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兵制 |
2 | 神農以石為兵,黃帝以木為兵。蚩尤以銅鐵為兵,揮於作弓。夷牟作矢湯,築五庫,藏五兵。秦孝公以戰獲首功多寡授爵。秦二世,發閭左民戍邊。漢惠帝令戍卒歲更,武帝置八校尉、五屬國。宣帝募佽飛射士,初置屯衛、屯田。後魏作府兵。後周置十二衛兵。隋置軍器監,始募民為驍果。唐玄宗募兵宿衛,募丁壯實邊,昭宣帝文民面為軍。五代,晉籍鄉兵,國初立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分中、左、右、前、後五都督府,而衛所則立。於元年,有京衛、外衛之分,親軍十二衛,不在京衛之列。中都、河南、山東、大寧有入衛班軍。文皇就中,摘出北征,分為五軍,歸則團操,號曰京營。大率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一千戶所,一百二十人為一百戶所,其官增設無定員。召募始于正統,己巳踵于嘉靖庚戌,征倭處州兵,河南毛葫蘆,山東搶手,皆募兵也。兩廣用土兵,洪武初已然。後四川雲、貴亦如之。在制馭何如,大征居其十八。 |
3 | 京營 |
4 | 徐丈貞謂京營兵世世有月糧,暇時又營生事,不調從征。平時郊祭上陵,拱衛車駕軍容甚盛,當開操中如法訓練,萬一如庚戌有警,登陴自不乏人正,不必責之臨陣。此如大家世族多義孫,一旦呼之,可壯顏色。若邊陲如戚,將軍練薊兵,勝略固自有在。此言切中,京營肯綮。若欲練以從戎捍敵,是以小兒夜半格大盜,其安能抗人家?禦盜不別尋,壯丁而責豢僕,與二三童子日討而訓之何益? |
5 | 清軍 |
6 | 餘年十四五,為隆慶庚午、辛未,間見清軍御史,至搜剔操切,民間騷然。每圖甲有克軍一名,里長解去,給一帖為據。赴縣掛號,御史至據,號征帖先考心齋,府君藏其二。先祖月溪府君忘之久矣,諸甲長都忘失無存者。比御史至,莫不皇懼先府君以帖上,乃得免。先祖喜,若更生,其餘死捶楚者無算。後見楊襄毅公集,以邊患需防,一御史主此說,行之二年無所得,遂罷。後讀楊文貞公傳,條陳清軍一件,謂南北不相習以極北,往極南極,南往極北,是驅之死。因引祖制,除逃軍仍舊,其餘軍丁各就近衛服役。因會議今後清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北直隸軍丁,皆發甘肅、寧夏、延安、大同、宣府、遼東諸處,雲、貴、兩廣、四川、湖、廣、江、福、浙、江南直隸皆發附近省分及邊海衛待補,足其缺填腹裏之缺,允之天下稱便。餘謂今之犯罪遣戍者,亦只發之本府縣相近衛所使武弁拘管屯田,則惡人束手受制,流官軍職皆得治之,又免僉解纏累之苦。嘗見僉解,有民壯有里長,號曰長解,又買軍妻費可百金,而猾者勾吏書,經年不行,在在索詐,弊不可言。且原有妻者,索直另買到彼處掛號食糧逃歸,則糧系彼處冒支,公私皆受損,可惜可惜。 |
7 | 家丁 |
8 | 唐劉約自天平徙宣武暴死,家僮五百無所仰衣,食思亂,盧鈞撫之,乃定。此家僮,即家丁也。隋張須陀有羅士信、王君(、□比),有李左車,善戰,乃家丁所自始。 |
9 | 民壯。 |
10 | 民壯之設,介在軍民間,最為得用。國朝盛于王陽明,在宋謂之白艻子。 |
11 | 弘治間,令州縣選民壯。先是,天順初,令召募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有糧與免五石,仍免戶丁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至是,令州縣選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里僉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二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 |
12 | 土兵 |
