南衛弁職田収租,准俸不納稅糧,嗣後各歸衛所,編入戶口,俱以本七折三徴,収其舊係每畝一斗九升至三斗者,照軍糧例起科三斗至五斗者,概以三斗為額。 |
16 | 康熈二年,以江南屯糧仍歸都司管轄。工科給事中于可托言:「江南屯糧改歸驛,傳道兼攝不便。宜仍令都司總理,俾衛弁有所畏忌,屯丁易于輸將」。部議如所請行之。 |
17 | 五年,以陕西衛所屯糧與民糧一體輸納,無僉運領運之事,不必改歸都司,仍令布政司總理。六年,議令投誠兵屯田,湖廣道御史蕭震䟽言:「屯田為養兵裕國之本,兵屯縱不可即行,而投誠開荒之䇿,未有不可立行者。查投誠之衆,所攜家口,數倍正兵,若予以荒地,給以牛種,俾無夫所以為招徠之勸一便也。緑旂兵有防禦之任,投誠兵無汛地之責,是緑旂之屯田,難投誠之屯田,易二便也。近例投誠兵隨標者,月給餉糧,嵗費金錢八十餘萬,與其糜費養兵之資,何如使開荒蕪之地?行之三年,照田起科,既有兵餉,又增屯賦,三便也。各省荒田,尚有四百餘萬頃,分給投誠兵丁,使之耕種,則軍儲日實,戶口漸繁,是力田即以阜生四便也。䟽入令兵部、戶部行令各省督撫確查墾荒事宜遵行。 |
18 | 令黔、蜀兩省屯田御史蕭震又言:「國用不敷之故,皆由於養兵。以嵗費言之,雜項居其二,兵餉居其八。以兵餉言之,駐防之禁,兵、藩兵居其二,緑旂兵又居其八。今黔、蜀兩省地多人少,誠行屯田之制,駐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駐一縣之兵,即耕其縣之地,駐一鄉之兵,即耕其鄉之地。如此則養兵之費既省,而荒田亦可漸闢矣」。下部議行。 |
19 | 是年,令廣東、雲南屯田道稽察衛所各官,及徴收屯糧。 |
20 | 又以江南、石城等衛屯糧改折太重,仍令徴本色。十年,減廣東屯糧額。廣東屯糧十倍,民賦荒蕪者多,令照民田,重則每畝八升八合起科。 |
21 | 十五年,嚴荒田影射之禁,各衛所荒田,坐落州縣境內縣,杳則指為軍地。衛杳又詭為民地,令督撫嚴檄州縣衛所各官,逐一查報,不得推諉,以滋影射。 |
22 | 十八年,令江南屯田道考成,視都司例。二十三年,湖廣偏橋鎮逺二衛地畝錢糧,歸併貴州徴收,嗣後湖南屯糧則例屢多,更定至二十五年,以銅鼓衛屯糧歸併新寧縣徴収。三十六年,辰州衛屯糧歸併瀘溪縣,照民田科則徴收。又城歩縣有經徴靖州衞屯糧,改歸靖州綏寧縣徴,收四十年,以沅州龍陽、黔陽、靖州四州縣屯田,科則偏重,將賦役全書譌刋之數,改正減免。四十五年,以清浪、平溪二衛屯糧徴米輸運維艱,準其徴銀。二十六年,裁雲南都司。 |
23 | 三十年,定廣東衞所屯糧減則徴收照民田例。三十四年。 |
24 | 諭雲南屯田錢糧,較民田額重數倍,民人苦累。嗣後屯田賦額,著照河陽縣民田上,則徴收」。明年,議雲南屯地錢糧亦照屯田則例。 |
25 | 五十七年,減湖北沔陽衛屯田糧額,沔陽衛屯田五百七十二頃八十畝有零,向係水淹窪地,令照湖南清浪衛減則之例,每畝五升四合五勺。雍正二年,臣僚上言,請改併衛所,歸州縣管轄。兵部議:「軍民戶役不同,歸併未便」。 |
26 | 上曰:「滇、蜀兩省曽經裁併,未聞不便。今除邊衛,無州縣可歸與漕運之衛所。民軍各有徭役,仍舊分𨽻外,其餘內地所有衛所,悉令歸併州縣,令直省督撫分別區畫具奏」。 |
27 | 是年,裁山西都司。明年,復裁江南、浙江、江西、湖廣、山東、廣東等省都司。又裁浙江杭州等衛徴屯千總,其衛所錢糧歸併布政司管轄。 |
