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合眾國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拏,照例治罪。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
2 | 第十三款:大合眾國船只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保護並加撫恤,俾得駛至最近港口修理;並准其採買糧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劫者,地方文武官弁一經聞報,即當嚴拏賊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贓,無論多少,或交本人、或交領事官俱可,但不得冒開失單。至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起贓不全,不得令中國賠還貸款;但若地方官通盜沾染,一經証明,行文大憲奏明嚴行治罪,將該員家產查抄抵償。 |
3 | 第十四款:大合眾國民人嗣後均照例挈眷赴廣東之廣州、潮州、福建之廈門、福州、台灣、浙江之寧波、江蘇之上海並嗣後與眾國或他國定立條約准開各港口市鎮,在彼居住貿易;任其船只裝載貨物於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來。但該船只不得駛赴沿海口岸及未開各港,私行違法貿易;如有犯此禁令者,應將船隻貨物充公,歸中國入官。其有走私漏稅或攜帶各項違令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大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隻冒大合眾國旗號作不法貿易者,大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 |
4 | 第十五款:大合眾國民人在各港貿易者,除中國例禁不准攜帶進口、出口之貨外,其餘各項貨物俱准任其販運,往來買賣。所納稅餉,惟照黏附在望廈所立條約例冊;除是別國按條約有何更改,即應一體均同。因大合眾國人所納之稅,必須照與中華至好之國一律辦理。 |
5 | 第十六款:大合眾國船只進通商各港口時,必將船只等件呈交領事官轉交海關,即按牌上所載噸數輸納船鈔;每噸以方停四十官尺為准,凡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銀二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凡船只曾在本港納鈔因貨未全銷複載往別口出售或因無回貨須將空船或未滿載之船駛赴別港覓載者,領事官報明海關,將鈔已完納之處在紅牌上注明,並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別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征。設立浮樁亮船、建造塔表亮樓,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量辦理。 |
6 | 第十七款:大合眾國船只進口,准其雇用引水帶進;俟正項稅款全完,仍令帶出。並准雇覓廝役、買辦、工匠、水手,延請通事、司書及必須之人,並雇用內地艇只;其工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由領事官酌辦。 |
7 | 第十八款:大合眾國船只一經進口,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隨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聽其便。倘大合眾國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內地避匿者,一經領事官知照,中國地方官即派役訪查拏送領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國犯法民人逃至大合眾國寓館及商船潛匿者,中國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領事等官捉拏送回:均不得少有庇匿。至大合眾國商民、水手人等,均歸領事等官隨時稽查約束。倘兩國人有倚強滋事者用火器傷人致釀鬥殺重案,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辦,不得稍有偏徇,致令眾心不服。 |
8 | 第十九款:大合眾國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內將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收存;該領事即將船名、人數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方准領取牌照,開艙起貨。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即罰洋銀五百大圓;並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歸中國入官。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貨物輸納稅餉;未起之貨,均准其載往別口售賣。倘有進口並未開艙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徵收稅餉、船鈔;均俟到別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倘進口貨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須輸納船鈔。遇有領事等官不在港內,應准合眾國船主商人托友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徑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 |
9 | 第二十款:大合眾國商船販貨進口、出口,均將起貨、下貨日期呈報領事等官;由領事等官轉報海關,屆期派委官役與該船主、貨主或代辦商人等眼同秉公將貨物驗明,以便按律征稅。若內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致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於節日內稟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稟報稽遲,即不為准理。 |
10 | 第二十一款:大合眾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餉,倘有欲將已卸之貨運往別口售賣者,稟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簿相符,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並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將某貨若干擔,已完稅若干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餉。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如大合眾國船隻運載外洋榖米進各海口者,並未起卸,亦准其複運出口。 |
11 | 第二十二款:大合眾國船只進口後,方納船鈔;進口貨物於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於下貨時完稅。統俟稅鈔全完,由海關發給紅牌,然後領事官方給還船牌等件。所有稅銀,由中國官設銀號代納,或以紋銀、或以洋銀,按時價折交均無不可。倘有未經完稅,領事官先行發還船牌者,所欠稅鈔當惟領事官是問。 |
12 | 第二十三款:大合眾國船隻停泊口內,如有貨物必須剝過別船者,應先呈明領事官轉報海關委員查驗確當,方准剝運。倘不稟明候驗批准輒行剝運者,即將所剝之貨歸中國入官。 |
13 | 第二十四款:中國人有該欠大合眾國債項者,准其按例控追;一經領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設法查究,嚴追給領。倘大合眾國人有該欠華民者,亦准由領事官知會討取,或直向領事控追俱可。但兩國官員,均不保償。 |
14 | 第二十五款:准大合眾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並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請系何等之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並准其採買中國各項書籍。 |
