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福惠全書卷之十六 |
2 | 刑名部六 |
3 | ◆刑名部六 |
4 | 人命下 |
5 | ○人命下 |
6 | 驗各種死傷 上 |
7 | 驗各種死傷 下 |
8 | 檢骨 |
9 | 檢枯骨 |
10 | 保辜 |
11 | △驗各種死傷 上 |
12 | 驗身首異處之尸 |
13 | 驗殺死無土之尸 |
14 | 驗身死不明之尸 |
15 | 驗孕婦 |
16 | 殺死 |
17 | 刎死 |
18 | 毆死 |
19 | 吊死 |
20 | 淹死 |
21 | 火燒死 |
22 | 湯潑死 |
23 | 驗身首異處之尸 |
24 | 驗、身首異處之尸、 先令尸親辨認身首量尸處四至後、須量首與身、相離左右遠近、或去肩腳若干尺、支解者、手臂腿腳、各量相量遠近、開寫訖俱湊成尸收殮 |
25 | 驗殺死無土之尸 |
26 | 驗殺死無土之尸、 地方呈報到官須親身往驗或系荒郊曠野、深山僻林、往來道傍、要看近處有無莊村庵觀古廟神祠須細訪詳視若系近處人謀害。日久自然風聲敗露。但無尸親。本官只可暗存於心。不便根究。宜量明尸處四至。尸身系何處有傷。是何等傷痕。面貌有無印記疤痕。有無胡須。約畧年紀老少。身體長短。所穿是何衣服。有無行李包褁兜肚銀錢。及文書字跡是何處人民籍貫逐項登記存案仍出示曉諭令尸主跟尋。其尸著地方掩埋。用木牌標記以上面貌年紀衣服籍貫。以便尸主識認。 |
27 | 驗身死不明之尸 |
28 | 驗身死不明之尸 尸無傷損者、婦女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刃於腹 以平頭鐵釘釘頂心、及以他物入鼻與糞門皆可匿傷 |
29 | 驗孕婦 |
30 | 驗孕婦 孕婦身死、若速殮入棺、或速埋入土、尸體脹滿、骨節縫開、其胎必出、凡遇開掘勘驗。不必訝也○小兒尸在母中被驚死者、胞衣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死者、尸淡紅、胞衣白、如生下致死者或身有傷痕、或喉下塌、蓋以驚死賴人。多捉定手足搦踏咽喉。致令氣絕也。○凡胎孕傷墮。須令穩婆、定胎月數、巳未成形、取供附卷、 若形像未具者、止有血塊、久爛則化為惡水而巳、 |
31 | 按鬬毆律內、凡墮人胎杖八十、徒二年、注云、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 |
32 | 凡血肉尸傷殺死者痕分刀斧槍刃。刎死者、要分人害自割。毆死者痕分手足他物。吊死者、要分人勒自縊。淹死者、要分沉溺自投。以及火燒、湯潑、中毒、凍餓驚熏死、跌碾壓、悶死杖雷震、虎咬、蛇犬傷、脫陽、醉飽病、諸項身死、俱須細辨真假。毫厘千里。切勿輕忽。分別於左、 |
33 | 殺死 |
34 | 殺死 殺傷之痕、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為行刃、小處為透過、如巳潰爛、須看衣服、斧痕外闊內狹、刀痕淺則狹、深則闊、槍痕帶圓、深則透尖、刃頭痕稱刺、刀口稱砍、聲說長短分寸、斜正深淺。如傷肚皮兩肋臍下者、透過肉膜則腸出傷喉者、須明深至何處。有無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曾否斷絕。有無血污、傷頭面太陽腦角腦後發際者、須明有無斫斷頭發。有無骨損。腦漿血出立死者、即指定要害致命隔數日方死者、便說將養不效。因傷致命而死。 |
35 | ○被殺傷死者、口眼開、發亂、兩手微握、手上或有傷損。若被凶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刀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活人受殺者其受創處、皮骨緊縮四畔有血蔭若被支解、筋骨皮肉稠粘、皮縮骨露、○落首者、項下皮縮、骨凸肩聳、○死後割首、其皮血不灌蔭。被割處平滿。皮不緊縮。骨不凸。肩不聳。刀盡處俱無血流。其色白。痕下雖有血水、若檢洗擠擦、肉內四畔、必無清血流出也、○鴻在郯、於夏初驗一殺死之傷、其人頗肥、刀口尖長、四畔血蔭而內肉外露以是知死後刀痕。則平而無血蔭也。 |
36 | 刎死 |
37 | 刎死 自刎之尸、口眼合、面愁眉皺、兩手拳握、臂曲而縮、葢死者用手把定刀物以作力勢。其臂手自然拳。面色黃○自刎之痕、小刀約長一寸五分、至二寸許、食刀長至三四寸、磁器痕不甚長闊、深一寸七八分、食氣系俱斷者、即死、深一寸三四分、食系斷、氣系未斷、而破傷者、一日死、痕淺而止斷食系者、可延至三五日、微傷者、可以縫連醫治。用左、手者、刀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者、刀必起自左耳後。分寸亦然。傷在胲下喉骨上難死、骨堅刀不能深也。喉骨下易死、虛而易斷也。左手把刀則右深、右手把刀則左深、葢下刃手重。負痛則輕也。 |