28 | 等謹按衛所之制,創自前明,其始也,以軍𨽻衛,以屯養軍,而設都司以統轄之,盖倣唐府兵遺意,至總兵、副總兵、㕘遊守把以下,有事則設,無事則罷,未嘗以為經制也。未幾,衛所之制日弛,別募民以鎮守,於是營軍與屯軍分而為二,屯軍惟有漕運之職,其無漕運者,又有畨上營造之役,軍政廢而屯戶亦病矣。 |
29 | 國初,仍明之舊衛所屯田,給軍分佃,一切雜徭,皆從革除,後因直省各設經制官兵,而屯衛之軍次第裁汰,至是定制,惟有漕運之地,仍𨽻衛所,其餘多歸併扵州縣,蓋論其籍雖有軍民之殊,而承佃輸賦,則屯戶與民無異,𨽻之州縣,扵體制為合。且衛所官,弁類皆武,夫其撫恤屯軍,必不能如牧民之吏,而文武各相統轄,詞訟交涉,兼多袒䕶掣肘之弊,此衛所改𨽻州縣,為因時從宜之良法也。是年,總計直省屯田三十九萬四千五百二十七頃九十九畝九分七釐,屯賦銀四十三萬六千四百四十六兩四錢一分五釐九毫,屯糧一百六萬四千五百九十二石三斗五升一合九勺,草四百八十七萬一千三百四十五束有奇。 |
30 | 直𨽻等處,屯田七萬四千四百九十九頃二十八畝一分二釐有奇,屯田銀四萬三千三百六十六兩八錢二分八釐九毫有奇,屯糧八萬四千七百三十四石一斗三升九合四勺有奇。 |
31 | 江南、江蘇等處屯田一萬一千五百九十七頃七十二畝六分二釐有奇,屯賦銀三萬八千四百一十二兩三錢七分有奇,屯糧二萬三千四百八十八石有奇。 |
32 | 安徽新安等處屯田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五頃五十九畝五分有奇,屯賦銀四萬五百六兩有奇,屯糧米麥四千四百八十二石有奇。 |
33 | 山西太原等處屯田六萬四千七百三十六頃十九畝有奇,屯賦銀五萬二千三百二十五兩四錢有奇,屯糧五萬七千五百四十九石有奇,草八萬三千四百三十二束有奇。 |
34 | 山東、濟南等處屯田二萬四千四百二十七頃五畝有奇,屯賦銀四萬九千六百七十九兩八錢三分有奇。 |
35 | 陜西西安、潼闗等處屯田都司更名額外地,共四萬八千四十八頃三畝,屯賦銀三萬六千一。 百一兩四錢九分。屯糧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六石五斗七升。 |
36 | 鞏昌、甘州等處屯田九萬九千八百九十四頃六十五畝有奇,屯賦銀一萬九千九百七十四兩六錢三分有奇,屯糧四十七萬六千四百九石四斗有奇,草四百七十八萬四百五十三束。 |
37 | 浙江、杭州等處屯田一千七百七十三頃八十畝六分有奇。屯賦銀一萬八千六百三十兩一錢一分有奇。 |
38 | 江西南昌等處屯田六千八百二十八頃八十畝八分有奇,屯賦銀一萬三千三十一兩四錢七釐有奇。 |
39 | 湖北武昌等處屯田一萬八千二百一十二頃二十八畝三分有奇。屯賦銀四萬八千九百二十一兩三錢九分有奇。 |
40 | 湖南岳州等處屯田七千二百四十一頃六十七畝一分四釐有奇,屯賦銀二萬三千七百五十三兩一錢六分有奇。 |
41 | 四川、建昌等處屯田五百七十三頃三十二畝五分有奇,屯賦銀一千四百五十兩六錢有奇,屯糧米、豆、蕎八千九百八十六石一斗六升有奇。福建、福州等處屯田七千七百七頃八十六畝有奇,屯賦銀三萬八千二百一十九兩有奇,屯糧二萬六千三百八十八石有奇。 |