15 | 第二十六款:大合眾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各處通商港口聽其船只往來貿易。倘日後另有別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准來各口交易;其大合眾國人自往別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各口,中國應認明大合眾國旗號,便准入港。惟大合眾國商船不得私帶別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別國賄囑換給旗號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充公入官。 |
16 | 第二十七款:大合眾國民人在中國通商各港口自因財產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大合眾國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和約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
17 | 第二十八款:大合眾國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國地方官辨訴,先稟明領事等官查明稟內字句明順、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中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辨訴者,准其一面稟地方官,一面到領事等官稟呈查辦。倘遇有中國人與大合眾國人因事相爭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更不得索取規費;並准請人到堂代傳,以免言語不通,致受委曲。 |
18 | 第二十九款:耶蘇基督聖教又名天主教,原為勸人行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於人。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
19 | 第三十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情為該國並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准大合眾國官民一體均沾。 |
20 | 以上各條約,均應由大清國大皇帝立賜批准,並限於一年之內由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既得選舉國會紳耆大臣議允批准,屆期互換。須至條約者。 |
21 | 朱批:『依議』。 |
22 |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七。 |
23 | 二十三日 |
24 | 二十三日,欽差大學士桂良、使部尚書花沙納奏:承准軍機大臣密寄,奉上諭:『俄夷欲派人修理炮台、教演槍炮,著桂良等即備文照會該夷,准其酌帶數人前來並加嘉獎』等因,欽此。奴才等當即遵旨備文傳知該夷並加嘉獎,該夷欣感之至。據稱所派之人,下年可以前來。前允送槍炮,亦於明年送到;用船載至攔江沙外,中國再用沙船自行撥運進內。所有槍炮等件,必須該國兵弁教演,方能得其運用之法;將來派來數人,俟中國人學會後,即可自相傳授,該國官員即可撤回。如或教習無方、不能得力,亦即飭令撤退等語。奴才等近年接見普提雅廷,察其情詞出於至誠,故敢據實具奏。日前該公使並送奴才等鐘表、呢畫等物每人八件,兼有饋送委員零星物件;再三推卻,萬不肯允。且云若必欲相卻,即是看伊不起;普提雅廷又複親來面懇,只得暫為收下。所有饋送奴才等各件,容俟到京後再為開單,恭呈御覽,請旨遵行。其所送委員等各物,奴才等即命收下。 |
25 | 今日早間,俄國晃明前來談及𠸄、𠲽兩夷近日信,知廣東正在開仗攻城,香港地面有人放火八次,意欲將彼處焚毀;粵省民居遷徙紛紜,只剩空城,惟城外尚來往不定。 |
26 | 昨日𠸄夷並有兵船二隻進口,系前次所添調來津者;現幸與之講和,否則該夷得聞此信,必更與天津為難,萬不好辦。奴才等連日差委員弁探聞各夷船只尚未開行,將來南去,留船數只暫在上海商定稅則;餘俱由廣東回國。至定稅則之事,應俟奴才等到京面奏,再行議辦。俄、咪兩夷亦即日先後開行,各回本國。俄國舊學生明常即同學生晃明、達喇嘛巴拉第一並入都,明常改換中國衣冠,意欲由都起程、旱道趕回本國催令派員代修炮台等事。 |
27 | 昨因𠸄、𠲽兩夷恐奴才等尚未將其條約入奏,各具照會前來詢問;奴才等即告以大皇帝業經看過,並無他意。遣嗎咭士、𭇶■〈口泰〉嘓前來打聽系何朱批?奴才等因告以系朱批「覽奏均悉,欽此」;該夷且疑向來均系「依議」或「均照所議辦理」,何以此次不同?奴才等云:『將來進京複命呈進蓋印畫押正本條約,當系如此批法;俟奉到朱批後,再行備文由上海知照。此時鈔錄進呈,不過如此批語』。該夷等各自散去。此時條約已定,前探聞夷船陸續開行,今經探報,據稱俄、咪兩夷尚未全開;𠸄、𠲽兩夷尚在等候朱批,必須看明方肯起碇。該兩夷兵船甚多,一日不去,一日仍須防範。至該二夷條約俱由自行譯定,不能增改一字,語多不檢;奴才等不敢稍涉欺蒙,謹將原來條約鈔錄進呈。至其中委曲,尚有須面陳之處。皇上大度如天,似此犬羊性成,無禮已甚,諒蒙聖恩廣宥,不與計較。總俟國家元氣充足,再為聲罪致討,萬全無弊之上策也。 |
28 | 桂良等又奏: |
29 | 接據𠸄、𠲽兩夷照會,因未經奉到「依議」或「俱照著所議辦理」字樣朱批,不肯放心起碇。𠸄夷照會內,並黏恭錄宣宗成皇帝命軍機大臣字寄上諭一道。奴才等當即趕緊照覆,文稱:『既有成例可援,自當據情代奏;俟奉到朱批,即行知照』去後。現在體察該夷情形,總由積疑未釋;是以遇事不肯相信。此時條約已定,更不值因此一事,令該夷有詞可藉,轉致另生枝節。本日已委吏部員外郎陳鍾芳將四夷畫押、蓋用關防正本條約,送至京師交軍機處恭呈御覽。惟該員到京尚有三日程途,夷性多疑且急,易於反複,必須令其速退兵船,方免生事。所有兩次鈔錄進呈條約,均與正本無異;可否仰求皇上格外天恩,於此本未到之前,先行發下朱批?以便奴才等於奉到後,即可迅速傳知該夷早退兵船,以安人心。 |
30 | 諭軍機大臣等: |
31 | 前因桂良等呈遞俄、咪兩國條約,未將𠸄、𠲽兩國條約呈遞,迭經諭令速奏。本日始據桂良等鈔錄呈覽各國條約,經桂良等面議定見、蓋用關防,豈尚有不准之理。茲據桂良等奏稱各國欲以奉到朱批為信,所有該大臣等前奏俄、咪兩國條約並本日所奏𠸄、𠲽二國條約,朕均批「依議」二字,發交桂良、花沙納閱看。著即將此旨宣示各國,照此辦理。從此長敦和好,永息兵端,共體朕懷柔遠人之至意。 |
32 | 暎夷和約 |
33 | 大清國特簡東閣大學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刑部事務桂良、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稽察會同四譯館花沙納,大暎國特簡世襲𡅅羅金並奎喀爾田二郡伯爵𡅅𡁠喹,現將會議商定條約,開列於左: |
34 | 第一款: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寧所定和約仍留照行,廣東所定善後舊約並通商章程現在更張;既經並入新約,所有舊約作為廢紙。 |
35 | 第二款:大清皇帝、大𠸄君主意存睦好不絕,約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規,亦可任意交派秉權大員分詣大清、大兩國京師。 |
36 | 第三款:大𠸄欽差各等大員及各眷屬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總候奉本國諭旨遵行。𠸄國自主之邦,與中國平等;大𠸄欽差大臣作為代國秉權大員,覲大清皇上時遇有礙於國體之禮,是不可行。惟大𠸄君主每有派員前往泰西各與國拜國之禮,亦拜大清皇上,以昭畫一肅敬。至在京師租賃地基或房屋作為大臣等員公館,大清官員亦宜協同勷辦;雇覓夫役,亦隨其意,毫無阻攔。待大𠸄欽差公館眷屬、隨員人等或有越禮欺藐等情弊,該犯由地方官從嚴懲辦。 |
37 | 第四款:大𠸄欽差大臣並各隨員等皆可任便往來,收發文件、行裝箱囊不得有人擅行啟拆。由沿海無論何處,皆可送文;專差同大清驛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𠸄欽差大臣各式費用,由𠸄國支理,與中國無涉。總之,泰西各國於此等大臣向為合宜例准應有優待之處,皆一律行辦。 |
38 | 第五款:大清皇上特簡內閣大學士尚書中一員與大𠸄欽差大臣文移會晤各等事務商辦儀式,皆照平儀相待。 |
39 | 第六款:今茲約定以上所開應有大清優待各節,日後特派大臣秉權出使前來,大亦允優待,視此均同。 |
40 | 第七款:大𠸄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設立領事官;與中國官員於相待諸國領事官最優者,𠸄國亦一律無異。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台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及翻譯官與知府同品;視公務應須衙署相見,會晤、文移均用平禮。 |
41 | 第八款:耶蘇聖教暨天主教原系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
42 | 第九款:𠸄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游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承驗無訛放行;雇船雇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事情,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只可拘禁,不可陵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毋唐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為彈壓。惟於江寧等處有賊處所,俟城內克複之後再行給照。 |
