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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四  田賦第四

《卷四  田賦第四》[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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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夢高曰:阡陌既開,井田之制不可復已。漢世限民名田,法良意美,最為近古。唐有天下,初以「租庸調」立賦斂法,至楊炎約百姓丁產定為兩稅,秋夏徵之。迄今賦役猶守其遺法焉。顧當時定制有額外率一錢者,以枉法論,日且耗蠹百出矣。蓋天下無不弊之法,而有不弊之人,人與法不相得,故互其流毒無既也。保德,作邑於山,濱河而處。高者稍晴即旱,窪者一雨即潦。至於丁徭之重,為他郡最,又多賠累,貧富不均。嗟!此窮黎剜肉補瘡肉且盡矣。吏此邦者,日夕冰兢,但飲黃河一杯水,尚恐不足以蘇民困也,循良牧守,惟有招流散以滋生聚;誅兼並以恤貧困;清隱匿以均徭役;勸敦睦以拯災患。保之民庶有幸乎!作田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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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糧四之一 丁徭四之二 稅課四之三 匠戶四之四 起解四之五 存留四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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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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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坡地三百六十頃一十四畝六分五厘,後增地一十六頃二十四畝二分七厘三絲二忽。萬歷二十六年,黃河水衝地六十頃六十畝四分四厘九毫八絲。二十八年,知州韓朝貢申允除豁,實在地三百七頃七十四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每畝徵糧七升六勺五撮一圭三粒三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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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二千三百八十三株,徵絲一十五斤零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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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糧征本色麥六百一石六升二合。永樂十年,增五十八石五斗六升七合四勺。宣德五年,減一十七石二升一合九勺,實征夏糧六百四十二石六斗七合五勺。起運偏關本州倉三百五十七石。存留本州倉一百三十二石六斗七合五勺。存留本州儒學倉一百五十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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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糧征本色米豆一千五百一十九石四斗七升四合八勺。永樂十年,增一百三十七石六斗七升七合九勺。宣德五年,減四十五石八斗七升六合二勺,實征一千六百十一石二斗七升六合五勺。起運偏關本州倉內米六百一十一石,黑豆六百石。存留本州倉米二百石二斗七升六合五勺。存留本州儒學倉米二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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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實征夏秋糧二千二百五十三石八斗八升四合。每石征站銀七分,共徵站銀一百五十七兩五錢六分一厘二毫八絲。內六十四兩三分一厘一毫起解,本府存留銀一百八兩八錢,聽過往官使支用。除存留麥米外,起運偏關麥米豆共一千五百六十八石。又起運本色草三千三百二十三束,亦赴偏關本州草場。上納。民甚苦累。正德五年,本州歲貢張綬具疏請將本州本色糧草,俱存留本州支用,州人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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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十九年行一條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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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糧將前起運偏關麥八十五石,每石征銀八錢,共銀六十八兩。本州倉麥內改解代州戶部一百三石二斗六合五勺,每石征銀八錢,共徵銀八十二兩五錢六分五厘二毫,加征王府大有南倉銀四兩五錢六分四厘二毫;宣府腳價銀四兩三錢五分七厘。桑絲一十五斤零一錢,徵絹一十二匹,征正價并鋪墊腳價添搭等銀共一十六兩五錢六分三厘六毫二絲五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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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徵銀一百七十六兩五分二絲五忽,俱解本府。存留本州倉麥除改解代州外,其二十九石四斗,每石征銀七錢,共徵銀二十兩五錢八分,備本州官吏俸糧支用。存留本州儒學倉麥一百五十三石,每石征銀八錢,共徵銀一百二十二兩四錢,備儒學師生俸糧支用。其先起解偏關保德州倉本色麥二百七十二石,俟照例征銀完日,發收頭糴買本色麥,貯本州預備倉,聽戶部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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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糧將存留本州倉米,改解代州一百七十石八斗七升六合五勺,每石征銀八錢,共徵銀五百三十六兩七錢一厘二毫,加征王府大有南倉銀二兩八錢四分三厘,宣府腳價銀二兩四分。其先起運偏關本州草場穀草三千二百二十三束,每束征銀八分,共徵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四分,加征大同草場腳價銀二十九兩九錢三厘三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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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徵銀四百二十九兩三錢二分七厘五毫,俱解本府。外加徵宣大解銀,委官盤費銀三錢九分三厘九絲三微,貯本州庫內支銷。存留本州倉米二十九石四斗,每石征銀七錢,共徵銀二十兩五錢八分,備本州官吏俸糧支用。存留本州儒學倉米二百石,每石征銀八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兩,備本州儒學師生俸糧支用。其先起運偏關米六百一十一石,黑豆六百石。俱照例征銀。完日糴米豆貯本州預備倉,聽戶部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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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二十年,知州韓朝貢申允將本州倉改征折色銀兩,徑征本色,不煩召買,州人德之。又因水衝地畝,將本州儒學倉折色麥減征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二合四勺八撮,折色米減征一十三石五斗二升九合六勺。本色麥減征一十一石二斗五升三合,本色米減征二十石六斗五升二合三勺,黑豆減征二十石二斗八升一勺一抄四撮。以上減免本色、折色糧共八十一石四升七合四勺二抄二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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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徵存留本色麥二百六十石七斗四升七合,米五百九十石三斗四升七合六勺九抄四撮,黑豆五百七十九石七斗一升九合八勺八抄六撮。