42 | 廣東廣州等處屯田四千九百四十八頃九十畝七分二釐有奇,屯糧八萬八千九百九十七石二斗五升七合二勺有奇。 |
43 | 廣西、桂林等處屯田一千九百九頃五十六畝有奇,屯賦銀八千二百二十四兩八錢五分有奇,屯糧九百七十五石有奇。 |
44 | 雲南平彛等處屯田八千六十一頃二十九畝二分有奇。屯賦銀一千一百九兩二錢二分有奇,屯糧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八石有奇。 |
45 | 貴州貴陽等處屯田二千二百一十一頃九十六畝四分有奇,又陸地一百八十九分有奇,屯賦銀二千七百四十兩一錢三分有奇,屯糧三萬九千六十六石四斗九升四合,蕎折米六百三十四石七斗九升五合有奇,榖折米六百八石六斗五升有奇。 |
46 | 三年,令安西兵丁試行屯墾,安西屯墾未備,兵丁家口乏食,令將駐防兵之不願久住者,召募頂換,擇水土宜苗稼之處給之,使之屯墾,俟資糧漸裕之後,搬取家口,永逺駐防,又以初次應募之兵,未習農事,就沿邊州縣僱農人為帮夫,每兵三名,給帮夫一名,每嵗耕穫,令帮夫指引,俟屯墾既嫻,將帮夫裁去。 |
47 | 五年,令軍田照民田給契上稅時,以黔省所有軍田,每畝上税五錢,報司給契,許照民田一體賣買,所収稅銀年底造冊,送部查核,并通行直省,悉照此例。 |
48 | 又准江南之建徳、東流二縣,向有額解、南撫、饒三衛所屯糧,編入江南、池州府經管。 |
49 | 九年,定屯衛田,准典與軍戶不得私典與民,違者將田歸衛,典價入官,仍照例治罪。 |
50 | 十二年,設甘肅栁林湖等處屯田,甘肅涼州府鎮畨縣之栁林湖,㪚處邊外,地多荒蕪,總督劉於義奏請招民開墾,從之。 |
51 | 乾隆元年, |
52 | 諭廣東有屯田羨餘一項,原係衛所官弁徴收,每徴糧一石,収榖三四石不等,除正米撥支兵餉外,餘榖悉侵蝕入,已嗣該督撫察出題報,留備賑糶之用,但屯田糧額本重於民田,今以一石之糧徴収至三四石屯民,其何以堪?又聞各省軍田額糧較之民地,亦重從前軍田畝,數原多,嗣經漸次清釐,田主亦屢更易,而糧米仍輸舊額,自屬苦累,可傳諭各督撫詳加察核,將如何定額徴收,並革除額外加徴之處,宻議請㫖。兩廣總督鄂彌達議:「廣東屯田五千一百十三頃六十五畝零額,徴屯糧九萬五百十七石有奇,縁屯田給軍耕贍軍,有逃亡,故絶歸官召佃納租,完糧之外不無贏餘,是為曠軍餘羡。又屯丁有逺隔衛所者,差役收榖運回碾放兵米不無多收,是為屯糧餘羡。雍正六年以後,次第查出歸公,今議曠軍餘羨銀米仍舊歸公外,其原報徴收之屯糧羡餘應遵」。 |
53 | 㫖盡行革除,仍照民米之例,聽屯民自行赴倉完納,有多收者罪之。至通省屯糧科,則自一斗至五斗不等,其拋荒墾復者,每畝徴八升八合八勺有奇。從前屯丁完賦之外,尚多雜徭。自裁撤衛所以來,與民戶一例,並無差使。兹復革除額外,餘羡較之,當日減至二三倍。若再行裁減,則兵米無項可補,請照舊定科則征輸」。戶部議如所請行之,其餘各督撫議奏次第豁免。至乾隆十一年,合計嵗減銀一萬二千兩有奇。 |
54 | 又 |
55 | 諭浙省屯糧,向來每石徴銀一兩,康熈年間特恩減免改徴銀五錢五釐,計算每畝徴銀八分有零,惟嚴州一所遺漏未經減免,每畝仍徴銀二錢一分五釐。查杭州前右二衛屯田與嚴所相距咫尺,每畝止徴銀一錢二分八釐零,著將嚴所屯糧,照杭州前右二衛科則徴收,以紓軍力,永著為例」。 |