43 | 第十款:長江一帶各口𠸄商船隻俱可通商,惟現在江上下游均有賊匪,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餘俟地方平靖,大𠸄欽差大臣與大清特派之大學士尚書會議,准將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選擇不逾三口,准為𠸄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 |
44 | 第十一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已有江寧條約舊准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准通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至於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塋等事並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 |
45 | 第十二款:𠸄國民人在各口並各地方意欲租地蓋屋、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基,均按民價照給,公平定議;不得互相勒掯。 |
46 | 第十三款:𠸄民任便覓致諸色華庶勷執分內工藝,中國官毫無限制禁阻。 |
47 | 第十四款:游行往來、卸貨下貨,任從𠸄國自雇小船剝運。不論各項艇只雇價銀兩若干,聽英商與船戶自議,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得限定船只數並何船攬載及挑夫包攬運送。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照例懲辦。 |
48 | 第十五款:𠸄國屬民相涉案件,不論人產,皆歸𠸄官查辦。 |
49 | 第十六款:𠸄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𠸄國懲辦;中國人欺陵擾害𠸄民,皆由中國地方官自行懲辦。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 |
50 | 第十七款:凡𠸄國民人控告中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衛門投稟;領事官即當查明根由,先行勸息,使不成訟。中國民人有赴領事官告𠸄國民人者,領事官亦應一體勸息;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公平訊斷。 |
51 | 第十八款:𠸄國民人,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陵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
52 | 第十九款:𠸄國船只在中國轄下海洋有被強盜搶劫,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追拏辦;所有追得贓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 |
53 | 第二十款:𠸄國船只有在中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設法妥為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
54 | 第二十一款: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𠸄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察嚴拏,查明實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𠸄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 |
55 | 第二十二款:中國有欠𠸄國人債物不償或潛行逃避者,中國官務須認真嚴拏追繳;𠸄國人有久中國人債物不償或潛行逃避者,𠸄國官亦應一體辦理。 |
56 | 第二十三款:中國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債務者,由香港𠸄官辦理。惟債主逃往中國地方,由領事官通知中國官,務須設法嚴拏;果系有力能償還者,務須盡數追繳,秉公辦理。 |
57 | 第二十四款:𠸄商起卸貨物納稅,俱照稅則為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免輸之別,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
58 | 第二十五款:輸稅期候,進口貨物於起載時,出口貨於落貨時各行按納。『 |
59 | 第二十六款:前在江寧立約第十條內定進口、出口各貨稅,彼時欲綜算稅餉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征稅五兩大概核計,以為公當。旋因條內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項定額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擬將舊則重修。允定此次立約加用印信之後,奏明欽派戶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𠸄員迅速商奪,俾俟本約奉到朱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辦。 |
60 | 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舊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勿替。 |
61 | 第二十八款:前據江寧定約第十條內載:各貨納稅後,即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則,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某分等語在案。迄今子口稅課實為若干,未得確數;𠸄商每稱貨物或自某內地赴某口,或自某口進某內地不等,各子口恆設新章任其徵收,名為抽課,實於貿易有損。現定立約之後,或現在通商各口,或在日後新開口岸,限四個月為期,各領事官備文移各監督,務以路所經處所應納稅銀實數,明晰照覆;彼此出示曉布、漢、𠸄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在內地買貨欲運赴口下載,或在口有洋貨欲進售內地,倘願一次納稅,免各子口徵收紛繁,則准照行此一次之課。其內地貨,則在路上首經之子口輸交;洋貨,則海口完納給票,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據。所征若干,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徵銀二兩五錢。俟在上海彼此派員商酌重修稅則時,亦可將各貨分別種式應納之數議定。此僅免各子口零星抽課之法;海口關稅仍照例完納,兩例並無交礙。 |
62 | 第二十九款:𠸄國商船應納稅課,一百五十噸以上每噸鈔銀四錢,一百五十噸正及一百五十噸以下每噸納鈔銀一錢。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並香港地方,該船主稟明海關監督,發給專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無庸另納船鈔,以免重輸。 |
63 | 第三十款:𠸄國貨船進口並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出口,即不徵收船鈔;倘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此外船只出進口時,並無應交費項。 |
64 | 第三十一款:𠸄商在各口自用船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稅;倘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個月一次,納鈔每噸一錢。 |
65 | 第三十二款:通商各口分設浮樁、號船、搭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
66 | 第三十三款:稅課銀兩由𠸄商交官設銀號,或紋銀,或洋銀,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
67 | 第三十四款: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畫一。 |