共實征麥米豆一千四百三十石八斗一升四合五勺八抄。每年每石征耗糧三升,共徵耗糧四十二石九斗二升四合四勺三抄八撮五圭八黍。每年每石減一升減盡。每年減正糧一升。萬歷四十年,知州胡楠以耗糧舊規相沿,一體查盤,並不開除,申允仍准遞年減除訖。又以每年餘豆小麥並無出放之期,且每年餘豆一百九十餘石,日積日多,易為浥爛,及遇查盤,以耗損浥爛之數,盡坐侵期追賠,遺害。申將積餘黑豆坐放河保營二千九十餘石,將麥抵本所上半年折色,共三千一百一十餘石。又請將本所上半年止與三個月米,以杜買米之孔,改與三個月麥,以開出麥之孔。而以餘豆每年坐放河保營倉,害遂除。四十二年,又請將征麥改為征米,民甚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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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征起運折色各項銀共六百六十三兩四錢三分八厘七毫二絲五微。存留本色各項銀共三百九十三兩一錢四分二厘四毫二絲三忽九微。共實征銀一千零五十六兩五錢八分一厘一毫四絲四忽四微。內水災糧草價銀一十兩三錢四分七厘,該站銀六兩二錢一分,未經申除。萬歷四十二年,知州胡楠,申將災免未盡,草站盡行蠲除。將本州儒學倉夏秋支剩折色銀抵補。又舊規,里書造冊徵糧,止開一戶總,不開某人糧若干。且糧有本色、折色,本、折又有夏、秋麥、米、豆、草站、桑、棗之別,亦不開載明白,易致飛詭,不便稽查。因每年每人給由帖一張,細開某都、某甲人、該差銀若干、糧若干、本色麥若干、米若干、豆若干、折色麥銀若干、米銀、豆銀若干、草銀、站銀、桑銀、鹽稅銀各若干算明,照底簿逐款填注明白,用印鈐蓋,當堂給散,納戶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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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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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民坡地三百七頃七十四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十六年,知州許國柱奉文清出地一頃七畝,共實在地三百八頃八十一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每畝徵糧七升六勺五撮一圭三粒三粟,共征夏秋糧二千一百八十石三斗九升四勺二抄一撮二圭三粒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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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色糧共一千四百三十五石七斗八升九合三勺九抄二圭九粒一粟。今實征本色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五斗四升九合四勺二抄八撮二圭九粒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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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色糧共七百四十四石六斗九勺三抄九圭四粒,每石征銀一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一絲三忽六微二纖三沙四塵,地畝九厘,每畝征銀五厘一毫一絲一忽三纖八沙三塵八渺五埃,站銀每石派銀二錢三分二厘九毫一絲九忽四微二纖,又仍明萬歷年間加增絲絹銀五兩八錢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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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折色並絲絹、馬草、加增、地畝九厘、站銀等項共徵銀一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八分四厘一毫一絲九忽九微九纖七沙五塵九渺一埃四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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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洵陽曰:今天下最稱乏財矣。乃本州額設夏秋草折色銀,及本州所屯糧銀解別處,而本所軍糧方仰給戶部入衛,馬草方召商買備。本州麥豆方坐待紅朽,近始允議放也。隨取隨足,不為遠輸遠頒。則為之民所有者不征,民所無者則徵之。民所貢者不用,商所貿者則用之。豈未知近取徑征之為,便轉發久積之為艱哉。亦地在遐荒,制仍草昧焉耳。何怪乎主計者日憂不足也。牧民者,時為吾民請命可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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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芳曰:州境山坡陡地,仰且暖遲霜早,一年一熟,猶有不能告成者,至窵遠山谷,十年九荒,遇豐歲,計畝所獲不過一二斗,稍歉,則僅收籽粒耳。其去平原沃土,不啻天淵。乃每畝征折色銀四分三毫六絲七忽三微九纖二沙八塵三渺二埃六漠,本色糧四升六合四勺九抄三撮五圭五粒六粟,卒不得少減焉。絕支累於戶,絕戶累於甲,波及無已。雖系額設正賦,而及裘負薪之喻,為上者不可不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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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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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四年,戶五百。口三千六百九十七。二十四年,增戶五十。口一千八十九。永樂十年,戶同前。口增一千一百有三。二十年,戶五百四十。口六千三百七十三。宣德七年,戶五百四十五。口八千六百五十五。景泰三年,戶五百五十。口一萬一千九百七十。成化八年,戶五百五十。口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五。弘治十五年,戶五百五十。口一萬二千九百一十四。萬歷元年,戶三百二十九。口四千八百六十二。三十四年,戶三百八。口六千九百九十六。四十三年,戶三百三十。口七千三百二十一。啟、禎朝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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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以前征力不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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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部禁子一名。大理寺柴薪皂隸一名。本州庫子一名。直廳皂隸十名。本州弓兵三十名。禁子七名。知州柴薪皂隸四名。馬夫十名。同知柴、馬同。吏目柴薪皂隸二名。馬夫同以近例收別州縣隔調銀兩。巡檢司弓兵四十一名。本州按察司、布政司、府、廳各門子二名。本州直廳門子二名。社稷、風雲雷雨、並厲壇各門子一名。巡攔一名。本州倉斗級三名。草場庫子二名。預備倉斗級二名。八鋪各司兵五名,共四十名。儒學庫子四名,門子六名,斗級四名,膳夫三名,齋夫六名。偏頭關儒學膳夫一名。偏頭關保德倉斗級四名,草場庫子二名。灰溝營恆羨倉斗級四名,草場庫子二名。樓子營倉斗級二名,草場庫子一名。