13 | 其法起於宋,所謂陝西義勇刺為兵者是也。然唐藩鎮與漢郡國所用,獨非此類乎?國初,胡深在縉雲,當元末盜起,慨然謂其友人曰:「軍旅錢糧皆民出也,而今日之民,其困已甚」。遂請於上,令有田者米十石,出一人為兵而就食之。以一郡計之,米二十萬石,當得精兵二萬人。軍無遠戍之勞,官無養兵之費,而二十萬之糧固在也。行之數年,使所在兵強而財阜,此制最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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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然胡元法度寬縱,又當擾攘,時故可行,且不獨深有此言,章溢父子兄弟固已親行之矣。成化二年,用陝西撫臣盧祥之言,選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號為土兵。原僉民壯,亦入其中,量加優恤,凡得二萬人。時毛里孩方彊盛,窺邊憚之,不敢深入。世宗庚戌以後,建議欲練薊卒,而不及土兵,終無成功。王思質以此受禍,唐荊川以此受謗。今邊方有事,處處搖動,未知此制可行否? |
16 | 調兵 |
17 | 調之說凡二:一,調邊兵,一、調土司兵。邊兵起於正德六年,流賊猖獗,允兵部尚書何鑒之奏,調宣府、延綏、奇遊兵五千五百至涿州,聽總督官調遣。尋益以遼東、大同、二枝數數追賊,敗之。事漸平。提督仇鉞言邊軍久勞風土,不宜人馬俱病,請量留三之一。部覆從之。延綏軍取道徑還遼東。宣、大軍過京犒勞,後至京。上方好武事,遂留不遣,并保定兵亦召入。尋命京軍、邊軍互調出入。大臣爭之,不聽。然京軍終不出。而四鎮士馬團操大內,號外四家。其軍馮依威寵,人皆畏而避之。至上晏駕,乃始散歸。世宗時,虜儆各邊互調,而調守薊州者尤多。神宗二十年前,邊上安堵免調。比徵寧夏,征播征倭,悉借邊兵,東西萬里,騷然煩動矣。 |
18 | 土司惟川、湖、雲、貴、兩廣有之,然止用於本省,若鄰省未嘗上中原一步也,亦流賊時徵入用之有功。嘉靖間,南倭、北虜無不資之,且倚為重如湖廣土兵。永順為上。其兵保靖,次之甚強。近嘗調三千人,後調六千,此在官之數也。實私加一倍,共一萬二千人。其陣法每司立二十四旗頭,每旗一人居前,其次三人,橫列為第二重,又其次五人,橫列為三重,又其次七人,橫列為第四重,又其次七人,橫列為五重,其餘皆置後歡呼助陣,如在前者,敗績則第二重,居中者進補。兩翼亦然。勝負以五重為限,若五重而皆敗,則餘無望矣。每旗一十六人,二十四旗共三百八十四人,皆精選之兵也。其調法,初檄所屬照丁揀選,宣慰籲天,祭以白牛、牛首,置兀上銀副之,下令曰:多士中有敢死衝鋒者,收此銀啖此牛勇者,報名匯而收之,更盟誓而食之,即各旗頭標下十六人是也。節制甚嚴,止許擊刺,不許割首,違者與退,縮者皆斬,故所戰有功。但沿途苦剽剠,因調來者,非止一枝有過,得相推委故也。其它若安若、岑若、奢大約相同,餘瑣瑣不足道。 |
19 | 土司兵近年官數亦調至萬矣,其實彊者亦不甚多,乃官則增之以張聲勢,而彼亦願增以徼糧餉。賞賜。本司不足則借之他司,又或收集地棍為助,而中國亡命與不得志流落者投之,如騖漸多,漸黠漸橫,漸不可制,而我軍實又益虛,此西南之大患也。且如號物之數,曰萬女直兵滿萬不可敵,蓋言精也。匪獨女直,即南方號稱佹弱兵滿萬而精其可敵乎?更下一轉語女直,精兵滿萬,而將非阿骨打等,其可勝乎?譚者襲口吻而不究實際,往往如此。 |
20 | 背水陣 |
21 | 《兵法》曰:置之死地而後生,人人能言之,又必引韓信背水陣以實之,是矣。卻其中有緊要六字,讀者全然不講可笑六字者何?曰殊死戰不可敗是也。此最用兵得力處,所謂人之命根,屋之棟柱。而太史公文章妙處,亦在於此,若舍此不去,著實講究,而徒曰我欲云云,即十萬二十萬置之死地圍而屠之,如羊豕犬然,豈不可憐,其又何益?再有進焉,水上軍不可敗,亦全賴間道赤幟二千人,得此一著方才收功。不然,水上軍抵定,亦濟得甚。事此絕世神謀悶,計出九天,潛九淵者所為,而人乃引以資口角,可乎? |