68 | 第三十五款:𠸄國船只欲進各口,聽其雇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雇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
69 | 第三十六款:𠸄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派委員弁兵役看守,或在𠸄船、或在本船隨便居住。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於船主並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別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
70 | 第三十七款:𠸄國船只進口,限一日該船主將船牌、艙口單各件交領事官,即於次日通知監督官,並將船名及押載噸數,裝何貨物之處照會監督官,以憑查驗。如過限期,該船主並未報明領事官,每日罰銀五十兩;惟所罰之數,總不能逾二百兩以外。至其艙口單內,須將所載貨物詳細開明;如有漏報捏報者,船主應罰銀五百兩。倘系筆誤,即在遞貨單之日改正者,可不罰銀。 |
71 | 第三十八款:監督官接到領事官詳細照會後,即發開艙單;倘船主未領開艙單擅行下貨,即罰銀五百兩,並將所下貨物全行入官。 |
72 | 第三十九款:𠸄商上貨下貨,總須先領監督官准單;如違,即將貨物一並入官。 |
73 | 第四十款:各船不准私行撥貨;如有互相撥貨者,必須先由監督官處發給准單,方准動撥。違者,即將貨全行入官。 |
74 | 第四十一款:各船完清稅餉之後,方准發給紅單;領事官接到紅單,始行發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
75 | 第四十二款:至稅則所載按價若干,抽稅若干,倘海關驗貨人役與𠸄商不能平定其價,即須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客商內有願出價銀若干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為此貨之價式,免致收稅不公。 |
76 | 第四十三款:凡納稅實按斤兩秤計,先除皮包,粉飾等料,以淨貨輕重為准。至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𠸄商意見不同,即於每百箱內聽關役揀出若干箱,𠸄商亦揀出若干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干斤,再秤以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斤數。其餘貨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類推。倘再理論不明,𠸄商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於此日報稟,遲則不為辦理。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暫緩填簿,免致後難更易;須俟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
77 | 第四十四款:𠸄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致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倘𠸄商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內之法置辦。 |
78 | 第四十五款:𠸄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別口售賣,須稟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查與底簿相符並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有影射夾帶情事,罰貨入官。至或欲將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稟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餉之據。至於外國所產糧石𠸄船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攔阻。 |
79 | 第四十六款:中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透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機宜,隨時隨便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
80 | 第四十七款:𠸄商船隻,獨在約內准開通商各口貿易;如到別處沿海地方私做買賣,即將船貨一並入官。 |
81 | 第四十八款:𠸄國商船查有涉走私,該貨無論式類價值,全數查抄入官外,俟該商船隻帳目清後,亦可嚴行驅除,不准在田貿易。 |
82 | 第四十九款:約內所指𠸄民罰款及船貨入官,皆應歸中國收辦。 |
83 | 第五十款:嗣後𠸄國文書俱用𠸄字書寫,暫時仍以漢文配送;俟中國選派學生學習𠸄文,𠸄語熟習,即不用配送漢文。自今以後,凡有文詞辯論之處,𠸄國總以𠸄文作為正義。此次定約,漢、𠸄字文詳細校對無訛,亦照比例。 |
84 | 第五十一款: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內,敘大𠸄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 |
85 | 第五十二款:𠸄國師船,別無他意或因捕盜駛入中國無論何口,一切買取食物甜水,修理船隻,地方官妥為照料;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第五十三款:中國海面每有賊盜搶劫,大清、大𠸄視為向於內外商民大有損礙,意合會議設法消除。 |
86 | 第五十四款:上年立約,所有𠸄國官民理應取益防損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國今後別有潤及之處,𠸄國無不同獲其美。 |
87 | 第五十五款:大𠸄君主懷意恆存友睦,允將前因粵城一事所致需支賠補各項經費等款如何辦理,另立專條;與約內列條,同為堅定不移。 |
88 | 第五十六款:本約立定後以一年為期,彼此大臣於大清京師會晤,互相交付;現下大清,大𠸄各大臣先蓋用關防,以昭信守。 |
89 | 專條 |
90 | 一、前因粵城大憲辦理不善,致𠸄民受損,大𠸄君主只得動兵取償,保其將來守約勿失。商虧銀二百萬兩,軍需經費銀二百萬兩二項,大清皇帝皆允由粵海省督、撫設措。至應如何分期辦法,與大𠸄秉權大員酌定行辦。以上款項付清,方將粵海城仍交回大清國管屬。朱批:『依議』。 |
91 | 𠲽夷和約 |
92 |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桂良、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花沙納、大𠲽國大皇帝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御賜動勞大星俄囉斯大救帶大西洋降生大星世襲男爵喏■〈口翰〉𠸒㖒嘶𠯈■〈口陸〉𠿿噶囉,前來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
93 | 第一款:嗣後大清國皇上與大𠲽國皇上及兩國商民,毋論何人在何地方均永遠和好、友誼敦篤,彼此僑居皆獲保護身家。 |
94 | 第二款:茲兩國幸然複舊太平,欲垂之永久,凡有大𠲽國特派欽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詔敕前來中國者或有本國重務辦理,皆准進京僑居,按照大西各國無異。又議定將來假如凡與中國立有章程之國或派本國欽差公使等進京長住者,大𠲽國亦能照辦。凡進京之欽差大臣公使等當其暫居京師之時,無不按照情理,全獲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與各來往公文書信等件皆不得擅動,如在本國無異。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無阻擋;所有費用,均由本國自備。中國大皇帝欲派欽差大臣前往大國京師僑居,無不各按品級延接,全獲施恩,照大西各國所派者無異。 |
95 | 第三款:凡大𠲽國大憲領事等官有公文照會中國大憲及地方官員,均用,大𠲽國字樣;惟為辦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譯中國文字一件附之,其件務盡力以相符。候大清國京師有通事諳曉、且能譯大𠲽國言語,實時大𠲽國官員照會大清國官員公文應用大𠲽國字樣,大清國官員照會大𠲽國官員公文應用大清國字樣。自今以後,所有議定各款或有兩國文詞辯論之處,總以𠲽文做為正義。茲所定者,均與現立章程而為然。其兩國官員照會各以本國文字為正,不得將翻譯言語以為正也。 |