岢嵐州永寧驛馬夫一名,以糧多大戶點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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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元年以後銀力兼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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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差三十三項,共銀一千一十二兩六錢四分九厘一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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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京綿羯羊價銀三兩,外加盤纏等銀一分八釐九毫九絲。解京大尾羊價銀八兩,外加銀五分六厘四絲。 解京藥味銀六兩三錢一分八厘,外加銀三錢五厘三毫四絲八忽九微四纖。解京木材銀二兩五錢五分,外加銀二分八厘八毫九絲一忽五微。解京翎毛銀一兩四錢四分。工部料銀一十五兩五錢五分七厘八毫三絲,外加銀一錢五分五厘五毫七絲八忽三微。戶、禮二部料銀三兩六錢九分三厘二毫一絲八忽三微,外加銀三分六厘九毫三絲二忽二微。胖襖銀七十兩五錢。麂皮銀六兩六錢,外加銀七分四厘七毫七絲八忽。解京黃臘等料銀九兩五錢一分四厘三毫七絲五忽,外加銀一錢一分九厘九毫三絲二忽五微。解府黃絲銀一兩七錢六分七厘,外加錢二錢一分八厘。舉人坊牌銀一兩九錢。歷日紙價銀二兩六錢七分五厘,外加銀一分三厘三毫七絲五忽。 王府祭器價銀四兩三錢一分三厘三毫七絲七忽四微六沙。民壯上邊工食銀二百七十六兩。義兵銀六十五兩,外加銀三錢二分五厘。本州知州柴薪馬夫銀八十八兩。本州同知柴薪馬夫銀八十八兩。 本州吏目柴薪等銀六十四兩。晉府典儀正柴薪銀二十四兩。民七料銀四十六兩一錢七分二厘八毫四絲。文廟二祭銀六十兩。郡厲壇三祭銀二十一兩。社稷二壇祭銀八兩。風雷等壇二祭銀一十七兩。土地祠二祭銀一兩五錢。鄉飲二次銀二十兩。儒學齋夫銀二十四兩。歲貢盤纏銀十五兩。 儒學膳夫銀三十兩。孤老冬衣布花銀一兩八錢。 永寧驛庫役工食銀十二兩。老營堡儒學齋夫銀十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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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議征銀:顧募工食銀三百七十三兩六錢。 本府馬快手一名,工食銀二十八兩。本府清軍廳步快手一名,工食銀十二兩。本府步快手一十名,工食銀九十兩。本州皂隸二十名,同知下皂四名,吏目下皂隸四名,共工食銀二百一兩六錢。本州門子二名,吏目門子一名,共工食銀一十八兩。公署門子二名,共工食銀六兩。儒學門庫二名,共工食銀一十四兩四錢。仵作一名,工食銀三兩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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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差除銀四百二十一兩六錢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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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州倉,老人一名除銀一十兩。本州倉斗級二名,除銀一十六兩。預備倉斗級二名,除銀一十六兩。社倉老人一名,除差銀一兩六錢七分。看監禁子四名,除銀四十八兩。八鋪司兵二十一名,除銀一百二十六兩。邊倉斗級八名半,除銀二百四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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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差、力差、並新議征銀顧募三項,共該銀一千八百七兩九錢一分九厘零一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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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周塤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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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門,每丁征銀二兩五錢。上中門,每丁征銀二兩二錢二分。上下門,每丁征銀一兩九錢四分。中上門,每丁征銀一兩六錢三分。中中門,每丁征銀一兩三錢九分。中下門,每丁征銀一兩一錢二分。下上門,每丁征銀三錢二分。下中門,每丁征銀二錢一分。下下門,每丁征銀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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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徵銀一千七百七十一兩四錢。又門銀三十八兩。共一千八百零九兩四錢。實餘銀一兩四錢八分零九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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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十七年以後徵銀不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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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顏料等銀,減三錢七分六厘九毫零。又增鋪墊腳價銀三兩六錢八分一厘九毫零。黃絲銀增正價三厘二毫零。增木等銀一錢六毫零。又增太監贄禮銀三分七厘二毫。又增潤月銀一錢六分八厘四毫。胖襖銀減一兩七分四厘六毫零。減歷日加銀一分三厘三毫零。王府祭器銀一兩二錢九分四厘四毫零。永寧驛館夫銀減四兩八錢,加看守鋪陳銀八錢一分七厘。大祭銀減二十兩。厲祭銀減六兩。鄉飲銀減五兩。孤老布花銀增六兩。減州快手二名,銀十四兩四錢。減州皂隸四名,銀二十八兩八錢。減州監禁子銀八兩。義兵銀加銀三錢二分五厘。減仵作銀三兩六錢。減寺河塔司兵二名,止存七鋪司兵,共徵銀一百六兩。減本府清軍廳快手銀三兩。改本州倉老人一名,徵銀七兩二錢。改本州倉斗級四名,共徵銀二十八兩八錢。改本府馬快手一名,銀二十二兩。與五寨倉斗級減六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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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倉斗級四名,工食並查盤等共徵銀一百八兩。 改恒羨倉斗級四名,工食並查盤等共徵銀一百八兩。改三岔倉斗級半名,工食並查盤共徵銀十五兩。新增岢嵐道抄案吏工食銀二十一兩六錢。本府抄案吏工食銀三兩六錢。後改陽曲縣官農工食訖。庫役寫字工食并盤查造冊循環等銀二十七兩二錢。 本府西路城堡管糧廳門子二名,共徵銀十四兩四錢。 新增額支正旦、元宵,桃符門神銀一兩四錢。迎春神牛、酒席銀二兩。進表什物盤纏等銀十五兩三錢。 造寫、會審、查盤、紙張、工食銀四兩。儒學教官一員,到任家伙修宅等銀六兩。三年一辦,每年銀二兩。起送應試以八名為率,盤纏酒席花紅等銀二十兩八錢。三年一辦,每年銀六兩九錢四分。考貢酒席、盤纏,及考中正貢旗、扁、花紅銀三十六兩。四年一辦,每年銀九兩。新增待支接遞,傘扇銀一兩六錢七分。六年一辦,每年銀二錢八分。公署二處案、衣、褥、席、門簾、昂械紉五兩三錢三分。六年一辦,每年銀八錢八分九厘。修理公署銀六兩。三年一辦,每年銀二兩。鋪陳銀每年三兩。至乙蒙糧驛道朱議允裁訖。公署家伙銀十兩。五年一辦,每年銀二兩。新中舉人以一名為率,花紅酒席,旗、扁銀十五兩。三年一辦,每年銀五兩。中式舉人二名,會試盤纏銀三十兩。三年一辦,每年銀十兩。朝覲官,并門皂共銀二十三兩二錢。俱申動官銀。外什物每年銀一兩七錢。造寫均徭文冊,紙筆墨工食銀三兩。三年一辦,每年銀一兩。照刷文卷紙張工食銀一兩五錢。三年一辦,每年銀五錢。造恤刑文冊,紙張工食銀一兩。五年一辦,每年銀二錢。造寫軍黃文冊,紙張筆墨工食銀三十三兩五錢八分一厘七毫五絲。十年一辦,每年銀三兩三錢五分八厘一毫零。 新增雜支歲考生員試卷并新進花紅等銀十一兩。 季考本學生員試卷紙張飯食銀六兩。府學季考銀七錢。朔望行香講書公座等銀四兩一錢二分。應付經過官使銀三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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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役支遞解夫十名,每名銀六兩,共銀六十兩。燈夫八名,每名銀三兩六錢,共銀二十八兩八錢。