22 | 多多益善。 |
23 | 此四字惟韓淮陰自道是實話。其曰:陛下不過將十萬,猶是君臣間體面話頭泰、承幾分而下亟足之曰:天授非人力,大意可見。蓋帝王與臣下不同,自當別論。此後在唐惟李靖至我明,惟中山王可以當此。靖知幾能事唐太宗,中山聞道能事我太祖,然為靖易為中山難,其氣象自然有別,而靖之氣象又勝於淮陰。所以然者,淮陰自是天人。然當秦末焚書之後,流落奔走,衣食決無學問工夫觀其自請,假王可見。靖讀書曉禮義,識得真主,確有欛柄,而中山王則亙古聖賢豪傑不可得而擬議贊歎也。 |
24 | 詞林譚兵 |
25 | 兵家自有一種,天才不分文武。至詞林譚兵者,前則吳中、徐元玉,有貞精悍多力,工天文,每言將星在吳深自負,不知韓襄、毅雍已出世矣。謂紫微垣星皆動,力主遷都,以此蒙詬。要之,土木之陷,業已應之,此際所謂毫釐千里,固未易辨也。然元玉有奇才,若委以軍旅之任,必能破虜立功。惜相左僅一見於治河,且有金齒之阨,則命限之也。嘉靖中,王允寧、維楨、譚之班班時無能用者,讀文集,想其氣象,要自不凡。他如王恂以修撰改大理,丞撫貴州,楊鼎以編修兼御史同元玉募兵,其方略必自可觀。嘉靖庚戌,趙文肅、貞吉以諭德兼御史賷五萬金勞行營督戰,既還,杖謫詞林,皆奪氣爭附麗,工青詞求入直,無敢言兵者。惟近日或練兵,或本兵崛起,詹翰中為眾所仗,大足吐氣矣。 |
26 | 塘報 |
27 | 今軍情緊急走報者,國初有刻期,百戶所後改曰「塘報,塘報》之取義未解。所謂其說亦不著閱。《馬塍藝花記》云:「凡花之蚤放者曰堂花堂,一曰塘,其取之此與」。 |
28 | 三軍 |
29 | 三軍者,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壯男待戰,壯女負壘發梁,輟屋給從,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老弱牧牛馬供爨。此商鞅之論,乃若春秋之三軍,殆不如此,蓋皆堪戰而以大臣互出入分將者。 |
30 | 士戲 |
31 | 楚成得臣與晉文公遇,曰:「請與君之士戲戲者,兵也。三軍之號,所云戲下是也。若曰以兵相見」云耳。林堯叟謂得臣輕用民命,便解作戲弄之戲。學者習而不《???言?》以為實。然夫得臣亦英雄,豈有此失,真千古不白之冤,更令左邱明扼腕無以謝得臣、杜征南獨不下一字已得其解矣。 |
32 | 敗將弛法: |
33 | 自古敗軍之將,必服上刑,遼、金稍弛其法,即國隨之矣。我朝丘國公敗死革爵,徙其家於嶺外。自後遣將,多以文臣督之,即邊鎮以贊理為名,而事皆歸其掌握。故大將亦不敢力戰,深入即敗,亦有分責,不得獨坐一人矣。 |
34 | 射禮三,不入。 |
35 | 射禮:敗軍之將,亡國之大夫與為人後者不得入,敗亡之恥莫甚焉。不入固宜為人後者,亦如之何。故馮文所云,賤夫妄為」者也。然則宜為後者當入矣。蓋射本觀德德,以孝為先,既為人後,則本生父母,不得執三年喪。人子之心何安,而敢上觀德之場乎?先王蓋以教孝也。由是觀之,為人後者當列不幸之科矣。馮又曰:「非大宗非賢,非德而後之,皆曰:妄棄其親而親人為利,幾于夷虜禽獸吁,何至若是。甚乎其不妄者,豈無十之四五乎?或者馮公有感之言,不可為據。 |
36 | 兵器 |
37 | 旗有五等:曰高招,曰角旗,曰門旗,曰督戰麾旗,曰隊旗。 |
38 | 纛有二等,曰牙纛,曰望纛。 |
39 | 盔有二等,曰明盔,曰襯盔。 |
40 | 牌有四等:曰挨牌,曰圓牌,曰藤牌,曰皮牌。 |
41 | 斧有四等:曰鉞斧,曰鑿斧,曰鐵鞭,曰鐵簡。 |
42 | 刀有五等:曰腰刀,曰斬馬刀,曰捍刀,曰眉刀,曰鉤刀。 |
43 | 槍有十等:曰長槍,曰線鎗,曰叉鎗,曰看鎗,曰蛇槍,曰神鎗,曰飛鎗,曰火鎗,曰戟鎗,曰拒馬槍。 |
44 | 錘有五等:曰重,曰臥,曰蒜頭,曰骨朵,曰□□。 |
45 | 棍有五等,曰雙頭,曰悶棍、日腳棍,曰操鉤,曰狼頭棒。 |
46 | 弓有二等,曰馬,曰步。 |