96 | 第四款:將來兩國官員辦公人等因公往來,各隨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禮。大𠲽國大憲與中國無論京內京外大公憲公文往來,俱用照會。大𠲽國二等官員與中國省中大憲公文往來,用申陳;中國大憲用扎行。兩國平等官員,照相並之禮。其商人及無爵者彼此赴訴,■用稟呈。大𠲽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者,其稟函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將稟內情詞查核,適理妥當,隨即轉遞;否則,更正或即發還。中國人有稟赴領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體辦理。 |
97 | 第五款:大𠲽國皇上任憑設立領事等官,在第六、七款內所列中國沿海及沿江各埠頭辦理本國商民交涉事件;與各地方官公文往來,並稽查遵守章程。中國地方官與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來往移交,均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該領事等官准徑自申訴省垣大憲,並控訴本國欽差全權大臣。遇有領事等官不在該口,大𠲽國船主商人可以相托與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徑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使該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
98 | 第六款:中國多添數港准令通商,屢試屢驗,實為近時切要。因此議定將廣東之瓊州、潮州、福建之台灣、淡水、山東之登州、江南之江寧六口,與通商之廣東、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無異。其江寧俟官兵將匪徒剿滅後,大𠲽國官員方准本國人領執照前往通商。 |
99 | 第七款:自今以後,凡大𠲽國人家眷可帶往第六款所開中國沿海通商及沿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貿易、工作,平安無礙,常川不輟。若有蓋印執照,任聽在議定通商各口周游往來。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買私賣;如有犯此例者,船隻、貨物聽憑入官。但中國地方官查拏此等船隻、貨物於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會附近駐口之大𠲽國領事。 |
100 | 第八款:凡大𠲽國人欲至內地及船只不准進之各埠頭游行,皆准前往;然務必與本國欽差大臣或領事等官預領中、𠲽合寫蓋印執照。其執照上,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鈐印以為憑。如遇執照有遺失者,大𠲽國人無以繳送而地方官員無憑查驗,不肯存留以便再與領事等官複領一件,聽憑中國官員護送近口領事官收管;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大𠲽國人。凡照舊約在通商各口地方,大𠲽國人或長住、或往來,聽其在附近處所散步動作,每庸領照,一如內地民人無異;惟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其駐札中國大𠲽國官員如給執照之時,惟不准前往暫有匪徒各省分;其執照惟准給與體面有身家之人為憑。 |
101 | 第九款:凡中國與各有立章程之國會議整頓或現、或後議定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出入口貨稅,一經施行辦理,大𠲽國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
102 | 第十款:凡大𠲽國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賃房屋及行棧存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𠲽國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急院、學房、墳地各項,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大𠲽國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務須按照地方價值議定;中國官阻止內地民人高■租值,大𠲽國領事官亦謹防本國人強壓迫受阻值。在各口地方,凡大佛國人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俾大𠲽國人相宜獲益。倘有中國人將大𠲽國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
103 | 第十一款:大𠲽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聽其任便雇買辦、通事、書記、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請士民人等教習中國語音、繕寫中國文字與各方土語,又可以請人幫辦筆墨作文學、文藝等工課;各等工價、束修,或自行商議、或領事官代為酌量。大𠲽國人亦可以教習中國人願學本國及外國話者,亦可以發賣大𠲽國書籍及採買中國各樣書籍。 |
104 | 第十二款:凡大𠲽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產財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大𠲽國船只以為公用等項。 |
105 | 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
106 | 第十四款:將來中國不可另有別人聯情結行,包攬貿易。倘有違例,領事官知會中國設法驅除;中國官宜先行禁止,免敗任便往來交易之誼。 |
107 | 第十五款:凡大𠲽國船駛進通商各口地方之處,就可自雇引水即帶進口。所有鈔餉完納後,欲行揚帆,應由引水速帶出口,不得阻止留難。凡人欲當大𠲽國引水者,若有三張船主執照,領事官便可著伊為引水,與別國一律辦事。所給引水工銀,領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遠近險易情形,定其工價。 |
108 | 第十六款:凡大𠲽國船一經引水帶進口內,即由海關酌派妥役一、二名隨帶管押,稽查透漏;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聽其便。所需工食,由海關給發,不得向船主及代辦商人等需索;倘有違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並照數退償。 |
109 | 第十七條:凡大國𠲽船進口在一日之內並無阻礙,其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即將船牌、貨單等件繳送領事官,該領事官於接到船牌、貨單後一日內即將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倘船主怠慢,於船進口後經二日之內不將船牌、貨單呈繳領事官,每逾一日罰銀五十圓入中國官;但所罰之數,不得過二百圓。迨領事官照會海關後,海關即發牌照,准其開艙;倘船主未領牌照,擅自開艙卸貨,罰銀五百圓,所卸之貨一並入官。 |
110 | 第十八款:凡大𠲽國船主、商人,應聽任便雇各項剝船、小艇載運貨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腳價,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為經理。若有該船艇誆騙走失,地方官亦不賠償。其船艇不限以只數,亦不得令人把持;並不准挑夫人等包攬起貨、下貨。 |
111 | 第十九款:凡大𠲽國商人每卸貨、下貨,應先開明貨單呈進領事官,即著通事通報海關,便□其卸貨、下貨;當即查驗其各貨妥當,彼此均無受虧。大𠲽國商人不欲自行計議稅餉,另倩熟悉之人代為計議完稅,亦聽;如有事後異言,俱不准聽。至估價定稅之數,若商人與華人意見不合,應彼此喚集二、三商人驗明貨物,以出價高者定為估價。凡輸稅餉,其淨貨為率;所有貨物,應除去皮毛。倘大𠲽國人與海關不能各貨皮毛輕重,就將爭執各件連皮秤定多寡約數,再複除淨皮毛,秤其斤重;即以所秤通計類推。當查驗貨物之時,如有意見不合,大𠲽國商人立請領事官前來,該領事官亦即知會海關從中盡力合作,均限一日之內通報;否則,不為准理。於議論未定之先,海關不得將互爭數目姑寫冊上,恐難於核定。進口貨物遇有損壞,應核減稅銀照估價之例,秉公辦理。 |
112 | 第二十款:凡船進口,尚未領有牌照卸貨,與第十七款所載在二日之內可出口往別口去,在此不必輸納鈔餉,仍在賣貨之口完納鈔餉。 |
113 | 第二十一款:議定大𠲽國船主或商人卸貨完稅則例,俱逐次按數輸納;至出口下貨亦然。凡大𠲽國船所有鈔餉一經全完,海關即給與實收,呈送領事官驗明,即將船牌交還,准令開行。海關酌定銀號若干,可以代中國收大𠲽國應輸餉項;該銀號所給實收,一如中國官所給無異。所輸之銀或紋銀,或洋銀,海關與領事官核其市價情形,將洋銀比較紋銀應補水若干照數補足。 |
114 | 第二十二款:凡船按照第二十款進口出二日之外與未開艙卸貨之先,即將船鈔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五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鈔銀一錢。所有從前進口、出口各樣規費一概革除,以後不得再生別端。凡納鈔時,海關給發執照,開明船鈔完納;倘該船駛往別口,即於進口時將執照送驗,毋庸輸鈔,以免重複。凡大𠲽國船從外國進中國,止須納船鈔一次。所有口大佛國三板等小船無論有篷、無篷,付搭過客,載運行李書信食物並無應稅之貨者,一體免鈔;若該小船載運物貨,照一百五十噸以下之例每噸輸鈔銀一錢。倘大𠲽國商人雇賃中國船艇,該船不輸船鈔。 |