轎夫八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五十七兩六錢。教官坐馬銀七兩,馬騾六匹,頭價銀并工食草料銀一百六十八兩。顧募民馬五匹,共銀九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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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戶口鹽鈔銀七十八兩二分八厘八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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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修邊民壯四十六名,每名安家銀一兩二錢,衣鞋銀一兩,路費三錢六分,共銀一百一十七兩七錢六分。新增歇班民壯四十五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二項民壯共銀七百一十八兩七錢六分。每年餘銀一兩,貯庫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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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潤月除馬騾并馬牌子及民壯外,實征官吏師生各役等銀一百兩六錢三分五厘。三年一辦,每年銀三十三兩五錢四分五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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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二十八年城堡通判李持衡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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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門無。上中門,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上下門,每丁征銀二兩。中上門,每丁征銀一兩七錢六分。中中門,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中下門,每丁征銀一兩一錢。下上門,每丁征銀七錢。下中門,丁征銀四錢。下下門,每丁征銀二錢九毫八絲七忽六微四纖。援例人三十六丁,共徵銀二十兩三錢六分七厘四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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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三十一年知州韓朝貢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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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幫騾一十五頭,工食銀三百八十四兩。馬牌子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改歇班民壯工食每名摘一兩,幫修邊民壯。
51
萬歷三十四年署州忻州同知常自修審編:
52
上上門無。上中門,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上下門,每丁征銀二兩。中上門,每丁征銀一兩七錢六分。中中門,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中下門,每丁征銀一兩一錢五分。下上門,每丁征銀七錢。下中門,每丁征銀四錢一分。下下門,每丁征銀二錢一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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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三十七年署州忻州學正李天敘審編:
54
上上門無。上中門,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一分三厘五毫。上下門,每丁征銀二兩一分三厘二毫。中上門,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七分一厘三毫。中中門,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一分七毫。中下門,每丁征銀一兩一錢五分六厘五毫。下上門,每丁征銀七錢六厘三毫二絲。下中門,每丁征銀四錢三厘五毫三絲。下下門,每丁征銀二錢二厘一毫九忽一纖一沙。援例人五十七丁,共徵銀一十五兩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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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厲四十年知州胡楠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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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義勇官四員,免其本身徭銀。鄉兵一百名,各免本身徭銀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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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門、上中門、上下門俱無。中上門,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中中門,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五分。中下門,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下上門,每丁征銀七錢六分八厘四絲八忽三微一纖五沙九塵三渺三漠。下中門,每丁征銀五錢一分。下下門,每丁征銀二錢六分。援例事故人四十四丁,共徵銀二十九兩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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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四十三年知州胡楠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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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上中、上下俱無。中下門,每丁增銀三分。下上門,每丁增銀二分一厘九毫零。下中門,每丁增銀一分。共徵銀三千一百三兩一錢九分。援例事故門力銀一百二十六兩七錢七分七厘一毫零。奉文裁減馬牌子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裁減庫書工食銀一十四兩四錢。將鄉兵各免銀二錢共銀二十兩。免納免領。
60