56 | 又 |
57 | 諭粤西軍屯田畝,惟武縁一縣糧額較之下,則民田每畝多銀二錢二分,未免過重,著將舊額酌減,毎畝定以一錢徴收,永著為例」。 |
58 | 二年, |
59 | 諭浙江、溫州衛屯田三百一十二頃,每畝徴銀一錢七分零,台州衞屯田二百二十頃,每畝徴銀一錢四分零,比本地民田較重,著照杭州前右二衞科,則畫一徴收永,著為例。 |
60 | 停止貴州新設苗疆辦理屯軍之事。時貴州苗疆新定,督臣張廣泗議逆苗絶産,令自行首舉,安設屯軍。其見在苗戶之田,有攙入絶産內者,歸併屯內,即以絶産不宜安屯之處,按數撥還。總理王大臣等議如所請。 |
61 | 上諭曰:「數年以來,經理苗疆,原期寧輯,地方化導頑梗,並非利其一絲一粟,是以彼處應輸之正供,朕皆仰體」。 |
62 | 皇考聖心,永行革除,豈肯收其田畝,以給內地之民人乎?從前屯田之意,原因該督等奏,係無主之絶産,故有此議。今看來此等苗田未盡,係無主之絶産,經理之人,以為逆苗,罪本當誅,今既宥其身命,即収其田産,亦法所宜,然殊不知苗衆自有之業,一旦歸官目前,雖惕於兵威,勉強遵奉,而非出扵中心之願,安能保其久逺寧帖耶?至於撥換之舉,在田地有肥瘠之不同,而畝數又有多寡之各異,豈能銖兩悉合,饜服其心,使苗衆無絲毫較量之念乎?總之頑苗叛逆之罪,本屬重大,國家既施寛大之㤙,待以不死,予以安全,而此區區之産業,反欲收之於官,則輕重失宜,非皇考與朕經理苗疆之意矣。料此時張廣泗正在辦理屯軍之事,可將朕㫖馳寄,令其即行停止,其絶産實有幾何?如何布置之處,必熟籌萬妥,請㫖施行,後經議定逆苗絶戶田産,查明實數,賞給屯兵,給以口糧牛種,令其速擇形勝,建築堡牆,以資捍禦,毋得生事滋擾。 |
63 | 又 |
64 | 諭:各省屯糧科,則輕重不等州縣屯糧有較之民田過重者,有同一屯田而徴糧之本折多寡不同者,有同一科,則而額糧之重輕相去懸。殊者念此屯民,皆吾赤子,若地瘠糧重,未免輸納維艱,著該撫秉公確核,各就原額,糧則之重者,酌量裁減,具題請㫖。 |
65 | 令栁林湖等處屯田,設立屯長、總甲,分理栁林湖等處屯田,地方遼濶,屯戶衆多,酌留熟諳屯務之生監農民,並設立屯長總甲,分理所需口糧盤費,於存公銀內動撥。 |
66 | 三年,以安徽之懷逺衛軍田徴銀,視民田較重,今改照䝉城縣民田例,又議減武平衛軍田加徴銀數,永著為例,懐逺衛軍田十三頃,每畝徴銀八分八釐零又二頃,每畝徴銀六分二釐零,今照䝉城例,每畝徴銀二分二釐,零、武平衛軍田每畝加徴銀七釐三毫,今減去五釐五毫。 |
67 | 四年,招民承種安西鎮口外屯田。時以安西鎮屬口外屯田可藉民力墾治,以供兵食。議召募農民商賈及兵之有餘丁者,承種所獲糧榖,民得六分官收四分,委西安道與通判管理,此外餘地聽民報墾納糧。 |
68 | 五年,禁屯田私租與人者,運軍額,設屯田,止許得當年租銀,不得加租及立劵預支。其已經加租之田,如力能回贖者,即退還價值別租不能贖者,俟租滿日别租,若指稱加租名色、立劵私交者,將運丁及租田之人,依私典軍田例治罪,其田另給新丁,仍追租價入官。 |
69 | 六年,令各省屯田,定限一年,無論在軍在民,一併清出,歸軍贍運。 |