38 | ○喉下刀痕。只應一傷受傷之後不能複割也若發亂、刀痕參差、無左右深淺之別。必為人所勒。○凡人自割。右手持刀、雖暈絕尚可急救。左手則難救。葢人之右手最活。稍一疼痛。即知而力軟左手舉止不如右快。非至痛極不能覺止。故傷入必深。且入食嗓在左氣嗓在右。食嗓系肉可以接縫。氣嗓則近骨類。破則氣出不可掩。難接也。○若自將刀剁下手指、其皮頭皆齊、必用藥封扎葢剁時雖不即死、將養不效亦能致命。○用口咬下指者、齒上有毒。頗能致命。其瘡口不齊、膿水淹浸、迼圍皮肉損爛、 |
39 | 附醫救法 |
40 | 附醫救法 |
41 | 附醫救法 紫剁指之藥、取雞骨炭、投於地上、鏗然有聲者、用好松香等分、捶作一塊、以老韮菜汁拌入陰乾、依法捶三四次、為細末存貯備用、○金瘡腸出者、用小麥五升、水九升、煮四升、綿濾淨汁、待極冷、令患人臥席上、一人含噀其背、則腸漸入、噀時勿令患人知之、及多人在傍言語、如未入、抬席四角輕搖、則自入、既入者、俱用麻油潤線縫緊、仍以潤帛紫束、慎勿驚動、使瘡口複迸、 |
42 | 毆死 |
43 | 毆死 毆死之尸、口眼開亂、衣服不整、兩手不拳、或溺污內衣、○他物打者、其痕橫長、兵不用刃、皆他物也、拳打者、其痕方圓、腳踢比拳痕大 以身就物自磕者、未破處、其痕方圓、雖破亦不深、○生前毆而死者、傷痕有紫赤血暈。若死後有將青竹篦火燒烙成傷痕、詐稱打死者、其痕焦黑色。淺平不硬。有將櫸木、皮罨成傷者、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成一片、而不腫捺亦不硬 |
44 | ○檢毆死尸、先幹檢一番、次以皂湯洗滌垢膩、又以清水衝洗潔淨、若有青黑痕處必硬以水滴上則不流。若傷不顯、則以藤連白紙、或抄紙、厚鋪襯尸、糟醋壅葢、仍以尸衣覆之、煮醋澆淋、以薦席罨一時、俟尸體透軟、揭去衣薦、用水衝去糟醋、細驗傷痕、若雖有痕現、看不分明、可於迎日處以新油絹、或明油傘、隔日照勘、陰雨則以燈火隔照、若傷仍不顯、以白梅搗爛、壅所告傷之處、猶未全顯、再以白梅肉、加蔥椒醋、研作餅子、煨熱、襯紙烙之、凡用鹽醋、初春冬月宜熱、仲春後與深秋、宜微熱、夏與初秋宜溫葢過冷則不透過熱則糜爛尸身。更難驗看也。 |
45 | ○嚴冬之時、被毆身死者、檢勘無傷、宜掘一坑、深二尺許、依尸長短、以柴炭將坑燒紅、用醋淋之、使氣蒸蒸然、乃以席襯尸、置坑內、衣服覆之、良久、覺尸溫、出尸、以前檢之法驗之、 |
46 | ○仵作受賄多以茜草暗投醋內。搽傷處。痕即不顯。以甘草汁解之。 |
47 | ○因爭鬬身死、而檢看並無傷痕、此人或患疝疾激發而死、則腎子縮入腹下。用溫醋、濕軟衣棉絮之類、罨一飯時、令仵作以手按小腹、腎子自墜、大凡尸無腎子、而外無傷者、俱宜用此法、腎子既下。又當細驗有無傷損。人於大醉大飽時、與人爭鬬、暴怒觸逆、亦能氣絕也、 |
48 | 吊死 |
49 | 吊死 驗縊死尸、現在懸挂、當聲說懸空高下、懸吊處勝、任不勝任。或不懸空、有無蹬踏器物、項下系何繩帛、系圍徑若干、縊痕粗細若干、方解尸置驗處、若已經解下者、當聲說項下有無原系繩帛、或繩帛現在尸傍、或尚留原吊處者、須比對縊是否同異。若當泥雨時、須看死者腳著何様靴鞋踏上處有無□蹤。 |
50 | ○自縊者、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色赤紫、眼合、唇開、手握而垂、齒露、縊在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開二三分、喉上則舌抵齒、口脗兩角、暨胸前、有涎滴、手拳握大拇指、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炙、肚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前遺溲、後有糞、及大腸頭出、或有血一二點、 |
51 | ○若被人勒死、假作自縊者、口眼開手散發寬喉下血月 血不行。痕跡淺淡。無血蔭黑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肉有指甲痕、惟有生勒未死實時吊起、詐作自縊、稍難辨、若被人隔窓欞或林木之類勒死者、則繩不交痕。多平過。卻極深里灠色亦不交於耳後際。 |