以上實用銀三千二百九兩九錢六分七厘一毫零。始用里長、監,每名編工食七兩二錢。一年一甲,十年九空,周而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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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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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管刊書原額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二。順治五年,丁二千八百五十。十二年,增丁一百四十九。十四年,又增丁一百九十四。十八年,減丁三百二十六。康熙元年,丁三千一百六十二。十一年,丁二千八百六十四。三十五年,丁三千五十九。四十五年,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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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五年知州徐效奇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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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差人,二千八百五丁。該均徭銀三千三百九兩九錢六分七厘一毫六絲八忽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又加增胖襖銀五十五兩二錢。又派經費不敷銀八十六兩八錢一分一厘四毫二絲五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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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銀三千三百五十一兩九錢七分八厘五毫九絲三忽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內八年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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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蠲免傷亡一百五十七丁,該徭銀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二厘七毫一絲八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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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知州蘇東柱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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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共人三千一百六十丁。內除紳衿優免外,實行差人三千五十丁,該均徭銀三千一百九十兩五錢九分九厘八毫七絲五忽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辦買本色顏料加增銀九兩一錢三分八厘七毫六絲七忽七微六纖五沙六塵二渺九埃五漠。共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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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一年知州張光岳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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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人二千八百六十四丁,行差人二千七百六十八丁。上上則無。上中則無。上下則無。中上則無。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徵銀七十二兩八錢。下上則一百六十二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徵銀三百四十二兩一錢四分四厘。下中則七百三十一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徵銀一千八十九兩一錢九分。下下則一千八百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徵銀一千三百九十六兩九錢九分四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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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徵銀二千九百三十兩四錢六釐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內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一百五十一兩一錢五分一厘三毫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又順治十二年,知州楊士燁宄鐾林新編人丁一百四十九丁,共編徭銀一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二厘八毫。十四年清出紳衿優免供丁一百九十四丁,共編徭銀一百五十一兩三錢二分。二項共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八分二厘八毫。通共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二錢四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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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一年知州許國柱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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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則無。上中、上下、中上則俱無。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銀七十二兩八錢。下上則一百六十二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徵銀三百四十二兩一錢四分四厘。下中則七百三十一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徵銀一千八十九兩一錢九分。下下則一千八百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徵銀一千三百九十六兩九錢九分四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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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徵均徭並買辦本色顏料加增共銀二千九百二十兩四錢五分六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又土著新編人一百四十九丁,共徵銀一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二厘八毫。優免供丁一百九十四丁,共徵銀一百五十一兩三錢二分。
75
通共實行差人三千一百一十一丁。並辦買本色顏料加增共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二錢四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又請亟開豁逃亡丁糧等事案內,報過逃亡人三百二十六丁,缺徭銀三百一十一兩三分。康熙二十四年起征訖。
76
共實征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七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77
康熙二十五年知州高起鳳審編:三十年審編同。
78
上上則無。上中、上下、中上則俱無。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徵銀七十二兩八錢。下上則一百七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徵銀三百六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下中則七百八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徵銀一千一百七十五兩六錢一分。下下則二千六十四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徵銀一千五百六十四兩五錢一分二厘。共人三千五十九丁,共徵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又土著新編人丁一百七十一丁,共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三錢六分。又紳衿優免供丁二百七丁,共徵銀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六分。以上共實征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康熙三十五年知州唐文德審編:四十年審編同。