115 | 第二十三款:大𠲽國貨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輸稅,中國商人即便帶進內地,經過稅關只照向例輸稅,不得複索規費。按今稅則,是有准繩,以後毋庸加增。倘有海關書役人等不守例款,詐取規費,增收稅餉者,照中國例究治。 |
116 | 第二十四款:凡大𠲽國船進通商各口,如將貨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數輸納;其餘貨物欲帶往別口卸賣者,其餉銀亦在別口輸納。遇有大𠲽國人在此口已將貨餉輸納,轉欲載往別口售賣者,報明領事官照會海關將貨驗明,果系原封不動,給與牌照注明該貨曾在某口輸餉;俟該商進別口時,將牌照呈送領事官轉送海關查驗免稅,即給與牌照卸貨,一切規費俱無。惟查出有夾私誆騙等弊,即將該貨嚴拏入官。 |
117 | 第二十五款:凡剝貨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須剝運之處,不得將貨輒行剝運;遇有免不得剝運之處,該商應報明領事官給與執照,海關查驗執照,准其剝貨。該海關可以常著胥役監視,倘有不奉准而剝貨者,除遇有意外危險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剝之貨全行入官。 |
118 | 第二十六款:凡通商各口,海關均有部頒稱碼、丈尺等項,應照造一分,比較准確,送與領事官署存留;輕重長短一與粵海關無異,每件鐫戳「粵海關」字樣。所有鈔餉各銀輸納中國者,俱依此稱碼兌交;如有爭執,即以此式為准。 |
119 | 第二十七款:大𠲽國人在通商各口貿易,凡入口、出口均照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稅則,輸納鈔餉。但因兩國貨物或土產,或工藝一時不同而價值有低昂之殊,其稅則有增減之別,每七年較訂一次,以資允協。七年之內已定稅銀,將來並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別項規費。大𠲽國人凡有鈔餉輸納,其貨物經此次畫押載在則例並非禁止,並無限制者,不拘存本國及別國帶進及無論帶往何國,均聽其便;中國不得於例載各貨物別增禁止限制之條。如將來改變則例,應與大𠲽國會同議允後,方可酌改。至稅則與章程現定與將來所定者,大𠲽國商民每處,每時悉照遵行,一如厚愛之國無異。 |
120 | 第二十八款:緣所定之稅則公當,不為走私借口,大𠲽國商船將來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口走私,無論何等貨價,何項貨物並例禁之貨與偷漏者,地方官一體拏究入官。再,中國可以隨意禁止走私船只進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帳項,刻即出口。倘有別國冒用大𠲽國旗號者,大𠲽國設法禁止,以遏刁風。 |
121 | 第二十九款:大𠲽國皇上任憑派撥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彈壓商民水手,俾領事得有威權。將來兵船人等皆有約束,不許滋事生端;即責成該兵船主飭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與陸地交涉及鈐制水手之條例辦理。至兵船議明約定,不納各項鈔餉。 |
122 | 第三十款:凡大𠲽國兵船往來游行,保護商船,所遇中國通商各口,均以友誼接待。其兵船聽憑採買日用各物;若有壞爛,亦可購料修補,俱無阻礙。倘大𠲽國商船遇有破爛及別緣故,急須進口躲避者,無論何口均當以友誼接待。如有大𠲽國船只在中國近岸地方損壞,地方官聞悉,即為拯救,給與日用急需,設法打撈貨物,不使損壞;隨照會附近領事等官會同地方官設法,著令該商梢人等回國及為拯救破船片、貨物等項。 |
123 | 第三十一款:將來中國遇有與別國用兵,除敵國布告堵口不能前進外,中國不為禁阻大𠲽國貿易及與用兵之國交易。凡大𠲽國船從中國口駛往敵國口,所有進口、出口各例貨物並無妨礙,如常貿易無異。 |
124 | 第三十二款:凡大𠲽國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領事官或船主知會地方官實力查拏,解送領事官及船主收領。倘有中國人役負罪逃入大𠲽國寓所或商船隱匿,地方官照會領事官查明罪由,即設法拘送中國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
125 | 第三十三款:水手登岸,須遵約束規條。所有應行規條,領事官議定照會地方官查照,以防該水手與內地民人滋生事端。 |
126 | 第三十四款:遇有大𠲽國商船在中國洋面被洋盜打劫,附近文武官員一經聞悉,即上緊緝拏,照例治罪。所有贓物,無論在何處■獲及如何情形,均繳送領事官轉給事主收領。倘承緝之人或不能獲盜,或不能全起贓物,照中國例處分;但不能賠償。 |
127 | 第三十五款:凡大𠲽國人有懷怨挾嫌中國人者,應先呈明領事官複加詳核,竭力調停;如有中國人懷怨大𠲽國人者,領事官亦虛心詳核,為之調停。倘遇有爭訟,領事官不能為之調停,即移請中國官協力辦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結。 |
128 | 第三十六款:將來大𠲽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為中國人陷害凌辱騷擾,地方官隨在彈壓,設法防護;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盜,毀壞放火大𠲽國房屋,貨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國官或訪聞、或領事官照會,立即飭差驅逐黨羽,嚴拏匪犯,照例從重治罪;將來聽憑向應行追贓著賠者責償。 |
129 | 第三十七款:將來若有中國人負欠大𠲽國人船主及商人債項者,毋論虧負誆騙等情,大𠲽國人不得照舊例向保商追取;惟應告知領事官照會地方官查辦出力,責令照例賠償。但負欠之人或緝捕不獲,或死亡不存,或家產盡絕無力賠償,大𠲽國商人不得問官取賠。遇有大𠲽國人誆騙中國人財物者,領事官亦一體為中國人出力追還;但中國人不得問領事官與大𠲽國取償。 |
130 | 第三十八款:凡有大𠲽國人與中國人爭鬧事件,或遇有爭鬥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別器毆傷致斃者系中國人,由中國嚴拏審明,照中國例治罪;系大𠲽國人,由領事官設法拘拏,迅速訊明,照大𠲽國例治罪。其應如何治罪之處,將來大𠲽國議定例款。如有別樣情形在本款未經分晰者,俱照此辦理,因所定之例,大𠲽國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𠲽國辦理。 |
131 | 第三十九款:大𠲽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協爭執事件,均歸大𠲽國官辦理;遇有大𠲽國人與外國人有爭執情事,中國官不必過問。至大𠲽國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國官亦不為經理,均歸大𠲽國官及該船主自行料理。 |
132 | 第四十款:日後大𠲽國皇上若有應行更易章程條款之處,當就互換章程年月核計滿十二年之數,方可與中國再行籌議。至別國所定章程不在大𠲽國此次所定條約內者,大𠲽國領事等官與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國將來如有特恩曠典,優免保佑,別國得之,大𠲽國亦與焉。 |
133 | 第四十一款:茲大𠲽國大皇帝欲表美意,與大清國大皇帝特將凡可憶往日各不協之處,而今已欣然解釋,不列於此和約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廣東省城以前各事宜與大𠲽國軍兵各費用,而今兩國議定妥當,准行分款開列;而其款仍與在本和約章程繕列,通行無異。 |
134 | 第四十二款:凡議立和好貿易船只情事等章程,兩國大臣畫押用印約計限以一年,即在京師交互存照;交互之後,中國即將本和約章程行文內外各憲■行周知。兩國大臣即於章程畫押、蓋印,以為炳據。 |
135 | 大清國皇上大𠲽國皇上欽定和約章程遺補六款 |
136 | 第一款:西林縣知縣張鳴鳳,竟將本國傳教人馬神父恣意殺死,本系有罪之人;應將該知縣革職,並言明嗣後永不得蒞任。 |
137 | 第二款:西林縣既經革職後,即照會大𠲽國欽差大臣知照,又將革職事由備載京報內。 |
138 | 第三款:大𠲽國民人及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內對象,大𠲽、大■軍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燒、或劫、後計多寡,按據分賠。 |