52 | ○若被絞勒喉下死者、結綈交在項後手不垂。垂亦不直。○自縊者腳虛、則喉下痕深實則淺、人肥則深瘦則淺、繩緊細則深、懈粗則淺、全幅帛帕則散、○不論吊之高低、床檔上、船艙內、皆能死人但其尸、橫懸頭頓身倒臥痕斜不至腦後發際 |
53 | ○自縊有活套頭有死套頭有單系十字纏繞縊若結死套頭縊者、吊處必高、乃先挂繩套、後入項挂下、踏上處不必高、但令套寬、頭能入套挂下、腳到地、並膝跪地、俱可死也、單系十字縊者、先用繩索系項後、複以物襯搭扳、系高處、舍物高懸乃死、若腳稍著地、項系自松生氣猶得於喉間出入。即不死也。然須先看系處塵土痕。所踏、之物、果然扳系得著。方是自縊、若系處高、不能扳著、則是別人吊起者。大約縊死痕、八字不交。唯纏繞縊。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下一二遭。高系垂身致死。或先系高處、雙 貴垂下、踏高、八頭積內更纏一兩遭。舍物挂下者其痕必成兩路。上一路。過耳後斜八發際不交。下一路。平繞項下周匝。報傷須兩存。聲說明白。 |
54 | ○若自縊未死被人移於他處吊。亦有兩痕。亦須勘明、據實聲說、○自縊者、曾破解而複死、則肚脹、口不咬舌、臀後無糞、○人於家中吊死、移尸外挂者、亦有兩痕。原痕紫。有血痕。移痕白。無血痕。○有身死不明、用火烙成痕、作假縊死、希免抵償者痕色紅或焦赤帶濕。○尸有久吊未解、日久爛壞、肉潰見骨者、繩必八槽、手腕骨、頭腦骨、指尖骨、牙齒、必皆赤色、 |
55 | 附醫救法 |
56 | 附醫救法 |
57 | 附醫救法 人縊死、知者早、摩其口鼻胸前溫暖是尚未盡、用大力之人輕撮起、另著一人用物墊腳將繩帛緩緩松開撮者款款抱下放臥以膝抵後竅使氣不得出令一人踏其肩。以兩手拔其發。常令緊。一人微微捻整喉嚨依元。灌以山羊血。以手擦胸上散動之擦臂足屈伸之若已殭僕漸強屈之、又按其腹、如此良久、氣從口出、複呼吸眼開則漸蘇、但勿致勞動。與以淡官桂湯、及粥湯、潤其咽喉、重令二人以筆管時吹其鼻、○又法以雞冠血滴入口中即蘇、男雄女雌○凡百蟲入耳、一滴即出 |
58 | 淹死 |
59 | 淹死 淹死尸、尚在水者看尸浮尸沉熱則一二日即浮、寒則必經數日、量水底深淺、水面闊挾、並尸浮去岸若干大、○水內尸男伏女仰。葢男子陽氣聚面故面重而伏女子陰氣聚背、而背重而仰、又云陽氣聚乳故仰○浮於水者須查何時見尸在水內或是他處流至於此、或是此間浮起○又要查落水時、有人見否、若有人見、即問如何情由並曾否有人撈救。○已撈上岸之尸、須問何時何人撈起死於水中。死於撈後。 |
60 | ○溺井者、若尸未出井、須問如何便知井內有人。葢井內有水面必有浮沬。但恐謀人入井。反作報人。故以此詰之。○自投入井、腳在下、若頭在下恐有人是 干廹推送、更須看腳跡失跌處痕、○生時落水死者、頭面仰、肉色潰白、口開、並鼻內沬出、眼合多皺肚腹胖脹拍著響指甲鞋內有泥沙。腳底皺白。手拳曲若非痿病之人、水深七尺以上、○死後丟入水者、肉色帶黃、口眼俱合、兩手不屈、腳蚳不皺白、肚腹不脹。指甲鞋內無泥沙。須看身上有無傷痕、若有傷、其痕黑、○溺水死面色赤身無傷痕、並無生前落水身尸諸狀此被人倒提入水搵死者也 |
61 | 檢淹死尸原未與人爭鬬、頭面忽有傷痕刀刃傷者、則須淘看水內。或有金刃磁鋒等物。撞磕成傷。葢人初落水時、氣尚未絕、觸物中傷自宜有血痕。如生時受刃者。能得其情、則可免疑獄難結、久累無辜之人、○人或被打、氣忿投水、或毆後悞跌落水、其尸與生溺者同。尸格具出受毆傷痕。須將入水原由聲說。凡毆傷、雖中要。害辜內平複、以他故死者止依毆傷法今既是落水身死。雖有重傷。實以水傷盡命。勿宜論以抵償。凡毆後自盡者。皆須如是檢報。 |
62 | 附醫救法 |
63 | 附醫救法 |
64 | 附醫救法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搗皂角末、以綿褁或石灰納下部內、須臾水出即活、○又屈死人兩足著人肩上、以死人背貼生人背擔之、吐出水即活、又急去衣、於臍上艾炙、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以尸仰臥其上更以壁泥覆之、止露口眼使水氣吸入泥中。人遂蘇、紙爐灰並炒沙覆埋亦可、沙冷即換、○又凡溺水之人救起、仍有微氣、或胸前尚溫、速令生人脫貼身裏衣為之更換抱擔身上將尸微微倒之令腹內之水流出、若水往外流。即是生機。一面用粗紙燎灼。取煙熏其鼻竅。稍熏片時、取皂角研細末又吹鼻竅但得一微嚏噴則生。○又冬月救起之人、但胸有微溫、皆可用前法救之、倘或微笑、即掩其口鼻當急撻之。至於痛哭。惟笑不止者、百無一生。緣其寒入心腎二經故也。○又救起之人、尚知哭泣者、即令人拽之飛走、一面將溫酒飲一二杯、覓乾衣換之、仍令飛走得三四里、多走更妙、 |
65 | 火燒死 |