47 | 弩有三等:曰斗子,曰諸葛,曰俚弩。 |
48 | 石有二等:曰飛,曰藺。 |
49 | 炮雖名十一等,近益增多矣。 |
50 | 武藝十八事:一,弓二,弩三,槍四,刃五,劍六,矛七,盾八,斧九,鉞十,戟十一,鞭十二,簡十三,撾十四,殳十五,叉十六,爬頭十七,綿繩套索十八,白打。 |
51 | 白打即「手搏之戲,唐莊宗用之賭郡,張敬兒仗以立功,俗謂之「打拳」。蘇州人曰:「打手能拉,人骨至死」。死之速遲,全在手法,可以日月計,兼亦用棍。棍徒之說,殆取諸此。 |
52 | 左都督馬芳,少為繼母所虐,走出,遇虜掠去。從俺答飼馬,雖小,輒能騰躍控御,無敢踶嚙。又挽弱木為弓矢,每發命中。後亡歸,隸周太傅尚文幕下充騎隊。虜至通州,以三百人橫貫其陣,分為二。虜大驚,引去。累立功至極品,蓋嘉靖末一名將也。黃酋嘗請與公約日手搏,許之為壇塞上,方廣五百步,各攜虎士百人,去弓箭兵器,散手單帢,立壇側。公結束登壇,威容若神,交手壁立,意氣閒暇。黃酋望見震懼不敢上,抽匏矢三發而去。虜皆退走,由此奪氣,不敢窺塞者數年。公猿臂壯偉,走及奔馬。太傅短小精悍,坐而竦身,兩足跨坐屋梁以為常。乃議者謂太傅武藝雖非所長,練兵亦有可取。蓋阿分宜之,指欲彈治,而北方正賴其力,又恐搖動軍心,生他變也。至馬公雖始終無異議,而末年以郍吉納降為非,是坐奪職。夫武人言戰是本等事,乃以此課去留,何耶?如此人物,若使文臣知兵有方略者,督之捍奴虜,如秋風掃落,葉可以一空而動,多牽制不盡用,可恨。 |
53 | 刀兩刃者曰「拍刀,起于隋闞陵。 |
54 | 火器 |
55 | 火器起于周,官有矢、枉、矢、緊、矢、利、火、射、枉矢之屬,以變星名,能飛且有光也。《春秋》焚成邱焚者,樵之也,晉中軍曳柴焚之也。魯取齊,攻廩邱之郛,主人焚衝焚戰車也。楚奔燧,象齊縱火牛、孫子、五火之變,此其最著。水戰之火,起于赤壁,束葦灌脂,用以濟舟。魏、唐以來,火箭射梯,巨炮飛石。宋曾公亮編《武經》,有虎蹲旋風之炮、蒺藜霹靂之球。 |
56 | 國朝火車、火傘、大二三將軍等銃,四眼、雙頭、九龍三出鐵棒、石榴等器,最利者為佛郎機鳥嘴近又增火筒、火磚而用,無可加矣。此外則猛火油最烈,今未之聞。或云出高麗東數千里,日初出處烘石所融之液,佗物遇之,即化為火,唯真琉璃器可貯。 |
57 | 陸戰用火,莫著于陸遜。秭歸之役,水戰用火,自赤壁外莫著於我。太祖鄱陽之役,然皆草木、葦荻之類,束而灌脂。又走??風勢,雖間以球炮,未聞全用火藥火器也。惟建文、東昌之戰,燕軍為火器所乘,死者萬餘人,味一乘字,則戰酣而用,非全恃以決勝也。文皇因之,有神機銃炮之屬,其製始盛,五軍鐵騎恃之益彊,能逐虜數千里外,至宣皇、喜峰口外之戰,先以兩翼飛矢,虜不能支而後以此乘之,則用之次第可見。自後兵不習戰,專倚之為護身符敵,佯挑戰誘我,或驅所擄掠我中國人。先嘗我火器迭發,敵迭為進退,藥盡敵衝而前,全軍潰散,甚有不見敵而發火,敵至不及發而先走者,則火器誤之也。火藥重在提硝潔淨,硝有上中下三等,上等百斤提至九十斤,次者提至八十斤,下者七十斤,必咸穢去,盡舂搗極細。試然鐵上著火,無滓方妙大銃藥,乾結成塊,經年不碎。雖久冒霧雨,放之雄烈,遠去百步,入火箭、火龍、火磚諸器之內,雖二三年可用,則提之至淨故也。不者雖藏之極密,吐濕盡廢無用矣。 |
58 | 陣法戰法 |
59 | 劉錡、王德御金人於柘皋,用萬人持斧,如墻而進,此陣法之最整者。葛滎眾號百萬,爾朱榮以八千騎討之,分騎為數,處處不過數百人,揚塵鼓噪,使賊不測多少,臨戰不聽,斬首以捧捧之而已,大破擒之。此戰法之最神者。然必慣戰久,用精兵指揮,如意方可語此。近年撫臣有以萬人持刀演為雪花陣,又有以萬人持棍演為一字陣,真同兒戲。吾友莊複我督糧莊浪,每稱西兵戇勇,云百數人遇虜殺盡不肯退用兵者,有此站立腳跟,方可言陣,言戰而吃緊,尤在選將,將如何選,那得有宗。汝霖一只具眼拔出岳鵬舉,只于練兵見之看。其人骨格堅勁,意思深沉。木吶有志尚者,付以二三百人,練成一隊,卒而試之,果能站定不擾亂,益以千人,又盡其力,量加至三千人,便是一枝上好戰兵能加至萬人,即大將所向無前,更得文臣知兵者與之共事,而所謂監察巡視者,各寬其文法,公其舉劾,何施不可? |