79
上上則無。上中、上下、中上則俱無。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徵銀七十二兩八錢。下上則一百七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徵銀三百六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下中則七百八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徵銀一千一百七十五兩六錢一分。下下則二千六十四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徵銀一千五百六十四兩五錢一分二厘。共人三千五十九丁,共徵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又土著新編人丁一百七十一丁,共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三錢六分。紳衿優免供丁二百七丁,共徵銀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六分。共徵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80
康熙四十五年知州王克昌審編:
81
上上則無。上中則無。上下則無。中上則無。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徵銀七十二兩八錢。下上則一百七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徵銀三百六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下中則七百八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徵銀一千一百七十五兩六錢一分。下下則二千六十四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徵銀一千五百六十四兩五錢一分二厘。共人三千一百五十九丁。共征徭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又土著新編人丁一百七十一丁,共徵銀一百六十三兩七分八毫。又紳衿優免供丁二百七丁,共徵銀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六分。共人丁三千四百三十七丁。共丁徭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82
胡洵陽曰:計口征銀,隆古未有也。征之自安石顧役始,編戶強半皆農也,農之所有者,非銀也,京省等役解銀誠便。本處各役亦徵銀,顧募、收頭、斗級,又獨不言顧募,民將何以應耶?夫戶口莫盛於成、弘,莫衰於慶、歷。固嘉靖未經虜殘破使然,然互市四十餘年,尤視成、弘不啻天淵。則徵力變而征銀,新增十倍舊制,逼而之四方者,日以眾耳。戶口安得不縮,差役安得不難哉!
83
楊永芳曰:按舊志,本州戶口宋元以上無可攷,自明洪武以後,代有增益。弘治十四年極盛之時,戶五百五十。口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一。彼時征力不征銀,輪流應役已耳。世宗之末,累被摧殘,延及萬歷初年則衰極矣。猶存戶三百二十九。口四千六百六十六。彼時銀力兼征,上上則不過徵銀二兩五錢,下下則僅征銀一錢。至萬歷四十三年,戶增三百三十三,口增七千三百三十一。彼時征銀不征力。差已漸繁,民已漸耗。上門三則遂無人可應,中上則徵銀二兩一錢,下下則徵銀二錢六分,啟、禎之際,流寇蜂起,摧殘更甚,署州事繼南陳公編審,大開大擦,賠累去而丁數大減。順治八年,蠲免傷亡人丁該銀一百八十五兩有奇,雖軫恤至意,而亡丁尚多,末嘗盡為除豁也。今戶口凋殘,應差人三千丁,較弘治間,止有其零,較萬歷末,不及其半。即以極衰之時較之,抑且三分去一。寥寥FJFFJJ遺,責以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之徭銀,中中則每丁征銀二兩九錢,視昔之上上猶多。下下則每丁征銀八錢二分,比昔之下下數倍。哀此窮民困苦固莫支矣,復有新丁,復有供丁,求之不已焉。近又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一百五十八兩餘,天下力役未有重於保德者。嗟乎!四海之大,幅員之廣,莫非土,莫非民。保德物產民財,去名都巨郡竟何如者?而徭銀之重,歹為天下魁。雖歲歲完,未敢後期跡,其艱難之狀,真有身命不及顧,父母妻子不暇恤,竭精力而急公家者。仁人君子聞之惻然,縱不敢冀減於額編之數,若改派加增諸項,倘蒙衿恤,則寬一分,民受一分之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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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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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稅銀明額設四十一兩六錢。紙價銀三錢一分五厘。萬歷年間知州胡楠比照河曲縣申允事例,將鹽稅四十八兩,照丁征銀,不論門則高下,每丁征銀七厘。其鹽票八百張,則發山陰收貯。又有議增本州鹽票一千五百張者,楠備陳利害情辭鼻校未見俞允。崇禎間鄉官五邵請除記。
86
國朝額設鹽引一百九十四張。每年起解鹽稅銀七十七兩六錢九分四厘七絲三忽五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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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商稅共銀二十一兩九錢八分。遇閏月加銀九錢三分
88
酒課共銀七兩六錢,存留操賞應用,今裁解訖。
89
當稅當鋪三座共銀十五兩。有則照數申解,無則開銷。
90
頭畜稅每年解銀三兩零四分八厘。遇閏月加銀二錢四分九厘。
91
牙帖稅每年解銀一兩二錢。
92
罪贖銀穀明舊額每年登報穀二百石,逐月散給孤老囚犯。新增五十餘石,預備賑荒。又銀一百一十九兩三錢一分。內解府進表銀一兩四錢。書辦工食銀八兩五錢。本州赤歷紙價銀五兩一分。六房日用紙價銀二十四兩。知州供億銀三十兩。州同八兩五錢。吏目十兩。六房書辦工食三十二兩四錢。新增貢士歷事班銀五兩。此外尚有各項動支者不可枚舉。後赤歷由帖紙張銀申請編入均徭,餘俱裁省,今止存鹽罪銀,每年額解七兩有奇。
93
楊永芒曰:鹽稅昔有舊額,明萬歷間,因包城軍夫雲集,食鹽增。票夫去而票仍存,稅銀加重。後山陰鹽價騰貴,大水口復令帶散積票,而民不聊生矣。洵陽胡公逆鱗備陳,未蒙見俞。至崇禎間,王太史請上蠲除,害乃頓息。今鹽稅定有額銀,而食鹽之人無多,複有比銷擬罪,不少寬假,司會不免攢眉以應矣。路不通,商市鮮集,貨額設稅銀勢必取盈,將何以惠市廛乎。酒家月釀數斗,時多閉戶,沽者概行賒取,館中求幾文買,薪水不可得。榷之如是,是視保德有青州黃鶴也。凡若此類,雖為累匪巨,皆鬥城之所難堪,留心民瘼,或將議及焉。
94
○匠戶
95
原額匠三十一名
96
木匠四名長樂都二甲,靜樂都六甲,義合都二甲,義門都一甲
97
石匠二名長樂都九甲,靜樂都十甲
98
鐵匠二名宣化坊二甲,靜樂都七甲
99
鑄匠一名義合都五甲
100
氈匠一十三名長樂都二、三、五甲各一名,靜樂都一、二、五、六甲各一名,七甲二名,義合都一、二、四、七甲各一名
101
熟皮匠二名長樂都一甲,義合都二甲
102
伍墨匠二名宣化坊三甲,義門都三甲
103
以上每年每名徵工價銀四錢五分,共銀一十一兩七錢。又匠價盤纏銀一錢四分七厘八毫五絲零。今每年照數起解。
104
絡絲匠五名長樂都二、九甲各一名,靜樂都一、二、五甲各一名
105
以上每年每名各赴役,今無匠。每年止解機匠工食銀九兩。
106
胡洵陽曰:匠戶亦編戶也,迺一切差徭曾不以匠戶,故不貸焉。民奈何不貧且逃哉。是在牧民者為之請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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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解
108
戶部項下共銀五百七十四兩二厘五毫一忽三微九纖七沙五塵九渺一埃四漠。內宣府鎮銀六兩三錢九分七厘。大同鎮銀二十九兩九錢三厘三毫。王糧銀七兩四錢七厘二毫。宣大三關腳價銀四錢六分六厘六毫二絲九忽八微四纖。農桑銀十九兩八錢八分五厘一毫。地畝九厘銀一百五十七兩二錢八分九厘五毫。土著新編徭銀一百六十三兩七分八毫。實在人丁銀二十三兩八錢二分四厘。衿紳優免供丁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六分。康熙十六年,清出隱漏額外無糧民田地糧銀四兩二錢九分八厘九毫七絲一忽五微五纖七沙五塵九渺一埃四漠。