66 | 火燒死 看身尸、有無屋瓦茅灰壓襯葢火焚屋宇、被燒死者、尸在瓦茅之下、若在上、便是被人推送入火矣、○尸在灰火中先掃除調圍灰燼、然後將尸翻動、驗地上痕跡、身尸傷損、○人在火中、被熏逼奔掙口開、呼吸出入、必有灰煤入口鼻。無者是以死尸入火中假稱燒死也、若以殺死之尸、假作燒死則尸先帶血。於尸下掃淨、用米醋灑潑、自有血跡顯露、○老病在床燒死者、肉色焦黃、手□拳曲口張、或齒咬唇、有黃色脂膏突出、皮肉無他傷、止有傷痕、須問原宿。是否尸存之處。○如尸被火燒、盡成灰燼、無可檢驗者、取仵作親鄰供狀、查明燒毀情由聲說實無骸骨存在。據証論擬可也。 |
67 | 湯潑死 |
68 | 湯潑死 被湯潑傷者、皮肉皆爛、皮折則色白即著肉之皮、經湯亦白。肉赤爛、傷重、毒攻心者、亦能死人、○鬬毆推入者有損處、皰不甚起。與好肉受潑處不同、 |
69 | 附醫救法 |
70 | 附醫救法 |
71 | 附醫救法(火燒同) 湯火傷不可激以冷水。激之則火毒逼入。攻心難治。急覓水中大蚌、置磁盤中將蚌口向、上勿動少頃、俟口微開、入氷片麝香一二分、口即合內肉化為水漿、而流於盤中、再入氷麝少許用雞翎粘掃傷之四邊、層層掃入、幹即複掃、便覺涼入心脾、每日置漿粘掃、掃至白者轉淡、掃處亦不即乾、此火毒漸退、將所存蚌殼、燒灰存性碾末、亦入氷麝少許、用絹篩於傷上、以防毒水溢爛、或仍以蚌漿調灰敷上、用舊絹護外、加以柔穰粗紙數層扎緊、滲去毒水、覺苦燥痛、時以蚌漿四面蔭入、自能完複、若無蚌氷麝之山野、以氷於四圍 磨擦、亦由遠而近、潰處以杭粉調麻菜油調之、○又法用秋葵花瓣、不拘多少、浸入真麻油內、以淨磁礶盛貯、有湯火燒蕩者、油塗之驗 |
72 | △驗各種死傷 下 |
73 | 中毒死 |
74 | 中砒霜毒者 |
75 | 中蠱毒者 |
76 | 中金蠶毒者 |
77 | 中鉤吻毒 |
78 | 中鼠、莽草毒 |
79 | 中酒毒 |
80 | 中食物金石藥毒 |
81 | 凍餓死 |
82 | 驚死 |
83 | 煤炭熏並魘死 |
84 | 跌死 |
85 | 碾壓死 |
86 | 悶死 |
87 | 杖斃 |
88 | 雷震死 |
89 | 虎咬死 |
90 | 蛇犬傷死 |
91 | 脫陽 |
92 | 醉飽死 |
93 | 病死 |
94 | 中毒死 |
95 | 中毒死 空腹服毒、肚腹外腎青脹而唇口指甲不青、飽後服毒唇口指甲青、肚腹外腎不青、 |
96 | 中砒霜毒者 |
97 | 中砒霜毒者 吐逆、腸腹絞痛、不可忍、發狂、七竅迸血死一伏時、遍身發小泡作青黑色、眼睛糞門脹綻、舌吐、上生小剌泡、口唇破裂、肚腹膨脹、指甲口唇俱青黑、外腎脹大、 |
98 | 中蠱毒者 |
99 | 中蠱、毒者、 遍體皆黑色、或肚脹吐血或唇烈齒根青黑色、或瀉血、尸久潰爛、骨亦青黑、 |
100 | 中金蠶毒者 |
101 | 中金蠶毒者、 尸瘦劣、遍體黃白眼塌齒露、上下唇縮、肚腹塌、亦有初時皮肉似湯火泡起、漸漸成膿、舌唇鼻、皆破爛者、 |
102 | 中鉤吻毒 |
103 | 中鉤吻毒 百竅流血、狀與中砒霜畧同、 |
104 | 中鼠、莽草毒 |
105 | 中鼠、莽草毒、 亦類中蠱者、經周時方驗、 |
106 | 中酒毒 |
107 | 中酒毒 則腹脹吐瀉酒、 |
108 | 中食物金石藥毒 |
109 | 中食物金石藥毒 死者其身尸有青腫處似拳腳毆傷痕或成大片青黑、或皮肉裂舌與糞門皆露、或指甲青黑、肉縫微有血、鼻中出血、 ○死後以毒藥灌人、假作服毒者、皮肉與骨、但作黃白色無他故、○中毒之尸、無顯露痕跡、乃毒氣淤滯於內、或因氷凍不發、可將銀釵股以皂角水洗過、探入喉中、以紙密封之、良久必作青黃色、如無色、再探入密封、用熱糟醋在胸腹間、自下酓洗使毒氣上、透自然色變、仍以皂水洗釵、色必不去、若空腹服毒、宜探肛門、自上合 酉洗、以使氣下、 |
110 | 附醫救法 |
111 | 附醫救法 |
112 | 附醫救法 中砒毒、吐瀉兼作、以菉豆汁、或冷水飲之、波薐萵苣、皆能伏砒、搗汁灌之亦可、又方、以禾稈燒灰、汲新水淋汁濾清、冷服一碗、毒當下出、 |
113 | ○凡頭面上有光、他人手近之如火熾者、此中蠱也、用蒜汁半兩和酒服之、當吐出如蛇狀、即愈、 又以胡荽搗爛、絞汁半升、和酒三碗、服之、能使蠱自下、 又中蠱毒、即取蠱相伏之蟲、曝乾燒灰、服少許、立愈、如知是蛇蠱、即用蜈蚣蠱、蜈蚣蠱即用蝦蟆蠱之類、 又方、甘草節以真麻油浸、年久愈妙、每用嚼咽、或水煎服、能解一切蠱毒、 志云、嶺南人解蠱毒、畏人知、其方、乃詭方三百頭牛藥、或三百兩銀藥、久與相狎、始得其實、所云三百頭牛藥者、乃土常山也、三百兩銀藥、馬兜鈴也、俱用水煎服即愈、 |
114 | ○治金蠶毒用石榴皮煎汁或樟木屑煎汁飲以取吐、服食蝟皮更良、 |