70 | 八年,清釐湖廣軍屯田湖南軍屯田地典賣與民者,令悉行清釐,量為區別。如民買軍田願應差者,俱仍舊管業,不准取贖。若民買軍田,不願應差,及軍買軍田田去差存者,令原丁取贖。如力不能贖,則令典買者每嵗助費,以濟漕運。又湖北衛所屯田,各令清出原額,除納賦之外,酌量多寡,分別助費。官徴官給,均分各船濟運。其故絶逃亡之戶,民人頂種者,見在納糧貼運與屯丁無異,若此項田有出售者,仍令軍戶歸買。 |
71 | 十二年,定民買軍田取贖之例,各衛屯田典賣與民者,許備價取贖。由衛所移文州縣,飭令民人領價退田。若以民田揑報軍田希圗混冒者,將衛所官處分。 |
72 | 准口外八溝、塔子溝等處設兵屯田,從直𨽻提督拉布敦議也。 |
73 | 十八年,縂計各省屯田二十五萬九千四百十有六頃四十八畝,屯田銀五十萬三千五百五十七兩,屯糧三百七十三石,各有奇。 |
74 | 江南、江蘇屯田一萬一千五百九十六頃九十二畝賦銀三萬七千三十五兩各有奇。 |
75 | 安徽屯田一萬一千八百五十六頃八十六畝,賦銀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兩,糧三百七十三石,各有奇。 |
76 | 山西屯田九千九百三十頃,賦銀五萬九千百二十一兩,各有奇。 |
77 | 山東屯田二萬二千頃八十四畝,賦銀五萬六千十八兩,各有奇。 |
78 | 河南屯田七千二百五十二頃九十八畝,賦銀一萬七千九百九十一兩,各有奇。 |
79 | 陕西西安屯田三萬九千二百三十六頃三十八畝,賦銀七萬四百二十六兩,各有奇。 |
80 | 甘肅屯田十萬七千二百四頃七十八畝,賦銀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五兩各有奇。 |
81 | 浙江屯田一千七百四十一頃六十四畝,賦銀一萬七千八百九十七兩各有奇。 |
82 | 江西屯田六千四百三十五頃六十六畝,賦銀一萬四千九百三兩各有奇。 |
83 | 湖廣、湖北屯田二萬四百十有六頃二十三畝,賦銀五萬二千七百兩,各有奇。 |
84 | 湖南屯田五百十有一頃十有八畝,賦銀三千二百四十八兩各有奇。 |
85 | 四川屯田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二畝,賦銀一百兩,各有奇。 |
86 | 福建屯田七千八百四十五頃三十一畝,賦銀四萬四千三百十六兩,各有奇。 |
87 | 廣西屯田一千九百九十六頃六十二畝,賦銀八千五百十有六兩,各有奇。 |
88 | 雲南屯田五千九百十有五頃三十七畝,賦銀四萬四千九百七十四兩各有奇。 |
89 | 臣等謹按會典,據乾隆十八年奏銷冊開載,其歸併各州縣者,不在數內。 |
90 | 二十一年,募民屯種𤓰州地畝。先是,雍正三年,吐魯畨回人歸附。 |
91 | 諭令遷入內地。十年,署大將軍查郎阿奏請將吐魯畨衆在肅州所屬之王子莊安插奉。 |
92 | 諭㫖:𤓰州地土肥饒氣候,亦與回民原住地方相似,且現在開墾可種之地,甚為開濶足資,回民耕牧。著總督劉於義等將吐魯回回衆安插𤓰州,築堡造房,給與口糧牛種,至是移歸故土。總督黃廷桂言:「𤓰州回人遷移魯克察克所遺地畝,逐細丈量,共計成熟地二萬四百五十畝,應就近招民屯種,借給籽種,於收成後扣除。其糧石按官四,民六徴收」。從之。 |