60 | 步騎射。 |
61 | 古人之射,穿楊命中。今天下之大,豈無其人?而省直武舉騎四矢以上,步射二矢以上,即為中式。聞射騎在十步之內,即步射靶子亦不過六十二步。苟有妙手與平日習慣中之,亦非難事,而從來騎未見,有中至六七矢,步未有四五矢者,至十發十中,想二三百年中無一人矣,何古今人之不相及至此。 |
62 | 僧慧開弓。 |
63 | 開勁弓者,古多有之,左右射者亦有之。惟董僧慧能反手于背,開五斛弓,此自來所無。僧慧,丹陽人,慷慨好讀書。在南齊事晉安王子懋,子懋舉兵不克死,僧慧葬之,悲慟而卒。真可謂義勇士矣。 |
64 | 紙鎧綿甲。 |
65 | 紙鎧起于唐,宣宗時,河中節度使徐商劈紙為之,勁矢不能入。商有功五世孫也。官至平章事、太子太保。子彥若,官亦如之。有功,仁恕之報也。 |
66 | 綿甲以綿花七斤用布縫如夾襖,兩臂過肩五寸,下長掩膝,麤線,逐行橫直,縫緊入水浸透,取起鋪。地用腳揣,實以不胖脹為度,曬乾收用,見雨不重,霉黰不爛鳥,銃不能大傷。紙甲用無性極柔之紙。加工錘軟迭厚三寸,方寸四釘。如遇水雨浸濕,銃箭難透。 |
67 | 甲胄密法。 |
68 | 元太宗攻金懷,孟人李威從軍,患世之甲胄不堅,得其婦兄杜坤密法,創蹄筋翎,根別為之。太宗親射不能入,寵以金符。威每戰先登,不避矢石,帝勞之曰:「汝縱不自愛,獨不為甲胄,惜乎?」謂諸將曰:「能捍蔽爾,為國家立功名者,威之甲也」。 |
69 | 廷杖 |
70 | 廷杖始于唐玄宗,時御史蔣挺決杖朝堂,張廷珪執奏,謂御史可殺不可辱,人服其知體。然本之又起于隋文帝,本紀稱殿庭撻人,此其徵也。其後北魏、金、元皆用之,蓋以夷狄效中國,而其本俗止有斬殺,原無此法。 |
71 | 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氈迭帊示辱而已,然猶臥床數月而後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又成、弘間下詔獄,惟叛逆、妖言、強盜好生打著問喇虎殺人打著問,其餘常犯送錦衣。鎮撫司問轉法司擬罪,中間情重,始有來說之旨。正德以後,一槩打問,無復低昂矣。凡廷杖者,俱豫知狀,或自分疏入,必不免得多服藥,節嗇以待。然間有死者,惟廖恭敏莊諫上皇事久留,中不報矣。以母憂領勘合,入見景皇想舊事,大怒,命錦衣衛著實打八十送吏部,貶驛丞。此而不死,真天祐也。餘同年有為刑官者,曰:「凡卒然與杖即十下亦可死,有意待杖至百亦難斃,蓋心血不上衝故也。然刑人者,亦可念已。 |
72 | 族刑 |
73 | 戰國而後,有三族、五族、九族之刑,國朝乃十族鄒陽,則謂荊、軻、湛七族,不知如何算帳。 |
74 | 木丸塞口。 |
75 | 刑人者以木丸塞口,始於武曌殺郝象賢,象賢、處俊之孫曌銜怨,因事誅之,臨刑極罵。用此法令,離磔其屍,斲夷祖父棺塚。人生不幸,遇大難,度不可脫,只默默以死,何至憤極以自取酷烈,且累及先人骸骨耶!讀方正學傳,尤令人酸感。 |
76 | 申文鬼殺。 |
77 | 凡獄囚往往為仇,家賂獄吏,或承上官風旨,謬以疾申,不數日輒報死,實殺之也。成化、弘治間,曹子文為司獄吏,主書寫申狀多矣。一日,與眾坐獄,舍忽旋,風從外來,文色變神亂,張目若對,語曰:「某人某所命某人,某所使,非我罪也」。隨語隨困殆,舁歸家,語不絕。卒時謂眾鬼殺之也。里中人親見,皆能言之。 |
78 | 伏氣 |
79 | 魏宏,字損之。寶元中進士,岳州司理參軍。嘗鞫獄,有囚閉口不食,莫能詰。宏乃引囚問曰:「吾以一物塞若鼻,能久不食乎?」囚懼,遂承伏。或問故,宏曰:「彼必善,伏氣若塞鼻,則氣結死矣」。 |
80 | 革鞭夾錢。 |
81 | 洪武末年,湘陰縣丞劉英以生革為鞭,長三尺中,夾銅錢,撻人至皮,肉皆裂。嘗出行,以巡檢未即迎怒,而撻其妻幾死。上聞曰:「刑者不得已而用之,故聖人常加欽恤,惟恐濫及無辜。英一縣丞耳,酷虐乃至於此,獨不聞劉寬蒲鞭之事哉?且律載刑具,明有定制,乃棄不用,而殘賊如是,是廢吾法也。難論常律,逮至,戮于市」。 |