109
禮部項下共銀一十八兩八錢七分一厘五毫九絲四忽。腳價銀三錢三分四厘九絲八忽四微八纖。
110
內羊價銀十一兩。腳價銀六分七厘五毫八絲。藥味銀六兩四錢四分六厘八毫九絲四忽。腳價銀二錢五分三厘四毫六絲八忽四微八纖。北羊銀九錢一分八厘三毫。腳價銀八厘四毫。歷日紙價銀四錢九分二厘。每年加閏月銀一分四厘四毫。腳價銀四厘六毫五絲。
111
工部項下共銀一百九十六兩九錢四分五厘九毫八絲五忽。腳價銀二錢四分六厘二絲九忽一微二纖一沙。內木柴銀二兩五錢五分。腳價銀二分七厘五毫二絲七忽二微五纖。新舊胖襖銀一百二十四兩六錢二分五厘三毫一絲五忽。軍器銀四十六兩一錢七分二厘八毫四絲。翎毛銀一兩四錢四分。麂皮十一張,折銀六兩六錢。腳價銀七分一厘二毫四絲七忽。營繕司料銀十五兩五錢五分七厘八毫三絲。腳價銀一錢四分七厘二毫五絲四忽八微七纖一沙。
112
舊額存留項內,奉文節年裁扣等項,共解部銀一千九百六十二兩七錢三分九厘五毫九絲六忽一微八纖四沙二塵。
113
內舊編裁剩銀三百三十五兩七錢八分四毫九絲六忽一微八纖四沙二塵。順治九年,會議裁扣銀二百三十三兩六錢,順治十二年,會議裁扣銀八兩。裁官經費銀二百六十一兩三錢五分八毫。裁州同、州判柴薪工食銀二百二十八兩。裁減各衙門吏書工食銀九十七兩二錢。裁減走遞馬夫銀一百九十七兩五錢三分八厘四毫。裁恤刑紙張銀二錢。康熙四年,欽奉上諭案內,裁銀四十二兩一錢五分八厘三毫五絲。
114
內起送應試生員花紅銀一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五絲。州學季考銀一兩五錢。府學季考銀一錢七分五厘。歲考生員試卷等銀二兩七錢五分。修理倉監銀二十兩。教官喂馬草料銀六兩。知州心紅紙張銀一十兩。又合計天下財用等事案內,裁銀四百五十一兩一錢八分六厘五毫五絲。
115
內里馬草料銀四百四十四兩四錢六分一厘六毫。府學季考銀一錢七分五厘。歲考生員試卷等銀二兩七錢五分。季考生員試卷等銀一兩五錢。起送應試生員花紅銀一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五絲。朝覲本冊什物銀五錢六分六厘六毫。康熙十五年,再減存留等事案內裁銀九十七兩二錢二分五厘。內馬快手馬草銀八十六兩四錢。教官喂馬草料銀六兩。迎春神牛酒席銀一兩。進表什物銀三兩八錢二分五厘。康熙十七年,請旨酌量裁減等事案內,裁銀一十兩五錢。內知州心紅紙張銀一十兩。迎春神牛酒席銀五錢。以上共起解銀二千七百五十二兩五錢五分九厘八毫七絲六忽五微八纖一沙七塵九渺一埃四八漠。腳價銀五錢八分一毫二絲七忽六微一沙。外置買造解綢絹銀六兩九錢二分三厘一毫三絲四忽三微。腳價二分一厘九毫六忽三微二纖八沙二塵。本色原額顏料一百八十三斤九兩,每斤價銀不等,共該銀二十二兩七分八厘一毫二絲五忽。內於順治十年、十八年,改折共起解銀一十七兩八錢五分七厘七毫二絲五忽。止存本色顏料二十二斤一十二兩四錢二分,遵照順治十一年估價,該銀四兩二錢二分四毫。
116
內於康熙二十年核減起解銀一兩二錢六分六厘一毫二絲。照減定時價銀二兩九錢五分四厘二毫八絲。內停解黃丹、紅熟銅價銀一兩七錢五分三厘五毫外,實存留銀一兩二錢七毫八絲。
117
以上折色並核減停止銀二十兩八錢七分七厘三毫四絲五忽。
118
存留顏料價銀一兩二錢七分八絲。辦解水膠三斤二兩,每斤估價銀四分,今照核減定價銀二分八厘,共銀八分七厘五毫。黃熟銅三斤十四兩九錢二分,每斤估價銀一錢七分,今照核減定價銀一錢一分九釐,共銀四錢六分七厘九毫六絲七忽五微。黃蠟一斤十一兩五錢,每斤估價銀五錢,今照核減定時價銀三錢五分,共銀六錢四分五厘三毫一絲二忽五微。
119
外本邑顏料、水膠、黃熟銅、黃蠟八斤一十四兩四錢二分。甲字庫黃丹十一斤七兩,每斤核定時價銀一錢一分九厘,共銀一兩三錢六分一厘六絲二忽五微。丁字庫紅熟銅二斤七兩,每斤核定時價銀一錢六分一厘,共銀三錢九分二厘四毫三絲七忽五微。俱停止解運。
120
○存
121
本省額編兵餉銀六百一十兩一錢六厘四毫。
122
本色糧一千四百三十五石七斗八升九合三勺九抄二圭九粒一慄。
123
存留派解司府并本州官俸役食經費雜支等項一千二百五兩七錢五分三厘九絲三忽六微。
124
內本州知州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九十六兩。馬快手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傘扇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轎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本州吏目俸銀一十五兩四錢七分六厘。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本州儒學教官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廩生三十名,每名餼糧銀三兩二錢,共銀九十六兩。內本州征銀四十七兩七錢九分三毫九絲三忽六微,興縣代征銀四十八兩二錢九厘六毫六忽四微。齋夫六名,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共銀七十二兩。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六毫五絲,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門子五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共銀三十六兩。保德倉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恆羨倉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水泉馬站倉斗級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老營堡儒學齋夫銀一十二兩。歷日紙價銀二兩六錢七分五厘。文廟、啟聖、名宦、鄉賢、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壇、八蠟廟二祭,郡厲壇三祭,共銀四十兩五錢。鄉飲酒禮銀五兩。孤老冬衣布花銀七兩八錢。迎春神牛酒席銀五錢。進表什物銀三兩八錢二分五厘。鋪司兵一十七名,每名工食銀四兩九錢六分四厘七毫六忽,共銀八十四兩四錢。歲貢盤纏銀三十兩,每年銀一十五兩。起送赴考貢生酒席盤纏,及考中正貢旗、扁、花紅銀,一十八兩。每年九兩。舉人坊牌銀五兩七錢,每年銀一兩九錢。餞送舊舉人會試以二名為率,盤纏銀三十兩,每年銀一十兩。新中舉人以一名為率,花紅酒席、旗扁賀儀、餞送會試銀七兩五錢,每年銀二兩五錢。本府餞送舊舉人會試卷價酒席銀一兩六錢,每年銀五錢三分三厘四毫。驛站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一厘一毫。奉文抵解地丁正項訖。
125
額外共解銀一十九兩三錢。
126
內匠價銀一十一兩七錢。裁操嘗酒課銀七兩六錢。
127
以上通共地丁存解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一錢五分三厘五毫六絲三忽四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128
順治十六年保德所歸併本州。
129
屯丁舊額二百五十三丁。
130
銀舊額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131
康熙十一年知州張光岳審編:
132
上上則無。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六錢二分四厘二毫八絲五忽,共徵銀五兩二錢四分八厘五毫七絲。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二分三厘,共徵銀一十二兩一錢一分五厘。中上則一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一分,共徵銀三十兩九錢四分。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七厘,共徵銀三十二兩七分九厘。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二厘,共徵銀三十四兩四錢四分。下上則七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六厘,共徵銀一百一十一兩七錢二分。下中則八十四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九厘,共徵銀一百五兩七錢五分六厘。下下則四十一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八厘九毫,共徵銀三十二兩三錢四分四厘九毫。共人二百五十三丁,共徵銀三百六十四兩六錢四分二厘四毫七絲。內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六錢三厘八毫七絲。
133
康熙二十一年知州許國柱審編:
134
除逃亡五十四丁,實行差人一百九十九丁。
135