93 | 二十二年,清查陜西屯地銀糧,陜西布政司塔永寧言:「西安、鳯翔、同、邠、乾等五府州屬屯地,徃徃有地已典賣糧,未過割,亦有租佃與人錢糧,仍係原業主交納,其本色糧石例應運交道倉納戶,希圗省事每有包給催糧,旂甲代完者,雖於乾隆八年立法清查,但條欵尚欠詳盡,厯今十有餘年,業戶之展轉,典賣者愈多,請寛限一年,於農隙時徹底清查絶賣之地,即令過割,於紅冊內更名典當租種之地,於原王名下分註佃戶典户姓名,概令種地之戶完糧,如有出典回贖,亦更易佃户者,亦於紅冊內改註,總不許原業主私自収用,亦不許旂甲包納代完,以杜隠冒」。下部議行。 |
94 | 二十三年,清釐江西軍屯田。江西巡撫阿思哈言:「康熈年間,清查屯地,將原有地畝悉行查出歸軍,並定以回贖之例。今為時既久,各屯田與民田相錯佃,人業主保無私相勾串售賣,及移坵换段情弊。應委員按照地丁,携帶老冊,預期曉諭,令將私相典賣悉行首明,仿照直𨽻回贖旂地之例,按畝查對,立法回贖,註明現管佃名,繪圗造冊,分送糧道,俾運丁養贍,有資辦公,不致賠累」。下部議行。二十四年,准𤓰州屯田加墾地畝,改屯陞科。陜甘總督楊應琚言:「𤓰州屯戶所借牛具籽種口糧,二十二年以後,未能按數交還。縁屯種人戶僅給田三十畝,除扣還官項外,所餘無幾一遇歉收輒多逋欠,加以定議官四民六分收小民,每視為官田,咸懐觀望。今據屯戶籲請,每戶加墾荒田三十畝,一體改屯陞科,每畝額輸小麥四升一合零糧三升,雖與原議四六分收,不無少減,然加墾地畝,自必嵗獲寛裕,且改屯陞科小民,視為世業,更必踴躍報墾於 |
95 | 國計民生,交有裨益,軍機大臣議如所請行。二十七年,改栁林湖屯田,照鎮畨縣,中下則陞科。甘肅布政使吳紹詩言:「涼州府屬鎮畨縣之栁林湖屯田,原墾一千九百八十餘頃,續墾三百七十五頃,嵗給籽種口食,所收糧石官四,民六二十三。四年以來,分收糧石,漸次減少,縁民情視為官田不甚勤種,且屯民二千四百餘戶,㪚處一百六十餘里,地方官耳目難周,殊鮮實效。應請遵照𤓰州之例,改屯陞科,照該縣民地上中下則納賦」。至是,陜甘總督楊應琚言:「栁林湖屯田,改屯為民。按鎮邑上、中、下則陞科,縁該處並無水泉可以灌溉,鎮邑渠流又難以旁及邊外本無水田,上則地畝請将初墾地,照中則民田續墾地照下則民田陞科」。皆下部議行。 |
96 | 二十八年,准栁溝布、隆吉爾等處屯戶加墾,餘地改屯陞科。楊應琚言:「安西府屬淵泉縣之栁溝布隆吉爾等處地畝,乾隆四年招民屯墾現住屯民二百四十戶,種地七千二十五畝,核計每戶實止種地三十畝。現在生齒漸繁,每嵗所收糧石,不敷養贍。請於原種屯田之外,畦頭畛尾計共有可墾,餘地八千餘畝聽其加墾。以原分屯田之水導引灌溉,並照𤓰州之例,改屯陞科,俾農民視為世守之業,自必盡心耕耨」。下部議行。 |
97 | 准靖逆赤金等處屯田一體加墾餘地改屯陞科。楊應琚言:「安西府玊門縣、靖逆、赤金等處屯地,乾隆四年同淵泉縣栁溝、布隆吉爾等處地畝,一併招民屯種。查該處原招屯民二百三十餘戶,承種地八千八百餘畝,核計每戶種地無多。現在生齒日繁,不敷養贍,其情形與栁溝布隆吉爾等處,並無二致,應照栁溝布隆吉爾之例加墾,餘地改屯陞科」。下部議行。 |
98 | 三十一年,總計各省屯田三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五頃六十七畝有奇。屯賦銀七十八萬四千九百二兩,屯糧百九萬七千六十四石,各有奇,草五百五萬六百二十束。 |