115 | ○中鉤吻毒、口不可開者、取大竹筒通節、以頭柱其兩脅、及臍、灌冷水入筒中、數易水須臾口開、乃可下藥、惟多飲以甘草汁、人糞清、或鴨斷頭瀝血入口中、 又方、取雞卵抱未成雛者、研爛和麻油灌之、吐出毒物、乃生、 又方嶺南有蕹菜、蔓生、開白花、搗汁灌之、 |
116 | ○中莽草毒、黑豆汁可解豇豆亦可、若以豆汁澆其根即爛、 |
117 | ○江左山南有草烏頭、其汁煎之、名射罔、塗破傷處、立能殺人、凡中烏頭毒者、解以飴糖、黑豆冷水、射罔毒者、急解以甘草汁、或小豆葉薺苨汁、冷水亦可、 |
118 | ○河豚魚、有大毒、毒在肝血脂子並眼、斑魚亦河豚類、毒更甚、三月後則不可食、煮忌煤塵落入、與荊芥菊花桔梗甘草附子烏頭相反、中其毒急以糞汁解之、或飲麻油吐之、或以橄欖甘蔗蘆根各汁灌救、 又方、用槐花炒黃與乾胭脂等分、同為粉、水調灌之、 |
119 | ○南海有鴆毒鳥似鷹而大、狀如鶚、紫黑色、赤喙、黑目、頸長七八寸、雄名運日、雌名陰諧、運日鳴則晴、陰諧鳴則雨、能禹步禁蛇、人誤食其肉則死昔人用其毛為酒、以賜有罪之應死者、惟得犀角、其毒即解、 |
120 | ○服鹵鹽自盡者、以活羊殺熱血、以口接受、取吐立解、如無、羊鵝鴨血亦可、 |
121 | ○燒酒醉死、以井底泥壅其胸、浸發入冷水中、否則火發於內、焚灼髒腑立死、飲以鹽調冷水、菉豆粉可解又諸酒致毒、惟菉、豆粉、可解、 |
122 | ○西北諸省、有苦杏仁、生熟食都無害、畧用火炒半生、服數十粒、即能死人、惟急取吐、吐出可解 又方述亂將死者以杏樹根煎湯飲之 |
123 | ○中牛馬肉毒、甘草煮濃汁、飲一二升、或煎酒服取吐、或下、如渴、不可飲水飲之即死 食馬肝致毒、用諸骨灰、牡鼠屎、豆鼓、狗屎灰人頭垢、曲水服俱可、 |
124 | ○凡飲饌中毒、未審何物、煎甘草薺苨湯入口便活、薺苨又名甜桔梗、河南人呼為杏葉沙參、能解百藥毒、 |
125 | ○楓上生耳食之令笑不止、飲冬 蔓汁解之或以苦菜白礬勻新水並咽、 |
126 | ○一切菌蕈、春冬無毒、夏秋有毒、有蛇蟲從下過也、夜中有光者、欲爛無蟲者、煮不熟者煮汁照人無影者、上有毛、下無紋者仰卷赤色者並有毒殺人飲以地漿及糞汁解、 |
127 | ○中黃金毒者、食鷓鴣肉、中白銀毒者、用黃連甘草解之、又洗金、以鹽駱駝驢馬脂餘甘子、皆能柔金、羊脂獲子皆能柔銀、吞金銀入腹中、當腹食前品、令柔則能便出、 |
128 | ○又方、中金石毒者、以黑鉛一筋、鎔化、投一升酒中、如此多次俟酒止半升、頓飲即解、 |
129 | ○中輕粉毒、用黑鉛五斤、打壺一把、盛燒酒十五斤納土茯苓半斤、乳香三錢、封固重湯煮一晝夜、埋土中出火毒、每日早晚飲數杯、溺時以瓦盆接之、當有粉出、服至筋骨不痛、乃巳、 |
130 | ○中巴豆毒利不止、以大豆一升煮汁飲之、或飲以新汲冷水亦效、 又本草雲、巴豆畏黃連、大黃蘆筍菰筍黎蘆、各煎冷飲、皆能止其洩利、百藥之毒甘草悉能解之其效如神、 |
131 | ○水銀入耳、以金枕耳邊自出、若水銀入內、令人筋攣以金物熨之、水銀乃出蝕金、其病即瘥、以金作白煮為驗、以熱酒服氷片錢餘、則真氣散亂、血脈沸騰、七竅中流血而死、飲以新汲冷水可愈、昔文信國、賈平章、皆服以自裁、而無害者、以未飲酒也、氷片卻忌入酒、 |
132 | 凍餓死 |
133 | 凍餓死 凍死尸、衣必單薄、面痿黃、項縮、牙齒硬、兩手緊抱胸前、遍身寒粟、口有涎沬、其涎不粘、用熱酒醋洗之、則腮發紅如芙蓉、○餓死尸、臍腹空虛、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齒緊肢伸、 |
134 | 附醫救法 |
135 | 附醫救法 |
136 | 附醫救法 凍死者、雖肢直口禁、而有微氣者用大鍋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換之、俟目開、以溫酒及清粥稍與之、不得以火炙、 又用氈、或蒿薦卷之、以索縛、令人相對踢、往來滾轉、以四肢溫為度、 凍極之人、令居密室、閉氣、溫衣被蒙葢、緩飲溫酒、不可近火近火則笑而殞也。若暴飲極熱。則齒脫。○鴻甲辰、冬出居庸、至渾源州訪友、天甚寒風吹雪薄面成氷。日照有光溺下則寸寸斷墜地錚錚有聲。親見一人、寒甚、入旅店、便擁爐烤火、店主急止之、其人以手抹耳則耳巳在手中矣可知寒極。勿近火之言良信。 |
137 | 驚死 |
138 | 驚死 尸目瞪口開、兩手如舒展、猶存恐怖之狀、 |
139 | 煤炭熏並魘死 |
140 | 煤炭熏並魘死 西北臥炕、每以煤炭煨燒、炕漏火氣、而值黃青煙之臭穢者、人受熏蒸不覺自斃、其尸軟而無傷、與夜臥夢魘、不能複覺者相似、 |
141 | 附醫救法 |
142 | 附醫救法 |