上上則無。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徵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徵銀一十二兩四分五厘。中上則一十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六厘,共徵銀二十二兩六分。中中則一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銀二十二兩六錢二分。中下則一十七丁,每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銀二十九兩二錢四分。下上則五十八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銀九十二兩四錢五分二厘。下中則六十五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銀八十一兩七錢五厘。下下則二十九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銀二十二兩八錢二分三厘。
136
以上共均徭銀二百九十兩七錢七厘六毫。
137
又二十二年五月,山西巡撫穆,題請開豁逃亡丁糧,自二十一年起豁免三年,二十四年起征訖。
138
康熙二十五年知州高起鳳審編:
139
上上則無。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徵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徵銀一十二兩四分四厘。中上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徵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徵銀三十一兩四分四厘。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一分,共徵銀三十四兩四錢。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徵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徵銀一百二兩七分四厘。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徵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140
以上共二百五十三丁,共徵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141
三十年又審編同上。
142
康熙三十五年知州唐文德審編:
143
上上則無。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徵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徵銀一十二兩四分四厘。中上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徵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徵銀三十二兩四分四厘。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四兩四錢。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徵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徵銀一百三兩七分四厘。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徵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144
以上共二百五十三丁,共徵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145
康熙四十五年知州王克昌審編:
146
上上則無。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徵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徵銀一十二兩四分五厘。中上則一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六厘,共徵銀三十兩八錢八分四厘。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徵銀三十二兩四分五厘。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四兩四錢。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徵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徵銀一百三十兩七分四厘。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徵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147
以上共徵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148
起運
149
戶部項下共銀一百八十七兩二錢七厘四絲。內均徭派剩銀四十九兩五錢四分一厘四絲。裁千總俸薪等銀一百三十七兩一錢六厘。裁按院造復命冊銀五錢六分。
150
兵部項下柴炭銀一百一十四兩八錢四分二厘五毫六絲。腳價盤纏銀三十兩五錢九分。
151
工部項下軍器料價銀一十兩。
152
以上通共銀三百一十二兩四分九釐六毫。腳價銀三十兩五錢九分,奉旨匯解。
153
存留
154
武晏、歲貢盤纏銀二十一兩四錢。內武晏銀一兩四錢,歲貢盤纏銀二十兩。
155
楊永芳曰:所丁口數及編銀多寡舊志未載,然額設徭銀僅二百八十二兩九錢零,猶未甚重也。而已稱苦累,迄今征銀三百六十四兩有奇,則浮舊額八十兩矣。均徭派剩一款,出於張守貞掌印編審,遺害最烈。近又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六錢三厘。數雖不多,而疲殘已極絲毫,總屬艱難也。屯糧歸併忻州,誠為甚便。屯丁二十餘人,該徭銀三十餘兩,每年關督,屢費調停,將來皆屬所累。哀此餘黎,昔日荷戈守禦,仰軍糧為活計。國朝改隸民籍,無田產以資生,當矜全之不暇,乃丁日減而徭日增,州民無上門而所人獨應上門,豈所人富于州民哉?是在統兵民者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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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所通共地丁銀五千一百三十四兩八錢九分三厘一毫六絲三忽四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內起運銀二千五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二厘六毫六絲九忽八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額編兵餉銀六百一十兩一錢六厘四毫。存留俸食雜支等銀二千一兩五分四厘九絲二忽六微。今遵例將本州驛站抵解起運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一厘一毫。又節次裁減解銀六百三十六兩六分九厘九毫。實該存留俸食雜支等銀一千一百九十二兩一錢五分三厘九絲三忽六微。內該銀柒銀八百三十四兩五錢七厘一毫六絲五忽五微二纖。錢三錢三十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五文九毫二絲八忽八纖。實該起運及額編兵餉銀三千九百四十二兩七錢四分六絲九忽八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今以起存合算,每兩該征銀九錢三分三毫四絲九忽八微七纖九沙四塵三埃八漠。徵錢六十九文六毫五絲一微二纖五塵九渺六埃二漠。康熙二十六年,分題定採買米、豆、草束時價,粳米每京倉斗一石,價銀一兩六錢八分。票米每京倉斗一石,價銀九錢五分。豆每京倉斗一石,價銀五錢。草每束價銀五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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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均徭九百零七兩七錢五分七釐。地糧銀一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八分四釐。乾隆二十四年,奉文前征均徭銀內,歸入地糧銀八百三十七兩五錢一分四釐。現在實征均徭銀三千零七十兩二錢四分三釐。地糧銀二千零八十四兩九分八釐。
URN: ctp:ws41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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