99 | 江南、江蘇屯田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一頃二十四畝有奇,屯賦銀三萬五千六百五十五兩。屯糧五萬六千七百二十七石,各有奇。 |
100 | 安徽屯田四萬二千二百十一頃九十畝有奇。屯賦銀十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兩,屯糧九萬九千九百十七石,各有奇。 |
101 | 山西屯田九千九百九十九頃三十畝有奇,屯賦銀五萬九千一百二十一兩有竒。 |
102 | 河南屯田六萬五千五百二頃七十五畝有奇。屯賦銀二十萬二千八百九十七兩有奇。 |
103 | 山東屯田二萬二千九頃五十五畝有奇,屯賦銀五萬六百十一兩有奇。 |
104 | 陜西屯田四萬七十二頃七十畝有奇,屯賦銀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兩,屯糧十有五萬六千六百七十八石,各有奇,草九千五百三十二束。 |
105 | 甘肅屯田十有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七頃六十畝有奇,屯賦銀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一兩,屯糧五十萬二千六十九石,各有奇,草五百四萬一千八十束。 |
106 | 浙江屯田一千七百三十九頃十三畝有奇,屯賦銀一萬七千九百十三兩有奇。 |
107 | 江西屯田六千四百三十五頃六十六畝有奇,屯賦銀一萬四千九百三兩有奇。 |
108 | 湖北屯田二萬四百七十三頃三十八畝有奇。屯賦銀五萬八千七百六十三兩,屯糧九萬三千一百六十三石,各有奇。 |
109 | 湖南屯田三萬八百八十一頃四十八畝有奇,屯賦銀九萬八千六百八十九兩有奇。 |
110 | 福建屯田七千八百八十六頃四十五畝有奇。屯賦銀四萬四千四百二十三兩,屯糧二萬五千二百八十一,石各有奇。 |
111 | 廣東屯田五千二百七十九頃五十七畝有竒屯賦銀一千八百七十七兩。屯糧九萬二千七百三十九石,各有奇。 |
112 | 廣西屯田一千九百九十六頃六十二畝有奇,屯賦銀八千五百十六兩有奇。 |
113 | 雲南屯田九千一百七十三頃五十一畝,有竒屯賦銀三萬六千七百九十六兩,屯糧七萬一千四百八十六石各有奇。 |
114 | 三十六年,戶部議髙晉奏江西袁州、贛州、饒州、建昌各衛所丈缺及水沖沙壓屯田地,共六十四頃九十六畝零。應徴屯糧,准自三十五年為始,照數豁除。如議行。 |
115 | 三十七年,漕運總督嘉謨奏:「台州衛民佃管種屯田,准其酌量分別加租」。下部議行。 |
116 | 三十八年 |
117 | 諭裴宗錫覆奏查辦軍屯一案,據稱糧道林文徳稟,請將上下江無為等州十七州縣,向不歸運之裁衛屯田,一概加徴津費,所辦非是,而加徴之名更屬,不能深體朕意,朕恵愛百姓,普蠲恩免,不下數千百萬,惟期家給人足,樂利永臻,何獨因清釐屯糧一節,欲舉百餘年相沿之民産,一旦忽議加賦,朕豈肯為之?其間或實係屯産轉售他人,而豪猾者貪圗輕賦以逞其侵隠,此等官為之經理,實所宜然,若因此而追究逺年之民産,且定以官為加徴之名,則斷乎不可。此事著交髙晉,妥協查辦,迅速完結,毋得稽延時日,其江蘇省並著一體,照此㫖辦理。 |
118 | 又 |