82 | 刑人而笑。 |
83 | 寧國諸生周世祿有僕逃,孝豐抵罪當贖金械送本縣,縣令欲斃之獄,周代償而舍之。其子希旦舉進士,為莆司理公。訓之無深文,無淫刑。古者怒而刑人,今或笑而刑,人怒則仇矣,笑則樂,仇之已甚,又可樂乎?餘盡見有刑人而笑者,不獨有司,此言真刺骨可痛。 |
84 | 鸚鵡墮地。 |
85 | 陸綸,字理之,號南洋,歸安人。為雲南太守,一日之野,有鸚鵡向前哀鳴,忽墮地,則赫然死人也,就而視之。已,復為鸚鵡,呼老嫗,問故家,先殺人,瘞屍鸚鵡籠下,掘之如生。亟召其子孫,畀以殺人者四境頌若神明。 |
86 | 神斷 |
87 | 伍典為柳州太守,州民鍾鈕,其叔自他所貽,書鈕攜囊金,市產,鈕墮其計。至中途,叔與伙賊撲殺,鈕攜其囊金去,不可蹤跡。妻訟之官,且禱於神,謂事必下公,始得決。已而南寧道果以屬公。檄至,公得鈕妻所,上叔所貽書,方思為之計。神忽見夢公,因策夢中語,謂事當起於僧人。因于府治白石山,結僧堂一區,令方僧至者率舍其中,各寫經。凡几,已而得。一僧所寫經字,與鍾妻所上書適類。又因詰其祝髮,歲月正與殺鈕時合。乃令鍾妻遣僕覘之,眾僧中果一人如鈕叔指以示,即公頃所詰問,僧也杖之吐實,遂伏辜。 |
88 | 陳琰,字公信,江都人。貢生。嘗按雲南,每出入,則凝顧院東民家煙樓,人莫知其故。一日,召其家長閉諸後堂,復遣人詣其家文書匣檢閱。有江西販客路引,乃呼家長出訊曰:「汝於灶所謀害江西客人,某因取其貨,汝罪當死」。即伏辠蓋屍瘞灶下,出入見煙樓中,若有人手招以訴者,眾驚以為神。後轉陝西布政。 |
89 | 餘一龍,婺源人。為江山令,妻戴以刲股療姑卒。繼李入署,合巹夕,慮有乘間者潛出,則邏卒醉。獄戶啟重,囚將逸,悉捕獲之。郊行見婦,哭夫於墓而不哀。有男子從召,問:「若與彼何親?」曰:「婦夫,友也,廉其鄰里。婦故淫,夫暴死,家無朞功。親收婦繫獄,陰語獄卒來視婦者告我前,男子頻致其私。獄卒以告,執訊之吐實,邑稱神明。 |
90 | 成宰,長垣人。舉人知睢州。有殺人北城者,街卒射聲尋逐,不得來。白密。察中有無良數輩,忽馳騎迹之,一人臥褥下,有血刀,詰之以屠彘,對笑曰:「屠彘何避人為,而負刀以臥?北城之事,汝實為之」。出不意語,塞服辜。 |
91 | 顧承顯,臨淮人,太保尚書佐之孫。為虞城令。鄉民祝如川者,頗居積,一夕,室有稾尸而喪其元,家人恟恟懼不測,馳往熟視,笑曰:「是不類生人手刃者,殆讎之為挾睚眥而思覆其巢奴輩利汝財耳」。命徧索諸野,得新阡,有遺首焉,攜至脗合,跡其人得之,立承曰:「公天神也」。 |
92 | 增官壽。 |
93 | 彰德部中有大盜,發覺,株連士族數百家。葛端肅、守禮為司理,讞鞫盡釋之。後晉為郎,病甚,夢帝謂曰:「以彰德獄事,增壽三紀」,後年七十四,官太子少保,左都卒為郎。時正年四十,其數果符。然則公不但增紀,且增郎秩至八座矣。 |
94 | 年少編發 |
95 | 兩廣擒賊,率多斬首,年少者亦斃于獄。嘉靖三十二年,總督應檟題請韋扶道等皆年二十以下,積惡未深,乞編發湖、江、浙為軍兵,書聶貞襄公覆允活人,陰德大矣遠矣! |
96 | 非法用刑。 |
97 | 南齊時,孔琇之為吳令,有十歲小兒偷刈鄰家稻一束,付獄案罪。或諫之,琇之曰:「小便為盜長大,何所不為」。遂致於辟。又有吉翰為徐州刺史,有死罪囚,典簽意欲活之,因翰入關齋呈事,省訖,語令且去,明日更呈明旦典簽不敢復入,呼之取。昨呈來謂曰:「卿意欲宥此囚,昨於齋中見其事,亦欲活之,但罪重不可全貸。既欲加恩,卿便當代任其罪。因命左右收典簽付獄殺之,原此囚生命。此皆出理法之外,亂世之政,不可為訓。乃吉翰收入循吏傳,而史贊琇之貞素之風,不踐無義之地,何居十歲,必無按罪之理。典簽即受賄,欲活死囚,進邪說,何至於殺?既可殺,囚無活理。此時君臣任意誅賞,讀書有名稱者尚然,況武夫悍將哉?大約惟勢家轉宗,任意恣行無敢犯而格者生人之酷,寧獨編民卒伍為然可哀也已。 |