139 | 第四款:中國官員固執不允大𠲽國以理所請各賠補之處以致軍需繁多,務必於廣東海關照數賠補;其賠補銀與軍兵費用,約有二百萬兩之多。應將此銀交大𠲽國駐札中國欽差大臣收入,複回收單執照。其二百萬兩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銀兩,或用會單,仍由廣東海關交清。將來凡有本國完納出入貨稅各客商,皆准量稅之多寡,用銀九分,會單一分完納。其交銀,首次從兩國大臣畫押章程之日起約一年之內交清;廣東海關於抽稅時,若欲每年准收會單,其會單值銀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四分之數(即六分之一),扣稅亦無不可。後在廣東中國大憲會同大𠲽國欽差派員豫行會議,定立會單圖式印章,如何交收,每會單值銀多少,交清銀兩之後如何注銷,以免重複。 |
140 | 第五款:中國將上款所開銀數,或用銀兩,或用海關會單一經交清,大𠲽國軍兵即將退出粵省。惟以軍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國欲將各會單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號交出在領事官署寄存,亦無不可。 |
141 | 第六款: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載和約章程內,一律無異。因此,兩國大臣畫押鈐印。朱批:『依議』。 |
142 |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八。 |
143 | 六月初九日 |
144 | 六月初九日,閩浙總督王懿德,福建巡撫慶端奏: |
145 | 准署福建水師提臣賴信揚來文內稱:『現駐廈門𠸄咭唎國領事馬禮遜以該國公使現派柏姓夷酋駕火輪船欲往台灣,收贖伊國遭風難夷;請移台灣鎮、道飭屬幫同細訪,並請給文交伊帶投。經提臣賴信揚等輾轉理說;第恐該夷船驟然到台,請飭台灣鎮、道豫為布置』等因。臣等查粵省夷務尚未平定,茲該國夷酋欲赴台灣收覓難民,海外重地,難保無別生枝節。福州、廈門二口防務亦關緊要,不敢以該處華夷現尚相安,稍弛警備。臣等惟有悉心商酌,豫籌密防;仍隨時察看情形,相機妥辦。 |
146 | 朱批:『知道了』。 |
147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九。 |
148 | 十二月十八日 |
149 | 十二月十八日,閩浙總督王懿德奏: |
150 | 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邵連科、護理台灣道孔昭慈、署台灣府知府洪毓琛會稟稱:『五月初一日,有雙桅火輪船一只停泊國賽港。據繳𠸄國水師參將柏祿格照會內稱:該國商船在五口貿易,有因風飄流各口岸,船中難民多承中國官員撫恤,護送回國;尚恐有在荒僻之處,地方官所不周知。近有傳說外國人滯留台灣,伊奉該國水師提督派到台地詳查,有無外國難民?並懸貼賞格。倘有尋著,將人送到,請代先發賞銀,當照數清還。請飭所轄幫同查尋,並送賞格一紙,請即定期會晤。旋據柏祿格帶同夷人前來,經該鎮邵連科等於五月初一日令在公所接見,詳加查詢,核與來文相同。當即許為出示查訪,一面賞給該夷酋等羊豕食物,撥護上船;該夷即於五月初二日從西南而去。旋於五月十九日該夷船駛泊安平大港口,柏祿格等覆又請見;聲稱伊已周歷沿海查明,並無失落難夷,今回廈門;前次奉賞食物,特來申謝等語。複加究詰,委無別故;該夷即於是日由南駕駛而去。 |
151 | 朱批:『知道了』。 |
152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三十三。 |
153 | 咸豐九年三月二十日 |
154 | 咸豐九年三月二十日軍機大臣等奏: |
155 | 查俄囉斯互換和約事宜,欽奉諭旨命臣等公同商辦。臣等謹議:既未便將漢文更改遷就,即按照用寶清字和約,另繕一分,由臣肅順等畫押,與該使互換存照。是否有當?恭候命下,臣肅順等再行傳諭該夷辦理。 |
156 | 咸豐八年五月十三日在天津地方,大清國與俄囉斯國互立和約,彼此交換執照。本日大清國大皇帝欽派戶部尚書管理理藩院事務肅順、刑部尚書瑞常,俄囉斯國欽派丕業羅幅斯奇,將從前大清國全權大臣桂良、花沙納、俄囉斯國全權大臣普提雅廷會立和約原本及翻譯清、漢文字彼此呈送,核對原本花押翻譯文字吻合;大清國欽派大臣照俄囉斯國原本滿洲翻譯、俄囉斯國欽派大臣照大清國原本鈔錄接收,將欽定和約彼此互換。欽派戶部尚書肅順、欽派刑部尚書瑞常。 |
157 | 朱批:『照此繕寫』。 |
158 | 大清國咸豐大皇帝、俄囉斯國自專主大皇帝依本丕業拉托爾明定兩國和好之道及兩國利益之事另立緊要章程數條。 |
159 | 大清國大皇帝特命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桂良、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花沙納,俄囉斯國大皇帝特簡承宣管帶東海官兵戰船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為全權大臣,會議酌定十二條: |
160 | 第一條:大清國大皇帝、俄囉斯國大皇帝以及兩國所屬民人現將從前和好之道,複定和約。嗣後居住中國之俄囉斯人等、居住俄國之中國人等不相殘害、不相侵奪,兩國永遠保護。 |
161 | 第二條:俄國議將從前使臣進京之例,酌要更正。嗣後大清國、俄囉斯國往返行文,毋庸仍照從前由理藩院、薩納特衛門咨行;即由俄國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徑行軍機大臣或大學士,俱按平等。該大臣仍將咨文交邊界官員轉送;設遇齎送京師緊要公文及與軍機大臣或大學士有面議之事,專差使臣一員齎文呈送軍機處者,交禮部尚書轉達。俄國使臣或全權大臣與大清國之軍機臣、大學士及沿海督、撫往來照會,均按平等;兩國封疆大臣、邊界官員往來照會面晤,亦按平等。俄國如差全權使臣赴中國海口者,使臣與該處地方大吏及京城大學士辦事,均照現與各外國所定總例辦理。俄國使臣或由恰克圖、庫倫或由大沽海口、或沿海口岸,概准進京;應先期行文,俟中國接奉後,即一面令使臣隨從人等迅速順路行走,一面將在京相見禮節以及房屋並一切應用之物,趕緊備辦。以上費用,均由俄國出給,無庸大清國應付。 |
162 | 第三條:嗣後除俄囉斯國與中國於從前所定通商數處外,仍准於海口通商。除俄國商船准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瓊州等七處通商外,如外國有在別處另開口岸者,概准一律通商。 |
163 | 第四條:嗣後陸路通商人數目及所帶貨物並本銀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比照海路通商一切章程將所帶貨物呈單備查、拋錨寄碇其照定例納稅等事,俄國商人照外國與中國通商例辦理。如帶有違禁貨物,止將該船卸載貨物抄沒入官。 |
164 | 第五條:准俄國在中國通商海口酌設領事官,以便稽查駐札海口之俄國人等生計。至護衛領事官,准俄國兵船直抵該處。領事官與地方官因公面晤,及分給堪以蓋造天主堂、居住房屋並收存貨物房間。又俄囉斯國於中國各口岸議定價值置買地畝及有關領事官一切事務,悉照俄國與外國在中國所立章程辦理。 |
165 | 第六條:俄國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國沿海地方損壞者,地方官立將被難之人及載貨船只救護;所救之人並所有貨物,應設法送至附近海口、或與俄國素好之別國領事官處所、或遇便送至邊界地方均可。所用之費,由俄國賠給。俄國兵、貨船只在中國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損壞及覓取甜水、購買食物之事,准入中國未開海口自行議定價值備辦一切對象,地方官不可少涉刁難。 |
166 | 第七條:通商處所,中國與俄國所屬之人如有滋生事端,中國官員與俄國領事官或代辦事務之人分別辦理。俄國人獲罪,將獲罪之人照俄國例律科罪;中國之人獲罪,或因人命、或因產業,均照中國律例科罪。俄國之人有在中國內地犯法者應行審訊之處,或解送邊界地方、或交駐札海口之俄國領事官員辦理。 |
167 | 第八條:中國既知天主教無妨國體,能守互相和好之道;於所屬之人,不可因奉習此教致有欺侮。其在中國奉教之人,尤宜一體矜恤。且中國傳教人等並非謀利之徒,亦應善為看視。況既准傳行此教,於一切通商海口以及州縣地方均不得禁止。其傳教之人,或由俄國領事官、或由邊界官員領取執照,作為自己保結。 |
168 | 第九條:中國與俄囉斯國將從前未經定明邊界,由兩國派出親信大員迅速查辦;將定界條約,補入此次和約之由。邊界既定之後,登入細冊、繪出地圖,以免兩國有此疆彼界之爭。 |
169 | 第十條:俄國之人派駐京城者,更改從前定限;毋論何時,一面行知上司即准回國,一面將所缺人數另行派人來京補足缺額。嗣後駐札京師之俄囉斯人等用費,均由俄國應付,中國毋庸供給。其派駐京師並由恰克圖以及通商海口赴京送文一切路費,均由俄國供付;中國地方官令其便捷行走,以期迅速。 |
170 | 第十一條:為整頓大清國與俄囉斯國往來行文以及俄國駐京事宜,酌設京城、恰克圖兩處。每月驛遞公文稟呈,其中國驛站人等月間定限,京城至恰克圖不得逾半個月;其信函公文,准一並齎往。每三月行文一次,一年之間分為四次。由恰克圖至京師、由京師至恰克圖、驛遞雜項貨物,立以緩行之條。所齎物件,勒限一月;即按照所指地方,投交驛站。用費,中國與俄國各出一半。 |
171 | 第十二條:將來大清國如有重待外國及關系一切通商利益之處,即毋庸再議,准俄囉斯國照辦。 |
172 | 所有和約,現經大清國聖主裁定;俟俄囉斯國聖主裁定後,於一年之內在京兩國互換。今將和約用滿、漢、俄文書寫,由兩國派出大員手書畫押、鈐印互換;專以清文條約十二條為主。嗣後將兩國商議此件和約,永無違悖。此系在天津商定手書畫押,大清國大皇帝於和約上用寶。朱批:『依議』。 |
173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三十六。 |