143 | 附醫救法 房中置水一盆、並牕戶有透氣處、煤炭雖臭、不能為害、被熏者、急移至院內有風處滾水攙和醃菜湯、或搗蘿卜汁灌之、可醒、○魘死者不得近前急喚。當徐徐喚之。不醒、則痛咬其足跟、及足拇趾畔、唾其面可醒。原有燈存燈。原無燈不可以燈照。 又用筆管吹兩耳、及取本人發二七莖、捻作繩子剌鼻中、 又皂角末吹兩鼻內得嚏即蘇、雖二三日尚可救、 又以艾丸炙兩足大拇指節中叢毛之處、不拘三五七壯、得畧知痛、即蘇、 |
144 | 跌死 |
145 | 跌死 從高跌死之尸、在山崖樹抄者須看柯枝投挂在牆屋者須看高低、並失足蹤跡辨別推墮自墮。致命處定有磕損傷痕。若因內損致命。則七竅內定有鮮血流出。 |
146 | 碾壓死 |
147 | 碾壓死 車碾並畜觸踏死者、肉色微黃兩手舒展、口鼻眼耳內或有血出、○車輪痕長、驢足痕小、馬足痕大、牛角觸者痕透碎、凡著皮不破損、亦赤腫著在致命之處即死、○壓死之尸舌出、眼突睛、耳口鼻有血、兩手微握、逼身淤紫、傷處皆有血蔭赤腫、皮破處四畔亦腫、或筋骨折損、若死後壓者、即 筋骨折。亦無前狀也。○雖非跌壓、不意中被□物癮甃肋後者亦能死人、葢此最虛怯要害處也傷處應紫赤而腫、方圓三四寸、皮即不破、用手揣捏、筋骨必有損折、 |
148 | 附醫救法 |
149 | 附醫救法 |
150 | 附醫救法 凡跌壓重傷之人、雖口耳血出、宜詳視面色、生氣尚存、身體尚軟則皆可拯救、宜令一人坐地、輕輕扶抱、坐之懷中、拳其兩足、束其兩手、以膝鎮其穀道、不令洩氣急覓童便乘熱灌之如得馬溺更□如無童便、即平人小便剪去首段、取中段、強灌一二茶杯、一面用當歸生地白芍川芎桃仁紅花各一兩、山查二兩六黃一兩童便一碗用急流水煎傾八大碗、先熏傷者鼻孔、令藥氣透入腹中、不致乍服惡逆、隨以小鍾陸續灌盡、藥既行動、人必欲解、仍須緊抵谷道必使腹中有聲上下往來數遍。方可掖之使解。所下淤紫、方可就睡、再服前藥。必致下盡淤紫。變解真糞。巳複調養自愈不可輕服補劑滯淤為害。則不可救治。 又方灌以□化真□山羊血立效、 |
151 | 悶死 |
152 | 悶死 幾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舌嚼破、頂肉硬。腹幹脹、若以外物壓塞口鼻命絕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清水、滿面血蔭、青黑色、糞門突出、便溺污衣、 ○有令人飲醉、厚其氈褥挾令橫臥俟其睡熟。將氈卷束倒立片時即死者、並無前條情狀、但按其腹皆平弱。必脹在兩肋心胸之前。按之堅實。擊之無聲者即是。若內消之尸、則傷在頂骨、及兩足心骨可驗也、○有以高桶二隻迭而合之、約如人身之高、以下桶注滿水、八石灰數升、攪令水渾、將人倒入水中再以所合之桶、鉗葢序時即斃、名曰游湖其人既斃、用水洗淨、毫無傷跡、即有血倒出、見灰即回、血應凝滯於面、得灰亦解、面更微黃而白、似病死者但灰因水浮、必人口鼻、口鼻雖可洗、滌而灰滓之著乾腦者不可去也當同前驗生前落水法、檢其腦內、○若年老之人、以手搗之、氣亦能絕、死無傷痕者、當聽之意矣、 |
153 | 杖斃 |
154 | 杖斃 受杖身死、須勘驗棒瘡深淺闊狹、日淺則瘡圍有毒氣、致青黑色皮肉堅硬久則有濃水淹浸、皮肉潰爛、○立斃者、宜看陰囊、婦女產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傷跡。恐皂隸受賄決打非法。因而致命。 |
155 | 雷震死 |
156 | 雷震死 雷乃陽火、著人則身尸焦黑、須髮焦卷、身軟拳散、口開眉皺、頭髮披亂、經火之處、皮肉堅硬而卷黑、傷痕多在腦後、腦縫多開、有手掌大片、紫赤浮皮、胸項肩膊、或有似篆字文者、 |
157 | 虎咬死 |
158 | 虎咬死 虎傷死者、肉色黃、口眼多開兩手握拳、發亂、糞出、傷處有舌舐齒咬痕、 或云、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肩背、月終咬臋腿、猶貓之咬鼠也、 |
159 | 附醫救法 |
160 | 附醫救法 |
161 | 附醫救法、 虎傷者服水化沙糖、並以糖塗傷處、或真麻油亦可、 又以生姜汁調白礬末敷之、仍飲汁以解其毒、 |
162 | 蛇犬傷死 |
163 | 蛇犬傷死 蚖蝮傷死者、傷處微有齒損黑痕、四邊青腫有黃水流出、若毒灌溢四肢、則身腫面黑、○人為猘犬傷者、傷處必有痕跡、腹脹硬、小便挺出、其毒發之時、如感風寒之狀、畏風特甚。時作犬聲每欲嚙人及衣物。小腹墜脹、小便難、犬毒最厲、人受其咬、則毒氣入腹、頓孕小大、攻脹而斃、初咬猶可救、毒既發、犬形己成、不治 |
164 | 附醫救法 |
165 | 附醫救法 |