119 | 諭今年七月間,據陳輝祖奏請将該省民屯新墾丁銀隨年攤徴一摺,批交該部議奏。旋經戶部即照陳輝祖所奏覆準,並請查行各督撫就本省情形酌籌,妥議具奏。嗣據直𨽻等省陸續議奏。大約請仍舊制者居多,則陳輝祖所奏及該部所議皆未為得。當國家承平休養百有餘年,閭閻生齒日繁。向來編審人丁按丁科則自康熈五十二年我 |
120 | 皇祖聖祖仁皇帝 |
121 | 特頒恩詔,盛世之民,永不加賦,即以是年丁糧之數,作為定額。仰見 |
122 | 皇祖恵愛黎元法良意美寔我萬世子孫臣庶所當遵。守不易者,朕臨御以來仰承。 |
123 | 天祐 |
124 | 祖徳累洽,重熈無時,不以愛養斯民為念,豈肯於丁糧區區毫末之賦,稍存計較乎?況人數既多,自地無遺,利岩求可墾之地,則惟新疆烏嚕木齊等處尚可招徠屯墾,至於內地,即間有東坍西漲,其數甚㣲,祇須地方官查明照例妥辦,若以新墾民屯地畝,復將丁銀隨年攤納,是與小民較及錙銖,尤非恵下恤民之道。所有各省辦理丁糧一事,無論已未覆奏,俱著悉仍其舊,并將此通諭中外知之。 |
125 | 三十九年,江蘇巡撫薩載奏江浦縣塌沒省衛屯田六十四畝二分零。至六月,奏江寧縣占廢坍沒屯田二頃七十五畝零,均請豁除錢糧。下部議行。四十年,戶部議覺羅敦福奏,湖南省五衛屯田,有別伍頂買田畝者,即與同伍無異,應編入原船,按糧承差,如係活契騐明,仍聴本軍回贖。其有民人頂買之田,除年逺造房築墓,及軍逃地荒自行開墾者,免贖,仍照舊貼費當差。其餘典賣田畝,如本丁願贖,概令贖歸未贖。時令現業按糧貼費,並將原議民戶典賣屯田、編入軍籍之例,改正停止。本軍名下,尚有出典未贖之田有力者,先贖屯産,如無應贖屯産,方聽其另置民田,另納糧賦,毋許攙入軍田。如議行。 |
126 | 湖北巡撫陳輝祖奏:「武昌等衛所清出典賣屯田,請加津贍運。部議:查典賣屯田與受各戶,均應按例辦理。特以典賣者未必盡係現運之丁,而執業者亦恐非起首承買之戶,從重加津免。其撤田歸運,則私相授受者知所炯戒,而仍不致有失業之苦。向後典賣之弊,庶可不禁自止,應如所奏辦理」。從之。 |
127 | 四十一年,戶部議:准勒爾謹奏肅州九家窰屯田八千八百三十三畝零,改歸民田,於本年陞科。四十四年,成都將軍特成額奏:「兩金川新收屯糧,准照打箭爐至西藏一路台站貯糧成例,凡存倉及攴放兵糧,每石開銷䑕耗五合。遇撥運別屯,每石開銷,盤折一升,仍令每年造冊専案報部」。下部議行。 |
128 | 四十九年,戶部議:準湖北巡撫姚成烈奏:施南府屬恩施縣民人自首開墾成熟額內,中則屯田四十二畝三分有零,又額外下則地三十頃二十二畝有零。自四十七年起科,嗣後應令按年造入地丁奏銷冊內報部查核。 |
129 | 五十年,湖廣總督特成額等奏稱:「湖南長沙等府州屬原有弁田六萬六千八百八十餘畝,除從前已賣變折共去田三萬七千九百一十餘畝,實止田二萬八千九百七十畝零,自清查之後幾閲五十年,私相買賣者又不一而足。且地方棍徒唆訟圗詐者不少,更有輾轉相售,具告到官,必須層層訊究。迨經質明,賣主多無力繳價,買主,又難於安耕,徒多擾累。若循守舊議,殊非盡善,應将餘存弁田,毋論已賣未賣,俱照民産准其買賣税契,過户承糧執業弁田名色,悉行除去,以杜訟端,則小民既常安耕鑿匪,徒亦無從滋事,於地方殊多禆益」。下部議行。 |
130 | 皇朝文獻通考》卷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