98 | 門客義男。 |
99 | 樊舉人者,壽寧侯門下客也。侯貴振天下,樊負勢結勳戚貴臣,一切奏狀,皆出其手,然駕空亡事,實為怨家所發。事下刑部,刑部郎中韓紹宗具知,詰主,奏以實,對曰:「樊舉人為此」。于是攝樊舉人。是時樊匿壽寧,侯所甚深,乃百計出之。下獄數日,韓一旦出門,見地上一卷書取視,則備書:「樊舉人罪狀宜必置之死,不死不可。韓笑曰:「此樊舉人所自為書也」。詰之,果服。同僚咸謂此畏笞誣服耳,何乃自為此!」韓呼樊舉人出使,背誦其書,背誦不訛一字。同僚驚問曰:「何乃自為此?」對曰:「韓公者,非可搖動以勢。鄿生則必死。今言死者,左計也,幾死我耳」。郎中曰:「不然,若罪不至死」。于是發戍遼。壽寧侯雖心惡之,然無如之何。又朝審囚徒中有亂義男婦者,坐死冢宰。三原王公疑其太重,以問主者,不能對。韓前對曰:「義男犯其主,與子犯其父同科,有之乎?」冢宰曰:「然」。韓曰:「固也。然則亂義男婦者,獨奈何弗死也!冢宰妒雅知公」。乃愈益重之。後官副使歸苑。洛,先生之父也。 |
100 | 神示扼吭。 |
101 | 馬應祥為歙縣知縣,郡有殺人者,久不可得,乃以付公。公先期齋戒,禱越國汪公祠下,曰:「神許,我得其情則雨」。是夜果雨。翌日,啟死者棺事中,諸人羅跪,乃一鼠自棺出,鑽跪者一人衣底尋,忽不見公,念曰:「此神示也」。乃指其人曰:「殺人者汝」。其人色動,推究果服。又郊外殺一人未絕,公命移之縣大門內,許人縱觀之,乃一人嗟歎其側者久之,因扼其吭,遂絕。是時公已教隸卒覘舉措矣,覘者以告,遂執而抵於法。蓋殺人利其財不絕,恐或出語,故復來扼吭耳。於是縣中稱神明。 |
102 | 雪冤解獄。 |
103 | 保定御史欒尚岳家居寢疾,微得其奴妾姦狀,與婦議,欲撲殺之。妾聞,告奴,奴厚賄一屠夜入殺御史夫婦,而密灑血宿仇趙某之門及所經道。上已,乃佯驚大呼,集眾跡之,以血為據。欒無子,奴妾即訐趙,坐大辟。趙不服,亟訴覆鞫。時青陽章時鸞為守,一見疑之。密詢奴所最厚者何人,知為屠也擒屠母。詢之,立得實,盡伏辜,而御史之冤雪,趙氏之獄解。 |
104 | 馮:小二 |
105 | 衡陽有少婦秦氏,孀居有姿色,姑欲嫁之,不聽。鄰少年馮小二欲挑之,以姑在不得間,因計毒其姑,佯為助喪,求與婦合。婦大怒,飛石中之,因訐婦有所私,為姑所禁,置鴆焉,陷於辟。有管思易者,鄞人,以恤刑,至疑之。夜夢老婦牽一馬泣訴曰:「馬實殺我,非婦也」。偏求馬姓者不得,視鄰右尺牘有馮小二忽悟曰:「是矣!」遽呼詢之,立承婦遂得釋管。後與尚書吳中爭獄,不勝,憤而卒。 |
106 | 同宗二獄。 |
107 | 豐城雷煥九者,盜引為窩,法當死,以冤走匿。陶諧為僉事,曰:「第無恐果冤,吾為爾辯之」。煥九出公以雜諸隸中,使群盜認之不識。明日復鞫之,門外跂而瞰者,執以入。盜叩頭曰:「渠實賄我」建昌獄。中使誣煥,九煥九曰:「是同宗而有讎,不意其為此也」。立出煥九罪。又同宗有二商,自遠歸,其一商過舊館止食,竟不歸其家,以先歸,有謀訟之。公推案,館人不服,見館所畜鸜鵒,能言,使持刀詰之鸜鵒,言積灰處,啟灰得屍,事遂白,咸以為神。 |
108 | 斷朱英 |
109 | 尚書才寬,為西安府太守,有治才。過客失金于店,急白寬寬,仰見飛鷹。又有蜘蛛墜案,曰「店中必有朱姓名英者為盜」。執之,果得金。民皆神之,謠曰:「才寬斷朱英」。 |
110 | 嗚,咽聲。 |
111 | 鄒平王之士,為河間守,民婦趙年二十六,無故死,訟於官。王手其牒,心動如聞,有嗚咽聲。廉之則姑與少年通,因逼趙不從,斷指自誓。窘之,百方益罵。不從,姑與少年擊之死。獄具,稱神明。 |
112 | 支解不孝子。 |
113 | 唐剛,保定府新城縣人,告其子鉞不孝,知縣吳瑗令屠者支解鉞而燔之。事聞,以專殺慘虐。瑗、永遠充軍。 |
114 | 二主事得罪。 |
115 | 正德十三年下刑部主事鄭懋德、林桂於錦衣衛獄。初,刑部獄卒,例有供食,後移為公使費,而以囚糧之嬴者給之,其弊已久。會錦衣衛千戶王注與朱寧有連,挾寧勢縱恣。 |