174 | 七月初七日 |
175 | 七月初七日,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何桂清奏: |
176 | 通商事宜,向以𠸄夷為領袖,咪、𠲽各夷隨同辦理。現在咪夷已先進京換約,回南後必求查照新定章程辦理;𠸄、𠲽二夷所屬各國夷商,亦必藉道光年間章程內有「大皇帝如有恩施於外國,各國一體均沾」之語,前來饒舌。若不允准,則夷商心存怨望,不為我用;不獨無從施釜底抽薪之計,且商與酋互相比合、與我為難,兵連禍結,勢將無所底止。設俯順商情、從權開市,則𠸄、𠲽二夷新定之條約未換、從前之條約又有作為廢紙之議,幾無章程可循;領事、通事、司稅人等盡可高下其手,從中舞弊。夷商既有利可圖,亦即置條約於不顧。從此夷務更不可問,而於議撫大局仍無把握,今冬海運必多掣肘。倘欲藉咪夷為從中調處之人,則𠸄、𠲽二夷現已鄙其取巧,且上年在天津𠸄夷之就我範圍全系欽差大臣桂良等自行籌辦,咪夷雖有調處之言,未見實效。輾轉思維,此次給發𠲽夷照會,實為夷務一大關鍵。因與撫臣徐有壬往來密商,酌定一稿發交署蘇太道吳煦等,藉夷商王在抱怨𠽾嚕嘶之時,囑令華商轉告夷商。以『此次天津之役系由𠽾嚕嘶自行啟釁,與條約無干;徒於生理有礙、實屬無謂。且初到上海時,欽差大臣桂良等已守候月餘,應見不見、應商不商;迨抵天津,又不收文收物,硬闖海口、轟練拔樁,試問已經和好之國有此情理否?欽差大臣僧格林沁未將其船只全行擊毀,非不能也,憫其愚頑也。今已小受懲創,則欽差大臣僧格林沁之用兵神速、炮台堅固,爾等諒已得知。若相持不下,爾等財貨盡歸烏有,所為何來』?該夷商等咸以為然,紛紛議論。因之𠽾嚕嘶亦有所聞,始知眾怒難犯,漸有悔心。華商複令各夷商將𠽾嚕嘶肇釁情由寄信回國,互相傳布,以杜𠽾嚕嘶之捏詞聳聽。吳煦等因有機可乘,即遣伊擔、梅德爾並由梅德爾轉邀咘𡁠咘𠾐親信最深之夷人齊向告知:臣尚未悉𠲽夷亦有死傷之人,有照會令其赴津換約,並令轉告酋:『商情如此,國王聞之,必將加罪。在𠽾嚕嘶固屬咎由自取,為咘𡁠咘𠾐計,殊屬不值』。咘𡁠咘𠾐始尚游移,繼亦恍然;答稱爾等所言,卻是為我。總督如有照會前來,斷不置之不答。但不短其如何說法。且夷系屬大國,𠽾嚕嘶心存報複;伊不便獨自作主,祗好緩緩進言。若得何總督亦給𠽾嚕嘶一文,則更易於措詞等語。梅德爾即稟吳煦等,將照會發給。旋據咘𡁠咘𠾐送到照覆之文,由吳煦等稟呈前來。臣細核照覆之文,情詞尚屬恭順;惟以未能獨自作主為惜,又稱該酋與咘𠽾嚕嘶均已纖毫無疑。揆其意見,似欲臣亦給咘𠽾嚕嘶一文也。臣思咘𡁠咘𠾐既欲得臣照會咘𠽾嚕嘶之文為進言之具,則其力不能轉圜,必藉天朝威力以制之,已情見乎詞。𠽾嚕嘶始則逞其桀驁之氣,姑思一試;繼於受創之後為眾商所抱怨,其氣已餒,亦可概見。此事總須議撫完結;與其專借咪、𠲽之力留將來借口地步,莫若俯如咘𡁠咘𠾐所請亦給𠽾嚕嘶照會,先責以不在上海接晤。此次咘𡁠咘𠾐會內「纖毫無疑」之語,詰其是否進京換約而不言天津之事?並再照覆咘𡁠咘𠾐,告其已給𠽾嚕嘶照會;仍密囑吳煦等令梅德爾等及各夷商再行設法挽回,總以尊崇國體,不露我去求和之意。且視𠽾嚕嘶有無回文,再行相機辦理。就現在情形而論,咪夷既已進京換約,𠲽夷又已疏通,則𠸄夷之勢已孤。至咘𡁠咘𠾐所稱業已奏知該國王,應候回信辦理;亦尚在情理之中。而夷商人等已寫信回國,則𠽾嚕嘶之恃強妄為、該國王亦必當有所聞知;即使尚有後言,我可就各該酋之回文與之理說,或可息事弭兵。 |
177 | 諭軍機大臣等: |
178 | 何桂清奏「遵旨籌度夷情,發給𠸄、𠲽兩夷酋照會」一折並將往來照會鈔錄呈覽,均已閱悉。𠲽酋於接到照會後,以尚須聽候該國王回信為辭,𠸄酋則尚無回複;該酋等無故挑釁,致受懲創,此時須候伊國王信息,亦是意中之事。何桂清既已發給照會並經夷商開導,該酋等似有悔悟;且俟其自來轉圜,再行斟酌辦理。毋庸再向關說,轉似中國求和。惟該夷酋先背約,則上年條約內萬不可行之事,正應就此斟酌;已於本月初三日詳諭何桂清以該二國和約祗能在上海互換,均照咪夷七口通商並須索賠兵費等事。該督奉到後,仍須照辦。此時若不先露端倪,恐該酋以為仍照前議一無更改;將來聞我辦法,必至大失所望。著何桂清仍令吳煦等傳諭華商轉達夷商,謂『𠸄夷犯順以後,聞得京中王大臣公議,不令進京換約,前議皆作罷論;並須索賠兵費,方與通商。幸有該大臣念夷商失業人數眾多,將來該二國自悔求和,該大臣必能懇求大皇帝施恩,請照咪夷七口通商;並即於上海換約,免得重至天津,中國既不肯撤大沽兵防,該酋又未肯靦顏就北塘行走,轉覺為難也』。如此漸為宣露,使二酋有所聞知;看其如何動靜,再作計較。 |
179 | 至咪夷條約七口以外,𠸄、𠲽所增者不過牛莊、登州、淡水及長江內各口。淡水即台灣地方;既有台灣,即可毋庸淡水。登州地方瘠苦,貨物甚稀。牛莊利在豆餅、長江利在運鹽,今豆餅與鹽業經議明不運,長江及牛莊本無大利;且上年夷船入江,以江中處處擱淺,回滬時頗覺廢然。蓋在夷商以多銷貨物為得計,若多添口岸而貨物仍不加銷,實屬有損無益。以上各節,但有機會可乘,即著妥為開導。總之,𠸄、𠲽肆行無理,果許其在上海換約並照咪夷七口通商,已屬曲加寬恕。其如何以索賠兵費等事,層層襯托;將來歸到如此結局,則全在該大臣悉心籌酌、實力辦理也。 |
180 | 至上年天津所定條約,內載有「立約之後以四個月為期,彼此曉布商民知悉」之語。今咪夷雖即日換約,尚須四個月後方照新章辦理;為期尚寬。咪、𠲽二夷屆時當可得該國回信,不致兩難。現在既賴夷商從中開導,所有上海通商各國想必照常辦理;並著該大臣於報便奏聞。 |
181 | |
182 |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四十一。 |
183 | 八月二十二日 |
184 | 八月二十二日,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何桂清奏: |
185 | 查咪酋華若翰返棹後,連日與𠸄、𠲽二酋往來密談,夜分始散。𠸄領事密迪樂則因催緝殺傷𠸄夷凶犯,向吳煦等云:『天津做成圈套,誘其入港,致斃多命。咪酋入都,待如俘酋;又令回至北塘換約。咪酋因勢孤,不得不然。各國商人,無不忿忿;明春定欲赴津報複。上海本可無事,忽又造出擄人之說,以致百姓滋鬧,正凶又不拏獲;明系華官故意唆使百姓為此,必致激成大變』。吳煦等因其語無倫次,答以『咪夷進京,待之以禮;又奉大皇帝頒發璽書,榮寵已極。爾𠸄、𠲽兩國若不自行肇釁,亦必同邀異數。今因羨而生妒,作此不經之談,希冀播弄是非;此等伎倆,孩提之童亦能識破,言之無益。至擄人之案雖與爾國無涉,而愚民無知,安能分別誰為何國之人!一時忿激,已成眾怒難犯之勢。若非地方官妥為彈壓保護,爾等恐吃虧尚不止此。既許爾等緝拏要犯,決不食言。惟人多勢眾並無首先起意之人,必須設法訪緝,始無枉縱;不能頃刻拏獲,亦不能助爾抑民也』。密迪樂無詞可答而退。旋據華若翰送到照會,以換約後應照新章開市,請即咨行五口並新開之潮州、台灣二口,曉諭商民等語;竟將前此在京與大學士桂良等往來照會抹煞,顯系為𠸄、𠲽所唆使,意圖嘗試。臣當即查案照覆;乃該酋後來照會,則將在京往來照會飾詞狡賴,約臣於八月十九日前往上海會商,先照新章完納船鈔,並在新開之潮州、台灣二口先行互市,其餘暫緩施行。且向吳煦等聲稱;臣如不往上海,該酋即至常州;並以此事關系甚大,亦不便與委員藍蔚雯等商辦等語。吳煦等與之反複辯論,堅不允許;將照會轉呈前來。 |
186 | 臣查天津原定條約,因各貨轉運內地課稅未經議定,故有「限四個月為期,出示曉布」之語;嗣於上海議定稅則,即於善後章程聲明「第二十八條所載可毋庸議」,則四個月期限即在「勿庸議」之列。華若翰先則儱侗請開新章;迨臣駁覆,則所請僅止兩事。一經允許,則得步進步,勢所必然。且查桂良等前次照會內稱:『各口通商,不止貴國一處。此時𠸄、𠲽條約尚未議定,未便兩歧,恐礙通商大局。似應俟𠸄、𠲽兩國一律定議之後,再開新章。其如何定議,望與總理大臣會商辦理』等語;聲敘本甚明晰。而該酋覆文內,則將「不止貴國一處」之語截去,僅以各口通商須歸一律辦理,斷章取義,含混照覆;留為今日饒舌地步。臣現備文照覆:『應俟請旨遵行』;視其覆文如何,再作計較。惟桂良等照會該酋文內既有與臣會商之語,如其必欲見臣,一經堅拒,必致徑來常州,駭人耳目;而𠸄、𠲽兩酋既在上海,臣到彼後不與見面,則怨望更深。擬俟屆時輕舟減從,仿照前督臣怡良接見咪酋之案,訂期前往昆山一帶與之一見。於請兩事,倘能待至𠸄、𠲽一律,辦理最為妥善;否則,體察情形,如無十分窒礙,再當奏請訓示。萬一藉端欲為𠸄、𠲽作說客,俟有可乘之機,即當迎機以導,斷不敢稍有遷就。 |
187 | 再,奉頒發璽書,已於初三日准直隸督臣恆福咨送到臣;當即備具照會,派委標弁敬謹齎交署蘇松太道吳煦。據稟:『咪酋擇於十三日祗領』。 |
188 | 上海民夷現己照常,仍勒催地方官上緊緝凶,禁止雇人出洋。 |
189 | 諭軍機大臣等: |
190 | 何桂清奏「咪酋請照新章完納船鈔,即在潮州、台灣先行開市」一折,覽奏均悉。咪酋華若翰回至上海將在京照會飾詞狡賴,並約該督前往上海會商先照新章完納船鈔,並在潮州、台灣二口先行互市等語;各口通商,須俟𠸄、𠲽條約議定後再開新章,桂良等照會該酋聲敘明晰。今華若翰欲在潮州、台灣先行互市,若一經允許,必至得步進步。何桂清現已備文照覆,俟其覆到如必欲與該督一見,自可往昆山一帶與該酋會晤。所請完納船鈔一節,似尚可允;至潮州、台灣本在五口之外,必須俟𠸄、𠲽兩國定局後方能辦理,斷不准其先行互市。如華若翰藉此為𠸄、𠲽作說客,該督仍遵前旨不可先向其關說,以致跡涉求和。如該夷誠心悔悟、自來乞請,再為迎機善導;操縱之機,全在該督臨時酌辦。 |
191 | 至上海各國通商,以茶葉為大宗。現在𠸄、𠲽聲言赴津報複,不肯就我範圍,必須設法鈐制,為釜底抽薪之計。著何桂清密飭上海道將運茶各商向與何國交易,先行查明;如明年該夷阻撓海運,即可禁止茶葉出口。倘他國夷商不願,即告以因系𠸄夷與中國為難,未便與別國互易,致令影射。如此辦理,他國或恐罷市歸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