166 | 附醫救法 蚖蝮螫人毒內攻即死傷後立用繩絹絲或發紫定、無使毒入心腹。令人口銜米醋、或燒灑吮傷、以拔、其毒、吮者必隨吮隨吐隨。換酒醋再吮。以紅淡腫消為度。吮人不可悞吞酒醋。則毒中吮人。又急飲麻油一二盞護心解毒。以姜末敷之。○大約蛇毒之厲者、立能死人、惟有急以利刀臠去所嚙之肉、可以漸消、○猘犬傷人、乘毒未發、用斑貓七個去頭足翅淨、用雞蛋二枚、同蒸去蟲、淡食蛋、於小便內取下血塊、痛脹不解、則血塊未盡、仍再食、塊盡乃止、 又法、受咬後、立至溪河、將傷處擠洗血盡、多飲生姜汁、則毒可解、仍封扎瘡口、勿使受風、 又法用斑貓同米炒、俟米老黃、去蟲、將米研末、蒸蛋食如前法、血塊下盡為度、 |
167 | 脫陽 |
168 | 脫陽、 男子色欲太多精忽盡洩脫死於婦人身上者、其陽不衰、 |
169 | 醉飽死 |
170 | 醉飽死 檢尸並無傷痕、以手拍肚、惟膨脹而響宜問尸親、死人生前能飲酒多少、死之日飲酒多少、便可推勘致死因由○人醉飽後跳高抬重、用力太過、至於內損、亦可致死、其狀難明、但口鼻大便、必有飲食並血出、 |
171 | 病死 |
172 | 病死 檢尸無傷、但瘦弱痿黃、口眼俱合兩手舒展身上或有針炙新疤須問尸親生前死人定患病症、果否曾喚醫人調治、如有醫人、立喚質問。實系現患何症。曾用何藥取問明白結狀定為患病身死、○凡檢尸既無傷痕、而身死暴卒、實屬不明者宜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否。或急患纏喉瘋而殞。○卒死者、肌肉不陷、中風者、口鼻內或有涎沫、或口眼歪斜、中邪者、兩手多握手足爪甲多青、中寒者、遍身多青紫、口眼開、唇或微綻、手不握拳、中暑多在五六七月、眼合、面皮白色總以身無別様傷痕為準、○針炙死者、須另勾醫人、驗針炙處、是否穴道、有無錯悞致死情由、○其有雖在與人鬬毆之後、保辜未滿、而原傷巳是平複。別無行風入瘡痕跡。另患他病者、將醬人取問確由結狀。亦擬辜內他疾身死。無抵償之理。不可狐疑不決也。 |
173 | 附醫救法 |
174 | 附醫救法 |
175 | 附醫救法 凡人卒死、皆一時血氣凝滯、脈絡閉塞、故也、宜用皂角為末、吹入鼻竅、得嚏則氣通血活。可徐按症用藥。○中暑暴死、以胡麻一升、炒黑攤冷為末、汲新水調灌、鴻在都中、見浙江吳振公治、一旗下大老、暑月自朝回、忽發狂、將刀亂砍人、家僕皆不敢近、其弟延太醫數十人、皆不知何症、又不能胗視、因有薦振公者家人飛騎相請、既至、振公命強有力者數人進縛之。置一榻臥其上。以繩連榻束使不得動。此公猶大罵不絕聲、乃命燒百沸湯一大盂、俟可入口、以磁匙徐徐灌之。複覆以重棉被。良久乃睡熟。囑家人俟被熱氣上蒸。宜漸減上層被聽睡不可驚動、醒後著人聞之於予、遂去、諸太醫愕然相訝、及五更、此公果醒、言語如常、稱身痛、因去所縛、腹中餓索食、遂飲以薄粥、因問家人曰、我病乎、家人對以病症、並請振公視治之故、此公大驚、且喜曰振公真神醫也、命急請振公至、問之、振公曰、公無他病、因暑氣閉伏於內。不得出。因發狂。但得汗即解京師俗所謂汗別者是也。遂厚謝之、於是名重一時、鴻並附之、知暑伏之宜汗解雲、○凡針折肉中、用陳醃肉皮、取紅活美好者、同肥細銼濃、以象牙及人、所退 甲、共為細末、拌勻再銼、務相和合、厚敷針穴周圍、折針自出拔箭簇亦可用 |
176 | △檢骨 |
177 | 尸或久遠消化法、應檢骨、骨有前後數目次序、不可不知、更有男女不同之處。亦宜詳辨、庶無舛混、○人周身有三百六十五骨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之數、男子骨白、婦人骨黑。髑髏骨、男子自項及耳並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者腦後橫一縫、當正下至發、別有一直縫、婦女止六片。有腦後橫縫無正下直縫。牙有二十四、或三十二、三十六不盡同、胸前骨三條、心骨一片、狀如錢、項與脊骨共十二節、自項至腰共二十四、髓骨上有大髓骨、肩後左右飯匙骨各一片、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婦女十四條、男子兩腰、各有一大骨如掌、有八孔作四行八字、婦女則無。