116 | 有瞽者善歌,出入注家。瞽者之兄與人鬬,不勝,注為執鬬者,綁掠之,尋死。其家訟於刑部,攝注就理。寧庇之,不發。尚書張子麟、郎中林文纘知其故,置不問。員外郎劉秉監代文纘署事,再攝,注又不發,秉監即據眾證成獄。注聞而懼,求救於寧曰:「我親戚誰不知,乃待我言!」陰諷東廠發盜,用囚糧事。時懋、德桂相繼提牢,遂收繫獄,且言諸堂官皆利其嬴餘,請窮治。於是三法司皆恐,詣東廠求解,乃知意出於寧。子麟及侍郎金獻民、胡歆造寧謝過,寧佯不知。三人者以秉監觸禍,尤之秉監,稱病不出。然寧必欲改獄秉監,乃移兵馬司覆勘,指為病死,注得改擬,而死者之家以誣反坐。注始詣刑部,見尚書、侍郎,皆與揖拜,若賓客禮。及讞大理寺,亦即報允。寧怒既釋,乃寢囚糧事不治。懋德、桂本非其罪,竟調為州同知。懋德,臨清州、桂平、度州。 |
117 | 爭田 |
118 | 江西新建縣民毛鳳與同里民徐均仁爭田,有舊怨相訟,久不決。會朝廷遣南刑部侍郎金紳巡視江西,鳳乃嗾人誣均仁頻年在鄉劫殺拒捕,且賂其縣官妄報於紳及鎮守太監劉倜、巡按御史段正,同檄三司及分巡等官,遣百戶葉俊往捕之。鳳又賂以五十金,密謀害均。仁一家快私忿。俊率兵四十人,鳳集二百七十餘人,操火銃兵器以從,圍其家,縱火焚之。家屬死者二十三人,杖死者五人,盡縛其未死者二十六人送于府,轉達于巡按御史,皆信之。獨按察司疑均仁等稱冤傷已重而無贓,其事必誣。令府縣重鞫,死于獄者又十七人,存者徐細仔等三人,令人訴之新。巡按御史熊翀翀奏其事。上以鳳等挾仇聚眾,誣害一家人。命命刑部郎中奚昊、錦衣千戶潘旺往會鎮巡,核勘得實。鳳等及俊坐凌遲死,仍籍俊家,從者俱斬,並責問守巡等官。境內有大獄,久不究理,令具聞處治。後俊死于獄,磔屍於市。 |
119 | 寢大獄。 |
120 | 李健齋,名茂功,文定公第四子也。為興化守少年,群不逞訽而過市市,人或目之曰將曰虎曰:「地煞邑令喜,事博名高知,非公所欲也」。私告變,臺使者黨數百人有異謀,下令捕系具獄。臺使者檄公覆案,公嘻曰:「屠沽兒,醉飽得過惡足與治乎?」為戌一人,城旦舂三人餘,杖而釋之,郡人大安。同時吾兄汝器守建寧,亦有此事,活數百人。既歸,即生二子,人謂有天道云。 |
121 | 鬼撓搏顙。 |
122 | 神宗四十年,南京御史王萬祚,嚴州府人,巡江至蘇州,治豪家僕,眾翕然歸之。常熟有女巫妖,淫惑眾,土人擒以獻,其罪甚確。王覽牒,忽大怒,坐誣與杖各數十,眾出不意,又暑月斃者十餘人,巫叩謝去,王得意甚。回京,忽群鬼撓之,搏顙叫曰:「這是我不是這,是我不是流血立死!」 |
123 | 雪白 |
124 | 《諺》曰:雪白百姓」。謂人身上無一點瑕類也。此二字即美玉不能免,惟雪無之,故以為言。然古不云乎:一家之中,大者可誅,小者可殺」。此又何也?百姓中豈無隱過,豈無無心之過,以雪白二字概之不可舍二字,而苛求不可。餘所歷府縣正官甚多,有一最快事錄于後。 |
125 | 里中有某者,父子濟惡,道路以目,即宦族方盛,無如之何。有謝氏子,家可千金,少孤而佚,誘之賭博,其祖尚在,老矣,且懦甚,屢往尋歸,歸而復去。蓋某別有誘之之術,落其度中,心已蕩,不可制也。歷兩年,其善田宅,悉勒契質于大家矣。謝老大憤,欲告于官。某聞之,笑曰:此所謂蜻蜓搖石柱者,餘叔父謝老之偦也,來就謀長之,亦數數勸止,即余亦以為非敵。時縣主為楊楚璞,應聘,懷遠人。癸未,進士,有彊幹,聲謝老奮曰:楊公好官即死,且走。一遭狀,入不省。謝老大窘曰:當死又何言?眾揶揄尤不可忍」。蹌踉而歸。次日,某方緩步街市,將尋謝老所在,捶之尾而讙者數百人,忽捕者至,眾失色,猶慠然挈其子以往。既至,楊不與語。某微覘氣色,回顧同類曰:「事敗矣!」楊治它文書,畢喝與大杖三十。其子求代,並杖下獄,而召謝老,慰諭令歸,俟農畢待理,蓋不啻家人父子云。眾聞之,皆大驚,呼「楊青天」。蓋其人縱惡久,楊已剌知待時而發,後竟伏辠里中清泰者可十餘年。此後陳筠塘太守尤快尤多,然以此府怨遭謗,而楊之威德亦竟無人明之者,漫錄出俟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