手腳骨、各二段、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兩膝頭各有□骨、隱在其間、大如指、手腳大指各二節、餘十六各三節、尸橫骨如豬腰子、仰在骨節下、男子綴脊處凹、兩邊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竅、婦女綴脊處平直、周有六竅、大小便處、各有竅、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後中節、中節後本節、本節後肢骨、肢骨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前者橫髃骨、橫髃骨前者髀骨、髀骨中陷者血盆、血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頦、頦兩旁者曲頷、曲頷兩旁者頤、頤兩旁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大陽穴前者目、目兩旁者兩小眥、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旁者釵骨、釵骨下中者腰門骨、釵骨下連生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𦚼䐐、𦚼䐐上生者膝葢骨膝葢骨下生者脛骨、脛骨傍生者䯒骨、䯒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內踝、脛骨前垂者、兩足肢骨、肢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趺、趺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骨、踵骨後生者腳跟也、 |
178 | △檢枯骨 |
179 | 須擇晴明天氣、先以水洗淨、用麻依次穿成形骸、以簟子鋪定、開一地窖、深二尺許、長短與簟等、以柴炭燒窖紅、去火、用好酒二升米醋五升、潑之、乘熱扛簟骨入窖、覆以草薦、蒸一二時、俟地冷取出平明處、將紅油傘遮日照勘、 |
180 | 骨有被打處、即露紅色微蔭。骨斷處、兩頭各暈血色。以之照、日細看紅活者生前傷。若無血暈。雖有損折。乃死後痕也。 折骨必看芒刺。毆折者刺在裏。斫折者傷處有乾血。毆傷者有青紫黑等暈。照前分輕重。長者是棍。圓者是拳腳。大者是頭撞。 如陰雨不能待晴。始用煮法。以甕一口為鍋、入以醋鹽白梅、同骨煮千百沸、取出、用水洗淨、向明處照看、其形即現、 煮骨不可見錫。見錫則暗。 仵作作弊有將藥物置鍋內、其骨有傷處反白者甘草汁解之。 |
181 | 枯骨經多次煮洗、其色白、與無損者同、當以油灌之、凡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待油溢出拭干、損處則油沁不干、 |
182 | 又法、用濃墨搽骨上、待干、揩去墨、凡損折處、則墨浸入、必有黑紋、 |
183 | 附滴血 |
184 | 附滴血 |
185 | 附滴血 父母骸骨在他處、子女欲相認、令以身上刺血出、滴骨上、親生者則血入骨、非則否、 又親子兄弟離別日久不相識認、令各剌血出、滴一器之內、真則共凝為一、否則不凝也、但生血見鹽醋則無不凝者。故有以鹽醋先擦器皿、作奸朦混、須將所用之器、當面洗淨、或取新器。則奸自破矣。 |
186 | 按前檢驗諸死傷、皆出洗冤錄中、其醫治之法、又多潘君象承摘洗冤錄之要、而增輯於所著之未信編內、夫詳載諸傷、惟恐檢而不辨則生死蒙冤廣附醫方、倘尚有生機則以之療救、是皆仁人君子之用心也。故鴻亦樂為並集以成其美念云。 |
187 | △保辜 |
188 | 凡鬬毆、當時殞命者、自應依鬬毆殺人律抵罪若毆傷人未至於死。則其人之死與否。尚未可知。難即定罪。於是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保已之罪也夫毆人者、彼此相爭、因而失手、豈無後悔之心。保而治之。當不遺餘力。即素有怨嫌。當官保治。設有不痊。彼又焉能逃死。其望人之生正所以自生救人亦必不遺餘力。是一紙保辜可活兩人命不亦司牧者之所樂許乎。無如近例。雖摘取犯人辜狀而人不與醫仍是傷親領去夫親非父子其幸災樂禍者不少矣。未必能如保辜者。望其生而救之之心切也。鴻以為宜遵律內、責令犯人醫。治六字方見古人立法之良而為後世所生全者實多。若云毆家領去。恐墮其奸。或令鄰保共為看督即不幸而死。彼自有抵償之律在況保辜一狀、早已定其供招夫後來之檢審。又可以無費詞矣。故立保辜責治。是處毆傷人者之第一要著。 |
189 | 按保辜律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 次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其立保、辜之時、本官先驗其傷之輕重、仍注明系某處傷、照依圓長青赤分寸、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依律立限狀花押。並取有身家及毆人親屬、等的保狀。本犯領毆傷人醫治。領狀附卷○保辜限內平複、及限滿不平複而死、其分別擬罪、律載甚詳、茲不贅、 |